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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思路精选(九篇)

法院工作思路

第1篇:法院工作思路范文

一、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年初以来,我院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着眼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准确把握法院工作与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切入点,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继续抓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建设“平安××”,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⒈认真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今年刑事案件收案数量比去年有所增长,月,全院共新收刑事案件件人,同比分别上升和;审结件人(含旧存),同比分别上升和。结案率为。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把案件审查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刑事案件上诉件,上诉率为,其中全部或部分改判件。大力推广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提高审判效率,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件,占总结案数的,普通程序简易审件,占总结案数的。刑事案件平均审限天,当庭宣判件,当庭宣判率达。认真落实防止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继续保持超期羁押案件零的记录。

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共审结“两抢一盗”案件件人。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审结挪用资金、偷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件人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件人。积极开展集中打击和涉毒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共审结案件件人审结涉毒案件件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抓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件人,其中对名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罪犯,本着有利教育的目的,分别判处了单处罚金和宣告缓刑等较轻的处罚,为矫治失足青少年创造有利条件。

⒉精心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和谐。

共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件,审结件(含旧存),同比分别下降和,结案率为。

严把案件质量关。通过质量意识教育,抓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全院民商事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新的提高,月民商事案件上诉件,上诉率为,同比下降了个百分点,上诉改判件无发回重审案件。

努力提高审判效率。认真落实简繁分流审判制度,扩大简易案件受理范围,提高诉讼进度;加强审限管理,建立案件报备制度,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个月内未办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五个月内未办结的民商事案件,实行跟踪监督,严防超审限。

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传统优势,做到“案结事了”。月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件、经调解撤诉件,调解、撤诉率达。其中、、等基层法庭调解、撤诉率达到了以上。坚持从维护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精心审理,妥善审结了一批集团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社会效果良好。

⒊慎重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努力促进依法行政。

共新收行政诉讼案件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件,同比上升。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件,执结件(含旧存)。

在审判中,坚持从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非诉行政执行尤其是房屋拆迁等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时,注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仔细研究最佳执行方案,既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⒋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实际利益。

新收执行案件件,执结件(含旧存),结案率达,执行标的万余元,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全院继续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今年月,我院被评为全省个“先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之一。

将执行标的到位率和执行案件质量纳入业务考核范围,使执行业务考核从单纯数量考核向质量考核转变,增强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认真贯彻执行穷尽理念,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以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继续注重借助外部力量缓解“执行难”,积极争取党委、人大与政府支持,改善执行环境;继续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执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以及信访热点案件的执行,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疏导、协调,促使当事人和解或自动履行。

二、积极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和体现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服务品质。

年初以来,我院坚持完善制度与落实制度双抓并举,积极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和体现司法公正。

——认真梳理、修订和完善现有各项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建立了一套涉及队伍建设、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司法为民等各个方面的科学管理运行机制,以完善的制度促司法规范化。

——规范法官细节行为,提升法官形象。印发《法官行为提示》条,对法院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细节问题,提示法官正确的处理方法和应当避免的情形,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维护法官的形象公正。实行院风院貌督查制度,采取实地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全院各部门的院风院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督促改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督查,全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得到了增强,工作效率、工作作风以及庭风庭貌、办公环境都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实施庭审考核,规范庭审行为。成立庭审考评委员会,以观摩庭为主线,通过旁听审判人员庭审,从法官着装、言谈举止、指挥当事人举证质证、归纳争议焦点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查明案件事实、调控庭审节奏、掌握庭审气氛的能力进行点评,按庭审规范记分,从而有效促进审判人员克服庭审随意性,严格按规范办案。组织司法警察进行业务素质集中培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使值庭、羁押进一步规范化。

——规范执行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把“改善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想、规范执行行为”作为执行工作重点,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进一步做到公正、公开、规范、文明,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公正;认真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执行九项制度,严格落实执行权分权行使、扣押查封物品拍卖以及分配公示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拍卖委托抽签制度和执行听证制度,确保执行各环节公开、公正、规范;高度重视规范、文明执行,坚持以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工作方法,注意文明用语,重视做好被执行人思想疏导工作,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解决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的裁判,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提起再审,共办理审监案件件,审结再审案件件;严格落实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制度,全面落实立审、审执和审监分立,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强化不同诉讼环节间的相互制约;严格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督察室共检查案件件,编发《督察简讯》期,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案件裁判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

——切实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全院个基层法庭的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进行了全方位检查和监督,并根据“严格、规范、科学”的要求,查漏补缺,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管理水平,使法庭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促进法庭各项工作的开展。

——规范人民陪审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确定了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由省高院组织的封闭式法律知识培训,并接受了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使人民陪审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三、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扎实改进司法作风,保障群众司法利益。

年初以来,我院不断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司法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具体措施贯穿到法院工作之中,保障群众的司法利益。

——认真落实《人民法庭司法为民条措施》和《关于为普陀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渔农村群众提供更多司法服务,为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基层法庭充分发挥扎根渔农村、接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在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政府采取非诉调解等方式,及时妥善处理了一批突发性事件和纠纷。为方便群众诉讼,法庭在辖区内四个交通不便的社区设立法庭巡回审判点,安排干警定期赴各审判点值班,受到了辖区群众的欢迎。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对件民商事案件缓交诉讼费万余元,减、免交诉讼费元(其中件全免、件减免),及时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优势,重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调解工作水平。共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会次,累计培训余人次。社区巡回法官定期走访社区,接受法律咨询,指导社区调处纠纷,促进了基层有关组织及时消除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实行信访工作统一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专人办理、分工协作、层层负责,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人次,并诉前调解件涉及劳动工资、损害赔偿等案件,促使当事人及时兑现应付款项万余元,及时解决了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消除了一些不稳定因素。

——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渔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刑庭、法庭专门与学校建立法制教育网络,定期为学生上法律知识课;法庭派干警担任辖区中小学的法制辅导员;法庭坚持每月向乡镇村及调解组织送发“以案讲法”的法制宣传资料,在当地受到了广泛欢迎和好评。月份,我院还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组织了多名法官利用双休日休息时间送法到个未设法庭的海岛,为群众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四、以专题教育活动为抓手,全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和党员干部先进性建设,确保队伍整体素质稳中有升。

年初以来,我院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开展专题教育,提高政治素质。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认真学习法院系统内的一些先进典型人物、事迹,组织部门中层干部到外地先进法院考察,向兄弟法院学习高效的办案经验,组织开展“如何在审判工作岗位上体现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和“立业在法院,奉献于司法”的主题大讨论等,使干警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法院党员干部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增强了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积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本院实际,认真查摆问题,狠抓落实整改,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各环节工作,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继续抓好法官业务素质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一素养三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先后邀请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汤黎明副院长和华东政法学院邹荣教授为干警讲课。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自我学习提高,—月,全院干警共撰写学术论文和调研文章余篇,编发内部调研刊物《审判思考》期,举办审判业务沙龙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例会次。组织开展审判能力集中考评和优秀审判长选任活动,对在审判岗位上的审判人员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进行一次量化考核,通过考核,在全院形成一股比能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继续做好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工作,加快提高全院法官的学历层次。通过论文研讨、邀请专家开讲座、审判业务沙龙、专题例会、专题学习会等一系列措施,促使法官业务知识结构得到及时更新,业务水平和办案技能得到新的提高。

——加强法官廉政建设。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并结合先进性教育以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活动的开展,加强法官廉政意识教育,提高法官自我约束的能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与社会廉政监督员、法院工作联络员的联系,强化对干警八小时外廉政情况的监督。一年来,未发现干警违法乱纪情况。

