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追星调查报告范文

追星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追星调查报告

第1篇:追星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星评员职责

按国家规定,设置四川省星评员,负责省内星级饭店评定和复核工作,受省、市(州)、县(市、区)星评机构的委派,依照国家标准进行实地检查打分,提供报告,肯定成绩,指出问题。

我省部级星评检查员自动具备四川省星评员资格。

第二条星评员条件

四川省星评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是旅游行政管理或旅游执法质监部门管理人员、旅游行业协会和星级饭店负责人、旅游院校饭店专业教师。

2、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GB/T14308国家标准实施版本。

3、热爱旅游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秉公办事,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于律己,能严格执行法规和纪律。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条星评员资格认定

四川省星评员资格必须经过以下程序,才能取得:

1、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四川省星评员登记表》;

2、参加由省旅游局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星评委)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3、由省星评委发给《四川省星评检查员证书》。

第四条星评员工作守则

四川省星评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1、受省、市(州)、县(市、区)星评机构的委派,提供义务服务,履行对受检饭店的星级评定或复核检查职能。检查饭店,应有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的通知或介绍信(暗访),不得私自行动。

2、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纪律。认真遵守委派机构的时间安排,不迟到、早退,不擅自撤离受检饭店或任意拖延在受检饭店的停留时间。

3、不论明查和暗访,举止文明,礼貌待人,虚心学习,尊重受检饭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员工的劳动,不得影响受检饭店的正常经营活动。明查时,应着正装(男士着西装或衬衣领带,女士着正式套装),讲普通话或外语。

4、轻车简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除统一安排外,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前提下,按检查项目自主选择在受检饭店的用餐形式和娱乐项目,三星及以下星级或申评星级饭店其消费标准不应超过100元/人次,四、五星级或申评四、五星级饭店其消费标准不应超过200元/人次,娱乐项目一天不超过3个;暗访饭店星评检查员只能住标间或单间。

5、暗访结束时,应履行相关手续,出示星评员证,将介绍信交与店方,请饭店领导在消费单据和暗访报告上签字。

6、勤奋工作,公正评分,不。评定时,必须按标准要求到实地按实物实事评分,该到的部位必须走到,不漏掉项目,不打虚假分;暗访时,按委派机构要求对重点部位和项目及整改部分进行检查,不走过场,据实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7、不凭个人喜恶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不随意以个人看法解释标准;不得私下透露评定情况;不对外传播检查分数,不对外发表议论。相关情况由星评小组组长向受检饭店通报,并以星评机构的正式报告为准。

8、秉公守法,保持清廉,不。不借检查之机向受检饭店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借检查之机向受检饭店谈生意、搞交易;不得以检查员身份为个人谋取利益,严禁索取或收受受检饭店的礼金或有价证卷。遇特殊情况事后立即上缴委派机构,由委派机构按规定处理。

9、星评员与受检饭店管理和服务人员以及投资者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或由所属饭店管理公司管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0、星评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务实、高效;明查须3人以上,暗访须2人以上。

11、按照“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促进发展、廉洁高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善始善终,不受干扰地履行检查职责,作好记录并签字,在检查结束后3日内向委派机构提交检查资料及结果报告。

第五条星评员抽调

每次组建星评明查小组,小组中应有行政管理部门、旅游院校和企业三方面人员。对五星级或申评五星级饭店进行检查,社会星评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为五星级饭店高级管理人员;对四星级或申评四星级饭店进行检查,社会星评员应有高级职称或为四、五星级饭店高级管理人员。抽调社会星评员要尊重本人意愿,进行预通知。各级星评机构要对所辖区域内每位星评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检查机会。

第六条星评员考核

各级星评机构要加强对所聘星评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教育,对违规违纪、、或的予以批评、警告,或提请省星评委取消其星评员资格,直至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省星评委每两年对全省星评检查员进行一次考核审查,表彰优秀星评检查员,清退不合格星评员。

星评检查员调离原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星评机构。

第2篇:追星调查报告范文

>> 汪星人的智力大调查 香皂大调查 证件大调查 城市保姆大调查 县官生活大调查 月嫂大调查 全球物价大调查 尴尬性事大调查 《生活大调查》等 魔芋大调查等 遛狗环境大调查 问卷大调查 护发真相大调查 猫咪取暖大调查 花钱指数大调查 猫咪口臭大调查 抗战损失大调查 国宝大调查 “造粉”大调查 时尚购物大调查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医学 > 富豪强闯香闺疑云沈星收入大调查 富豪强闯香闺疑云沈星收入大调查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张燕 叶晓萍 杨蓓蓓")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肇事男子李军被带走。 大批媒体记者到场采访。 沈星被送医院检查。 “爆窃”事件始末追踪 香闺上演全武行,

李军狂喊“花了我一千万”

据最先报道此事的香港大公网消息称,8月22日7时35分,身穿黑色西装西裤及皮鞋的李姓男子(李军)与陈姓司机一道,驾驶挂有粤港车牌的七人车来到沈主播位于九龙塘翡翠阁的住所求见佳人,但数次均被拒诸门外。几番致电联系未果后,李军令司机把七人车开上沈星香闺对开的行人路,自己爬上车顶,翻过围墙和防盗铁栏,再跳上香闺露台,又以伸缩警棍狠命砸碎玻璃门后强闯入屋。是时沈星正于寓所内款待另一位来自内地的46岁吴姓富商,见此情景不由惊声尖叫,随后与李军发生肢体冲撞,纠缠间手脚多处瘀伤。

而李军孤身一人“连闯五关”,保安大骇之下第一时间通知警方,随后多名警员赶至现场将李军制服,并在其身上搜出伸缩警棍,于是以初步怀疑其涉及“爆窃”同藏有禁制性武器的罪名将其拘捕,用黑布蒙头带往警署。据传,李军被逮捕时始终坚称自己是沈星前男友,并狂喊:“她花了我一千万!”目前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仍在调查之中。

另据记者调查,现年42岁的李军是北京亚之杰集团董事长,李军的妻子为原海军政治部文工团国家一级演员陈红,常年上央视春晚登台献唱,代表作有《常回家看看》《小桃红》等。“闯香闺”事件发生后,有记者曾第一时间连线陈红经纪人,对方表示没有看过这则报道,但陈红老公的确叫李军,亦是亚之杰集团董事长,二人并未离婚。 桃色新闻引商圈地震,

“吴姓富商”纷纷中枪

8月23日新闻出街后,原本热辣的娱乐事件因两大富豪的参与被迅速转移到财经头版,事件中那位镜头不多但存在感极强的神秘人物“吴姓富商”更是吊足众人胃口,于是A股所有上市公司的吴姓董事只要年龄在46岁上下的都成了“重点怀疑对象”,阳光红岩集团主席吴征(杨澜老公)、雷士照明总裁吴长江、江苏润邦股份董事长吴建成为“躺枪者”,财经媒体对此事也似乎比娱乐媒体更为关注,不仅列出共五位目前年龄46岁左右的在任上市公司吴姓董事名单,还了解到该吴姓富商同李军是内地某著名大学校友,现在亦是校友会理事。8月29日,五位“重点怀疑对象”之一的富春环保在全景网互动平台表示董事长吴斌与沈星事件无关,但截至目前除吴建和吴斌外,其余三名吴姓董事还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声明表述模糊,

沈星如何自证清白?

