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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门诊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1篇:门诊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范文

2016年乡村医生年度工作总结

岁月如梭,时光飞逝。一转眼,201x的脚步声便离我们而远。当日历撕下了这最后的一页,回首201x,历经琐事,历历再现。 在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指引下,在区卫生局、区卫生执法大队、片区执法分队、镇卫生院的亲密领导下,201x年全面、高效、圆满的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切实履行了一个忠职于卫生事业的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与应当做的工作。深入践行党的卫生方针与路线,切实彰显一个基层乡村医生务实、勤恳、踏实的优良作风。禀承敬人乐业,拼搏奉献的工作精神,遵守用心服务,感动顾客的服务理念,立足于超前的服务意识,用专业的技术,周到的服务,赢得了老百姓的高度信赖,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一、预防工作方面

全年共为200余人次适龄人群接种过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和麻疹免疫抗体水平检测、麻疹强免、acyw135流脑疫苗等预防接种工作。全面完成了上级交与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制度,做到医疗废物归类管理,上交和销毁。

二、日常门诊工作方面

严格按照市局、区局的工作要求,抓好预防为主这条重要主线,坚持开展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再辅以门诊治疗工作,严格、准确不漏的记录门诊逐日登记册。准确及时上报和登计发现的传染病,把健康教育工作融入到日常的门诊工作之中,使广大的老百姓易于接受这种言传身教的模式,让更广泛的老百姓掌握健康生活的相关知识。办理健康宣传专栏六幅,并及时滚动适时更新内容。认真开展门诊工作,举止庄重,态度和蔼,工作服、胸牌穿戴整洁。严格按照执业许可证上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规范执业。全年实现逐级转诊170余人次,全年门诊总量4000余人次。

积极参与各级各届会议,会议学习记录条理清晰,认真务实完善填写各种表、卡、册,做到工作有记录,门诊有信息,大事有报告。为镇乡一体化建设尽绵薄之力。

三、新农合工作方面

积极宣传,正确引导村民踊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广大村民更众多、更深入、更深刻、更延续的参与这一惠民、益民、济民、宏民的良好政策当中。

不平凡的一年,我的201x,再见了,而作为基层的乡村医生,却任重道远,我将继续秉承忠于职守,兢兢业业,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完成下一年的融入了我人生,倾注了感情的医疗卫生事业,为把党的卫生事业贯彻执行的更彻底,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维护的更全面而不懈奋斗!

2016年乡村医生年度工作总结

本人自从事乡村医生工作20以来,在县卫生局、黑山镇防保站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农村卫生工作大局,认真开展各项医疗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安排和布置的各项任务,全面履行了乡村医生岗位职责。

自从负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以来,无一例因技术操作等因素出现过不良反应。曾先后参加了县疾控中心举办的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及扩大免疫规划知识等培训。并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认真落实各项方针,使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及时有效地落到实处。

xx年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本人能积极协助村干部做好宣传工作,主动向村民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内容及补偿办法。接待本村患者和村外患者。能够做到小病不出村,从根本上解决了广大村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并能认真做好门诊病志及处方管理,详细填写门诊补偿登记表,及时上报。

本人能够认真并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在工作中,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基层卫生所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1992年毕业于锦州卫生学校专业,于1996年考取锦州医学院内儿专业,结合农村实际工作特点着重学习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及疼痛科皮肤科的诊断及治疗;xx年和xx年先后在上发表个人优秀论文两篇,其中被评部级优秀论文;在xx的9月,我被XX省卫生工作者协会评为省级优秀乡村医生xx年6月光荣的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练掌握基层卫生所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技术,能熟练诊断处理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接待并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位病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几年来,本人认认真真工作,踏踏实实做事,从未发生一起差错事故,也从未同病人发生一起纠纷 。

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帮助和同道们的支持下,无论是思想方面,还是业务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并得到上级领导和广大村民的一致好评。但与其它同道相比还有差距,自己尚须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为实际服务的原则,学以致用、用有所成。在今后工作中,我仍将一如既往的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对待学习一丝不苟;对待患都热情周到,尽自己最大努力,更加扎实地做一名合格的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年度工作总结

2011年,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我卫生室严格按照卫生局审批要求,执行《中医药工作条例》,运用纯中医药为患者诊治疾病。

我卫生室以中医特色诊治,发挥中医中药优势,主要对筋骨疑难病的研究和治疗,辩证施治、标本兼治、筋骨并重,使患者病症与功能同时康复。临床疗效的好坏,是中医药的试金石,正是我卫生所的优质服务,低廉价格,奇特疗效,赢得了广大患者的赞誉。

股骨头坏死,是骨科常见病,也是骨科疑难病,它使患者几近残疾,丧失生活能力,我卫生室在祖传手法基础上,努力实践,不断探索,终于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并受到患者的好评。

