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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环保精选(九篇)

尾矿库安全环保

第1篇:尾矿库安全环保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排查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病库,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尾矿库垮坝造成人员伤亡和有毒污染物下泄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关于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17号)精神,特制定《关于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20**)的规定,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四级,即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通过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地区成立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地区尾矿库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联络工作,郝明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国栋(地区发改委农经科科长)、孙波(地区国土资源局矿产科科长)、刘晓奕(地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李峰(地区安监局安监科科长)任联络员。

有尾矿库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安监、发改委、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为成员的尾矿库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区域内尾矿库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工作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三、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年7月起,2009年上半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年7月)。各县(市)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8月底前完成);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11月底前完成);检查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前完成)。同时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县)市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上半年)。继续做好重点县(市)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对各县(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和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的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草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11、检查尾矿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县(市)尾矿库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四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要抓紧制定辖区内尾矿库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县(市)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第2篇:尾矿库安全环保范文

关键词:选矿厂 尾矿库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环境保护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国策,尾矿库的安全运转直接关系到下游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库区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尾矿库矿厂的选址对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尾矿库特点

1、尾矿库是矿山选矿厂生产不可缺少的设施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最大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可以防止尾矿向江、河、湖、海沙漠及草原等处任意排放。一个矿山的选矿厂只要有尾矿产生,就必须建有尾矿库。所以说尾矿库是矿山选矿厂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尾矿库基建投资及运行费用巨大

尾矿库的基建投资一般约占矿山建设总投资的10%以上,占选矿厂投资的20%左右,有的几乎接近甚至超过选矿厂投资。尾矿设施的运行成本也较高,有些矿山尾矿设施运行成本占选矿厂生产成本的30%以上。为了减少运行费,有些矿山的选矿厂厂址取决于尾矿库的位置。

3、尾矿库是矿山企业生产最大的危险源

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在长达十多年甚至数十年的期间里,各种自然的(雨水、地震、鼠洞等)和人为的(管理不善、工农关系不协调等)不利因素时时刻刻或周期性地威胁着它的安全。事实一再表明,尾矿库一旦失事,将给工农业生产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灾害和损失。

三、尾矿库的原则

1、保护环境

选矿厂产生的尾矿不仅数量大,颗粒细,且尾矿水中往往含有多种药剂,如不加处理,则必造成选厂周围环境严重污染。将尾矿妥善贮存在尾矿库内,尾矿水在库内澄清后回收循环利用,可有效地保护环境。

2、充分利用水资源选

矿厂生产是用水大户,通常每处理一吨原矿需用水4~6吨;有些重力选矿甚至高达10~20吨。这些水随尾矿排入尾矿库内,经过澄清和自然净化后,大部分的水可供选矿生产重复利用,起到平衡枯水季节水源不足的供水补给作用。一般回水利用率达70%~90%。

3、保护矿产资源

有些尾矿还含有大量有用矿物成份,甚至是稀有和贵重金属成份,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全部选净,将其暂贮存于尾矿库中,可待将来再进行回收利用。

四、选矿厂尾矿库环境保护的措施

1、尾矿库对大气环境和水环境的影响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

分析本文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沉积坡段(即干坡段)上的尾矿砂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选矿厂的尾矿浆通过管道系统排入尾矿库内,矿浆所携带的尾矿砂在库内沉淀,澄清水由溢水塔向外排泄,库内形成干坡段和水域。尾矿坝及干坡段上的尾矿粒度小,含水量相对较低,经风力作用易于产生扬尘,尤其是天气干旱、少雨、大风季节,尾矿粉更易扬,进而污染环境空气。二是尾矿库渗透水、外排水及输浆系统的跑冒矿浆对地表水水体和地下水的影响。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水中常含有大量的药剂及有害物质。其来源为选矿过程中加入的浮选药剂以及矿石中的金属元素,常见的有氰化物、黄药、黑药、松油、铜离子、铅离子、锌离子,个别情况下还可能有砷、酚汞等。尾矿水中这些有害物质达不到排放标准时,对人体、牲畜、鱼类及农田均有害。因此选矿厂尾矿不能任意排放,否则就会造成江河水系、附近土壤甚至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2、技术及规范上的滞后

尾矿库设计规范目前仍然沿用ZBJ1-90《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勘察规范仍然沿用YBT11-86《上游法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规程》,相比较而言,尾矿库的勘察设计规范更新较慢。尾矿库设计中尚需解决的专业问题教多,例如进水塔进水流态的研究,进水塔抗震的研究,排洪斜槽进水口进流方式的研究,不同矿物母岩的尾矿固结研究等均不多见。很多尾矿库的设计缺乏技术上的创新。有的尾矿库设计采用的堆坝方式按部就班,并未考虑尾矿颗粒太细,实际生产中尾矿堆积坝并不能形成。

3、缺乏专业知识

有的设计人员只知照猫画虎,不进行计算;有的乱用公式,不注意公式的使用条件,有的在计算洪水时方法单一,无法校核对错;有的不进行进流能力计算,或者计算公式用错,导致进水口留的较小,在暴雨洪水到来时无法及时排出洪水;有的渗流计算与稳定分析脱节,稳定分析不用渗流分析的浸润线,不考虑渗透压力及动水压力。

4、全面开展安全和环境隐患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有主尾矿库(有企业业主的尾矿库)治理

督促存在病库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无主尾矿库(无企业业主的尾矿库)治理

对危险性较大病库的治理,重点要抓好调洪库容不足、浸润线位Z局部较高、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坝面未设Z排水沟、坝端无截水沟、堆积坝外坡未覆土或没有植被等问题。一是对库容尚未堆积满、有再使用价值的且经整改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优先考虑转交给现有企业使用;二是对处于重点水域及人口稠密的环境敏感地区的尾矿库,应重点考虑环境安全,坚持对尾矿库实施闭库处理;三是鼓励各企业和相关单位对尾矿进行再利用。

5、实施清洁生产,有效降低有毒有害尾矿的产生量

清洁生产是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的最佳途径。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大力开展清洁生产,以预防事故和降低含有毒有害物的尾矿对环境的影响。一是鼓励开发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选矿工艺技术;二是鼓励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含有毒有害物的尾矿及污染物排放;三是研究制定选矿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提高选矿行业的整体实力。

6、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以铁尾矿、黄金尾矿、赤泥为重点,积极研究开发尾矿再选、生产建材、制造肥料、充填等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快推广尾矿干排技术,建成一批示范工程,实现绿色采矿、无尾矿山。

