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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人类文明的瑰宝,其必要性不言而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类漫长、悠久的文明历史中,产生了无数具有文化特性和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口相传的技能和民族文化遗产。这些鲜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见证,往往蕴藏着传统文化的最深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的原生态以及各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它同时也反映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对自身特性的认同和自豪感,以及被国际社会认知的程度;它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反映当今文明的标志。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代表着我们优秀文化传统的民间艺术并没有进入我们的主流文化,有的存在于社会强势主流文化的边缘。在各民族发展历史中植根最深、影响最广,是民族情感的寄托,是民族精神、民族性格的体现。它们通过神话、传说、故事和史诗形式记录着一个民族的喜怒哀乐和爱憎好恶,并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精华。文化形态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会和环境,就会开始慢慢地走向变异甚至死亡。有的民族民间文化因为人口增长、城市扩张、环境污染、圈地运动、生活习性、甚至自然灾害、战争等多种综合因素的影响,日渐失去了原汁原味的风貌,并且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一位社会学家曾说:“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人类的感情,包含着难以言传的意义和不可估量的价值。它不仅是民族文化的瑰宝,更是世界闻名的财富”。所以,笔者认为: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了多姿多彩的人类文明,卫护共同的文化瑰宝是全人类的责任和义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年通过决议,设定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国度性荣誉,在2003年10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必要规定。在探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现在一般都要将其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联系起来,比如民间文化艺术:昆曲、剪纸、风筝、印染、雕刻、刺绣、蓝印花布等。《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界定要比我们一般理解的宽泛得多。比如,和文化空间联系在一起的可能有物质空间,如过去的皇城、庙宇和山。故宫是文化遗产,那么朝拜仪式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还有人类生活中社会实践的各种不同方式,只要它是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一代一代传播下来的,都可以被纳入进来,所以它的范围很广泛。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到人和人的行为,所以要加入道德考虑和道德限定。有些仪式和习俗,比如西班牙斗牛,一直被一些动物保护组织所批评。传统中药里的一些工艺比如使用虎骨、熊胆等,也是受到广泛批评的。所以在进行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首先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建立由专家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组织(或称保护委员会),评审有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协调有关工作。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第一项措施:摸清家底,是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草案》里,已提出保护工作的三个步骤,即设立“清单、目录、宝藏名录”。具体操作的要求是,首先制定一个清单,把本区域内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进去,这个清单要报上一级教科文组织和保护委员会,最高层次是国际委员会。二是上一级保护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通过评审筛选,对名单中所涉及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特别的帮助,拯救那些受到特殊威胁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将一些有代表性的项目纳入《公约》的保护体系,编制宝藏名录。通过以上“清单、目录、宝藏名录”三个基础性工作,建立规范的保护机制,以此保证有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保护人类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推动所在区域的政府和全体人民的关注和重视。
