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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笔者以湖南桑植民歌为例,从其所承载的民俗内涵和所具有的独特性出发,结合调研时了解到的保护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讨桑植民歌著作权保护,希望以此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桑植民歌;著作权保护

一、湖南桑植民歌简介

桑植民歌是桑植境内所有民歌种类的总称,是湖南民族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原始农耕时期的生产劳动,广泛地流传于土家族。桑植品种繁多,内容极为丰富,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2006年5月20日,桑植民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桑植县隶属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民歌已成为桑植县的代名词,桑植县更是被称为“中国民歌之乡”,几乎每个人都会哼唱几句。桑植民歌据记载有两千多年历史,当地的神话故事、传说、民间趣事数不胜数,民歌类型各式各样,是桑植各民族人民表达心中情感的艺术结晶,已经成为中国民歌宝库中的经典。作为我国特色的民俗文化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湖南桑植民歌的发展和保护状况如何?是否可以运用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接下来笔者将进行简单的论述。

二、湖南桑植民歌的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湖南桑植民歌的保护现状

传承湖南桑植民歌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分别是:家族传承、群体性的歌唱活动、桑植民歌节、传习基地和传习班及文艺汇演。家族传承是指在一个家庭范围内,长辈作为名额的传授者,幼辈作为被传授者,使得桑植民歌通过长辈传给晚辈的方式进行传承,此种传播途径是桑植民歌进行传唱的主要途径。桑植县地处比较偏僻,地理位置封闭,交通不便利,经济发展也不发达,生活方式主要是自给自足,业余生活活动也受到很大的限制,这就使得桑植民歌成为桑植人民的主要娱乐活动,生活中的一部分,老老少少都在桑植民歌的陪伴下生活,人民往往是在无意识当中对桑植民歌进行学唱。群体性的歌唱活动主要包括对歌和民俗活动两种重要方式。“对歌”是早期桑植民歌在群体中传唱的主要形式之一,而这种形式又常见于山歌之中,多采用一问一答式。桑植县地理位置封闭,交通不便利,对外界进行沟通交流的机会很比较少,但是由于桑植人民对桑植民歌的重视,使得每逢重大传统节目,桑植民歌成为必须表演的节目之一。每年正月初一到正月十五是民间活动最热闹的时间段,在此期间也少不了桑植民歌的身影。为了进一步保护好、宣传好、传承好桑植民歌,桑植县专门建立了民歌广场,并于每年定期举行桑植民歌节。在中央及地方财政的支持下,将“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桑植县特色音乐文化的主要学习场所。桑植县保护桑植民歌的工作人员不仅将民歌编入档案,也大大完善传承人的保护方式。传承人不仅享有一定权利,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设立起传承人的考核制度及乡镇文化站,定期举办桑植民歌活动,让更多的桑植人民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

(二)湖南桑植民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保护力量未凝聚在一起

湖南桑植民歌的保护力量可以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种类型。官方主要是以政府为代表,重在通过基地、文化站等方式来宣传桑植民歌,呼吁人们积极学习桑植民歌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官方主要是以个人为代表,重在通过口口相传、一辈传一辈的形式来宣传传承桑植民歌。两者的工作重心不一,虽然有时候两个主体也会有交叉合作,但更多的是两个主体的工作是分离的,还没有形成汇聚在一起。将官方力量和非官方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形成一股力量,将桑植民歌进行继承、创新、传承、弘扬。

2.市场推广落后

自从湖南桑植民歌成为第一批部级非物质遗产后,桑植民歌的价值大大被肯定,但在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桑植民歌的价值并没有被合理的开发利用,在市场经济中还缺乏一些竞争力。继承人的范围小,桑植民歌的辐射范围也狭小,桑植民歌的表演主要集中在张家界市,其他地区省市范围内很少发现。想让桑植民歌走出张家界,走出湖南,走向世界,让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甚至外国人了解学习热爱桑植民歌,创造更大的经济和文化收益,宣传推广工作仍需要进一步提升,市场的辐射范围也需要进一步的扩大。

3.继承人后备力量不足

如今,桑植民歌被搬上正式的舞台,无论是对台前幕后,还是表演者要求,都有着严格的标准,情景重现成为了舞台表演时对演员的必然要求,表演标准专业性大大提升,但是表演的即兴性却减弱。年轻人大部分都愿意去大城市打拼,愿意留在家乡耐心学习、继续传承桑植民歌的人数大大减少,致使继承人后备力量不足成为现阶段传承桑植民歌所面临的最大困境。

三、桑植民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条件、现状、甚至基本理念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与客体的特殊性必然会产生理论的挑战。关于如何确定作者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否应当赋予民间文学作品永久期限的保护等问题都会冲击一般作品版权保护体系。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权利行使等方面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存在很大商榷空间。

(一)激励理论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激励理论肇始于边沁、穆勒等人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主旨在于激励作者,并依此促进创新,以实现社会最大的“幸福”。有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激励理论似乎格格不入,其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需要继承传统而非创新,即便有创新也应当建立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其二,它没有明确的“作者”,缺乏激励的对象,难以发挥实际效果。

(二)自然权利理论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付出会有回报,回报属于付出,这是自然定律,也是著作权正当性的哲学基础之一,即自然权利理论或者说劳动论。它发轫于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财产权劳动论,认为著作权属于付出智力努力的作者,并且这种努力要达到独创性的高度。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在于付出是由集体智慧所凝结,需要设计合理的制度保证利益归属于特定民族、种群。

(三)经济效益理论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经济效益理论是知识产权的法经济学分析,遵循边际效用原理,认为产出作品需要投资,利润弥补成本使得投资自发的进行。投资分为创作能力培养的成本、创作活动进行的成本及作品传播、应用成本,当生产函数与成本曲线相交时成本最小,产量最多,效益最大。民间文学作品属于集体所有,理论上不能授予个体专有使用权,那么市场主体的应用、传播行为就很容易被“搭便车”,成本难以收回,进而抑制投资的动机。这就要求政府在公法层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政策扶持,减少交易成本等方式促进投资,缓解市场失灵。

(四)利益平衡理论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知识产权客体本身就具有两种属性,即私有性质和公共性质,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问题与其说是两种保护理念的差异,毋宁说是知识产权法内部利益均衡问题的另一种构造。只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领域中公众利益的内涵更加丰富,所划定的利益均衡点较一般作品有所不同。著作权法包含了在激励作者创作和思想不受限制地传播的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思想。纵观知识产权发展史,著作权人的权利在不断发展,公众的信息自由也在不断扩张,只有利益得到均衡,各方利益才能得到长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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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梦瑶 单位:湖南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