——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系和沟通,自觉将审判工作置于代表监督之下。狠抓人大司法评议整改方案的落实,及时向人大汇报司法评议整改落实情况,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在去年司法评议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进而推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向人大报告上半年法院工作,向区政协通报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近几年执行拘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法院工作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专门机构依照相关程序办理,并狠抓落实,及时反馈,以此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寄送《审判动态》和《法院工作简报》,通报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共组织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次,累计旁听余人次,为代表依法监督司法工作创造条件。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审判人员大局意识还不强,还存在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在有些案件的处理中,未能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司法为民理念还未深入到部分审判人员的头脑中,司法为民举措兑现上还存在缺陷,部分审判人员不重视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解释工作;三是执行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多,执行案件执结率虽然较高,但标的实际到位率较低,对一些故意逃避、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制裁措施不够有力;四是有些审判人员的法律适用水平、庭审驾驭能力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不能较好地适应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五是少数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存在态度欠文明、工作方法简单、执法形象不佳等现象,有的审判人员不注意谨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草率,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六、二六年工作思路

××年法院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不动摇,坚持司法为民不放松,继续强化审判职能,狠抓队伍建设,努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建设“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具体围绕以下六方面开展工作:

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队伍建设不放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强队伍,抓素质”的工作重点,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队伍建设置于基础性地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大局意识、司法为民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继续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审判业务培训,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三个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三个能力。采取讲座、讨论等“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一些专题性的教育培训。结合审判实践,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完善调研工作机制,指导审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严治院。始终把加强院庭两级班子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上的关键所在。进一步增强班子工作实战能力,增强院庭领导的党性观念,积极发挥院庭领导的表率作用。

⒉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

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把办理具体案件与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防止和避免因机械执法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极端事件。刑事审判要突出搞好综合治理,继续贯彻“严打”方针,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与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民事审判要突出搞好化解矛盾,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做到定纷止争,力争“案结事了”。行政审判要突出搞好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力促进依法行政。

⒊以及时有效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不断推进执行工作。

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寻找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的突破口,扭转执行工作被动局面。深入推进公开透明执行工作制度,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建立执行结案率、实体执结率、标的到位率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做好涉诉信访稳定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把化解和处理涉法上诉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坚持矛盾化解和防范两手抓,落实责任制,在案件处理上要努力把工作做深做透,抓牢抓细,打“主动仗”,确保从源头上减少冲突对抗,最大限度地降低不稳定因素滋生的可能性。

⒌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强化宗旨观念,构建审判贴近群众的司法为民机制,在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推行便民措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文化差异,依法适度行使职权,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实行速裁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按“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审结合”的原则,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法官调解、调解员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第2篇:法院工作思路范文

 一、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年初以来,我院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着眼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准确把握法院工作与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切入点,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继续抓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建设“平安**”,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1、认真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今年刑事案件收案数量比去年有所增长,1-10月,全院共新收刑事案件298件488人,同比分别上升27.4%和42.3%;审结289件471人(含旧存),同比分别上升27.3%和38.5%。结案率为94.4%。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把案件审查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刑事案件上诉56件,上诉率为19.4%,其中全部或部分改判8件。大力推广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提高审判效率,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10件,占总结案数的38.1%,普通程序简易审99件,占总结案数的34.3%。刑事案件平均审限23.8天,当庭宣判176件,当庭宣判率达60.9%。认真落实防止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继续保持超期羁押案件零的记录。

 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共审结“两抢一盗”案件175件272人。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审结挪用资金、偷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9件11人,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件5人。积极开展集中打击和涉毒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共审结案件9件26人,审结涉毒案件6件7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抓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件36人,其中对16名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罪犯,本着有利教育的目的,分别判处了单处罚金和宣告缓刑等较轻的处罚,为矫治失足青少年创造有利条件。

 2、精心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和谐。

 共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582件,审结1288件(含旧存),同比分别下降1.5%和3.7%,结案率为79.7%。

 严把案件质量关。通过质量意识教育,抓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全院民商事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新的提高,1-10月民商事案件上诉70件,上诉率为5.4%,同比下降了0.6个百分点,上诉改判15件,无发回重审案件。

 努力提高审判效率。认真落实简繁分流审判制度,扩大简易案件受理范围,提高诉讼进度;加强审限管理,建立案件报备制度,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个月内未办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五个月内未办结的民商事案件,实行跟踪监督,严防超审限。

 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传统优势,做到“案结事了”。1-10月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408件、经调解撤诉267件,调解、撤诉率达52.4%。其中++、++、等基层法庭调解、撤诉率达到了80%以上。坚持从维护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精心审理,妥善审结了一批集团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社会效果良好。

 3、慎重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努力促进依法行政。

 共新收行政诉讼案件19件,审结15件,同比分别上升58.3%和36.4%。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43件,同比上升25.4%。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08件,执结90件(含旧存)。

 在审判中,坚持从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非诉行政执行尤其是房屋拆迁等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时,注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仔细研究最佳执行方案,既保障行政行为的

共5页,当前第1页1 顺利开展,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实际利益。

 新收执行案件920件,执结729件(含旧存),结案率达75.4%,执行标的1563.5万余元,执行标的到位率达68.1%。全院继续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今年3月,我院被评为全省9个“先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之一。

 将执行标的到位率和执行案件质量纳入业务考核范围,使执行业务考核从单纯数量考核向质量考核转变,增强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认真贯彻执行穷尽理念,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以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继续注重借助外部力量缓解“执行难”,积极争取党委、人大与政府支持,改善执行环境;继续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执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以及信访热点案件的执行,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疏导、协调,促使当事人和解或自动履行。

 二、积极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和体现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服务品质。

 年初以来,我院坚持完善制度与落实制度双抓并举,积极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和体现司法公正。

 ——认真梳理、修订和完善现有各项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建立了一套涉及队伍建设、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司法为民等各个方面的科学管理运行机制,以完善的制度促司法规范化。

 ——规范法官细节行为,提升法官形象。印发《法官行为提示》150条,对法院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细节问题,提示法官正确的处理方法和应当避免的情形,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维护法官的形象公正。实行院风院貌督查制度,采取实地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全院各部门的院风院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督促改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督查,全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得到了增强,工作效率、工作作风以及庭风庭貌、办公环境都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实施庭审考核,规范庭审行为。成立庭审考评委员会,以观摩庭为主线,通过旁听审判人员庭审,从法官着装、言谈举止、指挥当事人举证质证、归纳争议焦点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查明案件事实、调控庭审节奏、掌握庭审气氛的能力进行点评,按庭审规范记分,从而有效促进审判人员克服庭审随意性,严格按规范办案。组织司法警察进行业务素质集中培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使值庭、羁押进一步规范化。

 ——规范执行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把“改善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想、规范执行行为”作为执行工作重点,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进一步做到公正、公开、规范、文明,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公正;认真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执行九项制度,严格落实执行权分权行使、扣押查封物品拍卖以及分配公示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拍卖委托抽签制度和执行听证制度,确保执行各环节公开、公正、规范;高度重视规范、文明执行,坚持以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工作方法,注意文明用语,重视做好被执行人思想疏导工作,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解决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的裁判,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提起再审,共办理审监案件6件,审结再审案件5件;严格落实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制度,全面落实立审、审执和审监分立,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强化不同诉讼环节间的相互制约;严格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督察室共检查案件2593件,编发《督察简讯》5期,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案件裁判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

 ——切实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全院5个基层法庭的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进行了全方位检查和监督,并根据“严格、规范、科学”的要求,查漏补缺,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管理水平,使法庭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促进法庭各项工作的开展。

 ——规范人民陪审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确定了28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由省高院组织的封闭式法律知识培训,并接受了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使人民陪审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三、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扎实改进司法作风,保障群众司法利益。

 年初以来,我院不断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司法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具体措施贯穿到法院工作之中

共5页,当前第2页2,保障群众的司法利益。

 ——认真落实《人民法庭司法为民18条措施》和《关于为普陀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渔农村群众提供更多司法服务,为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基层法庭充分发挥扎根渔农村、接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在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政府采取非诉调解等方式,及时妥善处理了一批突发性事件和纠纷。为方便群众诉讼,++法庭在辖区内四个交通不便的社区设立法庭巡回审判点,安排干警定期赴各审判点值班,受到了辖区群众的欢迎。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对39件民商事案件缓交诉讼费12万余元,减、免交诉讼费9471元(其中2件全免、3件减免),及时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优势,重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调解工作水平。共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会7次,累计培训200余人次。社区巡回法官定期走访社区,接受法律咨询,指导社区调处纠纷,促进了基层有关组织及时消除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实行信访工作统一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专人办理、分工协作、层层负责,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737人次,并诉前调解8件涉及劳动工资、损害赔偿等案件,促使当事人及时兑现应付款项15.8万余元,及时解决了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消除了一些不稳定因素。

