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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原理精选(九篇)

法经济学原理

第1篇:法经济学原理范文

 

展中国家在通过争取民族独立的进程中提出的。经济主权原则最终于20 世纪70 年代通过联合国的系列决议等文献在国际

 

社会得以确立。对于经济主权的内涵,国内和国外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本文就教学中如何阐述和理解多国际经济法原则

 

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回顾

 

(一)经济主权的提出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它是指

 

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

 

权的属性主要体现为对内和对外双重属性,即国家主权的

 

对内属性是对整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统治

 

权;对外属性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依照自己的意志,

 

独立自主地行使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决定权,不受任何外

 

来势力的干涉。

 

国家主权理论发端于16 世纪的欧洲,自从法国古典

 

法学家让博丹在他的著作《论共和国六书》中第一次明

 

确地提出了主权概念。其后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

 

让雅克卢梭不断将主权理论丰富发展。国家主权也经

 

历了一个不断扩大、内涵日渐丰富的过程,“既包括国家

 

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

 

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

 

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 ① > 但早期的政治学

 

家、法学家在论述主权时,一般也都局限于政治领域,对

 

经济主权涉及很少。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主权内涵的界定

 

也往往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经济方面的因素往往被忽略。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在传统的主权理论中,欧洲

 

国家被视为是近代主权国家的摇篮,认为只有少数欧洲国

 

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非欧洲国家的主权则无从谈起或

 

是由“宗主国”所赋予。作为没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当然

 

就既无政治主权,更无经济主权,主权主要局限于欧洲国

 

家之间的相互认可。

 

但是,伴随着一战的爆发和战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

 

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争取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斗争,随即出现

 

了一批民族独立国家,从而使主权理论突破了欧洲范围的

 

局限。二战后,更多的新兴民族国家的独立,使得西方列

 

强丧失了对发展中国家政治独立权的控制,但仍然在很大

 

程度上控制着这些国家的市场和经济命脉。广大发展中国

 

家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

 

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议。许多发展中国家

 

在取得政治主权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本国重要的自然资源

 

和其他经济要害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

 

造成“不发达的发展”的不利局面。 < ② > 发展中国家在

 

获得政治独立后,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上的依附使政治独立

 

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赢得政治独立之后,发展中

 

国家就把维护主权的核心放在了以资源永久主权和独立的

 

经济政策权为核心的经济主权方面”, < ③ > 开始更加注

 

重强调和突出经济主权。20 世纪50 年代起,发展中国家纷

 

纷提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开始被提到国际

 

层面上来,此后经过南北双方20 多年的激烈斗争,国家经

 

济主权原则才通过联大的三个决议(《资源宣言》、《新秩

 

序宣言》和《经济宪章》)最终得以全面的确立。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但经济主

 

权原则却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才得以确

 

立的,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共同奋斗的重大成果。经

 

济主权原则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其一,国际组织提出决议阶段。20世纪50 年代,

 

1952 年1 月, 在联合国大会第6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532(Ⅵ)

 

号决议, 即《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

 

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这种规定虽然比

 

较抽象和空泛,但毕竟是个良好的开端,对发展中国家具

 

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第一次明确,国家享有自由决

 

定其自然资源用途的主要权利,欠发达国家要为国家利益

 

和本国经济发展利用自然资源。第一次,也是仅有的一次

 

明确,欠发达国家不仅要为本国利益,而且要为世界利益

 

使用自然资源。 < ④ >1952 年12 月,联合国大会第7 届

 

50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年11 月25 日Cheng Shi Jian She Li Lun Yan Jiu高教探索

 

会议通过了第626(Ⅶ)号决议,即《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

 

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

 

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该决议规定:“各国人民自由地利

 

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

 

所固有的一项内容。”

 

20 世纪60 年代,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又在联合国

 

内外经过整整十年的磋商、谈判和论战,1962年12 月在联

 

合国大会第17 届会议上通过的第1803(ⅩⅦ)号决议,即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

 

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这是发展中

 

国家维护本国经济主权、争取经济独立的重大成果。但是,

 

