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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研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现阶段,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言,其有着较为特殊的法律保护方式及原则。基于此,其认定方法与其他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为了进一步确保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诉讼的过程当中,明确其举证的责任以及要点,让权利人具有目标性地提供相应证据,本文将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

伴随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受到来自各种利益的驱使,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著作权侵犯案件相继出现,使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逐渐得到广泛关注。为了进一步确保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软件著作落实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以此杜绝他人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销售的不法行为。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定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降低及依法处理由于软件侵权而引发的各种纠纷,我国国务院颁发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第4条、第5条及第6条的规定,在法律上将软件著作权保护主体定义为计算机程序和相关的文档,但不涉及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设计思想和处理过程,以及操作方法等[1]。受到法规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进行独立开发的项目,也就是说,要具有一定的原创性质,与此同时,还需要具有真实的软件实体,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脑海当中。任何我国公民和企业法人,抑或其他组织,对独立进行开发的软件,不管是否曾经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利。而非我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员所开发的软件,只有依据开发者的所属国家,或是常驻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相关协议而享有著作权的,方可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二、软件著作权的详细内容、归属和保护期限以及转让

(一)软件著作权的详细内容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和署名权、修改权及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以及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2]。

(二)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第11条、第12条及第13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以外,通常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软件开发人员,如若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和法人,抑或其他组织则视为开发人员。当出现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抑或其他组织所开发的软件,那么著作权的归属则由相关合同规定,或是通过协商决定。而针对接受委托开发,或是由国家相关机关下达任务所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或软件开发项目任务书的相关规定来决定。如果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则由接受开发任务的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享有该开发项目的著作权。

(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及第15条的相关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开发之日起,截至享受软件著作权自然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软件,其享有著作权的年限截至最后死亡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其法律保护周期为五十年,即自软件发表之日起,截至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经过发表的软件不会受到来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法律保护。同时,软件的著作权在有效保护期内,除署名权以外,其他部分均可以依法实现继承。

(四)软件著作权及使用许可的转让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8条的相关规定,享有软件著作权人,依法可以让他人使用全部软件,或部分软件的著作权,并依法可以从中获取报酬。在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软件,或是转让其著作权时,需要订立相关合同。与此同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以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可利用订立合同许可软件使用外,还有法定许可以及指定许可。所谓法定许可即为了学习使用、科研使用、教学使用或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对其软件进行了部分少量的复制,此种情况下可不经过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是合法受让人的同意,许可不向其支付任何经济报酬。所谓指定许可即国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本系统,抑或所管辖的单位所开发对国家或公共利益具备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软件,其有权允许指定单位进行软件使用,而所指定的使用单位则依据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原则

(一)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依附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将创意和表达进行有效分离的原则。简言之,就是只有独立进行软件开发,同时已固定在有形物体之上,才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相应保护。现阶段,著作权法是我国软件得以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基于著作权法仅会对软件自身的表达进行相应保护,因此在实际运行当中还存在一些弊端。当前,全球许多国家针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都相继采用了版权法,在经历一段时期的运行后,有部分国家提出版权法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仅能作为一种应急措施来使用。

(二)专利法的保护利用专利法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保护,具备一定优势。首先,专利法保护创造性的方法;其次,专利保护具备较强的独占性质,即当获批专利申请后,与其相似的任何发明,即便是由个人进行独立开发的,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最后,相较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而言,专利的保护期限较短,更加贴近于软件程序的经济寿命,更具合理性。专利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法的不足,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创意思想。但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无法进行单独的专利申请,它仅能被归属于某一专利之下。

四、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及取证方法

(一)思想和表达两分方法该方法理论首次出现于1976年的美国著作权法当中,现阶段已得到了全球多个国家的认可。与此同时,部分国家的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也相继受到该理论影响,先后将其纳入在内。而在我国法律法规当中,直观呈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理念,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当中,其明确指出对软件的保护不延伸至软件开发的构思、过程和操作方法,以及数学概念等。同时,这项理论也是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重要原则和依据。

(二)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法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法是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它经过美国判例创设而来,虽然其具备一定的争议性,但其核心的位置一直未被动摇,同时它已被普遍应用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所谓实质性相似,是需要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通过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对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有效鉴定。也就是将先设计的软件作品或相关技术,与后设计的软件作品或相关技术进行科学合理的对比,分析两者之间的设计思想和内容,以及表达方式是否存在相同。在此过程中,如果仅是判定其构成实质性相似,也无法足够证明后设计的软件作品或相关技术具有侵权的行为。这时,便需要提供接触性的事实作为判定依据。即判定后设计的软件作品或相关技术的权利人是否曾接触过,抑或有可能接触过先设计的软件作品或相关技术。通常在面对此类案件时,会使用以下方法进行推定。首先,后设计的软件作品或相关技术通过判定后,其与先设计的软件作品或相关技术已构成明显的相似。其次,后设计的软件作品或相关技术没有独立进行开发的可能性。最后,后设计的软件作品或相关技术权利人,对先设计的软件作品或相关技术的相似部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3]。综上所述,只有将实质性相似有效结合接触,才可以判定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三)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取证方法首先,是私力取证法。该方法具体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由当事人自行取证,而后送往公证机关进行相应公证;其二是当事人邀请公证人员参与取证过程;其三是当事人委托公证员进行独自取证工作。其次,是公力取证法。公力取证法主要由法院进行取证工作,即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相关取证的调查工作。

五、结论

伴随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计算机软件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当中。在此背景下,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还需要持续增强法治力量,以此确保权利人的利益不受破坏。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做好借鉴与比较,并结合自身特点,总结现有经验,继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强而有力的可靠支持。

参考文献:

[1]熊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9):13-15.

[2]罗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违法与犯罪及其法律保护[J].情报资料工作,2019(S1):210-211.

[3]罗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违法与犯罪及其法律保护探讨[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8(2):43-44.

作者:孙向玮 单位: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