 ——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渔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刑庭、++法庭专门与学校建立法制教育网络,定期为学生上法律知识课;++法庭派干警担任辖区中小学的法制辅导员;++法庭坚持每月向乡镇村及调解组织送发“以案讲法”的法制宣传资料,在当地受到了广泛欢迎和好评。5月份,我院还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组织了70多名法官利用双休日休息时间送法到5个未设法庭的海岛,为群众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四、以专题教育活动为抓手,全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和党员干部先进性建设,确保队伍整体素质稳中有升。

 年初以来,我院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开展专题教育,提高政治素质。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认真学习法院系统内的一些先进典型人物、事迹,组织部门中层干部到外地先进法院考察,向兄弟法院学习高效的办案经验,组织开展“如何在审判工作岗位上体现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和“立业在法院,奉献于司法”的主题大讨论等,使干警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法院党员干部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增强了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积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本院实际,认真查摆问题,狠抓落实整改,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各环节工作,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继续抓好法官业务素质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一素养三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先后邀请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汤黎明副院长和华东政法学院邹荣教授为干警讲课。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自我学习提高,1—10月,全院干警共撰写学术论文和调研文章50余篇,编发内部调研刊物《审判思考》5期,举办审判业务沙龙2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例会3次。组织开展审判能力集中考评和优秀审判长选任活动,对在审判岗位上的审判人员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进行一次量化考核,通过考核,在全院形成一股比能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继续做好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工作,加快提高全院法官的学历层次。通过论文研讨、邀请专家开讲座、审判业务沙龙、专题例会、专题学习会等一系列措施,促使法官业务知识结构得到及时更新,业务水平和办案技能得到新的提高。

 ——加强法官廉政建设。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并结合先进性教育以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活动的开展,加强法官廉政意识教育,提高法官自我约束的能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与社会廉政监督员、法院工作联络员的联系,强化对干警八小时外廉政情况的监督。一年来,未发现干警违法乱纪情况。

 ——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系和沟通,自觉将审判工作置于代表监督之下。狠抓人大司法评

共5页,当前第3页3议整改方案的落实,及时向人大汇报司法评议整改落实情况,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在去年司法评议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进而推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向人大报告上半年法院工作,向区政协通报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近几年执行拘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法院工作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专门机构依照相关程序办理,并狠抓落实,及时反馈,以此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寄送《审判动态》和《法院工作简报》,通报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共组织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庭审21次,累计旁听160余人次,为代表依法监督司法工作创造条件。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审判人员大局意识还不强,还存在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在有些案件的处理中,未能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司法为民理念还未深入到部分审判人员的头脑中,司法为民举措兑现上还存在缺陷,部分审判人员不重视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解释工作;三是执行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多,执行案件执结率虽然较高,但标的实际到位率较低,对一些故意逃避、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制裁措施不够有力;四是有些审判人员的法律适用水平、庭审驾驭能力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不能较好地适应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五是少数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存在态度欠文明、工作方法简单、执法形象不佳等现象,有的审判人员不注意谨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草率,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六、二00七年工作思路

 2007年法院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不动摇,坚持司法为民不放松,继续强化审判职能,狠抓队伍建设,努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建设“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具体围绕以下六方面开展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队伍建设不放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强队伍,抓素质”的工作重点,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队伍建设置于基础性地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大局意识、司法为民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继续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审判业务培训,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三个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三个能力。采取讲座、讨论等“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一些专题性的教育培训。结合审判实践,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完善调研工作机制,指导审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严治院。始终把加强院庭两级班子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上的关键所在。进一步增强班子工作实战能力,增强院庭领导的党性观念,积极发挥院庭领导的表率作用。

 2、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

 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把办理具体案件与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防止和避免因机械执法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极端事件。刑事审判要突出搞好综合治理,继续贯彻“严打”方针,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与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民事审判要突出搞好化解矛盾,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做到定纷止争,力争“案结事了”。行政审判要突出搞好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力促进依法行政。

 3、以及时有效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不断推进执行工作。

 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寻找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的突破口,扭转执行工作被动局面。深入推进公开透明执行工作制度,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建立执行结案率、实体执结率、标的到位率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4、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

共5页,当前第4页4做好涉诉信访稳定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把化解和处理涉法上诉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坚持矛盾化解和防范两手抓,落实责任制,在案件处理上要努力把工作做深做透,抓牢抓细,打“主动仗”,确保从源头上减少冲突对抗,最大限度地降低不稳定因素滋生的可能性。

 5、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强化宗旨观念,构建审判贴近群众的司法为民机制,在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推行便民措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文化差异,依法适度行使职权,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实行速裁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按“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审结合”的原则,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法官调解、调解员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6、立足于法院长远发展,进一步夯实各项工作基矗

第3篇:法院工作思路范文

【关键词】以人为本;医院政治思想工作;思路和方法

前言:

以人为本,即以医院的工作人员作为政治思想工作的主体,以改变医护人员的思想为主要目的。随着医院医疗体制的改革,医院在政治思想工作的开展中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使医院的政治思想工作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且出现了很多矛盾,因此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医院的发展。医院的政治思想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医院的员工,是做工作人员的工作,因此要顺利的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而在医院的政治思想工作中,如何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是最重要的部分。

一、医院政治思想工作的概述

1、政治思想工作的含义

在国家与社会中,医院所占的地位是极高的,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医院中,其工作性质和员工的组成等都是较为特殊的,它与其他的行业相比,除了要对相关的医疗设备和技术等进行管理,还需要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工作,以提高医护人员为社会、人民服务的精神。做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其创新意识,对医院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医院政治思想工作的意义

(1)帮助医院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医院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事业单位,医院在对人民进行治病防病以及保证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时候,我们不仅需要医务人员具有非常精湛的技术以及先进的医疗设备,更需要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品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医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医院之间的竞争,说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所以在医院的工作中,做好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非常的重要,只有通过良好的政治思想教育,才能够有效帮助员工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能够保持饱满的热情以及良好的工作态度,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

(2)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医院的工作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他们都有着自己的思想,保持着自己的价值观。而在进入医院之后,医院要对员工进行统一的管理,使员工明白自己身负的责任和重担,必须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医院对员工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能够有效的激发员工对工作的热情,调度员工的积极性,使其能够自觉的投入到工作中,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医院在对员工进行整治思想教育的时候,要将员工作为思想教育的中心,除了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员工的政治觉悟,还要注意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使员工提高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二、拓展医院政治思想工作的具体思路及方法

医院是为患者解除病痛的场所,是挽救患者生命,保证患者恢复健康的卫生事业单位,在医院的工作过程中,我们提倡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 在新时期的环境下,我们又提倡把患者作为根本,建设和谐的医患关系,这两种思想其实是一脉相承的。所以在新时期的环境下,医院做好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对医院的发展非常的重要。

1、以实际情况作为工作的出发点

医院进行政治思想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这是党和国家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医院中,由于每个员工所生长的环境不同,所受到的教育也不同,这就使得员工的综合素质有很大差距。因此,医院在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时候,要根据员工的心理特点及个人素质来进行,抓住不同工作人员不同的心理,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不是对所有的员工都采用同样的教育方式。目前我国医院的管理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部分医护人员的医德存在问题,容易造成医患纠纷;医院员工的福利与其付出不成正比,使员工失去积极性;以及领导自身的思想还较为传统,没有对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等。这些都需要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医院以实际的情况为出发点,才能更好的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2、以思想沟通为主要的手段

良好的沟通是进行工作的前提,从以往的工作经验来看,要想做好医院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员工进行良好的沟通非常的重要,在进行员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时候,相关的领导一定要积极和员工进行对话,了解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而有效的发现问题,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解决。

3、以心理的疏导为基本路径

要解决医院工作人员心理上的问题,首先要对其进行心理的疏导,了解员工的情绪和心理上的需求,再进行针对性的指导。通过与员工的交流来分析造成员工情绪不佳的原因,再结合员工的性格来掌握员工的心理,以找到最好的解决办法。在这个过程中,切忌通过说教和批评等方式来要与员工进行交流,以防止激起员工的不满,要站在员工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真正的了解并满足员工的需求,让员工心理上的问题得到解决。

三、结束语

总的来说,医院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要做到坚持以人为本,将员工作为政治思想工作的中心。医院管理者要积极的改革创新,不能以传统的管理模式在管理员工,而是要掌握员工的情况和需求,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指导,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促进医院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苏钺.坚持以人为本,拓展医院政治思想工作的新思路[J].医药前沿,2015,5(26):352-353.

