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上级领导建议书范文

上级领导建议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上级领导建议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上级领导建议书

第1篇:上级领导建议书范文

今天上午,我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在此召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暨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测评大会”,接受市委副版权所有书记、市纪委书记***同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同志带考核组一行6人,对我院200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党组领导班子及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测评。

参加我们会议的考核组的领导有: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同志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同志

市纪委副书记***同志

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同志

市纪委廉洁自律办公室副主任***同志

市委组织部市直干部科科长***同志

在此,我代表院党组及全院干警对市委考核组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此次考核是市委对我院200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和党组领导班子及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综合考评,是提高广大干警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领导对我院干警的关心和爱护以及对法院全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全院干警要密切配合、全力保障、虚心接受考核和测评,并以此推进我院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今天上午的会议主要有三项议程:

一是由我院党组书记、院长***同志代表中院党组作2005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二是由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同志就考核测评工作作重要讲话;

三是由我院到会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对院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同时,对我院200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问卷调查。

下面,会议进行第一项: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同志代表中院党组作2005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会议进行第二项:请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同志就考核、测评工作作重要讲话……

刚才,***就……作了重要讲话,主要讲了***个方面,一是……二是……三是……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狠抓落实,切实将***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我院以审判为主的各项工作当中。

会议进行第三项:按照考核组安排对中院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对中院200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问卷调查……

政治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注意清点我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到会人数情况……

下面由工作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和调查问卷。

大家注意,发放的民主测评表和调查问卷为一人一套,“三表一问卷”:三表,一是中院领导班子200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民主测评表;二是中院处级干部200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民主测评表;三是县处级干部民主考核测评表,一卷是中院200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调查问卷。请大家一张一张地先看看表格和填表注意事项,然后对“三表一问卷”逐表逐项地进行填写……

民主测评表和调查问卷填好后,由考核组的同志统一收回。

会议结束后,召开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到办公大楼六楼会议室,工作人员按计划组织好。

第2篇:上级领导建议书范文

一、职责

(一)区委职责

中共卫东区委是全区的领导核心。区委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区委的职责主要是:

1、对全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人大的决议或政令。

3、向区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4、在全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织。

5、组织、协调本区的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动员、组织全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二)全委会职责

全委会在区党代表大会期间是区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1、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常委会职责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3、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成员,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党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6、以区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全区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区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7、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的职责

1、区委书记主持区委工作,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和指导常委会委员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

2、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办公会、常委会会议。区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照常委会分工负责办理。

3、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负责签发区委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4、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管工作,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

5、常委会委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常委会决定,按照分工或者受书记、副书记的委托,对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工作中发现新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必要时向书记报告。

6、常委会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常委会委员要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带头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会议制度

(一)全委会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重要指示精神、决定和区党代会的决议。(2)讨论全区改革开放、发展战略、远景规划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3)听取和审议区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4)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5)对区委常委会提请的问题作出决策。

2、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

4、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二)常委会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召开会议的精神,保证中央和省、市委重要指示、工作部署在全区得到贯彻落实。(2)研究部署区党代会和区委全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工作。(3)研究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长远规划、发展战略和区委重要工作部署及措施;区政府提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建设和财政收支安排计划;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提出的重要事项;全区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行动部署;推进全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案及步骤、措施。(4)研究决定加强区委和基层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原则和措施。(5)研究、决定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加强对工青妇、民兵预备役等群团组织领导的重要事项。(6)决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研究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等问题。(7)研究召开党代会、全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8)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以区委名义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

2、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常委会会议议题的确定,一般应由部门提出建议,经主管常委同意后,报区委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主任呈报区委书记确定。

4、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事先都要做好充分准备,并经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区委各部委办、乡、街道、各群众团体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必须经过分管的常委、副书记同意,并形成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及区政府各部门需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的问题,必须在主管领导协调的基础上,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讨论并形成意见。提请区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必要时可先由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对有些重要政策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区委常委要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大决策要实行向区人大、政府、政协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制度,广泛听取和集中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分管领导要认真把关,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交区委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分送区委常委或规定列席人员审阅。有些需要常委会审定的文件和事项,经书记或主管副书记同意,也可以书面形式印发常委征求意见。

5、常委会对会议讨论的问题作出决定之后,由书记或副书记逐项明确给有关常委负责落实。如因故不能落实,有关常委要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区委常委会要严格保密纪律,除经会议同意传达或对外公布的外,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

6、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7、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区委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列席常委会会议,并负责常委会会议记录。

8、根据讨论议题,常委会会议需要其他人员列席的,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举行扩大会议,并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确定扩大范围。

(三)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1)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全区大政方针及工作重点、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及处理等问题进行酝酿,提出原则或初步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2)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3)交流日常工作情况。(4)对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研究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迫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决定,然后再向区委常委会报告。(5)需由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问题。

2、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组成,和议题有关的常委参加。

3、书记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书记确定。提请书记办公会议的议题,在提交书记办公会议之前,应先征求有关常委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4、书记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书记、副书记到会才能举行。区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书记办公会议,并负责书记办公会议记录。

5、书记办公会议的内容,除经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会议以外的任何人员泄露。

(四)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工作协调会制度

1、议事范围:(1)对上周工作进行通报,对本周重点工作进行安排;(2)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问题;(3)对一些重大问题和事件做出决定,然后向常委会报告。

2、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工作协调会每周一上午召开,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3、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工作协调会由书记、副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是常委的政府副区长参加。区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

4、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工作协调会后,各班子主要领导分头抓好工作落实。

(五)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2)讨论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3)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4)研究部署全区性的重大活动。(5)研究区党代会、常委(扩大)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问题。(6)协调区委、区政府的工作。(7)总结工作,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2、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区委常委、区政府区长及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区委办公室负责常委会议记录的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持人或召集人确定。

3、区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4、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议题涉及的分管领导,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准备好有关材料。

(六)四大班子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2)分析研究全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3)对区委、区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可能引发矛盾的倾向性问题分析讨论,集中智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4)研究讨论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集中精力抓落实。(5)协调、沟通四大班子的工作。

