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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第1篇: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目的意义。

其一、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促进了政协提案的办理。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我们来讲尚属首次,是一种尝试。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开展,得到了提案承办单位的重视支持,今年的48件提案在评议活动开展之前,尚有13件未见回音,而现在已基本上办复完毕。其二、促进了政协委员与政协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我们通过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到各承办单位走访、座谈,促成委员与承办单位之间面对面协商、沟通,使承办单位得以当面向委员作出了解释、也使委员能当面向承办单位陈述自己的见解,使委员与承办单位达成了共识,推动了提案的办理。其三,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效果很好。从今天的评议情况来看,建设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扎扎实实抓好提案办理工作,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同志具体抓、办公室主任承办的提案办理工作机制,能办的快办、办好,难办的也通过多方努力、积极想办法出主意谋求解决问题的良策,同时广泛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切实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在评议中,建设局也反映了他们的困难、指出了不足、提出了今后的设想,参评委员还积极就城市建设建言献策,这对于推动我县城市建设是十分有益的。也正是由于建设局的重视,所以民主评议的结果也是相当令人满意的,今天参评的委员人,投出满意票的达,满意率达,这充分说明了建设局办理政协提案的成效;可以说,今天的评议不仅是一次民主监督的有益尝试,也是一次实实在在的建言献策会,效果很好,达到了我们的预期目的。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得到了市政协领导的肯定,市政协李品行主席曾就此作了指示: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民主监督的有益形式,要大胆尝试、认真总结、加以推广。因此,今后,县政协将进一步加大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力度,明年要在部分提案承办单位之间开展这项工作,以扎实推进政协的提案工作。

二、要进一步抓好提案工作、促进提案质量上水平。

首先要努力构建“学习型”政协,为提高委员履行职能的能力打好基础。学习是进步的根基,面对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知识经济时代,各专委会和全体政协委员必须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境界、一种终身追求,坚持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的发展观等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理论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做深入学、全面学、持久学的表率,做懂政策、懂业务、懂经济、能依法照章办事的内行。要通过学习,促使委员增强一心为民的责任感、提升能力的紧迫感、加快发展的危机感;树立起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智能结构优化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力求认识上有新提高,思想上有新境界,能力上有新拓展,作风上有新改进,服务上有新水平,创新上有新突破,实践上有新创造;学会用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用发展的眼光判断形势,用与时俱进的理论指导实践,用适度前瞻的思路推动工作。其次必须开展好各项活动不断拓宽委员知情途径。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政协只有恪守亲民、爱民、知民、便民、利民、一心为民和先人民之忧而忧,为人民之乐而乐的工作理念,切实把这种理念化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才能真正树立人民政协的良好形象,真正帮助党和政府赢得民心、凝聚力量。民情应当是我们最为需要关注的,各专委会都应在这方面下功夫,积极为委员建言献策提供有益的平台、开通委员知情之门。只有委员知情,委员的提案才有说服力、才有可行性。再次就是要组织好集体提案。要针对各专委会的特点,选择好课题,组织委员搞好调研,调查研究是政协履行好职能的前提和基本功,只有搞好调查研究,政治协商才有实效性,民主监督才有针对性,参政才能参到要害处,议政才能议到点子上。也只有通过调查研究、经过多方论证,提案的质量才能上台阶,才能为党政决策服好务。在这一方面,各专委会要多花点心思、开通脑子,务必走出一条好路子。

三、要不断完善制度,力促政协提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提案工作成效的取得,不仅仅在于提案的提出,更重要的是在于对提案的办理,而提案人与提案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是提案委员会责无旁贷的责任。首先,应进一步健全提案工作制度。明年不仅要在提案的提出、建帐、立案、转办、督办、归档等各个环节上完善制度,同时要在政协内部网络上完善好运作体系,等条件成熟,我们政协网对外时,能够达到随时都可任意查阅的程度;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践证明是一种好的方式,也应把它当作制度来抓,当作常项工作来抓,评议方案与结果要在网上予以公布。其次,要加强与各专委会的联系与合作。专委会是政协各项工作的枢纽,提案的提出关键也在于专委会、在于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委员,因此,提案委员会应积极地发挥好专委会作用,利用各专委会开展各种活动的有利时机,引导委员在平时就要了解掌握好县情,为提案的提出早作准备。第三、要密切与各承办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说提案质量是提案的基础,那么办理好提案才是提案的生命,提案的办理应该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因此,作为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中间环节的提案委员会应主动挑起自身的职责,要经常深入到各承办单位,当面倾听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所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为人民着想、为事业着想以我们政协的方式为他们排忧解难,帮助他们向党政决策层出好谋献好策。第四、提案督办工作要进一步细化。在坚持政协领导领衔督办等好的做法的同时,要将每条提案都落实到各专委会、各个负责人,实行提案督办按季度报告,使政协的提案真正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第2篇: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

今天,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联合召开全县建议提案交办工作暨总结表彰会议,首先,我谨代表县政府向兢业业、无私奉献的办理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刚才,根朝同志作了办理工作报告,名远同志和利祥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今后的办理工作再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总的来说,认识有所提高,领导更加重视,工作更加扎实,成效更加显著。但是,仍有部分单位和办理人员对此存在认识上的差距,如有的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有的答复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有的对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肯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去解决,问题解决率低;有的把答复当作办理工作的终结,与代表委员联系不够密切,仅仅满足于办复率;有的没有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仅仅由经办人员起草答复了事,等等。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严肃提出了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关键在于对办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因此,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增强“三个意识”、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增强公仆意识,把办理工作作为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具体行动;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履行职责,自觉尊重代表和委员的法定权利;增强民主意识,发挥代表与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把被动应付办转变为主动认真办;把建议提案当作一般问题办转变为本单位重要事务办;把单纯完成任务转变为重在提高质量,解决实际问题。深刻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具体而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认识。

(一)落实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必须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根本宗旨就是执政为民,千思百虑为人民群众着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事,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谋利,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处各个岗位,来自各条战线,广泛联系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所提的建议和提案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就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如果连建议提案都不愿办,办不好,又何谈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又何谈忠实代表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为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增强公仆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认真办理好每一件建议和提案。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保障代表、委员民力的实现,是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据法律和政协条例把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建议和提案反映出来,这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因此,承办单位要通过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我们正处在一个承前启后、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各级各界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当中荟萃了各类人才,政府工作正需要他们的监督支持,需要他们积极参政议政,献计献策。他们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对于促进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以及政府工作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途中,更加需要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吸取群众智慧,通过扎扎实实地办理一批建议提案,进一步理清思路,调整决策,有效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不断创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法

面对新形势下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创新方法,完善制度,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一是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将重点建议提案纳入政务决策。经济建设是全县工作的中心,办理工作要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今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之年。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发展水平,增强发展后劲”的经济工作总体要求。具体落实到办理工作,就是要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有关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国企改革、产业项目建设、完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要建议提案纳入政务决策,积极采纳代表委员有重要价值的建议和意见,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办事情、作决定的重要依据。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要深入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予以解决,并通过办好这类建议提案,进一步开阔视野,创新思路,推进经济建设更快发展。