7、分清责任,限期完成隐患治理

(一)、有主尾矿库隐患治理

尾矿库企业应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负完全责任,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治理隐患。地方政府应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及时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治理安全和环境隐患,及早完成隐患治理任务。同时,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积极推广尾矿库安全适用技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

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地方政府应切实负起治理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治理隐患。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或省下放地方企业的,由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承担一定比例的治理资金,地方政府落实配套治理资金,及时消除隐患。

(三)、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地方政府应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改善安全执法条件,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8、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意识;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普及安全、环保基本知识,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处Z能力。尤其要争取公众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行动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治理行动的顺利开展。

五、结束语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选矿厂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尾矿库是矿山项目环境评估的要点与关键,因此有对选址的合理性一定要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1]钱叶照,蒋祥阳,等.大岭冲尾矿库选址研究[J].矿业快报,2006,

[2]夏既胜,秦德选,等.基于GIS的矿山尾矿库选址方法研究[J].金属矿山,2006,

[3]田文旗,薛剑光.尾矿库安全技术与管理[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4]秦华礼,马池香.水对尾矿坝稳定性的作用机理研究[J].金属矿山,2008

第3篇:尾矿库安全环保范文

第二条任何投资者以独资或合营方式在我县建立选矿厂和尾矿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等项目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选矿厂和尾矿库实行“采选分离、选矿入园”的环境污染治理和尾矿库集中排放综合治理原则。

第四条为切实加强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安监局、规划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经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全县境内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在选址前,企业应向县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协调组织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及县安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初步核查,签署选址意见,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达告知文书,并全程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初步认可的企业要聘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地质初步勘察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填报《县选矿厂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表》。

(二)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的选址,经有关部门现场审查认可后,所属企业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开展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审批、审查备案手续。

(三)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项目完成国土规划、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后,将有关资料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立项。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控制规划区外日处理量低于100吨的选矿厂和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新建尾矿库不得核准和备案;对无尾矿库的新建选矿厂项目以及选矿能力、选矿企业生产布局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和备案。

(四)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和立项后,要依法征用建设用地,办理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同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选矿厂及尾矿库初步设计。

(五)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环保实施方案后,将设计文件报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尾矿库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因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不可预见因素,由施工单位和企业书面提出意见,需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工程完工试运行前,选矿厂及尾矿库应向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安全验收评价。尾矿库的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现状评价及验收评价)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选矿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尾矿库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七)已经投入运行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必须经整改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选矿厂和尾矿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及依法取得承包土地和村土地的农户,严禁擅自将辖区内土地、林地以任何形式出租、承包用于堆放尾矿或建设尾矿库。各乡(镇)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选矿厂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和完善修改好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好库区下游居民的应急演练工作。

(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帮助指导企业申办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好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及时立案调查,形成卷宗,并依法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管理,负责矿业秩序整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矿山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的核准。

(五)经济局负责选矿企业供电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险库和病库。

(六)环保部门负责选矿厂、尾矿库的环境监测监管工作、环保“三同时”审批验收,以及对选矿厂、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检查指导乡镇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七)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选矿厂和尾矿库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

(八)水务部门负责选矿厂、尾矿库下游居民饮用水影响的监测,尾矿库截洪、排洪设施工程的指导、检查,办理取水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行政机关应当行使的其它相应职责。

第七条选矿厂和尾矿库所属的企业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选矿厂和尾矿库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保证选矿厂和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根据郴财企〔2007〕43号文件、财企〔2007〕5号文件和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每年按选厂设计日处理量提取一定的安全费用集中存入县财政专户,用于尾矿库日常监管和隐患治理。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排放尾矿。

(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审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选矿厂和尾矿库在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选矿厂、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十条选矿厂和尾矿库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监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4篇:尾矿库安全环保范文

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需求的增加,各类矿产企业的生产规模飞速扩大,许多矿产企业原有尾矿库难以容纳更大规模生产所排的尾矿,加之近年来各类自然灾害频发,尾矿库溃坝事故时有发生,不但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灾害和损失,而且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情况陕西商洛镇安米粮金矿尾矿库溃坝事件2006年4月30日18时24分,陕西省商洛市镇安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进行米粮金矿尾矿库加坝扩容施工时发生溃坝事故,约12万立方米尾矿渣下泄,部分下泄的尾矿渣和污水流入米粮河,造成15人死亡、2人失踪、76间房屋毁坏。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原国家环保总局,陕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立即组织专家连夜赶赴事故现场,并设立了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方案:主要采取围堰截流、改河导流、加药消毒、排险加固等措施,并迅速调集污染防治物质和及时通知下游群众及相关区县。环保部门立即开展污染控制和水质监测,经过历时40天的现场监测和企业送样监测,国控点和省控2号点位的水质均在地表水II级水质标准范围内,基本实现了把污染源控制在镇安县境内的目标;卫生部门立即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对事故现场周围环境和所搜寻的尸体进行了全面消毒,对周围群众、水源地和生活区及时采取了防疫措施,确保灾后无疫情发生。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该企业未按照安全规范先后3次擅自加坝扩容,尾矿坝体超过最终设计高度,生产中违规堆存,致使干滩长度超高,违规在危坝上实施第4次加坝扩容时造成溃坝的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关部门委托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编制了溃坝事故环境影响回顾报告书,并要求该企业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对尾矿库进行加固改造;尾矿库下游全部居民实行搬迁并集中安置,对米粮河全部实施小流域治理,确保了改造河堤的安全和群众饮水安全;对事故造成的污染区域开展环境修复工作,使受污染区域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降低至背景值水平,恢复被污染耕地的耕种。山西省襄汾塔儿山铁矿尾矿库溃坝事件2008年9月8日8时许,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新塔矿区塔儿山铁矿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尾砂流失量约26.8万立方米,沿途带出泥沙流经长度达2千米,最大扇面宽度约300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游500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277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和总理立即作出指示,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和伤员救治,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并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率有关部门负责人紧急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襄汾县抢险指挥部立即调动了预备役民兵、公安武警官兵及后勤保障医疗救助人员共计7400余人、抢险机具510台(次)投入救援工作,先后分全面搜救阶段、重点搜救阶段和特殊区域搜救阶段开展救援工作,搜救面积达453亩,共计开挖泥石流土方100余万立方米。当地环保部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理工作。随后,环保部相关负责人陪同国务院领导赶赴现场考察事故处理情况,并指导地方开展污染防控工作,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严密监控周边环境状况,妥善处置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在做好尾矿积水水质监控性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受污染农田的清淤工作,合理处置清理出的尾矿,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经调查,事故原因为:新塔矿业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公司非法建设尾矿库、违规筑坝排放尾矿,尾矿库管理混乱,非法开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没有依法依规将其取缔关闭。

