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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理念下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运用

OBE理念下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运用

摘要:现代教育理念的蓬勃发展,孕育了高标准化、高体系化、高占位性的教学方法。作为成果导向型的现代教学OBE理念,融入“教与练”为凝聚点的鉴定式案例教学,面向小众化的SPOC模式课堂,是现代法学教育改革的锚点。OBE理念渗透于法学课堂中的鉴定式案例教学,需要教师有针对性地对线上教学环节、教学设计规则以及鉴定式案例教学标准等作出合理性安排。

关键词:OBE;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SPOC

传统的法学案例课程教学,偏向于有限知识点的讲授传输,一定程度上滋生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实抵牾。鉴于大学教育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改变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培养理论力与实践力相结合的学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转换法学生教学培养方案,融入现代新式教学方法与理念。随着“互联网+”教学的大力发展,诞生了新时代课堂教学的新理念、新模式。鉴定式案例教学作为新式的教学方式,起源于德国,广泛运用于德国的法学素质教育,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与实用性等特点,借鉴引入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本土特色,提高课程质量,培养中国法治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卓越法律人。

一、问题的由来

OBE即英文全称“Outcomes-basedEducation”的缩写,被广泛应用于卓越素质人才打造的教育培养方案。OBE理念的先进性在于其教学注重培养的结果导向,以服务学生为目标,制定量化“供给侧”教学规则。SPOC即英文全称“SmallPrivateOnlineCourse”的缩写,与慕课最大的区别在于其面向小众化的学生,对课堂教学模式的设置可以灵活化、个性化和针对性地作出调整,根据学生线上课程行为表现,制定点对点的“需求侧”教学规则。鉴定式案例教学作为现代教育提倡的一种教学方式,强调预先通过案例研读找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逐一论证,最终得出论断。在法学课堂中案例教学是教学设计中的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和实践结合比较紧密的教学方法。传统案例教学习惯以某一知识点为讲授重点,由各部门法授课教师为其所授课程配上相关案例,学生被动学,对案例兴趣度低,理论与实践有一定脱节。传统案例教学内容之间忽视了部门法之间的耦合性和实务案例的实用性,教学方式有所偏颇。鉴于此,在高校法学课堂中融入鉴定式案例教学,并在成果导向型的OBE理念的指导下,面向小众化班级学生开展SPOC模式的教学,避免传统案例教学的窠臼,培养卓越法律人。

二、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设计

(一)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

“四维意识”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遵循“四维意识”。第一维度“Question”,即问题意识,启发学生思考和创设问题。根据案情,学生自主创设多元问题,通过思维导图厘清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为接下来的论证提供前置方向。第二维度“Definition”,即界定意识,根据第一维度“问题意识”,梳理出相关性概念,检索并总结相关学术观点以及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的争议。第三维度“Analysis”,即研判意识,通过案情事实与相关界定比较分析,研判案情事实是否符合相关界定的构成要素。第四维度“Conclusion”,即定论意识,根据前一维度研判分析的结果,结合首要环节所创设的问题,逐一整理出合乎逻辑的观点,首尾呼应,得出“Yes”或“No”的定论。[1]

(二)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步骤

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需要遵循“五位一体”的程序事项。具体包括:第一,课前案例。案例资源来源可以是教师,也可以是学生,最终由教师利用SPOC线上平台。在案例的选择上,关注时事案例、前沿案例及争议性强的典型案例,突出案例的前瞻性和实务性,以增强学生兴趣度及探知欲。第二,课前研究报告。针对事先的案例,请学生提前准备好案例研究报告,可以由学生各自提交,也可以组织分组,由组内代表提交。尽量考虑学生个体差异,降低分组频率,以权衡学生考核成绩的公平公正性。第三,课堂参与表现。根据学生在课堂的案例研究报告汇报,对学生的逻辑语言表达、案情梳理及论证过程做好记录,计入个人成绩范畴。第四,课后案例总结报告。课后及时让学生提交案例总结报告作业,检查报告论证的主体性框架、语言叙述的层次条理和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等问题。第五,成绩评定。教师操作SPOC平台,综合课前课中课后表现,每堂案例教学课后,综合性评定学生成绩,并公布于班级SPOC平台,让学生形成竞争意识,全力参与案例学习。

