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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日记精选(九篇)

民情日记

第1篇:民情日记范文

党员干部民情日记范文一交上了民情联系卡和200元慰问金,王文明户由于全家上山干活去了,没见着,我只好向周副书记简要了解了一些基本情况,并委托他代我慰问,等到下次走访时再详细了解情况。午饭后,我还到碧鸡完小和拉乌完小两所寄宿制学校调研,详细了解开学以来教育教学情况、学生营养餐实施情况和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实地察看了学校食堂卫生、学生宿舍管理和森林防火五个一活动开展情况。

这次走访,令我欣慰的是这6户联系户当中,哨房五组的5户群众家里面建设得比较好,主导产业为核桃、烤烟、粮食种植和畜牧业,年人均纯收入均在4000元以上,而且都比较重视子女的教育。这些都得益于县乡党委政府大力扶持核桃产业培植,得益于省委省政府整乡推进扶贫项目的实施,得益于大理州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和扶贫综合开发示范园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的这些利农、惠农、助农、强农政策,拉乌乡都享受到了,和哨房五组一样,村村寨寨基础设施得到了很大改善,产业培植初具规模,年人均纯收入稳步增长,村容村貌得到了硬化、美化和亮化,群众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与群众交谈,反复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党和政府对我们真好啊!碧鸡三组的联系户情况稍微差一些,但他很重视子女的教育,我们到他家时,他刚从碧鸡完小开完家长会回来,告诉我们她女儿读五年级,成绩还不错,我鼓励他一定要好好供娃娃上学。他家刚翻盖了五间新瓦房,屋内还没装修,但核桃、烤烟等支柱产业发展前景很好,家庭收入还不错,相信居住环境会逐步得到改善。

这次到联系户家中走访调查,感受很深,受益匪浅。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教导全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并在《〈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中指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

邓小平、xx、xx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反复强调群众的地位和作用。

邓小平同志在《提倡深入细致的工作》中指出:我们要把大量的工作放到群众中去,同他们一块生活,一块活动,一块说笑话,一块下棋,然后去做工作。一不要党气,二不要团气。还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中强调:群众是我们的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

xx同志《在广东省高州市领导干部三讲教育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深入群众,就要与群众同甘共苦,与群众一起摸爬滚打,关心群众的疾苦,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做群众的贴心人。如果走马观花,浮光掠影,是不会取得成效的。

xx同志《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的讲话》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重温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谆谆教诲,心灵上倍感充实!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坚定的基础,是锐意进取的前提,是与党步调一致的保证。只有始终牢记权力来自人民、权力就是责任、干部就是公仆、领导就是服务,进一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工作更加体现群众意愿,更加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拥护,努力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的核心任务,不断改进和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才能更好地植根人民,服务人民!

党员干部民情日记范文二6月5日上午,天空下着蒙蒙细雨,在千佛塔村支部副书记杨礼彬陪同下,本人先后走访了该村子冲组老党员、老村干胡应文和大塘组草莓种植大户方元胜两位同志。在胡应文同志家,我们说明来意后,这位身材高瘦、头发花白的老人显得有些激动,他说,自己现已70岁,从事村级工作38年,全家5人生活,夫妻二人年迈体弱,家里经济来源主要靠儿子和媳妇务工,收入不高。他本人患严重支气管扩张,经常咳血,去年至今,除去新农合报销外,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达7000多元。当问及现在的生活状况时,他显出欲言又止之态。之后,这位性情耿直的老同志告诉我们,他去年通过一卡通领取了800元离职老村干生活补贴,同时夫妇俩还享受个人养老保险,家庭收入虽略有提高,但是,由于人口多,底子簿,夫妻俩体弱多病,家庭生活压力仍然较大,请求镇党委、政府提高离职老村干生活补贴标准,加大对离职老村干的关爱力度。使他们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听了老村干的话,我的心里受到巨大的震动,我说,请你老人家放心,党委、政府始终惦记着你们,将通过各种途径逐步解决老村干的待遇问题。

