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

植物保护论文精选(九篇)

植物保护论文

第1篇:植物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表1植物品种权申请情况表

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合计

品种权申请数量115112227290218962

分植物种类申请数量大田作物蔬菜果树花卉牧草

资料来源: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如图1所示。

图1历年植物品种权申请数量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树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如图2所示)。

图2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的品种构成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内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如图3所示)。

图3植物品种权申请单位构成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2、邓岩:《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科技,2003年第2期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第2篇:植物保护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体育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 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 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 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  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体育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  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体育

第3篇:植物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 珍稀濒危植物; 资源保护; 榆林市

中图分类号: Q94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2-0026-02

植物种植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关系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当今,保护植物种植资源已引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重视。据统计,本世纪以来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令人触目惊心,平均每年至少有一个物种从地球上消失,到八十年代,物种消失增加到每小时一个,而一个物种的消失会导致10-30种生物的生存危机,而且物种一旦消失,就不能恢复,人类将永远失去其利用的可能性。1988年9月在中国南京召开的“国际植物园学会术研讨会”上与会的各国代表向全世界疾呼:“保护植物,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国政府对植物资源,尤其是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特别重视,于1984年公布了第一批《中国珍稀濒危植物名录》388种,1993年,又公布了第二批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多达640种,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700多个,植物园110多个,并组织、编辑出版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红皮书,这标志着我国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工作已走上正常化轨道。我省为了把宣传工作搞好,使广大群众了解认识和保护国家珍稀濒危植物,各个林业单位、团体有目的的做好珍稀濒危植物的就地、迁地保护工作,在1983年编辑出版了《陕西省第一批国家珍稀濒危植物》专著,记载了陕西省第一批国家保护植物44种,论述了本省第一批国家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的自然背景,现状分布规律和区系成分,对每种植物的学名及文献引正、形态特征、分布与生境、保护价值、现状、保护措施及繁殖方法,均作了详细的论述,并附有形态图及分布图,提出对陕西省珍稀濒危植物的研究、利用、保护的意见和建议。榆林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把府谷的杜松天然林,神木的臭柏天然林列为自然保护区,建专站加强保护。科研部门列专项课题,对其繁殖加以实验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有部分已推广应用到林业生产。今年在靖边统万城遗址附近发现的成片天然胡杨林也将被列入自然保护区的行列。

1 榆林自然概况及珍稀濒危植物的资源类别

榆林位于陕西省的最北部,地处陕、甘、宁、蒙、晋五省(区)交界,是毛乌素沙地和黄土丘陵沟壑区接壤地带,位于东经107°28′―111°15′,北纬36°57′―39°34′之间,海拔平均海拔1000~1500m。属半干旱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0℃,年降水量约400mm,蒸发量1200mm,干燥度1.6,无霜期约150d。地貌大体以长城为界,北部为风沙草滩区,南部为黄土丘陵沟壑区,地形地貌涉及梁、峁、沟、坡,土壤类型有黄绵土、沙壤土、含钙红胶土、岩石等。自然植被分布有稀疏的冰草,蒿草、山榆和酸枣等。

榆林珍稀濒危植物的资源类别繁多。卧云山民办植物园的徐登堂、朱序弼等同志统计,植物园内的珍稀濒危植物共计59种,其中本地乡土品种25种,引进外地品种34种。黑龙潭山地树木园引进或保护乡土和外地引进珍稀濒危植物53种,红石峡珍稀濒危植物园引进或保护23种,到目前为止,只是粗放的进行就地或迁地保护、驯化,还没有那家研究单位或个人对本地珍稀濒危植物进行过具体的分类研究。这也是今后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2 榆林珍稀濒危植物的地理分布

2.1臭柏。臭柏属于陕西省二级珍稀濒危植物,是我市地域范围内唯一长绿针叶乡土树种,也是我国北方半干旱地区固沙、水土保持及营造防护林带和园林绿化的优良树种。在我市主要集中北部风沙区的神木县大保当,现有保护面积11.5万亩,榆阳区的红石桥,大河塔,刀兔,横山县的雷龙湾一带也有分布,但数量较少。

