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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教育申报方式精选(九篇)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

第1篇: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

一、教学情境设计的前提:确定课程目标

课程教学目标是教学情境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有教学情境的内容及编排都应该能有效实现教学目标,否则,教学情境就没有意义。 因此,设计教学情境之前,必须首先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 高职教育的课程是为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服务的,职业能力最基本的表现是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因此职业教育的一门课程应该针对某一岗位,或某一岗位的部分任务,其教学目标应该是培养学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能力。

通过调查可知,税务会计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包括以下方面:负责税务登记、增值税认证、减免税、发票领购和审核等企业日常税务事项的处理;负责涉税业务的凭证填制,账务登记;编制企业各类税务报表,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制定企业税务事项的办理、收入确认等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和国家税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税务筹划。要完成这些工作任务,必须熟悉国家税收政策及相关法规,熟悉各项涉税业务办理的流程和要求,精通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熟练使用财务软件和办公软件,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纳税筹划能力。这些能力既包括专业能力,也包括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让学生具备这些能力,能够履行税务会计岗位职责,是税务会计课程的目标。

学科型课程按照知识自身的逻辑编排,与实际工作岗位的任务没有针对性,无法实现上述目标。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之所以能够实现上述目标,是因为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教学内容来自实际工作,以实际工作任务为中心组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二是教学方式是实际工作方式的模拟,是在接近实际工作环境的教学环境中,通过“做”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来学习的。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仅能够对学生进行专业能力的训练,还能够实现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的培养。

教学情境的设计必须符合上述特点,否则就不是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也不能有效实现培养目标。然而,现实中企业的类型、规模、经营方式、业务内容、文化理念、经营环境各不相同,虽然同为税务会计,但有的企业仅缴纳增值税,有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有的企业缴纳营业税,有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有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各不相同。具体产生纳税义务的业务也是千姿百态。如何将这些工作任务转化为教学内容,这就需要遵循具体、全面及典型性原则。

二、教学情境设计的原则:具体、全面、典型性

一是具体原则。每个教学情境应该是一个具体的工作任务,而不是抽象的任务。具体任务,是指工作的时间、空间、对象、目标具体明确,能够实际操作的工作任务,其表达方式如“填制第一百货商店1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抽象的任务,是指仅提出目标,没有具体工作环境描述,无法实际操作的任务,其表达方式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只有具体才能体现工作过程,才能实际操作并形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否则就只能泛泛地讲相关知识,达不到技能训练和能力培养的目的。没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教学情境,是当前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很多学校税务会计课程体系和名称看起来都是工作过程系统化的,但具体的教学内容还是原来学科体系的知识,教学方式还是教师讲学生听。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具体的教学情境。

二是全面原则。没有哪一个企业会承担所有税种的纳税义务。即使是同一税种,产生纳税义务的经济业务也是千差万别,没有哪一个企业会同时发生这些业务。因此如果仅是一个真实具体教学情境,就必然存在遗漏。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掌握本专业领域全面的知识和技能,也就是说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都要能够处理。这就要求教学内容要具有全面性。如何兼顾具体与全面的要求,在一门课程中将所有可能情况列举出来显然不可能,这就需要根据典型性原则来选取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情境。

三是典型性原则。典型性原则是教学情境设计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实际工作任务转换为教学任务的途径。虽然企业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但仍有规律可循,如只要销售商品就会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只要提供服务就会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等。学习具有迁移性,这就意味着学生只要掌握同类企业中一个企业的纳税处理方法,同类业务中一种业务的涉税处理方法,就能处理其他企业的业务。因此,教学情境并不是直接列举现实中各种工作情境和任务,而是对现实工作情境和任务进行教学归纳的结果。这种归纳就是在众多的实际工作情境和任务中,选取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工作情境和任务作为教学情境。一种典型工作任务能够突出某一方面技能培养,几个典型工作情境组成的一门课程,就能够实现一个工作岗位所有技能和能力的培养,实现课程教学目标。选取的典型工作情境并不能直接作为教学情境,而只是教学情境的主要素材。在此基础上进行合乎逻辑的加工和补充,如将其他非典型工作情境中的一些业务补充进来,使教学情境更具有典型性。

按照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可设计五个教学情境。(1)某商贸企业涉税业务核算与纳税申报,教学目标为系统地训练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纳税申报;(2)某酿酒企业涉税业务核算与申报,教学目标为系统地训练消费税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消费税纳税申报,复习增值税的核算和纳税申报;(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业务核算与申报,教学目标为系统地训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涉税业务核算与纳税申报;(4)某服务企业涉税业务的核算与申报,教学目标为系统地训练财产税、行为税类税种的核算与纳税申报,复习营业税的相关核算与纳税申报;(5)某工业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教学目标为系统地训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与申报。五个教学情境基本涵盖了一个中小企业税务会计工作所需的所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其中知识部分包括了原学科体系课程《税务会计》中90%以上的内容,这些知识不再按照原学科体系的逻辑编排,而是根据工作的逻辑顺序编排。

三、教学情境内容设计:可操作性

每个具体教学情境设计的基本要求是可操作性,可操作性包括教的可操作性和学的可操作性。教的可操作性是指教学情境要便于教师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包括知识目标、技能目标和素质目标;有明确的教学内容,包括知识内容、技能要点等;有明确的教法要求,包括教学组织过程、时间安排、教具和教学环境要求; 有明确的考核要求,包括考核的观测点和评分标准。学的可操作性是指教学情境能够让学生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学习, 具体要求包括: 教学情境是一个具体的工作过程,有明确的任务要求、设置了真实或仿真的工作环境、有明确的操作过程和技术要求、有可见的工作成果; 教学情境要求的操作难易适度,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智力能够接受。 上述《税务会计》教学情境的设置是建立在学生已经学习了《税法》课程的基础上,已经知道我国的税法体系和具体规定, 能够对经济业务进行纳税分析。没有这个基础,学生面对工作任务时将无从下手。太大的难度也会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按照可操作性原则,每个教学情境必须具有七个要素,分别是教学情境名称、教学目标、企业背景、业务资料、工作任务及要求、工作资料和评价指标与标准。教学情境名称如某商贸企业涉税业务核算与纳税申报。教学目标描述教学情境应实现的知识目标、技能目标和素质目标。如掌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设置要求、能正确编制增值税涉税业务会计分录、能正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企业背景描述企业的基本情况,目的是为填写纳税申报表、税种登记表、纳税申报表提供相关信息。业务资料以文字和原始凭证等方式描述企业发生的涉税业务。工作任务及要求是提出学生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及要求,如正确编制涉税业务记账凭证、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工作资料是指完成工作任务必须的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等材料。评价指标和标准包括过程性评价指标和结果评价指标。过程性评价指标,如学生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评价、学生在小组中体现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等。结果评价指标如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记账凭证编制的准确性等。

按照以上方式设计,保证了每一个教学情境都是一个可操作的完整的工作过程。通过对这些工作过程的研究和实际操作,学生不仅能够学到原学科体系下《税务会计》课程的大部分知识,而且还能够学习到原学科体系课程无法传授的实际操作技能。更为重要的是,在对工作的研究和操作过程中,还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社会能力。这也正是开发工作过程系统化、设计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情境的原因。