由于当时在联合国内外南北两个营垒的力量对比上,双方

 

处在相持不下的状态,所以在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实行国

 

有化或征收问题上,《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虽然

 

基本肯定了各国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但又设定了若干限制,

 

而且有关的规定含有调和妥协、模棱两可的重大缺陷。

 

20 世纪70 年代,众多发展中国家为了进一步维护自

 

己的经济主权,当然不能就此止步,与发达国家又经过十

 

余年的磋商、谈判和论战,导致1974 年5 月联合国大会第

 

6 届特别会议通过了第3201 号和3202 号决议,即《建立国

 

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和《建立国际

 

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下简称《纲领》)。紧接着,

 

同年12 月联合国大会第29 届会议又进一步通过了第3281

 

(ⅩⅩⅨ)号决议,即《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

 

些纲领性文献,从全世界国际经济秩序实行重大变革和除

 

旧布新的布局上,从作为调整全球国际经济关系的“根本

 

大法”(宪章)的高度上,以更加鲜明的文字,不但再次

 

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完整和

 

永久的主权,同时, 删除了前述《永久主权宣言》中关于

 

国有化问题的无理限制规定和含混模棱之处,这就使发展

 

中国家多年来力争的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上升到更高的

 

层次,包含了更广的内容。《宣言》、《纲领》和《宪章》

 

的通过, 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30 年

 

来协力奋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

 

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首

 

要基本规范,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巩固和发展,也进入

 

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二,国际组织是指推进与发展阶段:(1974-80年

 

代初)

 

1974 年联大第3201、3202、3281号决议通过后,发

 

展中国家在利用这些原则维护并行使经济主权的同时,也

 

在不断利用一切机会扩大经济主权的范围,并取得了较为

 

显著的成果:(1)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旨在反对海洋霸权,较好地体现了发

 

展中国家的海洋利益。(2)推动了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

 

员会及其执行机构跨国公司中心的设立, 并为联合国《跨

 

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的起草、讨论等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此外, 在这一阶段, 发展中国家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开展了

 

争取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和决策的斗争, 并取得了实

 

质性的效果。

 

其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认同并走向成熟阶段:

 

(80 年代中期至今)

 

从70 年代后期开始,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重点开始从

 

自然资源的保护转向自然资源的开发,南北双方开始出现

 

合作的迹象。在合作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经过不断的探

 

索与调适,在经济主权问题上的观点逐步趋向成熟,将原

 

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经济主权为工具,在为本国争取

 

到经济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阻止了发达国家的经济霸权企

 

图。发达国家也开始认同此原则,并进入与发展中国家全

 

面进行经济合作的新阶段。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观点阐述

 

最早提出经济主权概念的是英国政治理论家、社

 

会家,新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霍布豪斯

 

(LTHobhose,1864-1929)。他从国家与个人互为责任

 

关系的理论出发,认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是国家责任

 

的题中应有之事,他把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称为“经济主

 

权”。他说:“国家具有一种超越一切经济企业之上的监

 

督权力,可称之为‘经济主权’原则,它使国家有权把社

 

会财富的剩余部分,根据社会的公共需要服务于社会的目

 

的”。 < ⑤ > 即国家拥有管理监督国内一切经济企业和根

 

据社会需要自由调配社会财富的最高权力。

 

在中国国际经济法领域,较早使用“经济主权”一词

 

的学者是姚梅镇教授。但国内外学界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的概念界定存在较大分歧。在此列举具有代表性观点。

 

(一)国内对经济主权原则的观点

 

1.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界定在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

 

主权的基础之上。认为“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原则

 

就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上的具体体现,这个

 

原则特别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化的权利。” < ⑥ > 这是国内

 

学者第一次使用“经济主权原则”一词。

 

2.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等同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

 

主权。“国际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

 

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主权原则。国家的经济主权原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51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年11 月25 日Cheng Shi Jian She Li Lun Yan Jiu高教探索

 

则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

 

础。” <⑦ >

 

3.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界定为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