[2]宋玉辉.医院政治思想工作中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电子版),2012,(10):243-244.

[3]张永.以人为本拓展医院政治思想工作思路与方法[J].现代医院,2009,9(12):116-117.

第4篇:法院工作思路范文

夯实公正执法的基础

努力创建“廉政型”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创建廉政法院工作总结

 

我县召开“创建文明机关优化发展环境”活动动员会后,我院以扎实开展创建活动为切入点,以推进法院工作进步为着眼点,以服务辖区、司法为民为落脚点,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特别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我们在创建“廉政型”法院上下真功夫、狠功夫、深功夫,逐步形成了“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约束管理机制,营造了“开拓进取创满意业绩,司法为民树良好形象”的良好局面。今年以来,全院干警共拒礼拒贿拒请达到120余人次,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收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表扬信36封,锦旗28面,镜匾6块。

一、谋管理之策,创新理念规范管理

在当今社会飞速发展和各要素不断融合的情况下,利益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使廉政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实践中我们感到,要抓好廉政建设,确保公正司法,必须要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以一套长效机制来约束和管理队伍。为此,在创建活动中,我院不断加强队伍管理的系统化和制度化建设,谋求队伍管理的新方法。一是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实行廉政建设的层级化管理。在创建活动中,我院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按照各位班子成员的分工不同,划分了廉政建设的“责任区”,实行层级化管理。院长杨景明与各位班子成员、各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与本单位干警,层层签订了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了各自职责,从而形成了一个从上至下的“金字塔”形的廉政建设层级管理网络。二是创建廉政法院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实行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管理。今年年初,为实现“从人管人向制度管人,从制度管人向自我约束”的全方位转变,我院制定出台了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在创建活动中,我们把规范化管理制度加以充分运用,把廉政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使该项制度成为有效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和廉政建设责任机制,从而确保了干警公正司法,廉洁办案。今年以来,全院未出现错案和违法违纪问题。三是不断加强党组与全院各单位的联系,实行廉政建设的日常化管理。制定实施了“院长联系点制度”,由每名党组成员联系一个派出法庭,既负责对法庭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又负责法庭干警的思想工作。对此,我院各位党组成员经常主动走下去,深入到审判工作第一线,充分了解干警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并努力做好干警的廉政教育工作,从而达到了提前介入,变“救火”为“防火”的目的。另外,我院还严格落实了各项责任追究制度和惩罚措施,增加干警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我院已对4人次有违法违纪苗头的干警进行了诫勉谈话,起到了有效的预警作用。

二、讴正气之歌,凝聚合力争先创优

“法院要走在创建活动的前列,以艰苦奋斗、勇于拼搏、廉洁勤政、甘于奉献的作风树起一股浩然正气,不断提升社会公信力”是我院党组一班人达成的共识,并把创建廉政型法院作为重中之重狠抓了落实。一是本着“正人先正己,严兵先严将”的原则狠抓班子建设。院各位班子成员首先从自身抓起,在工作、生活各个方面都率先垂范,为全院干警做出表率。如今年6月,一个当事人给一位班子成员送来2000元钱,请求在案子上照顾照顾。见他拒收,便问他是否嫌少。对此,这位班子成员说:“钱是少了,因为法律是无价的,我的良心是无价的,司法公正更是无价的。”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我院各位班子成员累计拒礼拒贿拒请近20次,金额达到5万余元,起到了率先垂范、凝聚警心的作用。二是坚持“正面引导、防微杜渐”的方法,强化廉政教育。在创建活动中,我们先后组织干警开展了向全国“法官十杰”陈印田、优秀公安局长任长霞、优秀法官吴宏友等同志学习的活动,重点学习他们甘于奉献、为官清廉、为民办事的优良作风,通过正面引导来强化干警的廉政意识。同时,利用纪委以及上级法院通报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对干警开展反面警示教育,要求干警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去小恶而为小善”,谋真抓实干不谋空谈,谋工作奉献不谋特权,谋事业发展不谋享受。从而使全院干警“清清白白做法官,堂堂正正办铁案”的司法意识迅速树立,拒礼拒贿、公正司法尉然成风。三是培育“实体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实施“阳光执法”。我们深知,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让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充满“阳光”,才能有效地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行为。为此,我们注重严格贯彻执行各种程序法,让“阳光执法”贯穿于法院全部执法工作。今年以来,我院的办案人员、案件送达、排期、开庭、举证、质证、审判结果等全部进行了公开,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率达到100%。四是贯彻“权为民所用”的执法方针,实行“人性化”执法。在创建廉政型法院的基础上,我们还把廉政的概念做了延伸,强调不但要坚持公正司法,还要实行“人性化”执法,拉近同当事人的关系。我院认真落实了司法救助制度,今年已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案件115件,金额达到30.49万元,实现了“让有理没钱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的承诺。刑事审判中,在岢帧把洗颉狈秸氲幕?∩希?浞直;け桓嫒说娜松砣ɡ??谏笈惺蔽?桓嫒苏?粜稻卟⒆急敢巫拥取T谥葱泄ぷ魃希?菩辛恕胺潘??恪钡娜诵曰?葱蟹椒āH缭谥葱泄乓鼻?钅成昵胫葱姓阅骋话甘保?阅潮纠淳??桓鲂〕В??蚓??簧贫?蘖?拐?6源耍?葱懈删?⑽醇虻サ乜垩骸⑴穆舫ё拥纳璞福??峭ü?錾昵胫葱腥说墓ぷ鳎?龆陨璞附?辛瞬榉猓??阅吃ち袅艘荒甑幕航黄凇>??荒甑呐?Γ?阅巢坏?骨辶死钅车耐蛴嘣?房睿??一孤杂杏?啵?佣?顾?降笔氯硕级晕颐堑墓ぷ髟薏痪?凇A硗猓?谧バ欧霉ぷ魃希?颐浅?惹榻哟?⒛托墓ぷ魍猓?砸恍├稀⑷酢⒉ ⒉械睦捶玫笔氯耍?鞫?胨?窃诨?厥程糜貌筒⒆手??锹贩眩?挂恍┍纠炊粤⑶樾骱艽蟮牡笔氯松钍芨卸??械牡笔氯说奔幢硎鞠⑺甙辗谩?/P> 三、聚社会之力,内外结合狠抓监督

我们认为,良好有效的监督是创建廉政型法院的重要保障。为此,我院坚持内外结合的方法,努力抓好监督工作。一方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抓好内部监督。首先,开展好案件月评查工作。今年以来,我院监察室共评查案卷1218件,查出各方面问题近90项,及时责成主办庭进行了完善;其次,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搞好错案和执法过错评定工作。如果原判在实体结果的处理上确有问题,则视情节定为错案或执法过错,并对案件主办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第三,各业务庭之间互相监督。对中院的发还案件,我院按照循环的办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如果办案庭发现原判确实存在问题,及时向院党组反映,院党组视情况给予原办案人员相应的处理,从而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还特别注重凝聚和运用社会的力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首先,我院班子成员于5月至6月分别走访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部分领导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60余人次,征求他们对法院发展的意见建议;其次,发放征求意见卡360份,并于6月11日邀请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县各镇的党政“一把手”、我院聘请的31名执法监督员共计50余人,召开了“创建文明机关暨民主评议行风”座谈会,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并于会后对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总结,逐项研究了整改措施;第三,制作了审务公开栏,通过电视台向社会做出了公开承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四,将“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三章六禁”、“八个不准”等规章制度上墙公示,并为全院干警制作桌牌、胸卡,干警挂牌上岗;第五,对于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听审,并及时向人大或政法委等机关汇报,确保办案质量;第六,创办了《滦州法苑》季刊,主要发放给县领导、各位执法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内外结合的各项监督举措的落实,彻底扭转了以往由纪检组“唱独角戏”的局面,形成了一个横到边、竖到底的监督网络,为抓好廉政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树满意之标,服务辖区公正司法