[本文系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课题“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课程开发策略研究”(编号:2008A08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研究新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山颖:《工作过程系统化学习领域课程中学习情境的设计》,《职教论坛(下)》2008年第8期。

第2篇: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增值税;预缴

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了四种税款预缴情形,分别为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其中,房开企业预缴增值税在时间、地点、发票开具、会计核算等方面均有其特殊之处,笔者针对这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为什么要预缴

房开企业的经营特点和产品特性决定了其现金流量具备较大的不均衡性,房开企业的产品销售大多采取预售方式,在产品尚未完工即可取得预收款项。在营业税税制下,房开企业的营业额不存在差额事项,其应交营业税是可以提前确定的,因此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房开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即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较为复杂,与纳税人的进销项金额乃至进销项的发生时间均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将房开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后到不动产的交付阶段,收到预收款不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现行财政收入体制来看,将房开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后,将导致税收收入时间滞后。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实际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纳税申报时,已预缴税款可以抵减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

二、未按规定预缴有什么样的后果

18号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四十条、六十四条和六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将面临如下风险:

其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其二,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三,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笔者理解,所谓的“未按规定预缴税款”,至少应包括未按规定时间预缴税款、未按规定地点预缴税款以及未按照规定计算方法预缴税款等情形。

三、怎么样预缴

(一)预缴的税种

房开企业收到预收款,除需要预缴增值税外,根据附加税费相关法规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的规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以增值税的缴纳地点为缴纳地点,因此房开企业在预缴增值税税款时,应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的时间

1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多笔预收款,应在次月申报期合并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取得多笔预收款,可在季度满次月申报期合并预缴税款。

本期取得预收款,只要未在下一个申报期预缴税款即属于“未按规定预缴税款”情形,这一点与建筑业6个月的缓冲期规定差异较大,房开企业应特别注意。

(三)预缴的地点

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均规定为“主管国税机关”。

对于“主管国税机关”,存在两个不同的理解,一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从房开企业的经营模式看,大体上可分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工作;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及涉税事务均由公司本部承担。

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不同的理解了。

笔者认为,从保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这一原则出发,房开企业的预缴地点宜定为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江西省国税局在2016年8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中也提到,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四)预收款的范围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在期房销售过程中,房开企业自购房者收取的款项可能包括多种类型,如首付款、按揭款、全款、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VIP会员费等。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口径,只有房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全款)和合同成立签订之后的定金属于预收款的范围,其余款项均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按下式计算:

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11%)×3%

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按下式计算:

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5%)×3%

纳税人应预缴的附加税费,按下式计算:

应预缴城建税=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税率或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建税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城建税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城建税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全国统一为3%和2%。

(五)预收款的发票开具

购房者预交房款后,在办理银行或者公积金贷款时,贷款方通常需要购房者提供发票作为凭证。根据政策规定,房开企业预收款时尚未发生纳税义务,而发票开具又是纳税义务触发的条件之一,因而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就成为一个难题,各地之前规定不一,房开企业无所适从。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

纳税人首先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升级后开票系统中会新增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该编码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子编码。收到预收款时,房开企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票系统内选择602编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即可。

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后,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实际交房后,如购房者需要带税率的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房开企业应收回原“不征税”发票进行冲红,然后再重新开具,并于次月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

(六)已预缴税款的抵减

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房开企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现在的问题是,不同计税方法、不同开发项目的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可以综合抵减吗?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有三:

其一,从政策层面看,18号公告第十四条、十五条、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并未提到不同计税方法,也未提到不同开发项目,法无禁止即可行。

其二,从技术层面看,已预缴税款的抵减,是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现的。申报表主表第19栏“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加上第21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得出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然后抵减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最终确定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而“分次预缴税额”数据来源于附列资料(四)的第四行第四列,这一数据是不区分计税方法的。

其三,从理论层面看,预缴的税款是纳税人真金白银的现金流出,而且是提前流出,设置预缴环节本身已经牺牲了纳税人的利益,再规定分计税方法乃至分项目抵减应纳税额,于情不忍,于理不合。

因此,同一纳税人的不同开发项目,无论其计税方法为何,无论预缴的项目是哪一个,纳税人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纳税申报时均可综合抵减其当期应纳税额。

四、预缴的会计处理

房开企业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预缴的税款计入哪一个会计科目,二是纳税申报时已预缴税款如何抵减。以下根据《关于征求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7号),以案例的形式,探讨下房开企业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目前共有甲乙两个开发项目,均选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甲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尚处在建阶段,已取得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预售款收入5550万元。

1. 10月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5550万元

贷:预收账款 5550万元

根据购房者要求,向其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 11月申报期向朝阳区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50万元(5550÷1.11×3%)

贷:银行存款 150万元

3.同时向朝阳区主管地税机关预缴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5万元(150×7%)

―应交教育费附加

4.5万元(150×3%)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3万元(150×2%)

贷:银行存款 18万元

甲项目已预缴的150万元增值税,可以抵减A房地产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预缴的附加税费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结转至“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二)乙项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为现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31080万元,该项目发生建安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980万元,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并已按规定申报抵扣。2016年10月共销售230套,建筑面积2万平米,预售收入97680万元,2016年12月交房120套,对应的建筑面积1万平米,结转收入48840万元(含税)。

1. 10月取得预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97860万元

贷:预收账款 97860万元

2. 11月申报期向昌平区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640万元(97680÷1.11×3%)

贷:银行存款 2640万元

3.同时向昌平区主管地税机关预缴附加税费(略)

4. 12月交房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 4884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44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40万元

5.计算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万平米÷10万平米)×31080万元=3108万元

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3108万元÷1.11=30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30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成本

308万元

6. 2017年1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4840-308-980=3552万元

已预缴增值税=甲项目已预缴增值税+乙项目已预缴增值税=150万元+2640万元=2790万元

本期应补税额=3552-2790=762万元

应补城建税:762×7%=53.34万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762×3% = 22.86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762×2%=15.24 万元

7.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552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62万元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790万元

8.月申报后上交增值税及其附加: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62万元

―应交城建税53.34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2.86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5.24万元

贷:银行存款 853.44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4]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3篇: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 CDIO; 税法与税务会计; 课程构建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7. 060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 0111- 02

1 引 言

CDIO(Conceive,Design,Implement,Operate,构思,设计,实施,运行)教育模式是“基于工程项目工作过程”和“做中学”的集中概括和抽象表达。该教育模式提倡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以项目为载体,倡导“教—学—做”一体化,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个人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精神以及交流能力等。近几年来,我国诸多高职学校引进了CDIO教育模式。

税法与税务会计是高职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这门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税收理论和会计理论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涉税业务的实际纳税操作,是一门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程。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对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中,引入CDIO教育模式,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既有利于实践教学,又可巩固理论教学成果,从而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