事件戏剧性发酵了两日后,女主角沈星终于现身,于8月25日晚针对此事发表四点声明,对于这几点声明尚有表述模糊之处:

声明1:涉案李某并非报道中所谓“前度男友”。

疑云:上周传出沈星已澄清与李军并非恋爱关系,表示几年前跟对方在公开场合结识,随后则遭到李军的疯狂追求。包括曾在某咖啡店向沈星送上一千万支票,结果被后者当场撕毁。不过,这些信息较为明显地处于沈星一方,疑似身边人主动放料。香港媒体报道指涉案男子李某被捕时愤怒地大喊“她花了我一千万”,沈星并未在声明中提及,按李某的说法是钱已经花出去了,而沈星撕毁支票的传闻则意指“没有花”,究竟真相怎么样,并没有在声明中说清楚。

声明2:吴姓富商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疑云:此处表义模糊,否认的可以是该男子的存在,也可以是其富商身份,但目前按法庭陈述,该吴姓男子当时确在沈星家中。

声明3:近年来对本人感情生活的报道皆属不实,现任男友纯为讹传。

疑云:近年关于沈星的八卦有与圈内人士暧昧,也有离婚、结婚的传言,如果这些报道被指皆属不实尚能理解,那么有关她单身的报道也遭否认,那就令人费解了。

声明4:“本人所有经济来源均为多年工作收入的积累及投资所得。”

疑云:构成了本刊的最大疑惑。据资料显示沈星几年来年先后斥资600万到1000万不等在港购入三套住宅,按目前的市价总值达到5000多万港元。而1997年出道、2004年才入职凤凰卫视的沈主播在短短几年内便能豪掷千万购入三套物业,且“均为工作收入的积累及投资所得”,究竟是她天生劳模命格可日夜工作不休,还是因为她在投资方面天赋异禀,如“港姐股神”叶翠翠般买定离手便可坐收数千万?本刊记者将通过多方调查找出答案。 至于沈星的另一处住宅,则位于同区的花圃街南苑。 该小区外装有的摄像头数量则更多,保安看似也非常严密。 南苑小区外观。 沈星资产大调查 美女主持的收入体系:

电视台薪酬+商演+代言+版税+投资

沈星在声明里提及她所有的财富都是这些年工作和投资所得。所谓清者自清,但我刊还是更坚定相信用数字说话,所以很愿意帮沈美女算一算账。

先列几个可查新闻报道数字,朱丹在一次访问中澄清,她这几年的真实年收入接近200万人民币。陈鲁豫亦曾在2004年的时候传出被旅游卫视以200万年薪挖角。

沈星1997年入行,成名于北京台《魅力前线》栏目,其后也短暂主持过光线娱乐节目《娱乐人物周刊》等栏目,2004年加盟凤凰卫视,成为著名的维多利亚港边上的美女厨师。

名主持人在国内电视台的薪水也并不高,凤凰卫视相比之下算开得起高价的东家,但即便是这样,凤凰名嘴的电视台收入也顶多百万而已。有熟悉凤凰卫视的消息人士表示,从港大新闻系入职凤凰台做新闻主播的月薪不过1万4千港币,主持人薪水虽然比这个多,但一线名嘴月薪也不过5万到6万,另外可以得到一些补贴,比方住房补贴1万元,但凤凰卫视不提供主持人住房。因此,像沈星2004年跳槽至凤凰卫视,年薪大概在七八十万,但香港的生活成本远远大于当时的北京,仅凭电视台收入在香港很难活得自在。

据公关圈内人士介绍,沈星大概在2003年开始便是商圈爱用的活动主持人,但那时的活动价很低,有曾和沈星在那一年合作过的品牌方人士告诉周刊,他们当时给沈星的主持报酬不超过2万元。而沈星现在主持一场活动的报价也不会多于15万,至于近期有新闻称沈将以近百万酬劳赴张家界主持音乐节,相关人士表示可能性不大,称国内一线主持人如孟非、汪涵等都难以达到此数。需要注意的是,人在江湖常有盛情难却的时候,沈星虽然露面主持过不少活动,但曾参与过她某次电影会活动的工作人员对周刊表示,由于沈星是凤凰卫视主持人,出席自家有份参与的活动,基本一个人一张机票就来,没有其他额外费用,而这样的人情活动在沈星的忙碌日程里不算少。当然,也有资深公关人士说,沈星由于模样靓身材好,人也聪明,很得老板们欣赏,是老板们最爱用的活动主持人。这也可以解释,只是在电视上教大家做菜的沈星,自2002年开始,就有广告代言找上门,到目前为止,可查的沈星代言的广告从口香糖到洗发水、饮用水等共6支,其中某网游形象代言还是打败了郭晶晶、陈好等竞争对手拿下的。但据记者了解,除了2008年代言上海某食品收入可能到百万外,其他广告代言收入都并不高,在50万左右。

此外,沈星还曾在2009年出版过一部散文随笔集《两生花》,有图书圈的朋友告诉记者,沈星出书时并没有赶上主持人出书的热潮,并没有加印,版税收入也不会太高,而记者在当当网上看到,直到今天,还有这本书打折促销的信息,原价22元的散文集现正以6.6元的低价促销中。 沈星算几线主持,

多少财产才算正常?

