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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第1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阶段;理论回顾;前景展望

引言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①概括起来,是个人在购买商业养老保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险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到领取养老金时再缴个税的一种私人养老储蓄计划,其实质是将税收优惠与商业养老保险结合的制度创新,其最早产生于美国,并在美国得到充分发展。1978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新增了第401条K项条款,该条款规定不同类型雇主为雇员建立累积制(DC)养老金账户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该税收优惠政策明确雇主为员工开通的个人养老计划账户在缴费阶段和产生收益阶段不缴税,直到雇员年满59.5岁时,才能从其养老金账户中领取资金,这部分资金作为个人收入需要交税。由于极大的税收优惠激励美国雇主及个人积极加入私人养老计划,短时间内养老计划累积巨大基金,逐渐改变了美国传统养老保障体系,成为社会养老资金的主要来源,这项养老计划也被称为401K计划。税延政策在美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中取得了极大成功,其他欧美国家也采用税延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税收优惠模式、设定不同的优惠税率和最高缴存限额激励不同目标群体自愿加入个人商业储蓄养老计划。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比较晚,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公共养老金支付金额逐年提高,平均替代率60%以上,居民覆盖率达超过80%。但随着我国进入老年化社会,财政养老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养老资金缺口问题逐渐显现,亟须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空间受限,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被寄予希望。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从2018年5月起对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进行试点。试点一年期限过去,成绩差强人意,2019年6月底,共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销售66款产品,累计实现保费收入2亿元,投保人4.52万人。相反,同时期没有税收优惠的养老目标基金试点发展如火如荼,自2018年9月试点开始至2019年9月,已成立养老目标基金55支,募集资金170亿元,投资者达150万元,其募集资金与银行个人储蓄存款相当。

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1940—1960年)。自1875年美国运通公司设立第一支企业年金计划来,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伴随其存在。1935年,美国通过法律确定企业和个人要缴纳社会保障税,对工薪课税。随后美国税法规定雇主为其雇员向税收优惠养老金计划、简易雇员养老金计划、避税年金计划存入的资金不按工薪对待,免缴薪金税。1962年,美国开始允许自我雇用的个人建立个人税收优惠退休账户,即IRA前身。

2.产生阶段(1970—1980年)。1974年,美国颁布《个人退休收入保障法案》,IRA账户基于该法案应运而生,并将税收递延优惠推广至没有养老金账户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纳税者。1978年,美国《国内税收法》以401K条款明确企业加入雇主养老计划适用税延政策,雇主为雇员缴纳企业养老金计划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暂缓缴纳所得税。由于401K计划具有税收平滑和投资免税效应,对美国企业年金发展产生较强推动力,该养老计划在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到80年代末逐步成为仅次于国家养老金的第二大养老基金,居于美国养老体系的次要地位。

3.成熟阶段(1990—2010年)。经过401K计划和IRA计划的高速发展和快速累积,美国养老体系发生结构性变化,并强有力的促进美国资本市场发展,减少了公共养老金财政压力,促进经济复苏。税延政策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为其他国家建立多层次养老体系改革提供成功经验。2005年,德国进行李斯特改革后,根据《老年收入法》确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递延政策。澳大利亚的2007年税法修正案针对雇主,为75岁以下雇员提供的养老金部分、个体户自愿储蓄养老金部分全部抵税。

4.调整阶段(2010年以后)。欧美国家经过多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税延政策适度调整和放宽限制,逐渐适应本国私人养老保险市场。福利国家逐渐认识到私人养老计划应该保障居民福利,需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与率,逐步对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模式做出调整。与传统IRA计划和401K计划不同,罗斯IRA和罗斯401K养老计划实行个人税后收入缴费,即TEE①模式,而澳大利亚个人超级年金采用TTE税收模式。

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理论回顾

1.税收激励论。不考虑代际遗传和税收影响,根据精算平衡原则年金化的财富跨期安排是最合适的,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实际上,商业养老保险市场通常需求不足,除个人非理性决策和财富遗传动机影响因素外,税收负担是主要原因。因此,对个人投资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延期纳税,一方面可以降低个人边际税率,另一方面推迟纳税时间缩短缴税期限,从而减少投资者税收负担激励加入养老计划。

2.公共物品论。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一般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不同,运用商业模式保障个人退出劳动市场后收入损失风险,属于准公共物品。公共养老保险保障参与社会劳动的人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公平。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财富投资计划,个人缴纳养老金越多,其退休时期领取资金越多,体现效率。将公共养老与私人养老结合的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需要政府财政政策支持。

3.福利经济论。在工业社会,高水平社会保障能保障社会问题,促进就业从而提高经济产出,而过高的社会福利加重生产企业负担,挤占储蓄份额,同时滋生懒惰,损失效率,长期不利公共福利增进。养老保障制度要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责任,采用收益确定型或者缴费累积型的公共养老保险通过代际再分配能增加公共福利,具有个人特性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可以通过税收安排提高个人福利水平,进而提高整体福利。

4.风险管理论。随着社会老年化,养老保障需要应对长寿风险和通胀风险。这两类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系统性的长寿风险和通胀风险,二是具有差异性个体保障需求和投资需求。系统性风险需要长期储蓄资金来应对,个人差异风险则需要市场配置来分散。虽然保险计划资金市场运营会带来新的风险,但其相对老年化风险处于从属地位。

5.税收调节论。递延所得税对个人生命周期收入有平滑效应和累积效应。平滑效应可以使边际税率高的收入转向边际税率低的收入,从而节约税收,形成结余收入。累积效应是这部分结余收入随着时间累积会增加收益,滚动累积,形成利得收入。但这两种效应会随着边际税率、参与率及通货膨胀率等外在因素变化,对个人效用产生的影响不确定,因此可以调节个人投资行为。虽然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多层次养老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已成为共识,但是也有学者对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持有不同的观点。一是税延优惠政策不是私人养老金增长的激励因素。有实证研究表明具有税延功能的401K账户不能刺激个人储蓄,认为401K计划对其他形式的养老安排没有替代效应,也有人认为个人储蓄增加是企业匹配缴费形成的而不是延迟纳税激励的。也有人研究缴费前401K账户与缴费后401K账户个人参与率是否有关来说明税延的激励作用,结论不一。二是税延政策具有累退效应,加大贫富差距。David对美国居民参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意愿进行研究,研究表明,能够取得非劳动所得或者收入水平较高的家庭,参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概率更大,而家庭中仅有一个工作劳动力或者有被抚养者时,该家庭参与计划的可能性更小,说明中高收入家庭享受更多税延优惠。三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对宏观经济的作用不明显。蒋丽彤利用戴蒙得模型分析EET模式下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储蓄效应和消费效应,认为税优养老险能否真正影响到国内储蓄并刺激消费,应综合权衡各方面利弊。四是对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机制的研究较少涉及。很少学者对商业保险机构及其他具有长期投资功能的投资机构在管理长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绩效进行研究,也很少探讨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机制。五是对不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税延激励效果作实证研究。吴孝芹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应模型,分析得出边际税率、投资收益率和激励年限均会影响政策激励效果。崔军对试点进行建模测算,指出税收优惠力度较小,激励效果会随着时间而减小。

三、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展望

1.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与公共经济相关。税优政策对401K计划的激励作用是有其特殊背景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滞胀”,传统货币和财政政策难以奏效,为走出困境,里根政府采取大力减税和增加储蓄的宏观调控政策。此时,401K计划及税延政策与此宏观政策方向相同,力度相当,客观上促进401K计划快速发展。而我国储蓄率一直高于西方国家,传统依靠储蓄养老,这给个人税延性养老保险提出较大挑战。

2.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激励有明确的目标人群。法国李斯特改革,以法律形式确定改革目标是保证养老金替代率不变,对补充养老金实行补贴,不影响已参与养老保险人的福利。参与养老金计划的个人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其家庭成员也可以参与该计划并可享受财政补贴,鼓励家庭参与养老计划。澳大利亚对于年龄55~65岁处于半退休的中老年人,可以将提取养老公积金,同时存入养老公积金,享受15%的优惠税率,增加老年人收入。我国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要根据不同目标群体给予相应力度的税收优惠。

3.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需要其他配套政策。401K退休计划在法律上强制要求雇主匹配缴费,澳大利亚对雇主不缴纳超级年金需要缴纳保障税,这些半强制约束雇主加入养老金计划,客观上提高私人参与私人养老计划的积极性。英国将个人养老金写入《社会保障法案》,并明确税收返还政策。我国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除了税前扣除优惠外,没有其他配套政策手段,仅依靠税前扣除鼓励个人进行长期投资,其作用有限。