二是要突出重点,创造条件多办让代表委员满意的实事好事。办理建议提案不能满足“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待”,关键在于落实到位。一个行动胜过一打宣言,“天下之事,虑之贵详,行之贵力”,只有尽心尽力办实事好事,才能赢得代表委员的满意,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所以,我们的办理工作务必从“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出发,倡导求真务实精神,讲实话、摆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对于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能够办到的,就应该立即办理;凡是能够争取解决的,就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去解决;确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现实条件不具备,短期内不能办到的,也应实事求是、老老实实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让他们知情理解。当前,我们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办的事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而当前的财力、物力、人力都有限,必须握紧拳头保重点。各承办单位都要筛选几件重点建议提案,集中力量办几件有影响、有实效的实事。

三是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千方百计解决好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经济体制改革,所有制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改制,这些都无疑会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牵涉到千家万户。如何正确地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这也是办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各承办单位都要密切注视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扰忧解难。当前,企业改革、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民增收、城市建设和管理、基础设施改善等问题都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各承办单位都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解决,绝不能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

四是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各承办单位要将办理工作当作本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手段,当作贯彻落实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充分听取代表和委员对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及建议,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改革和减少行政审批,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先进管理体制,把政府工作推上一个新水平。同时,要通过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狠抓机关作风的转变。办理工作不能搞“闭门造车”、“文来文往”,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彻底清除推诿应付思想,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通过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对于重要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到基层去调研,到现场去办理。要主动与代表委员加强联系,增进感情,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见面率。要着力提高办理工作实效,有针对性地从群众最盼、最急、最忧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那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的突出问题。

三、切实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

办理工作抓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我们一项经常性而又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各承办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办理水平,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力求办理工作有“三新”。

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领导办与机关办的关系,要求领导率先垂范。作为单位领导不能只挂帅,不出征,只挂名,不办理,而是要扎扎实实抓办理工作,做到五个亲自,即亲自过问办理工作,亲自把好答复件的政策内容关,亲自办理一些重点建议提案,亲自督促落实办理的成果,亲自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二是正确处理自身办与合力办的关系,吸引外力共同办理。经济工作实行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办理工作同样可以公开办理,招贤引智。要改变过去那种封闭式办理为开放式办理,注意引进外力促进办理。一方面要联系好有关单位,共同配合,办理好重点建议提案;另一方面尤其要密切联系好代表和委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可以邀请他们一起调查研究,参与办理,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办理工作,而且有利于融洽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办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把办理工作当作推动业务工作的动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各条战线,有些建议提案虽然是局部的、具体的问题,但都带有很强的普遍性。对此,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孤立、简单、草率地处理问题,而应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中找出带规律性、普遍性的东西,加以分析研究,通过办理一件建议提案,达到解决一批类似问题的效果。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把办理工作当作改进机关工作的重要环节来对待,充分发挥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参谋、咨询作用;传递群众信息、反映社情民意的作用;促进和支持、监督政府工作的作用。把办好建议提案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3篇: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

县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期间,政协委员向县政府提出了很多中肯、合理的提案。今天,召开县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这是我县认真贯彻“两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刚才,县政协领导就去年的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了总结,对今年的办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讲得很好,很有指导意义,各承办单位一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好讲话精神,切实抓好今年的办理工作。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推进办理工作跃上新台阶

县政协八届四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对县政府工作提出了提案86件。提案内容涉及城市建设、道路交通、文教卫、农林水、旅游开发、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方面,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丰富人民群众生活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各承办单位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与委员和广大群众的联系,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努力把今年的提案办理得更好,让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满意。县政协及县政府领导班子都极其重视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工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关注民生等方面的提案这对各承办单位、部门提供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单位、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

一要认识到,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责和要求。政协委员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接受工作监督,认真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同委员、工商联和社会团体的联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办好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自觉接受监督的要求,是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责。

二要认识到,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一个重要渠道。政协委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所提提案汇集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包含了委员的真知灼见,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意见,认真办理这些提案,有利于汇集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拓宽工作思路,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使政府工作更加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减少决策和工作失误,也有利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要认识到,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是(来源:文秘站)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一个重要体现。政协委员提案大多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和切身利益。特别是重点提案,关注的都是我县发展大局中的重大问题,体现了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要格外重视,认真办理。要通过认真办理提案,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真正体现执政为民。

二、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办理实效

一是领导重视。从这几年的提案办理工作实际来看,提案承办单位越是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办、亲自督查的,办理效果就好、质量就高,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就越高。今年的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具体工作抓实、抓好,及时部署,制定办理方案,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负责办理;对一些事关全局、政策性强、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办理方案,主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是创新机制。要不断吸收借鉴历年办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实行办理工作定期通报制度,适时召开督办会,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做到个案跟踪、全程督办,使办理工作更富有成效。对委员不满意的提案答复,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提高提案的落实率。承办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提案的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职能的,各承办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三是加强沟通。领受提案办理任务后,承办单位要主动联系委员座谈,座谈内容不局限于所办理提案内容,还虚心听取委员对其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案办理过程中,政府办要组织开展实地考察、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承办单位与委员的沟通联系,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委员所提提案的背景目的和要求,征询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使办理工作的对策措施更加合理可行,保证办理质量和效果。对委员反馈不满意的提案要认真对待,多加协调,督促承办单位与委员多见面多沟通,取得谅解和支持,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办理,规范答复。

四是加强督查。政府办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经常了解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办理工作突出、委员满意的部门予以表扬,对办理拖沓、敷衍塞责,委员普遍反映不满意的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入问责程序,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追究责任。

五是因地制宜。委员提出的建议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落实与解决;因为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经过努力可以完成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实现;因客观原因当前确实不能解决的,也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已经承诺委员的事要经常“回头看”,哪些已经落实了,哪些还没有落实,没有落实的还要及时向委员说明情况,解释清楚,真正说到做到,取信于政协委员,取信于广大人民群众。

三、改进办理方式,提高办理质量

一要做到按程序办理。规范提案的签收、批办、分办、承办、拟稿、核稿、签发和答复等办理流程,答复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实事求是、诚恳谦逊、注重细节,文字要通顺精炼,答复内容要经过县政府领导把关签署意见。

二要做到按时限办结。各承办单位要在交办会后的三个月内办复,未能按时办复的,承办单位要及时书面向县政协提案委、县政 府办建议提案科说明情况,并采取有力措施,抓紧研究办理;对于个别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十天内向县政府办退件并说明情况,提出新的承办单位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另行处理。

三要把提案办理[,!]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将提案内容、承办单位对提案的答复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和其他信息公开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提高办理质量。

四要把提案办理与落实县委、政府的决策结合起来。力争做到办理一件提案,解决一个问题,激活更多工作思维,带动更多问题的解决,多为群众办一些实事。

第4篇: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

一、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促进了政协提案的办理。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我们来讲尚属首次,是一种尝试。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开展,得到了提案承办单位的重视支持,今年的×××件提案在评议活动开展之前,尚有×××件未见回音,而现在已基本上办复完毕。其