作为凤凰卫视主持人的沈星,目前在香港已坐拥三项物业,包括:2006年以628万元购入现居九龙塘牡丹路翡翠阁一楼单位,面积为一千尺;2009年以738万购入同层相邻单位,面积为八百尺;2010年以1718万购买同区花圃街南苑一个单位,并且连天台买下。位于二线豪宅区九龙塘的这三套住宅,她过去几年总共斥资3084万港币购入。

而沈星上周所发的声明中,第4条表示:“本人所有经济来源均为多年工作收入的积累及投资所得,绝无与任何人有任何金钱往来或纠葛。”她2004年从BTV跳槽至凤凰卫视,根据当年数据,凤凰卫视二线主持人月薪约三万港元,一线名嘴五六万港元,加上公司补贴等,一线主持年收入在50万到100万不等。若按照最高标准,假设沈星当年已是公司一线主持,年薪能达到100万,到今年共九年总收入为900万,加上通胀和加薪等因素,翻倍也不可能超过1800万。再假设九年来没有任何花费支出,仍需1200多万才合共达到买下三套豪宅的资金。近年她主要在香港工作,但本地人由于文化差异,对凤凰卫视及其本人知之甚少,她在香港的商业活动几乎没有。代言方面,现在可查得她的代言记录为:2008年某食品、2007年某柔顺剂、2005年某游戏,再上溯至2002年也是几种快消品。

至于投资方面,也从未有过一星半点她出手或谈论投资的消息。所以沈星的财产原始累积至今是个谜。唯一能说得上投资的则是她后来买下的这三套住宅,根据该区楼价的现时水准,有地产公司估价沈星的三套物业,目前大约市值5200万。因此,沈星身家至少有半亿港元——可以对比参考的是,香港乐坛天后容祖儿的身家在1.5亿左右。 “爆窃”现场追击

本刊带您重游沈宅“爆窃案”案发地——

无独有偶,凤凰卫视美女主持沈星香闺,上周发生的“爆窃案”,案发地也跟电影《盲探》里郑秀文的家同在二线豪宅区九龙塘。本刊秉持职业八卦精神到该小区踩点,试图用《盲探》中刘德华方法演技(除了没爬车顶、敲破玻璃门),揣摩重现当天李军以爬墙“爆窃”方式追寻真爱的心情。

据悉,沈星在香港拥有三套住宅,包括:九龙塘牡丹路翡翠阁一楼两个相邻单位,以及九龙塘花圃街南苑一个连同天台的单位。这三套住宅所在的高档小区,各自都拥有四栋楼,每栋楼有三层,环境清幽别致。李军当天从七人豪车顶上攀爬、跳入露台,再用伸缩警棍敲破露台玻璃门入屋的,正是沈星的翡翠阁面向牡丹路的一楼豪宅。

平时翡翠阁周边环境清静,白天所见进出的住客不多,偶有富态女士经过或散步或遛狗。翡翠阁周边保安相当严密,除了筑有三米左右的围墙外,还再装有一米多的防盗铁栏,此外也到处是摄像头,保安室设在小区正门铁闸后面,可远远地观察外来人士。沈星看中的想必是该区的既低调又十分安全的环境。

但她所住单位位于翡翠阁一楼,又直接面向牡丹路,自家露台与围墙之间几乎是一步之遥,当天痴情富商李军为真爱长途奔袭,在伊人楼下却吃了闭门羹,气急败坏之下攀爬并破门而入并不太难,也俨然是中年暴烈版的土产罗密欧。至于沈星的另一处住宅,则位于同区的花圃街南苑。该小区外装有的摄像头数量则更多,保安看似也非常严密。由于小区门口有咪表位置,所以附近也停有私家车如奔驰,至于法拉利、劳斯莱斯之类豪车就暂时不见。 Y Y 时 间

专访沈星

记者在凤凰总部门口堵住了沈星,对她进行了简短采访。

谈事发经过 正在烹饪佛跳墙

记者:能说说8月22日当天你在屋子里做什么呢?

沈星:我正在家里为录制新一期《美女私房菜》准备食材和试菜。

记者:那天你做的是哪一道菜呢?

沈星:佛跳墙。

记者:肇事男子从墙外闯进来的时候你的菜做好了吗?

沈星:没有,还在弄着呢。

记者:也就是男子跳墙和佛跳墙在同时进行?!

沈星:嗯嗯。

记者:能回忆当时那一刻的情形吗?

沈星:我当时正在厨房专心做菜,忽然听见窗户外面有“锵、锵、锵、锵”的声音,我以为是凤凰的叫声,走出来一看,肇事男子已经闯了进来。

记者:他会不会爬进来只是配合你这道菜?

沈星:不好说,《美女私房菜》一般不设特邀嘉宾的。

谈肇事男子 因缘际会说不清楚

记者:外界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肇事男子是否与你认识?你们是什么关系?

沈星:佛说“前生500次回眸才换得今生的擦肩而过”,所以说认识也认识,说不认识也不认识,很多因缘际会一时之间说不清楚,也不可能说清楚。

记者:500次回眸才能换来擦肩而过,那今生的擦枪走火需要多少次回眸呀?

沈星:……一千万吧!

记者:这事让我想起钱钟书先生的作品《围墙》。

沈星:“墙外的人想冲进去,墙内的人不想让外面的人进来”是这样说的吗?

记者:差不多吧。

谈择偶标准 不找攀岩高手

记者:经历了那次事件,对你有什么样的改变?

沈星:我可能会改住楼层较高的房子。

记者:房子装修方面会相应做一些调整吗?

沈星:会焊上防盗网,加装钢化玻璃,但不会装自动报警器。

记者:为什么呢?

沈星:惊动了媒体很不好,话说大家都是同行,你们报道时能不能把枪口抬高一寸?

记者:抬高枪口可能会打到你的脸哦!

沈星:那还是算了。

记者:这个事件会让你在择偶标准方面有所改变吗?

沈星:会攀岩的不要,会武术的也不要,肝火太旺的也不要。最好是柔弱型的、凡事看得开的商界精英。

记者:你觉得内地哪些是属于看不开、肝火比较旺的商界精英?

沈星:任志强吧。

第3篇:追星调查报告范文

1.对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不明确在我国,涉及有关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但是,有关虚假广告规定的内容却很少,并且没有给出明确定义。除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广告有一定的法律责任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却很少涉及。比如《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等;《广告管理条例》第 3 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但上述法律法规却对虚假广告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很少涉及,从而给虚假广告留下了法律漏洞。

2.对虚假广告的监督及审查存在缺陷首先,我国广告审查的滞后性。广告审查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在我国则是以事后审查为主,事前审查的范围仅限于一些特殊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如药品广告等。众所周知,我国对于广告的事后审查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事后审查往往是在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后,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控告时,相关审查机关才会处理。此时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其次,我国广告监督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治理并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基本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来进行监督管理。相比而言,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商业广告的主要政府监管机构,下设反诈骗行为局等 6 个局。其中,在反诈骗行为局里又设一般广告处和食物药品广告处,专门监督、管理和处理各项广告事宜。该委员会还在国内11个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处理地方上的欺骗广告和违法广告。[2]

