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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制度全文(5篇)

个税申报制度

第1篇:个税申报制度范文

关键词: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一)推进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

当今社会现行国际个税征收模式大体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体化体系、分类体系和综合分类体系。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这块主要采取了分类体系的征收模式。分类体系这种征收类型具有模型简单、透明度高并且操作简单,容易管理等一系列的特点,但却无法全面的突出税收的公平性,也正是因为此原因分类体系的税收征收模式不被大多国家看好及采纳。现如今,我国国家发改委正在积极努力地推进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和分类税制的整合。而要完成这项改革工作就必须确保所有的纳税人都能积极主动的递交纳税申报表。正因如此,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提出,我国预计会于2019年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全部扣除和详细报告管理纳入其中,即在该单位扣留一份员工税后,必须将工人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基本信息,员工收入,预扣税和其他相关税务相关信息。这是所得税制改革实施全面扣除详细申报和个人纳税申报的重要一步。

(二)提升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目前,代扣税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方式之一。根据“税务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以及还未被扣缴的,就必须依法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应税金额由纳税人自己计算,并以报税表或者报税表的形式报送税务机关。在这一过程中,纳税人必须履行亲自申报的义务,同时还要搞清楚纳税人的相关权利以及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从而大大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目的和作用的关注度。

(三)充分发挥了个税在调节收入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大幅度地不断扩大,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已成为当今国家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个税是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在社会保障制度调整的形势下,应当格外重视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调整。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不仅仅能够起到防止偷税漏税的作用,而且还能加强我国的收入调整。

二、当前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所存在的不足

(一)纳税人缺乏自主申报意识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掌握税收计算的基本要求,纳税人每月收到的收入,在自我申报过程中,纳税人应恢复多渠道收入并报告每个收入和金额。应付税款。但是,由于许多纳税人的能力还不足且没有养成记录收入的习惯,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发展与改进。再者,当前形势下我国纳税人根本就没有自主申报意识,更有甚者,大部分的纳税人还相当抵触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他们普遍习惯于有关部门上门催收。因此要想促进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发展,特别是自营业主的意识,需要彻底改变纳税人的观念。

(二)个税自行申报体系不标准

由于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自我申报制度还不是特别的规范,从而致使国家税收工作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预估的问题,大大加大了自行申报实施的困难度,从而阻碍了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许多纳税人拒绝提交声明,理由是专业人员很难填写声明,更不用说高收入工人自己填写声明了;再者备案过程相当烦琐,相关部门有必要采取一些方式自行了解和收集相关纳税人的收入信息,一方面有利于确保纳税人收入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减轻纳税人工作量;自我归档困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税务机关也缺乏强有力的信息支持,这给税收申报制度的实施带来了障碍。

(三)个税申报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个税申报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尚不够完善。公民在缴纳个税与退休、教育、医疗、住房等不存在实质性的相关性,纳税人以纳税延期或绝对不活跃的形式享受一定的社会福利。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缺乏相关的退税和免税政策。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分类税制的税收制度。在年终报税过程中,纳税人往往都只有纳税的义务,而没有退款的权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地影响了纳税人纳税主动性。从当前我国的税务稽查的实施制度看,大多税收审计人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都特别的强,这一点为我国的纳税环境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导致经常会有纳税人拖延纳税情况发生。

三、促进个税自行申报制度有效运行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自我申报的主动性

个税自行申报是当前我国税收征管的主要方式,要想促进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发展,就必须从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自我申报的主动性这一方面入手,最终在社会上形成自主纳税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从而促使税务工作者改变以往的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方式,让广大纳税人明确自身的权利及义务。纳税人未明确的纳税义务公开后,税务机关应更多地关注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提高国家税收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纳税人可以充分明确税收的使用情况,从而让纳税人更加明确自行纳税的义务,增强公民明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国家机关与纳税人平等的法律关系,培养纳税人明确的维权意识,发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作用。有效评价政府支出的规模和效果,增强公民自纳税的信心,从而最终促使纳税人自愿纳税。

(二)完善个税自行申报体系

自我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相关制度,从而确保我国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让收入高者个人所得税自申报工作更加方便;通过个人所得税自我申报的方式,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在相关信息的处理上,还十分有必要对申报的内容与程序进行简化,从而更方便于纳税人的实行自行申报;要想进一步加强自我申报的软,硬件设施,促进纳税人在自我申报过程中的身份的验证,提高纳税人自我申报信息的保密性,就必须加强自我申报教育的宣传,使纳税人认识自我申报的必要性。可以自愿提出个人纳税申报表。