 

具体体现。“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规范,

 

是国家主权对经济领域的体现,构成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

 

基础,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 <⑧ >

 

4.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原则并列。“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所谓经济主权和国家

 

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决定其经济制度,

 

拥有、使用和处置其境内全部财富和自然资源,管理其境

 

内各种经济活动和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自主权和独立权。

 

而所谓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就是要

 

求各国在经济交往中彼此尊重这些权利。” <⑨ >

 

5. 从国内与国外经济事务两方面界定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指的是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

 

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⑩ >

 

6. 经济主权是经济与主权的组合。“经济主权是国家

 

主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经济主权,国家主权

 

就是不完整的。因此,对经济主权的最直接的认识就是经

 

济和主权的组合,即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

 

外经济事务的最高权力。” <11>

 

7. 将经济主权等同于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资

 

格。

 

“经济主权不仅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

 

义,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它都是该国独立的基本条件。

 

经济主权实际上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成为主体

 

的资格。没有经济主权,就等于没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

 

主体资格,也就无从谈起国际经济利益的问题。” <12>

 

8.“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个主权国家对其全部财

 

富、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的主权,包括拥有、使用、

 

处置和自由行使的权力,这些权力集中体现于立法、司法

 

和行政上的管辖权。” <13>

 

(二)国外对经济主权原则的观点

 

1. 对于此概念的提出,可以说联合国做出了不可磨灭

 

的贡献。

 

(1)1962 年联合国大会第17 届会议第1803 号(XVIII)

 

决议, 正式确认了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

 

主权的原则。

 

(2)1974 年联大第29 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

 

和义务宪章》,对国家经济主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3)1974 年5 月1 日联大还通过了两个文件:《建

 

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

 

动纲领》。

 

这三个文件在强调国家政治独立和主权平等的同时,

 

主张国家的经济独立。

 

2.WTO 权威专家约翰杰克逊教授说:“经济主权

 

概念并非是单一的或者是全部或一无所有, 它包括了被分

 

解了的关系中许多的片段。” <14>

 

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实践分析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

 

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在对内方面的表现是,根据传统国际法的

 

属地管辖原则,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

 

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经济主权原则在对

 

外方面的表现是,根据传统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各国

 

有权自由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不受外来干涉;

 

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和

 

决策权,有权自主确立国际经济关系,签订国际经济条约

 

和参与国际经济组织。”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

 

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

 

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久主权宣言》、《宣言》

 

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综合各

 

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

 

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

 

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

 

则的总的体现。椐此,各国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经

 

济制度,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

 

经济法规,独立自主地缔结和参加各种国际经济条约,开

 

展对外经济贸易交往。

 

2.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

 

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

 

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

 

是国家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永久主权宣言》明确 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

 

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

 

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

 

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宣言》指出:

 

“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

 

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一个国家都有权采取

 

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

 

制,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

 

这种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的一种表现。”对上述《宣

 

52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年11 月25 日Cheng Shi Jian She Li Lun Yan Jiu高教探索

 

言》所宣布的这些原则,《宪章》以更加鲜明、具体的文

 

字加以重申和强调。

 

3.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

 

管理监督权。《宣言》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

 

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

 

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

 

活动。《行动纲领》进一步规定,管理跨国公司在所在国

 

的活动,以取消其限制性商业活动和顺应发展中国家本国

 

的发展计划和目的,在此方面于必要时便利重新审查或修

 

改以前所签订的协议。《宪章》重申了上述基本规定,同

 

时强调了它的法律规范性,即通过东道国制订的法律规范,

 

加以贯彻实现。由此可见,“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

 

规章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

 

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

 

国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

 

4. 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永久主权宣言》的通过,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

 

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

 

有或加以征用,但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主权的

 

国家,应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

 

给予适当的赔偿。《宪章》规定,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

 

归国有,征用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

 

当的赔偿,要考虑到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

 

关的一切情况。把两者对比可知,在征用赔偿标准上,《宪

 

章》删除了“以及国际法的规定”等字样。至此,终于在

 