在认真抓好教育、管理、监督等创建廉政型法院的措施的基础上,我院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本着“廉洁办案服务辖区经济建设,公正司法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的原则,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审判工作,我院的各项工作正逐步走上持续快速的良性循环发展轨道,出现了“四高两低”的可喜局面。一是办案效率明显提高。截止到8月20日,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158件,结案1800件,结案率为83.4%,较去年同期提高了12个百分点。特别是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22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1%,平均审限较去年同期缩短了近20天。二是执行案件结案率明显提高。共受理执行案件339件,执结312件,执结率达到92%,同比提高7个百分点,执行标的额达到930余万元。三是案件调解率明显提高。在办案中,干警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审结的1341件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821件,达到了61.2%,同比增长6个百分点。特别是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到了82.6%,有力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四是干警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创建活动的开展,使干警的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上门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如榛子镇法庭、响堂法庭,通过法律宣传的手段,为当地的电信分局收回话费万余元,受到了好评。另外,我院民二庭以及派到机电公司和信用联社的两个办案组,今年以来已审结涉及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627件,标的额达到5518万元,累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五是案件发还改判率降低。截至目前,共有上诉案件108件,发还改判23件,发改率仅为1.28%,较市目标低1.72个百分点,发改案件数同比减少了7件;六是信访案件数降低。今年以来,涉及到我院的信访案件共有44件,较去年同期减少13件,降低了29.5%。我院把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体察民情民意的“晴雨表”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的突破口来抓,对每一件信访案件都进行详细认真的调查并对当事人回访,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今年以来,我院对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回访率、回复率均达100%。

创建活动的开展,使我院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我院整体精神面貌有了根本性的转变,“执法担道义,躬身做公仆”正在成为我院干警的真实写照。对此,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市中院的领导都给予了较高评价。同时,对我院整体工作取得的进步和工作作风的转变,社会各界群众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我院的良好形象正在逐步树立,社会公信度逐步提高。

第5篇:法院工作思路范文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群众路线本质相同

从本质上来说,思想政治教育与群众路线在本质上不谋而合,思想政治教育和群众路线共同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改造群众、凝聚群众、鼓励群众、培养群众作为其存在的本质。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统治工具,其是服务与统治阶级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其又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行为全面的带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起到团结群众,服务群众的根本作用。可见,在本质上思想政治教育体现出了群众路线的要求,群众路线又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指引了方向,二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二)思想政治教育与群众路线互相离不开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教育行为,其离不开实践的检验,群众路线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行为检验的一种标准,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行为离不开群众路线实践活动的检验。同时,群众路线的群众诉求和维护群众利益的根本思想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给予贯彻和落实,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带动群众路线的发展和体现。可见,思想政治教育与群众路线是相互离不开的关系。

二、当代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贯彻和落实群众路线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基于群众路线和思想政治教育之间具有相同的本质,且思想政治教育与群众路线又是相互离不开的关系,二者需要相互扶持,相互帮助。从目前我国独立院校的思想政治整体情况来看,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群众路线的贯彻和完善。

(一)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素质不高。在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队伍中,还存着一些思想素质相对不高,教育教学工作无创新,对群众路线理解不透彻的教师,这些教师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贯彻群众路线。同时,有些独立学院由于教师资源缺乏或者是教师人员配置安排不合理等问题,使得一些非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这些教师不仅不能从专业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真正的体现群众路线,同时,他们由于其他学科工作的需要,不能够完全将精力集中到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过程中来,也不利于群众路线的贯彻。第二,独立学院的学生对于思想政治学科重视不足。在独立院校中,大多数学生都专注于专业课程的学习,思想政治课程作为一个公共课没有受到学生应有重视,一些学生甚至利用思想政治学科的学习时间忙于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独立学院学生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不重视,甚至是忽视导致群众路线无法贯彻。第三,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大多是教师都将重点放在了理论上,忽视了实践的总结和实践规律,更忽视了群众路线的本质意义,这种缺乏实践检验的理论根本无法得到长远的发展。

(二)完善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贯彻群众路线的措施

第6篇:法院工作思路范文

关键词:高校院(系);党的建设;政治核心;保证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1 ― 0057 ― 03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治核心是指代表一定阶级执掌权力的行为主体。“政”指的是领导,“治”指的是管理。“政”是方向和主体,“治”是手段和方法,“核心”即中心(指在事物或事情中最重要、赖以支持其存在的那一部分)。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既包含著党在政治上对院系实行领导的含义,更强调了增强院(系)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来保障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得以实施的本质要求。高校院(系)党组织是党的教育方针在高校最直接的贯彻者和执行者,承担着培养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使命,院(系)党组织能否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直接影响着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和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

一、党组织在院系权力运行中的地位沿革

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就把高校纳入了“延安体制”之中。解放后,高校一直存在着要不要党的领导的论争,高校的领导体制也经历过反复探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校领导体制经过多次变革、反复总结经验后作出的正确选择,符合我国的国情和高校的实际。院(系)级单位权力运行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系党总支是全系的政治核心

1990年4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强调了坚持党对高校领导的重要性。1990年7月17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发〔1990〕12号)指出,系党总支是全系的政治核心。其主要任务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参与本系行政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搞好党的建设;领导全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系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配合系主任做好本系在选派人员出国等方面的政治审查;领导本系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二)规定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996年3月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三)规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2010年8月,中央重新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明确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的6大主要职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防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关于高校院(系)党组织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院(系)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合作交流、财务经费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院系按照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的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专业与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院(系)党组织的设置方式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对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队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三)高校院(系)级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领导体制

院(系)级单位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实务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实行系主任负责制。这种体制有利于系党总支摆脱日常行政事务,全力做好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依照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模式,系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三是系党总支和系行政共同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决定,不必规定实行什么体制。中发〔2010〕15号文提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其中的含义就是:系级单位要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领导体制,院(系)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内涵和外延

(一)在坚持政治路线、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上发挥领导作用

院(系)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坚持政治路线、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上发挥领导作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实践中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树立全局观念、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院系工作放到这个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去推进,组织动员教职工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而奋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二)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赋予院(系)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贯彻落实。一是做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先行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出台,党组织需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二是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传播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要依靠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党组织应承担起宣传的重担,把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决定上来。三是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者。院(系)党组织要监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员和群众做到不散布、不发表、不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言论,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四是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践者。紧密联系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根本单位的现实条件、发展状况、发展目标,以及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工作状况等,制定出正确的在本单位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领导人民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三)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思想工作上发挥教育引领作用

宣传思想作为党的理论武装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党动员群众、统一思想、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的有效方法。努力开展宣传思想工作是院(系)党组织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依据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方向目标、重点任务和基本遵循,积极挖掘理论宣讲的新优势,充分发挥理论宣讲在宣传思想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把引导人、教育人、培养人作为重点,把培育社会正能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强针对性、主体性和可接受性,做到为教育对象办实事、解难题,让其感到思想政治工作可亲、可敬、可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院(系)党组织要坚持用正确的理论引导人、用正确的方法教育人,努力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思想工作上发挥教育引领作用。

(四)在院(系)级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上发挥决策参与作用

党组织要对院(系)级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事关院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院系权限内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人才引进、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人才培养、学生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依法参与决策,保证院(系)级单位科学发展。如发现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存在与职工合法权益相冲突的地方,要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在“党管人才”上发挥选人用人育人的孵化服务作用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是院(系)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党对院(系)级单位政治领导关键所在。院(系)党组织要全面推进人才强院战略,抓好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完善制度,集体决定,在选人用人育人中发挥孵化服务作用,包括确定用人标准、研究推荐人选、完善评价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培养后备人才等。院(系)级单位重要人员的任免要在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的基础上,经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院(系)级单位依法任用。

