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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道德探究

法官的职业道德探究

摘要:法官的职业道德研究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平,保证审判质量。法官的职业道德研究,既是公民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保证,也是对法官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审查的配套措施。自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后,本文在此背景之下,以浙江叔侄案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议,为我国法官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官;错案;职业道德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国陆续曝光了一批冤假错案,每一次冤假错案的曝光,都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冤假错案不仅让无辜之人平白承受牢狱之灾甚至死刑的处罚,而且让其他公民感到惴惴不安,对司法机关不信任。下面的文章中将叙述一下浙江叔侄案的案情:受害人王某经他人介绍乘坐当事人张某某和其侄子张某的货车去杭州。因此,张某某和其侄子张某将受害人王某送到杭州西站。而后,张某某和张某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理由为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该名女尸正是搭乘他们车的女子王某。故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某和张某某所为。而后他们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①但在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判决结果不能令人信服。诸如,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张某某及其侄子张某奸杀王某,认罪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难以定罪。当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问题时,应该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认定其无罪。同时,在死者指甲里找到的DNA物质经过检测并确认不是张某某和其侄子张某,审理过程中,张氏叔侄的辩护律师以此为辩护却被法官排除在外,法官理由竟为理由过于牵强,缺乏排他性证据支持。在案件疑点重重的情况下,法官竟然做出了有罪判决,难以服众。时隔十年之余再次回首此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此案中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理应判处无罪。正如再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说的那样,“经再审庭审查明,本案中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上述证据等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②为何此案件在当时被判处有罪呢?我们应该仔细分析该错案发生的原因,让司法真正能够实现保障人权。

二、法官产生错案的原因

通过对浙江叔侄案的案件分析,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官错案形成的原因。综合分析,由于法官的原因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因素仍然很复杂,其中较为突出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权力干预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表现。“司法强调公正,公正的灵魂是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在现代宪政体制下的基石。”③由于我国权力干预司法,致使部分法官在判决案件中考虑了超出法律规定的因素。法官造成冤案、错案,很多都是源于权利干预。以浙江叔侄案为例,案件发生后,当地群众人心惶惶,而上级机关就会对这样影响恶劣的案件成立督查小组,或者甚至会下达限期破案的死命令,这就造成了审理案件时间紧、压力大,出错的概率就会增大。

(二)利益驱动

利益驱动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官错判案件造成冤假错案的另外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有一些法官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背法律破坏公平。当我们的法官与相关人有利益上面的勾结时,我们的法官等司法人员就会利用其手中的权利去帮助相关的人士,从而达到了其双方相互勾结的目的。在社会中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有很大一部分的错案就是由于法官收受了被告人的贿赂,对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由于受到了利益的驱动,部分法官不能洁身自好,贪图钱财,影响司法的公正审判。

(三)理念误区

在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中,有很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有关于理念上的误区主要集中在体制上,是我们的司法人员对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认识误区。“例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至上、保障人权。这些重要原则体现了当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结构的前提和基础。其中无罪推定是指的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④疑罪从无又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是无罪推定的一个派生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对于一些原则的适用存在误区,在个案中得不到合理的应用。

三、完善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制度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

以上三种相对突出。当这些原因发生时,我们要对这些原因进行更进一步的思考,思考这些困难之后,我们所要思考的更多是如何进行改正这些原因,以浙江叔侄案为例的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将我国的法官责任推向了风口浪尖。从浙江叔侄案的始末折射出对于错案的避免法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完善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我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入手:

(一)完善法官惩戒制度

我国现行对法官错案的追究一方面要对一些不称职的法官进行严厉的追究,另一方面也要维护法官的权威和司法的独立性。我们在完善法官错案的追究和制裁时,一方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3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对法官在程序和执行上所划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加强对主审法官的责任制,着重明确办案法官的地位,提高法官的办案独立性,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对法官所办的案件实行终生追责制。“错案追究制惩戒的对象是违反与审判活动有关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既包括法官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也包括法官违反实体法的行为。法官惩戒制度的对象是违反审判活动有关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包括法官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也包括法官违反实体法的行为。”⑤

(二)细化错案的追究范围

法官错案追究制度是指认定法官在错案中的责任大小,并根据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主观心理与客观条件所认定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对法官进行追究。在此项制度中,不是说只要实践中出现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程序错误,就一定要追究法官的责任。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会出现很多种情况,如果法官确实出现了某种贪污受贿,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进行徇私枉法,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基于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偏差,应该根据其自身的法律水平做出基本判断,若其主观心理上不是故意希望错误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应适当的给予法官一定的豁免权。故对于这样的追究责任,我们应该分为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以有利于法官的公正判决。

(三)建立错案追究研讨小组

错案是由法院所判决,因此在追究的时候也应先在法院内部进行调查。每一级法院都应该建立调查小组,若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内部复审,认为案件确实有问题的可报上一级法院进行处理。为了使法官错判案件的数量降低,减少这一类事情的发生就要从制度改革入手,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来减少错案的发生,这样的制度建设才有长远意义和效果。

(四)完善法官审判监督

从浙江叔侄案中反应出的一系列法官审判出现的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以避免更多的法官错判案件的发生。1.加强案件质量把关,避免法官错案发生。“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不能为了效率过分牺牲公正”⑥,对于一件案件从审理到结案判决之间应该有更多的审核阶段。在每个阶段,任何执法人员都应该秉持着严谨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每一个细节。特别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该对已有的证据进行核实,敢于排除非法证据,定案时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此外,法官应该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上级领导的决定时,要敢于分析其决定是否合理正确,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提高审判监督委员会的监察审核作用,保证正确的判决结果,避免个人理解的偏差。同时法官个人自身也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做到公正廉洁,奉公守法,真正的为人民服务,不放过一个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2.完善法官的考核体系法官的考核体系应该改变单纯的依靠重审率,改变单纯的依靠一个数据。相反应该增强其他考量的因素,例如审判的结果,审判的效率等更多的科学的评定体系。对于因为法律政策的改变等一些非法官个人因素所决定的重审引起当事人不满意的案件可以予以谅解,不将其纳入评定体系之内。同时,上下级法院要加强监督,双方的工作人员要优势互补,互相补充。总的来说,对于法官自身,作为一个特殊行业的人群,要有着一种秉公执法和公正审判的态度,不应该受外界的诱惑所困扰,导致更多的问题的出现,而我们的社会也应该更加的关注这一类人群,建立更多的保障机制,为法官提供更多的保障措施。真正的减少冤假错案,使得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够公平正义。

作者:高国富 单位:北方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