2、区四大班子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区政府区长和副区长、区政协主席和副主席。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区人武部不是常委会委员的部长或政委、区总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区委办公室负责常委会议记录的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区政协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议题,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区四大班子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四大班子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4、区四大班子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七)协调会议制度

区委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对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区委全委会、常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四大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全区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等,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协调,商定原则或意见,督促解决问题。

(八)常委会组织生活会制度

常委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解决矛盾,增强团结,改进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及议题,根据市委组织部、市纪委要求,由区委书记确定。

常委会委员要自觉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会议,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党性锻炼。

三、议事规则与程序

1、凡需提交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四大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区委办公室主任统一收集后,报主持会议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会前没有提请的内容,一般不再作为新增议题讨论。全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2、凡提交区委常委会、区党政联席会、四大班子会讨论、决定的议题,一般应事先做好准备,提出初步方案。

3、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四大班子会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根据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形成集体的决议、决定。

4、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

5、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6、常委会决策时,应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如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7、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应认真如实地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书记办公会议、区委协调会议必要时编发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原则与纪律

1、区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委会、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不经集体研究,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表态或决定重大问题。

2、区委常委会委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全委会或常委会的决定。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在未改变原决定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3、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4、常委会会议研究涉及常委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和其他亲属的议案时,需要回避的,有关委员应向召集人汇报并主动回避。

5、区委常委会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尤其是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1、区委常委要率先垂范,重视和加强理论学习。要深入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努力掌握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市场经济知识、金融、现代科技、历史等知识,提高决策水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带着强烈的紧迫感,带着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去学习,把学习与实际结合起来,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认真坚持区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采取专题辅导、座谈讨论、中心发言等形式,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2、区委委员特别是常委会委员要自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管好子女、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凡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在干部任用、工程立项及招投标、资金分配、违法违纪案件处理等方面,不得以打电话、批条子、暗示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坚决执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区委常委会对乡、街道、全区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书记、常委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直接下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乡、街道、全区各部门廉政建设出现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3、区委常委要带头减少应酬,腾出精力抓党的建设,抓经济工作。除出席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外,一般不出席乡、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参加剪彩等事务性活动。要减少陪会,区委、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不是必须常委全体出席的,由有关常委出席。乡、街道、区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召开的重要会议确需常委出席时,应事先请示,由区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送区委主管领导和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审定。乡、街道、区直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常委本人发出邀请,常委也不直接接受邀请。

规范接待陪同活动。中央和省、市委领导,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及外县(市)区党委负责同志来区的接待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接待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3篇:上级领导建议书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党委建设,实现乡镇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把乡镇党委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团结协调,廉洁勤政的坚强领导集体,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乡镇党委工作规范。

第二条乡镇党委是乡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乡镇各种组织、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搞好村级组织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四条对本乡镇全局性的工作进行领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指导方针及其它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证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集体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农民人均纯收入较大幅度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大力加强党的建设。按照乡镇党委“五个好”的目标要求,不断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增强乡镇党委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意识,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通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乡(镇)管干部的管理、任免和奖惩。积极做好协管部门干部的管理工作,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部门介绍其工作情况。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

第七条审议通过乡镇党委、纪委向下次党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决定、组织召开乡镇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选举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审议通过乡镇纪委委员和书记的选举结果。

第八条加强对乡镇人大、政府、群团等组织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并对其提出的需由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九条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对本乡镇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及时迅速反应、处置,并随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研究需要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领导原则

第十二条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重大基建项目和财政开支,以及上级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等,必须召开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均无权决定应由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委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实行党委成员分工负责制。党委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勇于负责,积极主动地完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四条正确处理书记和党委成员的关系。党委成员和书记都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力,书记是党委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在集体领导下主持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在工作中,书记要当好“班长”,把握全局,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支持、帮助和检查党委成员的工作;党委成员要顾全大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支持书记工作,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不搞宗派主义和自由主义。

第十五条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议。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决议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建议提请下次党委委员会复议,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党委成员代表党委发表的讲话、文章、原则上须经党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在参加会议、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其它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一般不代表党委。

第十七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原则。党委成员要积极参加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和上级组织的各类短期培训、学历培训,系统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科学文化、法律等知识,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做好上级指示精神同本乡镇实际相结合的文章,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会议召开时间。党委委员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不定期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每次会议举行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一般应由乡镇党委办公室提前通知出席会议人员。

第十九条参加会议人员。党委委员会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由书记或乡(镇)长主持召开,党委成员、副乡镇长和乡镇人大主要负责人参加。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其他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以上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要向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请假。每次会议均由乡镇党委办公室派记录员。

第二十条会议主要议题。党委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属于本工作规范第二章规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委员会扩大会主要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扩大到一定范围内讨论、研究、决定的问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确定,或由乡镇长提出并与书记协商确定。书记办公会议不作决定,不决定干部人事问题。主要内容:酝酿需要提交党委委员会讨论、研究的问题或需通过的决议;解决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党委成员会决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需要若干部门协同配合完成的工作;根据党委委员会授权,研究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对一些重要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统一思想。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书记确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承办。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要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经书记审核后,印发党委成员和有关人员,定期收回并归档。如工作需要,可向基层党组织或党员传达,可向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凡是机密性不强而又是群众所关心的问题,经会议批准,可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及时公布。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问题,不准向会外人员泄露,对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和准备不充分的决策方案,一般不予讨论。

第二十三条议事程序。在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首先,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出说明,说明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并如实报告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党委成员围绕议题发表意见,要开门见山,抓住重点,紧扣会议议题;第三,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最后,出席会议人员进行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时,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第二十四条表决方法。决定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要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方式。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重要问题的事项,要逐项表决。对表决结果要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决定;或报请县委裁决。

第二十五条回避。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推荐、处分时,若涉及党委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党委成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六条决议实施。建立严格明确的分工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乡镇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目标分解,落实到党委成员和有关部门,迅速认真贯彻实施。党委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落实情况,定期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第六章请示报告

第二十七条党委报告制度。党委每半年要向县委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报告要由书记亲自主持起草,主要内容:本乡镇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对本乡镇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本乡镇党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情况;党委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应该向上级党委报告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成员报告制度。党委成员每半年要向党委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本职工作完成情况,由党委秘书负责收集、整理,由书记审阅。遇有个人工作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请示制度。对工作中发生的不能自行决定的重大问题,不属于乡镇党委权限审批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上级解决或帮助解决的重大事项,以及对上级指示要求中不明确的问题等,要及时向县委请示。