2.2杜松。杜松属陕西省二级珍稀濒危植物,是我市珍贵的常绿乡土树种和水土保持树种,在我市主要集中在北部风沙区的府谷县,现保存面积大约有10万亩。

2.3胡杨。胡杨属于国家三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一种杨树,在地质年代上是第三纪的孑遗植物,出现于1.5亿年前,有着“活化石”之称。据2006年10月10日的《华商报》报道:在“十一”黄金周期间,西北大学李继瓒教授等人在考察靖边统万城遗址周边生态环境时,发现了成片的天然胡杨林,大约有50多株,加上附近村民栽植的共计100多株。胡杨耐旱耐涝,耐盐碱,根孽力极强,是荒漠地区特有的珍贵的森林资源,对防风固沙、固路,保护农牧业生产具有较大的作用。我省的首次发现无论从学术价值还是生态价值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 榆林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情况及方法

3.1目前的保护情况。保护植物多样性,尤其是保护处于濒危状态的植物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这方面陕西省治沙研究所沙地植物园、榆林市林科所、黑龙潭山地树木园,卧云山民办植物园、红石峡珍稀花木园、六敦灌木园等等单位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方面做大量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卧云山民办植物园,迁地保护了国家一、二、三级珍稀濒危植物达34种之多,其中保存了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银杏50多株、水杉2株、国家二级珍稀濒危植物杜种20多株,这在榆林这块片干旱土地确实不是一件易事。黑龙潭山地树木园搜集、引进、繁育、定植濒危树种达53种,其中部级保护树种31种,本地区濒危树种22种。不仅引种了大量的臭柏进行保护,并且驯化出其变种―直立沙地柏,该植株高达2-3m。更可贵的是此园在高工朱序弼的指引进行了珍稀濒危植物的无性繁殖研究,用珍稀濒危植物沙地柏做砧木,嫁接了的珍稀濒危植物―杜松、翠柏,用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樟子松做砧木,嫁接了的珍稀濒危植物―华山松,这在国内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史上也属创举。2002年《林业科技》第4期发表了朱序弼《杜松的繁殖技术》的文章,在首都科技界引起轰动。该论文在第二届新世纪学术论文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一等奖。同时获得入录《中国新世纪精英文库科技经典》的资格。

3.2目前采用的保护方法。一是就地保护。该法是在野外建立自然保护区,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的保护自然群落和种群,因为只有在野外,物种才能在自然群落中继续适应变化的环境进化过程。榆林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陕西省把府谷的杜松天然林,神木的臭柏天然林,各列为自然保护区。还有在靖边的统万城遗址周边发现的成片的天然胡杨林,暂时还没有规划为自然保护区,但就胡杨在生态界的地位也应划区进行专项就地保护。

二是迁地保护。虽然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然而对于许多珍稀物种来说,在面临日益增长的人类干扰下无法进行就地保护,如果残余种群小到无法维持,或若所有现存个体只能在保护区之外找到,那么就地保护就不会有效。在这样的情况下,保护物种免于灭绝的另一个有希望的方法是在人类控制的人为条件下维持其个体,这种策略就是迁地保护。榆林珍稀濒危植物的迁地保护工作成效显著。仅卧云山植物园就保护了34种珍稀濒危植物,黑龙潭山地树木园迁地保存了53种珍稀濒危植物,红石峡珍稀花木园保存了23种珍稀濒危植物。

4 榆林珍稀濒危植物的开发利用对策与建议

4.1榆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虽然在保护种类、数量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少数几种品种的繁殖有一定的研究,但总体科学研究水平较低。除由于经费不足,许多研究和保护工作难以开展,直接阻碍了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进程之外,还与地方主管领导不够重视,研究及保护力量薄弱,学科合作不足等原因有关。

4.2植物迁地保护研究有待完善。我市地处毛乌素沙地和黄土丘陵沟壑区接壤地带,保护工作既要考虑到防风固沙,护田护路。又要顾及到保持水土,农民致富的问题。可考虑分区建设相关的珍稀濒危植物、树木园。另外,迁地保护除了建立植物园,种质圃外,还应包括建立低温种质库,超低温保存,试管保存(试管苗基因库)等。而我市在这方面的工作近乎空白,因此需要加强相关的研究。