事故善后处理严格参照山西省关于煤矿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县乡、村三级干部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心理疏导,稳定遇难者家属情绪,帮助认领遗体及安葬事宜等;同时制定了事故伤残人员、鳏寡孤独及困难群众的安置办法;依法追究相关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茂名市信宜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事件2010年9月21日下午三点,受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广东省茂名市信宜银岩锡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所属)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2人死亡、523户房屋全倒、815户房屋受损,下游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农田作物等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后,紫金集团公司立即成立了应急领导小组赶赴现场协助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并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加强防范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尽最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召开防汛会议,紧急部署抢险救灾工作转移被洪水围困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事故发生后,广东省环保厅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派出厅应急办领导和环境监测人员赶赴现场,会同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鉴于事发点下游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环保厅还及时向环保部报告,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加强联动,协同做好应对工作。由于信宜市紫金矿业公司东坑金矿黄沙选矿厂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有固体氰化钠254桶,总重12.7吨,另在仓库储槽内有浓度为15%的溶液,内含氰化钠约107千克,仓库外的炭浸车间储存罐内存有浓度为15%的溶液,内含氰化钠约196千克,对该区环境造成极大威胁,公安、安监、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抽调人员对仓库和炭浸车间实行24小时把关,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另外,严密监控溃坝影响地区水质情况,确保事故周边地区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全面调查处理溃坝事故。经调查,这次事故是一起由特大自然灾害引发和有关涉事单位违法违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企业对尾矿库运行管理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尾矿库排水井在施工过程中被擅自抬高进水口标高是导致溃坝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尾矿库设计标准水文参数和汇水面积取值不合理,致使该尾矿库实际防洪标准偏低。信宜紫金公司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建设尾矿库、擅自违规进行尾矿库重大设计变更、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各项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设计单位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部、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均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对溃坝事故均负有责任。有关政府和职能部门未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执法和把关不严、监管和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目前,15名相关责任人员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包括4名厅级干部在内的21名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纪律责任。环保部门责令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加强环境监管,防止企业在尾矿库修复并通过验收前擅自复产,消除事故隐患。相关的赔偿由法院依法判处。经验启示谨慎选址,科学设计尾矿库是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而成,用于堆存巨量金属或非金属尾矿或工业废渣。尾矿库相当于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一旦溃坝,即会形成来势凶猛、破坏性大并难以控制的人造泥石流,往往会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和巨大损失。相关研究表明,尾矿库溃坝事故危害仅次于核爆,在世界93种事故危害中名列第18位。尾矿库的选址是其安全稳定的基础。因此,在建设尾矿库之前,应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尽量避开人口密集的区域,并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实际地质条件作出符合标准的尾矿库设计,为尾矿库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即便无法避开村落集市,也需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价,尽量降低尾矿库溃坝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应选择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尾矿库的施工,严格杜绝委托施工或自行施工。还应在施工选材、材料用量以及施工要求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未获工程验收的尾矿库不得投产运行。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科学监管力度对3起事故原因的分析表明,事故的发生不同程度上与企业违规施工、超量储存尾矿,尾矿库过期服役等有关,其原因除了企业利益熏心、为减少成本而罔顾法理之外,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亦是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此外,安监工作往往集中于重大事故发生后的突击,属于亡羊补牢。因此,在加强对各类矿产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教育的同时,应建立有效的事故风险评价机制,并将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尤其是将汛期安全检查规范化,以防止尾矿库溃坝事故发生。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将生命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降至最低从上述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来看,党和政府对这类突发事故高度重视,能在最短时间内联合各个部门采取科学、准确的应急处理措施开展救援,将“以人为本”作为第一宗旨,尽最大努力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将事故的危害程度降至最低。除了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破坏外,尾矿库溃坝事故往往还会带来极大的环境危害。由于各类矿床中元素赋存状态和选冶过程复杂,因而在选冶过程中常需添加各类选矿药剂,导致许多尾矿废水中含大量的重金属离子、放射性元素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成分,会对下游及周围环境污染造成极大的威胁;另外,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的污染能快速向下游扩散,控制难度大;由于尾矿废水通常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环境修复难度极大。因此,一旦事故发生,环保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持续的环境应急监测,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应急处理措施,将危害和损失降至最低。

第5篇:尾矿库安全环保范文

关键词:尾矿库 水库 防洪设计

尾矿库和水库因坝体高,所蓄势能巨大,一旦溃坝失事,短时间内溃坝流量将比坝址处设计洪峰流量大数百倍下泄,对下游居民或生命、财产构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因此历来是国家防汛工作的重点之处。在《防洪标准》(GB50201-94)中,适用的防洪保护对象包括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备、通讯设施、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等方方面面,工矿企业中的尾矿库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水库的防洪标准远高于城市、乡村及其它各行业的防洪标准。

我国尾矿库的防洪设计,数十年来均采用水库的防洪设计方法,但是尾矿库与水库相比又有许多较大的区别,为了探索适合尾矿库的防洪设计方法,必须认真总结水库和尾矿库的特点,进行必要的对比分析。

一、尾矿库、水库防洪设计的共同点

尾矿库、水库防洪设计的共同点有:都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库、库构筑物的等别标准和提等条件;都有不同等别库构筑物必须执行的防洪标准、包括洪水标准和防洪安全标准;都有相同的设计洪水的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简称《洪水规范》(SL44-2002);设计工况都分为正常工况、洪水工况和特殊工况三种情况;都必须根据设计洪水的洪峰流量、洪水过程线和时段洪水总量,结合排洪系统结构断面和讯限水利以上的调洪库容曲线进行调洪演算,确定最高洪水位、最大泄流量、泄流过程线及排洪系统结构断面的最大流速;洪水计算一般以库址为准进行计算,当进库后产流、汇流条件明显改变时,应以入库洪水为准;可根据运行调度需要,科学合理划分分期洪水,水库可以更多地调蓄水资源;尾矿库可以在讯后蓄水和冰下放矿;都要在库、库构筑物设置安全、环保监测设施、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任何大坝都不可能绝对安全,都要根据失事的可能,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并规定强制性实施办法;都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环保审查、批准程序。

二、尾矿库与水库防洪设计的差异

尾矿库与水库防洪设计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目的不同:尾矿库为工矿企业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地堆存选冶废弃物;水库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地调蓄利用水资源,以满足供水灌溉、防洪、防涝、发电、航运等方面的要求;

