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精选(九篇)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

第1篇: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一

***公司:

本人XXX(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加入重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明确告知我:让我将本人的社保关系于入职当月**日前转至公司,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政策规定,为本人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由于我个人(党员公开承诺书)原因(因我的(职称名称)证挂靠在 公司,本人社保现在由 公司缴纳,社保编号为: ),一直未将社保关系转至公司,导致公司不能为我正常参保。

基于本人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明确责任,本人承诺:

1、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概由本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关于购买社保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

2、本人与公司只存在(职称名称)挂靠关系( 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因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

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书本人对本承诺的风险特征已有了充分的理解,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本人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本承诺无效。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预览: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二

xxx有限公司:

本人XXX(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加入重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明确告知我:让我将本人的社保关系于入职当月20日前转至公司,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政策规定,为本人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由于我个人原因(因我的(职称名称)证挂靠在 公司,本人社保现在由 公司缴纳,社保编号为: ),一直未将社保关系转至公司,导致公司不能为我正常参保。

基于本人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明确责任,本人承诺:

1、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概由本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关于购买社保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

2、本人与 公司只存在(职称名称)挂靠关系( 公司(职称名称)挂靠协议见附件1),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出具的证明书见附件2),如因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 本人对本承诺的风险特征已有了充分的理解,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本人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本承诺无效。

特此承诺!

附件:1、 公司(职称名称)挂靠协议

2、 公司证明

承诺人:

年 月 日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三

本人 ,性别 ,年龄 ,于 年 __月至 年 月入职贵公司,本人入厂时,公司已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厂里也一直要求给予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公司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放弃贵厂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公司应交的社保费用,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在工资里补发给本人。

本人在此承诺:

一: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第2篇: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

同学聚会免责协议书【通用】

宗旨、性质:

本活动是以安全、环保、自助、自律、平等、节约为宗旨的自发性户外活动和驴友聚会,以非商业自质的旅游为目的。

加入聚会的资格:

1、参加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整独立的行为能力(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须有监护人带领或监护人同意且签署此协议)。

2、认同并拥护活动的宗旨及户外结伴骑行免责协议和免责协议书。

3、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财务管理:

1、支出奉行AA制的原则。

2、集体活动(交通、住宿、就餐等)统一支出(AA制分摊)小朋友半费或全费(视大小而定)。

4、财务人员由召集者、或其他大家认可的成员担任。

5、财务人员有责任在活动结束后公布明细。

6、个人所带物品请个人好好保管,遗失自负与财务人员无关。

召集者的权利:

1、安排聚会地点和时间; 2、根据安排限制参加活动的最多人数; 3、出于安全原因控制参加活动的男女性别比例; 4、出于安全原因劝阻不适合的人员参加该次活动; 5、要求参加活动的人员自己准备装备;

6、在活动中根据天气、队员状态修改活动计划;

7、要求队员在活动过程中听从安排。

召集者的义务:

1、根据报名先后接纳参加活动的人员(不适合活动的除外) ;

2、在活动过程中提醒大家注意环保;

3、对于因活动所需要而搜集的个人信息(真实姓名、性别、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的保密,所有信息仅用于该次活动;

4、依据费用AA制的原则举办活动。

参加者的权利:

1、选择活动;

2、在活动之后对活动情况进行评论;

3、了解活动的费用情况。

4、在活动中可提出活动建议。

参加者的义务:

1、在活动中听从召集者的安排;

2、在活动中注意环保;

3、在需要的时候协助召集者做好辅助工作(帐务、收尾等);

4、在活动中相互协助,保证活动的安全和顺利开展;

5、准时到达集合地开始活动;

6、在活动后保密你所知的其他人员的个人信息(真实姓名、性别、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免责条款

1、本活动属于非赢利性质自助出行活动,当由于意外事故,突发气候变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害时,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团队的其他成员不负担任何责任。团队的任何一名队员都应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活动,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亦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2、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

3、代他人报名者,被代者如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组织者、领队同样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由于现在没有与户外活动相应的保险,活动组织者也没有义务代为购买保险;我们不是旅行社,所以也不能购买旅行保险,所以建议大家自行购买商业的人身旅行意外保险;

5、我们参加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知道并同意该免责声明。参加人签名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否则后果由参加者自负;

6、自驾车活动期间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同车搭乘者认可只在该车已投保的保险范围内接受赔偿,不再另行向该车主人或司机索赔;