第2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在由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带来有限保障的同时,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快也在催促第三支柱商业健康、商业养老保险的迅速发展。

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不仅具有税收优惠力度,而且其推行还能够扩大居民消费,降低银行储蓄率。除此而外养老基金规模的大小,也是影响国家长期建设规划完成情况的重要因素,对协调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趋势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现实中却遇到重重阻碍,因此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以及发展现状,为设计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建设性建议,也就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的设想

(一)现状分析

在国务院2014年8月的保险业新“国十条”中就曾经正式提出要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上日程。并且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尽快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同年11月,“十三五”规划中又一次提出要“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消息一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问题再度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话题。

然而虽然国家的相关文件已经相继出台,但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要想落地试点还存在众多具体推行问题。因为这一角色如何定位和具体作用如何都还停留在书面规划中,具体实施也难以推行,实施细节、产品设计、政策细则都尚不健全。因此,改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现状,促进其在全国的早日推行显得迫在眉睫。

(二)文献研究

早在2002年,徐智华等人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体系。2013年,刘慧君以国际的角度对上海养老保险改革的进展进行了研究。同年,陈康济等人分析了上海地区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行的效果。

2010年,钟华欣等人着眼于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深入系统地研究了以下四个方面影响因素,包括政策支持、人寿保险对财政收入的作用、人寿保险对企业的作用以及居民参保意愿与经济能力,由此得出利好的可行性结论。

2012年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根据税收支出模型,和统计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得出居民推迟纳税的情况对政府而言虽然会减少当期收入,但对财政收入总体水平不会造成较大影响,可以说是在政府目前的承受范围之内。

(三)相关理论基础

1.生命周期收入假说。生命周期理论是现代消费理论的基础,这个理论基于生物的生命周期,指出所有消费者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经济水平完全不相同,在青壮年时期,居民正处于工作状态,其经济水平和经济能力自然远远高于其退休后,他们会合理安排自己的收入,因此,他们会在工作时期或者说在其经济能力尚可以的时候购买一些养老保险或其他理财产品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水平。因此,在这一假说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是有极大的社会需求同时也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

2.保险需求理论。保险需求指的是,投保人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自愿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和,它可以代表一位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程度。Inger(2007)研究了影响商业养老保险需求的因素,认为居民自愿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主要与两个因素有关:个人经济收入水平和家庭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他还认为个人所受的教育程度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居民的购买保险意愿。早在1999年,有学者便指出降低税收可以成为激励人们购买养老保险的有效措施。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推行条件的探索

(一)相关支持政策尚需建立健全

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需要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而这些部门在政策层面、协调层面和实施层面的推行细则都尚未协商一致。这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个税递延型保险前期发展的最大障碍。2008年国家确定天津作为首个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城市,对此天津曾经提出一条实施细则为“个人缴纳的用于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如果不超过其工资总额30%的话,即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然而这一优惠细则与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了,所以天津的试点工作最终没有取得成功也是情理之中的。

另外,我国税法中规定:投保人在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但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中是恰好相反的。所以以上这些问题都是阻碍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的现实问题,亟需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利于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在全社会进一步推广的有关规定,促进多元化养老保险体系的早日建成。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涉及的社会公平性问题

1.政策中的“马太效应”。目前来看,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并没有区别参保人群,很可能引起马太效应,使得强者恒强,高收入群体享受的税优力度过高于低收入群体,违背追求社会公平性的初衷,也使得最终受惠面有限,降低了政策实施的意义和价值。

假设甲所在单位为其缴纳每月600元的企业年金,根据目前规定只要不超过工资计税基础的4%就可以税前扣除,乙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企业年金,税延型养老保险若采用与企业年金相同的优惠模式,那么在税延型养老保险计划实施后,他们在计划实施前后可投入养老保险的免税金额如下:

甲:企业年金600+税延型养老保险金600=1200元

同时,为了体现公平,避免收入较高者利用这一账户过度避税。美国IRA账户对每年的缴费额度有上限规定:50岁以下的纳税者每年缴费额度不得超过5000美元。但是50岁以上的纳税人由于积累期较短,所以能享受的优惠额有限可能影响参保积极性。因此对50岁以上,70.5岁以下的参与者,政府允许每年多加1000美元用于购买养老保险。并且,兼顾到不同婚姻状况也可能会造成养老的不同需求,因此IRA计划中不以劳动人员数量而定,而以家庭为单位,只要可以在家庭成员的IRA费用限额之内即可为其他成员设立IRA账户,这样可使每个家庭能够享受同等的优惠额度

IRA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股票、银行存单、债券、共同年金等领域,而账户中资金的领取方式为: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70.5岁之后的下一年的4月1日)开始,凡是加入此计划的人即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分期领取养老金。

(二)经验总结与借鉴

1.立法先行。无论是美国的IRA计划还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促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都是以明确法律法规制度来为其保驾护航。正所谓落实计划,法律先行。利用法律的手段将其缴纳、积累、领取等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形加以规定和明确,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想要顺利推行的必经之路。

2.兼顾基本国情。各国发展在发展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虽然都采用税收优惠的形式,但具体内容都各有不同,需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做出适时调整。我国在建立并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的过程中,既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也需要根据实际国情调整政策的具体规定。

3.注重公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想要顺利推行,公平性问题是不可忽视的一大重点。既需要整体考量处在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成员能否平等的享受这项权利,也需要照顾到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其有效需求能否都给予实现。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扩大了居民储蓄养老的空间。不仅可以使更多人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而且可以有效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负担。所以为了促进这一政策的早日施行,对国内外成功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对其推行的条件进行探索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根据我国学者近些年来的研究总结。以及对福建省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案例的思考,我们可以发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要想顺利推行必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条件:第一是健全的法制基础。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运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才会具有长久的生命力。第二是广泛的参保群体。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会影响保险产品的有效需求,因此为了保证产品推广的效果需要加大宣传。第三是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基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递延政策必然会在短期内带来政府税收收入减少的负面影响,因此其需要先在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进行试点,再有针对性的对政策进行完善。

3.但是这些推行条件的不充分也就造成了政策推行过程的一些阻碍。比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和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相矛盾的地方,员工缴费限额该根据工资比例还是别的标准确定,投保人若选择中途退保或者选择预提其个人账户的款项时该如何具体处理。

(二)对策与建议

1.加强基础法制建设。基于目前推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进程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支持其发展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急需税务部门、财务部门、保险会等统一协调,对于投保人缴费额度上限、收取的保费用途、养老金领取方式等作出规定。具体来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具体细则以及总体框架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统筹,而税收优惠额度的确定还要考虑到福利累退效应。

2.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全民参保。由于我国居民的投保意识整体不强,参保率较低,整体家庭的参保率约为35%,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75%的平均水平来讲明显偏低。这其中原因很多,主要源于对保险行业的可信度存在质疑和误解,没有对保险形成正确的认识。因此,要想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够在全社会广泛推行,提高居民购买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需要通过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来刺激其购买的欲望,扩大产品的收益基础,尽力使产品推出的意义和价值最大化,并且进一步推动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发展。

3.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套IRA模式,提高我国养老金资产的筹资功能并使养老者享受递延纳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具体来说,单位可以代扣代缴员工一定数额的工资用于购买相应的保险品种。同时,企事业单位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上报员工相关投保资料,以保证账户的真实可信。再在员工退休从账户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对其收取相应税率的税款。

4.区别参保人群,提高公平性。一是给予低收入群体直接补贴。由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和未在职的城乡居民,以及在职但收入在3500以下的群体并不能享受到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税收优惠,相反社会中高收入的群体反而能享受比较多的这一政策福利,这样就及其容易产生马太效应。因此,我们可以给予这部分人群一定的补贴额度,鼓励其参加养老保险。

第3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公平与效率 税收优惠政策

一、引言

当前,人口老龄化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我国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比较快的国家之一。据民政部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67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2.5%。预计到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3亿,到203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老龄化高峰。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经过不断实践和探索,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在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实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法。但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着缴费率低,替代率低,“空账”严重等问题。这一切从客观上也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包括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补充型养老保险体系。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 “金融30条”,该意见提出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议题。国务院于2009年4月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概述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定义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income tax-deferred pension)即个人养老金计划,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

