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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加值EVA计量中研发投入问题探析

经济增加值EVA计量中研发投入问题探析

摘要:作为一项新型的业绩评价指标,EVA经济增加值得到了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它克服了传统会计利润指标的缺陷,从投资方的角度重新定义企业利润,为企业业绩评价提供了全新的思维方式。另外,与企业利润相比,EVA经济增加值能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股东创造的价值。但EVA评价指标在实际应用中,关于其如何计量更为真实客观,尤其是如何客观真实地反映研发投入产生的经济效果,这是国内外学术界探讨的一个热点话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以经营的视角,在充分考虑研发投入的条件下探讨息前税后利润与投入资本额的计量问题,为公司业绩评价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企业业绩评价;经济增加值;研发投入

一、企业业绩的内涵

关于企业业绩的界定,传统观念一直将其与利润额等同化,这种观点显得过于片面[1]。企业经营业绩是指一定经营期间取得的经营效益。而企业经营效益水平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水平、偿债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方面。企业业绩主要通过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对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作出的贡献来体现[2]。对于传统财务指标——利润,这一指标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业绩,它没有考虑企业权益资本成本,也没有考虑企业的各种投资机会,采用这一指标衡量企业业绩水平,通常不能正确引导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行动。另外,由于传统业绩评价指标存在上述问题,基于经济增加值(EconomicValueAdded,EVA)的企业业绩评估方法的产生,为企业业绩的评估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

二、经济增加值(EVA)的基本思想

经济增加值(EVA)指的是企业的息前税后利润扣减了资本成本后余下的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经济增加值=息前税后营业利润-全部资本成本=息前税后营业利润-资本总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即,EVA=EOPAT–C×WACC其中,EOPAT为息前税后营业利润;C为资本总额,包括有息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WACC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此方法认为,对企业业绩评估,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即股东与债权方的利益需求,因为企业的整个资本是由投资人和债权方所提供的,以是否满足投资方与债权方的收益要求作为业绩衡量的标准更具有说服力[3]。经济增加值EVA是评价企业价值和绩效的新型指标,相较于传统评价指标,EVA指标在评价分析企业价值和绩效方面更加科学全面,并且对于提高管理层科学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4]。企业积极引入EVA经济增加值业绩评价指标,虽然进行了探索运用,并逐渐推广开来,但在实际使用中仍难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对于科研投入力度高的生产性企业,其当期科研投入经费较多,但科研产生的效果短期内无法兑现,若不对EVA指标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则可能会造成评价的结果与企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会对企业管理层所持有的科研投入态度构成不利的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创新力,导致企业无法持续健康发展。因此,采用EVA经济增加值这一指标评价企业业绩时,如何调整企业研发投入是一个必须面对且值得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三、研发投入与产出的会计计量问题

(一)研发投入支出的会计计量问题

1.会计准则关于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现行规定。依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发支出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支出,考虑到该阶段支出未来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可以将这部分支出纳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资本化。

2.税法中关于研发支出税收减免的现行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与税收之间关系密切。依照税法最新规定,生产性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现行规定下研发支出存在的若干计量问题与建议。首先,对于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如何区分与界定,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如何划分缺乏统一的标准,企业对这一问题可能在认知上模糊不清,难以操作。其次,会计准则对于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同企业的研发情况各不相同。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来实施,会导致不同企业对研发支出可资本化条件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偏差,这是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最后,关于计税方面允许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设定的范围相对较窄,研发过程中发生与技术研讨密切相关的会务费、差旅费等并未允许加计扣除,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5]。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应以研制成功与否作为衡量的标准。凡是研制失败,不管是研究阶段还是开展阶段的支出一律费用化;凡是研制成功,不管是研究阶段还是开展阶段的支出一律资本化。在税收减免问题上,不论研制成功与否,也不论是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的支出一律允许加计扣除,并且扩大加计扣除的开支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并从中受益,也有利于EVA考核指标更加真实客观地评价企业绩效。

(二)技术研发成功的受益期确认问题

一项产品技术一旦研制成功,为此发生研发支出将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当中,这时需要考虑的是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期摊销问题,而如何确定摊销期即受益期,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无形资产受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发挥作用,并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通俗地讲,就是引入此项技术即无形资产生产出的产品在市面上销售所能持续的时间,也即该产品的生命周期。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即受益期规定如下:其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其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其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其四,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从以上规定可知,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分为合同年限、法律年限或不超过10年。这种规定可能与企业现实存在一定的偏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产品寿命周期长短不一,也就决定了不同技术在产品市场的应用期限长短不一。笔者认为,是否应该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并针对不同行业进行细化,制定不同的摊销年限确定标准,这样可能使摊销技术研发费用更加合理,进而有利于EVA考核指标在计量上能充分合理地反映研发投入与产出在期限上的对应性,也能更加客观地评价研发投入在各期产生的绩效。

