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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监管论文:国际个税征管的启发

个税监管论文:国际个税征管的启发

本文作者:王云萍 单位:烟台职业学院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目的之一是调节高低收入者之间的关系,使社会财富分配更加合理。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都是一样的。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中,高收入者没有“宽免额”的做法,就是他们为缩小贫富差距做出的努力。当然,他们努力的还不够,应该继续努力。在我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贫富差距也随之增大了,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在一部分人花钱请人聊天、洗桑那、美容等消费的时候,另一部分是贫困山区的孩子因为没有钱而交不出学费。如何调节这种矛盾呢?笔者认为:高收入者没有“宽免额”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考虑到供养的人口数量

美国税法还规定,为每个孩子抚养费退税1000美元;德国的税法也规定:对于已婚家庭子女在27岁以下者但仍在上学、没有收入的情况,可以减税。这一点也值得我国借鉴。具体做法是:1.凡有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儿的家庭,应该给其父母退税100元人民币;多子女的家庭不享受此项奖励,这符合我国的人口政策。2.凡有子女在读大学或硕士研究生的,可减免税额的50%;3.凡需供养无收入老人生活费的,可减税100元。这样做的好处是:(1)体现了独生子女的基本人口国策;(2)缓解了由于教育费用高、居民收入低而带来的矛盾;(3)从税法上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德国公司裁员的顺序依次是:培训期员工,单身员工,已婚无子女的员工,已婚有一个孩子的员工,已婚有多个孩子的员工。德国人这样解释依次裁员”的理由:社会由家庭组成,若不保护家庭,如何让社会和谐?孩子是我们的未来,若不保护孩子,将来,我们怎么拿养老金?

把个税监管的重点放在高收入人群上

美国和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都执行严管重罚的政策,但其重点监管的对象是高收入人群,而非一般老百姓。这一点也是值得我国学习的。在我国的文艺界、体育界、企业家阶层以及高官阶层都有着丰厚的收入,而由于这些收入大都是灰色收入,不好监管,所以,都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个税征收办法中增加一条这样的规定:“全国居民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而账户上的存款增加额、高于全国工薪阶层平均收入的三倍时,按45%缴纳个人所得税。”提高起征点,使广大工农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差不多的印度,由于起征点定得较高,因此97%的工农阶层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原则是“抓大放小,力求公平”真有点“劫富济贫”的意味。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也只值得我国学习。我国的经济状况和印度相差无几,印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男性的个税起征点是10万卢比(约和人民币2万元);妇女的个税起征点是13.5万卢比(约和人民币2.7万元)。若男性个人收入在10万至15万卢比者,征收税率为10%;15万至25万卢比者,征收税率为20%;25万卢比以上者,征收税率为30%,由于起征点定得比较高,在这个拥有10亿人口的国家里,只有3000万人具有纳税资格。这里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女性群体的个税起征点高于男性,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税法向女性倾斜的政策。

综上所述,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如果我们个税监管的重心放在高收入的人群上,规定个人收入达到一定限额时,所有的收入都要按一定的税率交税。那么,一些高收入者可能回利用税法有关捐赠者可免税的条款,拿出钱来,捐赠给弱势群体,以求避税。这样,有力地缩小了贫富差距。同时,低收入者中响应国家人口政策号召和供养老人的低收入者都可以享受到退税(或减免税)。这方方面面的改革都体现了一个问题,缩小贫富差距,逐步走向公平。罪恶;总而言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完善和调整,希望我们的人民代表和各级决策者们,能够从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中,汲取对我国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过速提高有用的办法或措施,以便使我们在国家富强的同时,人民生活也更加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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