7、在参加涉水的活动时,参加者必须事先明确申明自己能否游泳,让组织者和同行人知道;不会游泳者必须自行携带救生工具并不得单独在水边游玩,如无申明者视作能游泳责任自负;

8、该免责声明必须参加者自己认真阅读认可,代为报名者视作已沟通并被授权,否则代报名者承担后果;

9、如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则不在此免责范围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所有参加活动的参与者应发扬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的给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损失或责任在法律上分担的根据;

11、自驾游一切活动的车辆、设施以及有关装备属于参加者自己所有,所产生的一切安全风险及责任由参加活动者自行独立承担;搭车人自愿放弃向本车辆所有权人或者驾驶员索取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自己负责治疗和处理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考虑到自驾游有一定的危险性,强烈建议参加者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2、该免责声明目的是为活动发起人组织者和同行者再次明确自驾游活动的风险,提高自律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后果,让自驾游活动更安全更快乐。

注:谢绝团队精神缺乏的人参加我们组织的骑友活动!!!

签订人:

年 月 日

同学聚会免责协议书【简单】

甲方: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员工家属(以下简称乙方)

一、此次活动员工家属成年人均采取自费制度,即出游个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儿童免费)。

二、红螺寺一日游活动为非盈利性质活动,并有一定潜在的危险性,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三、红螺寺一日游活动是个人自愿参加的活动,建议员工家属自行购买出游人身意外保险。

四、出发前所有参加活动的员工家属必须提供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紧急事件联系电话),签署《红螺寺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甲方及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五、如活动前、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丢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六、参加活动的员工家属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务必通知组织者,声明自愿离开,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自负。

七、凡是共同出行的钓友必须签署《自助钓鱼、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八、该协议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日期,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活动结束

第3篇: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

我作为xxx志愿者,庄严承诺:

一、自愿加入

本人确认加入20xx年暑假有西部梦想组织的“百合行动——甘肃支教”活动

二、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认识

本人认识到参加该项目的志愿者工作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在此情形下,仍然愿意加入。并且以此方式,同意承担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包括可能的伤害)。

三、安全责任声明

在得到西部梦想社团的允许后,本人将会全程参加其所组织的一系列活动,包括活动所在地的日常生活与志愿服务工作。

同时,本人确保在整个活动期间严格遵守志愿者支教服务纪律,对活动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纪律或规定所造成的安全问题自行承担责任。并在服务期间对队友的责任负责。

总之,本人充分认识到志愿者活动中自己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特此承诺声明。

志愿者姓名:

年 月 日

安全志愿者承诺书【2】

为培养孩子的生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及团队协作能力,由人大附中7班、9班、12班等三班家长委员会倡导,部分家长策划、组织、协调,孩子自愿参与,将于201x年x月x日举行“生存体验”户外活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此次活动包括文献广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圆明园等四个场地。

为保证此次活动顺利进行,我将积极配合组织方的各项工作,并承诺:

一、活动前期充分准备活动相关材料,掌握活动流程及相关细节要求。

二、活动当天,若因出现某活动场地相关规定,被场地工作人员请出场地的情况发生时,保证将负责小组内的全体学生安全转移到下一个活动场地。

三、活动期间随时掌控自己负责小组内的每位学生活动状态,保证全组学生的安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保证不擅自离开负责小组的学生。负责处理小组内孩子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活动中不得参与孩子的任何活动细节,只能作为观察员。

五、保证全组学生活动当天的用水需求。

六、保证活动当天随身携带手机和充电宝,并且手机电源充足,活动期间手机不关机、不静音,有电话保证随时接听,随时与组委会保持联系。

七、保证活动当天有自己负责小组内全体学生及家长监护人的联系方式。

第4篇: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

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1

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求所有员工认真学习,如果您确认已经完全领会该规定的内容,并承诺完全按照规定的内容执行,请签字: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治安/消防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本人的人身安全,本人自愿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自愿在工作中遵守以下安全事项,如不执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1﹑本人已经完全熟知和明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的内容及规定要求,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执行;

2﹑本人保证上班及上班前不喝酒,如经医院签订和有理证人证明喝酒,而造成的设备﹑人员伤亡事故,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3﹑遵守社会公德,不打架斗殴﹑偷盗﹑不惹是生非,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无运营资格的车辆,乘车不携带易燃易爆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