(三)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收益计量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一旦利用新技术开发出新产品并投入市场形成收益,则需要考虑收益确认计量的问题。目前,新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必须满足5个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企业每年对引入新技术开发出的新产品实际销售取得的收入依据上述条件加以确认,但各年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取得的收入由于市场原因存在差异。例如,若该项技术在产品市场应用年限为10年,会计准则规定,该项技术通常按10年等额摊销计入费用。而这样可能导致各年摊销的研发费用与各年预计产生的收益无法匹配,在后期各年EVA指标考核评价时需对研发费用摊销额结合当年与此项研发投入相关的产品收益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当年计入EVA指标中所摊销的研发费用与计入EVA指标中的相关收益完全匹配,这是业绩评价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四、基于研发投入与产出的EVA考核指标计量调整问题

(一)息前税后利润中关于研发费用的调整问题

息前税后利润是指企业全部资本经营产生的利润并从中扣除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余下的部分,全部资本包括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关于息前税后利润的计算,需以企业账面的会计净利润作为起点进行相应调整。会计净利润是企业按当年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减去当年确认的成本费用之后的差额,而当年确认的成本费用中包含了当年计入费用的研发投入,这部分研发费用既有当期发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也有当期摊销计入的。这两部分研发费用在计算EVA指标中的息前税后利润时是否需要调整,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情形。首先,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未来有多大可能性研制成功,研制出的新技术能否转化为生产力,开发出的新产品投入市场能持续多少年,每年预计能产生多少收益,等等,若这些问题都能解决,则这部分研发费就不应全部计入当期,按预计各年收益占预计总收益的比例分期摊销。因此,在计算息前税后利润时,应从会计净利润调整出部分应摊销计入以后期间的研发投入,这样考核时更为合理。其次,当期摊销计入的研发费用,是此前投入已研制成功的一项技术并开发出新产品投入市场,这部分研发费用通常是依照现行会计准则分各年平均摊销计入,与此项技术在各年预计产生的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化而有所差异,从而形成摊销费用的多少与产生收益的多少不匹配。笔者认为,应依据各年预计收益占预计总收益的比例进行摊销各年研发费用,基于此,在计算息前税后利润时,也应从会计净利润中调整出部分摊销多计入或少计入的费用,这样的考核方式更贴近实际。

(二)息前税后利润中关于收益的调整问题

息前税后利润是指扣减利息费用之前,但已经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是属于债权方与投资方共同享有的利润,并且是以企业账面的会计净利润作为起点进行调整计算之后得到的。而会计净利润又是企业按当年会计准则确认的收益减去当年确认的成本费用(包括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差额。当年确认的收益包括了开发的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即技术研发产生的收益,这部分不需要调整。除此之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年的研发费用在当年计税时加计100%扣除,这部分减免的税费可视同为一项收益,在计算EVA考核指标应予以考虑调整。

五、结语

笔者认为研发成功与否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而在经济增加值(EVA)的计量中如何优化解决研发投入与产出二者的计量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管理层对研发投入所持有的态度。EVA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若经过合理调整,充分体现研发投入在各年产生的绩效,则能够更加合理客观地评价企业整体业绩,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管理层对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从而不断加大研发力度,引入更多的科研人才,投入更多的研发资金,促进企业可持续良性发展。因此,关于EVA经济增加值评价指标的计量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一方面要考虑债权方、投资方对投入资本的基本利益需求即权益资本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合理地考虑公司管理层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EVA评价指标,这样才能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学.基于EVA的研发投入绩效研究:珠海格力电器案例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6(19):7-8.

[2]戴科丞,彭小芩.基于EVA指标达安基因研发投入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分析[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5):140-141.

[3]程丽,俞梦帆,何忍,等.央企EVA业绩考核的研究与优化[J].中国集体经济,2021(14):29-30.

[4]李斌,曹琳,向有涛.EVA、股权集中度对央企研发投入影响的研究[J].商业会计,2020(1):56-60.

[5]夏宁,蓝梦,宁相波.EVA考核,研发费用管理与央企创新效率[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9(8):2038-2048.

作者:周庆海 单位:武昌首义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