第二项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民族的土,必须培育“根系”,这个“根系”就是学生,特别是大学生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农耕文明之国,几千年的文化连绵不断,许多古老文化原型在不同的时期通过积淀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形态、叠层和变体。当今的学生们、特别是高校大学生们尚未来得及读它、了解它、研究它时,它们中的许多就已经消失了。这些民间的“瑰宝”一经消失,我们就不知道自己从哪里来,往哪里去,社会就失去了民族的根系,失去了民族的身份。我们要守住自己的根系,守住我们这个时代最具民族特色的文化底线和感情底线,大学生应承担义不容辞的历史职责。主要做法有:一是将民间美术作为人类文化遗产正式列入大学艺术教育,举办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二是高校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当作一个学科建设;三是高校作为大学生专业与综合技能的培养主阵地,积极参与作为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科研信息的研究、开发、推广,肩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的责任;四是打破单一文本、学院式的学术模式,走进文化遗产地进行田野考察,深入民间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参与社会实践。据悉,中央美术学院、南京大学等少数几所大学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相类似的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编入大学教育,填补了民间艺术认知教育的空白。
第三项措施:改善区域环境,对经济落后地区,应特别注意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与扶贫相结合
旅游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主要的、较好的方式,这是各地区范围内的一个普遍做法。但在开发过程中,我们既要努力使居民从旅游开发中受益,还要尽量使他们的生活方式不受影响,让当地的传统习俗完整的传承下去。由于大多数文物古迹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地都处于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因此有关部门应注意协调,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扶贫项目结合起来,政府提供直接经济援助,组织专门的知识技能培训,使居民能够尽快地适应自己的新角色、新环境。吸收当地居民参加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措施使当地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和提高。
第四项措施:在群众文化活动中,注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主体的培育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我们应当树立人性的文化尺度,尊重民众文化传承的自发性、自主性和文化个性,为群文活动的蓬勃发展提供广阔的舞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一种被长期忽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那些源自祖先心音的活态文化存在的认识过程,是人性发现和理性传承的民族文化整合的过程。民众主体的培育,群文活动的参与,民间艺术的表现,是民间“瑰宝”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最直接的必要手段。
二、注重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模式
一是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普查是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的档案,在立法中将其中一些重要部分予以规范,包括政府的责任、公民的义务、普查的方式和要求。
二是民族民间文化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这是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核心。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与重点保护和重点抢救,培养传承人。在立法时,明确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遗产名录,并指定遗产保护者的方法,即保护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负有的义务等。