2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构思

2.1 课程定位

高职教育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为:具有本专业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相关的财税法规和会计政策,熟练掌握会计、税务、金融等基本知识和常用ERP软件使用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会计实务中,税务会计与普通财务会计的差异越来越大。大中型企业一般会设立税务会计岗位来负责企业日常涉税业务的处理。税务会计岗位因此也成为企业财务岗位的核心岗位之一。基于这种需求,市场迫切需要既懂会计处理又懂税务操作的复合型、应用型的税务会计人才。因此,在高职教育中,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既是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是社会对会计人才的要求。

2.2 课程建设思路

税法与税务会计综合了税法和税务会计的内容,该课程要求以我国现行税法为依据,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发生的涉税业务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操作。学习该门课程前,学生必须对基础的会计知识有所掌握,其前修课程主要有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等。学习该门课程后,学生可以更深入地对涉税业务进行学习,该门课程的后续课程主要是纳税筹划等。

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既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又熟悉纳税实务操作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课程教学应重点突出“一个核心,两个能力”。“一个核心”是指学生对涉税业务从凭证、账簿的填制到报表生成、税款计算和申报的全过程的掌握。“两个能力”是完成核心任务的必备条件,即会计核算能力和纳税操作能力。

该门课程的建设思路是:以项目为依托,学生能力培养为导向,构建一个多媒体网络综合教学平台(包括校内实验室和校外实训基地);突出项目任务教学,以“学生为主体,老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使学生达到“做中学”;做到课程内容和实际需要相结合,考核标准和岗位能力要求相一致。

3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设计

税法与税务会计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在课程设计中,强调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重点,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和技能性。课程以企业财务部门的税务会计岗位工作内容作为重点教学内容;以涉税业务的工作流程作为教学流程;利用多媒体、实验室等环境模拟仿真税务会计环境;以项目为依托,采用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方式,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课程与工作结合、教室与实验室相结合的CDIO教育模式。

4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实施

4.1 教学进程

以项目为导向进行教学,包括3个大项目:税法基础知识项目,6个课时;具体税种的专题项目,44个课时;综合项目,14个课时。课程总共安排64个课时,教学计划表如表1所示。

4.2 实践教学

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实践教学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真正做到了“教—学—做”一体化。主要体现在3个大项目的实践环节:第一,在基础项目中,主要培养学生税收基本技能,通过案例学习,使学生对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进行训练,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第二,在专题项目中,在学习过具体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理论后,通过具体项目,让学生练习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认识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资料,练习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第三,在综合项目中,以一个完整项目为媒介,使学生练习企业开业、变更等税务登记,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日常抄税和报税等一系列的涉税操作。通过学生对综合实务的练习,提升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4.3 考核评价

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能力锻炼为主,考试为辅。基于本课程应用性较强的特点,在考核中不进行试卷考试,而以学生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具体见表2。

5 以CDIO教育模式构建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运行

5.1 课程资源

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偏重技能性,需要双师型教师进行授课和指导。教学资源方面:第一,通过向学生推荐有关税务知识及制度的网站,培养学生积极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第二,教师将教学课件、教案、参考书的电子版,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凭证、相关表格的电子版都上传到校园网上,供学生下载使用;第三,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可以图文并茂地直观讲解各种涉税凭证和相关案例;第四,运用财税实验室,指导学生进行仿真模拟实验,提高学生对涉税业务的实际认知能力;第五,到校外合作企业实习,让学生体验实际的税务工作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5.2 方法手段

在教学中体现“教—学—做”一体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项目为载体、能力为目标。具体教学方法有案例教学法、项目任务驱动法、学生小组讨论法、情境模拟法等。

6 结 语

CDIO教育模式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符合高职教育的宗旨。税法与税务会计作为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运用CDIO模式来构建课程教学模式,有利于改革教育方式,优化教学手段,为社会培养出复合型、应用性的税务会计人才。

主要参考文献

[1] 覃蔚. 以CDIO教育模式建造《外贸单证实务》新的课程架构[J]. 物流与采购研究,2009(7).

第4篇: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委托各所属乡(镇)财政所征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参与、财政主体、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地税局是税收征管的主体。各乡(镇)财政所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本辖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征税主体。受托单位要成立“委托工作站”具体负责工作。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主体:

(一)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个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出租房屋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因承租人原因无法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款。

(二)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界限为: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受托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法定代表人、产权人、户主姓名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的,可视为自有自用范畴的无租使用房屋;其他情况认定为出租房屋。

第五条下列行为是个人出租房屋的行为:

(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二)承租人将租入的个人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三)个人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个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第六条根据属地征收的原则,所有在我县各乡(镇)范围内的个人房屋出租户都属于本办法委托的范围,个人房屋出租范围包括:

(一)个人非住宅用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二)个人住宅用房出租。

第七条委托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

第八条委托的期限以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以一年为期,每年签订一次。

第九条个人房屋出租按《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26号)第三条之规定,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一)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城镇纳税人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乡以下(含本级)的为1%,即个人所得税。

(二)月租金收入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

城镇住宅用房出租的为6.97%(其中:营业税1.5%、城建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335%);乡以下(含本级)住宅出租的为2.91%(其中:营业税1.5%、城建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个人所得税1.335%)。

城镇非住宅用房出租的为11.9%(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45%);乡以下(含本级)非住宅用房出租的为7.7%(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0.0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个人所得税2.45%)。

第十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低于租金最低标准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四)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第十二条核定征收计税价格和租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按照《征管法》规定,对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租金标准确定计税价格。对无标准参照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计税价格。不同区域、不同繁华程度地段的房屋租金最低标准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并根据地价变动情况,每年做出调整(标准附后)。

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房屋使用面积

(二)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十三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

第十四条受托单位应采取以下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受托单位排查登记;

(二)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携带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点申报;

(三)受托单位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确定应征税款,由受托单位开票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受托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完税证的管理工作:

(一)受托单位必须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专用票据《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称《完税证》)税款,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开错作废的《完税证》要加盖《作废》戳记,同时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专门指定一名会计人员,负责《完税证》的领用、保管和票款结报。会计人员要按规定到地税局领取并保管《完税证》,指导点工作人员正确填开,并于每日下班前统一存放至点保险柜内,严禁私自携带外出。建立票据管理制度,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保票据安全。

(二)每月15日前各单位要与地税机关结算一次上月《完税证》使用情况,结算时要将已使用的《完税证》(报查联)按号码顺序进行汇总装订,连同作废的《完税证》(一式三联)、《票款结报手册》、《票证缴销报告表》、并附《税款明细统计表》、《月份税款汇总表》、《税款情况汇总表》及缴入国库后银行盖章返回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报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

(三)各乡镇地税分局负有对财政所受托税款工作的政策辅导及《完税证》的使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完税证》领、用、存情况,并填写《完税证领用存报告表》报地税局计划统计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地税分局要及时向县地税局计划统计股报告。

第十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在工作站缴清税款后,确须向承租人提供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开具。代开发票的程序是:

(一)纳税人到委托工作站领取《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按表内项目要求填写,经委托工作站工作人员在税款栏内按税种填写已纳各税,加盖“××财政所税款专用章”及经办人章后,携带《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办理。