(三)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

在税务机关中,必须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相一致的监督机制。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态度,及时纠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并在一段时间。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干预整个税收执法过程,对税务人员进行不征收或者不征税的行为,不论涉及的人员和原因是什么,要彻底查处,严厉打击与税收有关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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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个税申报制度范文

关键词:政府会计;专项扣除数据;个人所得税

申报本文将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和《个人所得税法》制度要求,结合高校实际,主要谈论个人所得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申报操作实务,旨在为高校个人所得税业务处理提供借鉴,提高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一、个人所得税业务系统框架体系

(一)搭建科学、规范、合理、高效的个人所得税科目、项目及资金来源框架体系

1.科目设置。(1)个人所得税科目。按照制度要求设置其他应交税费2102—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210207,同时设置3级明细科目工资薪金所得21020701、劳务报酬所得21020702,设置明细科目的目的主要是便于与工薪劳务收入系统对账;(2)往来过度科目。设置其他应收款1218—暂付121801—财政局个税税款归垫科目12180199,当使用财政资金发放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产生个人所得税业务的,通过往来过度科目借记相应的金额,其目的主要是便于次月及时和零余额账户各项财政指标对账、归垫个人所得税税款。2.项目设置。按照新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高校在发生工薪及劳务等成本性支出时,会计核算应该使用双分录,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当月计提次月申报缴纳,这时候就需要在财务核算系统项目设置中设置归集项目—个人所得税,便于个人所得税金额的归集及次月申报。3.资金来源设置。按照财政部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需要通过各地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设零余额账户进行管理,便于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由于地方高校财务核算管理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未能完成无缝对接,这就需要在高校原有的核算系统中进行记账后,再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平台进行记账支付,就需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平台财政指标在高校财务核算管理系统设置相应的资金来源。由于财务核算管理系统记账时使用了资金来源,次月进行个人所得税归垫时就能准确无误的找到零余额账户对应的财政指标,保证两套系统数据的完全一致。

(二)加强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龙头,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是否科学高效直接影响着高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发展和规划,科学编制当年学校预算,及时将各项财政指标细化到学校各个部门,在财务核算系统中通过具体部门、项目进行管理。各项指标细化成各部门具体的项目后,使得各部门在具体开支时做到“办什么事,花什么钱”,“花什么钱,办什么事”,同时在会计核算用项目管理作为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桥梁,录入财务会计分录时自动生成预算分录。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在当月处理工薪及劳务支出业务时进行归集,次月申报缴税,因此项目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设置个人所得税(延迟)项目在发生时进行税费归集,触发并自动生成财务和预算双分录,较好的解决次月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归垫问题,保证数据的一致性。

(三)个人所得税核算业务处理和归垫

1.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根据教职工审批完备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发放表进行个人所得税业务账务处理。2.归垫个人所得税税款。次月根据其他应收款1218—暂付121801—财政局个税税款归垫科目12180199上月明细账和该科目资金来源余额表,对应零余额账户相应财政指标进行归垫。个人所得税具体业务处理如下: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该笔业务为教职工个人横向课题发放劳务费产生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通过具体项目、往来科目和资金来源进行归集,不仅满足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自动生成双分录,还能方便次月个税的申报和零余额账户财政指标的归垫。

二、个人所得税业务申报

(一)搭建高校工资薪金及劳务收入管理信息系统

工资薪金及劳务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搭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在数字化校园整体框架下进行搭建,教职工人员信息能通过数字化校园数据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和传输,保证人员信息真实、及时、完整。2.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对应的计税项目和方案。3.系统在研发和搭建时,要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取数时必须与国家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数据相一致,否则无法正常申报。4.为便于个税数据统计和对账,保证工薪及劳务发放业务及时办理和发放,应对该系统中计税项目和方案设置业务办理时间,一般设置为每月25日后教工将无法提交发放表。

(二)个人所得税的取数和对账

为了方便次月申报,应于每月月底业务终了时,进行财务核算系统和工资薪金及劳务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个人所得税的取数和对账。1.财务核算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查看个人所得税工薪和劳务三级科目当月明细账,取明细科目当月贷方发生额合计数。2.工资薪金及劳务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个人所得税。通过该系统税务月统计功能分别统计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即取数后的税务月统计表应分别与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综合申报表格式完全一致。如下图所示:3.个人所得税对账。对以上两个系统所取数据进行对账,完全一致方可进行次月申报;若不一致,应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若涉及退税情况应及时生成退税单进行退税处理。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