(2)汇水面积不同:水库为发挥最大的经济利益,要求拟选坝址汇水面积尽可能大些,甚至将流域外径流引入库内;尾矿库则在满足尾矿堆存的前提下,坝址上游汇水面积尽可能小些,必要时在库尾或库周设置拦、截洪设施,将洪水截止库外,以利减轻库内调洪压力,减少水利的污染;

(3)汇流条件不同:水库汇水面积大、流域长度长,径流大多是部分汇流条件, ,河槽汇流明显、汇流时间较长,一般在数小时以上;尾矿库汇水面积小, ,以坡面汇流为主,汇流时间短,一般在1小时以下,甚至仅数分钟;

(4)设计组合不同:《防洪规范》规定:“水库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校核二级标准,也可采用设计一般标准”。根据暴雨、强风 、地震等稀遇概率事件不相叠加的原则,水库采用设计与校核二级组合是合理的。我国尾矿库绝大多数采用尾矿上游法堆坝,尾矿沉积滩坡度通常在0.5~3.0%之间,洪水在滩面平均水深甚浅,风雍水面高度和波浪爬高均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尾矿库采用设计一级防洪标准也是合理的。

(5)防洪安全基点不同:水库坝无论是重力坝还是碾压土石坝,都允许在坝顶上游侧设置防浪墙。尾矿库采用尾矿上游式堆坝时,加高子坝往往采用坝前区尾砂堆筑而成,子坝体型较小,坝坡较陡,且少有碾压,为防止渗透破坏,风浪淘刷,故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子坝挡水,防洪安全基准点以尾矿沉积滩顶最低点为准

(6)汛限水位和正常水位不同:水库汛限水位是指为确保水库在设计洪水情况下的防洪安全,在汛前严格限制的最高水位;尾矿库正常水位是指尾矿库为满足尾矿澄清水回水或外排时,水质要求的正常工作水位。水库建成后,汛限水位m可联动调节,但年年如此;尾矿库因尾砂不断冲积,干滩长度延伸,澄清距离和澄清水日渐减少而促使正常水位节节上升。

(7)调洪库容不同:水库建成后,汛限水位以上的调洪库容曲线(H~V)基本不变,即使库岸坍塌或滑坡,亦主要影响死库容,黄土高原地区的水库,入库泥沙量大,也仅在运行中,后期对调洪库容有一定影响;尾矿库的调洪库容受尾矿沉积滩和干滩长度的影响极大,故必须对实际运行中的防洪高度和调洪库容进行复核。必要时停产或降低排放水质甚至改建排洪系统,也要确保防洪高度。

(8)库的分期不同:水库的施工期和使用期以库水位是否蓄至设计汛限水位为标志。尾矿库的运行分期以尾矿堆积至工程等别特征标高为标志。原《尾矿规范》将尾矿库运行划分为前期和中、后期,前期为尾矿库启用后的头3-5年,并降低相应等别的洪水标准。是不妥的。违反了严格按工程等别确定洪水标准的原则。

(9)排洪系统布置不同:水库的排洪系统进水口大多布置在主坝附近或分水岭垭口处,还设有应急溢洪道以应付超标准洪水。尾矿库采用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排洪系统进水口大多布置在库尾,随尾矿堆积而升高,排洪井塔进水口因澄清距离太近而采用多座井塔排洪。排洪系统无论排水管还是隧洞,沿线承受较大的尾矿渗流水压力。

第6篇:尾矿库安全环保范文

关键词:尾矿排放;分类;湿尾矿库环境;效益分析;干排技术

1 引言

根据2012年8月16日对朝阳市建平县的5家具有代表性的尾矿干排铁矿企业进行走访调查,尾矿干排较以往使用湿尾矿库不仅能带来一定的环境效益,还可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2 铁矿企业选矿产生的尾矿排放方式的分类

目前,朝阳市铁矿企业选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湿尾矿库,另一种是尾矿干排。传统的湿尾矿库是将尾矿泥浆不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管道排入尾矿库内,通过自然沉淀将尾矿库上层的水循环利用,待尾矿库达到要求的承受负荷,需要闭库,然后做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

尾矿干排是将尾矿浆经多级浓缩后,再经脱水振动筛等脱水设备处理后,形成含水低、易沉淀的干尾矿渣,占利用场地堆存,然后运至固定地点填沟利用。

3 铁矿企业传统的湿尾矿库环境效益分析

3.1 大气环境影响

传统的湿尾矿库,在尾矿库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尾矿的堆积,将有越来越多的尾矿露于干滩上,因此将会产生扬尘。

3.2 生态环境影响

现铁矿企业将尾矿浆通过管路直接排入尾矿库贮存,排放量大、占地面积大,占有原有各种使用类型的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造成水土流失、地表植被破坏,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3.3 水环境影响

尾矿库溢流水部分外排及渗漏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危害。

3.4 土壤环境影响

重金属离子等有害成分的渗滤造成的环境污染难以治理,干基尾矿风沙扬尘也污染周边土地及环境。

3.5 敏感目标影响

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极大,如发生垮坝及泥石流,将对周围居民和环境产生巨大影响。

4 铁矿企业尾矿干排的优点

(1)降低投资成本。由尾矿库排放变为堆土场排放,节省了排水斜槽及砌石透水坝,从而节省了投资以及建设周期。

(2)增加安全性。由筑坝式排放改为堆土场排放,库内无存水,避免了泥石流、溃坝、漫坝、垮坝等事故的发生。

(3)排放方式多样化,可回填露天采坑进行平整造田,实现环境保护,既可种田又可植树造林,保护水土流失,变弊为利。

5 铁矿企业尾矿干排的技术

尾矿干排主要是在选矿工艺末端增加尾矿浆浓缩系统和尾矿浆过滤系统,最终实现尾矿干渣排放,废水经浓缩和过滤后全部回用于车间生产。该工艺是一项矿业清洁生产技术,是选矿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使选矿废水实现闭路循环,能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节约地下水资源;可以使尾矿浆入库变干渣入库,能够降低尾矿库溃坝风险;可以使湿尾矿库变干尾矿库,有利于尾矿及时处置和利用。目前国内常见的尾矿脱水干排设备工艺有以下几种。

(1)浓密机+旋流器+带式过滤机。该工艺设备组合系统可以连续生产,适合于中粗粒级尾矿,常规产品含水率为15%~18%。

(2)浓密机+陶瓷过滤机。适用于中细粒级尾矿和精矿脱水,该工艺设备组合系统可以连续生产,但对粗粒级矿浆的脱水有一定的困难。其优点是脱水后水分较低,含水率可小于10%。缺点是设备投入高,陶瓷滤板易堵塞,特别是对于含细粒级和石英多的物料,清洗工艺复杂,要求严格,由于设备投入高的原因,该工艺设备组合系统一般用于精矿脱水。