3.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对虚假广告进行处罚的力度还不够。比如根据《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虚假广告对于消费者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将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收益,即使被查出处以罚款,与巨大的收益相比可谓是微乎其微,因此经营者并不在乎处罚。这也是导致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4.对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所规定。我们都知道,欧美人很注重品牌效应,讲究理性消费,因此,国外的广告内容更为突显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品质特征。比如法国立法不仅对广告内容必须真实进行了法律规定,禁止在广告中出现误导消费者的语言,同时对于明星代言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者声音做广告,一旦有虚假代言,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遭遇牢狱之灾。[3]

在法国,曾有一位电视主持人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因为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又如美国的《广告管理条例》对证人做广告有着相当明确的规定,凡是如证言性质这样的广告,作为广告内容必须要有真人真事,也就是要向消费者推荐某件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或者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另外,明确名人对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做广告的明星证人在广告刊播前必须准备好其证词的凭据,否则消费者可据此索赔。[4]在我国,多数广告是要靠明星等公众人物或者夸张的语言来进行包装。既然经营者将明星等公众人物作为消费者的风向标,就不难发现广告中加入虚假成分的可能性,以明星作为“诱饵”来对消费者进行引导消费。而我国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又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因此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依然很多。比如 2005 年的“SKII毁容事件”,江西的吕女士因为看到了由刘嘉玲代言的 SKII 紧肤抗皱精华乳,广告宣传内容强调的是“连续使用 28 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 47%”“、肌肤年轻 12 年”等,遂购买使用该产品。但是,吕女士用后,其皮肤却出现了瘙痒,并且时感灼痛。吕女士将 SKII的生产商以及刘嘉玲都告上了法庭,但最终追加刘嘉玲为被告的申请却因为法律规定不足而被驳回。5.经营者的商业道德缺失和消费者的盲目跟风对于商人而言,追逐利润是其根本目的。为了得到更高利润,商人会寻找与目标消费者最为理想的纽带。谁将成为连接产品与消费者的纽带呢?广告必然成为经营者获取利润的“利器”。一方面,一些不法广告者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将商业道德抛诸脑后。明星效应是我国广告普遍存在的现象。比如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张铁林代言的“参龟固本酒”、刘嘉玲代言的 SKII 紧肤抗皱精华乳以及“三鹿奶粉”事件等。道德的缺失使得不法经营者或者明星等公众人物不顾消费者、社会以及国家利益,为了高额利润,不惜为虚假广告做代言,为虚假广告的传播提供了助力。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的盲目跟风。消费者往往过于相信广告或者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盲目跟风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时自我保护意识差。消费者在意识到受骗以后,很多人都是抱着“下次我不会再买”“、下次我不会再上当”的心态,并不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这无疑为虚假广告提供了生存土壤。

完善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虚假广告的立法规制1.从立法上明确虚假广告的概念和标准基于法治理念,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虚假广告普遍有着明确界定及其相应标准。比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给欺骗性广告作出了专门解释:“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等一系列的情形,使其受到损害的广告。无须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表现形式可以是明确的或者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传递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对于虚假广告的概念侧重于“欺骗”和“印象”;关注消费者的感受,如果因为广告表述或者遗漏的信息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错误印象,而这种印象又与产品服务的品质功能相关,那么这则广告就属于虚假广告。[5]又如欧洲理事会在1984 年 9 月 10 日《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误导广告的法律与行政规定的指令》(84/450/EEC)中给误导广告作了定义。所谓“误导广告”是指“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其表述、欺诈或有可能欺诈其受众或受到广告的人;鉴于其欺诈的性质,它容易影响这些人的经济行为或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者”。较之于美国,欧盟更偏重于“误导”和“欺诈”,“误导”包括了内容真实但是由于表述有偏差而使人产生错误印象的情况,这就使得虚假广告的范围更加宽泛。在我国台湾地区,对虚假广告也有相应的界定。虚假广告被称为不实广告,包括但不限于诈骗、诽谤等违法广告、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广告、客观上不正确表示的广告,或利用广告技巧或歪曲遗漏事实等引人误解的广告等。针对我国对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没有法定概念、认定标准过于原则化、抽象化等问题,我国应当适当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虚假广告界定及其认定标准的有关经验。为了使对虚假广告规制具有相应的立法依据,使执法和司法机关在认定虚假广告时有明确参考,同时使广告活动者在从事广告行为时有法律参照,建议《广告法》修订时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增加虚假广告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关于虚假广告概念,要说明虚假广告的特征和表现,突出其欺骗性和误导性。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需要在现有认定标准中增加主观标准,即受众群体的感觉,只要广告使相关受众中的一定比例受到误导而作出错误判断,就应将这则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不仅着眼于广告内容本身,更应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判断。有学者认为,“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6]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值得立法借鉴。对于面向广大公众的产品和服务,如生活用品、药品、食品、保健品等,应以一般消费者的普遍注意为标准。而对于面向特定消费者的广告,应以特定消费者的判断力、理解力作为标准。虚假广告范围不仅涉及商业广告,而且还涉及非商业广告。比如虚假的医药类广告、医疗广告、招牌广告、征婚广告,还有自办的教育机构广告,甚至现在街头随处可见的传单,宣传一些虚假的慈善、虚假的科普教育知识的广告等都是虚假广告。这些虚假广告同样是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同样会欺骗误导着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了错误的信息。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还危害社会稳定与国家利益。#p#分页标题#e#

2.完善以《广告法》为中心的虚假广告立法规制我国建立了以《广告法》为中心的广告法律体系,包括《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在 20 世纪80 年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虽然许多规定仍在发挥规范广告行为的作用,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适应规范现时广告行为的情况,应当尽快加以修改。首先,从广告主来看。广告主是一切广告产生的来源,也是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商家为达到营销目的,采用各种各样的广告进行宣传,甚至采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从广告主入手可以从源头上消除虚假广告。一方面,可以从立法上规定营销人员必须进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考核,方允许其从事广告营销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对部分产品在进行广告营销时实行立法限制,如不允许其使用特定表述用语等。我国《广告法》第14条就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内容规定,如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又如我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做疗效证明的内容。为了避免对病人和播出机构形象造成伤害,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不得播出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其次,从广告者和广告经营者角度来看。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3 条规定,要求广告经营者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广告经营者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应当依法进行营业,在广告行为中起到把关作用。《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承担。广告经营者和者的虚假广告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广告主已经实施了虚假行为,广告者和广告经营者对此视若无睹,继续设计、制作、广告,有的甚至也参与了制假活动。二是广告主并未实施虚假行为,也未提出相应要求,但广告经营者和者为了获利歪曲产品事实,进行虚假宣传。[6](113- 114)在虚假广告的治理和防范中,应当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和者的法律规制,与广告主直接打交道的是广告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对广告是否虚假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把关的作用。因此,应当在广告内容审查方面明确广告经营者一定的审查责任。对于广告中明显虚假的内容,不进行合理注意义务上的审查或者审查发现有虚假的内容仍然给予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且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对因该广告而受害的受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对网络虚假广告进行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广告已经成为网站赢利的重要来源,也成为宣传产品的重要方式。但是,各种各样的网络虚假广告充斥互联网络,比如打着医疗机构名义兜售“神丹妙药”的虚假广告以及减肥、丰胸的网络虚假广告等。治理网络违法广告成了当前的一大难题。一是应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依法规范包括药品广告在内的网络广告经营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虚假广告,必须抓紧对有关网络广告监管进行立法。二是明确网络广告监管责任主体,实行严格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以解决监管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要全面推行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认证。提高网络广告经营准入条件,尽快建立网络广告进入准则、经营准则和竞争准则以及网上广告经营行为审批、登记备案制度。三是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联合治理的作用,对网络广告从制作到实行全过程跟踪和监控,不给网络虚假广告留有的机会。四是加强网络道德教育。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系统化的网络广告道德教育活动,引导网络广告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由理性认知网络违法广告的危害性到自觉践行广告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广告道德义务,抵制网络广告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经营行为自律。

