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1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肥料定义)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及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活动,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鼓励措施)国家鼓励生产优质、高效、安全的肥料产品,支持肥料研究、科学施用以及地力培肥。第五条(职责分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肥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肥料管理工作。第二章肥料登记第六条(登记制度)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生产和进口的肥料应当进行登记。第七条(登记机构和职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肥料机构办理肥料登记具体工作。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的下列肥料产品的登记:(一)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二)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三)床土调酸剂.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肥料产品登记:(一)含微量元素肥料、含中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二)土壤调理剂。(三)进口肥料.(四)前款未规定的其它肥料。第九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二)正式登记:经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正式登记。经农田长期使用,安全有效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可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第十条(申请资格)肥料登记申请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肥料生产者或具有合法证明的国外肥料生产者或其商。第十一条(资料要求)申请临时肥料登记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肥料登记要求,提供肥料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国内肥料生产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进口肥料生产企业提交所在国及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二)企业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资料。(三)产品执行标准。(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田间试验报告和毒性检验报告。(五)产品标签式样。(六)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经临时登记的产品,申请正式登记,只需提交田间验证试验报告和肥料样品。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应当提供企业生产情况、生产工艺资料、产品标签式样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验报告.复混肥料还应当提交肥料样品。第十二条(申请程序)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分别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和样品。需经检验的,肥料登记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肥料样品进行检验,新型肥料产品还应当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资料符合要求和检验,评审合格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发放登记证,并予公告。对检验,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发放登记证,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土壤肥料、微生物、卫生、环保、化工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型肥料产品的肥效、安全性进行评审。第十四条(有效期和登记证延续)临时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正式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正式登记的肥料产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或向中国销售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之日前六十天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登记,并提交申请报告。登记机关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续展手续。第十五条(登记变更)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申请报告和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登记费用)肥料登记、检验、评审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肥料产品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肥料登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以下情况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第三章肥料生产第十八条(产业政策与生产条件)肥料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生产的肥料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二)有与其生产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场所、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条件。(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条(生产要求)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第二十一条(质量保证)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第二十二条以畜禽粪便及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肥料的,企业应当将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肥料产品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用标准。第二十三条肥料分装企业应当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不能改变原肥料产品成份和含量。分装的肥料产品应当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第二十四条(包装要求)肥料包装材料应当满足肥料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肥料产品的包装应当印(贴)有标签或附具使用说明书。第二十五条标签应当用中文载明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登记证号;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产品有效成份的名称、含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保质期。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肥料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说明。进口肥料,还应当标明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肥料产品标签应当与肥料登记核定的标签一致。第四章肥料销售第二十六条(条件)肥料销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销售肥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与所销售的肥料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贮设施。(三)有保证所销售肥料质量的规章制度。(四)有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资格)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八条(质量承诺)肥料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购进肥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肥料登记证,产品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和其它资料,并建立肥料销售档案。肥料销售档案应记录包括购入和销售的肥料产品、数量、生产企业、价格、批号、生产日期、购买者等情况,肥料销售档案应当在肥料销售后保存二年。第二十九条(义务)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肥料的性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提供销售凭证。第五章肥料使用第三十条(使用安全)肥料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第三十一条(肥料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施肥技术规范,推广科学施肥。第三十二条(肥效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肥效监测网络,肥料施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地力和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第三十三条(施用安全)肥料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使用肥料,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四条(特例)城市垃圾、工业废弃物、污泥等直接用做肥料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使用者的权利)肥料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肥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使用者购买指定的肥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执法机构及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肥料执法人员.肥料执法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肥料工作三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肥料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肥料检验工作。第三十八条(标准,J3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肥料标准委员会组织起草并审定肥料产品质量标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土管部门负责制定肥料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肥料监督抽查计划对本辖区内的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实施监督抽查,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不得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抽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肥料监督抽查时,对涉嫌生产、经营假劣肥料的,可以采取扣押该批肥料、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将该肥料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变动、销毁、销售被扣押、查封的物品。第四十一条禁止生产、使用可能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肥料,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四十二条禁止伪造、假冒、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第四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肥料。(一)下列肥料产品为假肥料:1、以非肥料冒充肥料;2、以一种肥料冒充另一种肥料。(二)下列肥料为劣质肥料:1、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2、肥料产品有效成份、含量与标签不符的;3、失去产品使用效能的;4、有害有毒物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肥料检验机构和试验单位,不得伪造检验结果和试验报告或出具虚假证明。第四十六条(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夸大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肥料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肥料产品。第七章罚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造成农作物减产,土壤、环境污染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其受损原因和程度,由责任者负责土壤、环境污染的治理,并对直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假肥料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劣质肥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原肥料登记机关撤消转让者的登记证;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认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擅自转移、使用、变动、销毁、销售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肥料登记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试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泄露不能披露的资料,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以下产品不适用本条例登记范围:(一)肥料与农药混合物,以农药功能为主;(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第五十八条进口供研究、试验、办理登记之用肥料样品,可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检测部门的证明办理进口手续,但不能在市场销售。