(二)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要审核申请代开发票人提供《代开发票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完税证原件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工作站及经办人是否盖章,房屋出租合同计税依据与所纳税款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留存《代开发票申请表》、《完税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后给予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受托单位应按照如下规定建立档案,加强工作的管理:

(一)受托单位应建立《税务登记管理台帐》、《税款分户管理台帐》、《完税证领用存明细帐》、《税款明细统计表》及《税款(月份)汇总表》等相应备查账目。

(二)受托单位有义务将税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委托单位报告。

(三)受托单位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全部税款。受托单位要在银行设立“委托税款专用账户”,税款征收后各单位要按期分税种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严禁混库、截留、坐支,积压税款现象发生,如有违反按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受托单位要在每月结清税款后将《税款明细统计表》、《税款(月份)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县地税局管理股,管理股留存一份,一份返回各分局留存。

(五)委托单位(各地税分局)将定期对受托单位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受托单位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对税款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受托单位对纳税人的登记、申报、征税、缴库等环节资料要及时整理、逐户建档,帐表册要实行纸制资料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受托单位签定《委托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二)委托单位有责任对受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向受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三)委托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受托单位提供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完税证》。

(四)委托单位有权随时检查受托单位税款的情况。

(五)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委托单位负有及时通知受托单位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第十九条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税款的规定,按照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税款,并依法收取委托单位支付的手续费。

(二)受托单位有责任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排查登记工作,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足额缴税。

第5篇: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 税收 教学模式 工作过程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课题《基于工作过程的税收课程教学模式的研究》(编号GJ11-12)。

引 言

税收基础知识是财会类专业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理论,涉税业务处理是财会类专业学生应掌握的基本技能。税收课程作为高职院校财务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与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的专业课,在学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传统教学模式以税务管理者的角色为主导教学,已不能满足财会类岗位对税收知识和税收技能的需要。所以,笔者提出以财会类岗位群为主体进行税收课程的教学模式改革。旨在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的税收课程的教学模式,达到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的一致,使学生在构建系统的税收理论、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具备基本的岗位技能。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教学模式的含义

1.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含义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教学模式起源于德国,是适合于实践教学的新理念,是教育学的新模式。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中心,教师是协调引导者。教学过程遵循咨询、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这一完整的行动过程,与学生互动。学生在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消化专业知识,从而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这种教学模式对培养学生的工作技能,进而增强学生对岗位的适应能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

2.《纳税实务》课程教学模式构建思路

对于《纳税实务》课程,可根据基于工作过程设置办税员岗位,主要工作是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其主要工作任务可概括为:依据原始凭证进行的会计核算、办理纳税申报、依法保证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因此,结合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和税收课程的具体任务,税收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思路为:以立足会计岗位为核心,以强化实践教学的软硬件建设为保障,着重单项能力和综合能力实训,培养学生 诚信纳税的意识,以达到培养会计从业人员处理涉税业务的“三种能力”。

图1 《纳税实务》课程模式构建思路

传统税收课程的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1.课程服务对象错位,角色不明确

传统的税收课程站在税务机关征税的角度讲税收的定义、职能、作用、负担、计算和征收等,课堂教学组织基本上是以税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组织教学的,没有针对会计专业学生就业的需求组织教学。虽然陕财职院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会进行调整,但是大多过于偏重税收的计算与缴纳,使其仅仅成为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会计课程的补充——税法认知和税款计算,而没有将其设计为一个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一项独立技能去组织教学活动,使学生的岗位技能有所缺陷。

2.课程教学内容不符合职业教育规律

传统税收课的课堂教学偏重基本概念和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忽视基本技能的培养。这几年来,陕财职院《纳税实务》课程在教学组织基本上是按税收基础知识、税收基本要素、应纳税额计算三大部分进行的,对于税收征收管理部分基本没有涉及,一定程度上将税收课程讲成了中国税制。

3.课程实训系统性和技能都有所欠缺

在授课过程中,税收基础知识、税种基本要素(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等)较好理解,但是计算税额是一大难点。从计税依据的确定到税额的计算,只凭讲解、示范还不够,必须进行大量的业务操练,才能掌握税额的计算思路和方法。而这些技能必须通过一笔一笔的业务来训练,这也仅仅是训练了学生的单一业务或单一税种的计算能力,对纳税申报的系统性训练严重不足,技能欠缺,不适应将来的工作岗位需求。

《纳税实务》课程改革的举措

高职院校课程在设计任务时,应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将教学任务融入工作任务,工作任务之间既不应重复,又要有联系,所有任务所包含的知识量应与教学任务的知识量相吻合,任务应从单一到综合,从容易到有一定难度。具体到基于工作过程的《纳税实务》课程教学模式方面,即是要将课堂与办公室(科室)相统一,师生双方边教边学边做,理论和实践交替进行,突出学生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真正变成了学习的主人。

1.确定履行企业纳税义务的典型业务及实训流程

根据各类涉税业务的需要,总结归纳出具体的工作步骤,设定连贯的典型业务。在构建的各系列典型业务的框架下,编制纳税人需要完成的各种涉税业务,如纳税登记业务(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等)、纳税申报业务(区分为各税种的纳税申报)等。

2.从办税员岗位的素质要求和任务需要选取教学内容

税收课程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主要依据以下两点需要: 一是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的需要。为了增强学生对政策法规的理解能力和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必须将税收基本理论和各税种的主要法律法规选入教学内容,也为学生的可持续学习能力的养成奠定基础。二是岗位职责层次的需要。学生们在走向社会的最初几年中,由于工作经验、社会经验和理解能力的限制,使其能应聘到的工作基本上是初级职称能胜任的岗位。所以,应选择相关初级职称应掌握的税收政策和工作能力作为教学内容即可。这样既可突出学习重点,又可降低不必要的学习难度。

3.完善课程校内实训环节

课程校内实训的主要业务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将实训任务按照各税种设计为若干个实训项目,每个项目设计若干笔典型涉税业务,给出每个项目的原始凭证,要求学生计算出应纳税额、填制纳税申报表。实训环节突出了学生“做”的重要性,在教学实施中把课堂教学转向工作情境,课堂由教师为主转向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学中把税法规章制度的应用分为几个小任务通过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来完成。学生自主操作,教师随时检查、评价、纠错、指导,并随进度进行总结,使学生在已经具备了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对政策和业务有一定的理解,加深对业务技能的掌握。

4.编制与教学目标一致的教材、教辅

《纳税实务》教材应以会计岗位的涉税工作为着眼点,以纳税人的角度、以如何办理涉税事宜为目的讲述税制内容。按照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工作过程设置任务,将实际工作过程与如何贯彻执行税收法规相结合。结合办税员岗位职责要求,税收课程应突出计算税款、填制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等主要工作环节,这就要求积极进行和实训相配套的教参教辅的建设,使学生的职业能力由会计核算向计税、报税业务延伸。

