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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权体制下的高校管理论文

自主权体制下的高校管理论文

一、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内涵

1.行政化的渊源

从建国以来高校管理模式发展的历程看,高校的管理体制呈现不同的特点。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高校实行高度集权;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开始逐渐转变角色,将权力下放到高校。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行政部门加大了简政放权的力度,目前及未来高校管理模式将向这个趋势发展,然而这个过程是漫长曲折的。这是因为:第一,中国人自古就有“入仕”的观念,参加科举、高考的目的都是为了进入国家行政机构,在政府机构里“混”个一官半职。在人们传统观念中,只有学问做的好才有机会“入仕”,学问再好没有官职也不完美。因此,学术就与行政权力紧密结合在一起,扎根在人们心中。这种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人,高校在这样的管理理念下,显然脱离不了行政化的模式。第二,高校发展离不开教育资金,高校都要依靠政府拨款维持运行,离开政府的支持,高校发展所需的一切硬件实施都得不到解决。政府对级别较高的学校拨款较多,享受的资源也较丰富,而级别较低的学校可以得到的资源很少。即使在一所高校里,权力大的部门也是掌握资金、项目最多的。因此,高校不可避免地与政府、权力联系在一起,这也是高校管理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2.行政化的利弊

从高校管理行政化的表现、渊源看,行政化趋势有其严重的后果,弊大于利。就其利而言,是在一个特定的时展阶段,如计划经济时期,高校管理高度集中的模式是暂时适应当时社会的;从长远看,这种管理模式存在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在:管理行政化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造成高校行政机构组织庞大繁杂、人员众多,效率低下,服务意识较差。在行政化体制下,教师为了应对学校各种测评、考核,急功近利地发表文章,没有潜心做学问的时间和精力,学校学风趋于庸俗和世俗,学者追求行政权力,官僚化严重,有时甚至学术在行政势力的强压下,为行政服务,失去了学术自由的本质。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的提出,“去行政化”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去行政化”就是打破政府对高校的直接控制,给予学校办学的自主权。

二、高校自主权的内容及其限度

1.自主权的内涵与表现

自主就是“独立地管理自己的事物”,自主权就是“对自己事物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支配”。高校自主权就是高校根据法律规定,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学校特点和自身实际,既能够自主地行使决策权、办学权等,同时还可以自主地承担责任。由于对高校自主权的认识不深,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高校自主权作为一种权力,具有强制性,它可以依靠行政权力管理学生的学籍、学位、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等等。而自主权的核心和重点是学术自主权,因为高校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促进科研发展。自主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办学自主权。高校可自主设置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计划、课程、教材设计、培养方案、参与学术交流合作、科研立项等。二是财产自主权。各高校的经费预算应交给财政部门单独列出并直接划拨给各高校,高校应拥有自主筹集资金和自由支配资金的权力,自主分配科研经费和教学费用,当然不可以随意动用这些经费,要受法律限制。三是管理自主权。在人事任命和调动方面,应由学校专门组成的考察组或理事会发起并决定,然后报送行政部门批准任命。在学校下设的部门,每个院系都具有自己的特点,校方也同样要给予院系充分的自主权。各个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聘请教授专家、设计课程、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开展学术交流等,充分调动院系的主观能动性。此外,在学位、学籍、毕业证管理方面,学校也拥有自己的决定权,行使违纪处分的权力。

2.自主权的限度

尽管要给予学校充分的自主,但毕竟不是完全的自主。自主权是法律规定的,就具有一定的限度。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对高校自主权理解不到位,对自主权的行使没有完全把握,因而产生了一些学生要求自主权的社会现象。从自主权的内容看,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是有限度的,每年的招生计划不是学校随意制定的,要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水平、社会的需求,最后还要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财产自主权更是有限度的,学校、教师不能以不正当的途径挪用学校科研、教学经费。在管理自主权方面,它的权力也是有限的。高校在行使权力时不应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人事任命、工资发放、职位调动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此外在涉及学生管理尤其是处分问题上,学校更要受国家法律的限制。综上所述,高校自主权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度的,它的自主权受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政府方、社会大众等主体的限制。既然高校自主权是有限度的、不是完全自主,因此高校就要把握好行使职权的范围,在学术自主的基础上,协调好政府、高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的行政手段与高校的自主管理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是可以调和的关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有利无害。