第五十九条本条例以下用语定义为:(一)氮肥是指以氮养分含量为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如硫酸铵,尿素,碳酸氢铵,氯化铵,氰氨化钙。(二)磷肥是指以磷养分含量为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如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三)钾肥是指以钾养分含量为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如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四)复合肥料: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有两种养分化学合成的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酸二氢钾。(五)复混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无机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按需要配比、或添加一定量有机含碳物料制成的肥料,如复混肥料、掺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六)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七)含微量元素肥料是指含有植物生长所必需的少量元素如铜、铁、锰、锌、硼和(或)钼为养分的肥料。(八)含中量元素肥料是指含有植物生长所必需的次量元素钙和(或)镁为养分的肥料。(九)微生物肥料是指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应用于农业生产,通过其中所含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增加植物养分的供应量或促进植物生长、改善农产品品质及农业生态环境。(十)土壤调理剂是指施用于土壤,用于改善土壤的物,如农林保水剂。(十一)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十二)新型肥料是指没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肥料产品。(十三)本条例所规定的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六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肥料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于2004年00月00日起施行。关于《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我部起草了《肥料管理条例》。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制定《肥料管理条例》的必要性为规范肥料生产、推广和使用者的行为,有效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保护合法生产厂商和农民利益,1989年9月6日农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年又颁布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一些新政策、新法规相继出台,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肥料管理和登记许可提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现有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为此,应尽快制订和颁布《肥料管理条例》,规范与肥料有关的各项行为,建立良好的肥料市场秩序,保护合法企业、农民和农产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肥料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条例》,如日本、泰国、美国、印度、法国、加拿大、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根据相关协议,我国在加入WT0后的5年内,将逐步放开化肥产品的零售和分销市场以及相关服务,肥料市场全面开放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必须在管理方式上与国际接轨。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行为,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是起草《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思想。按照这一宗旨,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采取“一证式”管理。通过肥料产品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惩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证肥料产品质量。同时,在登记程序上简化手续,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宗旨和理念;二是普及科学施肥技术,加强对肥料使用过程的管理。肥料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使用效果不仅会影响消费者本身,还会影响到周围环境和农产品的消费者,不合理施肥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加强对肥料使用过程的管理,使优质肥料产品真正发挥作用,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田,保障并提高耕地质量;三是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肥料管理的基本经验。目前我国肥料行业在管理上与国外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外的肥料法律制度较为成熟,对一些好的管理制度、模式和经验加以借鉴和吸收,可以使我国的肥料管理更加科学和可行;四是在做好与其它法律衔接的同时,考虑现实状况与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在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设置条款的同时,也考虑到目前肥料管理中既有部门职能交叉,又有管理真空的问题,还要兼顾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落后,农民文化水平低的实际情况。三、《条例》的起草过程九十年代以来,我部就肥料立法工作,组织了多次调查研究。2002年,对河北、山东、河南、江苏、广东、广西、海南、陕西、福建、甘肃等10个省的103家肥料生产企业、92家肥料经销商和农民以及国外肥料公司的问卷调查和访问,都认为制订《肥料管理条例》非常必要,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随后,农业部组织起草了《肥料管理条例(初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和土壤肥料管理部门征求了意见。2003年10月,又组织两个调查组赴广东、江苏、陕西、山东四省调研,广泛听取省、地、县三级农业、技术监督、工商、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经营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肥料登记,肥料生产、肥料经营、肥料使用、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八章六十一条。其中有些问题需要特别说明,供提出修改意见时参考。(一)适用范围。关于肥料的定义,不同国家有不同定义.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1985年肥料法》的肥料定义是:由氮、磷、钾(或氮、磷、钾的化合物)组成或含有上述物质且作为为增进植被的生长、产量、质量或繁殖力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营养的手段被生产、描述、销售或使用的物质。《加拿大肥料法》规定:“肥料是指任何含有氮、磷、钾或其他植物养料并用作植物养分而被生产、销售或描述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我国台湾地区《肥料管理法》的定义为: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或促进养分利用之物品。在国内,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学科、不同的书籍,有关肥料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如中国农业百科全书中肥料的定义为:用以调节植物与土壤间养分供需矛盾,为植物生长提供良好营养环境的物料。在综合国内外对肥料定义基础上,结合新肥料产品不断产生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肥料定义。该定义涉及化肥、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保水剂以及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后,具有促进植物生长作用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二)关于肥料管理体制。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以及生态环境有着重要影响,世界各国和地区都确定农业部门为肥料主管部门。为此,征求意见稿将农业部门作为肥料管理的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参与肥料管理,解决现在肥料管理中存在的政出多门、管理混乱、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另外,考虑到我国地域广、肥料产品种类多、肥料企业多而分散的特点,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三)关于肥料登记。肥料产品登记是征求意见稿中设置的唯一行政许可,目的在于通过肥料登记,了解生产企业和产品本身的基本信息,保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的肥料产品进入市场,同时也为以后的市场监督提供依据。国外多数国家和地区在肥料管理中也都采用肥料登记的方式,如《加拿大肥料法》第3条和《肥料条例》第3.1条的规定,肥料或添加剂非经登记不得销售或进口。美国《新墨西哥州肥料法》第76—11—4条要求每一品牌和级别的商业肥料和每一土壤调节剂产品在该州分销之前,均应登记。与以往的做法不同是,征求意见稿将所有的肥料产品纳入登记范围,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部分免于登记肥料产品,在登记程序上十分简单,根据实际情况,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种形式。对需要进行肥效和安全性验证的肥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依的肥料产品、作用机理不明确需进一步研究探讨的肥料产品,采用临时登记的形式,临时登记期满的产品可申请正式登记。对目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部分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复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由于已经农田使用多年,可直接申请正式登记。针对我国地域广、肥料产品种类多、肥料企业多而分散的特点,为方便经农田使用多年的肥料产品企业和适宜范围受地域限制强的肥料产品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征求意见稿将登记机构设置分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两部分。由于肥料产品发展迅速,肥料登记工作专业性强,为保证获登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农业、化工、质监、工商等部门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型肥料产品的肥效、安全性进行评审。(四)对肥料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征求意见稿主要通过肥料登记制度把好产品质量关。为达到肥料质量要求,肥料生产企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征求意见稿没有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设置专门的许可,只在第十八条中提出了应具备的条件,目的是为了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并在第十九条中规定: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鉴于肥料产品的特殊性,为保证肥料产品的质量,避免在流通环节出现产品质量或其它问题,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征求意见稿对肥料经营者设置了条件,并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肥料营业执照。(五)标签管理的重要性。肥料的成分、性状等无法通过观察、触摸等方式予以辨识,对肥料使用方法也有严格的要求,使用不当不仅会对使用者本身及农作物产生危害,还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各国在肥料法中均要求肥料在出厂时应予标示。肥料标签既是生产者对使用者的一个承诺,也是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借鉴国外和国内以往的经验,征求意见稿对肥料标签也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标签应当用中文载明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登记证号;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产品有效成份的名称、含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保质期。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肥料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说明。进口肥料,还应当标明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肥料产品标签应当与肥料登记核定的标签一致。标签上的信息应当清楚、明白、难以消除,且不得虚假和带有误导性,以便于使用者辨认和了解,行监督管理。(六)对肥料使用的管理。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科学施肥技术推广作为一项公益措施向农民提供(第三十一条)。同时,为了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生产能力,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肥效监测网络,肥料施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地力和生态环境影响报告。

