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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归口管理论文

第1篇:归口管理论文范文

现行对于中式成药的界定主要有以下标准:

――凡任何用于传统中医治疗的口服片剂、胶囊剂型或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剂型等,即任何已经制成成品并含有一种或多种完全源自植物、动物或矿物或其中任何两种或多种混合物的有效成分的药品,而该药品本身或其全部有效成分均收录在现今版的《中药大辞典》、《本草纲目》等出版物内,均属于中成药。

――任何用于人体注射的药品;任何在《毒药法令》中列入毒药名单的药品;任何以从植物、动物或矿物或其中任何两种或多种混合物分离出的化学物质为有效成分的药品,均不属于中成药。

中成药是我国一种特有的药品,其处方来源于:历代医药文献、经验方和新研制方三方面。其中:文献方和经验方的中成药,都是以中医学理论为指导,按照“君、臣、佐、使”配伍原则组方的中成药;新研制方是按现代科学组方,根据药物化学成分、动物实验结果或有关报道资料,经临床验证,新研制的中成药,除部分是在总结临床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组方外,其余是按药物化学成分、动物实验结果或有关报道资料而制成,对这类成药的组方原则,当根据各种药物化学成分、药理作用等进行分析,不能单用中医理论解释。所以目前中成药的记述方式是中医、西医及中西医结合三种方式。

对于中成药的归类,若是按中药理论为指导的中成药,则按中药归入税号30049051-30049059项下(税率3%);若是按西药理论为指导的中成药,则把它作为西药归入税号30041011-30049020或30049090项下(税率4-8%);但若为中西医结合的成药,是把它按中药归类还是西药归类,其判断标准根据2004年海关总署第18号公告规定:“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因此在无法从药品的主要成分、药效特征上下判断的话,应以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药品证明中的认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凡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为现行版的《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的标准或国际上通用大药典(美国药典、英国药典、日本药局方、欧洲药典)。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其中申请注册的原料药若中国尚未生产,则应用该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

《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允许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进口和销售使用的批准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接受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按统一格式编号,为E注册证号。注册证号由字母X(Z或S)后接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四位为公元年号,后四位为年内顺序编号;其中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X代表化学药品。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药品,若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注明的包装规格、通用名称、商品名、质量标准等有变更,可补充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注册证即行作废,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新注册证号为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构成。如若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为X20040041,那么该进口药为西药;如若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为BX20040041,那么该进口药仍属于西药;B表示由于某种原因而修改过这注册证。

第2篇:归口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港口物流;经济增长;回归分析

中图分类号:F259.22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港口对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贡献已为世人所公认,“城以港兴”深刻地揭示了港口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港口是当代城市物资交流的重要枢纽,世界贸易的90%以上都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95%的贸易货物要通过港口集散。港口物流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这种显著的相关关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罗刚毅(1998)对港口建设投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关关系做了分析,他运用1985~1994年的各类基本建设投资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进行了量化分析,证实了港口对于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指出要适度加快港口建设。蔡涛(2005)根据20多年的历史数据,运用数学方法同样得出我国港口物流与国民经济之间存在的密切正相关性结论。

港口物流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沿海地区表现的比较明显,以著名的世界第一大港――荷兰的鹿特丹港为例,当鹿特丹港发展到饱和时期时,管理层通过贯彻物流理念,成立港务中心,发展包括物流所需的一切技术手段,从而带动了整个荷兰经济的发展,而鹿特丹港本身的年产值就占了荷兰GDP的12%。

河北具有优良的港口资源,港口物流的发展已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但是河北的经济发展却远不如这些地方,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要借助河北省的数据资料再次验证两者之间关系的存在性。

二、河北港口资源及港口物流发展理论分析

秦皇岛港、京唐港、曹妃店港和黄骅港是河北省的四大优良港口,这些港口群依托其自然地理位置形成河北港口物流顺利发展的资源优势;从历史上看,秦皇岛港作为河北百年能源大港,担负北煤南运的重任,占据了世界最大能源输出港的地位;从技术经济上看,港口物流的集装箱业务正在快速增长,信息程度日趋电子化,制度管理方面逐渐完善。从近年来港口物流发展的情况来看,这些港口群正在成为河北的经济增长极,对河北经济发展有巨大的带动作用。

本文理论的分析从区域经济学理论中的增长极理论入手。增长极理论最早是由法国经济学家费朗索瓦・佩鲁于20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针对古典经济学家的均衡观点,指出现实世界中经济要素的作用完全是一种非均衡的条件下发生的。其基本思路是:“增长并非出现在所有地方,它以不同的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同的最终影响”。增长极的形成应具有资源优势、历史、技术经济三个方面的条件。经济增长极作为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力量,它自身不仅能形成强大的规模经济,对其他经济也产生着支配作用、乘数效应和激化与扩散效应。经济增长极理论能很好地解释港口群对经济的带动作用。事实也证明,中国的发展与港口密不可分,临港城市更是在港口的推动下飞速发展。陈静思、乐美龙(2008)运用2006年前10名港口与前20强城市数据排名分析得出港口的存在对这个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河北港口物流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1、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为解释港口物流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本文选取了河北各年GDP作为被解释变量,用河北港口的货物吞吐量表示港口物流量作为解释变量。同时,需要申明的是,由于河北省港口货物吞吐总量没有成为统计年鉴上的一个单列项,资料的获取比较困难。从《中国物流年鉴》和《河北经济统计年鉴》中,通过各大港口发展和港口生产综述中整理出了相关的数据,通过分析这些数据可看出:从20世纪八十年代直到2001年,河北港口的货物吞吐量以秦皇岛为主,占到了整个河北货物吞吐量的90%以上,所以用秦皇岛港的货物吞吐量来反映河北的港口物流还是不失代表性的。在2002年之后,由于河北其他港口,如京唐港、黄骅港的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其吞吐量也开始在总量中占有一席之地,于是就把所有港口的货物吞吐量之和作为河北港口物流量。

2、模型的选取。当物流量达到一定数值,经济总量这个因变量必然有一个对应的可能数值;即当自变量物流量发生某种变化,如增长或降低时,因变量经济总量也会发生相应程度的变化,其中存在的函数关系是确定的函数关系。因此,本文拟运用一元线形回归模型来进行分析:Y=aX+b。其中,X表示物流量,Y表示经济总量,a是回归方程系数,用来反映两者的影响程度,b表示误差项。

(二)回归分析。我们选用河北经济统计年鉴1988~2006年河北各年地区生产总值的统计数据,以及整理得到的物流货物吞吐量,运用Eviews3.0分析软件进行分析。

1、整理数据,如表1所示。(表1)

2、用最小二乘估计(OLS)估计模型。根据上表,利用一元线形回归分析法Y=aX+b对原始数据进行OLS估计,结果如表2。(表2)

从输出结果可以得到几个重要信息:

第一,经济意义检验。就本结果而言,样本回归方程系数=0.384311,是正值,说明港口物流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第二,拟合优度检验。R2=0.858635,值比较大,说明两个变量之间拟合度比较高,因此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第三,参数显著性检验。从总体中随机抽取一个样本,还必须要通过显著性检验。先看回归系数a的T检验:假定以95%的置信度估计,查t分布表,在自由度n-2=17下,得临界值t(n-2)=t=2.11。t值10.16>临界值2.11,所以拒绝a=0的原假设,说明样本的回归系数是显著的。

第四,代入后期数据检验。代入2007年河北港口货物吞吐量为37532.9万吨,这里有两种方法:①直接代入上面得到的方程式=X+,即:=0.384311×37532.9-288.3369=13134.7亿元。通过河北省统计网查得2007年河北真正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为13,863.5亿元。预测值比真实值小,差值为728.8亿元。②把2007年吞吐量代入数据列表中,通过Eviews软件预测,2007年经济产值为14,135.96亿元。预测值比真实值大,差值为272.46亿元。

四、结论

通过以上理论与实证分析,可以明显得出港口物流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港口物流的发展确实能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还表明以下具体内容:(1)河北的港口物流量增加100万吨,那么相应的经济总量平均增加38.4311亿元。(2)经济增长(GDP)的总偏差中,有85.8635%可以由港口物流量与经济总量的依存关系来解释,只有约14%属于随机因素的影响。(3)两种方法计算的差值都小于样本回归标准差1,248.707,在误差包括的范围,两种预测结果都是正确的,由此可以看出河北港口物流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回归分析是可行的;可见,用上面数据拟合出来的线形相关关系的确存在。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第3篇:归口管理论文范文