一项具有重大权威性的国际经济法基本文献中,排除了西

 

方发达国家按照它们的传统观念在征用赔偿标准问题上对

 

发展中国家施加的所谓国际法的规定的约束。由此可见,

 

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境内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加以征用的

 

合法权利,是经过长期奋斗获得的。

 

5. 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

 

权。这种权利既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

 

重要保障。没有它,国家经济主权就是不完整的;虽然各

 

有一定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但如果权力的分配不平等、不

 

公平,则在世界性经济事务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就会出

 

现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从而使小国、弱国、贫国

 

的经济主权得不到保障。 <15>

 

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上述内容是掌握国际经济法中

 

国家主权原则必须的,应予以认真学习。但是,对于国际

 

经济法中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还有待深入的研究,以便做

 

好国际经济法教学,为国家的对外开放和在国际经济合作

 

中维护国家利益。

第2篇:法经济学原理范文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5]。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6]。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说将之作为一项经济学原则更加适合。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而是各法律部门都有体现,并且该法律原则亦并非法所独有,兼可为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行的原则。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但并不是经济法价值本身。但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原则,笔者以为,更应视将其为经济法价值范畴,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而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7]。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8]。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允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前提和标准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仅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至许多学者依据各自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和经济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建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导致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争论不止。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系统中的子系统,与经济法学其他理论的研究息息相关。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本质特征、价值取向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确立至关重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对于经济法规则来说具有更高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抽象性。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一般规律,统摄整个部门法。因此,要想准确的界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以下几个前提:1.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即以开始,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意识形态缩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长足进展。直到近期,随着社会进步和相关立法进程的加快,对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才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未达成普遍共识。唯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在学界形成通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才有根基。2.经济法体系相对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立法任务繁重。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运行的重要部门法正处在扩张发展时期,新的立法不断出现,一方面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视域,另一方面也为确定经济法学研究范围带来了一定困难。对于新兴边缘领域是否作为经济法研究对象存在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基本原则自身稳定性和高度概括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对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必须以经济法部门相对成熟稳定为基础。

在此前提上,应当首先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使学界之论争具有相对固定框架,以利于理论的构建成长。笔者认为,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特性当有以下界定标准: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统摄整个经济法律部门,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要求。

2.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涵盖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体现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我国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提出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同时确定经济法原则群,此原则群应当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但较基本原则要就较低,且具备更强的灵活性以指导目前的经济法律运行,待经济法律部门发展成熟并相对稳定时,总结经济法学长期研究的经验,借鉴国外研究的成果进而总结界定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若非如此,非但目前研究难以达至合理结论,且浪费大量时间物力,是我国经济法其他问题研究受到掣肘,影响经济法学的长期发展,甚至影响经济立法和国家经济运行,实乃得不偿失。[论-文-网]

[参考文献]

[1]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57.

[2]刘作翔.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77.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4]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22-28.

[5]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4.

[6]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22-223.

第3篇:法经济学原理范文

关键词:经济分析方法;经济法教学;人才培养;合理应用

经济分析方法是指主要采用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情况,描述各类法律问题。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1]。与传统法律方法相比,经济分析方法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具体性,能够将具体的法律问题数量化,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加精确,比规范分析具有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操作性[2]。对于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经济法学者们持积极肯定态度,但实际教学中仍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应用的必要性分析

经济法的典型特征之一是经济性,经济法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第一,从价值追求上看,经济学以资源的有效性为前提假设,寻求资源有限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利益最大化。在经济法律制度中,无论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立法目的条款中重要的法律价值理念之一就是效率。第二,从经济法的内容构成来看,经济法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对经济生活准则的表述通常甚至不加转换,直接由立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将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通过变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功能上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反映基本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投入产出规律。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金融、税收作用于市场经济,发挥着节约交易成本、节约资源消耗、节约权利配置的费用等功能。第四,经济法律行为接受经济评价。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要接受经济评价,市场秩序是否更加稳定,市场竞争是否更加公平自由,是评价宏观条款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的根本标准[3]。因此,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内容构成、手段功能以及评价标准,与经济学都具有相通性,在经济法教学中贯彻经济分析方法具有客观必要性。