第2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集中力量和时间,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复混肥和配方肥的不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证照齐全,农资包装、标签符合规范,农资质量全面提高。其中:种子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农药抽检合格率达到83%以上,农药标签抽检合格率达到65%以上,复混肥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配方肥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好三大战役:(一)6—7月,重点抓农药专项整治;(二)8—9月,重点抓肥料专项整治;(三)9-10月,重点抓种子专项整治。

种子方面:作物以水稻、玉米、油菜、小麦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经营集散地为重点,对象以有不良记录的种子企业和经营门市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以及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农药方面: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大抽查,加大市场查处力度,加强禁用、限用高毒剧毒农药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未经登记农药的违法行为。

复混肥、配方肥方面:重点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违法行为。

四、具体措施

(一)严格把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关

要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条件依法进行一次清理。

根据《种子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把好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关,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严查未经审定品种和未获引种许可的乱推乱引行为。

依照国家和省《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特别是对基层农药经销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营户口”和质量档案。所有的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知识培训并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联合工商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按照国家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登记把关,对办厂手续和登记资料不齐的不予登记,对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行为依法严惩。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资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摸清家底,登记造册。同时,加大种子、农药、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抽查当地群众投诉较多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种子方面,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套购、制假售假、更换审定名称、品种名称标注混乱、虚假广告宣传、无生产经营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违法行为。

农药方面,对销售假劣农药、未经登记、假冒登记证、标签超范围以及过期农药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水稻稻瘟病防治药剂质量标签违规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继续清查收缴含氟乙酰胺、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和国家已公布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如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严惩制售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违法犯罪活动。

肥料方面,加强对(镇)、村零售店复混肥、配方肥等产品的检查,认真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和虚假宣传广告。加强省外复混肥、有机肥等产品在我省销售的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在四川境内销售。

(三)加大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大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完善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制假售假的“黑窝点”和典型。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资监管暂行规定》,对于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杜绝只查不罚、以罚代刑的现象。

(四)开展诚信建设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以县为单位,指导辖区内的农资经营门店建立健全诚信档案,根据诚信守法经营情况,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实行分类排序管理。引导一批重质量、讲信誉、产品具有竞争力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参与诚信建设,倡导他们向社会公开守法经营或质量承诺,鼓励他们建立连锁、配送、超市等现代流通网络,方便农民群众购买农资。认真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探索新形势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

总结出一套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做法和经验。(五)加强组织领导

我厅成立以厅长滕彩元同志为组长、常务副厅长傅志康同志为副组长的农资打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厅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土肥处、种子站、药检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农业法制执法机构和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解决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确保打假工作正常开展。要精心制定打假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农资打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将打假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头。

第3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贯彻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构建完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服务“三农”为宗旨。促进我市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公平、规范的农资市场环境,以涉农法律、法规为依据,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做好农资打假执法和监管工作,保障我地区“备春耕”生产顺利进行,为我市农业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农资产品的监管力度,主要是对以玉米、水稻、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转基因玉米种子、套牌侵权种子、未审先推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未按要求备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按时办结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转办督办的举报等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书面反馈。加强种子案件查处,对结案案件公开曝光并上传《中国种业大数据》信息平台。

农药等农资产品的监管,农药许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特别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检查台账不健全、标签不规范等行为落实情况。突出重点,明确分工,狠抓落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2021年农业生产打下良好基础。

肥料等农资产品的监管,以复混肥、配方肥、有机肥、水溶肥微生物肥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水溶性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产品中含有有毒成分、肥料产品标签不规范、标签标识混乱、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三、工作重点

农资打假行动以关系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子、农药、肥料等为监管重点。种子质量监管是重中之重,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转基因玉米种子、新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档案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以及无证生产农药、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生产登记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肥料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门点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是乡村级农资零售市场和经营门点,农资挂靠、代销和承包经营户等。对已经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黑窝点,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一)种子管理

1.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申请领取其它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2)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凭市场监督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到市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经营。

(3)受委托代销不分装农作物种子的经营单位,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后方可经营。

2.打击未审先推及越区种植

(1)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不准引进和销售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对于试验、示范的品种,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后,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管理,申请单位方可按批准条件安排非经营性质的试验、示范,并与农户签订示范合同,给农户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补偿。

(2)禁止引进、销售越区品种。对销售越区品种或因越区种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加强种子质量管理

(1)严禁销售假劣农作物种子。以一般品种种子冒充粒型相似的紧俏种子进行“易名”销售的,“一种多名”或“一名多种”的及经营种子质量标准达不到种子标签标注指标的,按经营假劣种子处理。对重点品种进行质量抽检。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使用者损失的要承担赔偿和其他责任。

(2)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调出或邮寄出我市行政区域的种子,必须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邮寄。

(3)加强种子标签检查。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在本市内进行的农作物种子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测试。新品种的推广,必须通过试验、示范。对某些品种在试验或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退化及适应性差等突出问题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停止经营销售意见,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农村厅后,对该品种实行市场退出制度。

(5)加强对退出种子市场品种的检查。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对退出种子市场的品种,停止其经营、推广。

4.建立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

农作物种子经营期间,各种子经销单位必须建立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内容要填齐填全。完整的经营档案要记载种子的销售去向、销售时间、销售数量、联系方式、进货数量、该批次种子的检验合格证。销售种子必须使用统一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及种子经营档案台帐,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保存两年。销售发票上要填写种子正规名称,不允许填写品牌名称、代号或土名。

5.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

对发现的农作物种子虚假广告行为,未审定的品种或夸大其词、断章取义等虚假内容的广告行为,移交市场监督部门处理;对因虚假宣传造成使用者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建议市场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