内容提要: 自WTO成立以来,针对反倾销调查中实施归零法的争端解决案件屡见不鲜。在2001年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改革谈判中,归零问题也是重要议题之一。由于《反倾销协定》未就归零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成员对归零法本身的可诉性和合法性产生意见分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难以对此取得一致意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结合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了归零法的法律性质,得出归零法本身和适用均具有可诉性并且在反倾销各个阶段实施归零均属于违反WTO反倾销规则的结论。最后,结合反倾销规则谈判现状,指出仅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判结果不能根本解决归零问题,终结归零法必须通过对现行WTO反倾销规则进行修改。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既要保证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又要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这就决定了法律规范必然是确定性与模糊性的统一,作为各国协调意志体现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更是如此。尽管《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了统一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但是各国利益冲突使得WTO反倾销法律条文不得不借助一些模糊的表述来促使各国对统一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接受,而这些模糊的措辞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国家对条约中的权利义务的不同理解,进而引发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反倾销中的归零问题即为一例。

“归零”(zeroing)是反倾销调查中认定倾销以及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即调查机构在调查中,将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部分认定为正的倾销幅度(positive dumpingmargin),而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部分视为零,而不是负的倾销幅度(nega-tive dumpingmargin)。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只对存在正的倾销幅度的交易进行平均。尽管实践中的归零有简单归零、类型归零和阶段归零之分,然而其共同点是将被调查产品分类处理,将存在负倾销幅度的交易以零而不是负值计算,导致正的倾销幅度不能为负的倾销幅度所抵消。从效果上看,采用归零法有助于发现倾销或提高倾销幅度,[1]使得调查当局极易对倾销做出肯定性认定。归零法的这一效果引起了许多WTO成员对实施归零的非议,截止2010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涉及归零法的争端超过10起,归零问题业已成为有关反倾销争端中的热点问题。

一、归零争端的核心——归零法律属性之争

归零争端源于WTO《反倾销协定》中关于倾销判定的模糊表述:“在遵守适用于第4款中公平比较规定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如主管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异很大,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作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第2. 4. 2条)该条确立了确定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可以选择适用的三种比较方法:(一)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W-W比较);(二)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T-T比较);(三)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W-T比较)。在三种比较方法中,除了W-W比较时禁止归零以外,其他两种比较方法中并未涉及能否归零的问题,于是有的成员主张应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销售的交易与低于正常价值的交易相抵,有的成员则主张将此类交易归零处理。

在WTO有关归零的争端中,当事方的分歧集中于三点:第一,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以及《反倾销协定》,归零法“本身”(as such)是否属于法律的范畴;第二,在反倾销初始调查阶段实施“归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法律;第三,在复审程序中实施“归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法律。对归零法提出异议的成员认为倾销幅度是针对被调查产品整体而言的,将存在“负的倾销幅度”的交易归零属于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不公平比较,违反《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第2. 4条;并且无论是初始调查阶段还是在复审阶段,采用归零法均与WTO反倾销法律相违。而主张归零合法的美国则认为,归零只是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实践中采用的计算机处理程序,不属于美国的立法或者措施,不属于DSB受理案件的范围。并且根据WTO反倾销法律,倾销幅度是指存在倾销的交易的倾销幅度,不存在倾销的交易就没有倾销幅度,归零是对《反倾销协定》条款可以允许的解释(permissible interpreta-tion)。[2]如果禁止归零,将正负倾销幅度相抵来确定倾销幅度,就如同“超速的司机不应该被判有罪,因为其在同一条公路上的其他路段行驶速度低于速度限制”,[3]其结论是荒谬的。此外,《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仅约束初始反倾销调查,在行政复审程序中禁止归零毫无法律依据。所以,归零法符合WTO反倾销法律,其他国家对归零的质疑不能成立。

WTO争端解决的报告也体现了同样的观点分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归零法律性质的认识也莫衷一是。以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DS322)为例,专家组报告指出:“专家组注意到《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并未明确表明成员在采用T-T比较和W-T比较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倾销幅度时是否可以采用归零法……尽管将2. 4.2条解释为只是在W-W比较时禁止归零会引起异议,但从解释的一致性角度,将其解释为禁止在所有比较中禁止归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专家组的)结论是2. 4. 2条不能被解释为在W-T比较中禁止归零,因此2. 4. 2条的第2句的含义与普遍禁止归零的解释矛盾。”[4]上诉机构则完全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的观点,指出:“在采用TT比较法确定‘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必须考虑所有比较结果,不能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比较结果不予考虑。……我们不同意专家组关于2. 4. 2第二句为允许归零提供了文字的支持。”[5]此外,在美国对加拿大软木反倾销案(WT/DS264)、美国倾销幅度计算法律、法规和方法(归零)案(WT/DS294)等数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也存在类似的观点冲突。

由此可见,归零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认定归零的法律性质,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归零法本身的可诉性分析,即对归零法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拘束力的法律(措施),还是个案中由调查机关自由裁量的调查方法进行分析。如果归零法的性质属于前者,则申诉方有权提起“本身之诉”(zeroing as such),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国内法中有关归零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将及于归零法的立法和实践;如果属于后者,则申诉方仅可提起“适用之诉”(ze-roing as applied),要求争端解决机构针对个案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做出判定,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仅及于个案。第二,归零法的合法性分析,即从实体法角度,对归零法是否与WTO反倾销法律相符合,是否是对《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有关条款的可以允许的解释做出判定。因此,本文对归零的法律性质分析也将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

二、归零法本身(as such)的可诉性分析

自1991年挪威在美国对挪威新鲜和冷冻大西洋鲑鱼征收反倾销税案(ADP/87)中首次将归零争端诉诸GATT争端解决机制以来,WTO成员就归零问题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以2004年欧共体诉美国倾销幅度计算法律、法规和方法(归零)案(WT/DS294)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欧共体归零案之前,成员就归零问题向WTO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属于“适用”之诉(as applied),仅就具体案件中实施归零提出异议,从未诉及归零法本身(as such)。在欧共体归零案中,欧共体不仅对于美国在15起反倾销案件的初始调查和16起反倾销复审案件中实施归零法提出异议,而且针对归零法本身提起诉讼,要求专家组判定美国的《进口管理局反倾销手册》(以下简称“反倾销手册”)以及在初始调查、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迁复审和日落复审中采用的“标准归零程序”(以下简称“标准程序”)违反WTO法律。此后在日本诉美国归零与日落复审案(WT/DS322)中,日本同样就归零法本身和适用的合法性提起争端解决。

归零法本身能否成为被诉的对象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归零性质认定的效力范围。由于争端解决报告不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6]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申诉方仅对个案中实施归零提起争端解决,则即使争端解决报告对归零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其效力也仅及于个案中归零的实施,而不能推广至归零法本身的适当性。相反,如果申诉方就归零法规定本身提起争端解决,则争端解决报告的结论可以对有关成员归零立法产生约束,并进而约束其在个案中的适用。作为归零案件的被诉方,美国坚持《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因而不具有争端解决案件所要求的可诉性。美国认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必须是强制性的,而申诉方不能找出任何表面证据(prima facie)来证明“标准计算机程序”的强制性。《反倾销手册》并没有排除商务部抵消负倾销幅度的权力,也没有强制商务部忽视负的倾销幅度。事实上,该手册既没有要求商务部的决策者们为一定行为,也没有限制其为一定行为,充其量只是商务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资料。正如《手册》导言中指出的:“本手册仅限于为进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内部指导”,《手册》并非法律文件。申诉方提出异议的所谓“标准程序”,其全称是“美国商务部反倾销中倾销幅度计算程序”,是一个根据不同案件情况而随时修改的计算机程序,并不作为法律调整任何行为,因而既不能构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 4条和《反倾销协定》第18. 4条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也并非DSU第6.2条中的“措施”。

