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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济法探析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济法探析

【摘要】本文对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上去分析整体题,以此来研究公平竞争在建设市场机制中的作用,并使用各种经济政策来实践公平竞争的可行性,以此来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济基础。另外还可以利用整理公平竞争在经济宪法和经济法中的条例来进行安排,分析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在这个观点上,可以具体探究审查主体和审查全的配置和使用上出现的问题和应对的措施,进一步说明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解为一个大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济法

在我国经济法范围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的是对行政单位和法律法规权力的管理和干预,对其他政策和法规的参照是否限制公平竞争的标准,也是从里到外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此项制度在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和权力、建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来源于竞争法,多位学者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在这个阶段,不管是学者还是执法机构都清楚,只要关系到政府或者行政垄断,其执行难度就会增加。实际上此制度的实施不但关系到了反垄断法,还关系到了其他各类的制度,比如宪法。所以如果只是把此制度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制度去进行分析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从经济法的角度上去对其进行深入解析。所以,相较于以前的研究,重点从整体的经济法角度去研究,可以得出两方面的解析:一是从经济维度的角度研究公平竞争在市场体系的建立中是必然的,并且利用各项经济政策来为公平竞争的可行性:二是从法律维度的角度去整理和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经历宪法和制度中能有所体现[2]。要考虑到市场和政府的体系要一致,只有处理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问题,才能有效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在此框架下,通过分析目前的市场体系来明确其经济基础、通过经济法和宪法的整理来推进和确保公平竞争的制度和法律基础。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审查主体和审查权的配置和使用等问题,以此来不仅此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二、市场与经济政策的公平竞争

1.公平竞争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在标准

由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是公平竞争和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政府的干预和相关政策都会影响到公平竞争的审查问题[3]。所以根据经济法的原则,实现各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以此来形成市场和政府资源配置的系统。就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问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使用方面的重要作用能完全发挥出来,还能发挥政府对于公平竞争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2.在经济政策调节中推进公平竞争

在不同的政策中。经济政策对市场经济体系和公平竞争的作用是最大的,并且各种经济政策的协调使用也是经济法体制建设的重要手段。在公平竞争上,大多数的人认为只要竞争政策的地位能得到保障,就可以解决公平竞争和市场整体经济制度的部分问题。但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上看,在我国的经济政策中,通常使用的政策是财政与货币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其他政策的制定和实行。所以在市场体系建设的推动中,不仅要推进和确保公平竞争,还要和各种经济政策进行调节,把公平竞争的原则运用在其中,保证政策制度不会产生大量的冲突。总而言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建立和推动市场体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于市场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就经济政策而言,协调各种政策以促进公平竞争的可行性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建立基于促进和确保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具有促进经济的必要性和系统的可行性。

三、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尽管没有明确指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但在本质上也隐含了可推行与可解释的权利。比如我国《宪法》第15条就有确保公平竞争,建立审查制度的宪法规定基础,分别从日常经济体系规定、整体调整规定和市场规则规定,这三款规定不但明确了作为经济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还规定了经济法的两个区域,也就是整体调控和市场规定,这些规定都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了坚实的基础[4]。以此来保障各种政策和相关宪法的质量,实现区域竞争政策和制度的协调,对于经济法的理论探讨和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审查主体及其审查权的配置与使用

1.审查主体及其审查权的配置方面

我国目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为:由政府部门和法律给予权利的管理组织,也叫做政策制定机关。从法律的视角上来看,这种名称不太合适,因为大多数的法律活动不应该被归纳在政策制度的内容里,大多规范性的文件也不适合叫做政策。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使用结合制度经济学的手法,把公共政策和对应的法律法规一同称为制度,把政策制定部门称为制度制定部门。在公平审查制度中,其性质和审查主体不仅仅只局限于司法审查和反垄断的执法主体,还是一种广义的立法审查和对竞争法以外的众多制度的审查。但是因为审查主体比较分散,并且大多都是自我审查,在审查的质量和保障公平竞争的问题上还是有一定的存疑。特别是部门和地区在自身利益下,对于公平竞争和制度产生冲突时采取的措施。对于制度保障和审查主体分散的问题,应该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分配相应权力,让其成为审查的第三方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审查再审查。对不遵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给予惩戒,帮助反垄断委员会能有效实施和促进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

2.使用审查权过程中的政策与法律方面

在审查权的使用流程中,要重点对市场主体的进出问题、商品的流动、生产经营和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审查。才能体现经济法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了能更好地明确政府规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影响了公平竞争,大多数人认为应该重点加强竞争政策的地位,并且还把产业政策与政府的干预和影响挂钩,让其与竞争政策形成对立面,这些做法都会让政策影响到产业[5]。另外就是虽然许多学者把竞争法纳入竞争政策中,但是实质上来说二者并不能融合,从经济法角度上看,虽然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形式,二者的关系非常紧密,但还是要将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区分开,以及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不然很多的问题就会混杂在一起,不能有效分清。虽然其他法律政策与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着冲突,但也可以从宪法的角度进行解释,以利于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实现法律体系的整体合力。另外就是要在以后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角度上去提高立法的级别,对其单独进行立法或者是改进我国《反垄断法》的专门规定,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于解决上文的问题有着帮助性的作用。

五、结论

综上所述,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看作是一个大的制度,只要让其与经济法以外的对应政策和制度进行协调,就可以充分发挥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价值和作用。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价值日益凸显,并受到广泛的关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只有不断地完善和改进,才能确保和实现公平竞争的目标。

作者:刘畅 单位:郑州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