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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税种变革下的小企业纳税问题

主体税种变革下的小企业纳税问题

摘要:税收自古以来就是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成了所有经济主体不可推脱的义务,如何科学合理的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少纳税,实现经济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企业越来越重视的一个问题。中小企业在全球企业占比将近98%,全球有近一半的就业机会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而在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高达90%以上,由此,税制变动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就变得日益重要。

关键词:税种变革;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营改增;企业所得税

税收,自古以来就是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计划经济时代,税收和企业尤其是和中小企业的关系可能并不密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成了所有经济主体不可推脱的义务,如何科学合理的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少纳税,实现经济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企业越来越重视的问题。站在国家的角度上,如何从各经济主体的利润中获得税收,并使得双方利益最大化则是我们在纳税筹划中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小企业在全球企业占比达到将近98%,全球有近一半的就业机会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而在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高达90%以上,生产总产值和利税占比超过了全国总数一半以上,由此,税制变动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就变得日益重要。我国的税收体制在1978年以前深受苏联的影响,在当时的条件下,“税收无用论”和“非税论”占主导地位,税制不断精简。从1978年底开始,由于紧急体制改革的开始和发展,税制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我国从1978年底开始,先后进行了四次税制改革。1978年-1982年,是我国税制的第一次的改革。当时我国刚改革开放,为了引进外资和适应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不同情况,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1983年——1994年间的改革,是我国第二次税制改革。这一时期成为我国税制改革全面探索的时期。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我国大的税收体制框架基本在这一时期建立,税制体系得以完善,税收成为调控经济重要杠杆的作用得以初步实现。1994年的改革,是我国第三次大的税改。这次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改革。税种由37个减少到23个,税制结构得到简化并趋于合理,税负趋向公平,越权减免税的情况得到一定抑制。同时,规范了税收分配关系,将主要税权和大部分税收收入集中到中央政府,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1年至今的改革是第四次税改。主要是对现行税制体系的完善,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税制。这次税制改革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巨大,中小企业的纳税问题从简到繁,从单一到复合。突出表现在:

一、对增值税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是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为适应当时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开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改革。鉴于当时的经济背景,在税制设计上,我国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暴露出的许多问题表明,改革增值税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型增值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是比较有优势的。而在税改之后,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一次抵扣,这时作为一般纳税人可能就更好一些。其次是增值税税率的几次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必定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但是影响的形式多种多样,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既有有利影响,也有不利影响。当增值税减少时利润会增加,反之,党组织是增加时,利润自然会减少。直接影响体现在:第一,当外购资产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抵减,从而降低成本;反之,如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发生时的尽享税额无法直接递减,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那么企业的利润就会减少。第二,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之类的附加税,附加税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影响当期的损益,以至于使企业的利润减少。第三,对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视同销售其实就是把成本费用当收入看,等于是直接拿出一块当作增值税销项税,相当于直接时减少了企业的收入,以至于使企业的利润减少。第四,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等于直接增加了相关的成本,一旦税务机关不认可某项成本费用用于了应税项目,不允许该业务的进项税进行抵扣,那么这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只好计入成本,等于增加了成本费用,从而使得企业的利润减少。增值税对利润的影响除了这些直接影响之外,还会通过影响资产负债表潜移默化地影响利润。综上,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负税率,从而让企业在社会市场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最终降低了社会生活的成本,让真正税负的承担者——广大社会人民,取得福利。毕竟,轻徭薄役才是社会长久稳定发展的前提。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

我国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来已久。1994年税改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分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有很大的差别,这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变,这一状况明显制约了内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废止了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次税改解决了之前内外资的各种不同对待,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四个统一即:第一,不区分内资和外资,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统一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率,不区分内外资统一税率为25%;第三,不区分内外资,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第四,不区分内外资,统一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新的税收优惠体系。这次税改对于中小企业的历史意义在于:首先是税率上的优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率。其次,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即可享受税率优惠。税率上的优惠,极大地减轻了小微企业年所得税的沉重负担。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也给予了极大的优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要同时满足1.拥有核心自主的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3.有关比例符合规定标准;4.其他条件。这改变了过去以地域标准限制税收优惠的不科学规定。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增强了新税法的可操作性。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负担相对较轻,转型快,对于新技术,新工艺上手快,周转灵活,作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开发科技的生力军,新税法的规定必定会使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受益,从而极大地鼓励、激发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科技的能力。第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扣除,改变了内资企业只能扣除计税工资部分的旧规。同时规定职工福利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实行税前按比例扣除,从而大大减轻了占内资企业主体的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营改增

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被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在我国征收的时间较长,营改增过渡期之后,中小企业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如果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计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那么就需要准确的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而通常情况下,好多中小企业原本的账务处理方式无法提供这样准确的数据,那么其购入的财产物资将无法计入进项税额而不能得以扣除,这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负担,提高其生产经营成本。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后是选择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也是很纠结的一个问题,核定征收,不需要考虑成本抵扣问题,对一些已有的老项目有利;而查账征收,由于可以抵扣,降低了成本费用,使得企业的成本降低。但是企业所得税作为法人税,是不能同时选择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税方式。而在增值税基础上的附加税费的征收又抑制了企业进一步专业化分工。由此可见,只有各方面协同共进,税制改革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如果只是单纯的降税,其他方面的配套制度没有跟上来,那对于新税制的推广执行还是落实到具体的小企业头上还是有一定距离的。当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税种的改变导致计税方法改变,短期来看,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增加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成本和难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可以推进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对中小企业的成长是有利的。此外,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短期内由于税改而导致的财务成本的增加。总体而言,营改增有利于降低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任何一次税改都不是单纯的这个税种的改革,这需要其他税种在各方面的配合才实现营改增的目的。党的提出我国的税收制度体系要向着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方向发展,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执行者,中小企业更是肩负重任。

作者:刘丽霞 刘杨 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