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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建设工地民工宿舍的消防管理

小议建设工地民工宿舍的消防管理

从对民工排查询问情况看,该工地生活区宿舍内共住有六支施工队伍,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很多岗位所用工人随用随聘。民工大多为进城务工农民,安全意识低下,在宿舍只是暂时居住,干完活就走,住宿时间多则数月,少则几天,甚至有些工人在火灾发生前一天才入住。各施工队伍施工进度不一,人员不固定,甚至同一寝室工人之间也互不了解,更谈不上组织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施工单位虽然明确了各施工队伍后勤管理负责人员,建立了《项目宿舍管理制度》及各项卫生、用电等检查制度,但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很多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本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工人李某在工棚中私自使用电磁炉做饭导致电源线路过负荷引起。该工地生活区虽然设有食堂,但很多工人仍为了省钱方便,违反规定私自用火用电做饭。工棚内敷设的电源线路只作为照明线路,未穿阻燃套管保护。火灾发生前工棚内长期有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过载、配电盘跳阐等情况,火灾现场也遗留大量电热器具甚至明火炉灶,都足以说明该工地火源电源管理混乱的严重程度,发生火灾事故也是必然的。由于建设工地的临时性、流动性,加之本起火灾发生时还没有针对建设工地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以致该工地除了一些手提式灭火器和施工生活用水水池外,没有适合消防扑救的水源和消防水泵、水带等供水设施。火灾发生时由于平时就没有建立完善的灭火预案,未能组织起有效的初起火灾扑救行动,导至火灾迅速蔓延。

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难点及建议

1建设工地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和手段不健全

由于建设工地的临时性、流动性,消防监督管理中难以象对待重点单位一样建立固定的监督抽查、排查模式。一些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工地更远离城市建成区域,难以纳入消防机构监督视线。建设工地随着工程进度推进,施工现场及服务生活区域内一些临时建筑以及务工人员随时间变动较快。一些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还未及落实,施工已经结束,施工队伍已撤离现场。新的施工队伍进场,又会产生新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手段始终被动滞后。

2建设工地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突出

建设工地设置的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临时建筑,大多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尤以彩钢板活动板房为常见。由于彩钢板芯材多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据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至2012年10月以来,全国共发生彩钢板房火灾694起,造成26人死亡、2人失踪、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45万元,过火面积7.8万m2,受灾户数309户。因此建设工地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已非常严峻,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工程建设。2.3建设工地消防管理法规不健全针对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的现状,2011年建设部和公安部颁发了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从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设计、临时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技术和管理措施,全面建立了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体系,终于使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得以有章可循。但是该规范仅仅是技术标准,而非法律法规,消防机构在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尚无有效的法律手段强制建设单位予以执行。例如该规范4.2.1条提出了对施工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必需使用A级材料等硬性要求,这是遏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最有效的技术手段。但是建设单位在搭建临时建筑过程中不需经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即可实施,难以保证临时建筑符合规范要求。如果设置搭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行政审批,又将增加建设单位审批程序,不符合政府职能改革和转变趋势,实际上在各级立法机关也难以通过。因此亟需立法创新强制施工单位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机制,才能彻底扭转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被动局面。

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立法实践

当前,立法建立和完善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成为加强这一领域消防监管,称补法律空白的当务之急。2011年以来,笔者有幸参与了重新制订地方消防法规《贵阳市消防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细化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相关条款,初步完善了地方法规机制。该条例已于2012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在此,简单介绍一下该条例中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条款,以供各位同行参考。

1细化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贵阳市消防条例》在“消防安全责任”一章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二)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四)保持消防通道、水源、器材、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上位法中对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以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进一步细化,并结合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等工作要求也纳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使这些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在法规体系中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

2明确违反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贵阳市消防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此外,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能保持消防通道、水源、器材、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行政处罚条款中,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设置了不附前置条件的较大数额罚款处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事项涉及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的硬件基础,其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将决定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这些事项无法也不必交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只能由行政强制力进行事后监督。此外,施工单位拥有较多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建设行为本身也是在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国家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技术标准也是其应有义务。设立简便有力的行政处罚,必将有利于消防机构执行及时的事后消防监督,结合上位法赋予的对火灾隐患单位部位查封等行政强制手段,消防机构将取得有力的法律手段,对此类违法行为产生震摄效果。

3建立施工单位消防诚信管理机制

《贵阳市消防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还规定了对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给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对建设工地消防监督管理主要还是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由于施工单位的流动性,再加各种承包分包关系错综复杂,光靠消防机构监管很难取得良好的社会成效,必需汇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齐抓共管方可促进施工单位消防管理水平提高。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导,建立建设施工行业的诚信档案,将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加以公示;还可以在评定和调整施工单位施工资质等环节作为考评依据;也可作为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考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的一项依据。如此使施工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与自身权益挂钩,逐步引导其主动将消防安全纳入建筑安全的整个行业安全体系,不断提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纳入诚信管理,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趋势,推进小政府大社会的市场机制,用市场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必将取得有效的社会效果,促进建设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良性发展。(本文作者:王鹏 单位:贵阳市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