三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与开发机制。鉴于民族民间文化多产生于民间,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整理者、改编者、使用者滥用民族民间文化,侵害产生该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群体的精神和物质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立法应明确,主体不确定的民族民间文化作品、智力成果应该归属于产生它的群体乃至国家。若有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开发、使用,应有不同的鼓励、保护和限制措施。同时对于国家相关法规限定需要保密的民间绝技的传承方式、范围均应予以限制,对于经审批允许改编、整理者,必须尊重原群体的精神、利益、权利,对于被认定为某地区甚至国家极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不管其内部的权利主体是否明确,但其地区或国家可以限制其境外买断著作权。
四是文化生态保护机制。划定文化生态保护比较完整的地区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生态地保护在其所属地区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立法中应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以及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保障机制。为了使上述工作依法科学有效的落实,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包括经费、机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专家咨询机构等,同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全国性的或跨区域的民族民间文化重大项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组织对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专项保护,培育传承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上述民族民间文化立法模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条款,应与《知识产权保护法》、与《著作权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条文相衔接;通过法定程序,挖掘、保护、抢救、开发、利用这些民间“瑰宝”;通过提高认识,按统一步骤、标准,发挥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群文工作者的作用,注重开发与扶贫,树立人性化的文化尺度;通过一代代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坚信,中国民间“瑰宝”会永远根植于中华民族的肥沃土壤。
荆楚网消息(记者李川 安立)“今年开学,湖北工业大学自考生收费栏里多了一条项目“论文辅导费500元”,虽然钱交了,却没有论文辅导费的收据。”10月26日,就读于湖北工业大学的自考生小华(化名)对于班主任收取论文费不开收据的行为产生质疑,并表示就算要交这笔钱也该给学生一个交代。
小华是湖北工业大学的2005届电子商务的自考生,今年一开学,班主任就向每位同学收取了500元的论文费,称是论文辅导费。但是令小华不解的是,班里70个同学缴纳了费用却没有收据。就连当初班主任代为收取费用时也并没有详细的解释,现不仅是电子子商务班收取了,别个专业也同样遇到了这种情况。小华说,“上一届的同专业的师哥师姐也被缴纳了论文辅导费,但只有400元,没想到只过了一年却涨到了500,这钱交的有点冤。”
对于小华的质疑,记者来到湖北工业大学,学院办务室的老师告诉记者:“学校从来没有收取过大四的论文费,自考学院的老师大多是外聘的,如果说是老师的辛苦费也有可能,但是不管什么方式收取都必须要有凭据。班主任是不能向学生随便收费的。”但对于这件事,校方称不是很了解。
记者一行又来到湖北工业大学的成教学院,成教学院的负责人声称凡是政策不容许收的费用,学校是肯定不能收的,并坚决表示没有收取学生的论文辅导费这件事。但对学生口中说的班主任收取论文费这一说法,该负责人则表示此事需要调查。
记者从教育部官网得知,学校的收费项目只能由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制定,或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如“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都属于乱收费,学生可向当地教育、物价部门举报。
摘要:诊疗决策不仅依据循证医学、临床经验和个体化原则,必须同时充分理解和尊重患者的价值观,使得患者的价值取向与医学客观发展规律走向一致。并且在不影响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患者的最佳利益获取。
关键词:诊疗决策,价值观,个体化,经验医学,循证医学