三、政府管理与高校自主权的关系分析

高校自主权既是其内在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这种自主权是有限度的,它受到政府机构的制约,而政府也需要下放权力,赋予高校自主权。两者是对立的关系;同时,高校的发展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政府加强管理可确保学校基本办学方向,保障高校社会职能的实现,两者又是统一的。因此,政府管理与高校自主权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双方既排斥又吸引。我们强调的是它的统一性,两者是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在现代社会,政府管理与高校自主权应作为一对可调和的矛盾关系,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高校面向社会,以为社会培养专业的人才为办学的宗旨。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高校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高校与社会、政府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高校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为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政策方针、制度等,高校在其指导下运转,同时政府可为高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此外,政府作为宏观调控者,可从全社会的角度为高校提供信息指导,如怎样吸引生源、扩大招生规模、开辟学生就业途径、增加就业率、如何改革教学体制、提高受教育者素质等,政府的政策指导可使高校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当然,高校也要拥有自主权,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提高办学效率。如何让高校良性运行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怎样把握好“度”的问题。政府解决高校发展所需的政策、法规、信息资源等,高校的一切内部事物由其自主决定,政府管理过多就容易造成管理行政化。高校自主权受政府、社会等主体的制约,也有限度,“度”掌握不好就会产生质的变化。但是“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越界的情况,这就需要政府与高校不断磨合,双方合作扶持。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高校的管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高校治理;另一方面,高校应发挥自主权,同时应加强自律性,依法办学,承担社会义务。

四、落实高校自主权的途径

落实高校自主权需要内外部条件的配合。外部条件,如转变政府管理模式、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内部条件,即高校加强自身运作,完善各方面的机制。

1.转变政府管理模式

一直以来,政府在高校管理中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按照行政方式掌管着高校的人事、办学等方面,高校完全服从政府的控制和管理,学术甚至服务于政治。这种管理模式根本没有高校发挥自己角色的平台,制约了高校自主权的落实。因而政府要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模式,摆正自己的社会角色。政府不是高校的经营者,应为高校的发展服务,在高校教育体制中发挥引导、监督的作用,而不是对高校进行严格的管理。同时,政府在高校管理中还应明确自己的职能和职权。现代社会强调建立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职能限于立法、拨款、规划、监督等方面,而具体的办学事项应交给高校来完成。此外,政府可通过制定教育政策和标准对高校进行管理,转变之前的管理模式,这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2.转变高校自身思想,完善办学机制

高校应完善自身建设,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依法办学的理念,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制定大学章程,推进依法治校,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体制,通过制度规范高校活动。高校只有在一定的限度里发挥其自主权,政府才能更好地配合高校发展。高校内部如果没有学术自由、民主化管理的良好氛围,很可能造就“独裁者”及单方面的服从,民主和自由就无从谈起。学术权与行政权分离,提倡学术自由是高校遵循的原则和理念,学术不再服务于政治,提高了学术的独立性。民主化管理和学术自由是高校应一贯秉持的态度。充分调动教师、学生参与学校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教师直接面对教学的对象,他们的教学计划、知识素养、学术水平、思想理念直接影响着高校学生,老师的引领和指导对学生至关重要。同时,老师也是最直接的教学反馈者,他们掌握着教学信息,可以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议,保证学校决策的科学性。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既可将自己的意图和管理渗透到高校教育中,还可保障高校自主权的落实。《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学位条例》、《教育投入法》、《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等相关法律的出台,为落实高校自主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体系也要相应地改善,以更好地为高等教育发展服务。

五、结论

高校自主权的落实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高校管理中既要摒弃行政化模式,同时还要发挥政府的力量。政府在高校自主权的落实中起到决策的作用,转变自身管理模式至关重要。此外,高校自身建设和相关体制的完善也是必要的。尽管目前高校教育中还存在自主权落实不够的地方,如政府干涉较多、管理不力,高校内部建制不完善、管理理念和学术氛围落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但是随着教育体制的贯彻实行、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这种局面一定会有所改变。

作者:朱旭明 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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