(二)个人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

个人养老保险一般面临三个涉税环节:(1)雇员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从应纳税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购买的养老保险在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征收所得税;(3)雇员退休以后,按照保险合同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上述三个环节,个人养老保险金征税模式存在如下组合:(见表1)

表1:个人养老金征税模式及组合

(三)各种征税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般情况而言,表中的极端模式是不会被任何一个国家所采纳的。因为EEE过于偏向于纳税人的利益,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严重的影响,而TTT模式又过于侧重税收的利益,从而使个人购买个人养老金计划丧失了积极性。

从对国家发展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激励效果来看,延迟纳税模式的激励效用超过了非延迟纳税。因为在这一模式下,第一环节是免税的,这样就很容易诱导个人参与养老金计划的积极性,实践证明,现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也都选择了延迟纳税模式。

由于延迟纳税有三种模式,即EET,ETE和ETT,下面主要就这三种模式所产生的不同经济效应进行分析。

1.从税收优惠角度来看,EET要高于其他两种组合。EET模式是对员工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进行征税。实际上,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而且一般情况下员工在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要比在职的大部分时间要少,从而使他们在领取养老金时所适用的边际税率要比缴费阶段来的低。

2.从财政压力角度来看,表面上看ETT对财政压力来的最小,毕竟它是双层征税,但在某些情况下倒也不见得。就我国而言,如果对投资收益环节征税,由于我国在现行情况下难以掌握个人确切的投资收益信息,增加了这一环节征收的成本,冲抵了所获得的财政收入,而且投资收益本身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对于员工来说,政府对投资收益收税,也会打击他们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政府也丧失了保险业营业收入所带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总的看来,采用EET模式对政府的财政压力是最小的。

上述的比较说明,EET组合不失为延迟纳税模式的最优选择。下面通过一张表格(见表2),比较EET,TEE,TTE,ETT这四种养老金征税模式在相同的条件下,最后的养老金净收入,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EET模式对员工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吸引力。

表2:四种养老金模式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注:假设个税率25%,投资年收益率10%,投资期限为5年,不考虑通货膨胀

三、基于美国个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

在实施延税型个人养老保险的国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401K计划。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不超过25%),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401K计划它的税收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享有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的401K计划它所采用的模式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过的最优模型EET,仅在个人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对所领取的养老金征收所得税。

(二)每期投资的扣除限额。由于税收的优惠政策,所以高收入职员比低收入职员更愿意将更多的收入存入个人养老金账户来避税。因此,美国政府为了避免当期政府税收大量流失,在401K计划中,对员工采取定额限制,员工最多可存入15000美元,超过50岁者可存入20000美元,同时规定最高免税额不能超过工资的25%。

(三)资金的稳定及使用时间上的限制。个人退休账户内的资金是为了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通常资金一旦存入了账户就不能再作他用,包括投保金额和在此期间获得的收益将一直保存到员工退休时才能支取出来,如若有提前支取的需要,则必须缴纳10%的惩罚税。

从美国的个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来看,有几点经验是值得我们国家学习的:

1.政策出台前必须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从美国对于个人养老保险投资的扣除限额中可以看出,这一额度肯定是得到了美国税务部门的支持的,并且在他们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2.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必须体现激励性和公平性。一方面,如果扣除的额度太低,就会打击员工参与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如果扣除的额度太高,就会产生不公平,使高收入者能更大限度的合理避税,从而导致贫富差距的加大。

3.严格的监督是个人养老保险发展的保障。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监控个人养老金账户内的资金状况,使这一部分资金能处于稳定的状态之中。

四、未来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当前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属于非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购买的养老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同时在领取养老金时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面的研究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EET模型,所以这一模式也是未来我国发展个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必然选择。但对于延税模式的具体做法,目前世界上的主流做法主要有三种,下面就我个人的理解来加以阐述。

方法一,全额扣除法,把个人收入中用来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这个方法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最大限度调动老百姓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解决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所存在的养老金替代率低问题;同时,随着未来养老问题的解决,当前我国面临最大的经济问题即如何拉大内需也会迎刃而解。

从政府的财政压力角度上来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剖析。一方面,由于允许员工将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收入予以税前扣除,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数额会减少,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这是它的负效用;另一方面,由于调动了老百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使保险业的营业收入大幅度增加,营业税的增加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替代个人所得税所带来的损失。

方法二,限额扣除法,这一方法的参照模型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采取比例限制(规定缴费占工资的最高比例),也可以采取定额限制(直接规定允许免税的最高缴费额),也可以采用两者的混合限制。

这一方法从激励效应上看,它没有第一种方法来的那么好;从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压力方面,比第一种来的更加的温和和富有弹性;当然第二种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考虑了收入在分配的公平性,避免了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至于对于具体的抵扣限额,我们既可以参照与个人所得税一样的方法即全国统一标准,也可以让国家给一个扣除额的上限和下限,让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维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以及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扣除额。这一方法的好处在于避免了“一刀切”问题,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差异。

方法三,延期缴库法。这是一种保守的做法,缴费的时候暂不缴纳所得税,但是先确定未来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再补缴。这一做法仅仅是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发生了改变,没有改变纳税义务。但是这一做法存在的一定的问题,它会降低未来养老金的实际替代率,从而违背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

综合上面三种模式,限额扣除法相对而言是最为妥当的,它一方面考虑了这一方法对老百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积极性方面的调动;另一方面它也考虑了我国财政收入压力方面的问题,而且限额扣除法能够适应我国目前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避免给予收入过高者过度的税收优惠,从而扩大收入差距。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剧,以及社会对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为我国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模式,上海即将作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城市就说明了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一旦实行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首先如何解决我们税收体制和保险体制存在的监管问题,从而保障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这部分资金的问题和安全;其次,分类所得税制如何调和的问题,我们是对用工资薪金所得用来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部分允许扣除还是对其他收入所得都允许扣除;还有既然政策制定上要考虑到公平性问题,那政府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保障本来就够不到个税起征点的那部分人的利益,他们未来的社会保障如何去解决,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的政府去解决的。本文只是曾基本层面上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作了初步的分析,并对该制度的具体选择进行了解释,希望能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早日出台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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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巍峰(1988.3―)男,浙江宁波人,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国民经济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体制与政策研究.

第4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税收递延

2018 年6 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等地启动。作为唯一省级试点地区,本文通过对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开展情况的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探索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突破口和着力点,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路径。