Abstract:ThedecisionmakingofdiagnosisandtreatmentmustbemadenotonlybasedontheEvidencebasedmedicine,Experiencedmedicineandtheprincipleofindividualization,butalsounderstandandrespectthevalueofthepatientcompletely,andtomakethepatient’strendofvalueatthesamepacewiththeobjectiveruleofmedi2cine.Tochasethebestbenefitofpatients,butthebenefitsofthesocietywouldnotbeaffected.
KeyWords:decisionmakingofdiagnosisandtreatment,value,individualization,experiencedmedicine,evidencebasedmedicine
随着医学人文水平的发展和患者自利意识的提高,医师在疾病的诊疗决策过程中不仅仅依据单纯的医学规律,而且要融入患者的价值观,但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具体实施,这还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我们将个人的一点浅薄认识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1诊疗决策应当充分融合患者的价值观
1.1患者的价值观与医师的价值观
患者的价值观与医师的价值观是趋同的,但又存有差异。医护人员往往认为,医学对疾病的现象和治疗的解释要比患者自己的看法更加科学和真实,一切都应当按照医学的原则行事。然而不同的价值观念使得不同的患者对其责任和医疗取舍的决定可完全不同。有人认为生命是第一重要的,而某些人却重视生命的质量,只要活得精彩就行,而不苛求长久;有些人在决策时看重独立和自我,而有些人则非常需要家庭的参与和互相的依靠与支持;另外,文化和宗教在患者的价值趋向上对疾病的诊疗取舍也产生很重要的影响。例如:一位患者对于“生命的神圣”非常在意,感到不可有违生命的来去,因此,那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是否会采纳维持生命的治疗。一些信奉上帝的基督教徒,也会因坚信“精神洁净”而同样拒绝输血治疗。
1.2理解患者的信念
人们在经历疾病之后,会获得一些教益,知道什么是值得的、什么是不值得的。但在此之前,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对健康理解的差异却使得不同的患者对医疗职业的看法有所不同,而这些元素决定和构成了患者本身、他的疾病经过和他对医师的期望高低,因此,医师在将那些有关的医学知识以及对治疗有促进作用的理论和方法加载给患者之前,必须要首先辨别和理解一下患者自己原本已经存在的那些观点和看法。例如:一位胃食道部位疼痛和“烧心”的患者基于对血压与阿司匹林之间有非常逻辑的观点,认为高血压是由于血液太黏稠,而阿司匹林可以稀释血液,因此,服用阿司匹林就可以预防高血压,所以,他目前血压正常是得益于数年坚持服用阿司匹林的结果。他的这个观点显然来自于不全面的医学信息,医师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向患者解释血压高低与血液黏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人体中是两个不同的生理体系;接下来要告诉患者,他已经患上了胃炎和消化性溃疡,不适合再应用阿司匹林。
1.3在交流中评价患者的判断能力
尤其是当患者拒绝了在医师看来是很有益的医疗建议时,美国健康伦理委员会建议医师应当通过下面四条内容来评价患者的判断能力是否完全具备:(1)患者必须能够参与交流并做出选择;(2)患者必须能够明白所做出的医疗决定;(3)患者必须接受并满意选出的结果。这表明患者清楚地知道选择不同的治疗会出现不同的结果;(4)患者必须能够逻辑地评价有关信息和比较不同的选择。
在这里,区分逻辑和正确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患者由于其健康观点和价值观与大多数人不一样,并以此为依据可能会得出一个非常逻辑的决定,但这个决定从我们的观点来看却是明显错误的,例如:基督教的观念相信疾病是虚幻的,是能够通过学习和祈祷来改正的。故而教徒们会逻辑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医学治疗并不是他们最感兴趣的。
2患者的价值取向应当遵从医学客观规律
2.1要避免患者自限的盲目过度
现代医学伦理、尤其是西方文化强调患者的自,由医师提供医疗建议给患者,患者在被告知了解后自行决定同意治疗或放弃治疗。医疗人员与患者已成为医疗照顾提供者与医疗消费者的关系,为了尊重患者的自,医疗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活动前,必须先向患者说明诊疗措施的目的以及可能的后果,然后征求患者自己的意见,倾听并尊重患者的决定,除非患者的决定超越了法律所容许的范围或有悖于公序良俗,否则不得加以干涉。然而,这种民权思想的高涨,再加上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不少患者质疑和不信任医生所提供的信息和治疗,这便会使得他们的自我判断和决策有失偏颇。另外,患者是否能够就由医师的解释来全面了解其目前之病况、是否真正了解其决策的意义及相关信息,仍有诸多不确定性。2007年11月北京朝阳医院分院发生了一起人伦悲剧,湖南籍男子因拒签妻子的剖腹产同意书,眼睁睁看着怀孕九个月的妻子死亡,一尸两命。罹患严重肺炎的妻子被丈夫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就诊,由于其病情严重,必须立即剖腹取出胎儿,但是丈夫拒绝签署同意书。这起案例在中国引发了大众的震惊与舆论的关注,更让医学人文社会学家们深思难表。
