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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素质教育论文

人大代表素质教育论文

一、代表结构存在的问题

人大代表结构先天不足需要完善,人大代表的结构构成相当一部分是兼职。一部分代表是公务员,其中大部分又是公务员领导干部;代表中还有许多民营企业老板。这些人平时工作任务繁重,导致很难按时按量参与人大的各项调研和座谈活动。“这一结构先天就不理想,且存在缺陷,需要长期的过程进行完善。”代表结构状况直接反映了代表的整体素质、代表的全面性,以及作用的发挥。首先不管是全国人大代表还是地方人大代表上看,35岁以下年轻代表偏少,年龄结构还不太合理。从文化程度看,来自基层的代表文化较低者偏少,主要集中在高中及以上文化者偏多,所以有一部分来自社会最基层的声音决策者很难听到。性别比例来看,女性代表还有点偏少,从民族来看,少数民族代表还需加强。在代表结构中干部比例偏高,我们知道人大代表要深入群众,反映群众的意愿,要让群众时时感受到人大是他们行使权力的地方,是他们的代言人。人大代表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履行职责能够取得成效,前提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守法不但是对人大代表的要求,也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有公民的要求。代表要增强责任意识,多参加代表活动,认真调查研究,关注群众和社会,掌握真实情况,积极发表高质量意见,不要使得提出的书面建议反被受理单位退回,辜负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背离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制约代表作用的发挥。针对代表结构不合理采取的四项措施。

(1)一是减少领导干部代表比例,我认为应该认真对待代表结构比例不尽合理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当前当选代表中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偏多、大小老板经理偏多的不合理现象。代表中政府及其部门、机构领导人和老板经理大款的比例应该从紧掌握,尽量避免“自己审议监督自己”、“自己的议案自己办”的尴尬局面,尽量避免形成“利益集团”自己照顾自己、与民争利的不良倾向。防止为了片面满足“既定比例”要求,采取简单硬性协商的方式进行舍取,由少数人决定多数人意愿的做法。而要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推进基层人大工作,有利于代表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适当减少领导干部比例或者对干部比例加以限制,保证一线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

(2)要求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职组成人员应达到二分之一左右,同时还应有一定比例懂法律、懂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

(3)是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及少数民族比例,让代表来自各个阶层,各个民族,这样,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保障广大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人大代表应有的广泛代表性。

(4)建议人大要出台一个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使之进入操作程序。

二、人大代表素质现状

1.当前人大代表素质存在的问题

1.1、认识上有问题,当“荣誉代表”

有的人大代表对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意识淡薄,缺乏积极主动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热情,把当选代表看成是自己成绩突出而理所当然的事,看作是一种“荣誉”、一种“政治待遇”,所以光荣感强,责任感差,缺乏执行代表职务的主观愿望和内在动力,不能完全履行代表职责。

1.2、态度上有问题,当“挂名代表”

有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过程中有一种“负担感”,认为执行代表职务“应付应付就可以了,不必认真”。所以,开展代表活动常常以工作忙为由请假、缺席,或报到后转身就走,缺乏对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的态度,只把代表当装饰当“挂名”。

1.3、行动上有问题,当“南郭代表”

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不是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参政议政中,而是从事一些与代表身份无关的活动。甚至认为,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是领导的事,与己无关。笔者了解到,有少数人大代表任届期内,在各次会议或视察活动中没有发一次言,对重大事项或工作报告的审议提不出半点意见和建议,只是成了一个凑数的“表决器”和随行的“旁观者”,不具备参政议政的能力,缺乏代表人民、反映人民意愿的素质,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相距甚远。

1.4、思想上有问题,当“个人代表”

有极个别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忽视代表的人民性,过多考虑个人的利益得失。在选举政府工作人员和评议政府工作过程中,不是从选民的意志出发,不能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存私心,掺杂念,以个人思想和主观好恶,不客观不公正做事。

2.针对人大代表素质不高采取的三项措施

(1)严格界定人大代表资格。要明确提出代表应有的素质要求。在提出、推荐、酝酿候选人、投票选举代表前,应当从实际出发,经过选民共同协商,明确提出代表应有的素质要求,并以具有较强的执行职务能力作为选举代表应有的条件。

(2)各选举单位精心组织培训积极拓宽代表知政知情渠道。各选举单位要组织培训,宣布当选代表资格,当选后的责任等,改变那种在近乎公开、甚至受监视的情况下写票、投票的情况,采取措施,真正让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把选票投向选民认为能为自己说话、能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候选人。这样,才能使选举更为公正,更能体现广大选民的意愿和选择,选出的代表才能认真履职,发挥作用,为广大选民服务。