一、我国老龄化社会及养老保险体系现状

(一)人口老龄化现状。目前,国际社会通常以“一个国家或地区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以上,或者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以上”作为判断人口老龄化的主要标准,我国自2000 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9 年末,我国60 岁及以上人口近2.54 亿人,占总人口的18.1 %;其中,65 周岁及以上人口约1.6 亿人,占总人口的12.6%。同时,我国老年人抚养系数近年来持续攀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 年末该数据达到19.6%,较2009 年增加8 个百分点。同期全国就业人员7.7 亿人,如果把60 周岁及以上的近2.5 亿人作为退休人员测算,这意味着每3 个人工作才能养活1 个老人。对于目前421 或422 家庭模式下的中青年一代,一对夫妇可能需要承担4 个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将面临巨大挑战。(二)养老保险体系现状。经过20 多年的发展,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基本养老金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二是职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三是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包括商业养老保险以及正在试点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等)。根据麦肯锡咨询2019 年5 月的研究数据,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目前养老金体系的主要支撑,占比逾七成,存量资产约4.4 万亿元;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存量资产约1.6 万亿元,占比近三成;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则刚刚起步,占比较小。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为满足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我国亟须发挥第三支柱作用,以对第一、二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形成有益补充。但目前,社会公众对于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的认知和行动不足,个人养老意识尚未被完全唤醒,缺乏养老规划及资金积累。同时,由于缺乏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投资者购买养老产品后的行为容易受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个人养老保障在投资能力、风险规避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二、福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2019 年初,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将第三支柱定义为“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即政府通过财政税收政策调节,鼓励个人建立养老专项账户并缴费,通过购买相关养老金融产品逐步建立养老第三支柱,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其典型代表就是从2018 年开始试点的税延养老保险业务。(一)试点总体特征。一是市场集中程度高。部分大公司和专业养老险公司由于介入较早、准备充分、上下联动,加之养老保险销售团队较为成熟,具备较强的先发优势和持续后劲,成为市场销售主力。二是确定收益产品受青睐。在4 类产品中,收益确定型产品(A款)和收益保底型产品(B1 款)契合投保人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养老保障心态。据统计,A款和B1 款产品销售量占比分别为43%、41.5%。三是中青年群体成为购买主力。截至2020 年4 月末,福建省投保税延养老保险人群中,年龄段主要集中在26 ~40 岁,占比逾六成。(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消费者主动投保意愿不强。一是政策优惠力度有限,延税效果不明显。当前政策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 元孰低确定应纳税所得扣除额度标准,优惠力度不大,对高收入群体缺乏吸引力,而低收入群体本就无须缴纳个税。二是与其他保险产品及理财方式比较优势较弱。与其他年金保险产品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在领取阶段,需要同时对缴费部分和投资收益部分征收7.5%的个税,不仅排除了一部分月收入偏低但对养老保障有迫切需求的人群投保,而且削弱了税延养老产品的可期待收益。同时,在投保后较长的缴费期间,个税政策变动的可能性较大,领取期征收7.5%的固定税率无法灵活应对,很有可能发生个税政策调整导致断缴或投诉等问题。三是抵税流程较为复杂影响投保积极性。消费者购买税延产品需要先去中保信平台注册激活,在保险公司投保成功后,每个月登录中银保信平台打印扣税凭证,再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抵税。过于繁琐的流程使得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而已投保的消费者中,有部分人因为忘记下载抵税凭证导致当月无法抵税,而次月又无法补抵税,加之抵税额也不高,在尝试投保几个月后就放弃续缴。2.保险公司销售推广力度不足。一是专业人才不足。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主要在团险渠道销售税延养老产品,专业人才储备有待进一步充实。二是销售费用缺乏优势。由于产品费用率与个险渠道其他保险产品相比差距较大,致使一线销售人员缺乏推广的积极性。三是渠道拓展较为谨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销售不仅需要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讲解介绍,还需要与消费者所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抵扣税流程和操作,整体流程繁琐。因此,传统销售渠道若想推广相关产品均需进行业务模式和流程改造,这也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对渠道拓展持谨慎态度。3.个税政策调整已产生挤出效应。“税优不优”是目前税优养老保险最突出的问题。现行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是基于2018 年之前个税征收政策制定的,而2018 年10 月1 日、2019 年1 月1 日个税政策调整后,税延优惠政策并没有作相应调整,导致适宜购买群体大幅减少。同时,此前已购买税延产品的中低收入群体,在税改后,由于新适用的税率可能低于领取期所适用的7.5%税档,形成“倒挂”现象,容易带来断缴压力和未来投诉风险。税改后,税延产品新单已大幅缩水,基本靠续期业务维系。

三、税延型养老模式的中西差异

从1974 年美国政府率先探索建立个人退休养老计划以来,加拿大、德国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通过采取税收优惠鼓励居民提前构建养老计划,以便为退休后的养老收入提供新的来源,以切实缓解政府的压力。与发达国家成熟模式相比,我国在构建税延型养老保险计划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差异:(一)缴费和领取方式差异。美国IRA、加拿大RRSPs计划缴费额,随着时间及通货膨胀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因通货膨胀而导致的养老金贬值问题,切实保证购买者的退休生活水平;IRA在领取上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可以提前领取,但需缴纳高额税率及罚金;RRSPs建立人性化领取方式,在学习、购房、账户终止时可以进行领取,前两者领取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了客户资金的自由性。与之对应,一方面,我国税延养老产品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 元孰低,来确定应纳税所得扣除额度标准,这种税收递延额度对于高收入者的整体税负而言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我国税延产品领取阶段税率较高,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按照7.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投保人而言节税效果非常有限,甚至对于购买时收入不高的客户可能发生“税率倒挂”,且不能中途退保,无法满足客户对资金自由性的要求。(二)账户管理制度差异。在美国IRA计划中,员工根据自身条件拟定缴纳额度,企业也按照一定比例存入同一账户,而当雇员退休时,可以采取的领取方式多样,包括:转为存款、分期领取、一次性领取等多种方式;而在我国目前推行的税延养老产品中,全部由个人缴交,且退休领取不得少于15 年,参保人仅在合同约定和重大疾病、死亡、残疾三种特殊情况下,才能在年满60 周岁前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一次性领取产品账户价值,在产品设定方面不够灵活且可能脱离实际需求。(三)投资工具品种差异。美国IRA在资金管理方面有多种形式,一般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和代管,通过多年的实施,共同基金投资占比较高;加拿大RRSPs的投资管理,则由投资人自行选择具有认定资质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由投保人自主选择自己养老金的投资方式,通过对风险高、中、低三种投资方案的选择与组合,匹配相应的风险与回报。而目前我国试点期间,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税延养老产品账目选择相对单一,虽然区分为A款、B1 款、B2 款、C款,但投资策略差异不大,客户选择空间有限。

四、相关政策建议

作为全球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我国只有尽快形成并建立规模化的养老储备资金,才能有效弥补第一支柱替代率缺口和第二支柱覆盖率短板,为我国最终建立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奠定基础。(一)优化制度设计,加大政策优惠力度。一要允许灵活支取。针对实务中可能出现投保人因各种意外因素而急需一次性领取产品账户价值的情形,为减轻投保人的顾虑,建议规定允许补税后领取的几种情形及领取方式。二要调高费用上限。目前一般的个人寿险期缴保单直接佣金率限高为5%,而税延养老产品费用率(初始费用率加管理费率)限高为2%,落差较为悬殊,不利于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建议适当调整产品初始费用率。三是完善优惠政策。建议以个人养老账户为基础,通过调节财政和税收政策予以支持,可考虑将个人养老金纳入个税专项或专项附加扣除,但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只能选择后端征税模式。在缴费阶段,建议采取定额缴费方式,并确定合理的税收优惠额度,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群探索直接财政补贴机制。在领取阶段,建议取消领取期固定征税7.5%的规定,根据投保人缴费期适用税档采取更加灵活的延税征收标准,真正让低收入群体也能享受税收激励。(二)建立个人账户,提升个人认可度。引入和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作为个人自愿建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载体之一,推动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覆盖,引导居民将储蓄部分转化为个人养老账户资金,持续充实国民养老保障储备。此外,在构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制度的同时,应注重开放个人选择权,将不同风险偏好的居民加以分类,投资管理机构据此制定匹配各类风险偏好的投资产品,以满足不同人群的投资需求,切实保障投资选择与风险承担主体的一致性,从而调动居民的参与热情与认可度,进一步扩大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三)允许税前列支,提高企业参与度。目前,税延养老产品从企业角度出发是没有实质驱动力的,因此建议考虑给予企业一定的政策优惠以推动该业务的发展。如,当前企业为员工缴交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非标准企业年金)不享受税前列支抵扣政策优惠,可考虑允许企业进行部分缴交并给予税前列支,以调动企业组织参与该产品推广的积极性。(四)加强教育宣传引导,增强社会认知度。税延养老产品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必须通过多渠道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一要推动党媒、党刊等官方媒体的集中宣传,明确表明政府支持第三支柱建设的态度,提高其公信力。二要加强财税、人社、老龄委等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通过加大对各级地方政府的指导和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地方政府对税延养老、第三支柱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真正形成上下互动的良性局面。三要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网点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推介会、座谈会、论坛等方式,提升社会各界对养老第三支柱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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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阳.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问题分析[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 ,(9 ).