美国《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的性质认定是确定归零法本身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前提。形式上,《反倾销手册》是美国商务部内部工作手册,难以称之为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或者贸易措施,至于“标准程序”仅仅是用数字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更是难以将它归入法律或者措施的类别;《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的有关说明还特别强调其不具有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措施的强制力。但是,这些因素并不足以将载有归零法内容的《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排除于法律(措施)范围以外。根据DSU,当成员认为其在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受到其他成员采取的措施而减损的情况下,在指定的期限内如果磋商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事项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其他成员采取了某些特定的措施;第二,该措施使一成员在DSU管辖范围内协定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受到减损;第三,磋商没有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可见,DSU并没有限定措施的范围,“任何WTO成员的行为或者疏忽均可以构成争端解决中的措施”,[7]一项措施可以表现为法律法规,也可以表现为行政命令;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行为方式;既可以具有强制性,也可以为任意性,DSU能否管辖取决于该措施是否使一成员在DSU管辖协定中的利益受到减损。将这一标准适用于归零案件,尽管美国没有将归零法的内容规定于立法之中,也没有赋予其法律拘束力,但事实上在《反倾销手册》指导下美国商务部在大量的反倾销调查中重复使用了归零的方法。“标准程序”是根据归零法设计,其所体现的归零法是美国商务部所遵循的确定的规范,因而能够精确地判明其特定的内容和未来的行为后果。[8]这些因素使得归零法不再是个案中采用的方法,成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于美国反倾销调查中的方法。《手册》虽然从形式上不是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但是实践中是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判定倾销幅度的依据,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事实上的约束力。所以,归零法属于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反复采用的确定倾销幅度的方法,归零法本身及其在个案中的应用均可以成为争端解决案件诉讼的对象。

三、归零法的合法性(compliancy)分析

(一)初始调查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分析

归零法的法律属性分析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作为实施归零法的基础,美国对于倾销幅度的解释是否符合WTO法律,是否属于《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2)款中规定的“可以允许的解释”;其二,采用归零法是否与《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中所规定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方法相违背。

首先,如何理解倾销幅度概念是一个条约解释的问题。DSU第3. 2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17.6条规定了WTO反倾销法律的解释原则,即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解释。所以,对倾销幅度的解释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之规定,依条约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6. 2条规定:“为抵消或防止倾销,一成员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此类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就本条而言倾销幅度为依照第一款规定所确定的差价。”可见,“倾销幅度”被界定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价,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不存在倾销幅度,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幅度并无“正负”之分,而仅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但是该条并未明确倾销产品(dumped product)是从产品类别上定义还是从特定交易中产品定义,所以就文本而言,倾销幅度可以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是以产品为基础,在产品范围内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针对被调查产品得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而另一种则是以交易为基础,针对具体交易中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计算交易中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6. 2条用语的模糊性使上下文在解释倾销幅度时具有关键意义,在确定倾销幅度是针对产品还是针对交易而言时,必须参考WTO反倾销法律中对倾销的界定。

在WTO反倾销法律中,倾销幅度和倾销是相互关联的概念,倾销用以界定行为的性质,倾销幅度用以描述行为的程度。在《关贸总协定》中,倾销被表述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并因此对一成员领土内一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GATT第6. 1条),这一表述清楚地表明倾销是针对来自一国产品而言,而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交易中的产品。根据倾销与倾销幅度的逻辑关系,如果将倾销解释为一国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则倾销幅度应被解释为被指控存在倾销所有产品的倾销幅度,对每个交易中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只是一种方法,是得到最终倾销幅度的中间环节。可见《反倾销协定》中的倾销幅度概念同样应从产品角度理解,并非针对交易,其范围可以是每个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全部产品,也可以是被调查国家的全部出口产品,倾销幅度既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也包括“出口商(生产者)的倾销幅度”(《反倾销协定》第6. 10条)。在欧共体床单案(WT /DS141)中,专家组报告指出:“倾销幅度,即存在倾销的确定,只能对争议产品确定,而不能对有关产品的具体交易确定”;[9]加拿大软木案(WT /DS264)的专家组同样指出“倾销幅度意为被调查产品整体的倾销幅度”。[10]相比之下,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 /DS322)上诉机构报告对此问题的解释更为充分:“《反倾销协定》中所说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是针对被调查产品定义的,因此它们既不能针对某一型号、类型或者产品类别存在,也不能针对单独的交易存在,而只能在产品层面上存在。如果在中间环节通过多重比较确定倾销幅度,则只有在将这些中间结果加总,调查机关才可以得出产品整体的倾销幅度。”[11]

由此可见,美国对倾销幅度的解释只是对条约文字表面含义的理解,而条约解释则是找出与条约整体相吻合的含义使条约具有法律有效性的过程。一个词汇或者术语可能有一种以上的含义,但是辨明这些含义只是解释的过程,而并非解释的完成。一个词汇或术语所具有的多种含义并不自动构成(《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所指的可允许的解释。相反,条约解释者需要借助上下文、目的和宗旨来阐明词汇或术语的相关含义。这一逻辑为适当解释条约提供了分析框架。[12]因此,《关贸总协定》第6. 2条中所述的倾销幅度虽然可以有多种字面含义,但是结合条约上下文、目的和宗旨,美国认为倾销幅度可以作具体交易中倾销幅度理解的观点,割裂了倾销和倾销幅度概念的内部统一性,并非《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意义上可以允许的解释。

其次,判定归零法是否违背WTO反倾销法律,则需考察《关贸总协定》第6. 1条和《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规定的倾销幅度判定方法。《关贸总协定》第6. 1条确立了判定倾销幅度的基本方法,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价。《反倾销协定》第2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诠释了《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立的方法,第2. 4条指出:“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进行公平比较。此比较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在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且应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包括在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方面的差异,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此后的第2. 4. 2条详细列举了W-W、T-T和W-T三种比较方法。由于《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采用W-W比较方法时应考虑所有可比交易,采用归零明显违反该条规定,所以归零的合法性问题是指在T-T和W-T比较时,采用归零是否与WTO法律相符。

如前所述,WTO反倾销法律并未对T-T和W-T比较中归零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不能依据条文直观地得出归零法是否合法的结论,而需要从《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设立的“公平比较原则”角度,分析归零法的法律属性。从WTO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和各国的实践可知,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是由出口国向进口国出口的某一类产品,无论是采用T-T比较还是W-T比较,调查机构有两种调查方法,一种是将涉及该产品的全部交易均纳入比较范围,得出适用于整个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另一种是将来自对象国每一出口商(生产者)的全部交易纳入比较范围,针对每一出口商(生产者)单独确定倾销幅度。如果在判定倾销幅度时,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交易归零不计,仅考虑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交易,而又将所得结果适用于出口国或者特定出口商的全部被调查产品,事实上等于偷换了产品的概念。换言之,实施归零法的调查机关在反倾销不同阶段中对产品的界定并不统一,当确定倾销幅度时,产品被界定为存在倾销交易中的产品,而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则将产品扩大为所有被调查产品,这种以偏概全的调查方法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要求的公平比较原则。在归零问题上,支持归零法的学者所主张的“司机超速处罚”问题与归零问题无可比性,因为前者是针对司机的特定超速驾驶行为的处罚措施,而后者并非仅针对某一特定交易中厂商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行为,而是针对所有被调查产品的贸易管制措施。所以,即便法律并无T-T和W-T比较中禁止归零的规定,实施归零也与WTO法律不符。

综上,倾销幅度虽无正负之分,除了W-W比较之外,也没有禁止归零的法律规定,并且《反倾销协定》也不禁止对被调查产品分类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归零合法性的默认。无论是将来自特定出口国的全部产品均列入调查范围统一调查还是按照出口商或者生产者进行分类调查,WTO反倾销法律中所说的倾销幅度是产品的倾销幅度,而非特定交易的倾销幅度,美国对倾销幅度的解释扭曲了《反倾销协定》的概念。在反倾销调查中,归零法是采用部分交易的比较结果来得出对被调查产品所有交易的倾销幅度,对产品的范围在反倾销的不同阶段做不同的解释,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 4条中的公平比较原则。因此,在反倾销的初始调查阶段归零法与WTO反倾销法律相违。

(二)复审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分析

对于复审阶段实施归零合法性的争议源自《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中所采用的“……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的表述,该条将2. 4. 2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调查阶段,引发了复审阶段是否可以适用该条的争议。

反倾销的程序包括初始调查程序和复审程序。初始调查程序中调查机关调查倾销与损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做出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决定;复审程序则是在实施反倾销措施过程中,调查机关基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情况,对于是否需要维持反倾销措施或者改变征税幅度等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判定,具体包括定期复审(periodical re-view)、新出口商复审(new shipper review)、情势变迁复审(changed circumstance review)和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等。由于情势变迁复审不以取消或者变更反倾销税为目的,[13]不涉及倾销幅度认定的问题,所以对复审程序中能否采用归零法的争议存在于定期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日落复审之中。在归零争端中,美国强调将倾销幅度局限于产品的倾销幅度的解释缺乏法律文本上的支持,并且《反倾销协定》第9. 3条、第9. 5条和第11条均没有要求在确定反倾销税税额时对交易比较结果进行加总的表述,即便将2. 4. 2条解释为禁止采用归零法,其效力仅限于反倾销调查阶段,不能构成对复审阶段中调查机关行为的约束。