(3)浓密机+箱式压滤机或立式压滤机。该工艺设备组合系统适用于中细粒级物料,在矿浆颗粒~0.037 mm 粒级占95%情况下仍可使用,产品水分15%~25%。但生产能力大些,水分低,常用于精矿脱水。

6 朝阳市铁矿企业尾矿干排工艺经济技术分析

朝阳市的铁矿企业一般采用的尾矿脱水干排设备为浓密机+旋流器+带式过滤机。下面分析下两个本次考察中两个比较典型的尾矿干排铁矿企业的经济技术情况。

建平县鑫盛达矿业有限公司每天生产铁粉300t,每小时用水量为80m3,污水回用于生产达80%,可节约用水1536t/d,年节约用水资金185万元,年增加用电费用100万元,干排的尾矿渣含水在10%~12%之间,尾矿渣中含有P元素,可以改善土壤用于填坑造地。购买整套尾矿脱水干排设备共花费700万元人民币,可节约尾矿库资金1000万元,企业一次性投入资金可节约300万元,年运营节约资金85万元。

建平县盛德日新矿业有限公司每天生产铁粉800t,每小时用水量为300m3,污水回用于生产达80%,可节约用水5760t/d,年节约用水资金694万元,年增加用电费用250万元,干排的尾矿渣含水10%~12%之间,尾矿渣可用于砖厂制砖。购买整套尾矿脱水干排设备共花费1000万元人民币,可节约尾矿库资金1500万元,企业一次性投入资金可节约500万元,年运营节约资金444万元。

7 铁矿企业尾矿干排技术的应用带来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1)效益大,投资少。采用尾矿干排充填采坑,节约固定资产投资,节省安全治理、生态环境治理资金和尾矿库维护费用。但这种设备早期投资成本较高。

(2)尾砂脱水工艺采用的设备、技术、工艺具有创新性,为尾矿堆放及采空区的综合治理开辟了崭新的途径。将尾砂浓缩脱水后,干式排放,不仅可以节省传统尾矿库的建设费用和常规维护费用,还可以使自流回水充分回用,而且还可以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节省占地面积。此外还可以减少安全隐患,对地貌恢复进行复垦,节省环境治理资金,有利于地质环境保护,实现以废置换。

(3)采用尾矿干排充填采空区技术,在解决传统湿尾矿库排放尾砂造成的环境污染、占用大量的土地、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方面,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 吴 玮.技术推广重效益金属尾矿利用将获财政支持[N].中国工业报,2010.

[2] 魏书祥.尾砂固结排放技术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0.

[3] 李梓光.露天采坑内尾矿充填体力学性能监测研究[D].南昌:江西理工大学,2010.

[4] 茹晓红.矿渣磷尾矿免烧砖的开发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0.

[5] 范向伟.尾矿干式堆存工艺的研究与实践[C].//中国矿业学会,2010中国矿业科技大会论文集.北京:中国矿业学会,2010.

[6] 杨 帆.矿区外排土场生态修复及其环境价值评价[D].南昌:江西理工大学,2010.

第7篇:尾矿库安全环保范文

关键词:闭库设计;尾矿库;矿山;

中图分类号:O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废弃尾矿库恢复和有效利用已成为当今世界呼声极高的环境和资源问题。传统认为,从矿山开发规划与作业观点,停止尾矿排放即工程寿命结束,实际上这只是排放和堆积的结束,洪水和地震的威胁仍将长期存在,况且沉积滩面在长期风吹雨淋之下滩面坡度渐趋平缓,调洪库容随之减少,防洪能力自然降低。

二、矿山尾矿库的现状

在矿山开采中,尾矿库是重要的控制性建设工作,其营运的好坏状况直接影响到矿山开采的经济效益和开采安全,并且对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我国全国尾矿库中有一大部分都处于将要闭库的建设状态,主要是因为有的尾矿库进入到了服务年限,有的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到了枯竭状态,矿山面临着停止使用阶段,还有的矿山尾矿库出现了坝体渗漏或排洪系统功能失效等使用问题。

三、矿山尾矿库闭库的重要性

矿山尾矿库的闭库是指将达到设计要求最终堆积高程或者是不能再增高扩容,需进行停止使用的尾矿库,以及有些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不得不停止使用的尾矿库。从整体角度来看,尾矿库闭库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保证尾矿坝的安全和稳定

我国大部分尾矿库采用的技术手段就是上游法尾砂筑坝技术。这种技术方法较为简单,利于管理,并且营运操作成本花费较少。但是这种方法也有自身的缺点,很容易受到排矿方式的影响,会引起所含细粒夹层较多,从而导致渗透性能降低,浸润线水平升高,最终降低了坝体的稳定性。每当尾矿库闭库时,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管理松懈,从而使得尾矿库因排洪构建物功能失效,甚至尾矿坝体失去稳定性,导致尾矿库发生事故。

(二)保护尾矿库的环境

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断发展提高,矿产的开采量不断增多,使得每年的尾矿量增加速度不断增加,产生的大量尾矿只能被存放在尾矿库中。另一方面,我国选矿工艺水平不断提高,矿石的磨度越来越高,如果这样的尾矿未被存储在尾矿库而是在外面自然干涸,当大风天气到来时,尾矿表面的细粉就会被风吹到周围地区,使得当地区的土壤受到污染而退化,植被也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引起生态环境的不平衡,对人类的生存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在对尾矿库采取闭库后要采取库区覆土和及时恢复植被等有效的措施,从而保护尾矿库库区周围的环境。

四、尾矿库闭库设计程序

(一)闭库前的安全评价

按《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向企业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尾矿坝安全评价、尾矿库防洪能力安全评价、尾矿库的安全度、对非正常级的尾矿库,提出尾矿库治理建议。

(二)闭库的设计

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设计单位在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时,应当根据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结论和建议,提出相应治理措施,保证闭库后的尾矿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闭库设计应按以下层次编写:尾矿库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情况介绍。存在问题、设计单位在对现场有所了解的前提下,对照安全评价写出尾矿库存在问题。

坝体整治。根据工程地质情况、水文地质情况、稳定性计算等综合判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计算结果为不稳定,宜分开进行核算。初期坝不稳定常用的处理方法为贴坡,堆积坝不稳常采取贴坡、降低浸润线、削坡等处理方法。

3.排洪系统。根据防洪标准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扩大调洪库容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

4.库区整治。通过整治措施达到安全环保的目的。目前,普遍把植被作为尾矿库稳固和恢复的第一选择,长久性植被能控制风蚀水蚀,抑制粉尘,能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原始景观和土地利用。