离开胡应文同志家,我们步行来到该村大塘组党员示范户方元胜家。通过交谈,我们得知该户现有8人生活,四世同堂,母亲83岁,长子在外务工,次子在镇电管站做临时工,家庭收入较好。本人系致富能手,现已发展草莓6亩、茶叶10亩。该同志充分发挥党员示范户作用,积极带领本地及周边8户,种植草莓和茶叶18亩,使之成为当地受益农户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从而大大提高了群众生活水平,现在本组所有农户均建起新居。当我们问及存在的困难和建议时,方元胜同志说,他想合租本组几位农户的水田,修建永久性大棚,扩大种植规模,规范经营,请求镇、村干部帮助做好相关农户的思想工作,同时请求政府能帮助解决一些发展资金的难题。根据该同志要求,我建议杨礼彬书记和村两委对该户发展项目认真进行调研,并答应尽力争取上级专项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通过上门走访,我深有感触:一是开展机关干部大走访活动,是广大机关干部深入基层零距离接触群众,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二是广大干部要牢固树立亲民爱民的思想。我们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工作宗旨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心里想着群众、脑子装着群众,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造福百姓,为群众所拥戴。三是开展大走访活动,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要真心实意,扑下身子、放下架子,与广大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与他们打成一片。

党员干部民情日记范文三3月18日下午,阴。

全省三万活动动员会召开后,我们立即着手部署安排。我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期间,全市5000多名干部就已分赴900多个村50万农户家中,按要求开展活动,但实际情况怎样?我心里很挂念。两会结束回来后,我就直奔咸安区双溪桥镇双溪村。

一、发展集体经济大有可为

下午3点, 我们到达第一站双溪村养鸡小区。在双溪村大屋吴湾的路边新修了一排崭新的鸡舍。村支书王光元告诉我,这里的8栋鸡舍,共4000平方米,是由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140万元援建的。

正在打扫卫生的农民是吴咸柱,他儿子租了两栋鸡舍,租金是8元一个平方。我问养鸡有没有风险,他回答:没有,去年一只鸡可以赚2块钱,这里租金便宜,我儿子想多租都没有位置了。

鸡舍之所以这么俏,是因为小区依托温氏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模式,由公司提供技术、药品、饲料等,收购后再结算。小区内每批可饲养肉鸡4-5万只,年可出笼商品鸡15万羽,每只鸡纯利润在1.5-3元之间。农户养得多,赚得就多。而村委会将鸡舍租给农户饲养,每年可收租金3万多元。

我认为双溪村的这个做法不错。要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就得想方设法发展集体经济。更重要的这是一种可以复制的成功模式。咸安的养鸡业就是因为有了龙头企业温氏集团才发展起来的。这种公司+农户的模式降低了公司的生产成本,拓宽了农民的增收门路,也让集体经济有了新的活力。

在养鸡小区,我把自己一直思考的一个问题提了出来,让咸安区的领导一起研究:随着养鸡规模的不断扩大,应该引导、帮助温氏集团就近设立加工厂,搞深加工,不仅节约运输成本,还可以帮助农户进一步扩大养殖规模。

二、田边地头的交流更融洽

来到双溪五组谭家嘴畈,有一群村民正在播种玉米。我拿起路边的一把铁锹,一边整地打垄,一边和村民们聊了起来。

村民周云在这里有两亩多地,她把地租给别人种菜,自己来这里打工。我问:一天多少钱?她回答:70块。她爱人在做油漆工,她自己开了一个小卖部,闲的时候打打零工,家里还养了两头猪,她说村里土地少,像她这样做点副业、打点零工的人不少,生活还比较宽裕。

正说着,包这块地的人来了,他叫董焕新,是大幕乡人。前年他就到这里承包土地种辣椒。当年我来这里调研就见过他。

打过招呼,我问老董:辣椒行情怎么样?他说:好销得很,我的辣椒最高卖到12块一斤。据他介绍,前年他到这里来包了180多亩地,今年增加到250多亩。一亩地种菜的收入是种粮好几倍。老董说,这里土质跟嘉鱼差不多,他准备先种玉米,到了6月份再种辣椒,还想试着种点小西红柿。

谈到菜价,大家的话多了起来。一位村民说:现在的菜好贵,今年过年我们这里芹菜卖7块钱一斤。保证蔬菜供应充足和物美价廉,是一个民生问题。我问镇里的党委书记田海湖,镇里有没有精细菜。他说:现在只有20xx多亩。我对他说,今年全国两会,温就提出要搞好大中城市周边的菜篮子建设。这件事应该高度重视。市里下一步要研究扶持周边的乡镇多搞些精细菜,发展绿色、有机、无公害的蔬菜,让群众吃上放心菜。这样做既可以保证城市的蔬菜供应,还可以帮助农民增收。

众人拾柴火焰高,几块地一会儿就整好了。在田边地头,村民们没有了平时的拘束,个个有说有笑,充满了活力。在这样的氛围中交谈沟通,大家像一家人,没有一点隔阂与障碍。

三、走进农户查实情

了解村民的实情,就要摸米缸,看水缸。今天走访了三个农户。我们首先来到村民张昌德家。一进门,就看到墙体已经破损。张昌德在镇里打工,妻子周秀丽患了病,留在家里。她的嫂子方细莲过来介绍,50岁的张昌德身体不好,现在周秀丽患有乳腺癌。家里的危房,因为资金还有缺口,目前无力重建。