4.3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方面资源要进行保护,同时又要依靠这些资源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例如在臭柏无性繁殖时,必须采用大量的被保护的植株的嫩稍来做接穗。如何有效的在获得发展的同时,又能不损毁资源是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应加强植物化学和植物加工业研究,大力提高多层次加工综合利用水平。另外,现代生物技术手段的应用也可有效解决这一矛盾。这一方面要多向西安植物园学习。如可用组织培养技术对珍稀濒危植物进行快速繁殖以扩大种群数量,用悬浮培养技术提取某些植物的有效成分,以减少对这些植物的破坏程度。

第4篇:植物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植物保护;应用

中图分类号:S7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210

1 植物信息化保护简介

信息化就是在信息资源上使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将其进行科学化的利用和开发,将信息资源通过交流和共享的方式传达出来以此来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产物质量。而植物信息化保护就是指将有关植物保护方面的相关信息通过采集后将其储存起来,与其他的信息进行交换和传递,形成新的植物保护信息的过程。这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更新植物保护的方法已经被广泛的使用。

2 植物保护中信息技术的应用

20世纪中期国外的研究人员通过对植物害虫侵害的研究总结出了使用系统避免植物虫害,植物病害等系列问题的方法,为了使病虫害的发生率降到最低值,研究人员专门对常见的植物害虫进行了探究并研制出了害虫最有控制模型。近年来我国的科研人员也效仿国外的优控模型,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果树、农作物等进行了病虫害的综合治理,并且获得了一定的成效。

2.1 植物保护中的数据库技术

数据库的工作原理主要是将信息储存起来,将其分类以供其他使用人员方便查询,进行信息传递。由于我国对植物信息化保护研究时间较晚,相关数据资料不够完整,因此有选择性的借鉴国外相关数据资料是非常必要的。

2.2 植物保护中的多媒体技术

多媒体技术是指利用图片文字和声音等实现信息交换的一种技术。它易于操控、交互性强,集成容量大,因此很多国外开发出了很多有关植物保护的相关软件,这些软件有的作为商品出售,有的作为非商品提供公共服务。这一区域的开发和发展带动了植物保护信息化的大力发展。通过对地理信息系统、分类学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对媒体技术的熟练应用使现代化的植物保护系统更加完善和健全。

2.3 植物保护中的信息网络技术

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将植物保护类的资源融合到最大值,真正的实现了资源共享,并且使植物病虫检测不再受地域和空间的限制,即使是两国之间也能对其进行实时监测,并能即使根据检测所反映的数据信息作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对其有预测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植物病虫害的发生,避免了大量的灾害发生,同样也保证了经济效益的稳定性。我国植物保护领域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不懈的努力目前这方面的网络信息化发展已经呈现比较稳定的趋势,对于植物病虫害的防御也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由此可见植物保护中的网络信息化对实现病虫害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利用全球共享的信息资源对植物可能产生的病虫害做出了精确有效的理论分析,预测的准确度和实效度也是比较高的,因此,为建立全面的、科学的植物病虫害监测信息系统,需要将植物保护信息化技术与病虫害网络预测相联系起来,形成一套可行的管理系统或管理机制,继续发展该领域,利用有效的信息进行快速、准确的植物保护发展。

3 植物保护信息化技术应用前景

虽然我国信息化技术的植物保护系统基本上呈现稳定的趋势,但是由于在信息的加工过程出现部分的疏漏导致系统没有得到完整的应用,其中的部分信息也没有被充分利用,严重浪费了信息资源。因此如何利用植物保护的信息资源有效的预防植物病虫害成为最重要的内容。

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人们利用互联网或者无线网络对农作物的病虫害作出相应的防止措施,系统还可以根据反馈出来的信息作出不同地区、不同植物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指导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最大化的提高农作物的生产率。目前信息化技术的植物保护系统已经朝着智能化、直观化和广泛化的方向进一步发展了。