4﹑钻爆人员严禁私自偷盗雷管及炸药,如私自偷盗雷管及炸药,自行负责所犯刑事责任,与本公司无关;

5﹑自有机械设备,实行定员责任制,设备操作员专人专机,严禁非本机械设备人员操作,非本人操作机械设备,如出现机械故障或油料丢失,由本机械操作员负责;下班后设备集中停放至指定区域,严禁停放非指定区域,夜间停放非指定区域设备丢失或油料丢失,设备维修工具,实行登记制度,如有丢失,均由操作员本人负责。

6﹑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及保养制度中的各项规定,维修保养前关闭总电源,关闭气源,挂牌,监护,确保设备和人员安全。

7﹑遵守项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上班前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各方面符合要求;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在工作时间睡觉,串岗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绝不操作非本岗位设备;否则,本人负完全责任。

8﹑上岗前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

9﹑有权阻止﹑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等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安排。

10﹑下班后清理工作现场,关闭主电源﹑风源﹑油路确保班后安全。

11﹑不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原理安全隐患易发生的区域,如发现自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已交国家司法刑事机关,由本人负责。

12﹑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评比竞赛等安全活动。

13﹑关心自己周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危险源或设备故障,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汇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利和义务排查安全隐患,上报并协助整改。

14﹑工作期间有事外出必须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住项目宿舍人员夜间外出或下班返回不一人单行,且遵纪守法,不跟社会上染有不良习气人交往,不私藏,携带管制刀具,不做不利于安全生产的事,不到不安全区域活动,同事,必须按照项目规定及时返回宿舍,负责,在外出现的意外伤亡事故,完全由个人承担责任。

15﹑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项目宿舍,宿舍内不要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必须断电,否则,所出现问题和由此问题为他人及项目带来损失由均有个人承担。

16﹑节假日及班后外出游玩,娱乐,必须到有安全,健康,卫生及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遇到应急及时拨打相应应急电话求救),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17、附属工程施工搭架子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超过地面2米属高空作业,

员工签字: 项目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2

甲方: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员工家属 (以下简称乙方)

一、此次活发动 工家属 成年人均采纳自费制度,即出游个人产生 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儿童免费(网) )。

二、红螺寺一日游运动 为非盈利性质运动 ,并有必然潜在的危险性,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 均由本人承担。

三、红螺寺一日游运动 是个人自愿参加 的运动 ,建议员工家属 自行购置 出游人身意外保险。

四、起程 前所有参加 运动 的员工家属 必须 供给 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紧急 事件接洽 电话),签订 《红螺寺一日游出游运动 安全免责协议 书》,甲方及组织者不承担负 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

五、如运动 前、中、后产生 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丧失 、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丢失而产生 的任何法律责任 和相关的费用。

六、参加 运动 的员工家属 如有特别 情况 需要 中途离开 务必通知组织者,声明自愿离开 ,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自傲 。

七、凡是共同出行的钓友必须 签订 《自助钓鱼、出游运动 安全免责协议 书》。

八、该协议 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日期,协议 一经签订 立即生效直至本次运动 收场 。

第5篇: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

乙方: 身份证: 学号: 联系电话:

租赁时间:起租 月 日 时 还 月 日 时

一、双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并对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进行合理审查。

2、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有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及车辆外部零件损坏任何责任。

4、甲方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及年检、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

5、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续交租金的租赁车辆而终止履行协议。

6、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及任何经济责任。

7、甲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甲方对电动车租赁申请者﹙乙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9、乙方在合同协议时间内退还租赁电动车,终止协议合同,甲方扣取乙方一定比例押金做为租金。

10、乙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收取日租金150%,逾期3日不予归还,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安全使用租赁车辆,自觉承担租赁后车辆不合理使用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例如:车辆外观损坏、车架﹑轮圈碰撞变型等)

2、承担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费用及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 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乙方使用需要的驾驶使用。

4、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5、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乙方违反交通规则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6、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7、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8、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发生任何事务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9、承担因使用不合理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见店内公告《收费维修项目明细表》),承担丢失租赁车辆及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

10、乙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协议到期前1日当面提出续租申请,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

二、保证金

乙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押金。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将扣除乙方租凭期使用的租金,并返回多余押金。

三、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

2、乙方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意愿。

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保险及赔付程序进行均有乙方自行处理,偿付甲方车辆损失。

4、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丢失,立即报警处理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车辆损失将由乙方赔付。