像这样的困难群众应该帮助!把慰问金交给周秀丽后,我跟区里、镇里的干部商议,大家都出力,要尽力解决缺口,让他们早日住上新房。

我们又来到村民张昌富家。一坐下,我就问老张,粮食直补这些惠农政策都落实了没有?他回答都落实了,钱都通过一折通打到了存折上。不光这些政策,连农机补贴他家也享受了。

老张的二儿子前年在福建打工,得了重病医治无效去世,欠下几万元的债务。老张一家买了一台耕整机、收割机,靠大儿子张宏华搞机耕服务挣钱还债。我问张宏华有什么困难?他说:现在党的政策好,买农机补贴了30%。我准备再买一台收割机,多赚点钱,早点把家里的债还清,就是手头的资金还缺一点。

我赞成张宏华的想法,跟区里同志商议想办法支持他。

村民张昌爱家很有特点,没进院子就听见了音乐声。一进小院,四处绿树成荫、枝繁叶茂。张昌爱老人今年76岁,原是小学校长,退休后在家办起农家书屋,他把一间屋子收拾得干干净净,放了不少书,让村民免费借阅图书。

我问:有人看书吗?都看些什么书?他回答:下雨或者农闲的时候就有人来。他告诉我,农民主要喜欢看农技方面的书。他说,看书的人多了,抹牌的就少了。张昌爱说:一些爱打牌的人到我这里来,我就劝他们。

我对老人说,我们要支持像您这样的农家书屋,有关部门要提供支持,帮助添置更多更好的图书,让书屋发挥更大的作用。

听了我这番话,老人很高兴,还唱起了自己写的一首歌《山歌唱给党中央》:我们村里欢乐多!男女老少爱唱歌,唱了一个二个三个四个五个八个九个十个唱给党的好领导,家家户户好生活,党的恩情唱不完!

动情的歌声,发自心底。我们个个鼓掌叫好,我也更深切地感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

四、促膝谈心议发展

在村民张宏祥家外的空地上,我跟村民围坐在一起,我首先跟大家表态:今天我们到这里来,就是要听真话,尤其是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请大家尽管说。

随后,大家七嘴八舌打开了话匣子。有的提了村级经济发展建议,有的谈了生活实际困难,我一边听,一边归纳,主要是村里饮水安全、农村垃圾集中清运、改善农村幼儿教育条件等6个问题。

我把大家发言提出的问题记在本子上,双溪村存在的一些问题,其实在其他的村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年来,城乡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城乡差距依然存在。只有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让农民过上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

第2篇:民情日记范文

田心寨驻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 马黎红

2020年6月22日  星期五  天气情况:大雨

孝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义务。但在我们驻村工作队每一天更深入乡村之际,了解到了更多故事和辛酸。

今天一大早,乡党委副书记盘文勇、乡镇司法所所长张德军带领田心寨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干部一行来到了水淹塘村小组刘焕忠家中。刘焕忠两老在今年动态管理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于家中儿子孙子有赡养老人的能力,今年动态管理过程中,经审定予以剔除。据了解,刘焕忠共有六个子女,与唯一的儿子(刘志海)共同生活,但与儿子一家相处不和睦,尽管儿子孙子有车有房,仍不愿意与其共同居住,自己就住在儿子家门前的小屋子里,常常到政府民政部门及村委会申请救济粮。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所长对刘志海进行了劝解沟通,希望刘志海能够理解父亲的行为,尽到作为儿女的责任,能够善老善终,同时,通过自己行孝,在后辈心中树立尊老尽孝的榜样。

第3篇:民情日记范文

朱国桢心中一定是将洪迈称作尊敬的老师的,因为《仿洪小品》就是直接仿洪迈的,只不过,朱也有自己的创新,他从一个当事人的角度(内阁首辅),将明朝的那些碎烦事儿一一铺陈。官爱读,民也爱看;茶余饭后,读着说着,可乐可乐!这里择记两则关于皇帝重农的轶事。

明宣宗:农夫是个好老师

明朝皇帝重视农业应该是有传统的,从细节中可以观察。

明宣宗陪皇太后祭拜完成祖、仁宗的陵墓,回程的时候,看见路边田中有耕地的百姓,就亲自下田,问长问短,并且三次将干活农民的工具举起来察看,还记录下农民所说的话,交给各位大臣看。