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月底对账无误后,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应该于次月15日之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申报后进行税款计算,计算税款与财务核算管理系统和工资薪金及劳务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完全一致后,进行申报表报送并扣缴税款。如下图所示:2.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填报。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数据主要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下载更新当月教职工专项扣除数据。下载更新当月专项扣除数据,及时上传至工资薪金及劳务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无误后教职工才能正常进行工资薪金收入发放业务的申报及办理。如下图所示:

三、意见与建议

以上详细介绍了高校个人所得税核算业务及申报的具体操作实务,为了高质高效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及申报业务,结合新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个人所得税申报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一)高校应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科学搭建各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个人所得税财务核算及申报业务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高校财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高校财务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改变以往以手工为主的财务管理模式,充分运用先进的计算机、移动支付和互联网等技术,科学构建财务信息化建设整体方案,在学校数字化校园整体规划下建设学校各项财务管理系统信息系统,实现各项数据资源的无缝对接和共享,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二)设置专门岗位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的申报

高校财务应设置专门岗位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的申报,岗位人员应加强《个人所得税法》政策和制度的学习,及时掌握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及时进行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化和完善,充分利用各项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各项管理信息系统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业务流程

全面梳理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和申报业务流程,结合各项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业务环节关键控制点的系统控制,优化业务流程,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并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使之达到管理的规范化要求。每一个流程的设立既要恰到好处地体现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要达到合理管控、强化责任、提高效率的目的。

(四)加强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制度、信息系统办理流程的宣传

一方面,加强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尤其是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专项扣除数据的填报,一些教工未能完成专项扣除数据的填报,无法享受改革的红利,所以应该加强政策和制度的宣传,使教职工高度重视并能及时、完整填报;另一方面,加强工资薪金及劳务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的宣讲,使得教职工及时掌握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发放业务的系统申报,提高教职工业务处理效率,为教职工提供高质高效的财务服务。

参考文献:

[1]杨燕英,曹晓燕.浅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财务与会计,2008,000(007):59.

[2]逯扬.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制度问题及对策[J].改革与战略,2010,026(011):89-91.

第3篇:个税申报制度范文

个税征管模式的流程

步骤1:建立税务关联账户制度和自然人纳税人的单一税务代码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个人收入信息联网。税务机关通过这两种制度对个人收入信息进行掌控。

步骤2:全员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扣缴税款,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者,由数据库系统自动形成预填申报单,纳税人补充确认后提交申报。

步骤3: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收入信息,经税务部门汇总后,对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分类计征环节已经预缴的税款进行比对。如果纳税人已纳税款大于应纳税款,则可以凭借完税证明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果已纳税款小于应纳税款,纳税人则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补缴税款。

步骤4:税务稽查部门按照设定的抽查比例和随机抽样程序,对纳税申报单进行稽查。对隐匿收入、不申报以及不按时申报的纳税人,实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步骤5:经过稽查程序的催促纳税后,如纳税人仍未履行纳税义务,则进入税收保全程序,税务机关应依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个税征管模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1.个税征管的信息化体系。其一,建立以自然人为中心的纳税登记制度。建立一套以自然人为中心的纳税登记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其目的是集中控制个人收入信息,并为税务稽查选案和交叉稽核提供信息。我国可借鉴国外个税征管的经验,建立规范的税务代码制度,由税务部门为每一位自然人纳税人设定唯一的税务代码,并为纳税人设定与之相关联的单一银行账户。按税务代码为所有自然人纳税人办理个人税务登记。纳税人凭借税务代码和关联账户进行纳税申报。其二,建立服务于源泉扣除的信息化体系。所有实行个税源泉扣缴的单位,都必须建立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系统,如实记录每位纳税人收入扣缴的类型、金额、税率、日期以及每月应纳税额等基本信息。纳税人在登记系统上核对签名,扣缴义务人也要盖章确认。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系统,掌握各单位纳税人的数量和缴纳税款数额等信息。通过历年记录,对纳税异常情况及时稽查。其三,构建全国联网的个人涉税信息体系。为了有效控制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收入信息,税务机关应在税务代码及其关联账户制度的基础上,尽快构建全国联网的个人涉税信息体系。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交叉比对,明确稽点。

2.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源泉扣缴。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大部分的税款征收依赖源泉扣除。如未来推行在分类税制基础上嫁接综合制,对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所得项目使用综合计征,源泉扣缴制度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3.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制度。我国当前的征管条件,无法实行完全的自行申报制度。可以对部分自然人纳税人率先实行自行申报,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自行申报的范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进行自行申报,并对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适用综合计征。随着征管条件的不断完善,今后可允许部分年所得1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如个税改革引入差别化的费用扣除项目,则对无固定工资、薪金收入并且在源泉扣缴制度下无法享受差别扣税待遇的纳税人,允许其自行申报。