2.2要防止医师过度尊重患者的看法而造成治疗不足自,二则也同时也为了保护自己,其所作的最后诊疗决策往往是倾向患者的决定,如果因一味地顺从患者的意志而导致最佳的诊疗决策未能实施,这是否也违背了医疗的仁爱原则呢?曾几何时,“防御医学”(预防医疗纠纷)又让医师们增添了新的含义?而且在行当里大书特书。可是,我们在批评医师的同时,社会如何去做才能让医师们心无旁骛地去坚持其医疗仁爱原则呢?这恐怕更值得我们深思。
2.3患者的自限与医师仁爱原则的冲突调和患者强调应有的自主、知情同意、或拒绝治疗等权利,而医疗专业人员在其专业职责上亦有自主与医疗权,并且有仁爱、不伤害、公益等基本责任与美德。仁爱原则是基于医疗人员为增进患者福祉、减少对其伤害所执行的德行。基于此原则,有时候医疗人员会一心为了医学仁爱而干预甚至违背患者的意愿去执行其认为对患者有利的医疗活动,此情况即产生了仁爱与自主间的冲突。例如:一位年轻的乳腺癌女患者,由于无法忍受手术所造成的身体形象改变而拒绝接受手术。对此患者而言,其价值观认为身体的完整性与美丽较其生命更为重要。因此,医疗人员认为的可拯救患者宝贵生命的切除术却并不被患者所接受。此时,医疗人员应依据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将医疗活动对患者的益处与可能造成的伤害,做优先级的考虑,选择患者可接受的但疗效要确切的治疗方案。
2.4走向共同的价值观
目前我们必须得承认,让医患双方的价值观走向一致还仅仅是一个理想的期望,尤其是在医疗产业化、医师看病讲究绩效的今天。但是,从医学伦理学的追求来讲,让医患双方的价值观走向一致才是和谐医患关系的最佳体现,应当是医学社会追求的最佳目标。
3患者家属的决策权不得损伤患者的最佳利益
传统的医事父权以及家属父权深植的结果,使得医师与家属已然成为目前医疗决策的中心。这样一种对患者自利不重视的态度,在医学人文如此快速发展的未来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冲突。患者接受医疗时,家属决定权的过度扩张,在中国是个特殊的现象。在目前实际的医疗现状里,由于现行的社会认知广泛地赋予了家属对患者医疗行为的决策权,而往往阻挠了患者本身自主参与到医疗决策中的机会。
应当说,传统家庭的观念、家属是患者的主要照顾者和经济支付者、以及家属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发动者这四个因素是造成家属决策权过度膨胀的缘由。从医学伦理学的基础上讲,家属的决策权应仅仅是一种在尊重患者自的前提之下的补充,必须当患者欠缺决策能力时,家属决策权始得介入。但是,家属不可以否决患者的最终决定。亦即是,医师可以将患者的医疗信息告知患者家属,但是,是否同意接受医疗行为,应该尊重患者本人的决定;家属在患者为其医疗做决策时,应该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考虑出发点,做出符合患者最佳利益的医疗决定。
同时,医师也不应该与家属“串通”起来、封锁消息或者阻止患者去做他们自己愿意的事情。但在患者欠缺决策能力时,如何保护患者的利益更值得我们深思。例如:一新生儿因脐带绕颈导致大脑缺氧,生命完全可以得到保证,但家长却认为孩子可能会因此而造成智力减退,在将来与其他孩子的竞争中起跑线上落后,故最终无奈放弃了这个生命。
4患者的自不得威胁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4.1社会和医学对某些烈性传染病有强制性处理权
由于较强传染性的传染患者会危及到社会他人的生命健康,因此,无论其本人如何认为,医学都有权进行强制性的诊疗决策的实施。2003年的非典事件使人记忆深刻,但被限制自由的恐惧仍使得其中人充耳不闻、难以接受,甚至出现公安人员不得不介入的情况。
4.2医学对某些遗传性疾病有干预权
某些遗传性疾病由于存在着明显的垂直传播,这违背人类优生优育的生育原则,理应不能以患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医学应该具有其特殊干涉权,患者应当理性接受。
4.3急诊情况下医师有优先决策权
医学的古老核心总是仁爱的,并被一个牢固的保护主义所覆盖,此模式对紧急事件是最适合。帕森斯指出在急诊室的情况下,医师必须对患者的需要做出迅速的决定时,患者的拒绝或协商的选择很快就会遭到抛弃。也就是当一位患者到达急诊室时,关于照护的决定几乎是没有时间对话,在这里患者弃权的模式总是假设生命应该被保护的,即使有部分的患者反抗,判断有关患者能力的证明时间经常是不存在的,在这样的情势里拥护生命的“错误”总是适当的。
4.4要避免过度治疗和无效治疗,以免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
对于晚期癌症患者,抗癌治疗的作用可以延长部分患者的生存时间,但是对于病期很晚的患者则难以延长生存。终末期癌症患者延长生存只是奢望。然而,尽管如此,由于生命无价,临床上“不惜一切代价,尽力抢救”,似乎成为规矩。生命无价,但医疗作用有限,医疗资源更是有限。WHO在2007年的癌症控制策略中提出,确保抗癌治疗只用于可获益阶段,让人们坦然正视晚期癌症治疗疗效有限的现实,同时警示晚期癌症治疗决策需谨慎权衡利弊,避免资源浪费。认识到确保抗癌治疗只用于可获益阶段,接下来的问题是,临床如何判断抗癌治疗不再获益?除抗癌治疗外,如何让晚期癌症患者活得更长更好?
总之,作为临床医学的关键环节,诊疗决策的过程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考虑因素,有些值得医师学习与提高,有些则需要社会的变革支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