二、促进了政协委员与政协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我们通过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到各承办单位走访、座谈,促成委员与承办单位之间面对面协商、沟通,使承办单位得以当面向委员作出了解释、也使委员能当面向承办单位陈述自己的见解,使委员与承办单位达成了共识,推动了提案的办理。其三,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效果很好。从今天的评议情况来看,建设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扎扎实实抓好提案办理工作,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同志具体抓、办公室主任承办的提案办理工作机制,能办的快办、办好,难办的也通过多方努力、积极想办法出主意谋求解决问题的良策,同时广泛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切实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在评议中,建设局也反映了他们的困难、指出了不足、提出了今后的设想,参评委员还积极就城市建设建言献策,这对于推动我县城市建设是十分有益的。也正是由于建设局的重视,所以民主评议的结果也是相当令人满意的,今天参评的委员人,投出满意票的达,满意率达,这充分说明了建设局办理政协提案的成效;可以说,今天的评议不仅是一次民主监督的有益尝试,也是一次实实在在的建言献策会,效果很好,达到了我们的预期目的。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得到了市政协领导的肯定,市政协李品行主席曾就此作了指示: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民主监督的有益形式,要大胆尝试、认真总结、加以推广。因此,今后,县政协将进一步加大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力度,明年要在部分提案承办单位之间开展这项工作,以扎实推进政协的提案工作。

二、要进一步抓好提案工作、促进提案质量上水平。

首先要努力构建“学习型”政协,为提高委员履行职能的能力打好基础。学习是进步的根基,面对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知识经济时代,各专委会和全体政协委员必须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境界、一种终身追求,坚持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的发展观等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理论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做深入学、全面学、持久学的表率,做懂政策、懂业务、懂经济、能依法照章办事的内行。要通过学习,促使委员增强一心为民的责任感、提升能力的紧迫感、加快发展的危机感;树立起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智能结构优化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力求认识上有新提高,思想上有新境界,能力上有新拓展,作风上有新改进,服务上有新水平,创新上有新突破,实践上有新创造;学会用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用发展的眼光判断形势,用与时俱进的理论指导实践,用适度前瞻的思路推动工作。其次必须开展好各项活动不断拓宽委员知情途径。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政协只有恪守亲民、爱民、知民、便民、利民、一心为民和先人民之忧而忧,为人民之乐而乐的工作理念,切实把这种理念化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才能真正树立人民政协的良好形象,真正帮助党和政府赢得民心、凝聚力量。民情应当是我们最为需要关注的,各专委会都应在这方面下功夫,积极为委员建言献策提供有益的平台、开通委员知情之门。只有委员知情,委员的提案才有说服力、才有可行性。再次就是要组织好集体提案。要针对各专委会的特点,选择好课题,组织委员搞好调研,调查研究是政协履行好职能的前提和基本功,只有搞好调查研究,政治协商才有实效性,民主监督才有针对性,参政才能参到要害处,议政才能议到点子上。也只有通过调查研究、经过多方论证,提案的质量才能上台阶,才能为党政决策服好务。在这一方面,各专委会要多花点心思、开通脑子,务必走出一条好路子。

三、要不断完善制度,力促政协提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提案工作成效的取得,不仅仅在于提案的提出,更重要的是在于对提案的办理,而提案人与提案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是提案委员会责无旁贷的责任。首先,应进一步健全提案工作制度。明年不仅要在提案的提出、建帐、立案、转办、督办、归档等各个环节上完善制度,同时要在政协内部网络上完善好运作体系,等条件成熟,我们政协网对外时,能够达到随时都可任意查阅的程度;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践证明是一种好的方式,也应把它当作制度来抓,当作常项工作来抓,评议方案与结果要在网上予以公布。其次,要加强与各专委会的联系与合作。专委会是政协各项工作的枢纽,提案的提出关键也在于专委会、在于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委员,因此,提案委员会应积极地发挥好专委会作用,利用各专委会开展各种活动的有利时机,引导委员在平时就要了解掌握好县情,为提案的提出早作准备。第

三、要密切与各承办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说提案质量是提案的基础,那么办理好提案才是提案的生命,提案的办理应该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因此,作为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中间环节的提案委员会应主动挑起自身的职责,要经常深入到各承办单位,当面倾听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所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为人民着想、为事业着想以我们政协的方式为他们排忧解难,帮助他们向党政决策层出好谋献好策。第

四、提案督办工作要进一步细化。在坚持政协领导领衔督办等好的做法的同时,要将每条提案都落实到各专委会、各个负责人,实行提案督办按季度报告,使政协的提案真正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第5篇: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

(一)完成基本情况

20*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件实事”包括58个项目,共到位资金近14.15亿元,惠及人群从农村到城市、从小孩到老人、从弱势群体到广大市民。实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弱势群体就医、就学、就业等压力,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美化了市容市貌、提升了城市品位,提高了城市道路通达率,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密切了政群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真正做到了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十件实事”在结合*财力、物力实际的基础上,立足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广泛吸纳市民意见和群众呼声,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各实事承办单位、综合服务部门和各区、市、县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克服了凝冻灾害、资金短缺、原材料价格上涨、金融危机冲击等诸多困难和不利因素影响,确保了实事项目如期完成,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主要是得益于以下几点:一是群众高度关注。在2007年底,我们就通过*日报、*晚报、贵州都市报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征求20*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的实事项目。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发来了信件、电子邮件共700多条,这些意见和建议非常宝贵,根据征集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最终确定了20*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的“十件实事”项目,切实做到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二是领导高度重视。20*年的实事项目从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到最终如期完成,始终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李军书记、袁周市长经常深入基层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多次向有关部门过问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亲自协调处理实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也积极帮助出谋划策并多次进行视察、检查,确保了实事项目年底如期完成。三是部门高度负责。在实事项目的建设中,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统筹安排下,齐心协力、通力合作、精心组织,以饱满的热情和奋发的精神确保了实事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应该说,各部门去年的配合协作水平和效果都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督查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在制定20*年实事之前,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各实事承办单位反复对接,多次研究,将实事项目纳入年度预算,确保了实事项目的资金来源稳定,切实做到了早安排、早对接、早组织、早落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以及全市督查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作用,坚持每月追踪督办、形成月报告制,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反馈落实情况,为实事的完成提供决策参考,抓得很好很到位。

(二)存在的问题

关起门来讲,虽然全市实事项目向社会公布的是如期完成,但由于受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还是有个别实事未能完成预期目标。如:建成*护理职业学院金阳新校区并实现搬迁,开工建设妇幼保健院综合病房大楼,在*一中原址建设生态公益性项目,完成桐木岭戒毒康复农场主体工程等项目。这些项目未能完成,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凝冻灾害、资金短缺、原材料价格上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等不利因素,造成我市实事项目有效建设工期缩短,资金筹措困难,实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超出概算规模等,一定程度上造成实事项目的实施困难。同时,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有些项目业主单位没有建设经验,不知道怎么推进项目建设,对项目进度也造成了影响。有的项目领导虽然重视,但下面重视不够,安排不熟悉业务的人员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由于不熟悉相关程序和业务,造成往返跑、多次跑等现象,延长了前期手续办理的时间,降低了办事效率,造成后期建设时间不够,不能按期完成工程。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