我们来看看宣宗的民情日记。

庚戌暮春(1430年),我们祭拜二皇陵回来时,经过昌平的东郊,看见路边田间有一个农夫,一直低着头在耕地,不抬头张望,也不停下来休息,我就很奇怪。我问他:你为什么这么勤劳呢?农夫回答我说:勤劳是我的职责,我们做农民的,不勤劳还能做得好农民?(内心独白:是啊,我做皇帝的,不勤劳还做得好皇帝?)我又问:那也应该有休息和娱乐的时间啊?他回答说:农夫对于田地,春天时要耕种,夏天要除草,秋天谷物熟了要收割,这三项都必须勤劳,有一件事情或有一个过程不勤劳,这一年的收成就不会好,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呢。如果收成不好,那我们全家就会挨冻受饿,我怎么敢偷懒呢?(内心独白:我做皇帝的,如果不勤劳,那也要耽误国家大事呢!)我又问道:那冬天可以休息了吧?农夫说:冬天来了,我就要为皇帝服徭役了,这也是我的职责呢,不敢怠慢的。(内心独白:有这么好的百姓,我又有什么理由不好好做皇帝呢!必须做好皇帝!)

我又问他:老百姓有多种职业可以选择,像你这样一年四季都辛苦,为什么不换一种职业呢?做士、做工、做商人,会稍微轻松一点吧?(内心独白:我是真想体谅他!)

农夫回答我说:我的祖父、父亲都是务农的,等到了我这一辈,我也不能改变这一点。况且我们这个地方,没有从事士与工的人,我也不知道他们的情况。不过呢,商人还是有一些的,但据我了解,那些商人也很辛苦,他们都非常勤劳。比如,从事长途运输的人,如果不出二三百里,远的也要一个月,近的十天才能回家一次,但是,他们所赚到的钱也最多只有十分之二三,少的只有十分之一,也有些赚不到钱而完全赔本的,那些人只好关起门来,整天提心吊胆,不知如何过日子呢!这些商人,长年辛苦,一年到头待在家里的时间也只有十分之一,我虽然务农,假使没有水灾旱灾,又能勤快一些,一年的辛苦劳作,可以够两年的吃穿之用,虽然过的是紧日子,但一年也就不用担心了,而且早晚都可以和父母妻儿团聚在一起,因此,我不愿意随意改变我的职业。(内心独白:真是有些感动啊,人人都活得不容易,我还以为只有我做皇帝的累人呢!)

听了他的话,很有些触动,我想,这是一个尽职本份守法的好公民啊。于是我赏给了他不少的食物。我又问他:你平时观察到的,难道只有商人的辛苦吗?还有没有知道其他的?

农夫回答我说:我知道的实在太少了,我曾经到县城服徭役,偷偷观察县里的两个长官,一个寅时(凌晨三时到五时)就出来工作了,直到酉时(下午五时到七时)才回家,尽心尽职地做事,从来不偷懒,唯恐老百姓不满意他的工作。这个人升官后已经调走很久了,我们这里的老百姓直到今天还很想念他,没有忘记他。另外一个官,早上太阳老高了才拿着一本书出来坐着办公,太阳西斜就回家喝老酒抱老婆去了,老百姓的喜乐哀伤,他从来不过问,这个人后来被罢了官。此官后来还来过我们县里一次,大家都将他视为路人。这两个官是我亲眼所见的,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内心独白:都说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我如果不好好做皇帝,那天下的老百姓也同样要骂我啊!)

我听到这样的话,非常感慨,一个平常农夫,他的话虽然质朴和纯真,但句句在理,这个农夫真是个活生生的好老师啊!这难道不是周公所教导我们的那样,不要贪图安逸吗?我又送了这个农夫很多东西,并且把他的话都给记了下来。

宣宗察农情,问农事,想不到问出了这么多的事情。有农情,还有国情,有民情,更有官情。

可以想见的是,这份日记被作为一号文件下发以后,官员们一定会受到莫大的震动。

明世宗:农科所里野心多

明世宗经过充分的思考,决定在西苑设立一个农业科学研究所,级别为副部级,派民政部副部长做西苑农科所的所长,一司长直接管理研究所的各项事情。

这个农科所共有耕地七十多亩,每年聘用临时干活的农夫五十人,管理农事的老人四名、骡夫八人。蓄草场十六顷,草料由御马监供给。农科所使用的各类农具、各类综合用房,都由建设部门专项建造。农科所的所有收入,都要由民政部建立档案,纳入管理范围。