如;王某,男,69岁,登封人,患双侧股骨头坏死数年,身体严重畸形,痛苦不堪,虽多方求医诊治,仍不见好转,他一提起他的病就老泪纵横,曾一度有过轻生的念头,经人介绍来到我卫生室治疗两个月后,身体已基本挺直,又经过半年多的治疗双髋疼痛消失,迈步已自如,这时王某脸上满是笑容,畅想着以后幸福的晚年生活。

诚信、价廉、优质服务是我卫生室的服务宗旨,我做为一名中医,以后应努力学习中医经典理论,更好地继承发展祖国中医事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016年乡村医生年度工作总结

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我卫生室严格按照卫生局审批要求,执行《中医药工作条例》,运用纯中医药为患者诊治疾病。

我卫生室以中医特色诊治,发挥中医中药优势,主要对筋骨疑难病的研究和治疗,辩证施治、标本兼治、筋骨并重,使患者病症与功能同时康复。临床疗效的好坏,是中医药的试金石,正是我卫生所的优质服务,低廉价格,奇特疗效,赢得了广大患者的赞誉。

股骨头坏死,是骨科常见病,也是骨科疑难病,它使患者几近残疾,丧失生活能力,我卫生室在祖传手法基础上,努力实践,不断探索,终于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并受到患者的好评。

如;王某,男69岁,登封人,患双侧股骨头坏死数年,身体严重畸形,痛苦不堪,虽多方求医诊治,仍不见好转,他一提起他的病就老泪纵横,曾一度有过轻生的念头,经人介绍来到我卫生室治疗两个月后,身体已基本挺直,又经过半年多的治疗双髋疼痛消失,迈步已自如,这时王某脸上满是笑容,畅想着以后幸福的晚年生活。

诚信、价廉、优质服务是我卫生室的服务宗旨,我做为一名中医,以后应努力学习中医经典理论,更好地继承发展祖国中医事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016年乡村医生年度工作总结

XX年已悄然与我们挥手告别,回首过去充满喜悦和丰收的一年,元山村建环中心全体职工集思广益、解放思想、励精图治、开拓创新,在敢想敢干中拓展思路,在敢闯敢试中谋求跨越,以小集镇建设为龙头,以打造山区边贸小县城为特色,以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以建设富裕元山、平安元山、生态元山、和谐元山为目标,努力为建设开放元山、文明元山营造良好的、和谐的招商引资氛围和人居环境,牢牢把握服务大局理念,扎实开展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领导下,在县规划和建设局主管部门的悉心指导下,我中心全体人员认真贯彻学习党的x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年的工作目标不放松,为各乡镇集镇规划和小城镇建设服好务,特别是为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献计献策,切实搞好村庄规划和村庄治理,积极发挥为群众进行人居环境改造的参谋作用并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为了认真总结过去一年来的工作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谋划新的一年工作规划和思路,确保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现将XX年度工作简要总结如下,敬请各级组织考核检验和指导:

一、过去一年工作简要回顾 XX年元山村建环卫中心全体职工认真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坚持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人为本,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努力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实现产业互动,城乡相融, 把发展现代新型特色农村小城镇落实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要和实现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中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咬定全年工作目标不放松,全年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新增投入50xxxx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元山镇重点工程开发建设,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园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正在紧张实施中,元山标准四级客运站综合建设工程项目为我镇小城镇建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建设热潮,千米大街的改造和翻新已成为我镇集镇建设一道新的靓丽风景。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划管理。全年新增建设立项项目三处,一是五河镇卫生院改造扩建工程。二是演圣镇卫生院新增服务性建设项目的报批,三是三镇两乡集镇新增人口20xxxx,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用房、居民住房共计10000m2 建军房户达5xxxx,总投资100xxxx,在各项建设和居民佣户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的原则,办证率达10xxxx。

第2篇:门诊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范文

一、加强护理人员医德医风建设:

1、继续落实护士行为规范,在日常工作中落实护士文明用语。并实行淡妆上岗、微笑服务。2、继续开展健康教育。

3、对体检者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并对满意度调查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如加强导诊服务等。

4、对新分配的护士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素质、规章制度、护士行为礼仪及护理基础知识、专科知识、合格者给予上岗。

二、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

对门诊部导医人员按三基三严内容进行培训,每周两次学习及晨会提问,每月护士培训及考试。对护理制度、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培训,利用科晨会提问医院护理核心制度,使每个护士都能熟练掌握并认真落实。

三、加强了院内感染学习及相关传染病知识学习:

门诊大厅不单单实施导诊工作,还面临传染病的初期分诊工作,带领大家学习相关的传染病诊断预防知识,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落实优质护理,勇于创新,提升护理服务