二、20*年建议提案工作的基本情况

20*年,市政府系统共完成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556件,涉及承办单位68家,办复率100%,满意率达99.5%以上(其中,省级建议提案满意率为100%),较好地完成了办理工作目标任务。回顾20*年的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做法和特点:

(一)高度重视,将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市政府历来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将其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作为广纳民意、集中民智、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政务来抓。袁周市长反复强调这个问题,多次在有关会议上要求市政府各部门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位副市长高度重视,积极把办理建议提案同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做安排、抓落实;各区、市、县和市政府各承办部门对办理工作也非常认真,许多部门一把手还专门召开会议对办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将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一些重要的建议提案积极出面协调办理;同时,市政府办公厅也加大了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力度,使办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诚信沟通,不断创新办理工作方法

东方文化有个特点是:只有人敬人,没有人怕人。建议提案工作只有做到百分之百的沟通,才有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满意。去年,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厅把办理工作的主题确定为“诚信沟通”,下发了《关于统一寄送20*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的通知》,对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的“沟通”环节做了硬性规定(以代表委员在《征询意见表》上的签字为考评依据),各承办部门按照要求,一改以往“文来文往、你问我答”的简单办理方式,采取请进来座谈、走出去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实现了“沟通率达100%”的目标。一些部门和单位还创新出了一些好的方法,值得表扬。如云岩区提出了“三个主动”,即:主动联系、主动邀请、主动汇报的办理要求;南明区制定了《南明区建议提案办理考评办法〈暂行〉》;市财政局提出了“一是要细心,二是要耐心,三是要多费心”,要求将心比心,用心抓好办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制作《建议提案回复工作征求意见表》,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认真听取代表委员对支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些办理方法创新,都为进一步强化办理工作,实现“诚信沟通”目标,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强化落实,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在办理工作中,市政府及各承办部门结合实际,把办理工作和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以及解决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同推动本部门工作结合起来,强化落实,使一批代表、委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解决。如市政协主席会议督办提案《加固油榨街青年路段的维修,减少车辆行驶、行人出行的危险》交市政府办理后,市政府十分重视,市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多次实地查看、研究后,决定投资2500万元对青年路进行改造,经过相关部门的努力,该道路改造工程已于去年12月16日完成。又如针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在我市实行医院门诊病历‘一本通’”等建议,市卫生局经过认真调研后,从20*年10月8日起,在我市9家市级医院正式启用了《*市市级医院统一门诊病历本》,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落实好代表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去年9月中旬,袁周市长又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市政府办公厅从157位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询意见表》反馈的意见中梳理出来的“关于取缔文昌北路露天垃圾站”等20个问题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并责成市政府督查室将这20个问题的落实纳入目标单项考核。市政府办公厅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并进行了督办,确保了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做好今年实事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十件实事

2009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的实事项目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定通过,为确保完成今年目标任务,我讲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十件实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市委、市政府坚持每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这对加快城市基础建设、解决群众实际困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取信于民的政治高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通力配合,集中精力把“十件实事”抓好抓实。

2.认真抓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早启动实事项目。对已经列入“十件实事”的项目,承办实事项目的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抓紧制定方案并开展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组织、早落实;各具体承办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合理地做好各项前期组织、协调准备工作,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必须严格项目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时限和具体任务数量;对服务项目的实事,要坚持利民、便民、服务于民的原则,做到服务落实、效果扎实;相关综合部门在服务全过程中,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事节奏,多方安排和筹措资金,全力配合、积极协调,力争2009年“十件实事”在3月初全面启动。

3.建立责任制,确保“十件实事”落到实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十件实事”42个子项已进行责任分解,建立责任制,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市、县)要具体抓好承办落实。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向市委、市政府负责,向分管市领导负责。每月25日前要将项目具体实施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市政府。

4.加大督查力度,严格目标考核。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实事项目按惯例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实事项目考核制、验收制。凡是未完成实事任务的承办单位和协办部门,市政府要予以通报,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市、县党委和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十件实事”的圆满完成。

(二)关于建议提案工作

今年省、市“两会”结束后,市政府已收到省人大代表建议12件、省政协提案73件、市人大代表建议130件、市政协提案345件,共计560件,涉及71家承办部门。下面,我就今年的办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1.进一步深化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各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和职责。应该看到,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我们的办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与时俱进,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深化认识。当前,正在开展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代表委员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并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后提出的,许多建议提案非常好,有分析、有对策,对于帮助我们做好政府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把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办好、落实好,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就是对科学发展观最生动、最具体的贯彻落实。李军书记在今天全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就“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落实好这个总要求。二是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深化认识。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利的重要形式,如何对待和处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是关系到尊重人民群众的民利的重要问题;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职能的一条重要渠道,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否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关系到是否尊重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权利,关系到政府工作是否做到自觉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各承办部门一定要自觉把建议提案的办理作为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过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办理工作。三是要从加快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深化认识。市委八届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抢抓机遇进一步加快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就我市如何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了市政府要着力做好抢抓机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提升宜居宜业宜游城市品质、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巩固和增强生态优势、构建和谐*、打造一流政务服务环境等八个方面工作。很多建议提案都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围绕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出了的,因此,我们要善于把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与建议提案办理结合起来,把办理工作作为向代表委员、向人民群众问计求策的过程,共同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2.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质量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生命。今年,各承办部门要把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作为一个重点来抓,努力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与代表委员的沟通率、部门领导审阅把关率、办复率三个方面达到100%)、“四个满意”(即在办理态度、办理过程、办理方法、办理结果四个方面让代表委员满意)。为此,一是要端正态度。各承办部门必须进一步端正态度,自觉把办理工作与转变政府工作作风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负责、充满感情地抓办理工作,要切实做到“不能不办、不能漏办、不能慢办、不能虚办”。二是要及早安排部署。2月23日,晓东常务副省长在省政府建议提案交办会上强调:“对于因为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到位而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省政府将在明年的交办会上予以通报批评。”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安排部署好办理工作。为了提高交办准确率,按照市政府分管领导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厅2月23日召集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的同志,就今年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建议提案交办工作进行了研究,但交办不准确、不全面的情况难免存在,各承办部门今天领回任务后,要立即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研究,对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交办件,要求在一周之内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对接并重新交办,要坚决杜绝因交办环节出问题而延误全市办理工作的情况发生。另外,参会单位回去后要尽快安排部署,明确好任务,落实好责任,确保办理工作快速高效进行。三是要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去年,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各承办部门在与代表委员的沟通环节上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充分肯定和认可。但也有个别部门个别同志认为加强沟通是麻烦事,存在畏难情绪,这种情绪最终必将影响办理效果。各承办部门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麻烦情绪,采取多种层面、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全面了解代表委员所提问题的真实情况及意图,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四是要认真答复。答复在办理工作中占的份量很重,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代表委员是否满意,必须高度重视做好答复工作。首先是答复格式要规范,称谓要准确。其次是答复内容要准确、全面,做到有问必答,对于暂时不能解决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讲清原因以及下步工作打算,争取代表委员理解。再次是审核把关要严。近年来,我们发现个别承办部门的答复件虽然有领导签发,但文中内容却表述不清,所答非所问,说明这些部门分管领导或责任人在审核把关环节上存在着敷衍应付的问题。今年,我们在三个“百分之百”中提出了部门领导审阅把关率</SPAN>100%的要求,就是希望各承办部门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各承办部门主要和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把好关,确保答复质量。我强调一下,今年各承办部门的答复件必须全部由各部门一把手进行签发。