5.开发或购置模拟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提高岗位环境的仿真程度

通过建设仿真工作环境,模拟项目与真实项目之间、社会实践和税法课程教学之间、具体工作与不同税收课程之间的工学交替,实现教学向工作岗位的迁移。在网上申报纳税已经普及的今天,计算机和纳税申报软件、网上银行软件是课程教学必备的基本设施,这就决定了这门课程需要配备完成纳税申报工作的设备和软件才能满足教学的全部需求。因此,教室与实训室的一体化是实现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条件,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是教学改革的必要支撑,是学校硬环境的体现。

6.设计合理的考核方式,使其既能配合教学模式来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能较全面、较适当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

传统的笔试形式可以反映学生的水平,但对技能的水平鉴定不够全面且缺乏权威性。所以,相应调整考试制度、多样化考核形式,以适应理论考核和技能测评的需要。首先,可将考核分为考核理论和考核技能两部分,设置相应的比重,两部分均合格,才能认为该课程合格;其次,可调整考核档次。为了使所有的学生在尽自己最大努力下都得到合理的成绩,笔者建议,将试题分为不同档次(如甲等、乙等、丙等),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和需要来选择。当然,在学生的成绩单中应注明成绩档次。就像职称考试,若考生选择考初级职称,即使得分很高,也只能获得初级职称;若考生选择考高级职称,即使得分不理想,但只要及格,获得的也是高级职称,这也可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结论

通过几年的教学实践,基于工作过程的税收课程教学模式产生了很好的教学效果,主要体现在学生们在学习中能主动学习,带着任务上课,用学到的知识及时完成任务。同时,学生在自学、自辩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政策,最终达到构建知识体系结构、掌握岗位基本技能的目的。通过实际操作,学生对办税员的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的基本程序有了全面的了解,也对学生的个人业务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等综合能力进行了有效的锻炼。

参考文献:

[1]戴伯秋,王建辉.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教育教学模式的研究与探索[EB/OL].http:///news/details?uuid=4d73f146-12d3-1000-09f9-88c49a34d594,2010-12-31.

[2]张辉.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在会计综合实习中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09,27:32-33.

[3]陈彦.基于会计岗位工作过程的体验式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实践[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35-36.

第6篇: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 高职会计类专业 《税务会计》课程 教学改革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便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和向税务机构提供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包括20多个税种,几乎覆盖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所有环节。因此,会计类专业的学生必须具备运用税收法规知识解决实际业务的能力,比如编制有关涉税业务凭证,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准确计算税款编制纳税申报表,等等。但目前,高职会计类专业在《税务会计》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无论是从教学内容上,还是从教学方法上,究竟应该把握怎样一个“度”,都很值得探讨。

一、高职《税务会计》教学应具备高职特色

高职会计教育不同于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旨在培养培养社会第一线需要的职业型、技术型、应用型的财会工作人员,他们不仅需要掌握会计知识,而且需要掌握税收知识,并具备将两者紧密结合、相互渗透、融会贯通的实务操作能力,因为对于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来说,税收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占到了整个会计工作总量的1/3左右。企业正确地计算各税种应纳税额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效率,而企业利用现有税收法规进行合法节税,又可以促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税务会计》作为一门边缘学科,既研究中税收工作中的会计问题,又研究会计工作中的税收问题,符合专业教学需要,在专业体系设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顺利完成高职会计教育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在《税务会计》教学过程中,教师一定要遵循培养目标,根据财会一线对财会人员的职业能力要求,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整合财税知识的能力和处理实际业务的应变能力,使学生走上社会后能很快适应并融入工作岗位。

二、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材建设不足。

目前市场上关于《税务会计》的教材很多,但大多数教材偏重于税收法规知识的陈述,对会计部分内容的介绍不够深入,且忽略与其它交叉学科的比较和结合,特别是和《财务会计》课程的交叉,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常常混淆概念,对知识的界定处于模糊状态,又由于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的新一轮浪潮中,教材建设的速度远不及会计税收法规的变化来得快,教材内容因而显得滞后。

2.教学内容体系有待完善。

根据教材按部就班地施教,教学内容陈旧,忽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变化,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课程设计没有体现高职教育特色,重专业知识的讲授,轻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教学过程中没有体现《税务会计》作为边缘学科的特点,对交叉性知识的整合度把握不够,不能满足高职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全面型优秀职业人才的目标和要求。

3.教学方法有待改进。

《税务会计》课程是理论性、实践性、技能性都很强的一门课程,仅仅局限于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和会计知识的条框介绍,会使学生觉得枯燥,乏味。这种“老师讲,学生听;老师写,学生抄”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启发学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下降,课堂参与积极性不高,即使是多媒体教学工具的应用,也往往陷入课件的简单复制,更使学生顾此失彼,教学效果不够理想。

三、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1.突出税收法规教学重点。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在《税务会计》教学课程中,教师应分税种逐个介绍税制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内容。但如果面面俱到,则必然导致课时紧张,内容繁琐,枯燥乏味,甚至引起学生反感。因此,要注意突出重点,突出难点,可以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三个部分,对于增值税、所得税部分内容重点讲解,对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建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税种作适当讲解,对于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则简单带过或让学生自学,以培养其自学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目前,各高职院校的会计类专业,并不是全部都开设有《税务会计》课程,有些学校将税法和涉税会计业务分别设立课程,然后在课上进行适当分配,这当然也是可以的。但也有些学校只开设《税法》课程,这对学生会计知识体系的建立是绝对不够的。

2.强化纳税申报教学环节。

纳税申报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纳税申报表的质量是检验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和税法遵从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而我们在教学中往往忽略或不够重视这一环节的教学,常常将它作为税制构成要素的一个环节一带而过。事实上,编制纳税申报表和编制财务报表一样,是会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通过编制纳税申报表,可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比如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它包括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大部分,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需要填写众多的纳税调整事项,而纳税调整事项本来就是企业所得税种的一个重要内容。学生填制纳税申报表,一方面可以巩固知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动手操作能力。建议学校单独开设《纳税申报》课程,在课时上再进行适当分配。

3.注重财税差异对比分析。

《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从而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它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主要核算因纳税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它既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又要受税法的约束,当两者相抵触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应注意财税结合,既要解决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涉税业务,又要解决企业税款核算中的会计业务,更要注重对财税差异的对比分析和纳税调整,以帮助学生明晰概念,理清思路,巩固知识,增强解决实际业务的能力,提高将来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4.注意整合税收筹划知识。

随着人们对税收筹划的关注和重视,要求在大型企业成立专门的税收筹划部门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在中小型企业,由于受到成本的限制,成立专职税收筹划部和聘任专职税收筹划人员的可能性还不是很大。而高职教育培养的会计人才,绝大部分毕业后会流向中小型企业,这实际上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作为企业的“管家婆”,他们不仅仅承担着编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责任,还承担着向管理者提供财务、税务等方面咨询和进行谋划的责任。企业管理人员更是理所当然地认为会计应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但会计类专业一般不太会单独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因此,在教学中,应适当整合税收筹划知识,一方面,在讲解相关税法知识的同时,融入筹划思想启发学生,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教师还可以专门准备一些课时,教授学生一些比较典型的筹划技巧,使学生做到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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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进多媒体教学,培养学生自我更新知识的能力。