6.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管理

凡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条件,并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后,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在我市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活动。种子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种子企业生产的种子进行田间检验,确保种子质量,使生产的种子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种子基地播种期前后,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的制种情况和落实基地情况进行排查,全面准确掌握种子生产者名称、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信息;在种子生产花期,对辖区内玉米、水稻制繁种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繁种基地无证生产、套牌侵权、生产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

7.严把种子进货渠道

种子经营单位应及时、详实地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种子来源、数量、品种名称、该批次种子的检验合格证,经检验、核实备案后,方可上市出售。

8.加强转基因种子监管。

从基地源头治理和市场流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一是强化制繁种生产环节监管,对备案制种田块实行全覆盖检查,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制种生产;二是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经营门店经营的种子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利用转基因试纸条快速检测手段,为农民提供检测服务;三是深入村屯开展入户倒查。要深入村屯开展以玉米种子为重点的转基因成分抽样检测。要追根溯源,严查非法生产经营主体。四是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涉种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提高案件办结率。

认真对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群众投诉的和举报的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涉及外地或外省的案源,要按规定程序报告或移送;对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种子线索,要深挖源头,摸清假劣种子生产经营链条,实施溯源打击。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从物流信息、资金往来和账户凭证等方面固定证据。对涉嫌犯罪的假劣种子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药管理

1.加大农药标签管理力度

严格执行新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拒不执行的,从严处理。

2.加强对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的管理

把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管理做为长期工作来抓,一经发现,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同时要求农药经营单位,长期坚持建立高毒农药和鼠药购销台帐。

3.加强对农药质量的抽检

对重点农药品种进行不定期抽检,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质量不合格等行为。根据用药实际,重点检测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及产品中是否含有禁限用高毒农药和未登记成分。

4.加强对药肥混用产品的检查

对水稻床土调理剂类、作物生长调节剂类以及部分种衣剂,涉嫌混有农药成分的加强检查,一经检出,一律按无农药登记证处理。

(三)肥料管理

加强对肥料登记证号的管理,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重点查处无登记证号、冒用登记证号肥料产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农资打假行动落到实处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章立制,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农资经营业户作为农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农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证进货渠道正规,产品质量合格,销售记录完整,做到制度完善,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岗,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经营安全。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严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大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曝光重大假劣农资案件,以达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给予打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假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加大对冬春季农资打假行动和农资打假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全面掀起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高潮,确保2021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第4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一、认真组织开展了“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根据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文件的通知》(云农办市〔2009〕7号)精神,**州农业局及时研究,转发了省厅文件,要求各县(市)农业局、畜牧局认真组织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做好农资的监管工作,全州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当地新闻媒体的积极配合下,以“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为主题,于3月23—29日认真组织开展了2009年**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全州共出动执法和科技人员2184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6.2万份,举办现场咨询培训418场次,接待咨询群众27.25万人次,受理投拆举报4人次,案件回访5件,收看“3.15”电视专题人数178.25万人次,展销农资产品数量达8.37万公斤,245台件,价值376.94万元。

二、结合农业生产时节,对农资市场进行了重点检查。

结合农业生产时节,州农资打假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于 2009年5月13日和2009年10月24日两次组织成员单位(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供销社、发改委)及州农业局局属有关单位68人次分两个组,对宾川、祥云、巍山县、弥渡县四县农资监管和打假工作进行抽查,在听取了四个县的农资打假情况汇报后,检查组分别对祥云县祥城镇,宾川县金牛镇、州城镇,巍山县南诏镇,弥渡县弥城镇和寅街镇农资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种子生产经营户16户,抽查玉米品种28个,其中1户经营的2个玉米品种未建立经营档案,也未开据销售票据,这对维护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存在很大缺陷。所有经营门市部委托代销证书、证照、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等齐全,并能亮证照经营,符合规定要求,但是个别门市粘贴有未经审定品种的宣传资料。

检查农药批发、零售经营单位21户,初查1370多个农药品种,抽查12个品种,其中,1个品种标签不合格(10公斤),现场进行了处理,3个品种生产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不符,即威海韩孚生化农药有限公司的兰博80%,18包,山东汉克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早疫晚疫44包,山东松冈3%阿维菌素68包,100g/包。存在的问题是同一农药有很多商品名称,如有效成份为阿维菌素的农药,名称有害极灭、虫满光、阿维虫清等;在弥渡县寅街镇供销社景泉农资经营部有安徽省安庆农化工公司生产的10%草甘磷铵盐标识不清,农药的生产日期没有标注在药瓶上,药瓶的下面没有绿色环线的除草剂标志。检查中没有发现过期农药、甲胺磷等高剧毒农药。

肥料主要对祥云、宾川、弥渡、巍山四县较大的农资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共涉及洋丰、欢乐谷、三宁、施丰源、海德曼、云叶、腾升、金沙江、古驿、彩云龙、沃夫特、大地、年胜、硝酸钾肥、艳阳天、金沂蒙、路先锋、黄金元素、龙虎、云丰、好又快、菜多收、大富、元丰、多利民、三叶环、施丰源、山花等40个品种,数量近4000吨,所查肥料外观完好,标识清楚,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产品执行标准齐全,生产企业、名称、厂址、电话等信息齐全,包装重量标识清楚,符合要求。仅发现极少量肥料有轻微结块现象。

农机检查了3户经营户,经营品种119种,大件为:常州常发柴油发动机、新天力微耕机、重庆联龙水泵,小件为:运输型拖拉机配件、下田作业型拖拉机配件、农副产品加工机械配件。经营户有正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属合法经营,经营品种在登记范围内,大件农机产品均有合格证,小件农机产品均来源于正规厂家,对大件农机产品的经营建立了销售台帐,能对大小件农机产品的三包服务进行兑现。