(二)虚假广告的行政执法规制

从我国目前来看,我国工商部门对广告的监管力度仍然是不够的。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实施办法》只是规定了工商行政机关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并没有赋予其他行政机关对虚假广告的监督职权;甚至在发现由于虚假广告行为引发的违法情形时,并没有赋予其他行政机关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告知的法定义务。因此,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在出台自身执法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对虚假广告的举报告知义务。对于虚假广告的监管不能单靠工商管理部门,各个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对广告行业进行监管。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广告活动的法律规制,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应该从监管整治对象、广告前审查把关、广告中动态监督、广告后依法查处、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等五个方面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

1.突出监管整治对象①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监管重点。②加大对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的广告。③深入清理整治利用互联网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等。④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落实属地监管,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

2.强化广告前审查把关①规范媒体广告活动。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媒体广告审查的行政指导,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订立广告、书面合同,并及时向媒体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制度的情况。②加强对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广告内容作为新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在广告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积极推动媒体单位改进广告经营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③落实媒体广告审查责任。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切实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报刊广告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强化媒体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广告的意识和责任。#p#分页标题#e#

3.强化广告中动态监督①加强对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工商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进行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要定期将广告监测报告抄送媒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②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其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监督整改。③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测监管。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将医疗广告监测结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指标,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及时对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④加强对报刊广告审读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广告内容纳入审读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报刊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违法广告。⑤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播出机构的监管,扩大监听监看范围,强化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行政告诫,通报批评,下达《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播违规违法广告。

4.强化广告后依法查处①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告力度,增强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威慑作用。②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多次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对虚假违法广告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要暂停其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③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④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采取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理措施。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估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 (试行)》,对群众多次举报、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⑦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工商部门查处为提供广告服务的网络广告商。⑨新闻办要发挥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总协调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5.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①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媒体、处理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通告相关部门,对有关部门通报的监测情况和移送的广告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查办落实情况。②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工商、新闻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对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有效衔接。③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执法不到位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④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单位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媒体单位不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p#分页标题#e#

(三)假广告的其他规制方式

第4篇:追星调查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 明星 虚假广告 民事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家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追求经济利益,采用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其中广告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手段之一。形形色色的广告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商家为了达到广告传播效果,不惜重金雇佣名人做代言,明星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消费倾向。但是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愈演愈烈,各种“明星产品”不断出现问题,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引发的产品纠纷事件不断被曝光,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对不负责任的代言明星进行谴责,要求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立法和相关措施不尽完善,明星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总得不到实现。我国亟待完善对明星代言各种产品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本文就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及如何完善广告代言制度展开分析。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界定

(一)虚假广告的认定

在我国,对于虚假广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我们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推测出来。结合《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可将虚假广告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介绍其商品或服务时,采用欺诈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或是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判断的宣传行为。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特征

上文已对虚假广告做出了认定,那么怎样界定何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哪些明星代言行为是违反法律或道德的要求呢?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

虚假广告的主体一般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一般情况下虚假广告行为是由三方共同施行的,或者由两方联合实施。豍

2.内容的不真实性

虚假广告所宣传的内容往往与商品的真实功效不符或者过于夸张商品的某些功能,或虚称商品具有其实不存在的功能。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或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理解,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

3.行为的违法性

虚假广告大多采取欺骗的手段,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广告主体在广告中虚构或夸大事实,而明星代言人依然为其代言,使广大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

4.主观上存在过错

代言明星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只要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或应当知道而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仍为其代言,则毋庸置疑构成代言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5.实际引起了损害后果。

必须有相当比例的消费者被欺骗或误导,多人利益都因此虚假广告而受到损害,才可要求代言人为此承担责任。由于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的原因是复杂的,若仅是个别消费者被误导,还不具有普遍意义,只有消费者被欺骗或被误导达到一定数量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才能成立。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构成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并从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准点出发,我认为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更为适宜,更有利于消费者因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受到损害时得到充分救济。所以其民事责任的构成即可参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一)实施了代言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明星要为其虚假代言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确实实施了虚假代言行为,他们利用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为其雇主代言瑕疵商品或服务,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反之,若代言人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是由于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则即使造成损害,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二)引起了损害后果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必须引起了一定的后果才需承担责任,若其行为没有引起任何不良后果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则会违反我国民法公平、平等等基本原则。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须是由于相信明星代言的广告而购买其产品或服务,而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只有代言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要求明星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才言之有据。

(四)代言人存在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豏代言人对其代言的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这一要件,即代言人明知该广告为虚假广告仍为其代言,或者代言人应当预见到该广告虚假可能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仍旧代言。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

在我国,明星代言广告已成为普遍的现象。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争相寻求明星代言其产品,而明星也在利益的驱动下对商家的要求来者不拒。那么对于近年来虚假广告的不断涌现的现象,我国目前有哪些规定来予以规制呢?