知识经济时代的显著特点是快,科学技术进步快,市场经济变化快。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经济业务,会计税收法规的变化层出不穷。由于教材的变化远没有政策的变化来得快,因此,在教材选用上应尽量选择最新版本。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更要关心新政策、新法规的出台,不要一味地照搬照抄教材,应该及时更新知识,将最前沿的会计税收讯息传递给学生。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这一点是有可能也是有能力做到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知识的更新是无止尽的,因此教师不仅要准确地传授新知识,更要充分利用和改进多媒体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自我更新知识的能力;不要让多媒体变成简单的从“写在黑板上”过渡到“写在电脑上”,甚至反而缺少了原来“写在黑板上”的肢体语言优势。“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让学生逐渐养成自我更新知识的习惯和能力,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6.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和实务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学中使用仿真度较高的典型性事件,它使抽象的理论变得直观,使枯燥、乏味的规定变得生动,使课堂不再是以教师为中心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而变成“双向互动”、“教学相长”的开放式教学,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以学生为主体,以生活经验为重心”的教育理念得以落实。但在案例教学中,还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不仅要实施分税种的分案例教学,而且需要实施各税种结合的综合性案例教学,从而建立一个较完整的税收案例教学体系。这样不仅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融会贯通知识的能力和不断积极创新的能力。

实务教学比案例教学仿真度更强,主要在模拟实验室展开。目前,在各大高职院校会计类专业中,往往会安排专门的会计模拟实训,但却少有专门针对税收方面的模拟实训。作为《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的延伸,建议结合会计模拟实训,强化税收实务教学,提高学生处理实际涉税业务的能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用下图来表示《税务会计》课程的知识体系:

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组成了21世纪会计学科的三大分支。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加入WIO,税务会计也正逐步地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边缘性学科。在《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中,我们不仅要注重课程教学内容的建设,而且要注重课堂教学方法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符合时代需要的优秀的应用型、技能型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1]李勤.《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南方农村,2005,(3).

[2]姚爱科.《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研究[J].中国科学研究,2004,(11).

[3]刘海英.《税务会计》教学内容改革初探[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

第7篇: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

Abstract:The article has been analyzing quality accountant and the audit specialized practice teaching present situation, proposed based on duty actuation 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ccountant and the audit specialized practice teaching conception.

关键词: 驱动 实践教学体系 实训

Key word:Actuation Practice teaching system The reality teaches

作者简介:高国明(1957-9 ),男,汉族,广西柳州人,会计专业本科,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经系讲师,主要研究会计教育

基金项目: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高职院校会计与审计专业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0JGB138)

会计与审计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市场对学生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与审计专业的学生尽管目前就业前景尚可,但学生动手能力较差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如何改革会计与审计专业的实践教学,怎样落实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使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水平都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应该引起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一、高职会计与审计专业实践教学现状

(一) 缺乏完整的实践课程教学体系

目前,大多高职院校会计与审计实践性教学仍停留在应试教育模式上,在实践教学安排上缺乏整体考虑。实践课程之间也存在重复现象,与会计与审计专业培养目标及市场需求不相符,极其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二)课程设置与实践性教学目标不相适应

从目前看来,高职会计与审计专业课程设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同生源的课程设置区别不大,普高生和三校生的基础不同,课程设置和课时的区别不够明显等。

(三) 缺少完善规范的实训教材

目前出版的会计与审计实训教材中没有给出不合理、不合法的会计资料供学生选择鉴别,这就会造成学生在观念上忽视对会计业务的审核工作。

二、工作任务驱动下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探讨

基于任务驱动高职院校会计与审计专业在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应根据其要完成的工作任务来构筑实践教学体系,将整个实践教学体系分为三大部分。

(一) 企业设立阶段实训的组织与实施

1.企业设立实训的内容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阶段的实训内容是让学生熟悉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时应填写的申请书及所需提供的文件,模拟制作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向指定银行入资

该阶段的实训内容是让学生熟悉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及应需提供的资料,模拟制作开户所需文件。

(3)办理验资手续

此环节的实训内容主要是让学生熟悉如何办理委托手续及了解验资报告的形式及内容。

(4)企业登记

此阶段实训内容是让学生熟悉办理登记时应提供的文件,模拟制作登记申请书。

(5)税务登记

此阶段的实训内容是让学生熟悉税务登记的程序及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模拟制作“税务登记表”。

(二) 企业经营阶段实训的组织与实施

会计与审计业务处理能力是会计与审计人员执业的核心能力,企业经营阶段会计业务操作实训内容可包括手工会计操作实训、会计电算化操作实训、审计实训、工商年检实训、纳税申报实训和顶岗实习。

1. 手工会计操作实训

(1) 会计基本技能实训

会计基本技能实训是在学生学习会计学基础课程时所应组织的实践教学,通过此实训使学生掌握会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其实训的组织可采用课堂操作与实验室模拟实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企业会计实训

该阶段的实训可包含单项实训和企业会计的综合实训,通过实训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企业会计各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方法。

2.会计电算化操作实训

由于此项训练是在学生完成了手工会计操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实训操作的内容可用手工企业会计综合实训的素材,让学生用财务软件完成其整个核算,并要求学生将手工会计处理方法与会计电算化处理的方法进行比较,找出其异同点。

3.审计实训

审计实训是针对企业会计业务和经营管理中一般容易出现的错误和弊端,进行审计基本技能的训练。

3.工商年检实训

工商企业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本阶段实训可以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检规定制作一套企业办理年检的视频材料,让学生熟悉年检的基本程序和年检需提交的文件,并由学生根据模拟的素材制作年检报告书。

4.纳税申报实训

纳税申报的实训内容主要是让学生熟悉网上电子申报流程、扣缴税款处理流程、征收凭证处理流程、电子报税结果确认方法和电子申报数据法律依据,由学生利用计算机和纳税申报软件制作电子报税申报表。本阶段实训可以采取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电子纳税观摹与校内纳税模拟软件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5.顶岗实习

该阶段的实习内容因实习单位而定,对在工商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在真实的企业环境中进行企业的会计核算(含电算化会计处理)及财务管理(含投资、融资、收益分配等)实习,让学生亲身参与企业单位具体的财务、会计业务处理,提高学生的业务操作技能,培养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步入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三)企业注销阶段的实训

企业清算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本阶段实训内容是让学生熟悉注销工商登记的流程及应提交的文件,由学生模拟制作“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等表格。本阶段实训方式可以一家清算企业的资料为素材,组织学生制作企业注销工商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表。

经过上述系统的训练,相信学生的专业技能将会更加全面,从而提高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能力。

参考文献:

第8篇: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任务驱动;职业能力;课程改革;教学模式;

通过税法课程的学习,应能使会计专业的学生办理企业税务登记,通过报税软件依法纳税申报。因此,税法课程改革,要使学生逐步明白不是要他“知道什么”,而是要他“做出什么”。当学生很好的将知识与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并能顺利的完成工作任务时,他就具备了职业能力。