判断第2. 4. 2条是否适用于复审程序应分析条约条文之间的关系。就条约而言,每一条款内容虽然各有不同内容,但都共同服务于条约的目标和宗旨,不同条款中引用的同一概念在特定的条约中应该保持其含义的统一性。从结构上,《反倾销协定》将倾销的确定(第2条)和复审(第9. 3条、9. 5条和11条)分置于不同条款,但这种处理并不能成为割裂条款之间的内部联系的理由。不可否认,《反倾销协定》第9. 3条、9. 5条和11条中并无任何关于归零的文字,也没有要求调查机关对不同交易中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间的比较结果加总计算,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条文中均引用了倾销、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这些存在于整个反倾销协定之中的基本概念,而这些基本概念的含义并不因为其出现于反倾销协定的不同条款而有所区别。《反倾销协定》第2. 1条采用了“就本协定而言”的表述无疑是在强调基本概念在协定中的普适性。因此,初始调查和复审虽属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不同阶段,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查目的,但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决定了《反倾销协定》中基本概念在初始调查和复审程序中应做相同解释。

《反倾销协定》第9. 3条指出,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2条确定的倾销幅度。而关于复审程序的第9. 5条、11. 2条、11. 3条中又多次引用了“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的概念,这种结构安排确立了初始调查与复审、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一项原则,第9. 3条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的规定适用于整个《反倾销协定》,同时在任何情况下,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都需要依据第2条,并不由于阶段不同而有差异。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目的虽不尽相同,新出口商复审旨在确定在初始调查期间没有对进口国出口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单独反倾销税额度,期中复审调查经过一段时间后征收反倾销的必要性,而日落复审则在反倾销税5年期满后对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调查,但所有复审的结论都与是否针对特定产品或者特定的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税额的幅度有关,因而必然和倾销幅度的判定方法相联系。所以,无论在反倾销的哪一阶段中进行调查,只要调查事项涉及倾销幅度或者反倾销税,《反倾销协定》第2条所确立的倾销幅度判定方法就适用于该调查。那么,在初始调查中实施归零被认为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4. 2条的情况下,上述分析结论也自然适用于复审程序,因此,在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中实施归零同样违反《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

四、WTO有关归零谈判的前景预测

以上分析表明,美国对于倾销幅度的解释是对《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的曲解。作为倾销幅度的判定方法,归零法本身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确立的公平比较原则,因此归零制度及在反倾销调查个案中的实施均不符合WTO反倾销法律,美国应尽快废除其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制度,停止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归零法,履行其根据《反倾销协定》第18. 4条所负有的义务。这一结论与近年来与归零有关的多起案件中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态度相一致。自归零问题提出以来,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归零问题的态度逐渐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争端解决案件中对实施归零法持否定态度,尤其是欧共体诉美国归零案(WT/DS294)和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DS322)上诉机构报告出台以后,有人甚至认为这两起案件终结了归零法。[14]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尽管在多个关于归零的争端中败诉,美国仍然坚持WTO反倾销法律中没有关于禁止归零的规定,而根据DSU第3.2条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损各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拒绝在反倾销调查中放弃归零法。因此,仅仅依靠争端解决报告试图终结归零法无疑是不现实的,根本解决归零问题只能通过对WTO反倾销规则条款进行修改,明确禁止归零。自2001年启动多哈发展议程(DohaDevelopmentAgenda)中的反倾销规则改革谈判以来,已经有数个国家提出从《反倾销协定》中彻底否定归零法,但美国对此坚决反对,甚至主张修改《反倾销协定》将归零法合法化。2007年11月30日,WTO规则谈判小组主席散发修改《反倾销协定》草案的“主席案文”(TN/RL/W /213)。“主席案文”对两种观点进行了折中,在《反倾销协定》中增加了第2. 4. 3条,在否定W-W比较中采用归零法的同时肯定了T-T比较和复审程序中实施归零法的合法性。此案文出台之后,遭到了来自20多个国家的激烈反对,规则谈判小组主席不得不在2008年新的“主席案文”(TN/RL/W /236)。2008案文删除了新增的2. 4. 3条,维持2.4. 2条不变并做出特别说明:“代表团意见分歧很大,有的坚持在所有比较和程序中完全禁止归零,有的要求在所有情况下授权成员归零。”这一说明无疑是归零问题谈判现状的真实反映,因而不能预期在短时间内通过修改《反倾销协定》的方法解决归零问题。2009年11月24日,美国接到来自韩国的磋商请求,要求就美国对韩国三种产品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归零法进行磋商;2010年2月1日,越南又要求与美国就冰冻虾反倾销案进行磋商,这些都标志着有关归零的争端仍将继续。归零法的合法性虽然多次被争端解决机构所否定,但归零的实施并未终结,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也因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注释:

[1]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中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十年文集[Z].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2]United States - Laws,Regulations and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Dumping Margins,Pane lReport WT/DS294/R.

[3]Terence P. Stewart&Myron A. Brilliant,Antidumping,in THE GATTURUGUAY ROUND HISTORY (1986-1992),vo.lII.

[4]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Panel Report WT/DS322/R.

[5]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22/AB/R.

[6]姜涛. WTO争端解决报告的先例效力[J].人民司法,2008,(21).

[7]US - Corrosion-Resistant Steel Sunset Review,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244AB/R.

[8]United States - Laws,Regulations and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Dumping Margins,Panel Report WT/DS294/R.

[9]韩立余. WTO案例及评析(2001)[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United States-Fina lDumping Determination o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Panel Report WT/DS264/R.

[11]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22 AB/R.

[12]United States-Continued Existence and Application of Zeroing Methodology,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50 AB/R.

第4篇:归口管理论文范文

一、实行公文审批限时办结制

1、上级紧急来电及部门急件,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必须立即收文,并由归口政务秘书立即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领导应当在1小时之内审批完毕;一般的传真电报,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必须立即收文,并由归口政务秘书立即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领导应当在半个工作日之内审批完毕。归口政务秘书在县领导审批完毕后应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工作。

2、国务院、省、市的一般性来文,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休息日除外)完成收文登记,归口政务秘书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各分管领导应在收到公文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预算外经费报告除外)。

3、对需各乡镇和各部门、各单位办理的公文必须由秘书科统一交办,承办单位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办结,并签署明确意见送回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处理。

4、县政府领导审批完毕的公文,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工作例会讨论决定需拟纪要、批复、抄告单或口头通报、通知的公文和事项,归口政务秘书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工作,并进入呈批程序或电话口头完成通报通知工作。

二、建立公文审批提示制度

1、对于急需县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归口政务秘书必须立即呈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并提醒县政府领导及时审批;遇领导外出,相关政务秘书应采取电话汇报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相关领导请示。并根据领导指示,立即抓好贯彻落实。

2、归口政务秘书每天要将各分管领导未按时审批完毕的公文进行统计汇总,并到办公室秘书科核对无误后,形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审批提示单》,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三、严格公文审批跟踪督办制。

1、各归口政务秘书每天在秘书科检查、跟踪一次县政府领导批示转交有关乡镇或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发现有未按时办结的,应立即以电话督办或填发公文督办函的形式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立即办理,并及时送回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各乡镇或部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向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2、县政府办公室归口政务秘书应随时掌握县政府领导工作动态,遇有领导外出执行公务,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公文时,归口政务秘书应及时将有关公文送回秘书科,转送其他县政府领导先行审阅。凡因办公室延误时间,造成不能按时办结公文的,要严肃追究办公室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公文审批通报制度

第5篇:归口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 报关水平测试;教学改革;考核要求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21. 124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21- 0230- 02

海关总署提出改革现行报关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报关从业人员由企业自主聘用,报关协会自律管理,根据报关水平测试结果分析实际报关能力,作为新的行业评价标准。

新形势下高职院校报关实务课程教学,要结合报关水平测试大纲,分析研究不同行业对报关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具体岗位职业能力要求对报关实务课程教学进行改革。

