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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研究

县域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研究

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大背景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促进收入分配改革、维护社会公平的题中之意。本文以山东省R市(县)为研究样本,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状,分析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始于1995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并轨”,打破了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长期存在的局面,对于促进收入分配改革,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R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运行现状及问题

1995年,R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全面推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达到1.6万人,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退休费用统筹互济,但这种模式仅是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在基本退休制度、退休待遇、管理体制等方面缺乏根本突破,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要求,需要实现与原有政策平稳衔接,还面临以下问题:

(一)财政负担加大

改革前,R市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年个人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30%,改革以后缴费基数不含住房补贴、物业补贴,缴费比例为28%,缴费比例和基数同时下降,使财政承担的全额补助单位缴费有所减少,导致基金收支缺口进一步加大。

(二)统筹外项目来源渠道不够畅通

改革前,R市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等改革性津补贴及遗属补助费等从基金中列支,改革后按规定这些项目将由原工资发放渠道解决,全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负担,发放没有问题,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若无力负担,退休人员就享受不到这些待遇,待遇反而将降低。

(三)同类参保人员待遇有差别

按照规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但规定没有强制执行要求,一般情况下,单位经费有保障的会积极缴费,而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能以没有足够经费为由缓交或不交。另外,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采取在职期间挂账的方式,退休时一并交齐,如果职工跨区域调动或在不同性质单位之间调动,职业年金如何缴纳并无明确规定,将给后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保费征缴不够规范

养老保险并轨后,从制度设置上看都由基本养老金和年金构成,但实际仍存在一定差异。一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有保障,而企业年金收缴难以保证,只有央企和效益好的国企缴纳了企业年金,私营企业缴纳积极性不高,绝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年金保障。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现的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而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大多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比例作为基数,缴费工资总额约占机关事业单的50%左右,并且企业职工缴费时间相对较短,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大部分只选择15年的缴费时间,导致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明显低于机关事业单位。

二、关于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1)针对统筹外项目所需资金改由原单位负担、部分离退休人员待遇无法落实的问题,可以将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拨付、机关保险事业处,具体每月由机关保险事业处生成统筹外支付数据,与财政部门进行会计核算。(2)针对部分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意愿不强的问题,可以将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捆绑征缴,目前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非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人员害怕并轨后养老待遇会大幅减少,建议将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捆绑征缴,避免个别单位逃避缴费,损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也与基础养老保险同时缴纳,可避免职工调动时的麻烦。(3)针对养老保险并轨后财政压力大的问题,在通过完成并轨、基本保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平性之后,要高度关注财务的可持续性,继续对并轨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整体制度进行深入的结构性改革,比如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完善正常待遇调整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基金投资体制等。同时,还需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3个保险支柱相互配合,以及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两大板块的统筹等进行合理安排,确保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亮.税制改革应促进分配公平[J].中国经济报告,2017(2).

作者:刘博雨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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