一、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1.项目导向整合教学内容

以企业办税员某月的涉税业务为一个完整项目,根据办税员的职责范围和能力要求精选课程教学内容,通过对相同内容的归类整合,以职业能力形成为依据,将该完整的项目分解成若干具体工作项目,再将分散在各种不同税法规定中的要求与具体工作项目相结合即能确定教学项目。

2.任务驱动设计教学模式

在教学模式上,按知识适度、够用的原则,把税收理论知识点分解嵌入办税教学项目,依据会计纳税业务的实际工作步骤,设计典型工作任务。这样,将具体工作项目移植到课堂,以完成纳税申报典型任务为课堂驱动力,主导教学进程,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做均围绕设计的典型任务,可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3.工学结合活用教学方法

职业教育丰富创新了很多教学方法。结合纳税业务工作的情境和税法课程特点,在传统教学方法基础上,可灵活选择适用工学结合的教学方法,以更适合学生接受的方式来更好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从而能够很好地引导学生勤于实践,促进思考,积极完成设定的学习项目。

二、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整合

1.根据税务机关对办税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办税员日常工作就是及时申报纳税、缴纳税款,依法履行企业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为保证企业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对办税员岗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程序等,这些要求应是确定税法课程内容的重要依据。

2.根据行业企业对办税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办税员并非国家税务机关派驻代表,作为企业员工,首先得优先考虑企业利益。对税法不熟悉造成的任何税收差错都有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学生必须要掌握基本的税法知识,全面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既要避免税收违法行为,也要避免税收优惠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税法的基本知识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掌握是行业企业对办税员的基本要求,也应成为课程重要的内容。

3.兼顾会计资格考试的需要来确定课程内容

财政部门通过会计资格考试明确了会计人员应具备的税法知识标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考试大纲均涉及税法的基本内容。税法课程教学既要考虑学生会计从业资格和初级会计师考试,还要考虑学生将来参加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教学内容整合时要兼顾学生的现时需要与未来可持续发展。

因此,税法课程内容的整合要能使学生经过系统学习与训练,熟悉各税种的法律规定,能准确计算出应纳税额,填写好报税表格,熟练掌握报税软、硬件的使用方法,独立并准确的完成企业开办、变更、注销各环节相关的税务登记工作。任务驱动下的税法课程教学改革,将有利于培养学生通过会计账簿准确申报纳税的能力。

三、税法课程教学模式设计

1.将工作项目移植到课堂

将纳税岗位的工作项目移植到课堂上,是指经过对办税员岗位的工作内容提炼,总结归纳成若干具体工作项目,并以此确立课堂教学项目。日常涉税工作的处理需要办税员自己根据会计原始单据进行职业判断,这要求学生要更多地通过会计资料查找纳税数据。因此,课堂纳税项目的训练要设计与实际工作一样格式的各种原始凭证,而不是给定假设的数据。教学项目设计和办税员日常工作的真实内容相结合,保证了教学项目与工作内容的一致。通过工学交替,甚至将工作项目真正搬入课堂,以“记账中心”等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为周边企业记账,完成真实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任务。

2.采用任务驱动的方法主导教学过程

传统的课程教学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在学习中处于被动地位。任务驱动法要求以学生为主体主导教学过程,教师对每一个具体纳税项目只作基本讲解和说明,由学生独立思考或团队协作主动地完成既定的典型任务,教师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过程。学生在寻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方法时,就成了课堂推进的主导力量。学生利用所掌握的会计循环技能,通过给定的原始凭证判断是否发生纳税义务以及如何申报纳税,对需要缴纳税款的,他们从会计账簿中寻找数据,从而完成纳税申报表的编制。这使学生从抽象的数据计算中回到了真实的会计核算流程中,实现教学过程与工作情境的统一。

四、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

1.任务驱动教学法

任务驱动教学法强调学生主动探索学习,通过设计某一大型工作项目,建构该项目中若干任务,教师以任务引导学生边学边做,实现学生的“学中做和做中学”。税法课程内容模式较为相似,对每一税种均涉及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相同内容。因此,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就可以某企业某年经济业务为项目,涉及各税种的纳税情况。通过“设计典型任务-进行任务说明-介绍相关知识-分析任务-跟学任务-独立完成任务-过程评价”七个环节,可有效地促进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还能锻炼学生纳税的实践能力。任务驱动教学法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主体性。

2.现场教学法

现场教学法又称感知实践法。现场是指模拟实训室、生产一线。现场教学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通过现场感知将抽象的知识点具象化,大大提高了学生的理解能力。税法教学最好地现场教学就是让学生亲自到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大厅参观,熟悉各窗口承办纳税事务,自然就会很容易分清税务登记窗口、发票领购窗口、纳税申报窗口等职责范围。具体到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可模拟税务大厅,让学生携带需要的资料完整地走完一个流程。

3.教学做一体教学法

教学做一体教学法也叫渗透实践法,就是边教边学边做。教师在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点的同时,适时的说明有关实践的内容,将专业实践教学课堂化,即课堂与实习一体化。税法课程所涉及的各税种办税项目,都要从分散的原始凭证筛选数据,填报纳税申报表。数据筛选涉及到税法规定和会计核算知识,需要边学边做或边做边学,教学做相互交叉,只有教学做一体化,才能使学生具有坚实的理论知识和过硬的实践技能。

4.分角色实训法

税法课程教学改革中分解的各项任务工作量都很大,如果每个学生独立完成每项任务,会极大地影响教学效率,不利于培养学生团队合作意识,也使学生的积极性受到损伤。分角色扮演是一种有效地措施,能活跃课堂气氛,很好地促进课堂教学。团队分工要注意角色的更换,有利于换位思考,明确学生在团队中的责任,方便于不同团队交替完成不同的工作任务,提高教学效率,使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各方面得到综合培养。

5.案例引导分析法

案例是对过去一种现时状况的描述,有很大的代入感,分析案例对学生有更大地启示作用。税法教学常用的是办税业务指引案例,对复杂办税业务通过案例指引,让学生完成每个税种的纳税申报。结合课程内容描述案例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对税法的理解。警示作用明显的违法处理案例,在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也加大了职业道德的教育。通过对简单直观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感受知识的价值,让学生体验到熟悉税法知识为企业节税带来的成就感,激发学生学好税法的积极性。

总之,任务驱动法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任务的完成进度推动课堂教学进程的一种教学方法。任务驱动法要求教师灵活采用各种方法,和学生一起发现问题,引导学生自主解决问题。同时,还要注意教师设计的“任务”既要能够引发学生探究的兴趣,又必须考虑任务的难易程度和合理性,使教学过程充满逻辑性和系统性。

参考文献

[1] 邓泽民,侯金柱.职业教育教材设计[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

[2] 汤长胜.任务驱动教学法在《税法》教学中的应用[J].管理观察,2009,22:134-135.

[3] 曾祥光.任务驱动教学法在翻转课堂实践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4,7:130-132.

[4] 刘长英.任务驱动法在高职课程教学中的实践研究[J].轻工科技,2015,8:159-160,164.