4 结束语

如何快速,简便的解决农业生产中病虫害的防治问题是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更新,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植物保护工作中成为一个新的发展趋势,利用信息技术管理系统对相关的植物保护方面的应用软件进行进行一步的研制和开发,使其能直接的服务于实际的农业生产活动中。通过全球资源共享的方式能使人们更快、更好、更直观的了解到各类植物的保护信息,只有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植物保护信息才能指导人们做好相关的植物病害虫的防御工作,加强植物的保护。

总体而言,植物保护中的信息技术应用将引领我国农业生产的新技术潮流,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只要充分的利用全球信息资源,必定能将植物保护这一区域发展的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第5篇:植物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桑植民歌;著作权保护

一、湖南桑植民歌简介

桑植民歌是桑植境内所有民歌种类的总称,是湖南民族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原始农耕时期的生产劳动,广泛地流传于土家族。桑植品种繁多,内容极为丰富,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2006年5月20日,桑植民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桑植县隶属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民歌已成为桑植县的代名词,桑植县更是被称为“中国民歌之乡”,几乎每个人都会哼唱几句。桑植民歌据记载有两千多年历史,当地的神话故事、传说、民间趣事数不胜数,民歌类型各式各样,是桑植各民族人民表达心中情感的艺术结晶,已经成为中国民歌宝库中的经典。作为我国特色的民俗文化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湖南桑植民歌的发展和保护状况如何?是否可以运用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接下来笔者将进行简单的论述。

二、湖南桑植民歌的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湖南桑植民歌的保护现状

传承湖南桑植民歌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分别是:家族传承、群体性的歌唱活动、桑植民歌节、传习基地和传习班及文艺汇演。家族传承是指在一个家庭范围内,长辈作为名额的传授者,幼辈作为被传授者,使得桑植民歌通过长辈传给晚辈的方式进行传承,此种传播途径是桑植民歌进行传唱的主要途径。桑植县地处比较偏僻,地理位置封闭,交通不便利,经济发展也不发达,生活方式主要是自给自足,业余生活活动也受到很大的限制,这就使得桑植民歌成为桑植人民的主要娱乐活动,生活中的一部分,老老少少都在桑植民歌的陪伴下生活,人民往往是在无意识当中对桑植民歌进行学唱。群体性的歌唱活动主要包括对歌和民俗活动两种重要方式。“对歌”是早期桑植民歌在群体中传唱的主要形式之一,而这种形式又常见于山歌之中,多采用一问一答式。桑植县地理位置封闭,交通不便利,对外界进行沟通交流的机会很比较少,但是由于桑植人民对桑植民歌的重视,使得每逢重大传统节目,桑植民歌成为必须表演的节目之一。每年正月初一到正月十五是民间活动最热闹的时间段,在此期间也少不了桑植民歌的身影。为了进一步保护好、宣传好、传承好桑植民歌,桑植县专门建立了民歌广场,并于每年定期举行桑植民歌节。在中央及地方财政的支持下,将“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桑植县特色音乐文化的主要学习场所。桑植县保护桑植民歌的工作人员不仅将民歌编入档案,也大大完善传承人的保护方式。传承人不仅享有一定权利,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设立起传承人的考核制度及乡镇文化站,定期举办桑植民歌活动,让更多的桑植人民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

(二)湖南桑植民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保护力量未凝聚在一起

湖南桑植民歌的保护力量可以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种类型。官方主要是以政府为代表,重在通过基地、文化站等方式来宣传桑植民歌,呼吁人们积极学习桑植民歌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官方主要是以个人为代表,重在通过口口相传、一辈传一辈的形式来宣传传承桑植民歌。两者的工作重心不一,虽然有时候两个主体也会有交叉合作,但更多的是两个主体的工作是分离的,还没有形成汇聚在一起。将官方力量和非官方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形成一股力量,将桑植民歌进行继承、创新、传承、弘扬。

2.市场推广落后

自从湖南桑植民歌成为第一批部级非物质遗产后,桑植民歌的价值大大被肯定,但在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桑植民歌的价值并没有被合理的开发利用,在市场经济中还缺乏一些竞争力。继承人的范围小,桑植民歌的辐射范围也狭小,桑植民歌的表演主要集中在张家界市,其他地区省市范围内很少发现。想让桑植民歌走出张家界,走出湖南,走向世界,让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甚至外国人了解学习热爱桑植民歌,创造更大的经济和文化收益,宣传推广工作仍需要进一步提升,市场的辐射范围也需要进一步的扩大。