第三十条答复下级请示。乡镇党委接到下级请示后,一般五日内要做出明确的答复。属于应由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属于党委成员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个人负责答复。

第七章文件审批

第三十一条以乡镇党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工作方针政策性的文件,原则上须经党委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书记审核签发。

第三十二条经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需要制发文件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代党委起草,经党委办公室审核后,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签发。

第三十三条党委和政府联合下发的重要文件,由党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联合签发。

第三十四条对上级党委发来的文件,由书记或副书记批办,党委办公室及时送党委成员传阅,不得拖延积压。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党委要及时讨论研究,拿出落实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章工作作风

第三十五条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工作中不说假话空话,不虚报浮夸,不搞形式主义,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坚持走群众路线。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关系。建立和完善乡镇领导干部驻户包村制度,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在基层建立一至两个工作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乡镇党委书记要带头驻村蹲点,包后进村。凡涉及本乡镇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委在决策前,都要通过各种方式,认真听取乡镇人大、政府、离退休老干部、群团组织和农村党支部及各方面代表的意见,使党委的决策符合人民的利益。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准搞强迫命令,不准,不准违法乱纪,侵犯群众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实行乡镇党委成员定期接访制度,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的优良作风。反对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的不良倾向。党委成员要安心基层工作,忠于职守,严禁“走读”现象。

第三十八条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行贿受贿,挥霍浪费。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为基层服务“五条禁令”。带头履行村级行政招待费零控制制度,党委成员到村开展工作,一般不在村里就餐,如特殊情况需要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

第九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党委成员都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否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

(三)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四)是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勤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五)是否重视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第四十一条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委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针对一个时期自身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乡镇纪委的监督职能。党委成员要自觉接受乡镇纪委的监督,认真听取乡镇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

(三)坚持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制度。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情况要向上级党委报告。

(四)积极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健全和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党委成员要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和反映,亲自处理重要案件,每年一次听取乡镇人大代表意见。认真对待对乡镇党委工作提出的议案、举报和其他形式的批评,接受舆论界的批评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党委成员如违犯党的纪律,乡镇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4篇:上级领导建议书范文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以来,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

1996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中央明确要求抓紧修订该条例。根据中央部署,2015年3月,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等单位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起草组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加强地方党委工作的重要论述,对31个省区市地方党委工作情况进行了书面调研,前往8个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委调研座谈,专访了44位省市县党委书记、组织部长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召开了10多场专题座谈会。《条例》初稿形成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送31个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委大范围征求意见,多数省区市党委专门召开常委会会议进行讨论修改。之后,将修改后的《条例》稿送中央书记处有关领导征求意见。2015年11月12日、12月1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条例》。可以说,《条例》修订过程体现了科学立规、民主立规、精准立规要求,把中央要求、实际需要、新鲜经验有机结合起来。

《条例》修订的原则

《条例》修订,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全面体现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这一目标,更好发挥地方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破解影响地方党委领导作用发挥的制度障碍,创新地方党委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科学化水平。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在严格遵守规定、保留原条例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基础上,总结吸收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删去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四是力求简洁明了。重点确立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对确有必要且能做到的作出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的主要亮点

经过修订,由原条例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的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条例》主要有以下亮点。

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针对一些地方党委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的问题,《条例》明确提出,地方党委既要全面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条例》体现发挥地方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提出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地方党委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内容;充实地方党委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实现对“五位一体”领导全覆盖;体现地方党委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规定地方党委要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同时又要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规范了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委员、候补委员配备结构是否合理、增退机制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地方党委整体功能。为此,《条例》对委员、候补委员配备作出全面规定。统一配备结构,规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并对人选结构首次作出规定。完善增补机制,明确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创设退出机制,针对委员、候补委员能进不能出,“新陈代谢”不畅问题,首次建立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免职、自动终止制度,明确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规定了常委会委员名额。原条例对常委会委员配备未作规定,实践中每次换届要求也往往不相一致,导致各地区配备不相统一。《条例》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对省市县3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分别作出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把县级职数和市级职数统一规定为9至11人,有利于体现县级党委直接面对群众、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与目前县级党委领导职数实际配备情况也相吻合。同时,《条例》还首次对书记、副书记名额作了规定。

明确了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一些地方提出,专职副书记职责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相统一,专职副书记“专职不专、实职虚设”问题突出。据此,《条例》对专职副书记岗位职责作了规定,即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针对全会、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全会作用弱化的问题,《条例》突出强化全会的决策作用,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同时,《条例》还强化了全会的监督职能,比如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第5篇:上级领导建议书范文

1新的领导架构下常委职能定位的明显变化

去年6月份我区顺利召开了第二次党代表大会,按照换届工作要求,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区委常委。新的区委常委会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余8名常委分别是党群口负责人、政府副职、基层主要领导。换届后,由于区委领导架构由原来的“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转变为“常委会—全委会—党代会”,赋予了常委会新的职能,成为了区委工作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机构,使常委成为常委会的直接决策者和具体执行者,常委的工作角色、工作职能等呈现出新的定位和要求。

1、工作分工上由“协管”变为“主管”。换届前,常委的工作由副书记牵头分管,工作机制处于交叉运作和多层运作。换届后,专职副书记职数由4名减少为1名,其职责更多的侧重于统筹协调、检查督促和日常事务的处理;政府副职中的常委和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人武部等常委,更加凸显了主管多个部门的工作分工,由原来协助分管副书记开展工作变为直接分管几个条线的工作。原“书记-副书记-常委”三级架构向''''书记-副书记或常委''''两级架构运作机制的新转变,减少了领导层级,减少了常委对副书记的依赖性,增强了常委站位全局、纵向沟通、横向协调的履职要求,将常委真正推到了区委核心领导的前台。