第5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福利效应;跨期税率差异;税收收入

中图分类号:F241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10008506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在总结欧债危机的教训时,学者们发现债务危机的背后潜藏着养老金危机[1],失衡的养老保险制度所累积的巨额财政赤字是危机爆发的“隐性诱因”和“直接推手”[2]。相较于南欧诸国,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更不均衡。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承受着全社会的养老压力,资金缺口巨大;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规模太小,尚起不到支柱的作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最为落后,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支柱[3]。由于三个支柱发展失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逐渐形成了对公共财政的依赖[4]。近十年来,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累计已超过一万多亿元,迄今尚无可行的退出办法。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预测,到2025年我国养老金缺口将达到6万亿元。据世界银行估算,如果不改变目前的制度与模式,到2075年,我国养老金缺口可能达到915万亿元。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报告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空账金额已于2011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222万亿元。巨大的资金缺口使第一支柱的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转”,统账结合的制度目标无法实现。

我国高度依赖第一支柱的养老模式不仅带来了巨额的资金缺口,还逐年压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1999年我国公共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6918%,此后逐年下降,一直降到2011年的4290%,已低于国际警戒线[5]。除养老保险外,退休人员很少有其它的收入来源,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过低,使部分老人退休前后的生活水平差距过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基本养老保险所保的“基本”跟不上物价的上涨速度,仅靠基本养老保险已很难维持中高收入者所期待的退休生活水平。为保证退休生活品质,中高收入者有建立第二、三支柱的积极性,有承担自我养老责任的主观要求。

养老压力高度集中于第一支柱弱化了企业和个人的养老责任,既抑制了第二、三支柱的发展,又强化了制度的福利刚性。一方面,民众逐渐形成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缺乏建立企业年金,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第二、三支柱发育不充分,无法分担第一支柱的养老压力,使第一支柱的资金缺口只能放大,无法缩小,替代率只能下降,无法上升。由此形成了第一支柱与第二、三支柱互相抑制的发展悖论,陷入了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都无法改善的困境。在福利刚性的约束下,越失衡的养老保险制度越难调整。养老压力过度集中,对第一支柱的高度依赖削弱了整个社会的改革承受能力,提高了公众的改革敏感性,放大了改革的阻力,小幅度的改革都可能酿成全局性的动荡,巨大的成本使必要的改革难以进行,清华大学“延迟到65岁领取养老金”的改革建议所引发的激烈争议凸显了改革的困难。

全球养老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各支柱均衡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既能提供有效的保障,又具有较强的可调整性与可持续性。因而自世界银行提出三大支柱理论后,各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尤其是个人养老保险便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与国际趋势相反,由于缺乏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在全社会的养老保险总资产中,基本养老保险占8950%,企业年金占1050%,个人养老保险几乎为零。随着人口的快速老龄化,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急需加快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以合理划分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养老责任,构建三支柱均衡发展的养老保障体系。正是因为认识到了开展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我国准备在上海市等地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国务院先后于2008年和2009年颁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明确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适时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但正当上海市准备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时,国家税务总局先是叫停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税前列支试点,随后在其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 号)中明确表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一时间使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前景变得十分黯淡。

本文试图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政府、个人等主体在个税递延中的成本与收益,力图找到问题的症结并给出应对策略。

二、征税模式与研究假设

1我国现行的个人养老保险征税模式

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养老保险实施的是非递延的征税模式[6]。一是保费缴纳阶段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养老保险费并不在税前扣除的范围之内。因此,目前我国个人养老保险投保人在缴纳保费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只能以税后收入缴纳保费。二是投资收益阶段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从该法律条文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的系列文件中,对投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所取得的投资收益都明确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个人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实际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7]。三是保险金领取阶段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尽管“保险赔款”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业务,但基于历史沿革,人寿保险中的保险金也“免纳个人所得税”[8]。

2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

政府可以在养老保险运行的三个环节上征税:缴费时、取得投资收益时及领取保险金时[9]。根据这三个环节,如果用T(Taxed)表示征税,用E(Exempted)表示免税,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可以用8种字母组合来表示:EEE、TEE、ETE、EET、ETT、TET、TTE和TTT。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个人养老保险实行个税递延的EET征税模式,即缴纳保费、获得投资收益时免税,领取保险金时征税。

我国现行个人养老保险征税模式为非递延的TEE模式,即保费不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资本利得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0]。我国欲在上海等地试行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就是要将现行的TEE征税模式转变为国际通行的EET征税模式,这一转换必然会对相关主体的福利带来冲击。

3研究假设

为分析方便,现对全如下假设。假设现年x岁的投保人,每月将自己工资w的一定比例π1(递延比例)的保险费投保个人养老保险,即每月缴纳保险费π1w,(π1w≤lim,lim为递延限额),工资年增长率为g,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月缴保费π1w(1+g)k,连续缴纳(60-x)年,k=0,1,2,3,…,59-x;领取保险金的年限为k2,(k2=0,1,2,…,-59),为极限年龄,工资替代率为π2。缴纳保险费时该投保人的所得税税率为t1,市场利率与个人年金投资收益率均为r,退休领取保险金时该投保人的税率为t2,退休后的税率低于工作时的税率,即t2

三、个人养老保险征税模式转换的福利冲击

1征税模式转换与投保人福利变化

如果保险费缴纳发生在各期期初,则在TEE模式下,退休时此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累积额为:

VTEE=12π1w(1-t1)∑59-xk=0(1+g)k(1+r)60-x-k(1)

在EET模式下,退休时此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累积额为:

VEET=12π1w(1-t2)∑59-xk=0(1+g)k(1+r)60-x-k(2)

由TEE模式转为EET模式,此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累积额将出现一个差额,其福利水平将因税收模式转换而增加:

W=VEET-VTEE

=12π1w(t1-t2)∑59-xk=0(1+g)k(1+r)60-x-k(3)

由于t2

W=VTEE-VEET

=12π1w(1-t1)∑59-xk=0(1+g)k(1+r)-k

-12π1w(1-t2)∑59-xk=0(1+g)k(1+r)-k

=12π1w(t1-t2)∑59-xk=0(1+g)k(1+r)-k

=12π1w(t1-t2)∑59-xk=01+g1+rk(4)

如式(3)所示,在保费缴纳期间,政府每月将相当于(t1-t2)倍保险费的税款(t1-t2)[π1w(1+g)k]让渡给了投保人,作为对其投保个人养老保险的奖赏,相当于国家给予的“隐形补助金”。W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递延税款,投保人拥有了政府每年本可征收的金额为12π1w(1+g)kt1的税款,这些税款的最终累积额为12π1wt1∑59-xk=0(1+g)k(1+r)60-x-k。二是跨期税率变化的税负减轻效应,领取保险金时,政府又给予低税率的优惠,按税率t2而非t1征税。

综合式(3)和式(4),征税模式由TEE转换为EET,给投保人带来的福利增量主要来自即期税率降低、资本利得免税和跨期税率差异三个方面。一是即期税率降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越高[11]。个税递延允许保费税前列支,投保人的应税收入会相应减少,适用税率随之降低,获得即期税收优惠。值得强调的是,W并非投保人因征税模式转换而获得的全部福利增量,因为式(3)和式(4)并没有反映出即期税率降低的收益。二是资本利得免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投资收益免税,为投保人带来了免税的超额资本利得。三是跨期税率差异。由于投保人不同人生阶段的收入水平不同,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通常相对于工作时,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较低,在现行税制下领取养老金阶段的边际税率比缴费阶段低,退休后较低的收入将适用较低的税率,递延纳税给投保人带来了跨期低税率的优惠。

可见,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给投保人带来较大的税收优惠,改善其福利水平。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实施个税递延相当于为投保人开辟了一个合法的免税账户,投保人可以将一部分应税收入转至其中,获得即期低税率的优惠,同时还获得了一份投资收益免税的理财产品,一份能提高退休后生活水平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享受不同生命阶段税率差异带来的福利改善。

2征税模式转换与政府福利变化

由于存在税收优惠,国家放弃了对部分应税个人收入的征税权,较之TEE模式,EET模式会造成政府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但从长期看,这种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会因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降低公共财政未来所需的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而得到补偿。反之,在TEE模式下,政府通过在缴费阶段征税会增加当期的税收收入,但会抑制公众投保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阻碍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提高国家未来所需的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支出。简而言之,TEE模式有利于增加即期税收收入,不利于减缓长期养老危机。该模式拥有了即期收入,但把问题留给了未来,EET模式则刚好相反。这样,只有既分析即期税收收入变化,又考虑未来公共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支出的变化,才能正确评估政府的福利变化。

根据精算平衡原则,在实施个税递延的条件下,退休时投保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累积额等于其未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精算现值,考虑替代率和税率,有:

12π1w∑59-xk1=0[(1+g)k1(1+r)60-x-k1]=12π2w

∑-59k2=0[(1+g)60-x+k2(1+r)-k2×k2P60](5)

其中,k2P60为生存率,即现年60岁的人再活k2年的概率。如果将式(5)用投保时的现值,而非退休时的现值表示,则有:

12π1w∑59-xk1=01+g1+rk1=12π2w∑-59k2=0[1+g1+r60-x+k2

×k2P60](6)

由于个税递延,政府在投保人缴费阶段所放弃的税收收入的现值为:

TTEE=12π1w∑59-xk1=0[(1+g)k1(1+r)-k1]×t1

=12π1wt1∑59-xk1=01+g1+rk1 (7)