3.继承人后备力量不足

如今,桑植民歌被搬上正式的舞台,无论是对台前幕后,还是表演者要求,都有着严格的标准,情景重现成为了舞台表演时对演员的必然要求,表演标准专业性大大提升,但是表演的即兴性却减弱。年轻人大部分都愿意去大城市打拼,愿意留在家乡耐心学习、继续传承桑植民歌的人数大大减少,致使继承人后备力量不足成为现阶段传承桑植民歌所面临的最大困境。

三、桑植民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条件、现状、甚至基本理念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与客体的特殊性必然会产生理论的挑战。关于如何确定作者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否应当赋予民间文学作品永久期限的保护等问题都会冲击一般作品版权保护体系。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权利行使等方面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存在很大商榷空间。

(一)激励理论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激励理论肇始于边沁、穆勒等人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主旨在于激励作者,并依此促进创新,以实现社会最大的“幸福”。有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激励理论似乎格格不入,其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需要继承传统而非创新,即便有创新也应当建立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其二,它没有明确的“作者”,缺乏激励的对象,难以发挥实际效果。

(二)自然权利理论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付出会有回报,回报属于付出,这是自然定律,也是著作权正当性的哲学基础之一,即自然权利理论或者说劳动论。它发轫于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财产权劳动论,认为著作权属于付出智力努力的作者,并且这种努力要达到独创性的高度。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在于付出是由集体智慧所凝结,需要设计合理的制度保证利益归属于特定民族、种群。

(三)经济效益理论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经济效益理论是知识产权的法经济学分析,遵循边际效用原理,认为产出作品需要投资,利润弥补成本使得投资自发的进行。投资分为创作能力培养的成本、创作活动进行的成本及作品传播、应用成本,当生产函数与成本曲线相交时成本最小,产量最多,效益最大。民间文学作品属于集体所有,理论上不能授予个体专有使用权,那么市场主体的应用、传播行为就很容易被“搭便车”,成本难以收回,进而抑制投资的动机。这就要求政府在公法层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政策扶持,减少交易成本等方式促进投资,缓解市场失灵。

(四)利益平衡理论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6篇:植物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 IPM理念;植物化学保护;课程教学;应用效果

中图分类号 S4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342-01

化学农药在防治危害农林业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保障农林业安全生产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对化学农药的过度依赖,导致农药中毒及残留现象频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有害生物抗药性不断增强以及有害生物再猖獗等诸多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实行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即IPM(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势在必行。

1 IPM理念

IPM要求在进行有害生物防治时,要采取综合的植物保护措施以及综合考虑农业生态系统中整个有害生物复合体的生物学特性及物理环境的作用、考虑管理策略对农业生态系统以外生态学的影响,即在一个复杂系统中协调使用多种战术(包括农业措施、生物措施、生态控制、抗逆品种、预测预报以及防止有害生物在各地区间传播的检疫检验等),以达到把有害生物的数量及危害控制在可容忍的水平,要求只有在有害生物的数量达到经济阈值的情况下才进行防治,尤其要谨慎使用化学农药,以减少对化学农药的依赖[1]。要做到这一点,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是必须改变现有的植物保护人才现状,为社会输送大量具有IPM理念的植物保护人才。我国的植物保护人才主要来自各高校的植物保护专业,而《植物化学保护》是该专业的三大骨干课程之一,主要讲授应用化学农药防治植物病害、虫害、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原理与方法,其主体是农药[2]。要培养具有IPM理念的植物保护人才,应首先从该课程的教学改革上入手。近年来,结合山东省教改项目《现代农业产业背景下IPM型植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的实施[3],在《植物化学保护》的教学中强化了IPM理念,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2 IPM理念在《植物化学保护》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2.1 体现在教学大纲的修订上