二、经济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应用的难点分析

由于涉及大量的经济学基础知识和分析工具,因此,如何在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协调经济分析和传统法学的规范分析是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科学生缺乏系统的经济学知识基础

经济法教学中由于内容经常涉及一些经济学(广义上)基本概念,例如预算法中涉及财政收入计算方法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税法教学中涉及税率、税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分,反垄断法教学中涉及相关市场认定中交叉需求弹性等原理,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基础知识。而我国现行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中,很少有高校会将经济学作为经济法学学习的前置课程,这给经济法教学带来了挑战。

(二)套用西方经济学原理难以解释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基础

西方经济学,尤其是规制经济学认为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需要用国家有形的手替代市场无形的手发挥作用,即先有市场经济后有经济法。而我国经济法是从一个非市场社会中产生的,不存在市场经济这一前提基础,中国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而出现。当前,主流的经济法学教材中仍普遍采用西方经济法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教学中引用西方经济学原理叙述中国经济法的历史和特征时,难以自圆其说。

(三)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结合难

经济分析方法有自身的一套逻辑体系和分析框架,并且不同经济学派各自的观点并不相同。传统法律分析方法注重法律的教义学分析,强调概念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规范性,评判经济行为的标准是合法/不合法模式。法律概念的经济分析在概念的规范性上有欠缺,且对行为的评价标准主要是成本/效益模式。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上存在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的协调问题。

三、经济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合理应用

经济分析方法的思考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在法学本科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增设经济学基础课程

在目前的非专业基础课程中,很少有学校设置经济学原理课程,这不利于经济法律相关课程的学习。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掌握必要的经济学知识对于法律课程的学习乃至今后的工作都有帮助。将经济学课程作为经济法学习的前置课程,可以大大节约经济法授课教师对于基础经济学知识的讲解,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知识的讲解方面,提高教学效率。

(二)调整教材中有关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原理

现行主流教材中,甚至许多经济法学者的研究中,以西方经济学原理阐述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偏差,给经济法教学带来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建议分头阐述,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过程,可以西方经济学原理阐释。对于中国的经济法,主要应以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政策和主流经济学原理加以解释。

(三)在教学和人才培养中以法律分析主、经济分析为辅

由于经济学原理的变动性强,不同学派观点存在冲突,对经济法的教学应当以法律分析为主线,注重相关法律概念、规则和制度的规范性分析,梳理其中的权力(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无法用某一个经济学原理一以贯之地解释或阐述所有的经济法问题。经济分析方法的作用应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对法律概念的经济学背景知识的分析;二是运用经济学理论对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例如,反垄断执法中的宽恕制度,可以借鉴经济学上的囚徒困境理论进行解释;三是对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演变进行解释,通过经济分析方法的解释,能够让学生对经济法中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立法思路有比较深刻和具体的理解。

结语

综上,在经济法教学中,不能过分迷信经济分析方法的作用,经济法教学毕竟主要是法学课程,应当以传统的法律分析方法为主导,借助经济分析方法在概念、制度和立法思路上的解释力优势为法律分析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柯华庆.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3).

第4篇:法经济学原理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注释:

①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8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第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③ 顾功耘、刘哲昕著《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和前瞻——2000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精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④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第264页,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编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⑤ 同注①第74页

⑥ 主要参考 刘隆亨著《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5篇:法经济学原理范文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及其基本原则的重塑

邱一川*

[内容摘要]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杂糅成一个学科进行调整,其症结在于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用法律运用的综合性替代了法学分科的严整性。本文将国际经济法重新界定为“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并从新的视角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梳理,以此佐证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学科界定 基本原则

一、 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 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 ,“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 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 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 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 (1)冲突规范/民商法 (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 (2)国际商法 (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 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 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入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 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 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主权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 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2) 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

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 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 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 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 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没有将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经济主权无关紧要,也不等于我们主张在国际经济管理中放弃经济主权。毋庸置疑,经济主权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石。