对保险金征税,政府在投保人领取保险金阶段所获得的税收收入的现值为:

TEET=12π2w∑-59k2=0[(1+g)60-x+k2(1+r)-(60-x+k2)

×k2P60]×t2

=12π2wt2∑-59k2=0[1+g1+r60-x+k2×k2P60] (8)

由于个税递延,政府所减少的税收收入的现值为:

Wg1=TTEE-TEET

=12π1w∑59-xk1=0[(1+g)k1(1+r)-k1]×t1-

12π2w∑-59k2=0[(1+g)60-x+k2(1+r)-(60-x+k2)×

k2P60]×t2

=12π1wt1∑59-xk1=01+g1+rk1-12π2wt2

∑-59k2=0[1+g1+r60-x+k2×k2P60](9)

式(9)表明,由于贴现期不同、税率差异等原因,政府实施个税递延将带来净税收收入损失,给当期政府带来税收压力[12]。与投保人的福利增加相对应,政府税收收入减少也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保费税前扣除的即期减税和远期延税。在投保人缴纳保费期间,政府每年放弃了本可征收的金额为12π1w(1+g)kt1的税款,截至投保人退休时政府共将金额为12π1w(1+g)kt1的税款让渡或“隐性补贴”给了投保人。允许保费税前扣除还会降低投保人的应税收入,使其获得即期低税率的优惠。个税递延的优惠对象主要是中高收入者,而中高收入者正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课征对象,原本面临着较高的税率,给予他们递延优惠,本质上是国家放弃征收这些有负税能力的人应缴纳的一部分租税,必然减少即期税收收入。二是远期税收收入小于即期税收损失。由于累进税率制,投保人退休后的收入一般低于工作时的收入,适用税率也较低。个税递延在降低中高收入者即期税率的同时,又给他们带来了远期低税率的优惠。因此,EET模式下政府未来税收的现值可能远低于即期税收损失,即前期免税的税收收入损失无法通过远期征税的方式弥补。三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减少。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就是要用即期财政收入的减少来减轻远期居民养老的财政负担,减少未来公共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即用今天较小的收入减少换取未来较大的支出增加。

可见,实施个税递延会造成当期税收收入的减少,恶化政府的福利水平,EET模式下的前期免税损失无法通过远期征税的方式弥补,但通过个税递延促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最终会降低未来公共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支出,个税递延具有长期财政稳定效应,能改善政府的远期福利水平。

四、保障效率提升与社会福利改善

政府因个税递延所遭受的税收收入损失可以通过未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降低间接获得补偿。但这种补偿能否覆盖全部损失呢?换言之,如果政府不通过个税递延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仍由第一支柱承担π2比例的工资替代率,长期内政府需要对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的补贴支出是否会大于实施个税递延所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呢?换言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能否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整体效率,能否改善全社会的福利呢?我国拟在上海市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力图达到10%的工资替代率。如果由个人养老保险而不是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来承担这10%的替代率,所带来的隐性税收收入增加效应大于其税收收入减少效应,国家就应该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反之,则不应该实施。这就需要分析个人养老保险征税模式转换,替代率转移能否在长期内给政府带来正的税收收益,进而改善全社会的福利。

如果不实施个税递延,仍由第一支柱承担本该由个人养老保险承担的工资替代率π2,此时政府的税收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个人养老保险保费的所得税Tpp(Tax of Private Pension)和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税(或保险费)Tpr(Tax of Payroll)。无个税递延优惠,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均为税后收入,则现年x岁的人退休前累积为其个人养老保险保费所缴纳的所得税的现值Tpp为:

Tpp=12π1wt1∑59-xk1=01+g1+rk1(10)

政府还会对全部工薪收入征收工薪税,即社保税(或社保费),假设税率为τ,则现年x岁的人退休前累积缴纳社保税的现值Tpr为:

Tpr=12wτ∑59-xk1=01+g1+rk1 (11)

当然,即使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府仍会征收工薪税,但如果已经实施个税递延,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会下降,工薪税的税率也会相应降低。

由第一支柱承担π2的工资替代率,政府未来养老支出的现值为:

Debt=12π2w∑-59k2=0[1+g1+r60-x+k2×k2P60]

=12π1w∑59-xk1=01+g1+rk1(12)

由基本养老保险来承担π2的工资替代率,政府长期损失的现值为:

Wg2=Debt-(Tpp+Tpr)

=12π2w∑-59k2=0[1+g1+r60-x+k2×k2P60]-[12π1wt1 ∑59-xk1=01+g1+rk1+12wτ∑59-xk1=01+g1+rk1]

=12π2w∑-59k2=0[1+g1+r60-x+k2×k2P60]

-[12w(π1t1+τ)∑59-xk1=01+g1+rk1]

=12π1w∑59-xk1=01+g1+rk1-[12w(π1t1+τ)

∑59-xk1=01+g1+rk1]

=12w[π1-(π1t1+τ)]∑59-xk1=01+g1+rk1(13)

这样,如果Wg1

由式(12)可知,为使第一支柱能承担起π2的工资替代率,社保税的现值必须大于或等于养老金的现值 12π2w∑-59k2=0[1+g1+r60-x+k2×k2P60],即其税收现值12w(π1t1+τ)∑59-xk1=01+g1+rk1必须大于或等于12π1w∑59-xk1=01+g1+rk1,因此,π1-(π1t1+τ)≤0,即(π1t1+τ)≥π1。事实上,这里的π1t1是政府不实施个税递延时所避免的税收损失,在只能用税后收入缴纳保费的条件下,它在政府征收所得税时即已被征收,而所得税并不属于社会保障税。因此,有τ≥π1成立,即为使第一支柱能承担起π2的工资替代率,政府为其配置的资源必须大于π1比例的工资,政府必须按高于递延比例π1的税率来征税。换言之,如果第一支柱要支撑起π2比例的工资替代率,就必须提高社保税税率,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此时政府应实施个税递延,让第三支柱承担π2比例的工资替代率更有效率,更能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五、结论与建议

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趋严峻,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不可持续的巨大威胁,需要借鉴国际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用个税递延优惠激励人们投保个人养老保险,促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降低第一支柱的压力,提高全社会的保障水平,完善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13]。实施个税递延优惠,给予投保人以“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将增进投保人的福利,激励其积极投保个人养老保险,但会降低即期税收收入,给政府税收带来压力。

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投保人工作时与退休后的税率有很大的差别。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质上是国家给予人们投保养老保险的一种政策激励[14]。通过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高收入者既可以获得即期低税率的优惠,又可以获得远期税率差异的收益,改善其福利水平。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降低税负的方式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激励个人为自己投保补充养老保险,主动承担养老责任。藉此降低全社会对第一支柱的依赖程度,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提供空间,最终完善我国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实施个税递延,实质上是国家对负有纳税义务且有纳税能力的中高收入者的一部分应税收入放弃了征税权,相当于国家给予投保人一种“隐性补贴”,一种“税式支出”,必然会减少当期的财政收入,恶化其当期福利水平。

由于任期制的约束,这种税收收入的减少,实质上是当期政府将本可由其支配的资源,让渡给未来的政府,即用当期的税收收入来部分地解决未来的居民养老问题,用当期福利水平的恶化换取未来福利水平的改善。在政绩考评体系僵化、远期绩效无法折现的条件下,实施个税递延不利于当期政府的政绩最大化。从长期看,个税递延保费税前扣除前期免税的损失也无法通过保险金纳税的远期征税来弥补。因此,当期政府缺乏实施这一制度的激励,甚至可能成为制度推行的障碍。但国家实施个税递延政策是要通过即期较小的税收收入减少,换取未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支出较大的增加。因此,在任期制政府条件下,只有国家制定和执行老龄社会发展战略,通过立法促使政府放弃部分当前利益,才能保证我国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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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2014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被称为保险业的新“国十条”。保险业“新国十条”中,着重强调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其中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使得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焦点。近些年来,国家在探索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中并不顺利,先后在天津、上海两地的试点工作也因一些难点而陷入僵局。

在2008年,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了国内首个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但是因为在试点过程中没有对应的税务法规支撑,以及个税优惠比例过高等问题,使其试点工作最终被国家税务总局叫停。而后,预计2015年在上海启动的第二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也未在预计的时间表内开展工作。

