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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问题分析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问题分析

【摘要】新时期,为求职人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有效地满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求职喜好与求职需求。但是,社会中仍旧存有较多“压榨”灵活就业者的现象,这就导致其承受着较大的职业风险,尤其是灵活就业者应该享受到的工伤保险方面。基于此,本文主要对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问题;浅析

目前,我国的灵活就业占据重要的地位,依据2017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当中统计的数据,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的劳动人口8.06亿当中有7.76亿就业人员,其中,可以进入到正式部门的就业者有2.9亿,其余的大量都是不同形式的灵活化就业。2016年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当中提出,需积极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方式。因此,人社部当前把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作为重点关注点。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劳动关系无法确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工伤的认定前提通常指和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或者劳动关系,但是,大部分灵活就业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仅仅是简单的劳务关系,只存在口头协议,如果出现事故伤害,就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并致使无法明确认定是工伤。(2)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因为灵活就业者的收入不稳定,每个月份多少不一,有的月份甚至会毫无收入,且具体收入也无法有效监管。同时,由于部分灵活就业者具有较大的流动性,部分人员无法确定工作具体时长,这种状况下,就无法明确灵活就业者的具体工资收入,也无法确定具体缴费基数。(3)工伤的责任主体无法明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规定,工伤保险费需用人单位进行缴纳,但是,没有对用人单位需缴纳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这种状况下,用人单位通常不会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工伤保险,且不会承担该责任主体。如果就业者自身缴纳,而设置了事故保险,这就不属于“工伤保险”,因为没有单位。(4)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难。灵活就业者的工作场无法固定,灵活就业者参与到工伤保险之后,如果是非工伤状况下产生人身伤害,就会出现较高程度的“做伪证”“虚报”等骗保现象。灵活就业者怎样认定工伤,其调查取证属于重难点,如果无法有效处理,就会对参保者的利益造成相应的影响,甚至产生不稳定因素。(5)劳动争议无法有效处理。用工单位给灵活就业者提供了工伤保险,且形成事实关系,有些灵活就业者和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之后,又提出可补缴其他的社保要求,面对该争议的时候,就会陷入困境。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对策

(一)灵活就业者的范围明确灵活就业者通常有自由型、自雇型、他雇型三种。其中,自雇型通常指具有雇主与雇员两个身份,其不仅需承担作为雇主的责任,而且享有雇员的待遇,即责任主体与受益主体,其中,领营业执照的是个体工商户,该部分人群已属于工伤保险范畴,没有领营业执照者,则是未纳入工伤保险。他雇型与自由型的灵活就业者则参与两险,没有工伤保险。除此之外,需对保险人的范围进行适度扩大,根据国外优秀的经验,把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障对象由满足劳动关系的人员转变到切实的劳动者,对于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根据雇佣关系、劳动等进行实际劳动的人,都需要被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当中,对于职业风险相对较小的,也需和职业风险较高的劳动人员一样,都被纳入至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范围当中。

(二)灵活就业者工伤认定的方法对于灵活就业者而言,由于其工作的场所不固定,责任认定与调查取证就是认定工伤的难点。因此,灵活就业者的工伤需注重意外伤害,其不仅是因为工作而受的事故伤害,而且对其他地点、时间所受的意外伤害,也可以得到救助,以此有效避免工伤认定过程中无法调查取证的问题。除此之外,想要避免和医疗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产生冲突,可以把医疗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进行统筹考虑,确保认定方法的统一,这种方法,不仅是对意外伤害的规范管理,而且还防止了基金的意外流失。在对工伤进行认定中,除了本人的举证外,还需根据工作习惯、工作特点,对就业者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进行严格把握,以此对工伤的原因进行验证。对于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其工伤保险的责任则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对于由个人缴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的责任则由个人承担;对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者本人没有明确保险责任的,除非是本人要求是灵活就业者作为责任认定,其余的都是单位责任;对于不具有工伤责任的主体,则按照灵活就业者认定。

(三)灵活就业者的缴费方法与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方法1.灵活就业者的缴费方法对于灵活就业者有着较大的流动性,有些可能只干几个月就换单位,甚至只干几天就换单位。因此,需注重工伤保险缴费方法的灵活性,尽量做到随时申请随时登记并缴费,并使灵活就业者实现实名制管理。对于由人事劳动的机构进行管理的,则由该机构对工伤保险费进行代缴;对于灵活就业者按照身份缴纳“两险”的,则在具体缴纳时,将工伤保险费共同缴纳;对于灵活就业者有雇主的,则由雇主进行缴纳;对于其他的灵活就业者,其则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2.工伤保险的关系转移方法注重灵活性对于灵活就业者有着较大的流动性,各劳动保险的经办机构需注重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机构内的网络建设,加强数据库的完善,以确保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的关系能够做到随到随交,随时转移,从而保证工伤保险的关系连续性,并确保工伤职工权益的维护。

三、结语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者在面对职业风险时,也需享有和正式就业者相同的工伤保险进行保障。因此,需对就业者的范围进行明确,并适当的扩大,对灵活就业者工伤认定的方法进行明确,并对灵活就业者的缴费方法与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方法进行完善,以确保灵活就业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曹文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困境及路径研究[J].现代盐化工,2019,46(03):119-120.

[2]李坤刚.“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19,37(03):140-151.

[3]杜人淮,徐宇.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J].中国劳动,2018(10):44-50.

作者:马国华 单位: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