1 报关水平测试考核要求

报关水平测试通过对报关人员进行报关基础知识及报关业务技能水平测试,提供定量分析和综合评价,并且颁发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

其中报关水平测试中的报关基础知识以考题的形式考核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中相关单证知识,掌握国际贸易中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熟悉商品的品质、包装、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支付等相关知识;熟悉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要求,掌握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了解海关的性质、权利、组织机构、关徽、关衔制度。熟悉海关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报关员行业要求等知识。

报关业务技能主要考核熟悉报关前的准备工作,掌握报关的现场作业流程和后续作业流程;熟悉保税货物的特点,掌握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要求;合理的进行进出口商品的归类;熟悉报关单填制规范,合理的选用税率等内容。

报关水平测试更加强调实践性操作,测试的结果为报关行业选人,用人提供客观,量化的标准,提供新的行业准入标准,旨在提升报关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提高报关质量。

2 不同行业对报关工作的挑战

2.1 电子制造业

电子制造业的行业特点是产品有多个供应商或者多个商,产品的类型属于少量、多品种、高频率、零部件品种多、精细化程度高。部分产品属于多种管制类型。

电子制造业这种特点对于报关中商品的归类带来一定的难度,到底归入哪一类,还涉及到后期需要提供哪些许可证件,带来税率的不一样,产品的成本不一样等问题。电子制造业生产速度快,通关速度要求高。所以电子制造业零部件的报关要求进行合理的商品归类,及时提供报关许可证件,满足零库存管理要求,提高通关效率。

2.2 汽车制造业

汽车的品牌多、型号多、变化多,汽车的零部件很多,料号品种多;并且进出口的口岸多、多。这些特点给汽车行业的报关带来一定的难度,容易出错。

同时企业的零部件管理模式与海关零部件管理要求不一致。企业的零部件管理模式采用BOM物料清单管理,海关依据海关规则对零部件进行管理。汽车行业的订单较多,并且每张订单要按海关要求重新整理后申报,造成单据难整理、海关难申报、标准难统一、时效性难保证。及时了解海关对于汽车行业报关最新动态,比如,不是所有的口岸都能整车进口报关,国家禁止以任何贸易形式进口旧车(二手车),汽车零部件及配套品的商品归类关联性等要求,提高通关效率。

2.3 外贸公司

国内和国外的外贸形势引领了企业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向,但是海关及贸易管制政策不断变化,报关中提供的相关单证以及商品归类等内容都发生变化,造成经营成本有所不同。

同时申报口岸分散,管理尺度不一样,影响外贸企业的发展。外贸公司的报关通常是业务员全程负责制,但是由于知识更新与工作需求不对等影响商品的通关速度。竞争激烈要求我们服务要提前,提前完结成本核算,商量好国际运输方式,准备单据,及时关注海关政策,行业的特点,合理规避风险,保证通关质量,提高通关速度。

2.4 报关公司

面对市场竞争激烈,信息化程度、透明度程度越来越高,对于报关公司也带来新的挑战。报关中涉及的产品多种,有食品(保健品)、药品、新旧机电产品、化工品类产品、资源类产品、动植物类产品、纺织类产品等,每种产品贸易管制制度不一样,前期审批和后期核销的不一样,带来报关流程的不一样。企业选择报关考核的因素多样,比如企业的资质水平、财务管理水平、人员管理水平、组织管理水平等。

所以新形势下,报关公司,要及时了解客户产品的专业领域知识,及时沟通了解客户反馈,保证良好的清关时间,指导企业及时的进行通关文件准备 ,为企业提供一些技术支持,提供增值服务。

3 报关实务课程改革的内容

新形式下报关实务课程改革结合报关水平测试大纲,了解行业动态后,了解海关对报关的最新要求,掌握报关理论知识,注重报关的实践,技能性操作。明确报关业务前的准备,报关前的准备工作中重点是提供那些单证,合理的进行商品归类等。

然后熟悉具体的报关流程,货物的报关程序中首先进行进出口商品的申报、接着配合海关查验、然后缴纳相应的税费,最后是提取或装运货物。同时明确报关中具体申报的时间,怎样进行税费减免等内容,后期管理工作别强调后期的监管工作,从时间和地点上进行延伸,通过掌握报关流程,从而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3.1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报关实务课程中教学中单元设计要明确所要掌握的具体报关知识,以及要掌握的报关技能,明确教学目的后进一步安排教学内容。

比如在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教学中,知识内容很明确,首先了解商品编码的结构后,然后依据商品的六大归类规则,迅速查找各种商品编码。 所要掌握的报关技能是怎样快速、正确、合理的进行商品归类。要让学生明确商品归类的重要性,以及归类的技巧,实际报关工作中掌握一种商品具体应该归入哪一类根据合理,对于企业更加有利。因为不同商品的归类后期所涉及到的监管要求和监管证件不一样,会带来成本的不一样。

报关单填写是报关实务课程中要掌握的重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教学单元中在了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基本概念、类别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表体各栏目的填写规范后,能根据给定的单据资料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但是实际报关中货物的类型有很多,经常要对退运货物、修理货物等特殊情况进行报关单的填制,所以教学中在掌握基本填写规范后,也要了解特殊情况下报关单如何填写,满足实际报关工作的要求。

货物的通关流程是报关实务课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海关根据监管货物的不同特征,将报关中的货物分为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实际报关中经常会遇到特殊情况下货物报关,比如货物出口后,要返回境内修理,这种情况下如何报关。要掌握不同类型货物报关中,对于税费的具体要求,需要提供的单据,报关的时间要求等,从而快速进行货物的报关。

3.2 选用合适教学方法完成教学计划

报关实务课程教学内容较多,部分内容难掌握,要完成教学内容,选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教学中可以采用典型案例法、启发引导法、实训练习法 、分组讨论法、角色扮演法等教学方法。

角色扮演教学法在角色扮演中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了解具体的报关知识。比如在学习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中,可以分别扮演报关员和海关人员等角色,从而熟悉掌握报关中所需要的单证和具体流程,以及一些注意事项,参与角色扮演过程中强化相关报关知识点的理解。

第6篇:归口管理论文范文

**市********系2006年7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正科级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主要负责**市******的归集、使用、以及监管工作。中心现在市房产交易大楼三口政务大厅设有两个业务窗口,主要负责****的日常业务工作,主要包括****的缴交、使用、变更以及工作联系单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2007年,是**市********夯实成果实现飞跃的规范管理年。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心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以作风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创新服务为宗旨,紧紧围绕以窗口效能建设为重点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归集、管理工作。现将2007年以来********工作汇报如下:

一、以提升自我为手段,作风建设掀新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健全作风建设。一是中心开展了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的作风整顿活动,切实加强了中心全体员工的作风建设。二是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积极落实局党委纪律整顿和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三是根据《**市房产局政风行风座谈会等情况的反馈》以及“纠风”文件,我中心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政风行风整改方案,积极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讨论学习。四是多次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力地推进了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不断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综合素质。随着不断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我中心及时组织学习了新出台的《物权法》、《**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响应市局“四个一”学习计划,做到每周一文、每月一书、每季一课、每年一封家书,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和综合能力,着力于打造了一支道德优、行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和谐高效团队。

二、以机构建设为奠基,管理制度树新风

(一)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机构建设。根据《**市首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中心制定了**市********科室及人员职数设置方案,明确了********的主要工作职责,并根据职责范围和业务需求,设置了**归集科、使用监管科、财务管理科和综合管理科四个科室,同时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作出了相应的安排,该方案现已由市局党委原则通过。

(二)强化管理机制,健全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考核管理制度,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发挥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及效能建设配套制度,强化制度实施的监管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2007年我中心制订了《工作作风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例会制度》、《党风廉政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对岗位职责,分级管理,公章管理,招待费用,**开支等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以开拓创新为导向,归集管理创新高

(一)归集指标新突破

2007年是我中心作为市房产局二级机构独立运转的第一年。在中心全体员工的同心齐力下,坚定信念,锐意进取,圆满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我市******总量已达亿元。其中07年归集户数为户,金额达亿元。从****前置归集开始至年底,归集金额更是高达000亿元,超过了全年归集金额的00%。07年划拨使用户数为000户,金额达到00万元。此外还办理了过户业务00笔,退款业务00笔,更正业务00笔,栋证联系单00份。通过全中心工作人员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创历史新高。