我国着力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质上想通过税收递延优惠的方式引导民众自主安排个人养老问题,减轻现阶段我国老龄化带来的越来越加深的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但现试点工作进行的不顺利也暴露出了诸多制度上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因此,在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对国外相应成熟的模式进行研究和分析,借鉴有关税制法制经验。

二、国外经验

(一)美国个人储蓄型养老计划

美国私人养老计划包括适合大型营利性企业的401k计划、适用于小型私人企业的简化雇员养老金计划(SEPs)、服务个体户或私营劳动者的税收合格退休计划(Keogh)、智齿个人独立开展的个人退休计划(IRAs)等多种养老金计划,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和调整,笔者在文章中主要讨论IRAs计划。IRAs是指为个人建立个人养老账户,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个人参与个人储蓄型养老计划,为没有参与企业养老计划的自雇员或自营劳动者提供安排其养老保险的机会,但对于一些参与其他养老金计划或者收入超过一定水平的人来说,其缴费没有税收优惠。为了体现不同群体的公平性,美国政府对年龄、结婚等条件进行了缴费方面的规定。50岁以上人群每年限额可比50岁以下人群多1000美元。对于婚姻状况不同的人来说,美国政府也设计了不同的缴费模式,不以劳动人员数量而定,而以家庭为单位,只要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IRA费用即可,可使每个家庭能够享受同等的优惠额度。IRA账户在养老金领取的方式上也有所规定:1、若在59.5岁前提取需缴纳10%的罚款,但是若用在补偿医疗费用、失去工作能力、缴纳高等教育费用或第一次购房等特殊情况时可免除罚款2、若在70.5岁时必须领取IRA账户养老金,有最低领取要求。

(二)德国个人储蓄年金税收政策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与行业共同举办的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年金组成。德国在全国推行“里斯特”改革法案,投保人有两种优惠方式选择,一是直接获得一定限额的免税额度,另一是获得政府的直接补贴。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来说,免税方式相对更有利,但对于一些低收入者而言,免税额度并不会对整体生活效益产生过多正效益,反而直接补贴则更划算。通过投保人自由选择自身最适合的优惠模式,减少了运作成本,可以最大程度发挥其在养老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在试点及推广的过程中应注意一些问题:

1.立法先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需要事先确定保障对象、优惠模式及投保账户等有关问题,并且如何和怎样确定优惠额度是其中的难点和重点,不仅要考虑到税收优惠对政府税收收入的影响还要兼顾替代水平和福利累退效应。并且,我国采取分类税制,且尚未建立个人收入信息平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相抵触,同时如养老金领取时设计的领取年龄、领取条件、投保人提前退保或提前支取、领取期间死亡等情况,都需要在事先进行考量,保监会要与税务部门协调统一税收优惠额度,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列入我国税法之中,同时保监会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缴费方式、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资金监管、养老金领取方式作出规定,达到均衡最优点,落实在法律法规上。

2.区别对待不同参保人群,减少马太效应。为了体现不同群体的公平性,美国政府对年龄、结婚等条件进行了缴费方面的规定。50岁以上人群每年限额可比50岁以下人群多1000美元。对于婚姻状况不同的人来说,美国政府也设计了不同的缴费模式,不以劳动人员数量而定,而以家庭为单位,只要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IRA费用即可,可使每个家庭能够享受同等的优惠额度。在美国IRA模式的基础上,德国在全国推行“里斯特”改革法案,投保人有两种优惠方式选择,一是直接获得一定限额的免税额度,另一是获得政府的直接补贴。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来说,免税方式相对更有利,但对于一些低收入者而言,由于生活开销已占用收入较大部分,免税额度并不会对整体生活效益产生过多正效益,反而直接补贴则更划算。最大程度发挥其在养老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我国试点工作中可借鉴美国的IRA个人账户,设立总的税收优惠额度,将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进行整体考虑,而不是以个人总收入的百分比进行考量,避免高收入人群强者恒强,税收优惠力度过大高于低收入人群,违背公平性初衷。

而对于收入尚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群而言,他们反而是老年更急迫需要保障的人群,税收优惠对于尚未达到个税起征点的他们来说并无任何作用,无法享受到优惠福利。所以政府可以对这部分人群进行一部分直接补贴,鼓励其参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同时也要甄别真正的低收入人群,可由相关单位对其进行收入证明,避免道德风险。

3.设立灵活便携的个人账户。美国的401k计划能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之一在于其计划账户具有便携性。传统的待遇确定型计划使得雇员只有长期为雇主工作才可获得退休金保障,这无疑不利于生产力的流动和分配,而401k计划账户使得个人缴费和雇主缴费部分都属于雇员个人,不受工作变更或工作时间的影响,跳槽的员工可以将其原账户转移到新的401k计划中去,也可转入IRAs账户中,更可保留在原公司的401k计划账户中停止缴费等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放宽资金转移限制是设立该险种的重要前提。

第7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论坛上宣布,正在酝酿出台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推出“税廷型养老保险”。这将大大鼓励年轻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用于解决退休后的养老金积累问题。

新险种保费可能延迟缴税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具有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式保险产品,团体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个人缴费在限额内延迟缴税,改为在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肯定要在缴费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参与制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新华人寿精算师杨智呈告诉记者。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能允许被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中,然后递延到领取养老保险收益的时候再缴纳,这将鼓励中青年居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获得养老风险保障,以对抗个人和社会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

“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目前正在争取外部政策支持。”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向记者证实。他同时表示,上海即将成为首个试点城市。

而在今年8月上海保监局的一次例行新闻通气会上,相关负责人也提到了上海正在着手筹备这个项目。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海外的典型计划是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它是根据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的规定而形成的,它是美国一种特殊的养老金制度。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当员工退休后从该账户领取养老金时,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该计划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它的延迟纳税功能,深受企业和员工欢迎。

税延型养老保费更实惠

如果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够有望推出,那么对个人而言将有不少实惠。

根据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的测算,每人少收1元税费,个人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

具体来说,养老保费延迟纳税对个人来说有什么好处?精算师杨智呈列举了三点:其一就是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仅有社保对于“未富先老”的一代来说是根本不够的,延迟纳税可以让更多人建立个人养老计划;其二是可以抑制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将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也就是现在的钱留在退休时消费,这对稳定金融市场是一大利好;第三是个人可以实现合理避税,推迟税收的被收取时间,使得年轻时候的收入所得能进行更好、更长时间的积累。

更多养老险产品有望面市

据介绍,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虽然,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迅速,但在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类别上,仍然以定额年金保险、有保底收益的分红类年金、无保底承诺的投资连结类保险,以及具有保障功能的储蓄型寿险产品等传统产品为主。

这一情况有望在未来得到改善。除了前文提到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在日前召开的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陈文辉还宣布,我国将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养老保险产品,研究开发指数连结型产品和变额给付型产品,以及为家庭成员同时提供保障的联合生存和最后生存年金产品;建立政府认可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积极探索覆盖失地农民、农民工等人群的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养老金年金化领取

而在不久前的11月12日,中国保监会还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鼓励养老年金化领取”,鼓励养老生存金实行分期给付,真正体现养老的用途,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违背了补充养老的初衷。如果个人将此资金一次性消费掉,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

相比房产、基金、银行存款等资产,保险养老的好处是能够强制储蓄、定额领取,保险的年金化领取模式,则可以防止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非理智花掉。另外,年金化支取对于现在人们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寿命延长的趋势也是有好处的,活得越长,领得越多,可以有效抵抗长寿风险。

要明确归属控制投资风险

新的商业养老险《办法》还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这是国内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业员工年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此次《办法》第23、40条则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

第8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新常态;市场经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参与性

一、引言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基本“常态”是资源的配置由市场来决定;而市场经济的“非常态”则是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导致经济结构呈畸形发展;本文所指的“新常态”不仅是指由政府过度干预的“非常态”到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转变;也指由市场经济旧的“常态”到市场的运行机制更加依靠市场规律的“新常态”的转变。其改革的目标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其核心在于形成新的市场经济规则和新的市场结构与模式。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参与性的内涵分析

这里所说的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个方面来理解这种参与机制。一方面是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心之一,应该充分发挥“大政府”的社会保障作用,强化其基础作用,对运行不畅的机制要有改革的决心;另一方面是商业保险应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做社会保险最有效率的补充和完善。在新形势下,新保险“国十条”的出台,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的保险深度由过去的3%提升至新形势下的5%,保险密度由2100/人元提升到3500元/人,由此可见商业保险发展的潜力很大,在新形势下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贡献还有待深究。