(六)在动员师生推动学科建设上发挥凝聚人心作用

学科建设主要包括学科定位(学科方向、发展层次),学科队伍(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基地(实验室、重点学科、设备等),学科管理等六个要素,院(系)级单位要开展学科建设需要调配整个院系、整合其他院系的资源,院(系)党组织要在凝聚师生推动学科建设上发挥向心力作用,最根本的是开展以学科知识为载体、以学科价值观为核心、以学科成员行为准则为外部性的学科文化建设;最核心的是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统一思想,加强学科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年轻的党员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最关键的是要加强各项制度建设,使学科建设各项工作在制度上得到保证,提高党组织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七)在维护稳定与舆情掌控上发挥“促进和谐”作用

“维稳”即维持稳定,宗旨是:“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院(系)党组织在抓好班子建设的同时,健全民主集中制,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化的和谐文化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和阵地建设。院(系)党组织的工作重心要下移,注重调研民众对执政者及其所持有的政治取向的看法、意见和态度,注重民众对自身利益需求的诉求和表达,要着力改善民情状况,同时要以网络为载体,以事件为核心,关注广大网民的情感、态度、意见、观点。

四、简要述评

目前高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心由宏观体制的层面转向高等学校自身发展的层面;由追求办学规模转到深化内涵、提升办学质量的新阶段,进一步凸显了“学科建设”在高校中的地位,把学科作为学校各种资源配置的基本结构,包括队伍建设、经费投入、项目申报和管理以及专业和课程建设等,并以此作为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思路和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准。在这一背景下,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党组织在高校管理体制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如何与学术权威、权力更好地结合起来等问题,成为高校深化改革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政治核心作用如何发挥,其涉及的具体操作要求、程序、规范、方法、途径等的明晰化,都是当下院(系)党组织的困惑所在。广大高校党务工作者、思想政治领域的专家、学者必将在实践中加强探索、思考、研究,努力实现院(系)党组织充分发挥“把握方向、推动发展、守住底线”的关键政治核心作用。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共产党新闻网〔EB/OL〕.http://.cn.

〔2〕《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

〔3〕左超,王瑞杰.高校二级院(系)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机制研究〔J〕.上海党史与党建,2015,(09).

〔4〕李美旭.论高校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出台背景及其价值基础〔J〕.理论界,2013,(06).

第7篇:法院工作思路范文

为扎实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实施抓基层党建创新“书记项目”和《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xx年高校党建工作要点》(粤教工委组函〔xx〕1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开展的“创新高校学生党建工作体系的实践与研究”书记项目,学院团委学生会决定开展一次以“思路决定出路”为主题的团日活动。

二、活动口号

多一个思路,多一条出路

三、活动指导思想

1.思路乃成功之关键,当前社会是一场观念上的革命,以“思路决定出路”主题活动作为载体,指导学生在为人、处世、学习、工作方面突破定势思维,勤于思考,从而提高学生遇事灵活应变的能力;

2.思路是一切正确策略与方法的起源,合作共赢是时代的理念。指导学生通过团队活动,集思广益,提升交际合作能力。

四、活动目的

1、通过学习活动中思路对出路的决定性作用,使教职工充分认识思路的重要性,提高独立思考的能力,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的重要作用,以良好师风师德教育学生;;

2、通过各种宣传、活动,使学生能充分认识到思路与出路的关系,在工作生活中不断勤奋学习,运用正确的科学思想,调整思路,寻求出路。

五、活动时间

xx年 10月

六、活动对象

xx团支部成员人数

参与人数:xx人

参与率:x%

七、活动内容策划

1、 十佳主题班会活动

1、参与范围:全院各班级

2、活动时间:xx年10月初—xx年10月底

3、活动内容:①学院各团支部以“思路决定出路”为主题,结合班级自身情况,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等其他形式的主题班会活动或团日活动,另外各班推举1位同学参加学院的举办的以“思路决定出路”为主题的座谈会。

②各团支部需推荐3篇优秀征文参加学院举办的以“思路决定出路”为主题的征文比赛。(详细内容另看策划书附件:征文大赛)

③活动过程中,各班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争取通过活动的开展能够促进学院党建工作的创新。

ps:参加学院座谈会的名单(班级+姓名+联系方式)由各班团支书收集,在24号晚上12点之前发给各个相应的专业负责人。

第8篇:法院工作思路范文

关键词:铁路法院;司法公正;司法改革

2008年5月4日,北京女律师王宇在天津西站候车室与4名铁路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据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双方发生冲突中,王宇打伤其中两名工作人员。事后,经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鉴定:一名工作人员的右耳为感音神经性耳聋,构成重伤。一审法院认为,王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3万。判决后,王宇提出上诉,她认为天津西站派出所隐瞒了事发当天的真实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录像;中国政法大学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称:“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这一结论并未被法院采纳。事发当日现场的监控、天津西站的客运值班记录等都属于案件最权威、最原始的客观证据,法院却拒不调取。

据本案我们不禁很慨叹公正何在?为什么关键性的证据该法院不予出示,其派出所人员为什么不遵循回避原则,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为什么不予采信,这只是个别案例还是具有典型性说明的意味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展开下面的论述与分析。wwW.133229.cOm

一、我国铁路运输法院概况

(一)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立。

我国铁路运输法院,上世纪50年代就照搬前苏联模式曾经设立过,但很快被全部撤销,在上世纪70年代末又重新组建,于1982年5月开始办案,1986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被撤销,现存铁路运输中级和铁路运输法院若干,按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建制而设立且跨行政区划,其管辖也是跨区域的,审判业务接受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但人、财、物隶属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设置铁路法院有其自身的理由。铁路跨省越市,运输处于流动状态,案发地往往难以确定,交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管辖、取证困难,影响及时处理。而铁路法院、检察院是按路局、分局分段管辖,熟悉铁路运输环境,通讯交通便利,足以避免由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案件的弊端,铁路法院、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多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铁路治安形势严峻,如不设置铁路法院、检察院,势必影响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不利于维护国民经济大动脉的正常运转秩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体制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系统政企分离,铁路市场化运作之后,这种法院依附于铁路局的体制与现代法律理念格格不入。

(二)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体制。

从我国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上看,铁路司法机关分为两级,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分别设立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中,由这些企业出经费、派干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家的介绍,这些法院工作人员使用的不是政法编制,其编制基本上是企业自行解决的企业编制,部分法官的身份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干部。至于经费,也来自于企业,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向该法院拨付经费。既然铁路运输司法机构的人、财、物都不独立,且都隶属于铁路运输企业,也就可称其为这种司法的性质就是“企业司法”。由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所决定,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法官(包括检察官,下同)的生存利益是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效益挂钩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命运决定着这些法官的命运,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官其行为选择必然会将个人利益和与之紧密关联的铁路运输企业利益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另外,作为企业行政庇荫下的铁路运输司法,其司法目的也必然受制于企业的整体利益,从而导致其司法目的的企业化。因此,铁路司法机构从性质上看是一种行政化、企业化司法机构。

二、我国铁路运输法院存在的弊端

(一)自己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法院体系的组成部分,也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但是它隶属于铁路(分)局,而铁路(分)局是企业,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依市场规则展开竞争,追求最大利润。无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它们都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活动,都不应拥有或行使国家公权力。若企业拥有国家司法权,它们就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打击竞争对手或与之发生矛盾的人,以扫除自己发展的障碍。这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也破坏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性。但铁路(分)局不是普通的企业,它们是拥有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有企业(下设有铁路公、检、法)。而铁路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铁路(分)局,法官具有铁路系统职工和国家审判人员双重身份,这不仅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规则,破坏了政企分开的原则,国家审判权的统一性也被践踏。法律的正当程序,乃是司法正义的前提,而最根本的正当程序原则就是,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们所审理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恰恰就是他所服务的企业,这违背了法院“独立、中立、公正”的特质。

