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论文中心 正文

矿产资源许可制度价值取向分析

矿产资源许可制度价值取向分析

摘要:生态文明的思想要求在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持续发展之路”,这也是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许可制度的应然价值取向。以此审视现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许可制度,能够发现其中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通过确立节制的思想、节约的理念、科技创新的思路和生态修复机制。

关键词:生态文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许可智度;价值取向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与其经济价值是一种负相关关系,即其经济价值的获取必定损害其生态功能。人类不应为了自身的“物质欲望”而将矿产等资源视为财产,人类对于矿产等资源的需要首先应当是持续的生存,人类可以为了生存或适当发展而合理利用矿产等资源,但也须首先保证生态完好性的前提,即以生态保护优先,也才能保证人类对其经济属性的利用是长久可持续的。人类在处理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关系中反思自己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遏制自己的物质欲望,寻找一个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走上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道路,即生态文明之路。在矿产资源丰富的民族地区,更应坚持以生态文明的思想,指导本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

价值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但在人文社会科学,尤其是哲学领域应用广泛,且对其界定多种多样,但都有“客体对主体的正面用处、积极意义”之说。取向指的是选择确定事物的某个部分或方面、方向。价值取向也是价值哲学的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取向。价值取向具有实践品格,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其他主体均有重大的影响。法的价值体现在自由、秩序、公正、正义等方面。环境法的价值除了具有法的一般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价值,这个特殊价值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实际上这也是秩序和正义的特殊体现。作为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许可制度也应同样具有环境法的这个特殊价值,为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局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许可制度也应围绕这个价值取向而设定、修正。

三、民族地区现行矿产资源许可制度价值取向设定存在的不足

在经济利益及其他因素的促动下,民族地区现行矿产资源许可制度在制定时的价值取向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造成了矿产资源的“无限性、枯竭式、破坏性、浪费式”开发利用行为普遍存在,也造成了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对此亟须修正。具体来说,现行矿产资源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生态保护的具体规定缺失,缺乏实际操作性;其二,在扭曲的人类理性支配下,在矿产资源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的诱惑下,在传统私法规范的影响下,成为一个矿产资源被无节制开发利用的合法的“护身符”,成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可以无限化地默认,甚至是直接地鼓励;其三,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的规定方面,只明确规定了较为贵重、经济价值较大的矿产资源种类的“三率”指标要求,对于其他的一般资源却没有明确的指标要求;其四,在对科技创新规制的法律规定方面,对矿山企业有奖励、淘汰和缴费减免等激励措施,但对政府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帮扶、指导、资助和监管工作的对象、内容、方案或措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四、民族地区矿产资源许可制度中价值取向的具体设定

要遏制损害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实现并维系民族地区一个优良的生态环境,必须依靠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实际,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一个与生态文明要求相契合的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法律体系。

1.确立节制的思想。节制是指限制、控制,摈弃私欲。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节制是指设定一个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边界或红线,控制混乱无度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现象,减少对其他生态要素的损害和废弃物的排放,以达到保护生态的目的。基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必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节制措施。同时,要清理并防止政策性的规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当引导。根据节制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我主动节制和政府控制两个方面:其一,在主动节制方面,它要求每一个在民族地区活动的矿业活动主体都要控制自己的私欲,要进行自我控制,约束自己的牟利意识,以关爱生态、保护环境为首要任务,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适可而止,不追求勘探、开采的高效率,不追求矿产资源量的无限化,应以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满足经济社会合理发展需要为标准,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行为限制在地球生态系统所能承受和容纳的范围之内;每一个在民族地区活动的矿业活动主体应按许可的内容实施勘探开采行为,不乱勘乱采、不滥勘滥采,不超越规定的区域和总量,不采用枯竭性、破坏性的方式勘探开采。其二,在民族地区政府控制方面。为了弥补可能出现的矿业活动主体在节制路径上的不自觉情况,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节制方面,也必须扮演重要的角色,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才能真正地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确立节约的理念。节约就是节省、俭约之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节约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做到物尽其用、减少浪费,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强调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要厉行节约,这也与我国矿产资源天然的不良禀赋有关,更与我国矿业活动主体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活动中的应有的生态意识缺乏有关。强调节约就是要使在民族地区活动的矿业活动主体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树立节约的常态意识,将节约优先贯彻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个过程中,只有最大限度地利用矿产资源,才不致于耗竭矿产资源,才能为人类的后续发展提供现实的保障,而非“标本式的怀念”。在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以最小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环境代价,采取制度和技术的各种措施,着手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用最少的矿产资源额度,使得矿产资源得以充分有效的利用,发挥最大的资源效益,保障矿产资源的持续存在,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3.确立科技创新的思路。科技创新指的是人类依据其掌握的科学知识以及掌控的物质、能量,在特定的条件下,对现有的外型、方法、构造、途径、物质或其元素及环境等进行改进或者创造产生新的上述事物,且能取得一定的对人类、对社会、对经济或对环境产生有益效果的各类客观行为。其中当然包括创造新技术及对现有技术本身应用创新。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可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节约矿产资源,改进民族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监测、评价和激励手段,掌握更为细致的矿产资源数据和经济社会合理发展数据,从而帮助政府制定更为恰当的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合理的总量控制和分配;制定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活动的标准及排废标准,规范和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还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更有效的生态修复方式,提供更多更有效的矿渣、矿石、废气、灰尘及其他废弃物和伴生气体(瓦斯)的处理、变废为宝,加强对具有或伴有辐射性、放射性、毒害性矿产物质的处理,这也是保障矿业活动本身安全、矿业活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所以,只要我们制定合理的科技创新制度,并做好其使用规范,就可以更好地为生态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由此可见,技术创新在实现生态文明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的价值,也可显见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

4.确立生态修复机制。生态修复是指人类在停止或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进行损害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修补生态系统所遭受的人为损害,使其能够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循环、调节等恢复功能,从而使遭到人类矿业活动损害的自然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并使自然生态系统保持向良性循环方向进行发展的趋势,最终实现保障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生态修复的主体除了在民族地区活动的矿业活动主体外,也可以由民族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实施或指定有资质的环保公司履行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生态修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矿业活动交纳的使用费和闭坑保证金组成的基金支付,这个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由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不得挪作他用。生态修复的位置以矿业活动的矿山为主要范畴,可以进行回填、复垦、种植树木和草地,达到恢复矿山生态的目的。在矿山无法进行恢复的情况下,可以令相关生态修复主体在异地履行同等的生态责任,不过这需要异地的监督主管部门的配合,以达实效。为了保障矿业活动主体积极有效地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可以通过设定高额的保证金或生态修复费等途径,督促其履行生态修复行为,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增加生态修复费用额度。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矿业活动主体,有资格的社会主体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经由法院判决的方式,来督促和保障生态修复行为的执行。

参考文献:

[1]康纪田.让矿业法独立与矿产资源法的法治价值[J].资源环境与工程,2006,(6):732.

[2]李胜兰,王维平.我国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体制需要改革[J].中国行政管理,1998,(8):28-30.

作者:冯振强 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