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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下看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

法经济学下看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们发现仅单一运用法学或者经济学来解释和处理法律问题已经越来越显得并不全面和透彻,无法进一步处理和解决社会中的法律事件,而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领域来理解和处理法律事件也越来越被公众所接受。经济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具有经济学和法学共同属性,可称其为法经济学。从学科角度上看,法经济学可运用经济学解释研究法学理论,分析各种法律问题的理论法学,融合法学和经济学的共同力量,来解决社会上存在的法律问题。从事件本身来看,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造成的网民和群众的热烈讨论,集中地体现了奔驰4S店的收费不透明、消费者维权困难、舆论引导社会事件等问题。本文简单地从四个角度来分析这个社会热点问题,希望为此事件的发展和走向引入一些新鲜的思考。

关键词:法经济学;制度;产权;新闻

一、商家对于消费者态度

(一)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奔驰4S店工作人员的态度和行为导致女车主过激行为维权,原因就在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权利的不对等和制度上的纵容。商家作为卖方和事件主导的一方,本身就具有天然强势,理应扮演着合理维权、合理处理事件的核心角色。但是,本事件却是由于商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一系列后续维权事件。原因何在呢?或许一是由于商家制度上的缺陷,出现对于收费信息和售后信息不明确、不透明而引起的工作人员恶意拖沓的问题;二是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防和监督的不足,导致某些外企在中国过度消费其品牌效应,从而引起公众反感的“店大欺客”的行为。

(二)引起双方纠纷的原因分析

1.商家收费制度的缺陷引起的内外不良后果。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提到市场经济我们会自然地联想到自由竞争。然而制度的不完善,譬如商家收费制度的不完善,对于员工激励制度的不完善,售后信息的不明确,收费制度(金融服务费)的不透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企业、某些工作人员带来短暂的利益,但是这样制度性的缺陷会带来恶意的内部和外部竞争。对内,工作人员无规则的加码收费、不明确的收费带来的不义利润导致的恶意竞争;对外,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和不透明收费给企业提升的收入,通过非正常手段提升整个行业的利润,达到垄断话语权和恶意竞争的目的。这样制度不完善里的竞争不会给社会带来活力和效率,在经济和文化生活日益发展的今天,这种持续已久的不良现象一定会带来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2.监督管理制度的保障缺失。良好的市场监督体制理所应当的是市场经济制度性保障。随着我国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外企进驻到中国数量的增多、消费者人群的增加,企业本土化的过程中会遇见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所谓的外国大品牌进入中国在大量的需求中会绑架消费者的某些权利,这些在中国本土企业存在的问题,在现今市场经济都要通过立法来规定,不能存在“店大欺客”,让消费者维权无路,应从法律上得到有效的解决。现今,消费者一旦和大商家发生争议往往会像老百姓说的那样“忍气吞声”“花钱买教训”,只靠知名企业的自身所谓的担当和责任,老百姓观念难以一时转变,所以从制度上来监控和管理这些知名国企和外企就显得尤为重要。3.外企监管力度的降低。外企在我国改革开放中扮演了异常重要的角色,也给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发展活力和先进的经验。然而,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一些外企不会发生在本国和其他国家的事件,在中国却难以置信地屡屡发生,例如法资超市在中国偷换保质期的事件;德国企业坚持废物污染无害化处理,被中国企业收购后便直接排放到河道的现象。这些企业在本国的时候都懂得敬畏和遵守本国法律,但是到了中国却作出截然相反的行为,难道真的是“入乡随俗”?企业自律和自身的发展理念固然重要,企业也应该遵守市场的规则要求,这些企业在本国发展时期也是伴随着该国的法律完善和程序规范逐步完善而发展起来的。然而执法者不能期待着所有企业都有着同样的理念和敬畏之心,而是应该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监督机制和惩罚制度。这种方式可以把制度也看成是一种生产力,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也会进一步提高市场的经济绩效。

二、消费者维权行为

(一)商家和消费者的权利不对等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和商家都是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才能正常自由的交易。从产权的角度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最终需要得到的是产权,消费者权益就是消费者因购买产品而获得的占有和使用产品的行为性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产权是正常使用产品所具备功能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获得产品本身,因此商品交易过程中包含了购买和使用两个阶段。消费者激进维权的原因:一是商家和消费者消费信息的不对等,使消费者无法获知自身合理维权的途径;二是商家信息的不透明和产权的模糊,使消费者被传达了产权不明的信息,造成了消费者消极情绪的积累。