第6篇:法经济学原理范文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第7篇:法经济学原理范文

兰州财经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及自命题科目一览表

序号 招生类型 招生专业代码 招生专业名称 初试自命题 科目 复试自命题科目 同等学力(专科或本科结业)加试科目 1 学术 型 020101 政治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 经济学综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经济思想史 2 020104 西方经济学 3 020106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4 020202 区域经济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统计学 5 020207 劳动经济学 6 020105 世界经济 统计学、国际经济学 7 020205 产业经济学 统计学、流通经济学 8 020206 国际贸易学 统计学、国际金融学 9 020201 国民经济学 统计学、管理学 10 020209 数量经济学 统计学、国民经济统计学 11 020203 财政学 统计学、货币银行学 12 020204 金融学 财政学、 统计学 13 0202Z1 金融工程 统计学、金融学 14 027000 统计学 统计学 国民经济统计学 西方经济学、抽样调查 15 0701Z3 数理统计学 数理统计学 多元统计分析、抽样调查 16 030107 经济法学 法理学 民商法学 经济法学 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17 0305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政治经济学、法学概论 18 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 普通心理学、法学概论 19 120201 会计学 会计学 财务会计学 管理学、会计学原理 20 120202 企业管理 管理学 市场营销学 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 初级会计学 21 120203 旅游管理 旅游学 旅游经济学、市场营销学 22 120100 管理科学与工程 运筹学 程序设计(语言任选)、 算法与数据结构 23   025200 应用统计 统计学 统计学专业综合 西方经济学、抽样调查 24 025400 国际商务 国际商务专业基础 经济学综合 国际商务概论与实务、 国际经济合作 25 025100 金融 金融学综合 货币银行学、管理学 26 025500 保险 保险专业基础 货币银行学、管理学 27 025600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基础 财务管理 管理学、会计学原理 28 025700 审计   会计学综合+政治理论 管理学、会计学原理 29 125300 会计   管理学、会计学原理 30 125100 工商管理   管理学原理+政治理论   31 055200 新闻与传播 新闻与传播专业综合能力、新闻与传播专业基础 新闻与传播学综合 新闻编辑学、广播电视学

第8篇:法经济学原理范文

摘要:笔者首先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出发,指出它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项根本准则。然后简要介绍了它的四个确立标准:融入宪法精神、体现法的价值、包含经济法之目的、贯穿经济法始终;随后对相关理论学说加以总结、评析。最后,笔者指出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适度干预原则和效率公平原则,以期为以后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建构提供可能。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

许多学者对经济法已进行过深入探索和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①。到目前为止,仍众说纷纭,未形成基本共识,已严重影响到经济法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因此,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一个亟待需要深入研究、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为使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尽快确立,我们有必要了解它的内涵。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②。主要表现为:一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根本性的行为准则,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力;二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必训遵循的一项原则,它指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表达了与其他法律的本质区别;三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对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结,而不仅仅是经济法具体原则,这也为定义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了更高标准。只有真正掌握其中的深层次涵义,才能更好把握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确立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构建经济法体系的依据③。笔者认为,把握它的内容,应当坚持的标准: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融入宪法精神,并能体现党和国家在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其次,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体现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再次,它的内容应当包含经济法之目的;最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是最高层次之规则,是推进经济法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性准则,并贯穿于整个经济法之中。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学说及评析

能够真正把握它的基本原则,可谓意义重大、影响至深。那么,哪些原则才能成为它的内容呢?为了能更好地把握其基本内容,依据各学者的研究,笔者提炼并总结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学说及他们的主要观点(见表1)。

除了表1给出的八种主要观点外,加上各类教材、文章有100多种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介绍。可以说,有的观点不无道理,可以作为它的内容。但是大部分观点能不能成为它的内容还值得商榷、推导,甚至有些需要抛弃掉。有些观点值得推敲甚至要弃除,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有些根本不是法律原则,如经济效益、平衡协调等原则,他们更多体现的是经济目标;二是有些虽是法的原则但不是经济法的特有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它在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当中也体现为一项原则;三是经济法中的某项具体内容当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竞争原则,它是竞争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原则。另外,在各学者观点中还形成了两种共识性原则――适度干预和社会本位原则,适度干预原则是从国家干预的角度分析的,而社会本位原则是从法的价值以及社会整体利益考虑的。