第6篇: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

关键词 体育法;校园体育伤害;《侵权责任法》;解释论;自甘风险;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15)02-0044-06

1 论题的当前政策和立法背景

1.1当前政策背景

“健康是青少年成长成才和幸福生活的根基,关系国家民族未来和亿万家庭福祉”,校园体育活动则是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2014年7月28日召开的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校园体育活动的最新政策关注,根据刘延东副总理的讲话,将“推动校园足球发展,广泛开展校园篮球、排球、武术等体育活动”。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更是具体阐明了今后校园体育活动的工作重心,其中亮点之处在于:从2014年起,“逐步建立健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级足球联赛机制”,并“把校园足球工作的成功做法逐步拓展到篮球和排球三大球等集体体育项目中”。

然而,在青少年校园体育运动日益深化的同时,高频率的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也如影随行。这将给校园体育运动的发展蒙上阴影,并挫伤学校、学生、家长乃至社会参与校园体育运动的积极性。为了保障青少年校园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法学的审视将不可或缺。

1.2当前立法背景

体育法学界的主流学理认为,由于体育竞技的特殊性质,从保障体育运动长远和健康发展出发,应引入在国外已经广泛适用的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规则作为体育伤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但是,校园体育运动有其特殊性,如果一味将伤害归于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学生――自身,学校固然得到了责任豁免,但学生和家长的积极性将大大降低,这将非常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我国立法与学理对此问题的重视还远远不够。杨立新教授在其负责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9条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行为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或者自甘风险,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行为超过受害人同意范围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除外。”这一规定固然详细,但仍然忽略了校园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问题:显然,学校体育绝不属于“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全国人大2009年12月通过、2010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此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未明文确定体育运动参与者适用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规则。

立法的滞后并不意味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我国法学界已经普遍认同,在大规模民事立法完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之际,解释论而非立法论将成为未来学术研究的主角。这意味着,即使存在着法律漏洞,也可以通过对法律规范在适用上进行解释而予以弥补。在此背景下,对青少年校园体育伤害法律适用的研究,亦可采纳同样的思路。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早已通过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学之运用,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青少年校园体育争端解决规则。本文亦将考察对象集中于有代表性的法院判决书上,力求通过对具体案例之考察,萃取其中蕴含的法理,形成在青少年校园体育伤害争端中适用法律的一般共识。

2 (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与裁判要旨

上海是我国体育运动开展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校园体育伤害诉讼的高发区。近年来,上海各级法院受理了一系列体育伤害争端案件,有据可查的判决书包括:2009年宣判的“上海交大足球伤害案”、2009年宣判的“闵行初中生足球赛伤害案”、2010年宣判的“闸北足球赛伤害案”、2010年宣判的“浦东业余足球邀请赛伤害案”、2010年宣判的“虹口足球伤害案”、2011年宣判的“普陀高中生体育课足球伤害案”、2011年宣判的“浦东足球友谊赛伤害案”等。在对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国法院也积累了较为成熟的解决校园体育伤害争端的司法经验。

2011年宣判的“宝山篮球伤害案”是一个典型的校园体育伤害案件,该案所形成的(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也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较新且说理详细的一份有关校园体育伤害案件的判决书。对这一判决书的解析,对于厘清我国法院在青少年校园体育伤害争端中的立场,至关重要。

在该案中,原告周倪某诉称,2011年4月15日下午4时许,原告与被告蒋某涛等几名同学(均为未成年人)放学后在华师大附属杨行中学学校南面篮球场打篮球期间,原告与被告蒋某涛在运、拦球过程中发生身体冲撞致原告手臂摔倒,经诊断,原告左尺桡骨骨折,并于2011年4月20日行左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为治疗本次伤情共计花费住院及门诊医疗费24637.77元。原告尚未行内固定取出手术。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463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

被告蒋某涛及其法定人蒋某梅共同书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篮球是一项群体性体育活动,相互碰撞是不可避免的运动动作。校方的安全防范教育未能使学生引起足够重视,学校应有公正态度。出于对原告的同情和关心,被告方愿意支付2000至3000元数额的慰问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篮球运动是一项身体对抗性较为剧烈的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身体冲撞。原告周倪某和被告蒋某涛在放学后自发参与篮球运动时,应当预见到该项运动的冲撞性、危险性并注意自我保护,对于运动中因合理范围内的身体冲撞而意外导致的人身损害,原告周倪某和被告蒋某涛均无过错。但考虑到原告目前已经实际花费的医疗费及必将发生的后续费用数额较大,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蒋某梅作为被告蒋某涛的法定人一次性补偿原告周倪某7000元。