从我国《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广告法规定了虚假广告应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承担责任,然而对于代言人的责任却只字未提。而正是由于这种法律规定的漏洞使得代言明星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进行代言。即使其代言的广告是虚假的,也有其他责任主体在其后担着,大可高枕无忧,虽然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对其实际的直接利益并无多大损害。显然,这样的规定远不能达到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目的。

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1款,第39条,及《刑法》第220条,都明确的禁止了虚假广告行为,对虚假宣传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制,规定了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却无一涉及到明星代言的民事责任。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局限性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到了个人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第55条唯一一次将个人在虚假广告中的民事责任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但是仅仅限于对食品领域内的代言行为加以约束,而未涉及其他领域。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提供广告等宣传”(自然包括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其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对代言虚假药品广告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对代言明星具有巨大的震慑与约束作用。

但是,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追究明星虚假代言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立法上仍然存在以下局限:

1.调整范围较窄

现行法仅规定了虚假代言食品与药品的代言明星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对其他商品或服务方面则没有明确的规范。

2.责任承担方式单一

《食品安全法》虽规定了虚假代言食品广告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但这仅仅是民事责任。除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他虚假代言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却不明确、不具体、实务操作难度大。

3.救济方式缺乏

即使《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救济方式,但仅仅要求其承担较轻的民事责任,并未引入先行赔付和惩罚性赔偿的做法,救济方式过于单一。

总之,尽管《食品安全法》为我们提供了从法律上规范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的先例,但是仅凭这些规定,难以从根本上扭转中国当前规范广告代言制度的不健全局面。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完善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泛滥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且给国家、集体和社会也带来了巨大负担。但目前法律现状却不容乐观,本文就完善明星代言广告法律的规制提出以下构想。

1.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至今为止,通观我国规定广告行为的相关法规,除最新的《食品安全法》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法规专门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如在民事法规中明确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加重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明星应为其代言的产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代言之前应尽仔细审查、体验的义务。若其代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则应当对因此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明星代言必须有明确严格的归责体制

法律法规必须要求明星代言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设置严格的义务性规定,所以我国在为明星代言广告设立法律规制时,同时也必须明确严格的代言义务。豒可以规定以下义务:代言人须确保其所做广告与产品真实情况相符,保证广告词与其真实意思一致的义务;代言人所声明的产品质量和效果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已经过其审查或试用。同时,还应加大代言人承当虚假广告的责任力度,如根据虚假广告引起的损害后果的大小,可以规定代言人承担停止代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登报公告等多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3.建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虚假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一般的过错责任显然不够奏效。代言人如果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仍参与设计、制作、并或推荐的,毋庸置疑构成违法行为。但是,普通消费者想要证明代言人的主观过错何其艰难。所以,我认为应当建立过错推定原则,法律应明确规定明星应负举证责任,代言人如果不能证明其代言广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在诉讼中,应由明星承担证明广告是否为虚假的举证责任。

4.引入先行赔付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使用一些明代言的问题产品后受到损害,但因缺乏资金,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落下后遗症甚至终身伤残的例子比比皆是。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我建议应在我国广告代言制度中引入先行赔付制度。即在消费者因使用虚假广告中宣传的产品而受到损害时,先由代言人进行赔付,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治。然后,再追究问题产品的责任应归咎于何方,而后再进一步考虑是否需追偿的问题。

5.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统观现在明星代言广告的混乱局面,一般的赔偿制度难以遏制虚假广告的泛滥。可以效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广告法中也规定代言人应对消费者所受的损失双倍赔偿。只有加大惩罚力度,使明星因代言虚假广告而付出的代价大于其收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问题。

6.加强各部门的监管力度。

(1)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如定期对明星代言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一旦发现与广告宣传中的质量便准不符合,要立即进行调查查处。特别是对与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和各种日用消费品的广告,必须列为重点监管的对象。

(2)加强我国广告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广告的出现。广告相关部门应自觉、积极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广告审查的规定和程序对广告进行审查。

(3)发挥消费者与媒体的舆论监督力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主张权利,政府应鼓励消费者进行监督,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进行曝光、追踪调查等行为。

第5篇:追星调查报告范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的高度,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势和腐朽文化的侵入和渗透,确保我市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有效控制和依法管理,为我市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政治氛围和社会环境。

工作原则: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为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层层发动,逐级落实,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分工

工作任务:依法严厉查缴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对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要以宣传教育为主,争取自行拆除;坚决取缔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营行为。

具体分工:综治办、广电、公安、工商、安全等部门要继续执行国务院[1993]129号令和中央综治办[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按照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5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加强沟通、分工负责、协调行动。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综治办机构和广电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工作,落实整治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各项措施。要把创建“无小耳朵社区”作为基层平安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无非法生产、无非法销售、无非法安装、无非法使用“小耳朵”作为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作为考核验收创建工作的指标之一。

2、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综治办、公安、工商、安全等部门的联系,掌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情况,切实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合法接收境外节目的用户,加强监管;要严格执法,坚决制止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非法进入我市各类信息网络传播。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销售、安装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和整治,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设施行为,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集中打掉一批非法销售网点;对非法刊登广告的报刊和非法小广告等违法经营活动,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

4、公安部门。要协助工商、广电等部门,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强化侦察意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立案,及时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抓几个典型,公开处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5、国家安全部门。要对利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围绕“清理整顿”的工作重点和重要任务,分四阶段开展“清理整顿”集中行动。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市委、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召开动员会,落实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治工作,并将工作任务直接落实到各有关部门,以政府为主导,动员街道、社区、乡镇、党团组织、社会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层层落实责任。“一把手”要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按照州委、州政府统一部署,成立领导机构,制定行动方案,召开机关部门协调会议、落实任务。

第二阶段:宣传教育阶段(9月1日至9月25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同时,要发动社区、街道、乡镇和村委会广泛宣传,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1、*电视新闻综合频道播出清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通知,宣传国务院129号令及整治方案等相关内容。

2、市有关领导作电视讲话。

3、在广播电视等媒体播放州纪检委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清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中自觉遵守带头执行有关规定的通知》(州纪办发[2006]11号)。

4、印制宣传单和限期拆除通知单,由广电部门会同街道、社区、各镇、村委会送达到每个非法用户,并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要把相关的通知、公告张贴到每栋楼、每个村。

5、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对广电、街道、社区发放宣传单和限期自行拆除通知单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对集中整治期间的各项工作进行跟踪报道。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9月26日至10月31日)。各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行动,开展重点整治工作。一是重点打击非法销售、非法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活动;二是严厉查处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非法行为;三是集中时间对通过宣传教育仍未自行拆除非法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单位进行重点清理,。

集中整治期间对通过宣传教育但仍未自行拆除非法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由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其姓名及工作单位,并逐一进行登记,整理汇总后,上报市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根据上报情况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相关责任;对未自行拆除的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

积极开展创建“无小耳朵社区”活动:一是做到责任区域内无非法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的问题;二是要监管责任区域内合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对非法推销、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散发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小广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三是要确保责任区域内无非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问题,无存储、经销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库房及窝点,无非法“小耳朵”小广告的印制点;四是要对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问题严重的地区、场所、部位实行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五是对因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问题严重,导致发生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由上级综治委、主管部门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在没有广播电视信号的偏远山区,确实需要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管理局统一安装,纳入规范化管理,确保电视信号源合法与安全。