3.进一步提高办理实效。办理建议提案不能仅仅满足于、停留于对代表委员进行答复,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办理过程,吸收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切实解决问题、推进工作。为此,各承办部门要把办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提高办理实效上来,千方百计提高落实率。一是要把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重点,切实抓好落实。从目前的基本情况来看,今年省、市“两会”建议提案中涉及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有130余件,涉及畅通工程的有80余件,涉及教育、医疗卫生工作的有90余件,涉及改善基础设施、财政金融方面的有120余件,涉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有30余件,这充分说明代表委员们对我市城市建设管理、返乡农民工就业、交通拥堵、教育医疗以及扩大内需等热点、难点问题十分关注。对这些事关民生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办理。对应该解决又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加快解决落实;对应该解决但目前条件不具备的问题,要列入工作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能久拖不决。二是切实抓好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今年,市政府将实行“重点建议提案领衔督办”计划,即选择一些事关大局、事关长远、事关民生的重点建议提案明确由分管市领导亲自领衔督办。相关承办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办理工作做好。另外,我强调一下,今年凡是承办件数在30件以上的部门,要选择1—2件作为重点建议提案,由主要或分管领导亲自督办,确保取得好的效果。三是要加强督促检查。一方面,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单位,要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编发督检通报,对承办大户和重要建议、重要提案要组织现场督办。另一方面,各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也要加强对本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6篇: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主动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集体访案件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把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过程变成凝聚民心、激发民力的过程,真心实意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提高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促进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在为民办实事上实现新突破。重点围绕支农惠农、科教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问题、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民生基础工程、困难群体救助等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梳理,确定一批为民服务实事,加大办理力度,努力达到群众满意。

(二)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实现新突破。围绕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干部作风、劳动关系、涉法涉诉、环境保护、农村换届选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细致排查,确定一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目前尚未处结和结服的集体访案件,加大解决力度,努力推动“案结事了”和息诉罢访,确保处结率达到100%,结服率达到85%以上。

三、方法步骤

(一)深入排查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基层,采取座谈讨论、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民意恳谈等形式,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流,全面了解群众所思、所需、所盼、所忧,确定一批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集体访案件及工作方案上报市群工办。

(二)落实推动阶段(6月15日至11月30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为民办实事、解难题工作力度。一要加大政策推动力度。对涉及面上问题,尽快出台、修订或完善惠民政策,统筹规划、积极实施,确保落实到位。二要加大为民服务力度。健全服务网络、服务体系和服务制度,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简化办事程序,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三要加大困难弱势群体帮扶力度。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形式,持续开展爱心捐助、结对帮扶、志愿者行动等主题实践活动,与困难群众形成帮扶对子,办实事解难题。特别是要抓好对低保人员、边缘家庭、孤残儿童和孤老遗嘱等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积极为困难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四要加大重点案件化解力度。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和包处重点案件制度,将重点集体访案件全部纳入党政领导接访和包案范围,严格落实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化解、包思想转化、包息诉罢访的“四包责任制”和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包案措施,加大化解力度,该解决的解决、该帮扶的帮扶、该疏导的疏导,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进行自查,形成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区群众工作委员会。区群众工作委员会将一方面通过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察看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深入基层走访群众,了解为民服务实事是否办理到位、重点集体访案件是否化解到位等,测评活动成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活动中的有效措施和办法,总结提炼,形成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区工委、管委研究决定,成立山保护区群众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抓好全区“办实事解民忧惠民生,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活动的开展。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王洪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抓好落实,努力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7篇: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高度重视,落实“五个到位”。一是警力、物质保障落实到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向办案业务部门倾斜,打牢调解工作的物质基础。两个民庭各配备7名干警、三个派出法庭各配备5名干警、立案庭配备4名干警,并优先保障办案用车、办案经费及电脑等办案装备,努力创造良好的办案条件,为调解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人力、物质保障。二是奖惩激励落实到位。强化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将调解率、巡回办案率、服判息诉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及民事法官绩效考核并实行重奖重罚,鼓励审判人员主动采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三是工作要求落实到位。为了使民商事案件能够圆满解决,在调解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一二三四五”工作要求,即: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案件处理的“第一选择”,强化调解理念;坚持自愿、合法“两个原则”,依法规范调解;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交叉点、法理与情理融合点“三个切入点”,及时公正调解;做到公开调解过程、公开案件事实、公开双方证据、公开调解结果“四个公开”,提高调解水平;尽到以爱心赢得当事人认同、以诚心赢得当事人信任、以耐心赢得当事人理解、以公心赢得当事人尊重、以恒心赢得当事人支持的“五心之责”,增强调解能力。四是典型示范落实到位。培植调解典型,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充分调动了法官调解积极性。五是人才发展落实到位。对办案数量多、调解率高、没有涉诉案件、有基层法庭工作经验、民主测评得票高的干警在晋级提职时优先考虑。近3年来,广南法院5名法官因调解工作出色被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

(二)更新管理理念,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变平面化管理为立体化管理。以开展“调解能手评比”活动为载体,着重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利用纸质报表、台帐和法院内网动态跟踪全院调解结案情况;不定期组织内部经验交流,总结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能,推广调解经验;评查回访调撤案件,查调解案件质量,看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的评价,促进调解工作规范;开展调查研究,剖析调解工作存在问题,总结司法调解实践经验,推广调解工作的新成果。从而改变过去调解只看指标、仅有结果的状况,使调解评比动态化、调解管理规范化、调解经验理论化,调解成果效益化,有效发挥立体化审判管理的效益。二是变段落式调解为全流程调解。为提高调解成功率,广南法院实施案件“全流程”调解,把调解环节前移,从案件立案阶段即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为调解成功打好基础;进入审判程序后,审判人员接手案件就通过电话、约谈、走访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分歧焦点、掌握诉讼心理期望,做初步协调工作;庭审中强化调解,在吃透案情基础上分清责任,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判决前进一步释明法律,敦促当事人自愿调解;对少数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判后继续做协调和法律释明工作。通过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多年办案零上访。三是变单一型调解能手为全能型调解能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狠抓干警调解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能力训练,加大“双语”培训力度,变单一型人才为全能型人才。让干警会做思想工作,会做群众工作,会做宣传工作、会做协调工作;通过一批老法官的言传身教,带动年轻法官调解能力迅速提高。