我没有看到更多的记载,但可以推想出世宗建立这个农科所的四点野心。

第一,锻炼身体。说实话,国家一年的财政收入还是蛮可观的,国家的钱不就是我皇家的钱吗?钱多有什么用?身体才是最重要的,比如像我们做皇帝的,辛苦程度可想而知,皇帝为什么短命的多?人人皆知的原因就不去说了,没有多大意思,传宗接代的需要嘛,要那么多的女人干什么?因此,我是非常注意身体锻炼的。建立这个西苑农科所,最大的好处是,我经常可以来做一些体力活,赶着牛犁着田,感觉很好,那种感觉跟我用人的感觉没什么不同,只要牛听话,听我的指令,我让它往东,它绝不往西,那么,我就会给它好的草料吃。

第二,以点知面。这个研究所,每年不可能收支两抵,绝对要财政拨款,那我也不是纯粹闲得慌,搞个研究所玩玩。设立这个研究所,主要想自己体验一下农事的艰辛。每年我一定会花一些时间来这里,从播种到收获,几个关键的节点,我都会来看下,目的也很清楚,从一可以知十、知百、知天下,无农不稳啊!我还想知道,这个研究所如果研究出什么先进的技术,我们就可以向全国推广,治国最大的事情,就是要让农民吃饱饭,肚子不饿,他们才会听你的,他们才有力气去干别的事情,否则免谈。

第三,锻炼干部。和平时期的干部管理,有时候要远远难于战争时期。我祖先那个时候,大家心都很齐,目标也明确,队伍好带。而一旦进入建设时间,舒服的日子过久了,人必定会懒惰,整天迷于吃喝玩乐,不事稼穑。时间久了,那些官二代官三代,甚至连最基本的东西都不会,麦苗和韭菜都分不清楚,都不知道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这样的干部如何能对农村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呢?农村情况一点都不了解,完全空对空。而且在农民中也没有威信,这样,我们国家的形象就会大打折扣。我想通过这个研究所,让一些高级干部,适当的时候都去体验,还要以此为机会,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建立各级巡抚体验点、知府体验点、知县体验点,把到基层去作为各级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保护农田。我皇家都要如此开垦土地,如果将全国可以耕种的土地都拿来耕种,我想,只要人们稍微勤快点,生活一定没有大问题。但前提是,农民必须要有足够的田来耕种。我的想法,各地要以西苑为榜样,多垦地,多垦好地。还有,那些被垄断掉的,掌握在大户手中的地,也要注意使用价值,杜绝无节制的土地扩张,绝对不允许无限制开发,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绝对不允许无缘无故征用老百姓的土地,不能乱拆迁,我分封的除外。更重要的是,要让那些地得到生产的最大化,种粮种草,六畜兴旺。

嘉靖皇帝在位四十五年,有几点是得到充分承认和肯定的:比如减轻租银,还地于民,鼓励耕织,体恤民情,勤于政务。

第4篇:民情日记范文

一到帮扶对象武斌伦家,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他们刚新盖不久的房子,玫红色的房顶、砖红色的房体,屋内窗明几净宽敞舒适。武斌伦很硬朗,走路说话不像那么大年纪的人。他和老伴相依为命,儿子在天津城里打工,春种秋收都能回来,加上现在国家对农机用具的大力补贴,播种收割基本不需要人力了。他很健谈,对党的惠农政策了如指掌。他说在他的有生之年要带着孩子们跟着党步入小康生活,他有信心。谈到今年的致富计划,他说有党的政策做保障,今年准备加盖三间房屋,除了往年种的小麦、玉米等作物外,为了弥补今年冻灾造成的损失,他还想着把今年政府马上准备投放养殖的湖羊如何养好养肥了。对于今年的干旱少雨,他说这地方几百年来都是靠天吃饭的,虽然离马莲河很近,以前只有眼睁睁看着它流走,现在不一样了。前几年政府已经给每个村子配备了灌溉设施,所以必要的时候就用马莲河的水浇地了。听到这里我终于放心了。是呀,只因有了这想民、为民的政策,才有了这样的老人一如朝气蓬勃的毛头小伙,满腔热情的敢想、敢干。

看着乡亲们会心的笑容、听着的孩子们欢快的笑声、我真想放声高歌一曲,唱响我们中国农民新时代的梦想、属于我们的“中国梦”。

今天,天公作美,一改这几天的寒冷、沙尘漫漫,今天风轻云淡,让人们感觉到了适宜的清爽。我们陇东地区今年气温普遍偏低,前不久刚开的果花也大多被冻坏。领导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今天刚一上班就召集大家前往各自联系的贫困户—合水县吉岘乡黄寨子村武斌伦家中。沿途的树木已披上了绿装、迎春花,还有油菜花都竞相开放,路边上还有那些不知名的小花也毫不示弱的竞相斗艳,原野上到处是嫩嫩的绿色,让人一下子融入到这个绿色的世界、鲜花的海洋。一时间竟忘记了那受灾的果树,还有焦急的农民。