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从培养“具有IPM理念植物保护人才”目标出发,依据新修订的植物保护专业培养方案对《植物化学保护》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认真修订,在保证主教学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与IPM理念有关内容和学时数。修改后的理论课教学大纲主要包括绪论(4学时)、植物化学保护的基本概念(8学时)、农药剂型和使用方法(10学时)、杀虫剂及杀螨剂(12学时)、杀菌剂及杀线虫剂(时)、除草剂(时)、有害生物抗药性及治理(3学时)、农药环境毒理(3学时)、杀鼠剂(1学时)、植物生长调节剂(1学时)、新农药的研究与开发(4学时),共64学时。其中,在绪论中,除了介绍植物保护的概念及其主要措施、植物化学保护的概念、农药的发展历程、国内外农药生产和使用现状及农药的发展趋势外,还重点讲授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与植物化学保护的主体——农药之间的关系。将其放在绪论中,而且将其放在首位,就是要从一开始向学生灌输IPM的理念。不能因为所讲授的课程是《植物化学保护》,就避谈农药的不足和危害,而过度强调农药的重要性及其作用。要让学生在了解农药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能清醒的认识到其局限性,认识到大量使用化学农药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农药残留)、有害生物种群改变(抗药性等)、中毒危害及药害等诸多问题,树立IPM的理念,在防治有害生物时应首先考虑到综合治理,将农药的使用仅作为一个辅助的手段。

2.2 体现在教师观念的转变上

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教师综合素质的高低往往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要在《植物化学保护》课程中充分体现IPM的理念,就必须先让教师转变观念。长期以来,教师们已经适应了原有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且担任《植物化学保护》教学任务的教师多从事与农药学有关的研究,容易在教学中夸大农药的作用而淡化其不足,因此强化教师的IPM理念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求教师具备这种理念,另一方面要求教师能够将此理念贯穿到《植物化学保护》教学的全过程中。为此,通过教学大纲的修订、开展教研室教研活动、授课观摩、参加学术交流以及组织教师外出考察等方式,对任课教师进行培训,不仅可树立教师的IPM理念,改变其教学观念,也可提高其实践经验,使教学的质量和效果有了很大提高。

2.3 体现在教学过程的设计上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农药相关知识,正确处理农药、有害生物与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这是《植物化学保护》开课伊始,在谈到该课程的地位与要求时引言中所说的一段话,直接地告诉学生在掌握好农药相关知识的同时,必须正确地处理好农药、有害生物与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农药在有效防治危害农林业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时,势必会将药剂释放到土壤、水及大气等环境中去,污染环境,对其他有益生物以及人和高等动物产生不良影响。DDT、六六六等杀虫

剂由于具有良好的杀虫活性和广谱性,在防治危害农林业的各种害虫及传播疟疾的蚊子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因为使用不当及其结构稳定、难以降解的特性,通过直接作用或食物链的积累对多种鸟类造成了伤害,从而出现了《寂静的春天》书中所描述的一幕[4]。此外,近年来倍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与农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发生在海南岛的毒豇豆事件、青岛的毒韭菜事件及每年上万起的农药中毒事件等都是未能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的恶果。这些时刻提醒人们,农药也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在有效发挥其有利面的同时,尽可能地消除其不利面,必须克服对农药的盲目崇拜思想,树立“以综合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理念,做到科学合理的使用农药。只有这样,“寂静的春天”现象才不会重演,因农药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彻底地杜绝。上述内容是在《植物化学保护》教学中的一个引言,其目的就是从一开始就树立学生的IPM理念,并将其作为一个主题始终贯穿到随后所有章节的教学中,特别是与实践有关的实验及教学实习中去。

2.4 体现在学生的学习效果上

通过对IPM理念的掌握,明确了毕业后将作为一名植保专业的学生所肩负的责任,即毕业后将IPM的理念贯穿到工作中去,全面正确地认识农药,把植物化学保护看作是病虫草等有害生物防治的一项辅助措施。从学生的学习效果上看,可以说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将这样的学生输送到社会后,势必会对目前的农药滥用等不合理使用现象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3 参考文献

[1] 陈泽坦,刘奎.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与可持续农业[J].热带农业科学,2000(4):69-71,82.