5.检测系统。三等库及其以上要求在线监测。管理。工程概算。结论。

(三)闭库施工

闭库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并应当执行《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施工中需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批闭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闭库安全验收

闭库施工完成后,企业应当向审批闭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闭库验收。

五、复垦植被

(一)尾矿复垦特点

尾矿是经过一系列加工的矿岩,不同类型的矿山,不同的选矿工艺所产生的尾矿,其理化性质有很大差别。有些尾矿还有再利用的价值需要回收;尾矿库多处于山地或凹谷,取土与运土困难,对复垦极为不利;另外,尾矿库由于形成大面积干涸湖床,刮风天气易引起尘土飞扬,污染当地环境。基于尾矿的这些特点,一般尾矿复垦利用,初期大多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后期根据其最终复垦利用目标改为实业性复垦,或作半永久性复垦。

(二)尾矿库复垦利用方式

复垦为农业用地。复垦为林业用地。复垦为建筑用地。尾矿砂直接用于种植改良土壤。

(三)尾矿库植被措施

按照“适地适树、适地适草”的原则,结合当地条件和植物的特点,根据成活率、生长量和适应性分析,选择当地耐水湿、耐贫瘠,生长速度快和适应短时间水淹等特点的树种和草种。

(四)尾矿库植被监测

监测分为基建期和运行期两个阶段。基建期监测内容包括植被类型及生长情况、植被覆盖率、土石流失量,临时防护措施的效果。监测频率为从施工初期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到施工结束。持续24小时大暴雨降雨量达到50mm之后增加调查一次。运行期监测内容包括降雨量、降雨强度、防护措施的实施效果及稳定性、林草成活率、控制水土流失程度、雨水沟的完好率。

六、某尾矿库的闭库治理设计

(一)工程概述

该尾矿库原设计使用标高1300m,使用库容有444.53万m³。现使用标高为1288.0m,累计使用库容已达350万m3。现由于矿矿区资源逐步枯竭,矿石品质差,采选成本高,该尾矿库已于2010年停用。省安全评价检测中心判定该公司尾矿库安全度为病库,该公司需要对该尾矿库进行闭库处理。

(二)设计过程及内容

设计院接到任务后,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上述程序进行设计。先是收集相关资料。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做了以下四点工作:对坝体的稳定性进行定性分析并作出稳定性评价结论;按尾矿库的等别确定闭库的防洪标准,根据库区现有设施的状况进行排洪计算,并确定合适的闭库排洪方式及构筑物;对坝坡及库区滩面进行复垦设计;完善该尾矿库的监测设施。值得一提的是洪水入库可能造成浸润线偏高、淹没库区植物,同时洪水入库往往会带大量的渣子入库,容易堵塞排洪井。考虑到闭库后尾矿库不再使用,为保证尾矿库的安全,所以考虑不让上游洪水入库。因此采用截洪沟排洪。在右岸设置截洪沟,库尾设置拦水坝,利用库尾设置的拦水坝将上游来的洪水拦截,然后通过截洪沟排出库外。尾矿库右岸的洪水也通过截洪沟排出库外。

结束语

尾矿库的闭库设计,在矿山企业的管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应对尾矿库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尤其是对闭库工作应究其产生问题的根源,采取有效地解决措施,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加大尾矿库闭库的建设投入。从整体上对尾矿库的闭库进行全面科学的管理。

参考文献:

第8篇:尾矿库安全环保范文

关键词:矿山;环境;监察

中图分类号:X9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2012703

1引言

矿山企业的环境监察不但肩负着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环境权益。矿山企业污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态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的采矿过程直接和大自然打交道,采矿场、排土场可造成地表植被的破坏。二是环境风险等级高。选矿的尾矿库既是污染防治设施又是污染源。超标高、超服务期的尾矿库,易发生溢流设施损毁、溢流管线塌崩,会给环境造成污染,在某种程度上,对人身安全也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三是矿山企业环境敏感度高。矿山企业发生尾矿污水外排污染事件可直接造成水体环境严重污染,造成周边农田污染,甚至造成水源环境污染。因此矿山企业的环境监察要做到环境执法到位,防范污染及风险隐患。

矿山企业生产发展阶段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筹办阶段。该阶段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进行环境项目评估;第二阶段:建设阶段。企业要注意确保执行“三同时”的法律规定,具体来说,企业要做到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三阶段:运营阶段。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及时提交环评文件。第四阶段:闭库阶段。闭库是矿山企业必须完成的一项工作。尾矿库完成服务使命后,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尾矿库的闭库工作,恢复植被,实现谁污染、谁治理。通过生产阶段明确了环境监察的要点。一是否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二是否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超过试生产期限,未履行或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三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及时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是否履行闭库的设计施工,并得到环保验收。

矿山企业的生产工艺很简单。首先将铁矿石即原料开采后运到选矿车间。选矿车间使用的设备为球磨磁选。在球磨磁选过程中,需要加入水。球磨工艺水耗量特别大,大约1 t矿石平均需要5~7 t水。原料经球磨粉磨后进入搅龙水槽中。搅龙叶轮不停地在水槽中作圆周转动,从而将水槽中的砂石或矿渣颗粒物料在水中搅拌、翻转、淘洗并使受水物料在叶轮中脱水后排出进入磁选机。铁粉被磁出进入干燥设备脱水出铁精粉。泥浆被输送到尾矿库。进入尾矿库的泥浆经坡度沉淀,澄清水经溢流塔流出进入回水设施形成闭路循环。可见,矿山企业的生产工艺主要分采矿部分和选矿部分。

2采矿部分的环境监察要点

采矿点剥离废弃物堆放是否有专用堆放场。是否存在防止沟壑、河道淤塞、泄洪不畅影响水体环境情况。干燥天气是否对运输路面进行洒水减少粉尘污染。有无采矿污水外排行为。采矿污水为地下涌水,本来地下涌水水质较好,可以直接就近排入地表水体,但日常监察发现,地下涌水常与泥浆浑合在一起,直接外排容易造成受纳水体色度超标。这就要提出整改要求。如果距离选矿厂近可采取用泵打回选矿厂,作为补充水用;如果距离远,可要求其设立沉淀池,减少对水体环境的影响。采矿是否在低于最低标高情况下进行开采。因采矿点的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规定的标高要求。

植被恢复环境监察,按照采点的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一般采矿植被恢复分为初期、中期、结束后植被恢复3个阶段。采点标高监察和植被恢复监察,主要监察依据为采矿点的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具体监察有无采矿污水外排行为,是否在低于最低标高情况下进行开采,植被恢复环境监察可提高采矿业主的环境意识,以保证植被的有效恢复,提高生态恢复效果。