2、工作决策上由“副将”变为“主将”。换届前,书记、副书记职数接近常委会成员的半数,书记办公会是区委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成为区委工作事实上的决策层。换届后,副书记职数由5人减为2人,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由8个方面减少为5个方面,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会的议事范围扩大了,决策事项由10个方面增至13个方面,增强了常委参与决策的职责,常委会成员在重大事项的平等决策权,有效地改变了以往书记办公会事实上主导常委会的状况。党内民主的扩大和集体领导的强化,要求常委站在集体领导的高度,正确行使和科学运用决策权,更需具备对区域各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常委职责凸显出由重在履行表决权向承担常委决策责任的转变。

3、工作运作上由“配角”变为“主角”。换届前,各常委分管工作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先向分管副书记提出,由副书记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上常委会议决,实际上是工作的配角。换届后,各常委直接对常委会负责,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专职副书记报告列为议题,直接提交常委会研究讨论和决定。工作运作上的变化,使各常委成为常委会议题的发起者,扩大了常委会民主决策的空间,提高了决策时效,增强了常委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方案建议主体与决策执行主体的一致性,使常委对负责或分管的工作更加凸显出驾驭全局、把握方向、推进实施、检查指导的主角职能。

2建立常委分工负责运作机制的基本原则

地方党委要真正达到核心领导、统揽全局,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新架构就必须有高效议事、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作保障,让常委分工负责制真正体现出集体领导、充分负责、高效运作。创新建立切实有效的常委分工负责的运行机制,需要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1、政治核心、统揽全局原则。常委会按照责任划分,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主持地方党委日常事务处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必须着眼进一步促进党内民主和集中的高度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科学统一,推进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的完善发展,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常委会作为区域全面发展的领导决策机构,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必须着眼于强化常委会集思广益、集谋汇智、集聚能量、集中精力的功能,在把好方向、抓好大事、谋好思路等方面统揽全局,在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上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

2、科学分工、权责对等原则。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必须有效解决原领导体制中存在的党政分工交叉过多、职责不明的问题,按照现代信息管理、快捷高效运转的要求,常委分工必须着眼于工作职能覆盖全局、工作领域条块独立、工作任务均衡配置,进行科学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必须着眼于常委职责行使所必需的行政资源保障,坚持和促进常委责权、事权、财权的对等统一;在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的同时,充分授权,激发常委的内在动力和能动作用,着力提升常委的学习力、执行力、创新力和驾驭力,促进常委分工负责更高效地服务于党委集体领导,整体提升党委的领导水平。

3、效能优先、监督励政原则。效能优先是实施常委分工负责制的重要目标,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运作过程,是各常委把握全局、科学决策的履职过程,是政令畅通、高效运行的尽责过程,必须着眼于党委执政能力的提高,着眼于执政效能的增强,使党委的决策适应时展的需求,符合区域发展的规律。监督考核是促进工作的有效手段,每个常委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党内、法律、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等多方面的监督和检验,把工作置于有效的监督机制之下,强化常委的作为意识,自觉做到勤政廉政,不辱使命。

3建立和深化常委分工负责制运行机制的建议

常委会集体领导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运行落实,关键需要有健全的运作机制作支撑,有规范的工作机制作保障,因此,必须在常委会议事决策、议题管理,常委的科学分工、执行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创新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系统配套的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新的议事决策机制。党委的日常事务管理和议事决策是常委会的主要职能,可将书记办公会改为书记碰头会,并建立常委会新的议事决策机制,修改完善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议事方式、议事程序及议事要求,确保常委履职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一是界定议事范畴。常委会作为日常工作的议事决策主体,负责党委日常具体事务的决策和常规工作的把握,如对需提交全委会做出决定的,事关地方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编制、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等问题,召开常委会进行研究讨论。二是规定会议召开时间。地方党委根据工作的运作方式和周期,因地制宜地明确常委会议召开的期限,原则上可每月月底召开一次,主要用于区委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遇重要情况、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可随时召开。可确定每周一为常委会工作日,主要用于召开部分常委工作碰头会、议事研讨会或安排其他常委集体活动等。三是规范议事决策方式。常委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需逐项表决。尤其是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或票决。

2、建立新的议题管理机制。常委分工负责其目的在于促进常委集体领导作用更好地发挥,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常委会议题管理制度,对议题的前期准备、建议的提出、方案的沟通进行分步规范的操作,强化常委会议事过程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科学。一是建立议题调研论证制度。对提交常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常委在上会前期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拿出可比方案,特别是对事关全局、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确保建议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二是明确常委会议题管理规定。可建立常委会议题管理的办法,对常委会议题管理的指导原则、责任主体、主要内容、前期准备、审议程序、执行反馈等各个方面,予以细化明确和规范。常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成员提出,由专职副书记或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议题流程的协调操作,由书记(或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确定。三是推行议题提前酝酿制。根据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要求和确定的议题,提出议题的常委提前一周将涉及议题的相关材料提供给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送交各常委,以便各常委有充足的时间对议题方案进行思考酝酿和沟通交流。

3、建立新的科学分工机制。科学的常委工作分工,是常委分工负责制有效落实的基础和前提,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原则,要在对常委会的职责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实行常委分工全覆盖,扩大党政交叉任职,将常委会职责分解到每名常委,规范常委职责,明确管理范畴,形成领导管理一致、权责对等均衡、运行便捷高效的常委分工负责机制。一是坚持党政任职交叉、分工不交叉的原则。如党委专职副书记突出党委日常事务的处理、四套班子的协调沟通、党委全局性工作的检查督促等,受书记委托负责一些全局性的工作,分管党委工作的目标制订、执行、督查、考核等综合管理,与其他常委分工不交叉;再如政府副职常委不仅按照政府工作分工管理行政事务,还要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党群全面工作。政府非常委副职的分工,在党委常委分工的基础上,可以与常委交叉,分管部门的行政工作。二是坚持领域内相近工作统合、分管工作条块独立的原则。对党委或政府领域内的工作,可进行相近工作的统合,实行条线垂直、块状划分分管,可按照常委、纪委书记负责纪律检查、政府监察工作的模式,进一步促进党委工作与行政工作的一体融合。如常委、组织部长可负责组织、人事、人才、培训等工作。三是建立常委管理镇街党(工)委、部门领导班子责任制。在常委负责和分管部门全面工作的同时,常委应增加承担党委管理下级党(工)委和领导班子的职能。每名常委可分工管理镇街党(工)委,对没有政府副职常委分管的政府组成部门,可安排其他常委分管多个部门的领导班子,常委负有领导和指导分管部门的党建工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建设的职责,并负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价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调整、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有主要建议权。同时,常委还负责分管镇街需要提交常委会研讨决定事项的素材收集、方案完善和议题的提出,负责执行落实常委会决议。