(二)双重身份对司法权威的损害。

铁路法院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一方面是国家审判机关,另一方面则是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机关的职能部门。一方面,要落实国家审判工作的各项指导方针和原则,完成各种审判任务,另一方面,铁路法院要为铁路企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铁路的安全生产、企业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为铁路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提供法律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铁路法院的领导们深知,法院各种费用的多寡,全体法官的福祉,都是和这些“政绩”分不开的。除此之外,铁路法院的法官们还要参加铁路企业机关组织的维护铁路沿线安全清洁、干部职业培训等活动。

“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铁路法院法官的双重身份,不但使其待遇尴尬,也使其在履行职务时法官应有的权威大打折扣。铁路企业的职工当然和铁路企业有利害关系,按理应是回避者却成了居中裁判者。铁路法院的法官在裁判铁路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的眼里,法官与一般铁路职工毫无二致。当然,这种偏见情绪的产生也不是没有理由,毕竟铁路法院的法官端的是铁路企业的饭碗,受着铁路企业的管制。

(三)监督机制的弱化。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司法权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墙,其监督机制的完善更是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从我国铁路运输法院的监督模式看,由于铁路运输法院的人事管理权在铁路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铁路运输企业党政的监督是其主要形式。从法律监督方面看,上已述及,上级法院的监督完全可以因被规避而落空,剩下就是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了。在检察监督方面,由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与铁路运输法院同时属于地方铁路局管理,因此这种监督很难有实效性。在人大监督方面,由于我国实行同级司法机关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模式,因此从法律上讲,人大监督实际上是缺位的。每年普通法院院长都要向同级人大作出工作报告汇报工作,但是铁路运输法院则变成了向地方铁路局汇报工作,地方铁路局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实际上就成为铁路运输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指向,这就使铁路运输司法机关抗干扰能力弱化,独立于铁路运输企业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已事实上不可能。

三、改革措施之设想

改革开放时至今日已二十多年,我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的变化可谓沧海桑田,国民的思想观念亦今非昔比,设置铁路运输法院的国情已时过境迁。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政企分开、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到如今已成效显著。因此对于以上铁路法院出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

就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而言,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铁路运输法院一般只设立民事与刑事两个业务庭,其受理案件较少,就业务量而言,在地方人民法院内设立铁路法庭,足以胜任涉铁路案件的审判工作,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铁路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是普通法院在引入专家审理之后,对技术性很强的案件并非束手无策。针对铁路法院司法现状中出现的问题个人提出以下三点措施。

(一)路径选择。

是否应当对铁路运输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有一个价值层面的理念选择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在铁路运输司法体制上存在着理念选择上的误区,即发展观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我国铁路运输司法体制的存在,是片面强调了铁路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片面强调“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行政集权,而认为铁路运输司法权当然应当服从于国家整体利益,以致造成行政权超越司法权,司法公正失落的情况。“王宇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现行价值理念选择上的失误所带来的社会矛盾,而这种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必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从而从更大程度上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重塑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是铁路运输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我国铁路运输司法体制的根本弊端,在于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法公正,因此,改革行政权超越司法权的现状,达到铁路运输司法机关能够真正公正、独立进行司法的目的,势在必行。

(二)立法改革。

我国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实际上是以《铁路法》为“基本法”的,辅之以各种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改革铁路运输司法体制,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修改《铁路法》及其配套法规。我国《铁路法》是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至今已经有15年,其本身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已不适应现实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改革已经进行了多次,如“网运分离”方案、撤销铁路分局,实行“铁道部-铁路局-站段”三级管理体制等,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才给铁路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从而增加了改革的不稳定性,”因此,《铁路法》的修改亟待进行。

要实现铁路法制体系的完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如日本铁路改革前,生产效率低下,经营状况不断恶化,1987年4月开始实施铁路改革,首先颁布了《国有铁路改革法》,废除了原有法律,一切都在《改革法》的指导下进行,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维持运费不涨的情况下,各公司发挥各自特点,适应不同的社会需求,取得了稳定的经济效益,并且保证了较高的服务质量。对我国而言,《铁路法》的修改重点是要明确政府与铁路的关系、确认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相应地,有关《铁路法》的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完善。

(三)司法改革。

铁路法院的司法改革,只能有两种思路,一是取消铁路司法机构,其职能由普通法院的相应部门承担,或者成立专门的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能,即取消铁路司法机构的思路;二是保留现有的铁路运输司法机构的建制,将其从铁路部门中独立出来,使其人事、产物、经费等方面都独立于铁路系统,成为普通地方法院建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即铁路司法机构独立化的思路。这两种思路各有其优缺点,铁路司法机构独立化的思路简便易行,只需要理顺其人事、经费和行政关系,并且改革需要的运作机制即可,不必从大的方面伤筋动骨。取消铁路司法机关的思路来得更为彻底,但是实行起来难度更大,例如铁路运输司法机构主要是管“长”的,地域跨度大,普通法院管辖起来有困难。个人主张取消铁路运输司法机构,理由在于:第一,不设立专门的铁路运输司法机构是世界各国的通例;第二,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职能完全可以由地方司法机关承担,例如与铁路运输类似的航空运输就没有专门司法机构;第三,保留铁路运输司法机构将使铁路运输存在“司法特区”的弊端不能得到根本克服,与普通司法机关的关系冲突等问题将在所难免;第四,地域跨度等“专业性”因素不应当成为普通法院司法的障碍,如环境污染等诉讼仍然存在此问题。总之,只有在正确的价值理念指导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我国相关的铁路立法,改革现有铁路运输司法机构,我国的铁路运输司法才能脱离行政的庇荫,还民以公正,还社会以正义。

综上所述,铁路法院的存在,缺乏合理性,这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不争的事实。,铁路法院以法律的外衣堂而皇之的捍卫部门利益,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在铁路法院打官司的胜算遥遥无期,这显得不和谐,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原则。事实上,理顺铁路法院的体制,使之脱离企业辖制,也有利于铁路公司推进改制。司法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下决心并付诸行动去打破陈旧的枷锁。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白俊华:《论司法公正与我国法院体制改革》,《政法学刊》,2003年第2期。

【5】管育鹰:《试论我国专门法院设置改革》,《人民司法》2004年第8期。

【6】钟平:《试论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的法律地位》。

第9篇:法院工作思路范文

关键词:铁路法院;司法公正;司法改革

2008年5月4日,北京女律师王宇在天津西站候车室与4名铁路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据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双方发生冲突中,王宇打伤其中两名工作人员。事后,经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医鉴定所鉴定:一名工作人员的右耳为感音神经性耳聋,构成重伤。一审法院认为,王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3万。判决后,王宇提出上诉,她认为天津西站派出所隐瞒了事发当天的真实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录像;中国政法大学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称:“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的形成机制”,这一结论并未被法院采纳。事发当日现场的监控、天津西站的客运值班记录等都属于案件最权威、最原始的客观证据,法院却拒不调取。

据本案我们不禁很慨叹公正何在?为什么关键性的证据该法院不予出示,其派出所人员为什么不遵循回避原则,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为什么不予采信,这只是个别案例还是具有典型性说明的意味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展开下面的论述与分析。

一、我国铁路运输法院概况

(一)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立。

我国铁路运输法院,上世纪50年代就照搬前苏联模式曾经设立过,但很快被全部撤销,在上世纪70 年代末又重新组建,于1982 年5 月开始办案,1986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被撤销,现存铁路运输中级和铁路运输法院若干,按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建制而设立且跨行政区划,其管辖也是跨区域的,审判业务接受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但人、财、物隶属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设置铁路法院有其自身的理由。铁路跨省越市,运输处于流动状态,案发地往往难以确定,交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管辖、取证困难,影响及时处理。而铁路法院、检察院是按路局、分局分段管辖,熟悉铁路运输环境,通讯交通便利,足以避免由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案件的弊端,铁路法院、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多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铁路治安形势严峻,如不设置铁路法院、检察院,势必影响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不利于维护国民经济大动脉的正常运转秩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体制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系统政企分离,铁路市场化运作之后,这种法院依附于铁路局的体制与现代法律理念格格不入。