第9篇: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

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课税模式的弊端

(一)个人所得相同而税负不同

个人所得是指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11项收入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为对个人所得实行分类计征,在所得取得时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项计算应纳税额并征缴税款,所以造成了收入单一的人多缴税,收入多源的人少缴税的现象。如张三取得工薪收入4300元,需交税24元;李四取得工薪收入3500元、劳务收入800元,合计4300元,但不用交税。个税所得相同,但税负却不同,这种不公平是因为分类课税造成的。

(二)家庭所得相同而税负不同

同样所得的家庭因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如甲家的丈夫月收入7000元,妻子没有收入,甲家税负245元;乙家夫妻月收入各3500元,合计7000元,但税负为零。家庭所得相同,但税负不同,这种不公平是因为以个人为纳税单位造成的。

(三)家庭所得相同,但负担不同

家庭是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细胞,也是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经济组织,家庭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家庭可支配收入是维持家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个人分类课税模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既无视家庭的内部条件差异,也不考虑家庭所处的外部地区差异,而这些差异往往可以造成家庭负担不同、可支配收入相差悬殊。

1.家庭内部条件差异,诸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因素导致的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各项家庭支出差异。如果一对夫妻一面要赡养没有固定收入的四位老人,一面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这样的家庭与夫妻双方的父母都是退休职工的丁克家庭相比较,家庭所得虽然相同,但可支配收入却相差悬殊。

2.地区发展差异,比如一线城市的家庭与四线城市的家庭相比,即使家庭成员结构、收入结构相同,一线城市家庭的生计费用要远远大于四线城市的。特别是住房费用,北上深广的房价远远高于四线城市的房价,每月偿还房贷支出可相差数倍。

(四)年家庭所得相同,但月收入稳定性不同而税负不同

个人分类课税模式未考虑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不同月份收入差异对税负的影响。比如自由职业者,这个月可能收入20000元,税负3120元,下个月可能只收入1000元,全年12个月,收入变动幅度较大,月均收入其实并不高,但税负却不低。为体现税负的公平性,应该考虑年度所得在各月分布不均的情况,削峰平谷,平均各月所得,均衡税负。

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的主要优点

首先,对于一个家庭在纳税年度内从不同来源取得的所得,不再分类计算各项的税负,而是简单加总求和,综合计算税负,这样可以解决分类计征造成的不公平。

其次,对于一个家庭中所有成员的应税所得,不再分人计算各自税负,而是汇总求和,综合计算税负,这样有助于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第三,对于一个家庭在纳税年度内不同月份取得的所得,削峰平谷,均衡税负,体现税负的公平。

第四,在年度终了,对于一个家庭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所得进行汇总,扣除家庭生计费用后再计算家庭年度税负,实行多退少补。这充分考虑到家庭负担和地区差异,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可使税负更加公平合理。

我国是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是几千年来的传统,个人收入最终还是会回到家庭收入的问题,以家庭综合课税模式计征个税,即可以解决个人分类课税模式的诸多缺点,也有利于维护传统的家庭观念。

三、家庭综合课税模式下生计费用扣除项目的构成

除个人分类课税模式下的五险一金可以继续扣除外,还应该将家庭的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住房费用等各项生计费用列入扣除项目。

(一)赡养费

孝敬长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该予以保护、鼓励,将赡养费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就是一个有力的举措。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对被赡养人有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可以是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父母(或养父母、义父母)和其父母。

赡养费宜采用标准限额,初期可以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之后应该尽量采用地区标准限额。地区可以是地级市辖区,也可以是省级辖区。地区标准限额由税务局依据辖区内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定期核定,定期可以是一年,也可以五年,总之要随着社会发展做适当的调整。被赡养者的赡养费标准采取属地原则,本地赡养者采用本地赡养费标准,异地赡养者采用被赡养人居住地区的赡养费标准。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期内到税务局申报,提供与被赡养人关系证明和被赡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税务局通过系统即可查询被赡养人是否有稳定的个人收入,其个人收入是否低于当地赡养费标准,将被赡养人个人收入低于当地赡养费标准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

(二)抚养费

在目前国家仍然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情况下,只能允许扣除至多2个子女的抚养费,若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育愿望低迷,可以按实际子女数扣除抚养费,甚至按1:2的比例扣除,以鼓励生育。

抚养费宜采用标准限额,可将教育费纳入抚养费,标准限额核定办法与赡养费基本相同。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期内到税务局申报,提供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和被抚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如婚生子女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若是收养子女,须符合《收养法》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一次申报,长期有效,有效期至子女满18周岁,若考虑高中教育之后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或职业教育,可延至22周岁。

(三)住房费用

住房费用包括偿还住房贷款和房租支出,扣除时二者只能选其一。

1.住房贷款。偿还住房贷款支出(以下简称还贷支出)已经成为家庭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的还贷支出都可以扣除,前提条件必须是自住房,一般只能扣除一套自住房的还贷支出。如果夫妻不再同城工作,可以至多扣除两套自住房的还贷支出,两套自住房必须分别位于夫妻长期工作地。税务局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夫妻双方取得稳定收入的支付单位的纳税注册地,检查其是否与自住房坐落地一致。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期内到税务局申报,提供住房贷款合同,扣除金额可以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月还贷金额一次性确定,扣除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不必考虑日后的利率变动和提前还清贷款问题,简化手续,减少计征成本。

2.房租。房租扣除费用宜采用标准限额,由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每人租房费用定额,按照家庭人口乘以每人租房费用定额确定家庭房租扣除标准限额,实际支出低于标准限额的采用实际支出金额。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期内到税务局申报,提供当地工作证明、当地无房证明和税务局开具的房租发票。

(四)医疗费

国家可以规定将那些对生活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慢性病和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纳入扣除费用,将医疗费支出减去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的净额作为扣除金额,尚未报销的,按医疗费支出金额乘以各病种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计算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期内到税务局申报,提供定点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原始结算单据。

(五)其他费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还会有其他费用,需要依据当时的情况适当增加可扣除费用。

四、对研发家庭课税模式下的个人所得课税系统的建议和构想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研发全国通用的个人所得课税系统(以下简称个税系统)。建立统一的个税系统有诸多好处:一是政策统一,贯彻一致;二是原代扣代缴单位不用自行开发维护个税程序,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三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可以尽快实施,缩短过渡期。

税务的个税系统应该与公安、民政、金融、证券、工商、社保和房管等部门的系统有效互联,资源共享,互为支撑,便于全面完整地掌握家庭各项信息,如家庭成员、收入支出、保险、房屋的购贷租等信息,还可以查询到地区差异情况,对家庭综合课税模式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

每位公民以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唯一纳税识别号,终生不变。每个纳税人在银联系统银行开设唯一的个人所得专属账号,银行通过银联系统将该账号与个税系统的个人纳税识别号关联在一起。

所有单位必须使用个税系统支付个人所得。单位支付个人所得时只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应发金额和五险一金数据,将数据导入个税系统,由个税系统先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汇总收入计算个税,个税税金直接划转国库,实发金额由个税系统与银联系统衔接,转付到个人所得专属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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