第5篇:民情日记范文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公益性业务活动;依法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承办公益事业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助和捐赠。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发证机关(发证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举办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

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在设区的市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二)与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组织的名称有明显区别;(三)不得使用被撤销或者被取缔的组织的名称;(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未获批准登记的,该名称无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设立或者不同意设立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办者。

第十三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举办者的身份证明;(三)业务主管单位核发的批准文件;(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举办者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地与登记管理机关不在一地的,应当在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核发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登记后,凭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刻制公章、代码证书、设立账户、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并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变更的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业务主管单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的批复。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者改变举办者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四)业务主管单位撤销设立决定的;(五)终止业务活动的;(六)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2个月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于办理注销登记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用于资助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注销税务登记凭证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公安、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活动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业务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的监督管理。

登记为法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以及利益相关人组成,监督机构不得由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兼任。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二)修改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措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员工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其利益相关人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职工的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服务费,其价格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管理的,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价格未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管理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积累资金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不得在出资人中分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投入和捐赠资助的资产不得抽回。

民办非企业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国有房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担保、抵押。

第二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其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和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在接收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受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其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注销以及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二)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撤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二)已受理申请,逾期不答复的;(三)依法不应当批准或者核准的申请予以批准、核准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六)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6篇:民情日记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房地产的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房地产权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房地产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房屋的所有权。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登记。

第六条依法核准登记的农村房地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应当由农村房地产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申请;共有的房地产,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第八条权利人可以委托人申请登记。

由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权利人应当以真实名称申请登记。权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现用名称;是自然人的,应当以身份证件载明的姓名申请登记。

已领取农村房地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其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申请更名登记。

第十条权利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

(一)新建的农民公寓式房屋,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申请初始登记;

(二)新建的农民非公寓式房屋,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三)扩建、加建、改建的房屋,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四)经确认权属的房地产发生继承、赠与及其他合法转移的,权利人自有关合同签订之日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权利人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居住在国外的,申请期限为1年。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5日后,顺延登记期限。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三)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农村房地产赠与、继承、转移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

(四)房地产测绘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齐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为受理申请日。

第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超过规定的面积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处理后,允许保留使用的,方可申请农村房地产权登记。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农村房地产权登记:

(一)受理申请;

(二)地籍房产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核、换发房地产权证书;

(六)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办理农村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权属审核结果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核发农村房地产权证书。

第十七条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建设的房屋,核发集体土地的农村房地产权证;房屋共有的,核发集体土地的房地产权共有证。

第十八条农村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失并申请补发,经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刊登灭失声明30日内无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补发。

第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确认权属: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本村村民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的,可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本村村民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用地面积符合当时国家规定标准的,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三)1990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本村村民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用地面积符合当时国家规定标准的,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具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

(四)村民委员会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的,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但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房屋的,还应持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

(五)1999年1月1日后,权利人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的,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第二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

(一)对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应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核发农村房地产权证;

(二)对申请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应自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核发农村房地产权证;

(三)对申请更名登记、补发农村房地产权证书的,应自受理申请日起15日内核发农村房地产权证。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产权纠纷未解决的;

(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经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份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撤销登记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外,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不按期办理登记申请或者工作疏忽,核准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涉及房地产权登记的,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7篇:民情日记范文

在档案馆馆藏资料中,像《慰民生活》这类个人生活日记体的档案资料并不多见,目前发现的这两册,虽然只是作者众多日记中的一部分,记录的内容也只是其人生经历中的一些片段,内容缺失较多,很难全面作出评价。由于其他散失的部分至今尚未发现,这两册由官吏亲历亲记的文字资料,尽管并非官方档案,且流露出作者因自身利害关系而产生出的强烈个人情感色彩,言辞实否尚需考证,但从一个官吏个体的视角去审视和了解省城贵阳解放前夕的历史,对于今天的我们而言无疑是弥足珍贵的。

《慰民生活》的作者卢世平是贵阳籍人,因其官职和军阶皆处中级,官方档案中并无记载,故其生卒年月尚无资料详考。从详阅其日记的内容中得知,该日记作者卢世平家是住在今贵阳市南明区翠微巷附近。在其写于民国35年(1946年)8月3日至民国36年(1947年)4月9日的一册日记中,记载有其先是在贵州省保安司令部任中校视察兼保安处绥靖科治安行政股主任之职;在其写于民国37年(1948年)12月5日至民国38年(1949年)2月22日的一册日记中,详记有其升任贵州省保安司令部上校视察兼参谋处治安行政主任一职的过程。在这两册日记中,前册主要是写其在贵阳时的生活,后册则是作者随当时任毕节专署专员的刘鹤鸣赴毕节专署任秘书时的工作和生活记录。