(三)创新调解方法,落实“四个转化”。一是在实践中把“法律理论”转化为“调解方法”。在吃透案情基础上,让法官充分履行法律释明权,使法律理论成为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展示同类判例的权威依据,督促当事人正确面对诉讼风险,主动接受调解。二是先进行“冷却处理”再转化为“热情服务”。对矛盾积怨深、对抗性强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先对当事人进行“冷却处理”,不马上组织双方正面接触,让双方先冷静下来,在增进双方理解基础上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释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说服其接受调解化解矛盾。三是把“坐堂问案”转化为“巡回调解”。在巡回办案中注重对民意、当地风俗习惯的采集、分析和运用,做好案件的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在审理时注重抓住主要矛盾,一方面了解他们的心理预期,拟定初步调解方案;另一方面法律释明到位,严肃法律教育,打破他们法外获利的侥幸心理,引导他们协调解决纠纷。四是把“说情人员”转化为“调解骨干”。充分利用中国社会所具有的“人情社会”特色,将一些当事人信任并委托向法官“打招呼”的说情人员作为做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让他们理解法律,并主动邀请他们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做委托者的思想工作,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从而为案件成功调结作好铺垫。

(四)拓宽调解渠道,健全“四项机制”。一是在法院内部建立覆盖整个辖区的调解互动机制。在民事调解工作方面形成以县院两个民庭为中心,东南角有八宝法庭、西南角有珠街法庭,西北角有珠琳法庭,覆盖全县案件辖区的调解互动网络。二是建立社会联动调解机制。与县司法局、妇联、交警等单位建立诉调对接关系,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涉军案件合议庭”、“青少年维权岗”、“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法庭调解进交警”等专门调解组织,与相关单位共同研讨诉调对接当中存在的 问题,促进诉讼调解联动机制运转顺畅。三是建立全员参与调解机制。对群体性纠纷、涉及民生的重点案件,主动汇报并邀请院领导参与调解,从而在院内形成独任庭、合议庭、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共同参与、上下联动的调解机制。对上级机关和社会群众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参与协调,化解矛盾;对疑难复杂案件、判决确有难度的案件,则邀请人民陪审员、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力的人员参与协调,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四是建立案后释疑回访机制。坚持把法律释明延伸至案件结束后,对调解结案但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审判人员主动电话督促、上门催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督办,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2013年1至10月,五个民事审判部门共动员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262件,执结标的814.25万元,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社会矛盾愈复杂激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办案经费保障标准偏低,物质装备较为滞后,辖区山高坡陡路远,物价上涨加快,办案成本高,工作难度大,工作任务重,巡回办案干警缺乏安全感。

2、案多人少问题依然存在。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需要耗费法官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化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进展。

3、少数当事人有滥诉的现象。有的原告把一纸诉状交到法院便无法联系,出现法官们戏称的“原告也要公告送达的尴尬”,部分当事人难寻,更难的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缺席审判案件增多。

4、诉讼调解要求严格。《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时,一方当事人又反悔,导致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5、人误导干扰。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了开辟案源收费,进村入户动员老百姓打官司,把小事扩大,大事搞炸,增加法院工作负担和社会不和谐因素;有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而律师、人不同意并误导;有的律师、人为了收取费而鼓动原告不撤诉“将官司打到底”等,给法院调解工作造成困难。

三、加强和改进法院民事调解的建议

一要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升调解能力。法官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准确归纳矛盾和纠纷焦点,坚持调解必须合法的原则,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和程序的的处分权,保证调解实体和程序的公正。针对有些法官不会调、不愿调的情况,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不断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以增强调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可以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等形式,提升法官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二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激发调解工作热情。加大对减少申诉率、增加自动履行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加大表彰奖励力度,以激励广大法官多以调解方式结案。针对当前民事缺席案件审理,特别是公告缺席案件的审理,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台账,登记务工人员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的反馈信息,做到有址可寻。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在形成诉讼后,人民调解委员将掌握的信息及时与审判人员反馈、沟通,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便于诉讼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建立调解协议效力,明确签字确认制度。针对巡回审判调解成功的案件,应规定法官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要征询双方意见,对于双方明确约定在调解书送达签收之时生效的,以送达签收为生效要件,但对当事人的意见应明确记录在案。如果双方表示同意协议当庭生效的,则调解协议经记载于法庭笔录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效力;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先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事后将打印好的调解书邮寄双方当事人签收保存。

第8篇: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法律援助作为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手段,不断开拓法律援助服务领域,树立“稳中求进、质量优先、注重基础、创立品牌”的工作理念,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惠济、平安惠济、法治惠济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建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案件补贴标准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1.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由房屋拆迁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案件的再审听证、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列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并根据新受案范围制作宣传材料,在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法院立案庭等处摆放宣传资料。(完成时限: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2.调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确保补贴标准达到应援尽援工作要求,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3.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6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二)完善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功能,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4.建立区法律援助中心标准化接待室。标准化接待室应处于临街一楼,设立无障碍通道,总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接待室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公示内容、统一放置法律援助明白卡等宣传资料。(完成时限:年10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5.加大对区法律援助中心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解决区法律援助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和法律援助办案设备、服务设施紧缺等问题。确保区法律援助中心配备电话、传真、复印机、上网电脑及业务用车,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完成时限:年10月;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三)全区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站)10个,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可就近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

6.在全区各镇办司法所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站)。在选点上,要充分考虑方便群众申请,确保城市符合条件的居民在2平方公里范围内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农村符合条件的居民在镇办即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受理点(站)要尽量选择在临街一楼。(完成时限:年10月;责任单位:各镇办)

7.加强受理点(站)规范化建设。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受理点管理规定,对受理点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考核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法律援助受理点(站)工作规范、受到实效。新增受理点应统一标识、统一内容。根据上级要求,11月份,对全区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受理点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每个受理点(站)全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件。(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四)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8.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法律援助。要强化对基层农村的宣传,注重对农民工、困难群众、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传,在每个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宣传栏,在工厂、劳务市场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法律援助统一宣传标识,要突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通过宣传,使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在全区达到80%,在农村达到50%。(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五)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建设

9.在我区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完成时限:年6月;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提高案卷归档率

10.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援助受理点(站)办案数量要达到170件,与去年相比,增长35%。(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11.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实现对案件的分级评价,提高办案质量。(完成时间:年10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七)继续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和内容,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12.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加强与区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的联系,认真做好农民和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介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八)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水平

13.选调优秀人才,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加强培训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14.积极使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区法律援助中心、各镇办)

三、工作要求

第9篇: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

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原则的制度,巡回办案制度在我国许多基层人民法院一直被广泛开展。本文拟通过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与完善进行论证与探讨,以期使这一制度能够在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同时更契合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全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人民法庭产生的历史渊源、存在的现实国情、运行的理论依据等方面分析了巡回办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巡回办案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了总结,归纳出这一制度的典型特点和运行中发现的现实不足。第三部分,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完善这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首先是对制度的具体运行加以规范;其次是更加明确法官在巡回办案过程中的职责;第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与协调。

「正文

人民法庭在我国人民司法的发展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其所体现的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深得民心。巡回办案制度作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存在与发展也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大力提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巡回办案制度是否还有其存在的必要,其存在空间究竟在何处,制度的运行尚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如何完善?这些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巡回办案制度存在之必要性

(一)制度形成具有历史渊源

作为人民法庭所特有的一种办案方式,巡回办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人民法庭的发展密不可分的:

[1]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就开始建立了巡回法庭和专门人民法庭。并且,在实践中较为系统地形成了独特的审判方式和作风。当时担任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马锡五同志,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不论乡间地头、树下炕头,有冤可以诉、有屈可以伸。 [2]“审理案件没有架子,没有官气,询问和气,耐心说服,不敷衍,不拖延,没有‘推事主义’和‘了事主义’作风”。[3]他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并在工作实践中创立了巡回办案、就地解决、注重调解等方法,也就是当时在边区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4]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庭建设不断加强,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提出,县人民法院逐步普遍建立巡回法庭。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基层人民法庭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案)》,使法庭工作前进了一大步。

“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没有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湮没,而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肯定,并成为人民法院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巡回办案制度”也成为人民法庭坚持“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制度存在符合现实国情

分析一个制度是否有它存在的价值,关键要看现在是否有适合其存在的现实土壤。虽然新中国已经成立了五十多年,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笔者认为,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而言,“巡回办案制度”仍然有其相当大的存在空间。

环境地理因素。中国是一个幅原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在中西部的许多农村、偏远山区,群众出行极为不便,去一次县城得背着干粮走上几天并不是奇闻。由于交通不发达,有的人一生也没有走出过深山,如果没有巡回法庭的法官来到深山里告诉他们法律为何物,他们也许根本不知道还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纠纷也因此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群众自然状况。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无庸置疑的是,许多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辖区群众的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而诉讼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使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不易接近司法、获得法律服务。他们迫切地需要懂法的人能来到他们身边,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去做。

矛盾纠纷性质。由于社会资源的配置越来越依赖市场,社会生活的磨擦系数大大增加,加之公民也越来越关切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群众要求诉诸法律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总体来看,在农村等地区,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简单纠纷,当事人双方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以解决。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也能使农村的社会关系更融洽、稳定。

(三)制度运行具有理论依据

从理论上讲,巡回法庭办案制度的运行既符合司法本质的社会性,也没有违背司法的被动性特征,更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司法的社会性本质。5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国际律协《司法独立最低标准》、亚太法协《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等国际文件,在阐述法院的基本职能时,都强调三点:一是保护所有人平安生活,二是促进实现人权;三是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表述不仅阐述了司法的性质,更重要的是它阐明了司法与人、权利、社会的关系。司法为法律而存在,而法律是为人与社会而存在的。

司法的社会性、人民性的本质决定了司法机关的一般社会属性应该是服务于社会。其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法院必须为大众提供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人民法院 的本质应体现为“为人民的法院”。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以人为本,具有服务意识。面对前来寻求权利救济的当事人,法官理应尊重他们,为他们的权利救济提供及时和便捷的服务。司法机关所出台的种种便民举措、利民制度其意义就在于使当事人感到在司法程序的运行中,他们的人格尊严得到了维护,人的法律及道德主体地位得以实现。

司法的被动性特征。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和专业性等特征,其中被动性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最显著的区别。没有争议就没有诉讼;没有就没有审判。如果争议在客观上没有发生,或者权利主体没有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争议的诉求,司法是不能主动介入社会生活的。这正是我们平时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

巡回办案制度是在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这些特定情况下推出的,由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做一些本来应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乃是现实所需。而巡回办案制度除收案、办案的形式和场所外,其他方面与普通审判并无区别,整个诉讼程序的启动仍然完全有赖于当事人的主动申请。巡回法庭“进山收案”却不“主动上门揽案”;巡回办案法官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司法服务时,也不针对具体个案提供意见。

由此可见,司法被动性的体现并非机械而刻板的,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所实行的诸如巡回办案制度等便民、利民的诉讼活动,其实质并没有违反“被动性”这一司法特征。

司法为民的客观要求。巡回办案制度所遵循的是“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其制度设计的初衷与 “司法为民”的要求完全吻合,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司法为民是指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不是指个别人,而是指人民的民权。由于中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不高,而高度职业化又使得司法的功能得不到应有发挥,没有能够产生应有的作用。因此百姓和有关部门希望司法能“回归人群,服务社会”。司法为民思想又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不仅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且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

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支配下,结合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形成的。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文化素质尚有很大差距。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低、社会纠纷的解决包括司法中投入的成本非常低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完成现代司法理念,并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巡回办案制度正是基于中国的这些现实国情而产生的。法官进山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了变化以外,法官对待事物的中立、平等态度并没有改变。在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法律的公正与透明更有保证。巡回办案能方便群众诉讼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效率得以提高。可见,不论是从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是实际运行的效果都充分表明巡回办案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其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二、巡回办案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作为一种既便利群众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办案制度,巡回办案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都广泛开展,极大方便了那些交通条件落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参加诉讼,使他们不用再为了打一桩官司而走上一天的山路,也不会为了开庭而耽误农忙时机。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都存在弊端,巡回办案制度也不例外。

(一)巡回办案制度的特点

虽然对巡回办案制度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各地巡回办案的形式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仍存在以下共同特点。

充分体现“两便原则”。[6]诉讼效益,是比诉讼效率的含义更加广泛的一个词语,它是指诉讼产出与诉讼投入的比例。效率是指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更多的司法公正,它的内容基本上可以纳入到效益之中,只有有效率的诉讼才能是有效益的,因为诉讼对司法的占用,就包括了时间资源。诉讼活动本身不创造任何的经济利益,其效益就表现在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巡回办案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这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是简易案件,可以做到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甚至当场执结,法院在诉讼中投入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设施、通讯、交通、设备等)、财力资源(人员工资、鉴定费、公告费等)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

进山收案是普遍形式。各地实施的巡回办案制度虽然各有特色,但进山(下乡)收案这一形式是普遍相同的。进山收案即是由人民法庭定期派出法官和巡回办案车前往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场立案。立案的标准主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官受理当事人的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地区,且可以立即送达,则法官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就地开庭审理此案,并尽可能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则由法官于审判结束后回到法院制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般只需于日后往返人民法庭一次,收取裁判文书,即可完成诉讼。

“就地开庭”是基本原则。除了因当事人双方相隔较远、案情复杂、收案后无法当日送达或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当天参加诉讼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巡回法庭的法官都能做到“就地开庭”。通过“就地开庭”组织村民旁听,一桩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时具备了法制宣传的作用,使老百姓通过身边人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明白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自己今后碰到类似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另外,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起到了良好的“镇定剂”作用。

注重调解是基本方法。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大多为人身伤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产生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更多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实践证明,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调解方式,能更好地做到 “定纷止争”、“息诉平判”,真正起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指导民调”是重要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能。鉴于我国农村的人口现状,生活在城市的人口毕竟较少数,更多的人是生活在与乡村若即若离的小城镇,小城镇不仅是各类纠纷解决的主要场所,并且对于其周围的乡村社会的民间调解也起着辐射作用。由于相当一部分人民调解员就分布在各个乡、镇当中,法庭人员通过巡回法庭下乡办案的机会对重点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既避免了枯燥乏味的书本学习,又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二)制度运行中尚存在的问题