对外国公民安装的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依据省广电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暂缓清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决定暂时予以保留,但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我市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分配指标为150座。

第四阶段:验收考核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迎接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清理工作全面检查,其主要内容有:是否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作用,全力投入专项治理工作;在城乡是否能看到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长效机制是否健全有效等。

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市清理整治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担负起对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2、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掌握好尺度,防止过激行为,避免激化矛盾。

3、落实人员和经费。各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财政部门在经费上给予保证。

4、实行集中办公。集中整治期间,公安、工商等成员单位要抽调若干名工作人员脱离原工作岗位,实行集中办公,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6篇:追星调查报告范文

世界杯所带来的种种利弊

中学生的理财问题中学生的素质问题

在社会中广告标语的语法错误或错别

中学生偶像剧热现象调查

中学生追星现象调查

中学生偶像崇拜现象调查

中学生对名牌效应的反应调查

中学生校内外购物就餐情况调查

中学生课外时间分配调查

中学校园手机现象调查

中学生文化倾向的调查

第7篇:追星调查报告范文

复旦大学哲学系张庆熊老师走进光华楼西主楼教室,迎接他的是一个空荡荡的教室。一位学生告诉他,因为香港艺人梁朝伟来访,35名武警班学员被团委叫去维持秩序。(第一财经日报)

天王到访,学生因被安排维持会场秩序而缺课,教授称之为“为追星放弃学习”,网络发文,洋洋洒洒千言以抒愤懑。

教授紧紧扣住“追星”这个字眼,似乎刺激他的是“追星”的“星”,而非缺课事件本身。那么对于大学生来说,“星”究竟可不可“追”呢?

笔者母校也常有明星到访,办沙龙、开讲座、宣传新片、签售新书,场面火爆。但所见大学生的追星,已不仅仅限于喜爱明星们光鲜的外表,而更欣赏其独特的人格魅力。举个例子,文章火,粉丝众多,不是因其长相帅气包装绚丽,而是因其纯熟的演技能够恰如其分地表达青年人的生活感受。

同时,追星与科研教学并不是对立的存在。学者与明星,彼此间术业有专攻,他们带来的营养物质可能不同质亦不同量,但在大学生成长成熟过程中都起了作用。所谓“桑间濮上之音”,在孔老夫子的语意里是男女幽会时所唱的之音。若将明星和娱乐产品皆定位在“桑间濮上”,一概而论,未免偏颇。

当代大学生,虽然受娱乐产品“洗礼”,但我们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方式和标准,有自己的爱恨好恶。教授为高校学术氛围担心,固然可以理解,但若将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原因浓缩在“追星”一点上,集中火力向天王放枪,本来好的出发点反而显得太古板了。

中国传媒大学 刘亦凡

“狼爸”

“三天一顿打、孩子进北大”,“狼爸”将传统的中式家庭教育视为黄金标准,并推向极致。“狼爸”迅速蹿红。(北京日报)

“狼爸”走红,潜台词是在许多家长看来,成功的教育,“手段”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结果”,而所谓“结果”,唯一的衡量标准便是孩子能否上名牌大学。这本身是一个误区。因为,教育的目的是“教养”,是使孩子拥有人之为人的理性和尊严。

李薇

家乡流传一句俗话“小人(小孩)要管,小树要砍”,老祖宗很早就说“棍棒底下出孝子”,美国人说“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下了棍子,惯坏了孩子)”,不同文化背景竟有相同的理论,看来,打孩子在古今中外都不罕见,但有多少人打进了北大?

代振莹

亲!你们这是怎么了?都是被“三天一顿打”打大了然后进北大吗?然后就想要买一本“葵花宝典”以便指导吗?最后再把孩子打进北大吗?北大的教室坐不下的嘛。

张鹏

为进北大,不惜大骂——可是,进了北大之后呢?

王菁

校长宣布

上任才一个多月的湖南大学校长赵跃宇,面对3000多名学生正式宣布,在校长任期内,不申报新科研课题,不新带研究生。(中国教育报)

少申报课题,全身心地投入学校管理是校长这个职务的应有之义,但是,现在有人说出了这样的话倒成了新闻,多么绝妙的讽刺!

李薇

好评如潮的同时也有人质疑是否有高调作秀之嫌,不管他是否作秀,人家敢在3000多名学生面前夸下海口必定要受到监督,何况现在全国人民都知道了。

陈玲

大学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受邀前往中国传媒大学举办讲座,因未办好通行手续,被保安拒绝从南门驾车进入。何兵发微博抱怨,结果引来几乎“一边倒”的痛批。(新京报)

何兵副院长要进去,其实很简单,下车步行进去就行了。所以大学门和衙门并不具有可比性,进去并不难。那些把今日大学门比作旧时衙门的人们请记住:今天保安阻止了一辆手续不齐的车驶进校园,也许明天就少了一起校园车祸。

张鹏

想起2010年发生的北大副校长遭遇锁门事件,到底是行政服务教学还是教学服从行政?当行政妨碍了教学,那还谈何科研。大学该是“没有围墙”的学术净地。

张瀚祥

志愿者走后

短期支教的志愿者大多准备不足,超过一半的校长不信任支教者。一名利用假期从上海到山区短期支教的大学生,发现山里娃的英语发音不准,调查一番后,“小老师”很快找到了原因,乡村教师的发音有问题。他很认真地帮孩子们矫正发音。岂料,就在支教队回上海那天,临别时中学校长私底下对支教队的另一名成员倒起了苦水:“村里老师现在麻烦大了,孩子们都不服他,都说他读音不准……可我们这里就这么一个英语教师呀!(新华网)

大学生短期支教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事情,该校长只看到了不足,还应趁此机会让学校老师发现自己的不足,完善自我,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李雪梅

大学生支教本身没有错,出现副作用的原因在于大学生短期支教模式不成体系,缺乏科学的安排、管理。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对大学生短期支教的现状、影响等作出全面调查研究,探索大学生短期支教的科学模式,以趋利避害。

李薇

志愿者只在那里服务一小段时间,但是没有志愿者的日子,孩子们的学习还得继续,老师们正常教学不能受到影响,这个“支教后遗症”急需双方好好考虑。不能让志愿支教这样不计回报的好事变了味。

代振莹

拯救实体书店

光合作用等一批民营实体书店关张歇业,引起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于其生存问题的关注。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总署正在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减免实体书店税费。(新民晚报)

去三峡广场西西弗书店,我从没坐过椅子,人太多,都是捧上一本书席地而坐,人人如此,那是一种文化氛围。实体书店不仅仅是卖书的地方,还是一个小型的图书阅览室。

陈玲

读者是理性的,哪里买书便宜、便捷就会在哪里买。所以书店取胜之道除了在价格、便捷加把力外,还必须营造出一种氛围,让读者觉得书店就是书店,而不仅仅是一个掏钱买本书就走的地方。