从这两册日记可以看出,作者卢世平是个心静心细的尚雅之士,不仅有写日记的良好习惯,而且还善于思考时政大事以及国家、民族的前途等问题,对当局统治者诸多行径和人与人之间在权势争斗中的尔虞我诈,乃至其自己彷徨矛盾的心态等,都将个人的观点、看法、评价一一写入日记,所以有较珍贵的研究价值。

作为统治时期的军官,《慰民生活》的作者虽然是属于与广大民众形成对立的不同阶级的一分子,但作者在日记中所反映出的思想、观点乃至情感,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与民众、民心相呼应的共鸣。通过阅读日记我们可以看到,在贵阳临解放前市场物价飞涨,货币贬值,身为领取薪俸的官员,作者也同样在为养家糊口而犯愁,油、盐、柴、米也同样是其个人和家庭生活必不可缺的基本生存条件;作者学历虽然不高,但为能够谋得更高更好的职位,仍在工作之余不断坚持修学法律,“昼间为工作忙,夜间为求知忙”;同事间的虚情假意、人际交往中的逢场作戏,使作者深感仕途艰难,不禁发出了“睁眼认真便是祸”的感慨;虽有抱负且努力工作,但作者却总感到自己怀才不遇,无法有更大的权力和更高的职位使自己“方显正义施展才能”,而原因则是作者“从未得一知遇之长官”……

在日记中,作者流露出了对家庭及家人的真挚情感,要求自己修身养性并恪守传统道德,称自己尚可出污泥而不染,以素食淡衣省律自身行为,视“吹、赌、嫖”三者为致人于败亡的最大因素;在毕节任职期间家书不断,嘱妻教子要“学业当优”,要“接济贫困”,可见其良知未泯。

作者身居官场,能在世事面前做到良知未泯,洞察善伪,也是值得首肯的。虽然其也难免追求浮华与虚荣,譬如从中校升为上校后即印一百张名片以显示身份;与相关部门有职位者见面交谈后就会写下“人际重要”的感言;受家人好友托请为办私事和谋求职位而四处结交“人物”,设饭局违心美言他人;当选贵阳县第四区县党部后补执行委员后即立志要有建树等。其实正是有了这些顺应当时环境的种种自然流露和表现,才显示出了作者真实的生活写照,才真实地反映出了当时社会关系的全貌,使得我们在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仍能在其日记的字里行间中,感受到这一切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有的甚至在今天也不鲜见。

作者是具有良知的。崩溃前夕,时局动荡,官员相互勾结。“扣饷不发……闻本机关之首长亦知情,知情不理,其中间情形不言而喻。……受害者,因不仅余一人而矣。”由此作者发出深深的感叹:“社会坏人多于好人,好人的饭碗当然被坏人打碎!”他呼吁:“如欲保持好人饭碗,绝非一人或少数人之力所能为,当群起以赴之,否则徒劳无功耳!”

官方人事制度形同虚设,官员如走马灯似地更换,人事任免视若儿戏。作者就在日记中以自身经历写下新联自嘲“一张白纸片/两条虎官衔”。“余为本部中校视察兼保安处绥靖科治安行政股主任,此两条官衔,一为未经中央任职,一为命令行为指派而无委任状。”

作者置身于这样动荡不安的社会,对前途感到一片迷茫,为此而陷入了一种无能为力且又很无奈的痛苦之中。日记中表露出了他对一些人麻木和懦弱的“猪仔”行为的愤怒:“社会之污浊,逐处都可以看出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明明是该自己应得的血汗,然而旁人不给,你如果据理、依法去争?一个人的力量太有限,假使你要发动多数人来争取?有的人太麻木,因为他被恶势力的威胁够了,宁可自视为猪仔,不愿意反抗。有的人,因为世故太深,或抱一种‘听其自然’的态度。有的人,纵然都有此心情,然而惟恐其‘纱台’丢了。结果,有一两个不怕事的我这样的人,吼吼两声,给那些人一点精神上的刺激而矣。但是这些人都非常聪明,利诱不了你,还可以把大亨们搬出来,用各种各样的威胁方法来使你哑口。这社会太不像样子了!我是决不屈伏(服),决不怕这一套的。但是,为了顾全着自己的向上,只好探(采)行一种变态的攻击方法来达成被(胁)迫不屈伏(服)的合理愿望。旁人如何,因为那是旁人的事。我们只能可怜人家,实不耐烦人家这样的懦弱行为,这是我现在做人的作风,是不是行得通?以后再说吧!”