运行成本仍需降低。巡回办案车的巡回路线多为山区,与平原地区的道路状况不同的是,山路为纵深型而非辐射型,由于山路之间没有交汇点,因此法官一天进山一般只能到一个地方,要降低诉讼成本,就要求在一个地区的案件能 相对集中在一天审理。

实践中有的地区巡回办案制度的运行成本与理论相比仍有待降低,其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百姓不知道巡回办案车何时来,在等待无望后不得已只能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自己前去法庭立案;另一方面,巡回办案车来到基层后,往往等待一天也没有群众前来立案,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都没能得以节约,违背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初衷。

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巡回办案路线的周期长,时间相对不确定。就目前巡回办案的操作来看,通常是人民法庭在保证日常工作的前提下,每周用一天的时间下乡办案,但由于人民法庭的辖区一般较大,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将辖区内的主要乡镇跑遍一次。对于一个地点的群众而言,等待巡回办案车的到来就是一个漫长而不确定的过程。

第二,人民法庭与各乡镇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沟通不够。在司法活动中,法院扮演的是一个居中裁判的角色,它与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巡回办案制度的实际运行中,乡镇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不可低估。如果巡回办案制度能得到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支持与协助,就是在人民法庭与当地群众之间架起了一个桥梁,前述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实践证明,凡是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工作做得到位,其协调作用发挥得较好的地方,巡回办案制度所取得的效果也越好,相反,巡回办案制度也往往容易流于形式。

办案形式尚不规范。巡回办案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在的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

有的法院把巡回办案制度仅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和树立政绩的资本,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工作。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这样既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真正目的,也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

有的法院一味追求办案的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他们提出将手提电脑和微型打字机带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小区巡回办案,100%做到当庭审判、当庭送达。如此过分压缩审结期限、不论案件具体情况一刀切的做法可能无法使程序正义得到切实保障,也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根本要求。

还有的法院将“巡回办案制度”内涵随意扩展,甚至“深挖案源”,上门立案,及时发现并解决纠纷。法院裁判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和“无诉讼即无审判”原则,法官深入群众主动了解介入纠纷,不仅不能真正化解矛盾,也不利于树立法官公正权威的形象。

物质配备尚显不足。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人民法庭的发展并不平衡。有的人民法庭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建设跟不上,相当一部分人民法庭缺乏交通工具和通讯工作。有的人民法庭办案经费严重短缺,连水电费、电话费都支付不起,审判工作难以开展。在一些边远山区的人民法庭,辖区面积大,法庭审判人员少,群众出行极不便利。这本应是最需要巡回办案的地方,但由于缺乏交通工具和无力支付高额的汽油费用,这些地区都无法实际开展巡回办案。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争取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

巡回办案不必兼顾执行。在巡回办案的同时兼顾执行自然有其快捷便利的优点,但却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法庭身单力薄,执行时无法形成强大阵容,收不到威慑的作用。二是法庭人员身兼数职,无暇对执行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把握不准,害怕办错案,不利于案件执结;同时,法官身兼数职,审执不分,亦不利于司法公正。

目前,已经有一部分法院将各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纳归院执行庭统一管理,法庭不再兼顾执行,笔者认为这是十分必要的,也将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三、对于巡回办案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巡回办案制度的具体运行

中立、高效都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应有之意,巡回办案制度的运行过程也需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不及”固然无法真正达到方便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理的目的,但“过之”又可能会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巡回办案制度的具体运行加以规定,使之兼顾中立、高效。

办案地区。一个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制度,除其本身的科学性外,社会成本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必不可少的。巡回办案制度亦是如此。这一制度主要是为部分地区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参加诉讼而开展的,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其实行的地区大多为农村及山区。但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农村都有必要适用这一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其农村已基本达到小城镇化,与城市几乎连为一体。在这些地区由于交通方便,经济发达,群众诉讼困难不大。在这种地区实行巡回办案非但不会取得明显的效果,反而会相对增加法院的诉讼成本。因此,在城市及发达地区的农村,法官坐堂问案仍应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常态。

只有在经济欠发达、群众出行不便的山区、农村,才必要通过规范性、强制性的规定认真开展巡回办案制度。

受案类型。受办案形式所限,巡回办案制度所审理的案件不宜过于复杂。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

具体而言,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一般由庭长决定即可,但对于一些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客观上当事人诉讼的确存在困难,需要巡回就地审理的案件,应经庭长报主管院长批准。

巡回周期。巡回办案应有相对短的周期,如果过长则起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具体周期可由各人民法庭根据各自辖区面积、收案量和经费情况酌情确定,但原则上每周至少应外出巡回办案一次。另外,办案的日期应确定,并通过各种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办案人员应按既定的办案日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因节假日、双休日或其他原因延误或改变。

考虑到人民法庭在巡回办案实际操作中的困难,笔者建议除当事人为出行极不方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案件可以到村里开庭外,人民法庭巡回收案、开庭一般到达乡、镇即可。

人员构成。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巡回办案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和一个 书记员参加。巡回审判组的法官间在职责划分上建议实行分片负责的原则,由一个法官负责几个固定乡镇的巡回审判工作。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当地的民风和习俗,也有利于法官与当地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的配合与联系。

(二)明确巡回办案中法官的职责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正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向着当事人主义转变,对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均有所强化。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由于当事人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取证权也没有法律保障,所以不能绝对抛弃法官取证。此外,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低的群众,因此,笔者建议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即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三)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协作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其在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民调组织在行政上并无隶属关系,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但在实践工作中,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和协作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巡回法庭诉讼活动的良好、高效运行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一些农村、山区地区,传统的“厌讼”思想仍然存在。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和“和为贵”的想法,在纠纷发生时,百姓更希望能通过调解得以解决。只有在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才会提讼。因此,巡回法庭所受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基层民调组织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这些信息对于法官即将进行的诉讼调解或者开庭审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另外,由于民调员大多熟谙各种纠纷的历史渊源,同时也掌握当地的人情世故,他们的意见能为法官的准确断案提供有益的帮助。

其次,一个人民法庭的辖区内有多个乡镇,每个乡镇又下辖数十个村庄,人民法庭不可能做到与每个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常保持联系。而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指导本乡、镇下辖各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乃是司法助理员的职责所在。因此,人民法庭只要能够做到与各乡镇的司法助理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就等于在人民法庭与基层民调组织及基层群众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巡回办案制度即可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三,加强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的应尽之责。巡回法庭的法官在巡回办案过程中,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并在结案后针对个案指导分析,总结交流经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了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

英国前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曾赞美巡回法庭的法官:就英国的法律而言,效率最高的法庭是赶路人法庭,之所以这么叫,是因为那里的诉讼人都是穿着沾满灰尘的鞋而来的,在那里做到公正得和灰尘落到脚上一样快。

中国的巡回办案制度虽然与西方有诸多不同,但平等、中立、公正、高效同样是巡回办案法官的最高追求。笔者衷心希望,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巡回法庭制度也将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1] 张伟《贯彻人民法庭“两便原则”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原载于2004年1月20日中国法院网。

[2] 贺小荣 《继承司法传统与审判方式改革》 原载于2001年8月1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专版。

[3]刘炳炎 《改革中的“扬弃”》 原载于2001年8月1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专版。

[4]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