实施“服务在细处,帮人在急处”的服务信条,落实优质护理,护理人员从细微处入手,点点滴滴为病人着想。协助年老体弱病人挂号,取药,帮助行动不便病人办理住院手续等,与患者加强沟通,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与此同时通过完善工作制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丰富工作内涵,加强安全管理等举措的落实,使护理工作更加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

五、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针对今年医院的评审工作,按照“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和细则”规范了各项工作,使日常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经过专家初评发现了许多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进行整改。每月依照PDCA的管理模式,制定了门诊部导医质量考核方案,月月考核、评价、分析、改进,以求导医质量的持续改进。

六、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完善护理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回避风险,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有序的护理服务。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教育,重新学习了门诊部常见的不安全因素及演练应急预案,使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

七、协助护理部完善压疮管理及跌倒坠床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难免压疮上报的登记督导工作,针对压疮护理的相关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门诊部20xx年工作计划

依据二级医院评审要求,完善并持续改进导医工作。继续加强导医人员的职业素养及服务培训。全面学习传染病及院感知识。

第3篇:门诊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范文

【中图分类号】 R5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09-0138-01

近年来,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2005年,我国如期实现了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中期目标和全球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防治工作步入新的阶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强化重点防治措施,确保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实现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目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卫生部办公厅2006年颁布了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中"五率"相关工作的通知。目前,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在即,笔者从事转诊、追踪工作已有6年,对"五率"工作尤其是"转诊"工作深有感触。

"五率",即医疗机构病人报告率、病人转诊率、病人系统管理率、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其中病人转诊率是与医疗机构、患者、结防机构乃至卫生行政部门都有关的一个指标。

我市结防工作密切关注"五率",5大指标连续多年保持在国家、省定标准以上,尤其是转诊率始终保持在95%(国家标准)以上,转诊到位率也保持较高水平,对做好结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在肺结核病人转诊工作中的协调与管理,并监督该项工作的落实。

1、我市于2005年就下发了由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肺结核病人转诊、追踪实施办法》的文件,着手加强此项工作。

2、将肺结核病人转诊实施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至少每半年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漏转、漏报检查。

3、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关于转诊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为营利性差额拨款单位,多年来能保持较高的转诊率,关键在于我市多数医疗机构能充分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文件精神,并倡导高尚的医德医风-救死扶伤、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具体来说,各医疗机构纷纷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实施机构,分管院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各有关科室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住院登记本及药房抗结核药品发放登记本,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感染性疾病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认真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核查。

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备案;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送达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用于病人转诊数据统计,同时转送病人;一份由病人携带,到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后,用于病人转诊到位数据统计。感染性疾病科每天需核查相关科室疫情报告和转诊情况,及时进行网络报告,核对疫情报告卡和网络报告卡病人数等信息,确保疫情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医疗机构的转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对辖区内的转诊工作进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及时汇总,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我市的结防队伍是一支经验丰富、充满活力的队伍,能透彻理解各项工作要求,并处理好与医疗机构的关系,对医疗机构每报告、转诊一例肺结核患者(可疑者)给予10元的激励费。

四、患者

结核病患者多数经济拮据、文化水平偏低、对国家政策的理解比较片面,对医瞩的执行力往往不够,我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针对此薄弱环节进行了全面多次、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患者能保持较高的转诊到位率,既享受了国家免费政策,又使身体得到康复。另外患者一般对医院医生的医嘱执行力比较高,因为从心理上来说觉得医院医生具有更高权威,而追踪工作一般由社区医生负责,患者对他们的认可度往往不如前者。因此转诊工作开展得好,对患者的到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4篇:门诊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在总结完善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协缴人员)和1996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终止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杭州市区和市属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依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卫生、药品监督、财政、地税、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作。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并对政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协调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监督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二)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三)配合物价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中有关审批、审核、转院、报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

    (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力量,依法确定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和编制,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内核拨,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成。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缴纳,政府适当补贴:

    (一)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8%,其中6%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2%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个人按本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8%,其中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个人按本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后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代缴,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三)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的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纳的2%由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代扣,按月划给用人单位,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四)协缴人员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下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规定缴纳。

    (五)终止人员以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6%。

    (六)政府按本年度统筹地区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予以补贴(其中部分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七)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高于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八)退休退职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月足额缴纳,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由用人单位缴纳和提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在“经常性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三)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60%,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40%。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必须在30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为已退休退职人员留足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按照不低于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按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的6%、终止人员按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缴纳的6%和协缴人员缴费总额的50%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中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医疗费。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待条件成熟时,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及协缴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终止人员退休前不建立个人帐户,退休后的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建立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在职职工按本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向单位缴纳,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在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的2%左右资金中,按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35周岁以下、35周岁至45周岁、45周岁至退休退职前、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划入,并应随参保人员年龄段的增高而加大。

    (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在职职工按本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另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及其缴费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划入;

    (2)35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划入;

    (3)45周岁至退休退职前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划入;

    (4)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按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8%划入,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8%划入;