4、建立新的执行保障机制。地方党委工作的统筹运作必需有充足的人权、事权、财权等相应保障资源,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有效落实必须坚持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因此必须建立常委职责履行的保障机制,确保党委工作高效运转,促进常委最大程度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方面建立常委工作基金。根据常委的职能需求,建立常委工作“特别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的管理,主要用于常委事关全局的调研、考察等相关工作,保障常委充分履职。另一方面健全常委工作办事机构。面对常委分工负责运行机制的进一步规范实施,党委办公室的服务对象由书记扩大到了全体常委,工作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和扩大,必须重新定位其工作职能。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强化党委全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职能,改原以条为主为以块为主的运作模式,建议对党委办公室的机构进行改革,建立综合全局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党委工作目标的督查考核,建立常委工作服务机构,为全体常委工作提供服务。

第6篇:上级领导建议书范文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县机关效能建设暨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去年以来的机关效能建设和软环境建设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对今年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副处以上领导,各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直各办局(公司)、省市属各单位负责人,县机关效能建设和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县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

今天会议的议程有三项:一是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同志传达全市效能建设和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05年以来机关效能建设和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今年工作任务;二是梅仙镇党委、县农业局、县地税局负责人作典型发言,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负责人作表态发言;三是县委副书记、代县长曹榕庆同志作重要讲话。

现在,会议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同志讲话。

……

下面,会议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梅仙镇党委、县农业局、县地税局作典型发言,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作表态发言。

先请梅仙镇党委书记同志作典型发言;

……

同志们,刚才,县委包副书记传达了全市效能建设和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去年以来我县机关效能建设和软环境建设工作作了全面的回顾和总结,对今年全县机关效能建设和软环境建设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包副书记的讲话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要求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梅仙镇、县农业局、县地税局作了经验介绍,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作了表态发言,成绩与问题同在,请大家向先进学习,以后进为鉴,查找自身不足,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县委副书记、代县长曹榕庆同志深刻分析了我县机关效能建设和软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对优化全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提出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联系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1、要深化认识,落实责任。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软

环境建设,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各级党委政府的迫切要求,更是全县各级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机关效能建设和软环境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真正负起抓好机关效能建设和软环境建设的领导责任,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的机关效能和软环境建设状况,深刻剖析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会后,各级各单位要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和干部职工大会,精心组织好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切实抓好机关作风整顿。各级各单位传达贯彻情况请于月底前书面报送县效能办。

第7篇:上级领导建议书范文

1、集体领导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各级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坚持支部集体领导,反对个人说了算,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文秘站网文章-找范文,到文秘站网]

2、凡属涉及到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都必须提交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准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3、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实现党(总)支部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组织召开好每一次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

4、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开会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或一团和气,也不搞个人说了算;要善于听取党员的不同意见,并对各种意见进行详细记录。

5、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作决定和进行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6、党(总)支部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不准借口集体领导而搞个人专断,也不准借口分工负责而互相推诿。

7、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正确处理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的关系。在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支部书记与其他委员、支委成员与每个党员一样,都只有一票的平等权利。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都要有民主作风,要充分尊重每个党员的权利,团结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执行党(总)支部的决议。

8、支部委员要积极支持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领导和监督,当好支部书记的助手,使党(总)支部能够进行和坚持坚强有力的集体领导。

支村两委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有效改善和加强以村党(总)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党(总)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总)支部受乡镇党委的领导;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必须在村党(总)支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党(总)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要密切配合、团结工作、规范议事。村党(总)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进行议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加强党(总)支部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总)支部的领导水平,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党(总)支部领导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制度和保障机制。

2、保障村民自治原则,保障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落实,重点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落实。

3、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建立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提高党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依规办事落到实处。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集思广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议事。

三、村党(总)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议事的内容和范围为:

1、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2、引导村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落实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关政策;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论证、立项、投资和生产经营方案;

4、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的落实方案;

5、村出纳、调解、治保、计生联络员、护林员、电管员、村办企业负责人等工作人员的安排使用;

6、村集体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上级下拨资金、救灾救济款物及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案;

7、宅基地的安排与报批、土地征用和使用权调整、林政管理规定、土地、山林承包转让租赁方案;

8、享受村误工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

9、村建学校、道路、农电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承包方案;

10、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初稿审定;

11、以村党(总)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名义上报的重要

报告及需要由上级党委政府采取措施和协调解决的事项;12、支村两委认为应当由议事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党(总)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议事的主要方式为支村两委议事会议。支村两委议事会议应根据本村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五、支村两委议事会议,一般由村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参加对象为支村两委全体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不是支村两委成员的党员、村民代表、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等人员可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上级组织派员参加。支村两委议事会议进行议事,要做好记录。

六、村党(总)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议事的基本程序为:

1、确定议题。凡涉及本规则第三条内容的事项,村党(总)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村民委员会事先报告的事项确定议题。

2、会议准备。支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根据确定的议题,先进行沟通商议。其中事关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宜及人事性村务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原则,由党(总)支部召集全体党员研究提出初步方案,行政性村务由村民委员召集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研究提出初步方案。

3、支村两委议事会议议事。村党(总)支部或村民委员会的初步方案形成后,由村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支村两委议事会议,进行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再由支村两委成员根据分工,各司其职,执行决议。

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一般事项,经支村两委议事会议形成决议后,即可付诸实施;事关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方可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

七、根据支村两委议事会议议事的情况,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暂不组织实施,暂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报请乡镇党委政府帮助协调,提出协调解决意见,也可进一步酝酿,待意见基本统一后,再提交支村两委议事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八、对村党(总)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议事,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以保障支村两委议事走上规范化:

1、实行村级事务联章联签制度。支村两委议事会议议事决定的事项或向上级呈送的请示报告都必须经村党(总)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才能付诸实施;村级财务开支,都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各自治村村民代表一般按照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名,或每个村民小组推选若干名,原则上每村村民代表总数以不超过60人为宜。普遍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保证村民代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3、实行村干部述职评议制度。每年年终要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支村两委主要领导进行公开述职,党(总)支部书记、成员除在党内评议外,还须在村民代表中评议;村民委员会主任、成员在村民代表中评议。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述职评议时,乡镇党委、政府要指派专人参加并予以监督。

4、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要保障村民对村里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凡由支村两委议事会议议事、村民普遍关心的重大村务及处理结果情况,如村级财务、计划生育、宅基地安排与报批、用材林指标分配、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城镇、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项目承包、误工补贴等情况,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按规定时间、规定形式、规定程序如实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九、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有力地给予批评纠正。问题比较严重经批评教育无明显改进的,予以谈知诫勉、责令限期改正;问题严重、诫勉无效、限期不改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党内选举制度

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总)支部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有关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以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障党员的民利。

1、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候选人名单要由支部委员会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不能作为候选人,使之具有尽可能广泛的群众基础。

3、实行差额选举,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坚决杜绝变相等额选举,克服形式化、走过场的现象。

4、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的主要业绩、领导能力、廉政勤政情况以及要求更换候选人或者按照自己意愿另选他人的权利。

5、支部委员会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务公开制度

一、推行党务公开要按照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及时准确、全面客观、有利监督的原则,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

二、党务公开栏应设立在中心地带或醒目地方,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立《党务公开登记簿》,将公开的内容、时间、审核人逐项登记,归档备查。

三、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长期公开内容:

1、组织设置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2、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和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3、党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和乡镇、街道、村党组织监督电话。

4、班子成员工资收入情况。

5、上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处置结果情况。

6、党员设岗定责情况。

定期公开内容:

1、党员缴纳党费情况;

2、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情况以及在岗履责情况;

3、党员受奖惩情况;

4、村党组织当年度工作目标进展或完成情况;

及时公开内容:

1、党员发展情况:及时对拟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拟被吸收为预备党员、预备期将满拟被转为正式党员的人选进行公示;

2、党员、群众建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3、先进评比情况:主要公开村党组织推荐有关人员参加上级荣誉评比的类别、条件、方法、初定名单等内容;

4、村后备干部情况:公开被确定为后备干部初步人选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和职业等;5、乡镇、街道党务公开情况通报;

6、违规违纪公开。村党(总)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党员经查实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处分结果进行公开。

7、上级党组织和各村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尤其是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

以上凡定期公开内容,可视情况分别按月、季度、半年公开。

四、党务公开的形式、时间

1、公开的形式:

(1)在中心地带或醒目的地方建立党务公开栏进行公开。(2)通过有关会议、定期通报、党务活动栏、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进行公开;(3)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和监督电话;(4)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其他公开形式。

第8篇:上级领导建议书范文

2008年是《村委会组织法》颁行20周年。此前,中央党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课题组与参加培训的县委书记进行多次座谈,并走访上百个来自不同地区的学员,还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

其中,如何将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县委书记们讨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分歧意见最多的问题,也是普遍感到挑战最严峻的问题。

对基层民主及

村民自治的评价

大多数县委书记们认识到,发展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广泛的实践,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有的县委书记甚至认为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经济体制改革都从农村开始;“农村包围城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都获得成功;当前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也要从农村开始,从村民自治开始,这是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的伟大实践。

但是,也有县委书记对村民自治的方式和重点有不同看法。有的县委书记认为基层民主应该从日常的管理活动中逐渐发展,村民自治的重点应该放在建立村务公开、村民议事制度上,更多体现在群众参与方面,而不应该把农村“直选”作为评价村民自治绩效的唯一标准,更不应该将直选的层级提升到乡镇,否则会动摇乡镇人大的权威,影响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

当然,也有县委书记存有质疑,认为民主改革应该自上而下,从高层开始。他们不同意中国民主化的起点设定在农村的理由是:第一,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村民自治必然受到农村较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第二,农民较低的文化素质等必然成为村民参与自治活动的制约因素。特别是免除农业税以后,农民集体意识、公共意识、社会意识、国家意识有所削弱,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很少考虑。第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严重滞后。民主思想的传播依赖于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邮电通讯、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发展,而农村这些设施远远落后于城市。第四,几千年封建传统深深影响着村民参政的行为模式。家族操纵村民直选现象在不少地方有蔓延之势,党组织在农村的领导地位受到动摇。第五,两委关系、乡村关系等还没有理顺。村委会选举是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各种资源都在这儿交汇,党组织在农村选举过程中的协调功能不强,一些地方出现否定党的领导、否定任何约束的“大民主”倾向。第六,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载体的村委会所承受的社会责任太大。第七,少数当选者素质不高。有些违反计划生育的、受家族控制的人也选进村委会班子,甚至有些犯过罪的、受过劳教的、打家劫舍的“村霸”也混入了村委会班子。这不仅对村民自治产生负面影响,而且阻碍民主政治改革的进程。

我们认为,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方向,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这既可以使农民群众直接享受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可以在实践中提高民主的素质。目前的基层民主状况与过去相比无疑有很大进步,但也的确存在许多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既要看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治民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更要看到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政治民主建设的紧迫性。

对村民选举制度

的评价和建议

在农村实行村委会直选是实现管理民主的一个集中体现。但由于农民个人素质普遍较低,农村家族、现实利益等原因影响较大,往往造成一些村委会选举难以进行,上访事件频繁发生,牵涉了县、乡两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具体来说:一是有些村委会选举重过程不重结果,谁也没办法控制结果。甚至有县委书记认为,这种海选的民主是在最不适合民主的群体中进行的,脱离中国国情。二是村民自治法没有对贿选作出明确界定。哪些手段是贿选,哪些手段不是贿选,人们难以判断。有人举例说,某村搞选举,竞选者拿出10万元钱,承诺如果选上马上用这10万元修路,选不上拿起钱就走人。这种情况算不算贿选?还有人反映说,选举时作出了许多承诺,当选后承诺兑现不了,而罢免他的职务却很难,村民告状多也有这个原因。三是选举任期问题。现行的选举制度设定任期为三年,造成了选举频繁进行,往往使当选者出现“一年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现象,不利于工作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不少县委书记建议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要时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具体意见还有:(1)建议修改选举的程序。(2)改任期三年为五年。(3)采用间接选举,先选村民代表,再由村民代表选村委会主任;还有县委书记建议,实行两推一选,或先预选,后选举,或乡镇党委确定候选人。(4)对违法违纪的村委会主任,在无法召开村民大会进行罢免时,可以召开乡镇人代会,对其撤职处理。(5)加大对选举过程违法违纪行为、包括破坏选举会场、诱选、抢票箱、打骂选举干部等的处置力度,对情节轻者治安拘留,情节严重者依法判刑。

