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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拆迁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违法建筑拆迁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即将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也在不断推进。各个地区在进行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拆迁问题一直都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城镇化进程的重大问题。其中,违法建筑的拆迁与补偿也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分析了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及存在形式,以及违法建筑拆迁补偿产生的原因,并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做好我国违法建筑拆迁补偿工作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够为各地方政府的拆迁工作提供一定帮助。

关键词:违法建筑;拆迁补偿;法律问题

拆迁工作是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也是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有效推动力。但从具体的实践工作开展来看,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有如下两个案例,极具代表性地反映了违法建筑拆迁存在的问题。一是夫妻婚后利用共同财产修建了违法建筑,在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后,这一违法建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房屋拆迁后获得的赔偿款又能否被夫妻双方获得?二是行为人在得知某一处已经列入拆迁规划之内,而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抢先修建大面积的建筑,这一建筑能否成为拆迁补偿的对象?补偿标准与合法建筑又是否相同?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违法建筑的拆迁补偿工作涉及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都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细致地探讨,才能够为我国各地区做好拆迁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一、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及存在形式

(一)违法建筑的界定1.违法建筑的用语沿革无论是在日常生活当中,还是在法律术语当中,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基本上都代表着同样的含义,指的都是建筑的非法性。但从更细致的区分来看,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出现的时间有前后之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违章建筑的概念出现在规范性文件当中,而九十年代初,违法建筑的概念才出现于规划法的条款当中,也就是说违章建筑的概念要更早出现。基于目前对这两个词语的具体使用场景而言,违章建筑主要出现在行政执法方面,而违法建筑这一概念主要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1]。2.违法建筑的概念学说违法建筑这一概念虽然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当中,但实际上对其基本概念的内容并没有明确而清晰的表述。从广义上来说,只有这一建筑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是由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修建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从狭义上来说,违法建筑的概念仅包括没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而修建的建筑。也就是说,是否定性为违法建筑,应当着重分析其是否违反了法律和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不同的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没有形成通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人民群众都有属于自己独特的生活习惯,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背上位法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区的基本情况对违法建筑进行地区化的定义,来满足本地的经济需求、法律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这就能够为地区拆迁工作的开展和进行做好充足的准备,也有助于拆迁工作和拆迁补偿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由于概念问题而产生的障碍[2]。

(二)违法建筑的存在形式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违法建筑有多种存在形式,是否影响到了社会公益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违法建筑一般有以下四种形式:第一,可能是基于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也可能是基于其他的意思进行占有,总之是在合法占有的土地之上修建建筑物;第二,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建筑物上再行修建建筑物;第三,在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修建建筑物,主要是道路或者是耕地上等;第四,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在他人占有的土地或者享有所有权的建筑物上修建建筑物。

(三)违法建筑拆迁补偿的现状总结我国的违法建筑往往都具有各种各样的存在形式,单一而统一的补偿标准不能完全适用于这些违法建筑。从《民法典》中对物权部分的有关规定来看,违法建筑拆迁补偿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违法建筑在物权这个角度上有着天生的瑕疵。而在理论界,对于违法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有如下三种理论观点:第一,在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不予补偿。支持这一想法的学者认为,如果对违法建筑在拆迁时也加以补偿的话,就相当于以默示的方式对行为人所为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上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会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做出修建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没有良好的影响;第二,在合法占有的土地之上修建的建筑,在拆迁时应当予以补偿。特别是对于在某些法律规章出台以前就已经修建好的建筑物,应当遵循法律不惩罚前行为的理念,承认这些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赔偿;第三,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就认为,虽然某些建筑物可能是违法建筑,但是仍然应当尊重其所有者对这一建筑物的稳定、平和的占有状态,可以以时间长短和司法上的认定为考虑因素来决定补偿数额。

二、违法建筑拆迁补偿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立法有所缺失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系中明确涉及到违法建筑的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一般都是行政法规,而法律中则欠缺相关规定,更没有涉及到拆迁补偿的有关问题。另一方面,即使是在行政法规中,也没有细致化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补偿标准。

(二)执法监督不够到位就违法建筑的拆迁工作而言,很多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在违法建筑的认定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在各个部门需要配合时甚至出现互相推脱、不作为的现象,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并不到位[3]。

(三)被拆迁户法律意识淡薄从实践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很多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各项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获得较多的补偿款也会在将要拆迁的土地上抢先修建很多违法建筑,这都反映了被拆迁户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三、做好我国违法建筑拆迁补偿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不可改变的立法规律,这也意味着法律不可能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予以细致而全面的规定,但立法者还是应当积极总结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变革。从我国法律体系对违法建筑拆迁问题的规定来看,更多的都是号召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具有很强的观念价值,但实用价值就相对较差。所以,为了更好地应对城镇化建设,为了更好地解决拆迁补偿的问题,立法部门叮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应当制定一套基础的补偿制度,作为各地进行拆迁补偿工作基准线。其次,在不违反全国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各个地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基本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补偿制度,并引导人民群众对于拆迁的补偿问题有更全面、客观的了解。与此同时,还应当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的规定,来对人民群众有正向的引导,让他们认识到这一行为的违法行为,从而避免做出这样的行为[4]。

(二)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在具体工作的落实过程中,对行政执法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不仅能够有效地保障工作的规范化与秩序化,还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手段就是进一步落实相关程序性工作,督促执法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依法办事,要坚决避免“人情大于法律”的现象。一方面,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到最终补偿数额的确定,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应当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出发,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各地区在进行拆迁补偿工作时,经常会出现卖人情、走关系的现象,甚至会出现严重的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问题,这就给拆迁补偿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障碍,使得工作的开展和进行不够规范,也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与人民群众的配合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人民群众对拆迁工作的态度,对相关法律规章的了解程度直接决定了拆迁工作的完成质量和完成效率。但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往往都比较薄弱,对有关法律问题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在进行拆迁时,人民群众往往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愿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拆迁工作,甚至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手段来阻碍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度和效率。因此,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已经刻不容缓,能够有效地促进拆迁工作的进行。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定期开展普法工作,让人民群众对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认识和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还要为人民群众普及一些具体的维权途径,让他们知道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统一补偿标准虽然我国国土广阔,但是仍然是一个法律体系统一并适用于全国的单一制国家,无论是哪一方面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同一套法律制度是必要的。然而,我们也必须要认识到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都有着一定的差异,这一现实情况就要求各个地区在尊重同一性法律的基础之上,还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设置具有本地区特色,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补偿标准。另外,一些违法建筑的形成也可能是由于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而并非是行为人有意为之,对于这些问题,政府的有关部门都应当进行仔细的调查研究,要坚持做到对于违法者的行为不姑息,对于合法者的利益不侵害,保证违法建筑拆迁补偿工作的合法、合理进行。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违法建筑的拆迁和补偿是一项不可忽略的工作,甚至直接关系到拆迁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立法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都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屡见不鲜。如何在长期的城镇化建设中做好违法建筑的拆迁和补偿工作,如何妥善处理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实在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总体战略目标的完成,对我国向第二个百年目标迈进,建设社会主义强国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廖彬.违法建筑拆迁补偿法律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9(09):75-77.

[2]张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法律问题研究[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6,17(06):64-65.

[3]许文春.城市房屋拆迁中强制拆除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拆违促拆迁、拆违跟着拆迁走”这一现象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03):1-5.

[4]周小林.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法律问题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6(51):142-143.

作者:陈岳荣 单位: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