[2] 徐汉虹.植物化学保护[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第7篇:植物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石松科植物;植物种类;种群特征

中图分类号:R2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349(2013)01-0059-02

石松科植物(Lycopodiaceae)是一类重要的药用植物资源,而且近年来石松与垂穗石松的孢子被广泛应用于冶金工业和国防工业,该科植物具有很高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石松科植物和生长繁殖特性独特,尤其是野生石松科植物资源和种群研究国内外鲜见报道。本文将对云南哀牢山徐家坝地区的野生石松科植物的野外生存情况、生境特点等进行调查并做出论述,目的在于加强对这类宝贵药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以便造福人类。

1石松科分类研究概况

根据《云南植物志》中,石松科植物,全世界有7属,约60种,我国的5属,云南有4属8种2变型[1~2]。石松是蕨类植物中经济效益很高的类群,其孢子是名贵药材,而且近年来石松与垂穗石松孢子被广泛应 用于冶金工业和国防工业。由于石松科植物生繁特性独特,有关家化栽培国内外鲜见报道。石松孢子生长发育周期长,一般出孢一次需要3年时间[3~6]。因此,随着孢子需求量的增加,资源日益衰竭引起了植物学者的逐渐重视和关注[7]。哀牢山徐家坝地区是典型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域,是部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优越,石松植物资源极为丰富。本文着重对该区域石松科的种类和群落环境\种群特征展开调查研究,为石松科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参考。2地理位置和生态概况

2.1气候和土壤本区域年平均温度11.0℃,其中最冷月(1月)平均温度4.7℃,最热月(7月)平均温度16.4℃,极端最低温度-8℃,全年无霜期约200天,年日照时数为1239 h。降水丰沛,干湿分明,年平均相对湿度为83%。徐家坝地区多发育成山地棕壤或黄棕色壤,平均土壤厚度在100 cm左右。

2.2植被概况以哀牢山徐家坝地区分布着两大类植被:原生常绿阔叶林和次生植被。远处看整个地区的植被是一个均质性的原生植被,原生其性质原始、面积广袤、保存完好、人为干扰少,这在国内森林中是比较旱见的,是哀牢山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以徐家坝为中心,镶嵌于原生植被的各类次生植被类型,呈零星块状分布。按照云南植被分类系统,徐家坝地区的植被划分为六个群丛,分别归类于六个群系:即木果石栎林(Form.Lithocarpus xycocarpus),旱冬瓜林(Form.Alnus neaplensis)、滇山杨林(Form.Populus bonattii)、云南松林(Form.Pinus Yunnanensis)和毛蕨采灌草丛(Form.Pteridium revdutum)。

3研究方法

本实验采用标准样方法设置样地。

野外选取具有石松科植物分布地段设置10 m×10 m的群落样方,然后在大样方内设置个2 m×2 m的小样方做为石松科植物种群统计单元(如图2)。大的样方的设置为调查石松栖息地的群落环境(物种组成等),小样方(共计15个小样方)内调查各种石松的种群数量特征(石松植株密度、盖度和频度)。

4研究结果

4.1石松科植物种类通过2011年4月和2012年5月2次野外路线考察和实际样方调查显示,哀牢山徐家坝地区共有石松科植物4属4种。分别的生态环境特征表。各种类所处的群落环境差异很大。

5结论与讨论

5.1结论哀牢山徐家坝地区共分布有石松科植物4属,4种。每种石松分布于特定的群落环境;主要分布于云南松林、旱冬瓜林、栎类次生灌丛和常绿阔叶林林缘区域。不同群落环境的植物种类也不同。这反映了石松科植物的野外生境特征。

种群调查表明:4个物种的种群数量特征差异很大,其中扁枝石松分布最多,数量最大;其次为石松和垂穗石松,藤石松的分布区域和数量最小。

5.2讨论和建议继续加强保护与管理,提高人们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意识根据文献记载,石松科植物,全世界有7属,约60种,我国的5属,云南有4属8种2变型。哀牢山徐家坝地区就有4属4种,说明该地区该类植物资源是比较丰富的,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由于该区处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吸纳有种类具备很好的保护条件。应该继续加强保护与管理,提高人们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意识。