三、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新形势下市场需求的多样化

众所周知,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级化阶段,政府的主要精力在于推进经济粗放型高速增长,市场化的多样性保障需求没有被政府的宏观调控所重视;接着在“市场化转型的旧常态”阶段,国家逐步确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但主要的改革目标是以经济为主,其他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导致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没有规范有效的制度,间接使得社会成员只能局限于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养老阶段的保障服务也趋于同质化。但在新常态下,市场经济收入的差别化、偏好的异质性最终会使社会成员产生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单纯局限于传统的保险方式已不合适宜,多样化的保险品种去防范养老过程中的多种风险才是市场所需。

(二)新形势下政府宏观政策的支持

应对当前新形势下严峻的社会养老问题,国家一方面在不断推进养老资金筹措的改革,另一方面也在不断推进社保体系的改革,在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逐步为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制的改革就打破了公务员不交养老金的弊端,完全依靠国家养老成为历史。接着国务院的“新国十条”,不仅升级了保险行业的地位,还拓宽了保险业的服务领域,几乎涵盖所有保险业务。尤其是重点领域获得政策性的突破说明国家着力于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来发展。

四、美国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参与作用的借鉴

(一)美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

美国的养老金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调整,逐步形成了兼具规模与效率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主要表现为“三支柱养老模式”:第一支柱社会基本保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主要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有竞争参与下承担企业职工的养老责任;第三支柱完全商业化的运作,是个人完全按照自愿原则和不同需求去选择不同的养老辅助计划。

美国的第一支柱养老金是目前覆盖最广,也是最基础性的养老制度安排。是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基本实现了规模的全覆盖,养老金积累的水平比较高。

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计划,主要表现是DB模式和DC模式,两者都是采用基金积累制和政府都会给予一定幅度的税收优惠和监管,但缴费主体不同:前者多为雇主单方面的义务,而后者则是由雇主、雇员按比例分摊缴纳养老基金。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主要是社会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老年生活,国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商业保险公司投资参与对于构建美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美国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参与作用的启示

1.在“新常态”的经济背景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越来越完善,政府的职责不再是大包大揽,而是改革新常态经济体中不适宜的因素。

2.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与以发展多种不同形式、覆盖不同职业、满足各种不同需求的补充养老保险为补充和完善,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3.经济新形势下,税收优惠是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发展的动力源泉,国家应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参与到社会保险的建设中来。

五、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转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理念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调动包括政府和社会、个人的积极性。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政府要转变在其建设中大包大揽的观念,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到社会保障建设中来,并激发其活力。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使员工能共享企业经济发展的成果。劳动者个人的观念也要转变,新常态的经济背景下,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更好的保障自我。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金制度,夯实社会保险的基础性作用

在“新常态”的经济背景下。随着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制的改革和国务院“新国十条”的政策出台,改革重点不仅是要在新形势下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体的发展,还要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作用。所以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来的重点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尤其是建立起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税收优惠,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模型的试点

从美国“401k计划”(DB、DC模式)可以看到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大力推动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可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通过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养老金的自我积累,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促进市场经济体的健康发展。“新常态”的经济背景下,国家应该宣传并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同时可实施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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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发力资产管理业务,扩大境外投资

过去10年,中国寿险业年均复合增速高达24%。2012年,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五大寿险市场。

作为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2628.HK,LFC.NY ,601628.SH)上市10年来,保费收入一直保持正增长。但明年其保费收入可能负增长。

这并非经营形势所迫,而是公司高层的刻意为之——中国人寿已经到了“大而求变”的关键时刻。

“我们现在总资产超过2万亿元,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上市险企,年保费收入超过3300亿元。这种情况下,我们下一步发展就更加注重效益。”11月28日,在该公司于上海举办的“全球开放日”活动上,中国人寿总裁万峰表示,明年公司计划预期总保费为负增长。而做出这样的调整,是为了效益而刻意压低了总保费规模。

应对市场结构性变化

与万峰一同出席当天活动的,还有中国人寿副总裁刘家德、苏恒轩等高管。他们亮相的地点特意安排在位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中国人寿数据中心。据介绍,这个数据中心基础建设耗资超20亿元,即将于今年年底前投入使用。届时,中国人寿全国的数据管理都将归结于此。

“过去我们也提以保单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的口号。中国人寿现在有2.3亿份有效保单、4亿客户量。数据中心建成后, 中国人寿大数据时代真正来临了,以客户为中心就不再是一个口号。”万峰说。

今年8月,保监会宣布放开持续10多年的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上限,该预定利率将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拉开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大幕。万峰分析认为,寿险费率市场化将带来寿险市场产品结构等多方面变化。

比如,理财型产品将减少,固定收益类产品将增加,养老、重大疾病和医疗保险等保险产品将受到追捧。而由于理财型产品大多采用趸缴保费(一次性缴清)形式,所以,随着理财型产品减少,保费收入也将受到影响。

基于对这些结构性变化的判断,中国人寿提出了转型之策——要实现由规模速度型向规模效益型转变。“从经营目标看,过去我们以追求保费为目标,做大做强,今后我们是以追求效益和价值为目标。在增长方式上,过去以趸缴保费的增长来推动,今后将更多依靠期缴保费和续期保费(期缴保费即分期缴纳保费,投保时第一次缴纳的保费为首期保费,之后的保费都称为续期保费),特别是续期保费的增长来推动发展。”万峰表示,原来中国人寿的目标是守住市场份额,巩固市场地位,“但未来三年,我们都不以这个为主,不提市场份额了。所以明年保费才可能负增长。”

布局养老和健康保险

尽管明年的保费收入有可能下降,但中国人寿依然认为中国的寿险市场潜力巨大,比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潜藏着保险业的巨大商机。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中国未来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这项改革释放出来的红利,最大的受益者就是中国寿险业。因为这项改革一方面是养老,一方面是医疗,这两方面改革发展的方向都是减少政府负担,更多地走向社会、走向市场。”万峰指出,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养老和健康服务业的政策,未来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将成为寿险行业的主要产品。中国人寿也在为这种变化做准备。

“养老保险改革,最大的期待就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这个政策如果一出台,中国的养老保险会快速发展。”

2009年4月,国务院发文明确提出:“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2013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中透露,今年上海市将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创新试点。

“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如果有了这个政策,寿险公司是最大的赢家。我们就盼着它出台 。”万峰表示。

此外,在多家保险公司纷纷发力的养老社区建设上,中国人寿也不缺位。刘家德透露,目前,中国人寿已经开始规划实施第一个养老养生基地建设,位于苏州阳澄湖畔。

刘家德分析认为,目前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设施严重不足,而且多为满足低层次需求,面向中高端收入群体的养老养生产业需求量比较大。 他同时表示,养老养生产业的盈利模式比较复杂,中国人寿会把养老养生基地的管理与使用,同自身寿险业务的销售实现有机结合,彼此促进。

中国的健康保险市场也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苏恒轩介绍说,去年8月,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医保项目启动后,目前,中国人寿已在21个不同省、市、县、区竞标成为承办方。“今年上半年,有12.7亿元大病医保保费进账。我们认为今年四季度,乃至明年上半年,是全国开展大病保险业务重要窗口期。”

苏恒轩表示,对于大病医保,有关部委要求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而中国人寿的机会在于要把政策性保险转化为商业性机遇。“我们把它看作是战略性业务。它为公司圈进了大量的客户资料,在大数据时代,通过系统分析这些客户的需求,我们可以提供全方位的理财、保障产品。”

险企资产超越银行只是时间问题

除了保险业务模式需要转型外,随着政策“松绑”,资产管理业务也成为保险公司角力的新战场。今年7月,平安保险斥资约24亿元人民币买下英国伦敦地标性建筑劳合社大楼,震动保险业内。

刘家德回应称已关注到平安保险海外买楼一事,并表示,得益于险资海外投资新政,从明年开始,中国人寿海外投资会在现有基础之上,进一步实质性地扩大。

今年8月27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放开境外投资限制,境外投资上限从总资产的2%提高至15%。

“新政策出台之前,中国人寿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公司来进行海外投资,主要投资市场是港股主板市场,市场比较单一,可投资品种不多。未来在保监会许可的政策范围之内,中国人寿境外投资市场一定会进一步扩大。目前,中国人寿在海外投资方面基本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了,正在进行全球海外投资托管机构的选评工作。”刘家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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