(二)**归集新标准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面对的问题也不断变化。07年7月,针对非住宅商品房******的标准问题,我中心制定了《调整非住宅商品房******缴交标准》,对非住宅商品房******的缴交标准进行了调整,使******的归集标准更趋完善。

(三)**归集新举措

(四)**监管新导向

政府、市审计局的联合检查一次,受到了较好的评价。目前着手于搭建**监管平台,实现**的动态、长效管理。

(五)**支取新条件

根据2007年十月份生效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及时调整了******使用划拨的相关条件,通过增加工程造价审计这一步骤加强了对****使用的监管,避免了某些**项目乱报价乱收费的情况发生。对于****的使用划拨,我中心采取业主签名确认、我们上门公示的方法,尽量保证业主人人知晓、人人同意使用,切实维护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为******的安全使用提供了保障机制。

(六)业务审批新规定

对于单位自建办公楼等一些独立产权的、不需缴交****的情况,须经两人以上现场勘查并通过程序受理审批,方能办理业务。通过制订******使用划拨、退款、工作联系单审批表等相关表格,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了审批环节,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七)软件功能新调整

一是完善销户程序,增加销户凭证,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二是根据央行利息的调整,我中心及时调整计算机计息程序,适时调整业主缴存利息。2007年6月30日,中心本年派息000万元人民币。三是与期房系统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软件功能,扩大了数据采集信息范围,进一步增加了信息的真实性。

四、以优化服务为宗旨,窗口建设展新貌

优质的服务是中心健全窗口建设的前提。我中心通过深入调研、认真谋划,在窗口建设的多个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推进了窗口的效能建设。

(一)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窗口服务层次。积极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以管理创新擦亮服务窗口。为缩短客户办事的排队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中心紧密结合实际,开拓创新,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创新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培养员工树立“至上服务理念、满意服务理念和高效服务理念

”三个理念,从而增强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使中心工作真正做到了“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全面实现窗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窗口效能建设。作为服务型政务窗口,中心以“心系百姓,优化服务”为宗旨,不断改进办事流程,缩短办事周期,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推进窗口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管理软件的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提高中心的工作效率;通过由我中心打印应缴明细提供给客户核对,方便客户申报缴纳****;增加凭证套打功能,大幅度提高了窗口办事效能,为窗口建设开创了创新、务实、高效、廉洁的新面貌。

第7篇:归口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 肺结核;登记;转诊;归口管理

[中图分类号] R521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4-4721(2011)07(a)-146-02

早期发现和规则治疗肺结核患者,是结核病控制项目的重要内容。报告和转诊疑似肺结核患者是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的基础。现就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2008~2010年登记的活动性肺结核中转诊等情况进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来源于桃源县2008~2010年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各种登记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报告信息及追踪记录资料、转诊卡等有关资料。

1.2 方法

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1]标准进行统计分析,根据来源情况探讨肺结核的早期发现与可行防控措施。

2 结果

2.1 肺结核转诊推荐情况

桃源县结核病门诊2008~2010年共登记活动性肺结核3 670例,其中来源于转诊推荐者1 740例,占47.41%,且这个比例逐年上升,见表1。

2.2 活动性肺结核转诊来源

在转诊推荐的1 740例中,涂阳378例,占21.72%;涂阴1 362例,占78.28%。涂阳者中,新涂阳362例,占20.80%;复治涂阳16例,占0.92%。属于医疗机构转诊到位的有1 162例,占66.78%;属于因症推荐的有445例,占25.57%。见表2。

3 讨论

桃源县肺结核转诊率、转诊到位率逐年上升,登记活动性肺结核来源中转诊推荐所占比例也逐年上升,由2008年的36.47%上升到了2010年的56.72%,说明实施结核病项目后,归口管理工作日益受到各医疗单位的重视,各项措施逐渐得到落实。

涂阳患者中,新涂阳数22倍于复治涂阳,说明新患者甚至于社会上很多人对肺结核防治归口管理政策不是很清楚,或者不愿意相信患上了肺结核,出现可疑症状时并不是先到结防定点机构就诊。只有复治患者出现可疑症状时,才直接去结防定点机构就诊,因为他们有“经验”。提示要利用多种途径加强健康促进工作大力度,对社会各界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增强群众结核病防治意识[2]。

肺结核归口管理工作是患者发现的重要环节[3],其优劣直接影响肺结核的“早诊断、早治疗”。各医疗机构是大多数肺结核患者因症就诊的主要场所,是发现肺结核患者的重要来源[4]。因为患者有症状首先是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这也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的相关要求。所以各医疗机构要提高对结核病控制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向服务对象说明肺结核的免费政策及归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5]。尤其是首诊/转诊医生应对转诊的患者做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认真填写患者地址和联系电话,促成患者在最短时间内到位,杜绝载留患者现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由于设备、医疗水平的参差不齐,在对结核病的初步诊断中差异较大,会出现误诊、过诊的现象[6]。提示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尤其是检验人员痰检技术的培训,使他们掌握肺结核的诊断标准,提高对查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查痰率、查痰阳性率,避免过诊、误诊,从而减少结防机构追踪患者的工作量,节省有限的人力、物力。

实践证明,归口管理是否落实,是关系到结防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因此,通过行政与业务相结合的手段,加强归口管理,完善医生-患者-家庭-全社会参与长期有序的协作机制,可以早期发现患者,及时规范化治疗管理。将肺结核患者转诊作为各医疗机构的责任目标加以考核,完善报告、转诊督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医政司.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9:98-110.

[2]钟球.加强结核病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J].中国防痨杂志,2010,32(9):481-483.

[3]刘建民,刘万同.郑州市城区肺结核病人的发现与管理[J].中国防痨杂志,2004,26(4):223-225.

[4]宋江林,庄敏芳.桃源县2003-2007年肺结核控制效果分析[J].中国防痨杂志,2010,32(12):782-783.

[5]何显雄.综合医院转诊对提高涂阳结核患者发现水平的分析[J].中国现代医生,2011,49(3):79.

[6]刘青兰.舞钢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及治疗效果的影响因素[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14):122.

第8篇:归口管理论文范文

>> 出口模式与贸易摩擦:基于引力模型的中德比较分析 贸易便利化与中国出口贸易:基于改进“引力模型”的分析 广西与东盟进出口贸易研究――基于引力模型的实证分析 粗放型经济模式的出口贸易摩擦及其化解途径 中美贸易摩擦与中国出口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实证研究 基于引力模型的中德双边贸易现状及潜力评价 基于贸易引力模型的中国进出口贸易流量分析 基于引力模型的巴西出口贸易研究 出口关税引发的贸易摩擦之法律应对 浅析中国与欧盟贸易摩擦对浙江纺织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温州、苏州与泉州企业的出口贸易模式 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管理模式、核心主体与战略特征 贸易摩擦与新兴大国的成长 贸易摩擦的成因与影响 论贸易摩擦的成因与影响 贸易摩擦难逼出口模式转型 基于引力模型的FDI与上海对外贸易关系的分析 基于贸易引力模型的我国货物贸易出口流量及流向研究 文献综述:基于贸易引力模型的中国蔬菜出口贸易研究 基于全球治理的贸易摩擦内涵与特性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访问日期:2014年11月20日。同时,对华贸易保护手段的打击对象正在从具体产品到整个产业,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到新能源与高科技产业,且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迈入对华贸易保护阵营。

中国在日益成长为世界贸易大国的过程中,成为遭受贸易救济措施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而同为出口大国的德国,却鲜少陷入与其他各国的反倾销争端。虽然中德两国的出口规模相当,以2012年为例中国出口总额22 213亿美元,德国17 826亿美元,且德国的出口占GDP比重高达52%,中国约27%,但两国却有十分不同的遭遇,相比较德国的出口,中国出口的产品有什么不同?是否这种差异性导致中国的产品遭受全球贸易壁垒?德国对中国发展贸易强国有什么借鉴?