第4篇:个税申报制度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综合申报;汇算清缴

2018年,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改革,理论上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实际操作中应用大数据规范了纳税申报流程,在生活中提高了人们幸福感。

一、新旧个人所得税法所得税制的优势比较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进行了分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①。新旧个人所得税法中重要的区别就是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转变,同时修订了相关的扣除标准与适用税率等。

(一)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分国又分项”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所得适用不同税率、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征税方法及优惠政策,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1]。分类所得税制最大的优点是计算方便;缺点是难以实现税收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但因收入来源不同、收入次数不同、各月收入分布不同等原因,会导致税负不同。所以,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是难以实现税收公平。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的优势综合所得税制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所得,采用综合合并进行纳税申报。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是能够合并征收,公平税负;其缺点是合并征收,计算相对复杂一些,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同时,要做好综合申报工作,对纳税人纳税意识、主动程度要求高,对征收机关的征管技术要求高,运用好综合申报功能,可以调动纳税人积极主动性,提高征纳管理的效率。下面举例说明现行个税的优势:某公司甲、乙两业务员全年工资收入均为210000元。甲1-6月每月工资收入为30000元,7-12月为5000元,每月发生1次劳务报酬1600元。乙每月工资收入为17500元,每月发生1次劳务报酬1600元。甲乙每月缴纳社保与附加扣除2000元,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甲:1-6月,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2000-5000=23000元,每月预缴23000*20%-1410=3190元,7-12月,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5000=-2000元,不需要预缴,劳务费在取得时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1600-800)*20%=160元,全年合计预缴160*12+3190*6=21060元。乙: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17500-2000-5000=10500元,每月预缴10500*10%-210=840元,劳务费在取得时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1600-800)*20%=160元,全年合计(840+160)*12=12000元[2]。甲乙全年应纳税额汇算清缴计算如下:(210000-2000*12-60000)+(1600-800)*12=135600元。135600*10%-2520=11040元。甲应退税21060-11040=10020元,乙应退税12000-11040=960元。可见,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科制下,在一定条件下,收入是否均衡并不会影响税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税收公平。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优化内容和规范程序

2018年12月18日,倍受企业员工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尘埃落定,这项修订引起了全国的轰动,因为一时间大家都不知道如何计算和申报。随着2019年一整年的实施以及2020年全民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推进,大部分工薪簇都经历了一次年度申报。实践证明新个人所得税不仅优化相关内容,还规范了操作程序。

(一)优化内容新个税法主要优化的内容有四项:一是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按年度计算实行综合征税,这一转变加大了税负公平;二是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3500元调整为每年60000元,相当于每月5000元,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同时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企业年金也可以税前扣除;三是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平衡了不同家庭开支导致纳税能力的不同;四是调整了税收结构,扩大了三档低税率级距,从而降低工薪簇人员的税负[3]。新个税法考虑了不同类别的所得采用不同税制,对于非劳动性所得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计算征收,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而劳动性所得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计算征收,可以降低工薪簇的税负,避免相同收入不同税负的现象出现,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可扣除项目包括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考虑了家庭开支,扩大了扣除范围,降低税基;扩大了低税率级距,降低了税率;以年度为单位,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调节了各月份收入不均衡导致的多纳税情况,从真正意义上降低工薪簇的个人税负。

(二)规范操作程序新个税颁布之后,税务部门随之实施的两个非常有效的措施:一是组织开发“个人所得税”APP,并组织各单位员工学习APP的填写功能;二是组织各单位学习相关个税法律法规,解答四项优化内容,让单位员工确实理解新个税与个人的相互关联关系,为以后个税计算申报和汇算清缴打下基础。在实务操作中,建立“互联网+”大数据库平台,即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平台,具体操作分三个阶段进行:(1)在信息采集阶段,主要是采集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扣除项目信息,有变动时纳税人可以自行修改。(2)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阶段,主要是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进行纳税申报,同一纳税人在不同企业取得的收入便可以直接通过数据平台查看。(3)汇算清缴阶段,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平台查看并审核自己相关收入与扣除项目是否正确,修改完成后数据平台就可以自动计算出退补金额,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后等待退款或扣款后便完成了清缴工作。这种借助大数据平台进行操作,规范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程序,简化了申报环节,便利纳税人操作。