(二)从产权视角看双方对等的解决途径

交易费用存在于整个交易过程中,商品和服务的产权无法得到完全的界定,使得商品和服务的部分混在公共领域中,此时商家都会从中攫取利润。商家明晰商品的产权是有必要的,笔者认为虽然消费者购买过程中会有对商品质量的考虑,但是如果消费者使用很短的时间应视为仍处于试用阶段。而在试用阶段质量保证的延留义务应当是如手机、汽车、高科技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所必要的,买卖交易的完成并不表示产品交易全过程的完成。所以商家明示消费者产权正式转移的时间,会让消费者避免自己被商家摆布的不信任心理。消费者也应当要求商家提供完整的购买商品产权的合同和售后服务的合同,分别与生产商和售后服务商订立合同也有可能是未来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等的办法。

三、新闻媒体传播的反应

(一)新兴媒体与旧媒体的变迁,以及不良后果的思考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而在当下自媒体泛滥、信息数据爆炸的年代,新闻媒体中以自媒体为代表的传播方式越来越深入地进入我们的生活中。媒体关注事件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制度的完善和法制的进程起到了一定敦促作用。当然也有很大一部分自媒体和某些媒体对于利益的疯狂竞逐,肆意夸张细节和编制耸人听闻的题目越来越普遍,由于肆意大量转载和报道使得原本正常的新闻报道和事件叙述变得失实、模糊焦点。譬如,报道中某些自媒体甚至对于和解结果选择性的不报道、未经查证的对于维权女是老赖的后续报道,对于事件的本身解决没有任何积极意义,而只是想炒热话题、跟风报道、抢夺眼球和热度。

(二)媒体中利益集团竞争的思考

媒体市场也遵循着市场的一般规律,存在共荣利益集团和分利益集团的博弈,当然也存在着像一般市场一样的暂时的失控。由于思想市场的外部性很强,造成信息不对称现象较商品市场严重得多。两者竞争性思想的交锋,当产生的社会成本大于竞争给社会带来的收益时,这种竞争就是有害的。对媒体的失实报道和自媒体中的肆意夸大内容加以控制,既维护媒体道德也会节约媒体资源。

四、应对本事件的路径

处理类似的事件,笔者认为应当有以下几个路径可以参考:一是落实和明晰严格的收费制度、售后服务,可切实地明确商家和消费者的权责,减少因收费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强化消费者产权的保护,可以让消费者通过合理的自我实施机制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过激维权;三是合理地引导社会媒体舆论,让商家和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得到实质上的解决,不因舆论的一时沸腾来压制制度上的公平和正义。

(一)改善制度的路径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家的收费制度,维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较为合理的外企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外企在华的企业和员工行为。制度的建立和创新是此类事件预防的前提,当然制度成本是非常高昂的,既要在技术层面得到建立和创新,也要在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得到建立和创新。制度的建立和创新是当事各方不断参与的过程,这个参与过程也是各方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不断博弈中找到最优状态,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的交易质量和效率。

(二)优化产权的路径

优化产权配置,明确购买过程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使消费者和商家建立公平的交易机制。优化产权和资源的分配,换一个角度也是建立和改进制度的要求,使双方权责明确、利益明晰,也可使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利清单化,让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和争议有合理合法的解决渠道。消费者和商家就商品所有权的转让能达成明确的合约,不仅约定数量、质量和违约,还要约定产权转移的方式和事件,就商品质量保证的延留义务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在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出现,使得消费者使用质量和服务过关的商品。

(三)媒体舆论的路径

建立媒体从业者举证责任机制,提高媒体行业真实性要求。在市场经济下,应当加大规范媒体市场的力度。当言论传播承担责任的成本大于没有限制的成本,从业者才会对其行为尽可能的限制。政府对于新闻媒体的限制有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让媒体运行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使得事件本身向更符合公众利益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刘嘉,丁志帆,程民选.售后服务外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制度经济学研究,2015(02):110-124.

[3]谢昕欣.自媒体时代思想市场的法制构建———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J].管理观察,2014(01):122-123.

作者:翟增瑞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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