本文选择德国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比较对象,试图从中德比较的角度分析中国出口产品与德国的差异,揭示中国产品频遭贸易壁垒的内在原因。本文利用2013年中国和德国出口的HS92六分位贸易数据,以引力模型为基础进行计量实证 。

二、 相关文献综述

对于中国出口频遭贸易壁垒的问题,已有大量文献进行分析,主要集中在对反倾销的研究上。谢建国做了美国对华贸易反倾销实证研究,显示美国国内工业产出的波动与对华贸易逆差显著提高了美国对华的反倾销调查频率。王孝松和谢申祥通过多年度跨国跨行业的数据,发现中国频遭反倾销的重要因素有出口激增、人民币贬值等,其他还有一国反倾销的总体状况、中国总体反倾销能力、各国的关税减让幅度以及各国加入FTA的数量等。

中国出口的大幅提升,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有不少针对中国出口的研究。区别于上述文献对外部环境等的分析研究,中国出口自身存在的特殊性成为造成贸易问题的内因。杨汝岱等研究发现,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复杂程度不断上升,出口结构与OECD国家逐渐接近,这种有限的赶超对于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Amiti等认为,在中国出口贸易中剔除加工贸易后,中国出口结构并不存在优化趋势,中国出口仍然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产品技术复杂度也不存在明显上升。由此,施炳展基于引力模型对美国的进口数据进行计量,发现中国出口数量大、价格低的特殊性。

近些年,传统引力模型已被很好地扩展和补充,部分学者扩充了引力模型的解释变量,如Andersen等。随着新新贸易理论的发展,贸易广度与深度的概念被引入传统模型,地理距离等因素不仅关系到贸易的发生,更对贸易的数量和贸易的价格有重要的影响,Helpman、Bernard、Baldwin及Harrigan等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推进。

本文将利用2013年最新数据,基于扩展的引力模型,分析新的形势下中国的出口与贸易摩擦。依据引力模型的最新发展,研究2013年中国与德国分别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与引力模型变量之间的关系,将引力模型、贸易方式与贸易摩擦相结合。比照德国的出口,通过对比研究中国出口是否仍存在其特点,且这种特点是否构成中国频遭贸易保护的内在原因。

三、 模型、指标与数据

1. 计量模型

在引力模型的基础上扩展出回归计量模型,分别将双边贸易的数量与价格对双边相应变量进行回归,如(1)式:

lnxik=α+β1lngdp+β2lngdpper+β3lndist+γContrlk+uik(1)

式(1)中,i表示进口国,k为HS92版本六分位产品的标识;lnxik为进口国i进口k产品的数量或价格;核心变量包括lngdp、lngdpper、lndist,分别代表进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规模、出口国与进口国的地理距离;Controlk是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进口国与出口国是否接壤、是否共同语言、进口国的地理特征等;uik代表其他影响出口价格或数量的因素。本文将分别以中国和德国作为出口国,运用式(1)进行回归分析,进而比较中德出口的差异性。

2. 指标数据

表1列出式(1)中所有指标的含义及来源,并对其进行统计分析。

其中,进口国的需求水平影响其进口需求,用lngdpi、lngdpperi代表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一般来说,经济规模大的国家较规模小的国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相对较大,且一国经济规模越大,本国生产产品的种类和数量越多,进口商品需要有较强的价格优势才能与本地商品竞争,因此价格对lngdp的预期为负,数量对lngdp的预期为正。而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对高品质的进口品需求越大,进口价格也越高,因此,价格对lngdpper的预期为正。另外,传统引力模型常用的指标还包括衡量双边贸易成本的一系列指标,一般来说贸易成本越高,贸易数量越低,贸易价格越高,数量对lndist的预期为负,价格预期为正。

从基本统计分析看,中国出口价格均值096,低于德国出口价格均值122;中国出口数量均值1083,高于德国出口数量均值931;中国出口的价格/数量明显低于德国的水平,初步可以看出中国的出口与德国有明显不同,中国出口的平均价格较低,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计量分析。

四、 实证结果分析

(一) 初步回归

分别采用2013年中国和德国出口数量与价格的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回归结果汇总在表2中,左右两边分别是根据中德两国各自的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对解释变量所做的回归。其中回归(1)是针对核心变量的回归,包括lnwp、lngdp、lngdpper、lndist;回归(2)则加入其他控制变量,有contig、landlocked、langoff等。

首先,关注出口价格的回归下lngdp变量的系数。两种回归方法下德国的lngdp系数都显著为负,而中国出口数据得出的该系数为正。德国的出口与理论预期相符合;而中国则不然,经济规模越大的国家,对中国商品的进口价格越高。但从基本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国出口商品的总体价格水平(即平均价格)低于德国,说明两国出口商品的种类有很大差异。事实上,由于以美国为主的大部分高GDP国家的制造业产业主要是高科技和尖端制造,德国出口与高GDP国家之间的竞争关系明显,在这些竞争产品上须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才能进口,因而德国的出口价格与进口国的GDP呈逆向关系;而中国出口的商品中有较多的纺织服装和低技术的机电产品,仍以低端制造为主,与高GDP国家本身的产品竞争不大,故中国出口价格与进口国的GDP水平并非负相关。

从出口数量对lngdpper的回归结果看,两种回归方法下德国的lngdpper系数都显著为正,中国出口数据得出的lngdpper系数显著为负。这说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对德国商品的进口越多,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国家则进口更多的中国商品。

所有代表贸易成本的变量contig、landlocked、langoff在中国和德国的样本回归中均符合预期。再观察lndist,德国样本下价格对lndist的系数均显著为正,数量对lndist的系数显著为负,符合理论预期;但中国样本计量结果显示,价格对lndist的系数为负,距离越远,价格越低,同时,中国出口产品数量对距离的反应弹性较小,表明在控制贸易成本增加相同的情况下,中国出口数量减少量远低于德国,价格甚至更低,反映了中国出口的优势仍是低价。

通过初步回归可以比较得出,德国和中国虽然都出口大量产品,但两国在出口的产品种类及定价方面存在差异:德国以高端制造类产品为主,而中国出口中纺织、机电等低技术产品比重较大;在定价方面,撇去两国等条件可以看出,中国价格偏低。

(二) 稳健性检验

1. 按不同发展水平国家

初步回归分析中,比较了中国与德国出口世界各国的数量和价格,发现中国与德国的出口方式及产品存在差异,中国的产品相对低质。如此,中国与德国产品的差异性在发达国家中应有更明显的表现。因此将原样本分成高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和落后地区,按照世界银行划分标准。进一步回归。

表3中,回归(1)是针对高收入国家数据分别就价格和数量所做的回归,回归(2)是中等收入国家,回归(3)是落后地区。结果显示,在各类型国家德国lngdp对价格的系数仍为负,中国在所有类型的地区中都是正的。这与中国是制造业大国,且与出口商品种类有关,既有纺织、服装、塑料制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也有大型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与不同类型国家都能有差异化的产品贸易。同时,中国出口数量在发达地区数据回归下对lngdpper的系数仍为负,且反应程度远远高于对其他类型国家的反应,表明中国在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中,价格敏感度较大,仍以低价取胜。德国的出口数量对lngdpper的系数仍为正,从发达国进一步考虑贸易结构,用中德出口产品的技术层次分析稳健性。前述的初步回归看出中国出口产品以低端制造为主,而德国出口多高技术水平的产品,且德国出口品的价格高过中国。因此仅对高技术水平产品的出口数据做回归,结合贸易结构和中德出口比较。

表4是针对高新技术产品所做的回归。按《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选用HS92六分位产品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样本。回归结果中,中德两国lngdp对价格和数量的系数与初步回归相同,即两国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符合前述对所有出口品的分析,但lngdpper、lndist和contig对价格的系数变成了负值,lngdpper的影响与预期相反说明高收入国家进口的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与德国相比,并无技术或垄断优势。同时,以距离和是否接壤为代表的贸易成本的增加,反而降低了中国产品的进口价格,更加说明中国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主要是低价竞争策略。事实上,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制造大多缺少核心竞争力,以简单加工制造为主,价值增加值较低。由此,按产品技术类型的检验结果也进一步说明了基本回归的结论。

3. 按不同时间数据

此外,由于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形势有了新的变化,国际贸易壁垒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危机后中国和德国出口方式间的差异性可用2009年数据检验结论的稳健性。表5中对2009年数据的回归得到的结果仍然与上述结论相同,从时间维度验证了结论的稳健性。

五、 结论

本文从出口价格和数量两个角度比较了中国与德国的出口差异性,利用2013年两国HS92版六分位出口数据,基于引力模型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引力模型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出口的模型拟合在很多方面不符合预期,这可能就是中国在贸易出口中遭遇强摩擦的原因,而中国的低价商品以及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出口方式背后,隐藏着以下三个原因。