三、个税改革对工薪簇人员生活的影响

一般而言,大多数工薪簇为低收入人群,个税改革后对工薪簇人员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一)提高了工薪簇人员的生活幸福指数工薪簇面临学习、培训、养育儿女、住房、赡养老人,甚至还有些面临大病医疗等支出压力,为减轻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新个税中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每一项附加扣除都是考虑到纳税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惠及民生[4]。免征额由过去的3500元提高至现在的5000元,月收入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明显降低。通过提高免征额和增加附加扣除项目从税基上提供了税收优惠,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在未增加工作量情况下增加了收入,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幸福指数。

(二)提高了工薪簇人员的消费水平新个税法调整了居民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级距,3%、10%、20%和25%四个档次的税率级距发生了变化。3%、10%、20%适用上限均调高,1500元调整为3000元,4500元调整为12000元,9000元调整为25000元;而25%的级距缩短了,下线调整为25000元,其他不变。这样,中低层纳税人的税负降低,相应提高了高收入人群的税负,体现我国税制改革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整体思想[4]。这种从税率角度提供税收优惠,降低大多数工薪簇人员的税负,提高人们的可消费水平,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幸福感。

(三)激发了纳税人积极参与税额计算与申报新个税法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首先各月份分类进行各项目的预扣预缴申报,年度终了由个人自行进行综合汇算清澈。由于分类计算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和综合所得计算方法不同[5],各月工资收入也可能存在不平衡现象,往往在每月计算预扣预缴税额时会发生多计算的可能性,那么年度终了会存在退税的可能性。于是,大多数中低收入的人员便主动学习相关的新个税政策,以适应社会需求。

四、结语

综上所述,2018年个税改革是个人所得税一个跨时代的改革,从分类所得税制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解决了收入不平衡、中低收入人员劳动性收入税负低的问题,实现了税负的公平。提高免征额、增加附加扣除项目等,从税基上实施税收优惠,达到降低人们税负的目的。扩大低税率级距,从税率上实施税收优惠,降低税额。这些改革都可以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相应提高收入,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和生活幸福感。同时,更多的纳税人不仅了解自己的纳税和退税情况,还要参与数据采集、汇算清缴等操作,潜移默化学习了新个人所得税相关条款以及纳税申报操作,从而激发纳税人的主动学习力。所以,新个人所得税对工薪簇人员的生活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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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个税申报制度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配调节;优化选择

目前,我国是采用分类课税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在采用分类课税模式征收个税之初,该法适应当时的国情,其特点源泉抵扣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分类课税模式为收入分配公平,对收入采用分项计税,但该法对现今而言调节作用十分有限。在2015年6月28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将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研究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等工作[1],“个人所得税”再次被摆上议事日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税种,我国个税起步晚,不够完善,其收入再分配效应未良好发挥,近十年基尼系数均高于国际警戒线,巨大的贫富差距成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所以,从宏观环境或个税税制自身角度来分析,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分析个税课税模式的发展演变和我国个税课税模式的问题,从而确立改革目标方向,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税课税模式并付之于实践,才能完善税制,有效发挥税收作用,同时解决燃眉之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论争

个人所得税占我国财政收入总额比重不大,但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税种,个税问题始终是学者关注的焦点。如何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引发了学界激烈的争辩。对我国个税课税模式适用,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仍采用分类课税模式

持本观点的学者认为,目前个税的分类课税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无需更换,只需对分类课税模式进行部分完善,如将应税所得项目分类进行调整,就能够使个税课税模式更加科学合理。学者徐梅春(2007)建议将个税应税所得项目规为四类:经营所得、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2];杜莉教授(2007)认为个税所得项目归为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即可[3]。还有学者提出,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和综合课税模式在我国都不适用,在目前的情况下,强化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健全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分类课税模式才是可行之道。杨斌(2002)从税收法制环境和公民的纳税意识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综合课税模式在我国不可行的结论[4];朱建文(2008)从分类课税模式在我国运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来分析,得出结论是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完善分类课税模式,而不是进行税制模式改革[5];武辉(2009)是从税收促进公平角度出发,对三种税制模式的优劣进行比对后得出,分类课税模式最适合我国的国情,其他两种课税模式目前暂不适用[6]。

(二)加快转换为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

王珍(2007)、王逸(2007)、许志伟(2013)、贾康(2014)、廖楚晖(2014)、王志扬(2015)等学者提出我国应实现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加快向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的转换。学者们通过对当前分类课税模式的实施状况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个税改革的成功经验,我国个税应当从分类课税模式向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过渡,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许志伟认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条件逐步提升,征管机制不断完善,我国应创造实现课税模式转变的条件,加快税制转变的步伐[7]。王志扬通过分析指出,分类课税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背离,唯有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才是我国的现实选择[8]。