检查了37家兽药、饲料经营店,29家兽药、饲料均有经营,8家只经营饲料。检查兽药品种308个505批次,查出过期兽药230袋,已作处理。检查26个饲料厂家的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和全价配合饲料100多吨,主要有通威、骆驼、唐人神、正大、亿信、西南、黄龙山等品牌,另外还检查了豆粕、鱼粉、酵母、磷脂、磷酸氢钙、调和油粉等6种饲料原料,约100吨。检查中发现有的经营户将饲料原料鱼粉与有一定毒性的玉米包衣种混合存放经营,已经口头责令改正;有的经营户经营的饲料存在更改生产日期的情况,发现3包5kg规格的饲料存在标签缺损的现象,当场对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巍山县在一饲料经营户中查出未作处理的过期预混料7袋,已由巍山县兽医卫生监督所处理。 共2页,当前第1页1

各县农资市场总体看比往年有好转。但在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五种农资产品经营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部份有证照但未实行亮证经营,农资经营的进销货台帐不健全,种子经营备案制没有全部落实到位,农资产品包装标识不全,部份饲料经营户将饲料直接堆放在地面上,容易使饲料受潮变质。拆包零卖的饲料普遍没有保留标签,无法识别生产日期。

三、开展肥料市场专项检查整顿工作。

我局收到《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肥料市场整顿的紧急通知》后,及时将文件传真各县(市)农业局和州土肥站,要求立即开展肥料市场检查整顿工作。全州发现现存“硫酸钙肥”15950公斤,售价每吨560-400元不等,还有半包“中量元素肥”,销售价是每吨1400元;发现8户销售(生产)单位有少量“硫钙肥”、“硫酸钙”、“中量元素肥”、和“速溶氮钙肥”。发现部份肥料存在无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号。金元有机肥(绿溪牌),登记证号云农肥(XX)临字179号,云南通海金元有机肥有限公司出品,无生产许可证号。复混肥料(仁恒牌),生产许可证号xk13-206-01948,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出品,无登记证号。混合磷肥(大发牌云南昆阳),晋宁林海磷化工有限公司出品,无生产许可证号和登记证号。尿素(cai shen牌),执行标准gb2440-XX,粒度范围d0.85-2.08mm,总氮(n)>46.6%,贡州兴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品,无生产许可证号和登记证号。中量元素肥(玉米专用肥),硫(s)10镁(mg)2钙(ca)13,总含量>25%,备案编号:云南q630-XX年南华福丰肥业有限公司出品,无生产许可证号和登记证号。在检查中,对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户作了相应的处罚。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农资打假护农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各级农业部门在做好本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同时,认真履行政府农资监管打假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责,随时掌握本区域农资经营动态,加强与领导组成员部门的联系,对农资需求旺季、重点区域、农资监管的薄弱环节进行督促,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农资监管职责,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配合。

2、农资市场面广、点多,需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销售假劣农资的打击查处力度,确保辖区内农资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3、建立巡查制度,加强许可证管理。强化对种子、兽药、饲料等产品有效期的监管,严格经营许可证的审验,依法规范证照管理。

第5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农资打假;治理措施;成效;不足;建议;河南商水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9-0316-01

当前正值春耕备播的关键时期,为保障商水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全年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商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2016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后,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召开了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会议明确提出,将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机和渔机具等作为农资打假的监管重点;加强源头治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域内农资质量监督抽检。鼓励和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合作社、企业直销直供等新兴经营业态发展;加强监督抽查,以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农药、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成分,肥料的养分含量和是否添加农药成分等作为重点检测内容;加强案件查办,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杜绝“以罚代管”,严惩重处违法犯罪分子,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嚣张气焰。

1 治理措施

1.1 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及省、市农资打假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商水县人民政府对农资打假工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制定了《商水县2016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县政府成立督导巡察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局局长、农业局党组书记担任,县政府抽调农业、公安、工商、质监、工信、供销、畜牧、农机、农办9个县直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巡查组,9个县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巡查组组长。每个巡查组确定1名联络员,分包2~3个乡(镇、场、办),时间为1年(分包情况见附件)。巡查组要深入被巡查的乡(镇、场、办)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市场、农资门店、农业合作社,通过走访群众、现场检查等明察暗访等形式调查发现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至执法部门要求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把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3月25日,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领导组召开了协调会,就巡查及综合执法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1-2]。

1.2 加强宣传发动

根据协调会安排部署,于3月17日、3月24日组织召开了2次商水县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及省、市2016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会上相关责任单位认真分析了当前农资打假形势和商水县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要求各农资商户认清形势、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好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

1.3 具体措施

1.3.1 针对农资商户,建立诚信经营档案。将各商户经营的农资按品种分类分别建档登记,索证索票。对于无证无票的产品、标识不规范的产品,作为重点嫌疑严格按照标准抽检。对于连续2年内抽检出2次及以上不合格农资的商户,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强管理,对于故意制假售假,或有意扰乱市场秩序的将连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3-5]。

1.3.2 组织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57人车次,巡查19个乡镇抽检农资6批次。技术人员走到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向农民群众宣传如何辨别真假化肥、如何选购农膜及农机产品、如何选购农药等基础知识,更有利于防止坑农害农事件发生。

1.3.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春季进行宣传活动5次,散发“教你农资辨假”“12365在您身边”等传单1 100余份,“质检在行动”联系卡800余张。通过群众咨询,消费者投诉收集案源12起,结案12起,反馈12起。做到有案必接、有接必果、有果反馈,减少了农业损失1.3万元。

1.4 健全登记制度

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严格规范了种子登记制度,凡进入商水县市场的农资产品,必须将其相关手续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备案,备案内容:一是农作物种子所必备的证件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检疫证、种子审定证书、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种子授权委托书、种子进货发票、种子营业执照。二是农药产品必备的证件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质量检验报告、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三是肥料必备的证件有肥料登记证、河南省肥料备案证、肥料质量检验报告。农资市场供货商的供货档案售货信誉卡、商品质量承诺书和农资销售档案,必须保留到作物入仓,确保诉求有据[6-9]。

1.5 加强市场巡察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已对全县农资市场开展了拉网式排查,重点严查农资领域制假售假、未审先推、套牌侵权、制售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目前已检查经营门店195个。对各门店经营资格及所经营的农资标签进行审查,并与他们签订农资经营目标责任书。玉米品种备案准入42个品种。通过巡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部分门店进销台账不够完善;货物摆放不够规范;部分种子手续不够齐全[10]。