对两委关系的

看法和建议

两委关系,即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其实质是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载体,负有村级集体经济保值增值、社会稳定的职责,享有办理农村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的权力。但党组织又是村级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享有指导、支持各项自治事业的权力。

那么,谁是村级公共权力的最高享有者呢?两委权力之争在某些地方表现得十分突出。有的县委书记反映,有些村委会主任选举出来后,不服从党支部的领导,不发给党支部书记的工资,党支部也无法领导村委会。

造成两委矛盾和冲突,书记们认为根源在于制度和程序滞后。有书记反映,两委关系问题,不仅仅在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没有规范可依,更重要的是还要看这些规范是不是具体、有没有可操作性。目前中国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缺少的恰恰就是规范的具体性。二者之间权限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划分。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村两委关系的矛盾和摩擦。有的县委书记提出,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和其他村级组织如何进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以何种方式实现领导核心地位?对于一个村来说,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村支部决策?什么样的事情应该村委会决策?决策的程序如何实施?如何体现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产生问题以后应该如何追究责任?等等,这一切问题,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这一问题的存在,已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也影响到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两委关系问题,目前各地都在探索,而且有多种解决办法正在试验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大多数地方采用的,也较有可行性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有的地方倡导村党支部参与村委会主任的竞选,做到书记、主任“一肩挑”,以此来化解两委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另一种做法是村支部推荐候选人参与村委会主任的竞选,要使村委会主任意识到自己的当选与党支部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这样就能够使村委会自觉地与村党支部保持一致。在我们进行的问卷调查中,86.3%的受访者主张“党支部书记竞选村委会主任,实行一肩挑”。77%的人主张“党支部书记由党员选举,村委会主任由村民选举,村委会主任服从支部书记领导”。69.1%的人主张“党支部推荐合适党员竞选村委会主任,接受支部领导”。

另外,也是值得重视的一个实践探索。在山东一些农村,两委意见不一致时,如重大村务问题,实行全村“公决”,即通过“民意纸”形式由全村村民投票决定。结果出来后,不管是村委会还是村党支部必须执行。从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方式是一种进步。但是,这毕竟是个别地区的实验探索,远没有变成共识,离上升到法律法规还有更远的距离。

对乡(镇)村关系

的看法和建议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历史上,乡镇一直是村的上级领导机关,长期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很难通过一纸法令加以改变。某些乡镇领导不适应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仍然坚持对村委会自治活动的种种干涉。而一些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尤其是不为乡镇领导看好的人上台后,凭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支持,屡屡与乡镇发生冲突。

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目前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教育培训的方法使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认识到,虽然他们是基层群众选上来的当家人,但这些自治组织也有义务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任务、执行国家政策。另一方面也告诫有关的乡镇领导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采取完全的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做法,而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使乡镇的公共权力,从而使乡村能够保持和谐、稳定、有序。对此,县委书记们认为,这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至多只能在一段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真正的根本的办法是彻底改革,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治理结构。

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改革意见,许多县委书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于有的学者提出废除乡镇这个层级的意见,绝大多数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这完全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但也有人认为其出发点不无可取之处,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管理层级、减少行政成本。对于有的专家提出参照城市居委会成员公务员化,居委会正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街公所转化的做法,主张把村级自治提高到乡镇。乡镇政府同时也是乡镇自治机构,实行乡镇行政自治;行政机构延伸到最基层,在村一级建立村公所;乡镇根据需要选聘村干部,由乡镇支付报酬,从事乡镇委托的工作,由此将主要村干部纳入公务员系统,实现“村官合法化”。这种调整不触动乡镇和村的架构、不改变行政层级与区划,只改革治理方式,对村进行的是渐进的改造。对此,有人认为既然村一级实行自治搞不好,如果提高到乡镇这个层次实行地方自治,有可能把乡镇搞坏了。但有人说,情况正好相反,乡镇在人力、财力方面要充分多了,如果实现乡镇自治,效果一定会好些,作用一定更大些。有人对村级设立村公所,对给村干部发工资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这是村级行政化,如果把村干部改为国家公务员,将会使国家财政难以承受。但有人认为,全国60多万个村,以每村3-5名政府公务员计算,将增加210-350万政府公务人员。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国家最多需支付工资175亿元。

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的看法和建议

多数书记认为,农村基层最好实行支部+协会的组织结构。这是一些地方为切实加强党对农民的领导,探索出的新的基层组织架构。县委书记谈论最多的是农民要不要建立协会,建立什么样的协会,怎样建立协会。

有书记说,农村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农民至今没有自己的组织,缺乏与政府对话的管道,无法运用集体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

有书记说,现在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叫做农村中介组织。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连接起来,不仅拓宽了农产品销售市场,有效缓解了农产品“卖难”问题,而且促进了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有书记指出,全国人大通过农村合作经济法,农村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得到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

但是,有县委书记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缺少政策上的引导和政府的有力支持,遇到问题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指导和服务。这些问题包括:(1)规范性程度较低。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自发形成,缺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效的指导和管理,普遍存在内部机制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松散型的专业合作社等,与农民的关系多是订单形式的买卖契约关系,没有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因而凝聚力和带动功能较差,抵御风险能力也不强。(2)外部环境依然不够宽松。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农村许多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如土地、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3)内部制度尚不完善。(4)社员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5)缺乏统一的价值评估系统,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影响分配的公正性,从而难以更好地调动入股人的积极性。

