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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税制论文

自主创新税制论文

一、示范区面向创新的税制改进存在的问题

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自主创新和税制改革的新要求,目前示范区面向自主创新税制改进在总体上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税制改进法律依据的系统化、规范化不足

我国现行面向自主创新税制改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暂行条例、通知、补充说明等,缺乏全面、科学、规范、统一的法律形式,通常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缺乏总体上的规划。各类税收激励措施多而杂,大多散见于税收单行法规和文件中,文件的级别不高,不够系统和透明,指导性差,而且很多优惠措施也缺乏长期的稳定预期。

(二)在鼓励自主研发和技术更新改造方面激励不足

自主创新企业的成长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在企业的初创期、成长期,其研究开发的投入更大,更需要政策扶持。目前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引进等层面,侧重于已成功研发企业的终端环节。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对研究与开发、设备更新等重点环节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

(三)在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手段单一

目前的税制主要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过程的激励考虑不足。在鼓励创办自主创新型企业方面的激励措施少,力度弱。

(四)在鼓励创新平台发展方面基本是空白

长期、全面、体系化的研发和创新需要高端验室、孵化器等大型创新平台的支持,需要发挥大型创新平台的凝聚作用,以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局面。此方面的税制激励措施基本上是空白。

(五)在鼓励创新创业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税收激励亟需强化

创新人才是自主创新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现行税制重视对企业创新结果的税收优惠,而忽视了对形成创新能力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而且,相对于人口总规模,我国目前从事自主创新的高科技人才相对较少,现行税收政策中,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及引进并没有给予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创新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切实的税收优惠措施。

(六)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方面的税收激励欠缺

当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难问题,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也不例外。英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希克斯(1969)在《经济史理论》一书中提出,工业革命不是技术创新的直接结果,而是金融革命的结果。因为已经存在的技术发明如果缺乏大规模资金和长期资本的支持,就不能从作坊阶段走向大规模产业阶段,“工业革命不得不等候金融革命”。科技与金融结合,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才能比翼齐飞。而现行税制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与高技术产业的结合,特别是对风险投资、科技贷款等的激励措施欠缺。

(七)在面向自主创新的税收征管及服务方面还不能适应现实需求

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服务技术的现代化有待提高。当前税收服务及辅导还没有完全制度化、规范化,企业税收缴纳的便利化程度还较低,需要充分依托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面向自主创新税制改进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面向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1.提升立法和政策制定的规范性。为强化自主创新的国家战略导向,应当提升面向自主创新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可将现行的暂行条例、单行法规、相关部委规章完善以后,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更高级别的国家法律,建议对税收优惠措施的制定,统一由专门法律法规来规范,使其权威性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巩固。

2.坚持立法和政策制定的系统化。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要基于科技创新的相关理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中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自主创新各领域、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措施,对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进行整体评估,对我国面向自主创新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进行全面系统设计,形成周密、兼容的自主创新税收制度体系。

3.增强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科学性。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规则,提高效率,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清理一些导致不合理竞争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发挥税收激励对技术研发、创新成果转化

和产业化以及各类创新要素价格和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税收激励机制

1.在鼓励自主研发方面,健全税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机制,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深化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借鉴先进国家的税收优惠制度,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可按照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技术研发基金。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对用于研究开发的专用设备准许加速折旧,以提升研究开发专用设备的技术水准。

2.在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移提供进一步的税收激励。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主要研发人员因科研成果转让所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技术成果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比照稿酬所得,减征税收或免税。

3.在鼓励创业方面,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及其股东减免所得税。不论是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员工所持有本企业的股权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将未分配利润转作公司资本金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鼓励创新平台发展方面,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部级科技园、国家重大科技平台等增强税收激励。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验室、部级科技园免费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器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和提供孵化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鼓励对创新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更多的人力资本投资。对科技创新企业员工的教育支出和在职培训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列为税前扣除项目。对科技人员获得的科技进步奖金和企业发明创造奖金免税。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为民营企业创新人员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6.从税制改进角度全面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切实助力自主创新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逐步缓解。制定特殊优惠措施以鼓励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信贷支持。例如,对金融企业向科技创新企业放贷的贷款利息收入、财务顾问等业务收入设置营业税免税期,或者单独实行低税率;对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信托计划投资于科技创新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向投资者个人分回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股东从科技创新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提取的各项风险和减值准备金,可以按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对风险投资企业给予类似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当风险投资企业参股高新技术企业并占到较大比例时,可视同于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原企业或创办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实施投资退税优惠。

7.改善面向自主创新的税收征管体系,依托最新科技实现税收征管及服务现代化。税务部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和现代科学技术,逐步建立享受税收支持政策企业的数据库,建立起纳税申请、登记、调查、核实体系框架,对享受税收激励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的创新成果和创新行为进行科学、快速认定。将税收征管的便利化服务作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现有涉税服务的基础上,继续提高与创新主体相关税收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使支持自主创新的税制改进能够得以及时、充分实现。基层税务机关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辅导,将税收辅导由企业管理层面深入推进到项目管理层面,既帮助企业依法纳税,又帮助企业享受法定的税收激励。对于自主创新企业聚集区域的基层税务机关,例如科技园区税务所、示范区税务所等类似部门的考核,不仅将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作为年度考核要点,同时也将对自主创新企业的促进作用、税收优惠落实情况列为年度工作内容和考核要点之一。

作者:王建军 李水凤 余根亚 李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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