2 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通过春季的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质量法制意识和识假辨假的能力,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当然,春季打假活动仍有不少需要提高和改进的地方,如检查涉及到的区域还不够宽,涉及到的农资种类还不够多等。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继续深入开展农资专项打假工作,变专项行动为常态监管,不断增添措施,抓好生产源头,确保农资安全。

3 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进销台账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净化农资市场,利用各乡镇经销店宣传、推广合格的新品种、新技术,积极协助各执法监管部门打击不法经销商,相互监督,使假劣农资在县域无法流通、销售。三是加强源头治理维护县、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为推销产品而不顾信誉,致使市场产品混乱,造成无序竞争的种子生产、销售企业。四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农资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增强其服务、法制意识,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五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条幅、明白纸等形式宣传假劣种子、农药、肥料的鉴别常识;并将在执法部门登记备案的品种予以公告,健全举报、投诉网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达到让新品种、新技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效果。六是加强执法巡查,定期不定期到农资经营部门检查,坚决杜绝坑农害农的现象发生。

4 参考文献

[1] 贾忠建.湖南农资打假力度大行动过后引发思考[J].农药市场信息,2013(16):35.

[2] 梁晓晴.农资打假的“怕”与“不怕”[J].中国农资,2011(5):20.

[3] 杨欣.农资打假要重视赔偿制度建设[J].农药市场信息,2009(8):15.

[4] 鲁国顺,蒲长城,王晋杰,等.农资打假四方说[J].中国农资,2007(3):5.

[5] 李福明.坚持农资打假 查处假劣案例[J].中国防伪报道,2015(4):11-16.

[6] 郭建男.微信投诉 农资打假新渠道[J].新农业,2016(8):57.

[7] 肖向燕,蔡妤荻.农资打假 严打还需重罚[J].质量探索,2013(4):1-6.

[8] 吴洪斌.淮安市农资打假的对策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08(17):327-328.

第6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营造农资市场经营的良好氛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政策,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切实搞好农资市场监管,*市工商局从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入手,开展送法上门、组织农资经营培训等项工作入手,努力营造了农资市场经营的良好氛围。一是开展送法上门宣传活动。利用市场巡查机制,对经营单位上门进行宣传把法律法规送到每一位经营者手中。这样既有利于农资经营者自觉学习工商法律法规,又有效增强了农资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守法意识,形成了农资经营者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和遵纪守法的良好局面。二是组织开展农资经营者培训班。为了增强农资经营者的诚信经营理念,今年*月*日,*市工商局举办了农资经营者培训班既红盾护农启动大会,对全市*家农资经营者进行了培训,重点学习工商法规和诚信经营理念,使农资经营者知法懂法,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有效地提高了农资经营者诚信和行业自律意识,并由工商局副局长宣布*市红盾护农行动开始。三是加大红盾护农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利用电视台举办农民消费维权专栏和利用集市宣传等多种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加强对农资打假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红盾护农的重点要求,形成社会关注的氛围。

二、严格进货渠道,规范农资商品经营主体

为防止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扰乱农资市场的经营行为,*市工商局严格审查登记材料,严格掌握前置审批,严格核定登记事项,严格按照登记程序和登记审核责任制办事,严格按照农药、化肥、种子经营的要求,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同时,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超范围经营的门店,坚决予以取缔。今年以来,在执法检查中,先后对*户无照经营或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户进行了依法取缔。为使全市农资经营门店达到布局合理,方便农民和准确掌握农资经营者情况,*市局对农资经营单位实行一企一档,并编制了全市农资经营业户统计表,以便于统揽全局、准确掌握全市农资市场经营情况、及时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各工商分局、所对经营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有效地掌握了农资经营监管的主动权。

三、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切实掌握农资经营监管主动权

为便于准确地掌握农资经营户的进货来源和经营情况,准确掌握农资经营户的底数,切实弄清农资经营户的经营规模、农资产品的来源、品种、数量、价格、去向和有无违法违章等基本情况,*市工商局在统一调查审核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全市各农资经营企业使用了市供销社系统统一的进销、货登记台账,对进、销货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登记;农资经营企业使用统一的销货发票,要求农资经营企业向农资生产厂家索要农资商品质量信用卡,农资经营户与农资生产厂家签订了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同时,落实了市场巡查制、市场预警、*投诉举报、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者责任制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农资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这样,使全市农资经营单位的“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达到了标准统一,设置规范。

四、实行农资商品经营连环承诺,增强农资商品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

在农资商品经营监管上,*市工商局积极探索农资商品连锁经营新模式。农资主营和连锁经营新模式主要是把国家允许经营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品种,以*市*农资市场为基点,向农村各销售商店辐射,形成市区大型农资经营单位把住主要经营渠道、工商部门巡查监管农资管理的新模式。*市供销、农业、林业等单位的主体农资单位与各农村销售网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实行统一经营标准,有效提高了规模农资经营主渠道的信誉。同时,*市工商局探索实行了农资商品经营连环承诺制度,要求供货商对经营者必须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并由经营者及时报工商局备案。目前,在农资市场内经营单位全部与供货商签定了质量保证书,并由经营单位及时报工商局进行备案。这样,有效地增强了农资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自律意识。

实行了农资产品准入备案制。市供销社系统是我市农资商品经营的大户,拥有*家经营企业,为规范其经营行为,*市工商局与市供销社系统积极采纳外地的管理经验,采取各农资经营企业对购进的农资产品除进行详细登记外,还要对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报告、生产许可证等证件进行核对,并报*市农资办公室,由农资办统一上报工商局备案,便于实施日常动态监督管理。

五、对农资产品实施抽样检查。*市工商局上半年会同某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市农资市场、城区一社、城区二社、农化总站和中化化肥公司*经销处等*多家批发企业销售的化肥进行了抽查。抽查了*、*集团等*个厂家生产的复合肥、磷酸二氨等*个品种的化肥。化肥样品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抽查合格率为*%。对销售不合格的化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报石家庄市工商局下发了市场监督预警,提示广大消费者避免上当受骗。