(三)直接适用综合课税模式

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是分类向综合课税模式转换的一个过渡阶段,究其实质仍属分类征收性质,当条件成熟时必然会被综合课税模式取代。因此,刘遵义(2002)、顾金龙(2007)、孙洋(2008)、黄凤羽(2011)等学者提出我国当前状况下可直接落实综合课税模式。黄凤羽(2011)建议,为更好地发挥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降低个税课税模式的制度转换对宏观经济造成的影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可跨越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直接实施综合课税模式。税收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方面的问题,可在综合课税模式改革和实施过程中不断优化[9]。刘小川和汪冲(2008)等学者分析了在完善分类课税模式基础上直接转变为综合课税模式的可行性和实施路径[10]。樊丽明(2011)从税制优化理论出发,深入剖析了各类个税课税模式,提出当前进一步完善个税税制是重中之重,最终实现综合征收[11]。蔡秀云(2014)通过对各国个税课税模式的比较认为,综合课税模式是我国的最优选择[12]。

二、各类课税模式的比对

目前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制模式可划分为三大类,即分类课税模式、综合课税模式和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各种模式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也具有各自的优缺点。

(一)比较角度之——税收公平

1.分类课税模式下,应税所得分类计征,应税项目分别归属于不同类别并采用不同的计征方法,不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总额再进行综合考量。所以,在该法下无法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赋税能力,造成了纳税人即使收入相同,承担税负也各异,无法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此外,分类课税模式多数项目课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并不能实现累进税率制下高收入者高税负、低收入者少负担的导向,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相当有限。鉴于分类课税模式固有的缺陷,多数国家针对部分收入项目采用累进税率计税,以此来增进税收的公平程度。但小范围的改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解决分类课税模式的不足。2.综合课税模式弥补了分类课税模式在税收公平方面上的不足。相比较而言,综合课税模式最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综合课税模式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总额进行综合计征,充分考虑纳税的税收负担能力,反映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最大程度实现横向公平。还能够根据纳税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在不缩小税基的基础上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体现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13]。此外,全额综合计税是采用累进税率,也充分发挥了税收调整降低收入差距的作用,但综合课税模式对税收的征管条件和水平要求较高。3.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下,先行对所有应税所得分类课税,然后再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综合计征,较之分类课税模式,促进税收公平的程度有所提高。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遵循不同性质所得差别对待的原则,不仅权衡了纳税人实际支付能力,还简化了个税的征管,促使税务机关对各项所得综合计征,降低了纳税人逃税机会。

(二)比较角度之——税收效率

1.分类课税模式一般由费用支付方在付款时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需再考量纳税人应税所得综合计征问题,和其他两种课税模式相比较,分类课税模式的税收征纳成本最低。因分类课税不同应税项目计征方法不同,使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在应税项目间逃税、避税成为可能,税务机关对逃避税的行为的监管与鉴别,必然加大征管成本的支出。2.多数人认为综合课税模式比分类课税模式的税制更为复杂,但实际情况并非这样。上述两种课税模式首先都需确认纳税人各项应税所得,分类课税模式对各类别应税所得分别以比例税率计税,综合课税模式则是将各项应税所得汇总后按累进税率计税。上述两种方法主要区别于税率选择的不同,所以从税收效率角度看,相去不远。3.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兼顾分类计征与综合计征,针对分类项目实行区别定性原则,对综合项目考虑负担能力原则,此外还需尽可能规避分类与综合的交叉重叠而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所以操作上难度的增加也使该种税制更为繁杂,从效率原则上看,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并不占优势。综上,综合课税模式对促进税收公平较其他两种课税模式具绝对优势,对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有较好缓释作用,但各方面的实施条件要求较高。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从效率角度看略微逊色,但与分类课税模式相比在税收公平上是一个大的跃进。

三、我国个税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

可行性探究一个国家个税税制模式选择是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仅从效率与公平角度来比较课税模式的优劣或分析课税模式的适用还不够充分,要分析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是我国的最优选择,还必须结合国家的宏观条件来分析。当前我国已具备实施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宽松的经济环境为税制转换奠定了基础