张鹏

赶快立法

近年来,个人信息遭泄露的事件频频发生,给许多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有对1958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86.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曾遭泄露。早在2003年,就有相关机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研究课题,并草拟了一份专家建议稿。2005年,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完成。但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仍未出台。(中国青年报)

第8篇:追星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明星;连带责任;权利与义务

1明星与经营者的劳务合同

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广告仅含商业广告,非商业广告不在讨论的范畴。一般而言,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广告”是指,明星(在文艺、娱乐、体育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的“自愿的公众人物”)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向其支付费用的商业广告。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与明星,标的是明星的介绍行为。

明星与其代言的广告商,无论是否有书面的协议,都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明星广告因为与明星的形象、信誉、声望、公众的兴趣和信赖密切联系,与其他广告相比,更易被受众关注和认可。对广告主来说,明星广告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明星而言,在广告中摆几个姿势,说几句赞美语,除了赚来数额不菲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带来诸如“混个脸熟”等星级效应。从表象上看,明星广告对广告主和明星可谓双赢,以致明星广告铺天盖地,数不胜数。如在某电视台晚上黄金时间段,短短半个小时内,就有张国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倪萍代言的“21金维他”、徐帆代言的“花红药液”、斯琴高娃代言的“双汇鲜肉”等广告连续播出。可见,在现代生活中,明星广告的广度之大和数量之多。

广告商基于明星效应给予明星的劳务费用高者可以达到上千万,如此高的报酬,也应当尽相应的义务!

法理上权利与义务显然具有二重关系:一方面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的关系。

从“权利是权利主体必须且应该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利益,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且应该给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来看,权利与义务实为同一种利益,它对于获得者是权利,对于付出者则是义务。因此,一方有什么权利,他方便有什么义务;一方有什么义务,他方便有什么权利。一个人的权利与他的义务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他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他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的关系。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显然不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而是社会分配给他的。不言而喻,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即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只有相等才是公平的、应该的;如果不相等,则不论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平的、不应该的。

明星艺人担任商家的形象代言人,或者担任商品代言人,在代言活动中明知是虚假的广告宣传仍然进行代言,其获得了高额的利益,而让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消费者仅仅依购买合同向生产经营者求偿是不合理的、极其不公平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因此明星艺人要和企业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2明星应对公众消费者担保法律义务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在文艺、娱乐、体育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兴趣;同时明星和大众传媒联系密切,其代言行为具有集中公众注意力,在受众中迅速形成强大的认同感与说服力,消费引导力。

对于明星代言广告,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民调(4332人参加中显示),如果自己喜欢的明星代言了某品牌,0.6%的人表示“无论是否需要都会追着买”,30.0%的人表示“在需要买这类产品时会优先考虑”。而另据央视《东方时空》的调查(3298人参加),47.2%的人表示“在选购同类产品的时候,会优先选择名人代言的产品”。可见明星的代言有其极大公众影响力。

而明星代言是以其公众影响力,受大众的爱戴与信赖标识经营者的产品。明星的这一代言行为也与消费者形成默示的保证合同。明星有义务向消费者保证其无虚假代言,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的标准,与广告代言词元出入。

有明星说代言行为属于表演,勿需对虚假代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果真如此的话,明星代言广告将要加上“此广告纯属虚构”,我想请其代言产品的厂商、经营者估计是绝对不会同意。因为这样一来,本来是希望利用明星的“证言”向消费者传递“我一明星都使用了,你们还不相信么?”引导消费的效果绝对大打折扣,凭什么几分钟的广告需要花上几十万元,百万元呢!还不如找一演技好的,效果也不比“此广告纯属虚构”差。

明星此一代言行为客观上说属于一种“证言”,以其公众影响力,信赖来保证代言产品的效用。

在现代市场营销中,对于买方市场的受众(消费者)来说,都希望获得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但产品和服务是否高品质是需要考核的。由于考核需要费用(有时甚至是巨额的),而且并非每个产品和服务都适合于事前考核,所以人们会选用另外一些间接的指标进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寄托了公众的信赖和爱戴,明星广告就成了受众(消费者)考核的重要指标。

公众是明星的支持者、扶持者和爱戴者,公众的支持、扶持和爱戴使“明星”成为明星,被纳入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视野,获得代言广告的资格。公众的支持、扶持和爱戴,亦使明星获得巨额的代言广告报酬。简而言之,公众的支持、和爱戴是明星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源泉和基础。且明星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兴趣,因此,公众对明星享有监督权和知情权(知情权指最大限度地从明星那儿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对明星的行为享有最大限度知悉的权利)。

因此,从根本上说,明星广告代言费的有无及多少,来源取决于公众的支持和爱戴。公众的支持和爱戴使人成为明星,使明星获得巨额报酬。从经济学上的付出和所得平衡原则、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明星在代言广告法律关系中,是否应该对公众有所回报,是否对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呢?无疑,答案是肯定的。

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明星来说责任是否过大呢?

第9篇:追星调查报告范文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市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

安启范市公安局政委

王世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政法委副书记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挥长

*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副主任

*吉林广电网络集团*分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广电服务中心,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

办公室主任:*(兼)

副主任:*(兼)

二、工作安排

此次清理整顿行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8月1日—8月20日)

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工作。

(二)摸底阶段(8月20日—8月26日)

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非法销售点、非法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情况,认真进行梳理,确立工作重点,制定整治计划(方案)。

(三)整治阶段(8月28日—11月30日)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扎实开展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非法销售点,拆除有线电视网内的卫星接收设施,防范和打击安装和接收境外信号的行为。务求实效,严防走过场。

(四)总结验收(12月1日—12月31日)

各工作组要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总结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经验总结;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全市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经清理整顿后,仍存在问题的乡镇、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工作任务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告,通过上街宣传、走家串户等形式发放宣传单,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非法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在全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

各级职能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依法取缔广电网络覆盖内私自安装的卫星接收设施。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检查;对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坚决堵住非法销售源头。

行政执法部门要协助清理非法生产、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610”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各单位和个人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网络公司要及时出台切实可行的数字电视入户优惠政策,在清理期间对已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个人进行有效置换,特事特办,确保用户在能够承受的条件下正常收听、收看到广播电视节目。

(三)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按照“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清理整顿力度,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把握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执法方式和方法,避免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好清理整顿工作,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乡(镇)、街和各职能部门要编报本辖区、本部门开展清理整顿的情况,原则上每3天向市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情况,经市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