3选矿部分的环境监察要点

3.1原料粗破、细破设备环境监察

破碎部分,采用设备为破碎机,以鄂式为常见。在此环节产生的污染物为一般性粉尘。在此可监察企业是否安装了防尘设施,以减少粉尘污染。

3.2生产车间环境监察

生产车间一般都有两套输水泵设施,有时会发生输水泵未及时检修或更换,发生输水泵损坏,这时就会发生污水直接外排违法行为;还有生产车间的甩干设备有时会出现损坏未及时检修情况,造成污水未经尾矿库直接外排等违法行为。对生产车间的生产情况进行环境监察,看是否有设施的不正常使用情况。

3.3尾矿库环境监察

(1)监察尾矿库建设及其配套设施是否与环评相一致,是否存在污水直接外排污染环境情况。大部分每个尾矿库需配套建设1~3个沉淀、回水池(这个根据环评影响评价报告书都有要求),尾矿库污水经溢流设施流入沉淀、回水池,做循环水使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又对尾矿库进行了更严格要求,要求配套建设应急事故池,如发生突发事件可对尾矿污泥进行截留。有的企业因占地原因或为了节约成本,未建设沉淀、回水池,就地取材将河道进行拦截作为沉淀、回水池,这样既方便又节约了建设成本,但这种沉淀、回水设施污染隐患特别大。正常运行时不会发生污染隐患,不会给水体造成影响。但遇到汛期,水量大时,拦截处就会被河水冲开,造成污水直接外排。尾矿库溢流设施发生损坏或断裂,污水得不到处理直接外排,浑浊度高的水不能够直接回车间使用,就会造成污水超标排放情况,并且未经沉淀过程直接外排对突发事件的环境应急工作也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尾矿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非常重要,也是环境监察时要点,对未按照环保要求建设的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2)监察尾矿库出水口水质情况。此点监察可作为尾矿库运行是否正常的一项对比指标。日常监察常常会遇到此类问题。有溢流管塞自然脱落情况,有人为降低溢流管塞导致污水在尾矿库内的沉淀停留时间不够,污水超标回用或外排情况、如果尾矿库出水有变化,代表尾矿的溢流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情况。将要对企业生产负责人进行询问了解尾矿溢流设施运行情况,提出整改要求,防范污染隐患。

(3)尾矿库的服务时限,坝体高度、坝体植被恢复环境监察。超服务期、超高运行尾矿库,易发生溢流管线塌崩、尾矿库溃坝污染事故。此事故的特点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尾矿库环境监察要以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为主要参考。监察尾矿是否超过服务时限、是否超过坝体高度运行,对超服务期限、超坝体高度运行的尾矿库要提出整改要求,尽到环境监察职责。坝体植被是保证尾矿库坝体安全、减少粉尘污染及为闭库做前期准备的。有的企业领导不重视尾矿库的坝体植被工作,尤其是承包经营的更不重视。作为监察人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保障坝体植被恢复按照计划完成,提高坝体的稳固性。

3.4环境应急工作落实情况环境监察

环境应急是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环境应急工作的相关要求,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环保局。这就要求环境监察人员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现场对企业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3.5尾矿渣环境监察

尾矿渣是选矿的固体废物,对于铁矿磁选行业来说,尾矿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尾矿渣的固定贮存场所为尾矿库。日常监察常发现企业未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将尾矿渣随意转移、转让或倾倒情况。转移、转让或倾倒主要目的是减少尾矿库容量,延长尾矿库的使用时间。第一,常见于采用软矿为原料的企业,一般在尾矿库服务期未满时尾矿库已堆满尾砂。软矿的产出比有的高达15∶1,即15 t软矿石出1 t铁粉。正常矿石的产出比为3~5∶1。第二,尾矿库已到服务期限,为延长使用,进行掏尾砂。转移、转让或倾倒地点有:转让给如盖房奠基用,或低洼回填、采点回填用的;直接排放在河道上,形成临时河堤的;转移到山沟内。转让给盖房奠基,或低洼回填、采点回填用风险隐患不大,但直接排放在河道,如遇到强降雨,尾砂将全部被带走,造成河道污染。更严重的就是在山沟内贮存,风险隐患非常大。

4环境监察人员执法要点

环境监察人员做到执法到位,防范污染及风险隐患可采取3种监察形式。

4.1定期监察

定期监察是采取有计划的监察措施。定期全面检查,科学督促企业的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定期现场监察必须了解和掌握生产工艺,包括工艺流程、主要化学反应过程及工艺技术指标,了解和掌握关键产污设备和工艺的特点和基本情况,产污部位、产污种类和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等。按照环境监察工作要求,重点源每月监察1次,一般原季度监察一次。这种监察就属于定期监察形式。定期监察形式非常重要。抚顺县环境保护局制定矿山企业环境监察工作计划。要求对矿山企业每季度监察不少于1次,并做好监察记录。通过定期监察提高了矿业领导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对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矿山企业的不稳定运行率高幅度下降。

4.2不定期监察

不定期监察,也即突击监察、临时性监察,是在开展定期环境监察的同时,所开展的一种辅助监察形式。不定期监察可杜绝企业违法外排行为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管理者的环境认识。

4.3组织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如果企业对环保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那么联合执法就是最好的一种执法形式。必要时通过县政府组织由安监、环保、农电、工商、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小组,对企业进行联合执法。

5结语

可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通过有效的环境监察,将直接持戒矿山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工作,健全企业内部的环保机构和规章制度,落实人员职责,明确生产过程中各岗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对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事项全过程的控制,营造绿色、安全、和谐的矿山企业运营氛围。二是促进污染治理、企业升级、结构调整和清洁生产。通过加强环境监察,及时发现问题,使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得到纠正,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率。三是促进企业实施污染预防战略。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不得不寻找清洁的生产方法,采取污染预防战略,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方式、等方面寻找减少流失的途径,实行环境污染的全过程控制,以实现环境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有粗放型向经济效益型转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2.

[2]抚顺县人民政府.抚顺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抚县政办发[2012]14号)[R]. 抚顺:抚顺县人民政府.

