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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处理方法

基金管理人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处理方法

摘要:“股权投资基金”全称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在我国,近几年股权投资基金为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大力促进了创新创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随着股权投资基金不断的发展,现在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本文主要就契约型基金中在基金管理人不履行管理义务时,投资者即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的处理方法进行讨论。

关键词: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

由于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因此法律未就基金的相关纠纷或者产生的各种问题进行全面的具体的明文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一般抱着谨慎的态度对此类问题不予处理,这就导致有关基金的争议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尤其是其中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投资者是基金财产的提供者,是基金市场的基础,其利益关乎到整个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这就需要法律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一、外国关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目前,某外国的基金法律保护和投资发展是最为成熟的。该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的是专家责任。《投资公司法》中规定,投资公司的公司报表必须每年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并且要经过独立的公共会计师进行证明或签字,否则即视为违法。也明确了基金持有人的诉讼地位,如《投资公司法》规定,在基金管理人违反诚信义务时,基金持有人可以代表基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二、我国关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不足

契约型基金是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合同,基金管理人接受委托来处理投资项目的相关事宜,但是当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时,基金持有人只能依据《合同法》提起诉讼,《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若只以违约提起诉讼,基金持有人也缺乏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此时,只要基金管理人继续不作为,基金持有人就很难主动地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对于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害时的处理方法和建议

根据权力行使的目的,可将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划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是指投资者除了为自己的利益外,还为其他投资者或者基金整体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解任请求权等。基金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可以行使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职权。这样就可以通过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来对基金项目进行重新管理,发现并解决之前基金管理人的问题,进而挽回基金持有人的损失。但是缺点是契约型基金持有人人数较多且分散,之间的联系也并不紧密,很难进行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时,需要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业协会参与和帮助。

(二)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当基金持有人自身难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关系中的受托方,也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此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请求基金托管人来进行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三)通过法院起诉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据基金合同,针对基金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涉及到所投资的项目公司,还可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但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基金持有人的诉讼地位也未明确,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也有待法律进行完善。

(四)通过基金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对基金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组织,对基金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其会员。因此,此时可以向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进行投诉,请求对基金管理人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基金管理人的不当管理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侵害的问题,无论从法律规定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都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探索,可以参考借鉴国外比较先进的基金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只有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利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基金行业才能健康快速发展,金融秩序才能得以稳定。

参考文献

[1]方媛.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主体研究.湘潭大学硕士,2015年.

[2]李瑞红.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郑州大学硕士,2011年.

作者:周子渲 单位: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