三、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经济法研究现状以及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一)适度干预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当政府运用各种手段干预经济时,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一直承担着“裁判员”的角色,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插手其中,导致政府角色错位,以至于没有有效解决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出现以上问题的缘故实质是政府干预过多、过紧造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自由度加深,此时政府更应谨慎干预、有效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经济自由度,发挥市场的活性,需要充分把握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的适度干预作用。

(二)效率公平原则

“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④从经济学角度看,效率与公平两者并不能兼顾。从某项政策看,要么重公平、轻效率,要么轻效率、重公平,两者很难达成一致。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经济运行的高效率,更要重视社会整体利益,也就是说要更加注重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立足社会总体效率与公平。

四、结束语

笔者只是试图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以及相关学说的基础上,使其内容更加鲜明,更能体现经济法的特色、时代意义,以便推动经济法领域理论研究更加透彻深入。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以及经济的发展,相关的总结会不断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我们不仅要从理论的角度加以系统研究,更要从经济法的具体制度、法律实践层面进行总结验证,更好地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稳定下来,确立大家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注解

①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②杨紫@:《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四版),第60页

③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

④孔书玲.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改革与开放,2009.8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2]杨紫@:《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四版),第60页

第9篇:法经济学原理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 归责基础 归责原则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通过对其归责基础的研究,从而确立起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归责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如果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处于理论上缺失状态的话,那么经济法责任的体系就形同虚设。

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

(一)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界定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经济法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和标准。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决定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中,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为确定此种赔偿责任提供依据和判断的标准,它不同于经济法的责任,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从理论上看,经济法责任的归责是一个过程,经济法责任是经历归责过程后所得出的结果,而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贯穿于归责过程始终并且必须被遵循的标准。“如果把经济法上的损害事实作为起点,把确定的经济法责任作为终点,那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就是连接两点之间的过程,而经济法的归责原则是保证这一过程对相关行为规范定性的价值判断标准。”豍简言之,归责原则是可以被称为确定行为主体承担某一法律责任的推导方法。

(二)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

当前学界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讨论,主要观点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较为新颖的天平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决定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确定了应承担责任的主体后,以过错的大小为标准来衡量责任主体所应承担责任的为多少,因此,无论是确定责任主体,还是确定承担责任多少,过错归责原则都是借用了一个主观上的标准。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其理论基础是对危险来源的特殊注意义务,它所规制的是对危险源具有控制力的责任主体。采此原则说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不管经济法主体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豎经济法领域中的调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作出调制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不易为外界所知晓,因而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违法原则,不问当事人有没有过错,只要调制行为的主体违法或调制行为招致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的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现代立法的产物,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以及宏观调控中更应如此。“经济法责任以公平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还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方面都满足公平的要求。”豏公平责任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的适用是较为普遍的,因其能相对较好地中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些弊端,因而受到了很大一部分学者的追捧。

4.天平责任原则

天平责任原则是陈婉玲教授在其著作《经济法责任论》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个全新的归责原则。它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认为归责原则在内涵上都应包括定责和定量两个方面,在内容上其又分别对经营者和政府进行归责。政府的定责原则是基于政府是否违反经济法为其预设的义务构想来决定其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政府的量化原则是根据政府失范行为的形式和严重程度来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的量化标准。而经营者的定责原则则基于经营者是否违反了经济法为其预设的义务构想来决定经营者主体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经营者的量化原则是根据经营者主体经济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来决定其应承担多少经济法责任。分别讨论政府和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并分别对二者进行定责和定量两个方面来评价,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二、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全面