个人税课税模式转换需要一个过程,还会耗费较大的财物力,甚至还可能有改革的阵痛——短期内税收总额的降低,改革需要有强大的资金后盾。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增加,宽松的经济环境为个税的税制转换奠定了基础。同时,近年来我国持续增长的税收收入也为税制模式转换的配套措施的实施提供了资金支持,诸如税制转换的宣传,税务人员培训以及税收征管条件的完善等皆需配套资金。所以,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充沛的资金支持为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税制转换符合税制改革的政策导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重点工作之一即为尽快完善个税税制和征管措施,逐步建立起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平稳过渡。(三)税收征管水平逐步适应税制改革的需求分类课税模式向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的过渡,需要有日趋完善的征管环境作保障。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中综合征收须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这需要纳税人转变纳税思路,变被动纳税为主动纳税,这对税收征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税收征管方面的实践和探索,以及国外经验的借鉴,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有大幅度的提升;税收服务中介的发展不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也提升了征管水平;纳税知识普及的多样化,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所以,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看,已经能够适应个税税制模式转换的需求。

四、我国现行分类课税模式调节作用分析

目前,我国是采用分类课税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在采用分类课税模式征收个税之初,能够适应当时的国情,其特点源泉抵扣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分类课税模式为收入分配公平,对收入采用分项计税,但该法对现今而言调节作用十分有限。下面运用基尼系数绝对差异对税收再分配的效应进行测量,测试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模型为:TRE=PGC-AGC①以2005—2014年的数据作为样本,采用税收再分解效应模型公式,得出数据见表1。从表1可以知,2005—2014年TRE均大于0,税收对收入再分配发挥了正向的调节作用,但由于TRE的数值较小,表明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微弱,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一)征税范围覆盖不全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采用分类列举法,分为11个项目。该法简便易行,与我国当时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对应税所得范围的认定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也能减少源泉扣缴下税源的流失。但随经济的发展,收入来源渠道的拓展,分类列举法未能囊括所有收入,特别是衍生的各类附加福利与非货币收入。同时部分所得还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有如网站经营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这些所得多为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渠道,导致高收入阶层收入税负不匹配,与税收公平(纵向公平)原则相悖。

(二)差别税率设置不尽公允

税制设计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重大的影响。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皆属劳动所得,二者区别仅是雇佣者和被雇者双方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个税按收入来源项目适用不同税率,同为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设为不同征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征税税率与计税方法,造成二者承担的税负完全不同。如表2所示,相同的应税所得都是10000元,收入水平相同仅来源不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工资薪金所得的2.15倍(1600/7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的67%。可见,相同收入水平,个税纳税人承担差距较大的税负水平,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此外,比例税率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存在盲区。我国个税主要运用累进税率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在分类课税模式下,部分项目采用的比例税率征收个税,这对收入的调节作用有限。工资薪金所得是中低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或转让等资本所得,属高收阶层的来源,劳动所得用累进税率课征,而资本所得这类重点调控对象却采用比例税率,此税率结构设计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作用微弱。

(三)费用扣除标准设计未能贯彻量能负担原则

个税的负税能力标准为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净额,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税收公平。我国个税费用扣除标准采用分项分次定额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办法,操作简便,但也有突出问题。1.未全面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纳税人个体存在差异,生活负担也不尽相同,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纳税人的个人因素,如健康情况等,也没有照顾到纳税人家庭因素,如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赡养老人和儿童的数量等,对于综合负担能力完全不同的纳税人而言确实不符合税法的量能负担原则。2.分项分次扣除标准易引发避税。分项分次扣除方法导致纳税人想方设法运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的方法达到减少纳税所得实现避税。如表3所示,纳税人劳务报酬所得3000元,设计为分1到3次等额发放,1次发放须缴纳个税440元,2次发放为1次发放税负的64%(280/440),3次发放为28%(120/440)。总额相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因发放次数不同,纳税人承担的税金金额也不一样,这势必引发纳税人谋划发放的方式来减少税额,进而违背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3.不同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设置不尽合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从最初的800元调升到当前的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按此标准计算,如收入为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无需纳税,劳务报酬所得则须纳税540元。同属劳动报酬,但因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同,造成较大税负差距,显然有失公平。4.未考虑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及CPI变化。我国各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与相对较低的西部相比,生活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计税时采用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考虑各区域的实际生活成本等因素不够合理。当国内物价上涨时,物价指数(CPI)环比上升时,居民生活成本也提高,而费用扣除标准固定不变,加重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活负担,未能有效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综上,我国分类课税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调节的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