第9篇:尾矿库安全环保范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本,抬高门槛,规模经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的原则,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努力实现全市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把住源头准入关,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严厉打击一证多井、一井多家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以及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顿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选矿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整合矿产资源开采权,把非煤矿山的数量减少10%以上,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非煤矿山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得到提高,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整治内容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矿山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已经整合的矿井(采场)是否存在名义上整合,即采矿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整合,实际上仍保持原来各自独立开采的状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项记录填写及时准确全面及存档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率的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3)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形成系统、规范开采,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实测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是否相符。

(4)爆破作业、爆破距离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情况;预防中毒窒息措施的执行情况;爆破作业设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5)露天开采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或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台阶高度(中深孔爆破20米、分台阶开采的台阶高度6米)、边坡角度(最大不超过75°)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要求。

(6)地下开采矿山是否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7)地下矿山采矿、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现状,以及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及检测检验状况。

(8)地下开采的采矿方法、巷道布置、采场参数的确定是否科学实际,有无巷道采矿现象。

(9)运输提升设备安全设施是否健全可靠,提升绞车是否是定点厂家生产,过卷、过电流、欠电压、过速、限速、深度指示器、声光信号等是否齐全可靠,竖井提升罐笼是否是定点厂家生产、是否经过有资质单位检测检验合格,行人梯子间是否标准。

(10)井下供电电缆是否分开吊挂,电缆规格是否符合标准,井下设备外壳是否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是否齐全。

(11)地下矿山是否有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通风设施(主扇、局扇、风门、风桥、风帘、风筒)是否完好,风量、风速、风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及规程要求。

(12)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及处理方案的落实情况;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方案、防排水设备和水仓等设施的配置情况;有无井下巷道或采空区穿过公路、河流、建筑物等情况,露天转入井下开采时,露天和井下之间保安矿柱是否留设,是否有防止露天坑积水泻入井下的措施。

(13)在建工程是否严格按设计施工,有无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有无以采代建、超过施工期未履行验收手续。

(14)排土场的选址、阶段高度、堆放高度、总边坡角、防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尾矿库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包括:立项审批、土地使用审批等。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包括:初期坝和堆积坝的选料、碾压、密实度、坝体宽度和高度、内外坡比、排渗设施、排洪防洪设施类型和规格、安全观测设施等;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尾矿排放、堆坝等组织生产运行。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尾矿库是否存在选址不当、资料不全、违规设计、未按设计要求建设排洪防洪设施或排洪防洪设施严重失修、坝体超高、超量储存、抬高库水位擅自储水、擅自排放其他杂物、几家公用一个尾矿库,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等情况。

(7)尾矿坝是否存在管涌、流土、纵横裂缝、滑动等现象。

(8)尾矿库是否安设水位观测尺、尾矿坝是否安设位移、浸润线等观测设施。

(9)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作业点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

(10)检查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11)检查企业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情况,设备设施是否运行完好,抢险物资的准备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2)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采砂、建筑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整顿关闭: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应履行而未履行延期手续,或者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未依法履行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

(2)新、改、扩建矿山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专篇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未履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按照《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辽安监管〔2007〕37号)的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于2007年7月31日后仍末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4)露天矿山开采条件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而未采用的。

(5)露天采石场不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规定采取分台阶开采,或者一面坡到顶(不含型材石)或者从底部掏采的。整治后仍不具备采场平面图、采场剖面图的。

(6)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达不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规定的不同矿种的生产能力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7)对存在重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在实施停产整顿期间,未经整改验收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擅自开工生产的。

(8)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的,特别是中段或采场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竖井做为安全出口时利用箕斗升降人员、或自制罐笼升降人员又无标准梯子间的。

(9)未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采矿的,未形成通风系统前盲目开采,或者见矿就扩帮挑顶巷道采矿的。

(10)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企业在一个矿区范围内超层越界、交叉重叠开采,已构成坍塌、透水、片帮、顶板冒落等重大事故隐患的;露天转入井下开采,对露天坑可能积水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按规定留设露天与井下保安矿柱的。

(11)忽视技术管理,放弃测量工作,井下开采无实测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图纸的,露天开采无实测采场平面图、采场剖面图等图纸的。

(12)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关闭的。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未申请立项审批的;

(2)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

(3)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及环保“三同时”审查或者不合格的;

(4)无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未年检、未有选矿内容的;

(5)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

(6)尾矿库下游有工厂、居民区、学校和水源地、公路等公共设施,未经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勘察、坝体稳定分析(虽分析但不合格的)、调洪演算和现状评价的,尾矿库与地下开采互相影响的;

(7)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

(8)尾矿库超出设计最大坝高的,超出设计最大库容的(超储的),库区纵深短无法保证最小干滩长度的,尾矿库成为储水库,尾矿坝成为挡水坝的;

(9)尾矿坝未经设计进行施工并投入生产运行的;

(10)尾矿库安全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11)危库、险库以及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危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都不满足设计要求;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次滑动迹象;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表6规定值的0.95;其他严重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险库: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下降,达不到设计要求;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坝体出现浅层次滑动迹象;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表6规定值的0.98;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12)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关闭的。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9月25日前)

1.制定方案。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量化任务,细化步骤,并认真抓好落实。

2.动员部署。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要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措施得力,工作上务求实效,全面完成本次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3.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宣传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先进典型,并公开曝光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和企业。通过宣传,大造声势,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26日一11月30日)

1.自查自改阶段。从9月26日至10月1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工作。从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并加大安全投入,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要求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2.集中整治阶段。从l0月11日至11月10日,各地区要集中力量,全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整顿关闭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进行社会公示、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关闭程序:

(1)确定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名单。

(2)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抄报上一级颁发证照部门。

(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

(4)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关闭现场处置和关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到位。

关闭标准:

(1)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2)拆除矿山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采掘、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3)公安部门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4)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5)矿井井筒应炸毁、填实,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平整工业场地,恢复地貌。

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予以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此期间,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和隐患。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一12月31日)

各县(市)区要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凡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办理延期换证,并依法实施关闭;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行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安监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的原则,由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电力、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有序、协调、高效进行。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制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予延期换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提请同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矿产资源开采证审批、年审关,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的力度,对矿井开采布局不合理,提出关闭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用地审批,加强用地审批后监督管理,取缔非法占地建设的尾矿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营业执照审批和年检,对达不到非煤矿山企业登记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发照。被注销采矿许可证和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公安部门要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收回其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停止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停产整顿期间,要停止爆炸物品供应,经整改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终止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及环评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把环保准入条件审批关,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好对露天矿、采石厂和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工作,把好环评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关,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要依法严惩直至关闭。

电力供应单位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凡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以及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要立即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电。

发展改革等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把立项审批关,严格排查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备案其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要予以关闭。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是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稳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安全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的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次违法、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不服从安全监管的,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从严、从快、从重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使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治理资金,尽快消除隐患

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加大安全投入,解决本地区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各级政府要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对公共安全及破产关闭企业遗留的采矿沉陷、尾矿库等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彻底根治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