3 判决争点解析之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的第一个争点是双方当事人所在学校就该学生伤害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可以寻找到的相关(但并非直接的)法律依据包括《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以及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案件的当事人为中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使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即:第一,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第二,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第三,学校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第四,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学校的违法性体现在学校有疏于管理、保护和教育的行为,事实上,本案被告方也将该项损害之发生归于“校方的安全防范教育未能使学生引起足够重视”。但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体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使该项篮球比赛是学校正式组织的,教育界人士也公认,这是必要的教学活动,而再详尽的安全防范教育也不可能排除所有体育比赛的风险,且这也正是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魅力之所在。另外,该案发生于学校放学期间,当事人亦非住校生,即使学生仍停留在本校篮球场上继续玩耍,也可以认定学校不负有与上课期间同等的注意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可见,在本案中,学校既无违法行为,也不存在承担责任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在该部分审理中未支持被告的抗辩是正确的。

此处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如果这项伤害发生于体育课课堂或是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该项免责抗辩的法理基础是侵权法理论中的受害人同意和风险自负规则。我国台湾地区出现过所谓“摔跤游戏伤人案”,解释论上的主流观点也认为,该项游戏系台湾中小学普遍之课外活动,非法令所不许,因此应认为参与者是默示在他人于不违反运动规则下,愿意忍受此种运动或游戏通常所生之损害。只是,该条规定只阻却了学校之责任,对于侵害人的责任承担,并不适用。

然而,学校“无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学校不需就伤害承担任何补偿义务。还是在上海,在2011年1月7日某小学的一堂手球训练课上,某学生摔倒受伤,花去医药费近16万元。长宁区人民法院尽管认定,该小学并无怠于履行管理、保护职责的情况,但仍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判决该小学分担伤者三分之一的医药费损失。这一处理方案背后隐藏的法理在于:学校承担一定的损失分担义务,比将所有风险加于学生与家庭身上,具符合矫正正义,它既通过经济手段弥补了受害者的肉体伤痛、贯彻了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将使学生和家长免于从事体育活动的后顾之忧,长远来看,对于促进学校体育课之开展利大于弊。但是,在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时,还为其课加损失分担义务,这是否会挫伤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呢?这显然是在两种需要保护的法益中取其重的问题:学校毕竟属于一个独立法人,经济状况优于单个的学生和家庭,从而有更大的抗击风险能力。学校对于这一司法处理模式之应对,不应是想尽办法推脱义务,而应通过完善学校伤害事故保险救济体系的方式予以解决。

当然,学校并非对于任何形式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皆需承担分担损失的义务。(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如果体育伤害发生在课外,学校将被豁免这一义务。

4 判决争点解析之二:侵害人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之最大争点是侵害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毫无疑问,被告的健康权遭受了损害,而健康权正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法益。根据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二元制归责原则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这也是理论研究中最无争议的两种归责事由。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体育侵权责任单列规定,对本案中侵害人之归责自应先从过错责任开始考察,如有过错,当应追究其赔偿责任。而若不构成过错责任原则,则应再行审视是否存在适用无过错责任之空间。

4.1是否适用过错责任之分析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通说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种。在本案中,损害事实已客观发生,无可辩驳。在违法性之考量上,首先需界定何为“违法”。学者们分别从肯定主义与否定主义的视角对其进行了科学界定。从肯定主义的视角,违法即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以损害。本案原告对被告健康权的侵害即违反了法定义务,因为人的健康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之义务。但仅从肯定主义视角上对违法性予以审视是不全面的,还需再行考察否定主义的视角,而否定主义所谓之不法,系指无阻却违法事由。如此一来,侵害权利虽可能归于不法,但有阻却违法事由存在时,则非不法。正是在否定主义的视角下,阻却违法行为成为了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免责事由,它们通过破坏行为的违法性达到破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目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阻却违法事由在一国侵权法上殊为重要,因为它很可能影响到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章只规定了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五种阻却违法事由,并未将大陆法系普遍承认的受害人同意规则纳人其中,至于体育法学界在学习英美法经验基础上呼吁引入的自甘风险规则,《侵权责任法》亦未着一墨。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自应维护制定法之尊严,对于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法官当不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直接援用,而只能通过解释论寻找适用空间。