第8篇:民情日记范文

一、婚姻登记机构自身建设情况

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座落在新北站地区,位于团结路103号,成立于2005年。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配备工作人员12名,其中婚姻登记员6名,婚姻服务员6名。有省一级婚姻登记员3名,从事婚姻登记工作10年以上的占80%,全体工作人员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43岁。婚姻登记员全部经过省婚姻专业知识培训,持证上岗。为改善婚姻登记办公环境,于2003年9月投资40多万元,通过招标方式进一步改建婚姻登记处办公场所,配置了先进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了一站式办公,零距离受理,多功能服务为一体的通透式办公格局。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分设行政执法区与婚姻服务区两大部分。内设六室两厅: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室、档案室、照像室、办公室及婚姻服务大厅、发证仪式大厅。总面积达821平方米。等候区设置坐椅、报刊栏、饮水机,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行风建设要求

1、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婚姻登记规范。xx区婚姻登记处严格执行婚姻法规,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民政部要求制定了xx区婚姻登记规范,公示了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的程序,收费标准。简化程序合理配置人员,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婚姻登记即来即办,在最短的时间内,让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拿到婚姻证书。2006年9月23日辽宁省民政厅公布了辽宁省婚姻登记暂行规程,xx区即按规程要求制作婚姻登记告知板,提供给每位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阅知,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2007年我处又设置了婚姻登记补办证书所需材料复印件样本展示,同时增加了善意提示。2008年又细化了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即体现了依法行政又体现了民政人文关怀受到当事人的称赞。2007年共办理结婚登记5533对,离婚登记2341对,2008年1—11月共办理结婚登记5966对,离婚登记2092对,经检查合格率达100%。

2、依法行政,做好婚姻登记工作。2008年8月8日是第29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开幕日子,也是许多新人喜结良缘的吉祥日,为切实依法做好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会期间的婚姻登记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我们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平安顺利地完成了奥林匹克运动会日结婚登记工作,百分之百满足了广大新人的美好心愿。婚姻登记处早在一个月前就开始筹划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婚姻登记处场所、人员、设施等实际开展预约登记,设立告知板,将预约登记时间、地点、所需证件和材料予以公示,按照排序发预约卡。采取提前初审,分段受理,错时等候,多窗口登记等方式,保证新人8月8日当天在最短的时间内领到结婚证书。

为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婚姻登记百分之百满足当事人需要,副区长吴智丰亲自协调有关部门工作,区民政局局长任立顺、副局长肖一兵坐阵现场指挥,聘请人大、政协代表现场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日当天工作人员日早6点来到登记处,晚上8点30分下班,热情接待,耐心疏导。对已预约但没有来初审的,又再次打电话提示,唯恐当事人错过登记吉日,一当人接到提示电话后,说虽然有事不能去了,但能接到提示电话也非常感谢你们,从而从细微之处体现出依法行政和民政的人文关怀。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预约登记的人员虽较多,但秩序井然,8月8日当天完成结婚登记325对,合法率达百分之百,8月21日被评为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

3、依法行政,研究婚姻登记新问题。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行,婚姻登记由过去的管理变为现在的服务,由事先的全面预防转为事后的违法追究,这种意识自治、责任自负的立法思想,体现了政府亲民的作风。人性化,亲情化的规定,方便了群众,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如婚姻状况的虚假声明,离婚时暴力倾向,婚姻当事人心理健康问题增多等。结合工作实际,xx区婚姻登记处登记员撰写了《婚姻登记声明制利弊分析》《创建人民满意窗口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等研讨文章,针对婚姻状况虚假声明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呼吁制定宣誓法,让虚假声明者承担法律责任。针对离婚时的暴力倾向,制定防暴预案,提出了:热情接待不激化矛盾,认真观察危及安全时及时报警,设置离婚咨询区等三项措施。即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也更加便利和当事人勾通交流,减少了矛盾激化,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依法管理水平。

三、加强行风建设侧重做的三项工作

1、争取领导支持,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硬件建设水平。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涉及到人员编制,办公场地,设备经费等诸多方面,取得领导的重视是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保障。区民政局领导将婚姻登记处作为民政窗口,摆上工作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同登记处主任签定目标责任状。局领导还舍得投入,10年来投入资金过百万。通过三次装修,使婚姻登记处硬件水平不断提高。领导协调解决了婚姻登记处编制问题,使工作人员工作更加积极。所有这些都为做好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9篇:民情日记范文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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