为便于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在全市实行了农资消费警示制度,主要提醒农民到证照齐全的农资门市购买农资、买到假冒伪劣农资怎么办等,较好地起到了对农资经营者的警示和对农民消费者自我维权的作用。

今年*市工商局市场监督预警和消费警示*期、转发省、市局市场监督预警*期。为便于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在全市各乡镇设立了农资消费警示牌,主要提醒农民到证照齐全的农资门市购买农资、买到假冒伪劣农资怎么办等,较好地起到了对农资经营者的警示和对农民消费者自我维权的作用。

第7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思考之一:新、旧《办法》的比较

新《办法》此次修改是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继修改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在旧《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改动,根据笔者的理解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1.年检定位的调整。对年检的重新定位是新《办法》中最重要的一点。旧《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机关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这一规定自1997年1月1日旧《办法》实施以来,年检一直作为一种准“行政许可”行为在实施。而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12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将年检排除在行政许可项目之外。据此新《办法》第3条明确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这就将多年来作为一种准“行政许可”的年检定位成一种定期检查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年检只是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的书式审查,而非经营行为的检查,检查的项目必须是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依据行政机关“职由法定”的原则,上述是法规赋予工商部门在年检中的职责。

2.主要审查内容的调整。旧《办法》没有按不同类型的企业加以明确,只是在第11条作出了十四项规定。而新《办法》第13条至第17条按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让年检人员在审查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涉及前置审批审查的调整,旧《办法》对涉及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检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监管的需要,每年各地:工商部门都会依据旧《办法》第8条第四项及第11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对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提出一些检查要求。而新《办法》第17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凡是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这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近年来在实施监管中实行分类监管、突出重点的精神。

4.年检报告书格式的调整。申请人在填写与旧《办法》配套的《年检报告书》时,必须将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具体填写清楚,企业感到费时费力,工商部门审查时也很容易出错。新《办法》实施时同时修改了《年检报告书》。申请人在《年检报告书》中填写基本情况时只需在“与登记时一致”和“与登记时不一致”之间作一个选择,在选中项目前的方框内作上标记就行。只有当不一致时,才要求把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出来。这样既方便了企业也便于审查人员的检查,同时也便于今后通过电脑系统扫描录入。这将极大提高年检的行政效率。

5.年检结果的调整。旧《办法》第14、15条规定了对参加年检的企业其年检的结果有通过年检与不予通过年检两种情形,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又分为A级与B级两种,而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则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新《办法》第10条、11条、12条的规定表明,只要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企业登记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书式审查。就通过年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后即通过年检。这就意味着企业只要申报年检并被工商部门受理只有通过年检一种结果,只有经责令限期年检但仍不参加年检的企业才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6.其他方面的调整。新《办法》除了上述五个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外,还在年检期限、年检程序、年检标识及罚则等方面也作了相应调整,但笔者以为这些只是操作层面的细节调整,与旧《办法》相比没有根本的变化,因此这里不再赘述。

――思考之二:依据新《办法》调整年检思路

自1997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旧《办法》实施已8年有余。各地工商部门尤其是基层监管部门对年检工作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工作模式,可以讲对年检工作从理念到具体做法已形成一种思维定势。从2005年度年检中各地一些不符合新《办法》的做法上看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笔者以为在新一年度开始之前,我们必须依据新《办法》及时调整年检思路。

1.严格依法审查年检材料。新《办法》对年检材料的审查与旧《办法》相比作了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及要求也更加明确。一是在审查形式上明确为书式审查:二是在审查时间上除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外应当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对各种类型的企业主要审查的内容以列举的形式加以明确。根据“职由法定”的原则,工商部门按上述三方面的要求审查年检材料就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一般情形下对新《办法》规定以外的内容实施检查已无必要。如旧《办法》规定审查第11条第十三项所列事项,即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在新《办法》中已不再作为年检检查的内容,如果以此为由给出“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通过年检”等年检结果,则属于违法行政之行为。长期以来按一定的设立年份要求公司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和每年选择部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要求企业提交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复印件等等,这些做法在新《办法》实施后如果不加以纠正则同样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2.结合年检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如何加强对重点行业实施科学监管一直是困扰工商部门的难题。尽管法律上对何为重点行业至今未有明确界定,但把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行业列为重点监管行业应当无大的争议。新《办法》对这类行业的企业提交年检材料时作出的特别规定更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一方面在年检时应当严格审查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的有效性,对于一些企业因许可证到期但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相关部门未能及时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有效。另一方面工商各个监管职能部门都应当强化对这类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的意识。通过年检对这类企业加强监管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应当是结合年检予以加强,而不是只有年检时进行。首先各监管部门对这类企业要针对不同行业的情况实施科学的日常监管:其次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应当从市场准入就开始规范。由于对许可证

发放实行“谁发证、谁管理”原则在理解上的偏差,企业登记注册部门的一些同志往往只要求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而对其内容尤其是有效期限不详细录入信息系统。这不仅给年检材料审查带来一定难度,而且也不符合监管从准入开始的精神。因此企业登记注册部门也同样有一个按新《办法》调整工作思路的问题。

3.结合年检促进日常监管。新《办法》第11条的规定告诉我们虽然年检审查以书式审查为主,但同时也不排除对实质性的审查。笔者认为在年检中提出实质审查的项目不应当是随意的,应当与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机制相联系,一是规范年检中的实质审查项目。明确哪些内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问题时才需要在年检时实施实质性审查。二是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对在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受理的投诉等应当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利年检人员根据系统提示来判断是否通过年检书式审查或作出实质性审查的决定。新《办法》实施后,就年检本身来讲,它作为一种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注重的是对企业登记事项变化状况的备案,弱化了年检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商部门要履行好监管的职能,仅凭年检这单一的定期检查制度来实现监管职能显然是不行的,必须强化日常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通过年检在许多方面可以检验出日常监管是否真正做到了“户口清、状态明”,促进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因此,工商部门在对待年检与日常监管关系上的理念应该是:结合年检促进日常监管,通过年检检验日常监管。