    (5)70周岁以上按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的6.8%划入,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8%划入。

    (三)协缴人员在协缴期间,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50%划入统筹基金,50%划入个人帐户;退休后,按本条第(二)项第(4)、第(5)目的比例划入。

    (四)终止人员退休后,按本条第(二)项第(4)、第(5)目的比例划入。

    (五)个人帐户资金按月划入。

    第二十四条  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和住院、规定病种门诊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移作他用。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中断参保的人员,在再次参保时,除补足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须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可以在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纳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自主选择就医、购药,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处方药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2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15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负担。

    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二)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分别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分别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和协缴、终止人员负担20%,退休退职人员负担15%;2万元以上至3万元,在职职工和协缴、终止人员负担15%,退休退职人员负担10%;3万元以上至4万元,在职职工和协缴、终止人员负担10%,退休退职人员负担5%;符合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比例按退休退职人员减半执行,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解决。

    第三十一条  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加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本规定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办理。该类病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第三十二条  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用人单位建立个人帐户的在职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负担比例一般为20%,超过30%的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二)由用人单位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退职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负担比例一般为15%,超过20%的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比例一般为5%,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解决。

    (三)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负担20%,剩余部分属国家公务员的,通过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解决,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其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退职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负担15%,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5%,剩余部分属国家公务员的,通过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解决,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其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第三十三条  协缴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四条  终止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均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2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在其他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80%。

    第三十六条  历年积累的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按规定比例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省外(上海、北京)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后,再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中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的,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后,再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

    (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

    (三)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

    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按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患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不可抗拒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5篇:门诊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术者、施术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户籍公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原因而申请的并发症鉴定和管理。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界定流入的外来人员,因在本辖区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实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并发症,是指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在为公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无过失,而受术者在术中、术后出现非人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损害。

第四条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管理规范。

第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建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专家库,每次在进行鉴定时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参与鉴定工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

第二章预防与报告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诊疗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它有关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注重对其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医疗技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受术人的投诉;制定预防、处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受术者身体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或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必须让受术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要求做好术前检查、适应症甄别、手术实施和术后随访。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与此相关联的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受术人有权要求复印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复印资料时应双方在场,对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印章。

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发症信息和统计表。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导致为二级以上并发症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事发的同时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至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受理对象为,在避孕节育手术及措施应用过程中,非技术服务过失原因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非计划生育的原因手术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超批准服务项目施术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已有明显证据证明是由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经调查核实因受术人或家属在术前隐瞒病史、病情导致适应症选择不当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时限一般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二年以内,无特殊情况超过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对某些计划生育手术远期特殊并发症患者,在提出鉴定申请时能提交近三年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住院治疗且加盖治疗单位行政印章的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暂停并发症鉴定申请的受理。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申请不再受理;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讼且已被受理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终止。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并发症鉴定,应认真配合。

第十五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受术人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省级终鉴。

第十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有责任心、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每次鉴定前在回避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并发症鉴定组,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鉴定组成员从中推选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任组长。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依据,其它机构以及专家库成员在非鉴定期间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并发症诊断和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对提出申请鉴定的对象进行并发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二)对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建议;

(三)承担对本级并发症技术鉴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咨询;

(四)严格执行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纪律,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每次鉴定会的召开由鉴定组组长主持。在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受术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再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确有与手术相关的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等分析要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再作出是否属并发症、属何种并发症以及并发症等级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组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成员集体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用章”,鉴定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并发症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过程中,一律免收专家鉴定费,确需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先行自费。经鉴定凡是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对鉴定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产生的费用,凭鉴定申请人签字的医学辅助检查有效收费单据由县计生服务中心据实将其所发生的检查费用退还鉴定申请人,年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在年度结算时从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弥补;经鉴定凡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医学检查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自理。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住院治疗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受理,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鉴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分别在4、8、12月的上旬根据各乡镇报送的《申请表》组织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鉴定申请人。

(四)市级鉴定。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和县级鉴定书上报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鉴定的结论书面通知乡镇人口计生办和鉴定申请人。

(五)省级鉴定。如果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市级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可再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并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逐级将材料和各级鉴定的结论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终鉴。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并发症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规定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对象适时纳入特别扶助,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的有关资料应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定点免费诊治。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疗、随访和复诊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执行。鉴定申请人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接受随访和复诊,否则产生的诊治费用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一年后不再复发的即为治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的经费,属农业户籍人员的除按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由治疗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结》、《住院费收据》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交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县级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解决。属城镇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参加了城镇医保的除按城镇医保住院治疗规定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参照农村户籍人员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确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鉴定结论要向施术机构通报,施术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必须对鉴定结论组织专题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经鉴定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与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在共同做好安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维稳包保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责任不落实而引发越级上访和缠访的,将视其情况在年终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故意扰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的工作秩序,寻衅滋事,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构成违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保障鉴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承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和术后接待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鉴定在册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现存档案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按国家新的分级标准重新分等定级,不再重新鉴定。