(三)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标准

传统的法学案例教学大都由教师独自事先准备案例资源,分配的案例教学时间并不充裕。以教师讲授为主导,学生要在有限时间内消化知识较难,学生之间缺乏有效交流,所获知识受限,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注重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侧重学生研习效果,扩宽案例选择渠道,通过法律工具书、媒体、指导案例库等筛选代表性、实务性案例。采用现代科学技术SPOC在线课堂,根据不同年级不同水平的学生,设计不同的案例教学标准,体现学习的层次性和整体性。[2]低年级尽量择取较为容易的案例,中年级则择取难度适中的案例,高年级偏重选择多学科交叉型、综合型和难度较大的案例。由浅入深,丰富案例教学的层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设计案例教学的标准,以期提高教学效能。

(四)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措施

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措施注重“教”“练”“问”“思”的结合。课堂讲授则突出理论的知识灌输,引导学生积极有序梳理案例,对学生表达的观点即时性提出建设性意见。教师提前案例教学任务,引导学生课前预习,锻炼学生学习的机动性。练习侧重关注学生逻辑思维自洽力,打破课堂教学时间和地域限制。[3]依托SPOC平台,检验学生课前课中课后各阶段的学习自主性和学习效果。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侧重启发式教学,以导促思,采用多元化措施促进学生学习的自主性,避免出现“满堂灌式”的被动型教学模式。借鉴PBL教学方法,即“Problem-basedLearning”,培养学生自主性问题意识,不仅是教师发问,学生也要敢问敢想,不做“哑巴式”的法律人。对课堂内容有疑惑之处,可利用SPOC平台即时反馈,由教师或其他学生回应互助。此外,在作业练习过程中,发挥学生“小老师”的功能,向他人提问并附上答案,也可以将课堂案例分析的精华与感悟发表于线上平台,互相鉴赏,从而使有限课堂学习时间延展到课外,“教”“练”“问”“思”的紧密运用,服务学生,促进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五)法学鉴定式案例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科学的教学质量是高校生存之本、发展之钥。传统的教学质量评估强调的是对教师教学行为的评估,侧重于教师“教”的效果,忽视了学生“学”的质量,未从学生的主体感受设置教学的质量评估体系。OBE理念强调以学生为核心,注重学的效果。以OBE理念指导法学案例教学,关注学生案例学习的质量,将案例课堂的质量评估从“教”转向“学”。基于OBE理念建构案例课堂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合理考虑学生学习效果的差异性,采用“A”“B”“C”三种等级的评判标准,考核学生“学”的积极性,逻辑条理的思维力,实践与应用的分析力,解决实务问题的行动力。从本源上提高学生综合运用能力,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学生未来参与司法实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结论

鉴定式案例教学运用于法学教育是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方法,是理论与实践结合密切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对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大有裨益。将OBE理念导入鉴定式案例教学,对科学、合理设置案例教学提供了方向指引。依托SPOC平台,定点定向把握学生学习状态,针对学生个性化的需求量身制定教学方案,从而更好地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升华学习兴趣。鉴定式案例教学是契合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教学手段,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法学各部门法的教学革新提供了方略指引。

参考文献

[1]陈文,王中昊.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法刍议[J].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上旬刊),2020(4):131-132.

[2]张银霞,赵瑛,张瀚.OBE和SPOC融合性教学模式应用探索[J].科学咨询(教育科研),2020(12):17-18.

[3]刘录护,扈中平.教师教育中的案例教学:理念、案例与研究批判[J].教师教育研究,2015,27(3):79-85.

作者:尹娜 单位: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