――思考之三:新《办法》未能明确的问题

新《办法》尽管比起旧《办法》对年检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新《办法》依然在某些方面给工商部门在年检及日常监管中留下了一点遗憾。

一是企业被吊销后的注销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46条及《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因吊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而现实情况是吊销后办理注销的企业占被吊销企业的比例极小。这类企业往往早已人去楼空,无法督促其办理注销手续。对这部分企业如何实施后延监管成了基层工商部门的难题。建议立法部门出台相应法规,由企业主动注销变成在满足一定期限后为法定强制注销。

二是涉及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管问题。对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在新《办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是否要审查却没有作出规定,而这些项目所涉及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在相关法规中有些很模糊。有些却明确是工商部门的责任。如化肥销售行业属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后方能开展化肥销售经营。但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中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化肥销售企业的监管责任。再如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及第6条都规定了工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过程中,对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上的监管责任。新《办法》在这方面未作出相应规定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上的一个缺陷。

第8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原则,实行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生产源头治理与市场规范管理相结合,强化监管机制与建立信用体系相结合。切实抓好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现打假护农目标。

二、整治目标

通过对农资专项治理,使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等违规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有关大案得到有效查处,初步建立农资生产、销售监管机制,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

三、整治重点

农资专项整治要紧紧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和大要案查处,突出对种子、农药、化肥的整治。

(一)大力整顿农资生产企业。一是以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检查和资质检查为重点,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有关条件的,要抓紧督促整改,从源头把好种子质量关。二

是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无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而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彻底捣毁发现的黑窝点。三是结合测土配方施肥行动,加大对配方肥生产企

业的监管力度,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制度的建立,确保配方肥产品质量。

(二)全面开展市场整治。各地要紧紧抓住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在春耕、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

种子管理:以杂交水稻、抗虫棉、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大豆和小麦等农作物种子和蚕种为重点,在春耕和秋种前,均要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质量抽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未审先推、乱引种、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品种包装标签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品种权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种子,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农药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布的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切实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检查力度,

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继

续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肥料管理:以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冲施肥为重点,严查有效成份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

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抽检。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基本手段。各地要结合当地农资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执法抽检计

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做到“两个同步”:一是抽检与取证同步,抽检时由执法机构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二是公

布结果与依法查处同步,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及时公布结果,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执法程序。市农委将在春耕秋种期间分别组织一次种子、农

药、肥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四)建立规范化、有效的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农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区)为主,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资日常监管

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农资执法工作负责。二是推行责任书制度。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资监管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并报市农委备案。三是严格落实

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四是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要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记录。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

报送,网络化管理。

(五)突出信用评价,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

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分等级评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入“黑名单”

予以重点监控;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资格。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价数据库,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及所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情况、

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资料公布于众,发挥农资诚信体系的作用。

(六)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在切实加强杀鼠剂日常监管的同时,结合鼠害防治工作,继续加大对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的打击力度。以农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广泛开展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

清缴活动,继续推进换购工作。对杀鼠剂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调查有无新的窝点和销售渠道。

四、保障机制

为保障农资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有关制度建设。

1、进展报告制度:各地要对辖区内每周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汇总,于次周一上午上报市农委农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不得不报,瞒报、漏报。

2、完善举报制度

各地及各相关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农资产品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3、案件督办制度:

实行案件限时办结制。对上级交办的案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查处结果。案件查处要坚决做到: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违法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

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售假制假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4、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农资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到位、措施落实。

五、几点要求

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涉及内容广泛,违法违规行为多样,案件查处难度较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1、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各地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成立农资专项整治协调组织,根据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形成合力,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制度到位、认真抓好农资专项整治工作,

确保取得实效。

2、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农资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突出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围绕全市秋季

农资专项整治行动安排。

3、强化执法、完善制度

根据省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坚持“五不放过”原则,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农资市场秩序。要建立和完善各

项保障制度,加大对农资产品及其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监管力度,强化依法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广农资连锁经营现代营销方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4、加强宣传,强化监督

第9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职责到位

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我市各级工商部门都高度重视,将肥料农药监管和农民群众利益摆到了重要高度;大力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不合格和劣质肥料农资产品的查处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不合格肥料农资和其它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坚决把不合格肥料农资产品清除出农资市场,切实维护好和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完善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实行“五严”措施

“五严”。一是严格农资经营户备案制。凡从事农资经营的,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以便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二是严格留样备查制。解决时间跨度长,实物取证难、农民投诉难等问题,变事后查处为事先防范。三是严格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责任制。与经营户签订责任书,督促其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四是严格“四定”监管责任制(即定人、定岗、定片区、定责任)。五是严查八种违法行为。严查生产、销售甲胺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或批准生产、销售农资商品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严查虚假标识、标识不清、商标侵权行为;严查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标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行为;严查制作、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虚假农资广告行为;严查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行为;严查农资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区工商局依据国家总局第45号令《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由于领导重视、方案周密、措施有力,全区农资监管工作取得了成效。

三、认真检查,强化监管,确保实效

肥料、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我局深刻认识做好肥料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红盾护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加大力度,把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一是充分发挥农资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确保农资市场的有序竞争;二是保障农资质量,进一步完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已形成了农资公司—农资连锁配送中心—农资连锁配送站—村级综合服务站的农资连锁配送经营网络服务体系。四是开展种子、化肥质量监测。1-6月我局抽检化肥、农药等农资111个批次,配合省局抽检肥料农资商品23个批次。通过检测,有效地防止了不合格农资流入农村市场。五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严厉查处不合格肥料农资产品,坚决把不合格肥料农资清除出农资市场。

截至目前,我市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车辆354台次,执法人员2367人次,检查农资经营户3898户次,检查农资市场504个次,立案查处农资案件60件,案值32.4万元,没收查扣物质520530.97公斤/台、件,取缔无照农资经营户50户,受理农资投诉25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6.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