第6篇:门诊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梅毒规划;评估;报告

都匀市是贵州省南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西南地区出海重要交通枢纽,黔中经济区五大主要城市中心之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首府。都匀市总面积2274平方公里,总人口为45万(2015),有布依、苗、水、瑶等33个少数民族,以布依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7.08%。市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5个办事处、4个镇、1个乡(水族自治乡)。城市建成区总面积为46平方公里(2014),市区人口35万(含流动人口)。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都匀市是部级性病监测点,自开展梅毒监测工作以来,梅毒病例报告呈逐渐上升趋势,2010年~2015年共报告1953例。分别为2010年175例,2011年184例,2012年255例,2013年317例,2014年498例,2015年524例。见图1。

1.2 人群分布 1953例病例中,男877例,女1076例,男女比例为1:1.2,发病年龄主要集中在15~59岁年龄组,年龄1 d~94岁,职业颁布以农民为主。

1.3方法

1.3.1r间 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于2016年5月~6月对本市疾控中心和本辖区梅毒病例报告数较多的3家诊疗机构及妇幼保健院进行梅毒中期评估自查工作。

1.3.2目的 为了解贯彻落实《梅控规划》各项工作和中期(2015年底)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科学评估梅毒防治效果,总结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为今后进一步改进梅毒控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以更好地实现《梅控规划》的终期目标。

1.3.3资料收集 利用信息系统,包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全国性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等,对评估指标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对保障措施情况、不同人群(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流动人口、暗娼和男男人群)的知晓率调查结果,由都匀市疾控中心负责收集。

1.3.4现场调查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孕产期保健人员对梅毒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情况和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情况及"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的比例"、"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1年随访率"通过现场调查进行评估。

2 结果

本市根据文件要求建立了有效的梅毒防治工作机制,市卫生计生局下发了2015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安排意见;市疾控中心制订了本市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实施方案(2010-2020年)、落实了性病责任科室,明确了兼职人员负责性病防治工作;此次调查本市疾控中心及妇幼保健院和3家医疗机构共5个单位,均具备梅毒规范诊疗能力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并备有苄星青霉素必需药品的有4个单位。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情况,预防和诊疗机构参与考核疫的情管理人员12人,诊疗9人,实验室12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合格率为100%;助产机构参与考核的预防/疫情管理人员1人,诊疗服务人员12人,实验室检验人员3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合格率为100%。对都匀市广惠社区常住城市居民进行梅毒知识知晓率调查,共调查300人,知晓人数262人,知晓率为87.3%(262/300);对都匀市沙包堡镇农村居民进行梅毒知识知晓率调查,共调查300人,梅毒知晓人数233人,知晓率为77.67%(233/300);对都匀市外来务工(流动人口)进行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共调查400人,知晓人数为337人,知晓率为84.25%(337/400);调查都匀市VCT暗娼人群66人,知晓人数61人,知晓率为92.4%(61/66);调查都匀市VCT男男33人,知晓人数31人,知晓率为93.9%(31/33)。

对本辖区报告病例多的3家性病诊疗机构进行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比例进行调查,近3个月皮肤性病科申请梅毒实验室检测的人数为2050人,近3个月性病就诊人数119人,梅毒咨询检测报务比例为100%(性病就诊人数低于申请梅毒检测人数时视为相同)。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980人,接受免费梅毒检测人数980人,检测比例为100%;首次服药人数115人,接受免费梅毒检测人数105人,检测比例为91.3%(105/115);梅毒抗体检测阳性2人,提供转诊服务2人,转诊比例为100%。对都匀市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梅毒病例进行调查,2015年产妇人数4695人,接受过1次孕期或产时梅毒检测的产妇为4637人,孕产妇接受梅毒检测比例为98.76%(4637/4695),感染梅毒孕产妇43人,接受梅毒规范诊疗服务的产妇27人,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为62.79%(27/43),梅毒感染产妇所娩活产婴儿34人,接受梅毒规范诊疗婴儿29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为85.29%(29/34),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满12月龄的婴儿5人,接受了12月龄随访服务的婴儿5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12月龄(1年)随访的比例为100%。对5家预防/妇幼保健及医疗机构实际调查的梅毒治疗处方87份,调查处方中使用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的处方数72÷0.75(国家梅毒中期评估方案指标计算方法)为96份,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为110.34%(96/87)。3家医疗机构2015年网络报告的梅毒病例中抽查了342例,核查发现的符合梅毒诊断标准的梅毒病例数246例,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诊断正确率71.93%(246/342)。