(二)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体制。

从我国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上看,铁路司法机关分为两级,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分别设立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中,由这些企业出经费、派干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家的介绍,这些法院工作人员使用的不是政法编制,其编制基本上是企业自行解决的企业编制,部分法官的身份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干部。至于经费,也来自于企业,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向该法院拨付经费。既然铁路运输司法机构的人、财、物都不独立,且都隶属于铁路运输企业,也就可称其为这种司法的性质就是“企业司法”。由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所决定,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法官(包括检察官,下同)的生存利益是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效益挂钩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命运决定着这些法官的命运,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官其行为选择必然会将个人利益和与之紧密关联的铁路运输企业利益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另外,作为企业行政庇荫下的铁路运输司法,其司法目的也必然受制于企业的整体利益,从而导致其司法目的的企业化。因此,铁路司法机构从性质上看是一种行政化、企业化司法机构。

二、我国铁路运输法院存在的弊端

(一)自己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法院体系的组成部分,也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但是它隶属于铁路(分)局,而铁路(分)局是企业,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依市场规则展开竞争,追求最大利润。无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它们都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活动,都不应拥有或行使国家公权力。若企业拥有国家司法权,它们就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打击竞争对手或与之发生矛盾的人,以扫除自己发展的障碍。这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也破坏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性。但铁路(分)局不是普通的企业,它们是拥有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有企业(下设有铁路公、检、法)。而铁路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铁路(分)局,法官具有铁路系统职工和国家审判人员双重身份,这不仅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规则,破坏了政企分开的原则,国家审判权的统一性也被践踏。法律的正当程序,乃是司法正义的前提,而最根本的正当程序原则就是,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们所审理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恰恰就是他所服务的企业,这违背了法院“独立、中立、公正”的特质。

(二)双重身份对司法权威的损害。

铁路法院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一方面是国家审判机关,另一方面则是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机关的职能部门。一方面,要落实国家审判工作的各项指导方针和原则,完成各种审判任务,另一方面,铁路法院要为铁路企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铁路的安全生产、企业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为铁路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提供法律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铁路法院的领导们深知,法院各种费用的多寡,全体法官的福祉,都是和这些“政绩”分不开的。除此之外,铁路法院的法官们还要参加铁路企业机关组织的维护铁路沿线安全清洁、干部职业培训等活动。

“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铁路法院法官的双重身份,不但使其待遇尴尬,也使其在履行职务时法官应有的权威大打折扣。铁路企业的职工当然和铁路企业有利害关系,按理应是回避者却成了居中裁判者。铁路法院的法官在裁判铁路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的眼里,法官与一般铁路职工毫无二致。当然,这种偏见情绪的产生也不是没有理由,毕竟铁路法院的法官端的是铁路企业的饭碗,受着铁路企业的管制。

(三)监督机制的弱化。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司法权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墙,其监督机制的完善更是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从我国铁路运输法院的监督模式看,由于铁路运输法院的人事管理权在铁路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铁路运输企业党政的监督是其主要形式。从法律监督方面看,上已述及,上级法院的监督完全可以因被规避而落空,剩下就是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了。在检察监督方面,由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与铁路运输法院同时属于地方铁路局管理,因此这种监督很难有实效性。在人大监督方面,由于我国实行同级司法机关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模式,因此从法律上讲,人大监督实际上是缺位的。每年普通法院院长都要向同级人大作出工作报告汇报工作,但是铁路运输法院则变成了向地方铁路局汇报工作,地方铁路局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实际上就成为铁路运输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指向,这就使铁路运输司法机关抗干扰能力弱化,独立于铁路运输企业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已事实上不可能。

三、改革措施之设想

改革开放时至今日已二十多年,我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的变化可谓沧海桑田,国民的思想观念亦今非昔比,设置铁路运输法院的国情已时过境迁。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政企分开、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到如今已成效显著。因此对于以上铁路法院出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

就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而言,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铁路运输法院一般只设立民事与刑事两个业务庭,其受理案件较少,就业务量而言,在地方人民法院内设立铁路法庭,足以胜任涉铁路案件的审判工作,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铁路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是普通法院在引入专家审理之后,对技术性很强的案件并非束手无策。针对铁路法院司法现状中出现的问题个人提出以下三点措施。

(一)路径选择。

是否应当对铁路运输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有一个价值层面的理念选择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在铁路运输司法体制上存在着理念选择上的误区,即发展观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我国铁路运输司法体制的存在,是片面强调了铁路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片面强调“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行政集权,而认为铁路运输司法权当然应当服从于国家整体利益,以致造成行政权超越司法权,司法公正失落的情况。 “王宇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现行价值理念选择上的失误所带来的社会矛盾,而这种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必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从而从更大程度上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重塑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是铁路运输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我国铁路运输司法体制的根本弊端,在于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法公正,因此,改革行政权超越司法权的现状,达到铁路运输司法机关能够真正公正、独立进行司法的目的,势在必行。

(二)立法改革。

我国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实际上是以《铁路法》为“基本法”的,辅之以各种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改革铁路运输司法体制,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修改《铁路法》及其配套法规。我国《铁路法》是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至今已经有15 年,其本身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已不适应现实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改革已经进行了多次,如“网运分离”方案、撤销铁路分局,实行“铁道部-铁路局-站段”三级管理体制等,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才给铁路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从而增加了改革的不稳定性,”因此,《铁路法》的修改亟待进行。

要实现铁路法制体系的完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如日本铁路改革前,生产效率低下,经营状况不断恶化,1987年4月开始实施铁路改革,首先颁布了《国有铁路改革法》,废除了原有法律,一切都在《改革法》的指导下进行,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维持运费不涨的情况下,各公司发挥各自特点,适应不同的社会需求,取得了稳定的经济效益,并且保证了较高的服务质量。对我国而言,《铁路法》的修改重点是要明确政府与铁路的关系、确认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相应地,有关《铁路法》的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完善。

(三)司法改革。

铁路法院的司法改革,只能有两种思路,一是取消铁路司法机构,其职能由普通法院的相应部门承担,或者成立专门的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能,即取消铁路司法机构的思路;二是保留现有的铁路运输司法机构的建制,将其从铁路部门中独立出来,使其人事、产物、经费等方面都独立于铁路系统,成为普通地方法院建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即铁路司法机构独立化的思路。这两种思路各有其优缺点,铁路司法机构独立化的思路简便易行,只需要理顺其人事、经费和行政关系,并且改革需要的运作机制即可,不必从大的方面伤筋动骨。取消铁路司法机关的思路来得更为彻底,但是实行起来难度更大,例如铁路运输司法机构主要是管“长”的,地域跨度大,普通法院管辖起来有困难。个人主张取消铁路运输司法机构,理由在于:第一,不设立专门的铁路运输司法机构是世界各国的通例;第二,铁路运输司法机关的职能完全可以由地方司法机关承担,例如与铁路运输类似的航空运输就没有专门司法机构;第三,保留铁路运输司法机构将使铁路运输存在“司法特区”的弊端不能得到根本克服,与普通司法机关的关系冲突等问题将在所难免;第四,地域跨度等“专业性”因素不应当成为普通法院司法的障碍,如环境污染等诉讼仍然存在此问题。总之,只有在正确的价值理念指导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我国相关的铁路立法,改革现有铁路运输司法机构,我国的铁路运输司法才能脱离行政的庇荫,还民以公正,还社会以正义。

综上所述,铁路法院的存在,缺乏合理性,这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不争的事实。,铁路法院以法律的外衣堂而皇之的捍卫部门利益,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在铁路法院打官司的胜算遥遥无期,这显得不和谐,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原则。事实上,理顺铁路法院的体制,使之脱离企业辖制,也有利于铁路公司推进改制。司法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下决心并付诸行动去打破陈旧的枷锁。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白俊华:《论司法公正与我国法院体制改革》,《政法学刊》,2003年第2期。

【5】管育鹰:《试论我国专门法院设置改革》,《人民司法》2004年第8期。

【6】钟平:《试论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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