(3)逐步引入人大代表的竞选机制。我国选举法中规定了候选人介绍程序,但在实践中,介绍的内容一般主要是候选人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民除了看过这些情况外,对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表现、价值取向、法律知识等缺乏了解,因此,除了比较候选人的官职大小、学历高低、年龄大小等条件以外,选民其实无从知晓。而竞选是一个让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好办法。一方面,竞选过程可以使候选人和选民加强接触;另一方面,在竞选过程中,候选人会将自己的政治态度和对选民关注的问题与自己的看法表达出来让选民知道,在这样的双方互动过程中,未来的候选人即人大代表可以了解民意,选民可以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态度、看法以及政治活动能力。我国选举法既然没有禁止竞选,我们在实践中何不作出尝试。当然竞选应当有组织、按程序进行。

3.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不够

目前不少地方各类“官员”在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出现了人大代表结构“官员化”的趋向,不仅是一个结构类型的比例问题,而且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显然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应有作用的发挥,影响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各级人大在保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上做了很大努力,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除人大机构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外,代表自身的参政议政意识确需不断提高。当前代表在参政议政上主要存在:

3.1服务观念不强

在代表中严重缺乏肩负人民重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意识。尤其是来自一线的组长等农民代表,受自身社会接触面、个人利益、文化素质等限制,对代表谁的利益发言意识不强。

3.2、代表意识树立得不够牢固

有的代表缺乏主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热情,思想上有一种优越感,把代表只当作一种荣誉,而不是责任,缺乏履行职责的主观愿望和内在动力;不能统筹安排好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往往将履行代表职务视为工作之余的事,参加活动积极性不高,随意性较大,缺乏严肃的纪律性。

3.3、代表不活跃

有的人大代表很少与选区群众接触、选区群众只闻其名,未见其面,成了“挂名”代表,有的代表开会不发言,把参加人代会当作一种休息的机会,不思考问题,“人在会议心在外”,平时又不注重接近群众,听不到群众的呼声,不懂民情、不知民意,对人大组织的一些代表活动漠不关心,一些企业界代表总以工作忙、出差、会见外商等借口加以推脱。即使参加了也是表面应付、凑数而已、没有意识到人大代表的责任,把人民的信任看作是理所当然,对代表的定位就是参加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把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学习好”,投上自己“庄严的一票”,那就是最大的履行代表职务,成了“菩萨”代表。

3.4、代表小组活动开展不平衡,随意性较大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代表活动办法》,代表小组至少每季度要开展一次活动,但因代表来自各行各业难于组织和对开展代表活动重视不足等原因,许多代表小组基本上没有按照规定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次数偏少,了解社情民意、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难于得到保障。

3.5、代表活动质量不高

有些代表小组活动前准备不充分,选题不准不专,调研不够深入,代表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质量不高。有的代表很少提议案、建议和意见,最多在其他代表提的议案、建议和意见上签个名,成了签名代表。还有一些小组活动次数虽多,但内容简单,形式单一,重感情联络,轻活动实效和工作监督。视察、检查中代表不善于抓住被视察、检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泛泛而听,泛泛而看,泛泛而谈,少有实质性的总结、审议、建议,影响了视察、检查活动的质量;视察、检查后跟踪监督被视察、检查单位整改的措施不力,代表视察、检查活动成效不大。

针对人大代表作用没得到充分发挥采取的四项措施,第一,科学界定人大代表的资格。应力求使代表结构达到“三个优化”:一是职业结构合理化。二是知识结构多面化。尽量增加知识分子代表比例。人大代表不仅要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还要有懂得法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以提高代表的知识水平和议政能力。三是年龄结构梯形化。代表中既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要吸纳一批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的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同时还要保留一定比例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往届代表。第二,适当提高人大代表的资格标准。一是在年龄资格方面,应合理设定代表候选人年龄的上限与下限。二是在知识和能力资格方面,应适当规定代表候选人受教育程度和社会活动能力的要求。第三抓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人大代表不仅要有为人民履行好职责的良好愿望,而且还要具备依法履职的素质和能力。这就要求代表要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第四,进一步拓宽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代表要履行好职责,前提是必须知情知政。一是要及时向代表提供本行政区域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情况,适时为代表举办有关形势报告会。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优化代表结构,提到代表素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作用的关键。这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