本次调查的5家预防/保健及医疗机构中有4家参加了梅毒血清学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参与率为80%(4/5),4家验证考评成绩均为合格,合格率为100%。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调查,2014年本市辖区总人口443235,Ⅰ期梅毒报告病例47例,报告发病率10.60/10万(47/443235);Ⅱ期梅毒32例,报告发病率7.22/10万(32/443235),2014年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82(10.60+7.22)/10万。2015年辖区总人口444509,Ⅰ期梅毒报告病例46例,报告发病率10.35/10万(46/444509);Ⅱ期梅毒31例,报告发病率6.97/10万(31/444509),2015年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32(10.35+6.97)/10万。Ⅰ期和Ⅱ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为-2.81%[(17.32-17.82)/17.82]。2015年先天梅毒报告病例11例,本辖区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活产数6262人,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5.66/10万(11/6262)。

3 讨论

根据评估资料来看,本市性传播疾病疫情十分严峻,特别梅毒较为明显,梅毒病例报告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次调查的16个指标中有13个达到国家指标,有3个未达标,即医疗机构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诊断正确率71.93%(国家指标≥90%);感染梅毒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为62.79%(国家指标≥90%);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为175.66/10万(国家指标≤30/10万活产数)。

主要原因由于医务人员对梅毒分期不明确及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规范出现错误钩选、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不完整出现单阳上报病例、Ⅰ期和Ⅱ期梅毒、Ⅲ期梅毒病例部分无临床表现等问题而至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低[1];感染梅毒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总体较低,由于本次调查期间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现已关闭,无法进行系统统计,数据来源于手工表,登记不够完善,至接受规范诊疗比例较低;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较高,由于先天梅毒诊断比较复杂,在《性病病例报告工作指南》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抗体滴度等于或高于母亲4倍及以上。低于该值并不排除胎传梅毒,且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的病例"上报为确诊病例,所以临床医生为了防止漏报,将滴度低于母亲4倍且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的病例均诊断为胎传梅毒确诊病例进行了上报,至胎传梅毒过度报告而出现高发病率现象。

在以后的工作中诊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及防保人员学习梅毒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73-2007)》,不断提高医生的梅毒诊断与报告能力和防保人员对梅毒病例《传染病报告卡》质量检查能力,建议医务人员在填报梅毒传染病报告卡时把实验室检测结果及临床表现填写在备注栏内,防保人员报病时可以再次复核以提高梅毒病例报告的符合率及梅毒分期的准确率。严格执行胎传梅毒的诊断分类,"确诊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和随访结果:①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或镀银染色在早期先天梅毒皮肤/黏膜损害及组织标本中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核酸检测阳性;②婴儿血清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③婴儿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滴度≥母亲滴度的4倍,且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④婴儿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阴性或滴度虽未达到母亲滴度的4倍,但在其后随访中发现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有临床症状,且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⑤患梅毒母亲所生婴儿随访至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2]。医生必须明确胎传梅毒的诊断标准对胎传梅毒进行正确诊断,才能降低先天梅毒发病率。

疾控中心要进一步全面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加强对医疗C构梅毒的监测管理和督导工作,加强病例报告质量监管,不断提高病例报告数据的质量,确保疫情报告数据真实可靠;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流动人口梅毒等性传播疾病的宣传,使其掌握相关知识,提高防病意识及能力,从而使梅毒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得以有效控制,以实现2020年梅毒预防与控制规划终期目标。

参考文献:

第7篇:门诊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范文

扶沟县妇幼保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在妇联、教育、计生等相关部门配合下,通过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了发扬成绩,查找不足,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与人群

二、认真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三、扎实做好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系统管理率,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四、积极做好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改善妇女整体健康状况,保护劳动力资源

五、继续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杜绝计划生育手术死亡的发生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仍是妇幼保健重要内容。县妇幼保健院作为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一直注

六、做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为全省实施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自1996年以来,我县一直是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点。孕产妇死亡监测在全县实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在崔桥乡实施,出生缺陷监测在县医院和保健院实施。多年来县医院妇产科、小儿科、保健院保健科、崔桥卫生院防保站,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的工作作风,踏踏实实、甘干奉献,每季度向上级输送宝贵的科研资料,为全省制定切实可行的妇幼卫生工作方略,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七、实施生殖健康 /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促进我县妇幼卫生工作紧跟时展步伐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我县实施以来,极大地提升了全县妇幼保健工作服务能力。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的理念已深入人心。项目信息科学管理、青少年保健门诊及计划生育规范服务培训,以及项目县互访参观学习,使我们大开了眼界,把握住了妇幼卫生发展的时代脉搏。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围产期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门诊的规范建立与正常运行,使我县妇幼卫生工作跟上了时展步伐,妇幼保健工作面貌一新,优质规范服务及各项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使我县妇女、儿童、男性及青少年受益非浅。

八、实施出生及出生缺陷监测项目,掌握个案信息,锻炼一批专业技术队伍,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