谈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问题,还有的书记指出,要理顺党组织与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关系。尤其是青年、妇女团体、各种农民协会等都是党在农村的重要基础。目前农民的组织程度较低,建立农民组织的呼声较高,要认真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这个重大问题,不能再让农民游离于组织之外。要把农村每个居民纳入与他们利益相关的组织中去。从思想上消除对农民组织的恐惧,从制度上消除对农民组织的不合理限制。

对“一事一议”问题

的看法和建议

一些县委书记反映,农村“一事一议”基本实行不下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村民由于种种原因,对“一事一议”热情不高,议不起来。(2)“一事一议”筹措的资金太少,办不了大事。许多村民认为,新农村建设要求“要办事、多办事、办大事”,本质上是积极的;“一事一议”是用“不办事、少办事、办小事”的方法让农民休养生息。“一事一议”在形式、内容、本质等方面和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因此,许多地方干脆放弃“一事一议”的筹资方式。(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容易突破上级规定。如按照“村村通”工程的要求,政府只负责路面浇筑,而路基补强、土地征用等由村集体负责。一些省规定村内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和10个工。而农民为路基工程所花费用往往超过此限额。这样一来,农民的自愿行为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冲突,以致许多农民自愿筹资被视为加重农民负担,挫伤了基层干部和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良好愿望。

对村组干部待遇

第9篇:上级领导建议书范文

这是一次全面深入的“盘点”,更是一场走向前台的“考试”。贵州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开展市(州)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通过这样的“盘点”、“考试”, 既有利于把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也有利于促进各级书记履职尽责。

从严把关 营造重视党建工作氛围

严字当头,是此次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的基本要求。省委对此次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格外重视,各个方面严格要求。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亲自抓、带头抓,多次深入自己的党建联系点威宁自治县等地,吃住在农家、用心倾听民生,从各个层面了解各级党组织履行党建职责情况,认真审核市(州)党委书记的述职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点评意见。省委两次召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同时,省委常委履行分管领域的党建责任,指导联系市(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履行党建职责工作,帮助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把抓党建责任的压力层层传下去,让重视党建的氛围更加浓厚起来。

除此之外,从述职报告的撰写到审核述职材料、考核评估印证履职情况等各个环节均一丝不苟、严格把关。

述职报告撰写方面,各市州书记认真撰写述职报告。9个市(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书记以述职评议为契机,认真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的理念,严肃回答“是不是做到了聚精会神抓党建、是不是成为了从严治党的书记、是不是履行了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三个是不是”的问题。市(州)委书记到自己的党建联系点,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从“履职工作特色和亮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下步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等方面,认真撰写述职材料,实事求是地反映亮点,查找不足,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述职材料审核方面,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研室、省委活动办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书记述职发言材料实行“两轮五审”,严格把关。第一轮,省委组织部把“第一关”,明确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谈问题部分不得少于总篇幅的1/3,提出审核意见133条;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委政研室等部门把“第二关”,由上述部门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对述职材料进行审核。第二轮汇总意见作出修改后,送请省委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把“第三关”,10位督导组组长结合督导期间所掌握情况,审核所督导地方的书记是否把自己摆进去、党建工作成绩是否属实、查找问题是否准确、剖析原因是否深刻、下步思路是否符合实际等;省委组织部部长对经过修改的述职材料把“第四关”,逐一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返工要求;最后,省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对述职材料把“第五关”,认真审阅9个市(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书记述职发言材料,要求省委组织部有重点地沟通提醒,进一步修改完善。

履职情况考核评估印证方面,省委组织部更是组建了13个省委党建工作督导组,对9个市(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自查评价与实地考核、个别访谈与民主测评、书面述职与座谈交流等方式,运用统计、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等结果,将考核指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量化,得出综合加权值,并将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从严评议 突出问题深刻剖析

“述职评议使自己进一步增强了管党意识,找准抓党建的突出问题,激发抓好整改的动力,形成狠抓基层的导向。”市州书记纷纷表示。2014年12月1日上午,省委召开市(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气氛严肃紧张。

9个市(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书记坚持“问题不说跑不掉”,重点查找在落实党建责任、基层党建工作、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了下一步的整改措施。市(州)委书记既述履行党建责任情况,又注意有针对性谈重点工作推动落实情况;既述面上的工作,又注意有针对性谈个人的担当和责任;既述基层的问题,又注意上下联动从市(州)层面找原因。

有的书记谈到对基层投入不够,还存在“空壳村”,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解决不够好的问题。有的书记认为还存在履行党风廉政责任不到位,导致本地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书记认识到存在反“”不到位,有些整改工作落实不够好。有的书记讲到自己从一名普通干部成长为省级干部,存在歇口气、吃老本问题……各市(州)委书记从思想深处查找履行党建责任不到位的原因,查找问题很深刻,剖析原因很到位。

省委书记赵克志针对述职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逐一进行点评。点评重点指出存在的“重经济,轻党建” 、“老办法老套路多,新办法新举措少” 、“一般性指导多,分类指导少” 、“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不严格” 、“基层保障不到位,存在‘空壳村’”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好”等31个问题,要求党委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党建工作当成主业,扎扎实实地抓出成效。

此外,由省委领导、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州党委组织部长和基层代表认真开展“四级”联评,综合评价9个市(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书记抓党建工作情况。省委明确要求要将履行党建责任情况作为评价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委书记工作强不强、实绩好不好、作风正不正、称职不称职的重要标准,作为选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投入少,不真抓实干的,要及时提醒、限期改正。

立说立行 全面推进从严管党治党

以开展党建述职评议为契机,省委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要求,采取会议部署、集中培训、建章立制等一系列措施,整体推进党建工作上新水平。一个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新局面正徐徐展开。

12月1日,述职会后的下午,省委召开全省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开到乡镇,从坚定共产党人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忠诚干净担当履行党建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出部署,明确提出2015年在县级以上领导班子中开展“三严三实”教育;围绕贯彻落实“三严三实”,各级领导干部要讲一次党课,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七・一”前后再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抓住元旦、春节等关键时间节点,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解决好收受红包、公款购买购物卡和收送购物卡、多占住房、公款吃喝、交友不慎等5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