发展,因此,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为就是追究经济法责任的逻辑起点。对于经济法归责基础中涉及的正当性、合理性、确定性等问题,传统部门法领域对此已有了一定的研究。例如,在法律责任的根据方面,学者们提出了“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等等学说,它们对于说明归责基础的问题,都具有一定解释力。豑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基础的研究可以根据经济法自身的体系要求,从成本补偿的角度来进行探讨,对相关理论做出进一步的拓补。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现实生活中的违法主体也都是有限理性的利益主体,当然会考虑到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在其从事违法行为时,会在客观上对他人和社会带来成本。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可能是基于弥补私人成本而产生,也可能是基于弥补社会成本而产生。因此在发生私人成本即私益受损时就应考虑如何弥补私人成本;当发生社会成本也即社会公益受到损害时,同样应考虑应如何解决“公害”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基于对两类利益的保护,以及经济法基本矛盾(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解决,对于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必须通过规则来补偿,这就是经济法责任制度产生的原因,也是能够归责于相关主体的基础。

三、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建构

(一)对当前归责原则理论的分析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是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因主观意思欠缺而违反了行为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其通过对具有主观恶性的过错进行惩罚,实现了法律责任的正义价值,同时促进被损害利益的恢复与补偿。但根据这一原则,原告须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才有可能胜诉。在某些情形下,如由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权益被损害的情形下,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有难度的,在道义上也欠公平;还有在环境侵害领域,其侵害的发生往往涉及一些常人无法知晓的深奥的科学技术,而受害者无法完成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面对这样的情况,过错责任原则在对受害人的保护上明显呈现出了不利的一面。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通过特殊的注意义务和法定的免责事由共同作用,来确定责任主体是否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对于应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到底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这个归责原则就显得捉襟见肘。在过错归责原则中,在确定是否要承担责任和责任多少的问题上采用的都是过错标准,在无过错归责当中,对于责任量化问题缺乏可行的判断标准是其一大弊端。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能较好的保护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但一味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对个案加以区分,任何风险以及责任都由主体双方来承担,那么对于受害方反而不公平。如受害一方主体能够胜任举证侵害行为的有主观过错的责任时,那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归责可能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4.天平归责原则

对于天平归责原则采用针对不同的经济法责任主体分别进行讨论归责原则的方法,但其所构建的具体制度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赋予弱势一方更多的权利,对强势一方则规定更多的限制,这样的做法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些类似。此外,天平归责原则的归责基础是社会整体利益,忽略了个人作为经济法责任主体时其合法权益也会遭受损害。我们应该认识到,经济法责任制度要维护的不仅有社会整体利益,也有单个消费者的利益,何况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恰恰又有着非常庞大的数量。

(二)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建构设想

在当前的经济法责任中,不论是传统法律上的归责原则还是一些较为新颖的归责原则,其单独适用均会存在一些弊端。笔者认为,出于经济法责任较之其他法律责任更为灵动,其归责过程更为复杂的原因考虑,综合几种归责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作不同的适用,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建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应当从责任主体的不同、经济法侵权个案中的特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对受害者损害的最大化弥补目的出发,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不同类别的案件采用不同归责标准的做法,形成以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天平归责原则共同组成的综合层级归责原则体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排列出层层递进的归责原则,逐一进行适用保证受害主体能够得到最大化弥补。普通的经济法责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主体一方是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时,如因产品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环境污染侵权案等等,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要注意其惩罚的严厉性,在适用范围上应受到一些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果政府作为一方行为主体出现时,则可考虑天平归责原则的做法,定量定责分析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则要求责任主体间地位必须是实质平等的,且主体双方都不存在

过错。此外,天平归责原则中的定量、定责原则可以被其他三项归责原则所吸收,混合搭配使用。

总体来说,构建一个综合层级适用的归责原则体系,逐层筛选进而得出经济法侵权个案中的归责原则,对于灵活性较强的经济法责任来说可操作性更强,也能更好地避免对受害主体利益补偿的缺漏。

参考文献:

[1]陈婉玲,等.经济法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焦富民.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当代法学.2004.11(6).

[3]段葳,曹胜亮.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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