1. 生产率的提高

根据戈莫里和鲍莫尔的观点,一个国家生产率的提高往往会损害其他国家的整体福利,国际贸易可能会导致各贸易国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新兴贸易国家在全球市场上开始占有重要位置时,该国将发展出更多不利于发达国家的产业,因此发达国家为维持其贸易优势展开激烈竞争,导致两国间的贸易摩擦,这就是中国与很多发达国家之间高发贸易摩擦的根本原因。已有不少学者通过各种方法对中国参与全球性生产和贸易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进行估够以较低的生产成本在国际商品市场始终保持低价的优势。

2. 产业结构调整

根据国际贸易理论,国际产业结构之间的结构性互补是国际贸易双方共赢的前提,而产业趋同则容易发生贸易摩擦。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逐渐升级,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也逐渐提高,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产业结构的趋同不断深化,同类产品之间的冲突和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中国近些年的主要贸易商品中,包括汽车及其零部件、有机化学品、装备制造业等所占份额越来越高,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使得中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产业结构趋同,造成了激烈的市场竞争,成为国家之间易摩擦产生的直接原因。同时,东南亚一些国家近年来重点发展的纺织业、加工制造业等,也构成与我国初级产品的竞争。因此,中国的贸易摩擦不仅由初级产品向工业制成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转移,还在纺织等劳动密集产品上有所增加。

3. 产能过剩

长期以来的考核体制导致不少地方政府以追求GDP增长速度为首要目标,通过各种政策促进投资,以扩大投资规模,一些相关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数据显示,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并扩大到风电、光伏、碳纤维等包括新兴产业在内的19个行业。国内的过剩产能转移到国际市场,也成为一些国家对中国发起贸易保护的借口。以钢铁贸易为例,20世纪60年代美日、美欧之间频发的钢铁贸易就是因为美国钢铁产量下滑,而欧盟和日本的钢铁产量大幅上升;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中国的钢铁产能急剧攀升,中国也成为发生钢铁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

参考文献:

[1] 谢建国.经济影响、政治分歧与制度摩擦:美国对华贸易反倾销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6(12).

[2] 施炳展.金融危机后中国频遭贸易壁垒的内因分析:以中美贸易为例[J].财贸研究,2011(8).

[3] 王孝松,谢申祥.中国究竟为何遭遇反倾销:基于跨国跨行业数据的经验分析[J].管理世界,2009(12).

[4] 朱诗娥,杨汝岱.中国本土企业出口竞争力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09(1).

[5] 闫克远.中国对外贸易摩擦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2.

[6] 施炳展.中国出口结构在优化吗:基于产品内分类的视角[J].财经科学,2010(5).

[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区域协调发展和优化全国生产力布局”课题组.生产力布局的内涵及我国生产力布局存在的问题[J].发展研究,2014(12).

第9篇:归口管理论文范文

“话语”一词,在近年的学术刊物是常见的用语,不过,在音乐领域的学术论述却不常见。李诗原1999年完成的文稿《文化转型时期的批评话语——中国新音乐批评导论》应该是先驱。但是,这篇文稿当时并未出版,其中一章《当代音乐批评中后殖民话语评析》亦是在十年后才在《黄钟》发表。而2012年出版,由王耀华所写、题为《构建中国人的传统音乐话语体系》的论文,亦是少有的一个例子。但是,以上两篇论文,对“话语”的本质、概念及其起源并未提及,也没有论及“话语”本身和权力的紧密关系。本文有意为这两方面的话题在此作补充。

“话语”一词,翻译自英文的“discourse”,源于语言学,原意指一般口头和书写的沟通。但当我们对沟通的产物,即“discourse”提出疑问,如去探究其所讨论的对象、所定下的规范、所产生的社会功效及其如何达成、维持其存在和延续的价值等,“discourse”的意思便已超越一般口头和书写的沟通。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1926-1984)在其研究和著作中,透过剖释“话语”和语言有关的整个知识体系和权力关系而为“话语”下了新的定义。福柯指出:“话语,即说话本身,无论我们用的字词、我们引用他人所用的字词,就算这些字词已是其他人所理解和接纳的,就算这只不过是一个回应,说话本身便是一种力量。话语之力量,并非表层的刻画,而是有实质的成效。”因此,“Discourse是手段,可以以此去征服、引发事件的发生,也可以促成决定、产生战争、达成胜利。”正因如此,“话语”在不知不觉间成为权力的处方,当权者以此操控被统治者。

“Discourse”的理论被引进中文的语境,在中国大陆翻译成“话语”,在香港多被译成“论述”。在字面上,两者的意思略有不同;“论述”多泛指比较大型严肃的书写,而“话语”则可以指任何性质的书写。福柯的“话语”理论,影响深远,致使各学术领域的研究者更能理解到语言、知识、权力、政治及社会形态之间的互动。受福柯的启发,笔者对香港音乐的话语产生兴趣,把已出版的有关香港音乐研究的成果视为香港音乐的话语。与此同时,也对香港音乐的话语提出以下的疑问:香港的音乐在短短的历史发展中有哪些话语?香港音乐的话语又有什么重大的课题?这些话语由谁来写又是为谁而写?本人希望透过话语和权力关系的理论,去解读两本有关香港音乐书籍的话语特征:朱瑞冰主编的《香港音乐发展概论》和梁茂春所著的《香港作曲家:三十至九十年代》,再而探讨有关书写香港音乐历史这一项重大的话语所面对的挑战。依笔者之见,对话语的认识,有助我们理解和解构各种和音乐有关的话语及其和权力的关系,使我们更能理解话语的深层意义。

从殖民到后殖民

任何有关香港的话语,和香港的殖民历史不可分割。香港位于珠江口东部,六千多年前已有先民在此居住,以捕鱼为生。一直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以中原文化为主导。直至1842年,中英政府签订《南京条约》,港岛割让英国,开始香港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统治。香港开埠时,人数只有数千,到了20世纪初,人口也只有三十万。一直以来,香港是一个过渡城市,移民人口和外籍劳工占人口颇高的比例。新移民因过客心态而产生的“游离身份”,深深影响香港的文化。不过,和其他殖民城市不同,香港在殖民统治前并没有明确和丰厚的历史,所以1997年后,不能也不须回归到因被殖民而遭切断的历史。再且,香港是英国殖民统治的一个极成功的例子,在这百年间,香港由小渔村发展成为国际大都会,引证了安东尼·金(Anthony King)所提出的“殖民城市可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城市的先驱”之说。香港回归前已达至的经济及制度上的现代化,使香港在后殖民阶段和其他后殖民城市的经历有所出入。如香港的殖民地历史,不以成功争取独立的形态出现,而是以回归母体为依归。自20世纪70年代始,香港已孕育出一套有其特质的本土文化形态,尤其在大众文化的领域,如电影、电视、流行曲、漫画等。1997年回归后,尽管在政治上,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一国两制及港人治港,但在文化上,港人无可避免地要开始思考和母体的关系,特区政府也从多方面鼓励港人加强和母体的联系,如中小学学生学唱国歌、课程加入爱国教育等,都是融入祖国文化的一小步。

香港音乐的“无语”和“话语”的建立

有关香港音乐的话语,亦和“回归”这历史分水岭有着紧密的关系。以“香港音乐”为题的书写,在1997年前出版的,寥寥无几。其中只有1990年出版的“古今香港系列”中由黄志华著作的《粤语流行曲四十年》,再有1994年出版,由鲁金著作的《粤曲歌坛话沧桑》,但二者都没有开宗名义地打着“香港音乐”的“话题”。

1997年前香港音乐话语的欠缺,和港人缺乏身份意识和其过客心态不无关系。港英政府对香港的管治,经济挂帅,大力推动经济发展,却只予港人有限的政治参与且不鼓励本土文化的建立,以财富增长和生活改善去减低殖民者和被殖者之间的矛盾。不难想象,当时的政府并不鼓励港人拥有“话语”的权利,更不会提倡带有浓烈身份意识和本土色彩的“话语”,以确保其管治的声威。而港英政府的教育政策,亦以推动经贸发展为主。作为过客的港人,当然也犯不着为其过境之地的音乐文化著书立说。名作家徐吁对香港早年文学不发达的原因的解释,套之于有关音乐的书写,亦为正确:

一个地方如果有文化,起码要有“属民”才行。住在香港的人,大家都是暂住性质,流动性很大,没有人当它是永久居留地,做生意的人,眼睛只看五年,年轻学生毕了业有地方去的都走了,这种情况之下,很难产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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