九、做好项目信息管理暨年报培训工作,为做好项目及常年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扶沟县是联合国人口基金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第六周期项目、淮河流域出生及出生缺陷监测项目、河南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进入9月份以来,国家、淮河流域、省、市相继举办了信息管理及年报培训,为了达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相关信息,我们整合

各项目信息及年报内容,于9月27日至29日,举办了项目信息管理暨年报培训班。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保健单位、私立接生医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防保站长、妇幼专职、网络直报及季年报人员40人,接受了培训。为做好项目及常年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加强妇幼保健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提升妇幼保健及临床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妇幼保健的工作方针是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人的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县妇幼保健院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部级督导契机,在年年增设孕妇学校、围产期保健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计划生育服务门诊、门诊手术室的基础上,新增新生儿重症室,并配备了相应的检验、辅助检查设备,扩大服务范围,完善空调、饮水机等服务设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保健需求。制作灯箱广告牌、张贴各种宣传标牌、宣传折页和宣传报架,营造亲情服务氛围,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借保健院医疗质量管理

年验收机会,加强医护质量、控制感染、急诊救护方面规范管理,病历书写体现良好医患沟通关系,突出知情选择人文关怀、优质服务理念,大大提升了保健院的临床综合服务能力,年创业务收入400万元,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十一、妇幼保健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建议

1、县、乡妇幼保健人员待遇过低,队伍难于稳定,影响工作质量

县、乡妇幼保健人员待遇都低于临床医务人员收入,新农合开展以来距离更加拉大,势必影响妇幼保健人员工作热情,借专业对口、执业需要调入临床,保健队伍难于稳定,培训知识无法进行,影响工作质量。应单列防保人员的工资,由卫生局统一拨付发放。