有学者认为,受害人同意可为《侵权责任法》第27条所涵摄,从而以“受害人故意”之理由予以适用。但此种解释并不正确。受害人同意是受害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或放弃,受害人故意是受害人对自我保护义务之违反,两者并不相同。此外,受害人同意应对损害之发生具有预期,并确定、具体地知道行为在未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由此才能予以“同意”。在本案中,被告对如此严重伤害结果之发生显然不可能“同意”。可见,从受害人同意角度解决被告之抗辩事由没有空间。相反,被告行为符合自甘风险之特征,因为“风险”总是不确定和难以预料的,篮球比赛由于其激烈的对抗性显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而被告作为一个中学生,篮球亦是一个在我国青少年中极其普及的项目,认为被告具有了自愿承担该运动项目可能带来的一定风险之意识,较有道理。王泽鉴先生认为,自甘风险并非一个独立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属于与有过失。按照这样的思路,自甘风险在我国法中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事实上,在体育侵权中将自甘风险同与有过失联系在一起并不科学,因为过失的核心是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自甘风险之核心是冒险性。这样一来,将会导致一个很荒谬的结论:被告健康权之损害是来自于自己的过错。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并不能涵盖自甘风险的情形,而自甘风险在我国法上又未成一个独立的违法阻却事由,从自甘风险角度解决被告之抗辩亦无空间。

如此一来,从肯定角度看,侵害人侵犯了受害人健康权;从否定角度看,侵害人无违法阻却事由,故而其违法性即得成立。相应地,由于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在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上,只独缺过错之证明。如果能再行证明之,侵害人当负侵权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抗性体育运动因其天然的竞技性,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并无预见能力,故排除故意之适用。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实际上,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那么,本案中的原告对运动伤害之发生是否有预见的注意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无疑,体育运动――尤其是诸如足球、篮球之类的对抗性体育运动――不可避免会带来大量身体接触,甚至身体之对抗与接触就是完成比赛的必要方式,正如本案法院判决所言,“篮球运动是一项身体对抗性较为剧烈的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身体冲撞”。原被告在放学后自发参与篮球运动时,应当预见到该项运动的冲撞性、危险性。但运动参与方即使对于该种危险性有所预见,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对抗性体育运动大多高度紧张、刺激,难以要求行为人每次在做出下一个动作之前都去经过大脑的慎重考虑,甚至许多动作之做出,就是在一念之间,并未考虑清楚,更无法刻意予以避免。经过长年专业训练的职业运动员在正式的体育比赛中都难以避免伤害事故之发生,更遑论中学生之间的校园体育活动了。本案法院判决也认为,自我保护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而不应要求对方承担,对于运动中因合理范围内的身体冲撞而意外导致的人身损害,侵害方并不存在过错。可见,在本案中,被告方最终因不具有过错而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完整,侵权行为故而不能成立。

4.2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探讨本案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之前,首先应该明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之范围。因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传统的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需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其辞曰:“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亦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一系列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类型。《侵权责任法》第7条部分修正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其辞日:“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该条仍然坚持,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含义是,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以损害事实为侵权责任归责的标准。

但我国侵权法立法与解释论的发展突破了对无过错责任认识上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应采一般条款加类型立法模式,一般条款中需包含一个开放的、弹性的归责要素体系,而具体无过错责任类型则需根据类型成熟度和实践需要来单立。一般条款具有模糊价值,其因非常空灵而富有弹性,从而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一般条款相当于对法官的空白授权,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价值补充,来实现个案正义。《侵权责任法》第24条授权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让无过错行为人分担损失,无论是从价值基础还是从逻辑层面来看,均可定位为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在这样的解释论指引下,在体育侵权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当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第24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并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另需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并非我国传统民法理论所指的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侵权责任法》并未确立公平责任原则。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其辞曰:“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条最令人垢病之处在于,既然当事人都无过错,又何来责任“分担”之有?在体育伤害案件中,我国曾有判例采该条规定,从而通过公平责任解决对受害方的补偿问题,如在广受争议的广西南宁“驴友第一案”中,二审法院虽然认定同行的其它户外探险活动当事人并无过错,但仍判定他们应分担民事责任,从而给予受难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依据的,也正是《民法通则》第132条。但该案判决一出,恶评如潮,学者们普遍认为,为了达到实质上的公平,不应使被告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另一种不公平。正是基于对如此批评之担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审结完毕的另一起驴友死亡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被告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更早的“刘涛因替他人球队作守门员扑球时被撞伤诉参赛双方及碰撞人丁山花园酒店等赔偿案”中,法院就明确指出,在足球类对抗性体育比赛中,运动员比赛时因对方原因所受的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如由对方承担公平责任,则与承担侵权责任一样,都必将导致参赛双方因顾虑承担责任而不敢充分发挥勇敢拼搏的体育竞赛精神,从而使竞赛的对抗性减弱,这与此项竞赛的性质和目的相冲突,所以不宜将公平责任引入竞技比赛参赛者发生的人身损害中。