五、我国个税向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转换的措施

目前我国个税税制存在的诸多弊端说明个税分类课税模式已经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但课税模式的转换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我国采用综合课税模式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采用渐进过渡的办法——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即源泉扣缴与纳税人自行申报并行的个税征收方法,既可使分类模式下源泉抵扣减少税源流失的优点充分发挥,又可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自行申报制度实施中得到增强。综合课税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然趋势,通过实施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过渡可以积累经验,为早日施行综合课税模式奠定基础。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五类情形下,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自行申报[14],开启了我国个税“分类计税”和“综合申报”并行的尝试。综合课税模式建立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让高收入阶层等重点监控对象先行自行申报,是综合课税模式的迈进,也是施行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的有益试验。分类课税模式向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的过渡,政府部门应采取多种手段,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才能确保过渡顺利进行。

(一)增强纳税意识

基于税收征管机关和纳税人的所得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以及税收固有的强制无偿的特性,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是个税制度改革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税务征管机关应运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税法、税收政策和各种办税程序、税收知识和个税征收模式转换的必要性等,潜移默化地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让纳税人充分认识到个税征收模式的转换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于国于民大有裨益。

(二)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最为科学合理的个税征管信息系统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建立的。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可先行建立纳税人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收入信息,待条件成熟时再向以家庭为单位过渡。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可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识别号的税务代码制度,并与银行系统账号无缝连接,实现信息共享。该系统的建立可提高税收征管机关税收稽查的效率,遏制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

个人申报制度完善是个人所得税征管顺利进行的基础。在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下,综合计税项目纳税人都须个人自行申报。个人申报制度的落实到位需要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并掌握部分税法知识和纳税申报的方法。因此,应在税务部门等相关网站上设置纳税人个人申报学习专区,或配合运用社区居委会上门解说等方式,把个人申报纳税制度详尽解释说明,教会纳税人申报纳税。还要通过对纳税申报制度的宣传使纳税人明确该自主申报而未申报的惩罚措施,让自主申报意识根深蒂固。

(四)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代扣代缴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主要手段,代扣代缴税金占我国个税税收总额70%以上[12],代扣代缴制度在源泉扣缴和减少税源流失等方面作用重大。但我国目前的代扣代缴制度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包括对高收入阶层和行政机关等高福利单位重点税源监控不足,扣缴执行不严;税源及扣缴信息报告不健全;征扣关系过于商业化;业务指导少,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在向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过渡时,需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其一,健全制度。健全代扣代缴相关制度,如扣缴义务人认证制度,扣缴赔付制度,征管档案保管制度,缴纳税款保证金制度等。其二,强化指导。强化税务部门对代扣代缴业务的检查与指导,建立征扣业务双方的定期联系。其三,建设队伍。加强扣缴义务人队伍建设,通过发放辅导资料、培训班等形式,使其明确代扣代缴责权,掌握代扣代缴范围、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纳税申报等业务知识[13]。

(五)全面实施个人资产实名登记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收入来源渠道愈加多样化,如何完整准确获取纳税人的收入信息,从而减少税源的流失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面临一个重大问题,全面实施个人资产实名登记制度,可服务税务部门实施有效监控。实名登记的资产包括房屋店面产权、银行储蓄存款、车辆产权、证券资金账户以及各类股权等资产。个人资产实名制的全面实施,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还可促进纳税人收入来源合法与合理性的甄别,对加强公职员的廉政建设也有裨益。

(六)提高个人报酬货币化程度

非货币福利与利隐性收入因难用货币计量,也难以监管,这是个税对高收入阶层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不足的原因之一。减少实物分配,尽量避免各类非货币形式补贴的发放,提高个人报酬的货币化程度,尽可能通过银行账户的流转实现个人报酬的发放,如此,才能使税务部门从源头上实现对纳税人收入的全面监管,发挥税收调节收入,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楼继伟.研究提出个税改革方案[EB/OL].(2015-06-29)[2015-09-10].

[2]徐梅春.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思考[J].池州师专学报,2007(2).

[3]杜莉.论个人所得税的二元课税模式[J].税务与经济,2007(5).

[4]杨斌.现实文化与财税制度选择[J].涉外税务,2002(2).

[5]朱建文.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经验及其借鉴[J].税务研究,2008(10).

[6]武辉.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

[7]许志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宏观福利分析[J].管理世界,2013(12).

[8]王志扬.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J].中国财政,2015(8).

[9]黄凤羽.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的制度设想[J].税务研究,2011(3).

[10]刘小川,汪冲.个人所得税公平功能的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08(1).

[11]樊丽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实施条件的比较分析[J].税务研究,2011(9).

[12]蔡秀云.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研析[J].税务研究,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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