第8篇:门诊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范文

苦练基本功,精细运作,强化执行力,务实进取 全面实现**科技公司二ОО六效益年 -**科技公司二ОО六年战略发展规划 第一部分 战略背景分析 一、外部环境 ㈠、宏观环境 1、世界经济关系进一步改善,拥有和平的发展环境和稳定的*局势。 2、国家经济进一步加速发展,民营经济将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企业的经营环境进一步改善。 3、十一五计划如火如荼,政府部门信息化进度加快,充分利用IT业带动各行业发展。 4、手工操作模式必然被电脑信息化所代替,这是发展潮流,也是历史趋势,同时也是历史机遇。 ㈡、行业环境 1、市场分工明细化,需要专业的一流的营销公司。 2、应用软件行业正处于全面发展时期,各种应用软件有待开发、完善。 3、目前河南应用软件仅占40%的市场份额,40亿元的市场已被开发,还有200亿元的市场尚未开发,市场潜力极大。 4、“产品开发、服务理念、创新意识”的竞争将是应用软件营销公司之间的竞争主题。 二、内部环境 ㈠、有利环境 1、公司拥有国内三大应用软件之一的金蝶软件,并且拥有最好的营销、技术人员。 2、公司以硬件开发为基础,充分利用实体成分,与软件营销形成了互相促进的效果。 3、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采用战略人力资源的管理理念,已初步形成了学习、发展、团队、协作的企业氛围,为吸引和凝聚精英人才打造了基础。 ㈡、劣势环境 1、公司的市场网络没有建立起来,且没有牢固的客户群,客户质量有待提高。 2、公司的各项制度仍不完善,执行力欠缺,特别是战略指导、文化渗透、制度贯彻等方面急需加强。 3、公司没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现有产品成本较高,运作资本颇受限制。 第二部分 目标体系定位 一、 总体目标(2006.1.1—2006.12.31) 二ОО六年公司以稳健的步子发展,通过全体员工的艰苦奋斗,逐步做稳郑州市场,同时达到省内市场10%的占有率,为实现公司的国内十大应用软件厂商之一的最终目标奠定物质基础。这一阶段主要是公司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 ㈠、起步阶段(2006.1.1—2006.6.30): 以金蝶KIS系列为主打项目,辅以硬件开发,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奋斗,做稳郑州市场,逐步完成郑州市应用软件销售龙头企业的目标。 ㈡、发展阶段(2006.7.1—2006.12.31): 以郑州为圆心,以关系地为基点向省内各地开展业务。巩固郑州市场,对外扩展业务,逐步达到省内市场10%的占有率。 二、具体目标 ㈠、起步阶段(2006.1.1—2006.6.30): 1、资本扩张目标: ①购置汽车一部 ②电脑三台(包括笔记本) 2、经营规模目标: 公司固定资产达到80万元 3、人力资源目标: ①培养骨干5人 ②团队规模达到30人以上。 其中,办公、技术、业务人员比例为1:3:5 4、结构目标: 增设完善的客户数据库,有效利用客户资源,加强客户管理;同时精细划分客户群,把高端市场的大客户群体和普通市场的一般客户群体分级管理。 2、应用软件以郑州为中心,确定关系地为省内重点开发和促进市场,全面开发省内市场。同时,根据中心市场的确定,构建健康的销售网络。 3、重点市场上要重视营销手段的精细化,特别是在吸引客户、跟踪客户、维护客户、销售渠道、销售促进等环节中采取个性化工作方法,运用业务拜访、技术推广会、销售竞赛等开展相对应的精确化业务活动。 二、 求实创新,关注市场动态,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㈠、根据市场变化,不断挖掘产品卖点。业务员要坚持“勤联系、多拜访”的工作方法,总结客户使用产品的情况,不断挖掘产品的市场销售卖点,结合技术部门进行产品推广,以最大限度地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㈡、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目前,房地产和物业管理方面的应用软件还处于雏形阶段,急切需要现代化的应用软件管理模式。 ㈢、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把客户服务作为产品的组成部分,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服务的内容,并着重强调服务深度和水平。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标准化服务措施,定期开展培训班、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三、 苦练基本功,加强内部控制,实施人性化管理 ㈠、以提高执行力为核心,加强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㈡、以提高凝聚力为核心,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㈢、以提高学习力为核心,加强企业文化管理 第五部分 目标诊断与考核 一、 目标负责人 公司总体目标管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室在总经理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各部门的目标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和考核 工作。各部门目标的制定及管理由各部门经理负责,并按照此程序进行。 二、 组织诊断会议 这是确保公司目标实施的主要手段,即在总经理主持下,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各部门针对本部门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诊断,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下步整改计划。 三、 总经理目标诊断会 总经理组织目标诊断,应在诊断前一周向各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总经办制定,总经理批准)。由各部门自行检查对照,各部门经理要组织本部门员工广泛调查、收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做好诊断前的准备工作。总经理目标诊断会由总经理、总经办、财务部及各部门经理参加,根据方针目标执行情况逐项检查工作效果。由部门经理汇报,并解答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提出的问题。然后全体与会人员对于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整改计划,由总经理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整改。 四、 评价及考核 根据目标实现的情况,对每条目标值给予评价及考核。参加人员对目标评估后,将完成情况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超额完成目标。乙级:完成目标。丙级:完成目标75%(包括75%)以上,但尚未完成目标。丁级:完成目标75%以下。 五、 奖惩制度 对目标进行诊断评价,对甲级、乙级目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终考评依据;对只达到丁级目标的要追究责任,认真分析原因,帮助纠正,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 六、 附则 ㈠、要求: 各部门的目标应计划要求进行定期检查诊断,对存在的问题按职能分解,及时整改,妥善解决。 ㈡、印发通知: **科技公司2006年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各部门以公司发展大局为重,紧跟公司发展步伐,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把握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总体发展规划,突出工作重点,理顺工作关系,跟上公司发展速度,围绕公司目标,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质工作,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9篇:门诊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四、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吴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张世琨(国家人口计生委)、孙塑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吴明山(公安部)、杨春玲(监察部)、李普(科技部)、吕吉云(总后卫生部)、侯冬虹(武警后勤部卫生部)、赵同刚、王大方、毛群安、王苏阳、汪建荣、张朝阳、苏志、张宗久、郝阳、王玉洵、张德英、于修成、南俊华(卫生部)。

(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赵同刚(卫生部)

副主任:毛群安(卫生部)

张世琨(国家人口计生委)

许志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张宗久(卫生部)

苏志(卫生部)

成员:王巧梅(国家人口计生委)、刘文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魏峥(公安部)、段春曦(监察部)、翟立新(科技部)、李芳(总后卫生部)、张咏(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关跃进、邓海华、于世利、赵宁、王雪涛、王斌、段冬梅、孙新华、刘小波、高光明、刘爽、吕荷叶(卫生部)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专门小组。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参加单位和主要任务如下:

第一组:综合协调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参加。主要任务:

1、拟定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2、拟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等。

3、组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负责文件运转。

4、收集各地和各专门小组工作进展信息,编发专项行动简报。

5、协调各部门开展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组:整顿规范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政策性指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关于查办非法行医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工作。

3、加强对源头的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开展对医疗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探索建立整顿规范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管理机制。

4、配合工商总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5、加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加强管理,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

第三组:宣传教育组。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2、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曝光力度。

3、开展有关医学常识的科普宣传。

第四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科技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加。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建议,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

2、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3、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抓住案件线索,做好案件查办工作。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做好案件移送等调查配合工作。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抓到底。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年4—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年5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贯彻落实〔*〕21号通知及电视电话会议情况、有关领导批示、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年5月—*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5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底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于*年9月、12月底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年5月底前将本省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落实“*”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

方案中确定了本次专项行动的内容和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保证不走过场。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要做好部门间移送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决不能以罚代刑。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从源头把关,按照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