实际上,学界与实务界对体育伤害案件适用公平责任的批评主要是基于无法解决的理论难题,即当事人既无过错,何需“分担”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侵权责任法》第24条修正了《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表述,以更合理的“分担损失”表述之。在解释论上,主流观点也摒弃了对该条予以公平责任之解读,而以无过错责任之一般条款论代之。因为在体育伤害案件中,尤其是对抗性体育运动发生的伤害中,完全豁免侵害人的损失分担义务,亦并不见得可以达致实质公平。在上述“刘涛案”中,法院尽管否认了被告之公平责任,但仍判决其中一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3500元。在本案中,被告方主动提出,愿意支付2000-3000元慰问金,亦说明其具有一定的负担能力,故法官在判定双方皆无过错的情况下,酌情判定被告补偿7000元,以分担原告已承担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损失,殊为合理,且还能起到定分止争、促进和谐之效。可以说,本案对该项损失分担的判决依据,也正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

5 结论

通过对(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课外发生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对受害人既不需承担责任,也无损失分担义务;对侵害人无过错之认定亦并非是因为适用风险自负这一抗辩事由阻却了侵害人的违法性,而是侵害人根本不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从而不能对侵害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可以发现,《侵权责任法》第24条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运用于青少年校园体育争端时表现在:当事人对损害之发生皆无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法官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令人满意的处理。

最后,我们可以清晰地萃取出青少年校园体育伤害争端处理规则:

第一,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发生的伤害,学校如果被证明怠于管理、保护义务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伤害如果是加害人造成的,在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将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第7篇: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XX市(县)XX街道(乡、村)XX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XXX(项目名称),总投资为X万元,甲出资X万元,乙出资X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X%、X%。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2.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8篇: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

风险一:工资被缩水

案例:姜萌随丈夫来到南昌后,一直找不到工作。无奈,她只好寄希望于一家家政公司。很快,家政公司为她物色到雇主方女士。双方接触后,均对对方满意。如果与家政公司签约,姜萌必须拿出第一个月工资的20%给家政公司作为管理费,她很不情愿。结果,两人私下约定假装不满意,“踢开”家政公司,暗地签约。 2014年5月,因服务期届满,姜萌向方女士索要7000元工资。可方女士只同意给3000元,理由是当时两人口头谈妥的就是3000元。由于彼此之间并没有通过家政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而姜萌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最终驳回了其按7000元支付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姜萌“踢开”家政公司,导致未能履行正常的书面签约手续,以至于苦无证据,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二:工伤被拒赔

案例:梁婷曾是一家家政公司的员工。8个月前,家政公司安排她去郭先生家担任保姆。郭先生对她非常满意,表示将长期雇用她,且不管是否通过家政公司,都愿意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梁婷想绕开家政公司,直接与郭先生签约,省去每月必须上缴的费用。于是,她从家政公司辞职,与郭先生“暗度陈仓”。一个月后的一天,梁婷在郭先生家打扫顶棚卫生时不慎摔下,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落下八级伤残。当她索要工伤赔偿时,家政公司以她辞职后已经不属其员工为由拒绝,郭先生也以自己与其之间只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担责。

点评:梁婷的确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梁婷已经从家政公司辞职,家政公司的相关责任随之消失。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正因为梁婷只是一名家庭保姆,决定了郭先生也确实无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风险三:中介费照付

第9篇: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XXX(项目名称),总投资为X万元,甲出资X万元,乙出资X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X%、X%.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XXX(项目名称),总投资为X万元,甲出资X万元,乙出资X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X%、X%。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