充分利用种质资源,开展药理药化研究石松科是一类重要的药用植物,截止2003年3月,已报道的天然石松生物碱超过了180个。现代药理实验表明,一些石松生物碱在对心血管系统、神经肌肉、胆碱酯酶、学习记忆以及精神分裂症、发热和青光眼的治疗方面的一定的作用[9~10]。深入开展相关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引种驯化,推广人工栽培技术近年来,对石松的人工栽培和引种驯化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包括孢子繁殖和配子体的繁殖研究。但这些引种与驯化工作主要是针对石松一种植物,作为整个石松科植物大面积推广种植还有待加强。

参考文献:

[1]朱维明等,云南植物志20[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张丽兵,孔宪需.中国的石松科植物[J].植物分类学报,2000,38(3):266~275.

[3]金振洲.论哀牢山徐家坝地区常绿阔叶林的特征和性质——云南哀牢山森林生态系统研究[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1986,204~214.

[4]陆树刚.厥类植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4~47.

[5]张娟娟,郭志坚,潘德济,等.垂穗石松的化学成分研究[J].中草药,1997(28):139~140.

[6]谭昌恒,朱大元.石松生物碱研究进展[J].中国天然药物,2003,(1):1~7.

[7]马丽莎.四川石松科植物资源及其利用[J].四川林业科技,2003,24(2):63~669.

[8]戴克敏,潘德济.伸筋草类药用植物资源的初步研究[J].植物资源与环境,1998,1(1):36~43.

[9]叶茂宗,叶升儒.石松科生物学特性及生境特点的观察[J].生态学杂志,1993,11(3):19~22.

第8篇:植物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山体,恢复生态学理论,生态护坡,生态修复

1 前言

传统的治理方法主要注重于边坡的稳定和安全,以工程措施为主,有的虽也考虑了植物措施,但是没有系统地、综合地以恢复生态学理论为基础进行全面整体规划。传统方法如浆砌石护坡、三合土灰浆抹面护坡、喷射混凝土等工程护坡方式不能恢复自然植被,且存在施工成本高等弊端,不仅缺乏对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而且大面积的砌石和混凝土对生态环境和生态景观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影响了自然环境的物质能量流通,形成了一种视觉垃圾。

我们把岩土工程技术和生物技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立足于既保证山体的稳定性、安全性,又逐步建立起一个健康、稳定、可持续的生态系统,遵循恢复生态学基本原理,研究山体的生态修复新模式。以边坡、水土流失严重、土壤贫乏等为特征。

2 物种方面的处理

将植被恢复至“原生态”,以石岩山废弃石英矿的边坡生态环境治理为例,通过植物配置来做到项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选择生长迅速,根系发达,固土效果显著的品种。后期的景观就需要靠植物的配置来推进可持续发展,同时植物配置的选择又反作用于边坡的稳定性,植物遮盖的坡面,可以抵御暴风雨的溅蚀和面蚀。植物的深根深入坡体内部,一定程度上起到锚固坡体的作用,起到了弥补工程地质手段不足的作用。

岩质边坡具有以下特点:缺少植被生长所必需的土壤条件及养分条件;边坡坡度大;坡面自然生态条件恶劣。

山体对植被生长影响最大的就是土壤贫瘠和缺乏水分。因此,用于山体生态修复的物种一般具备以下特点:①耐干旱贫瘠,适应性强;②根系发达,能够固持土壤,涵养水分;③生命力强,管理简单;④生长迅速,分枝稠密;⑤树冠浓密,落叶丰富,易于分解。

在具体选择时,遵循植物学及生态恢复的理论,提出以下物种选择原则:

(1)乡土化和地带性原则

(2)物种多样性原则

(3)根系发达原则

(4)遵照生态位原理

(5)具有较好的改良土壤能力和互利共生原则

3 边坡生态复绿的设计要点

生态复绿设计的主旨是建立见效快、持续效果好,最大限度地达到近自然的原生态植被状态,实现边坡可持续生态保护,提升自然景观。

(1)营建目标植物群落

以草本为先导,以灌木为主导,通过马道、挡墙后缘种植和局部筑坑种植,最终形成乔、灌、草复层混交植物稳定群落。

坚持“原始野生植物是真正主人”的原则,以乡土植物为主,实现植被可持续性。在植被调查的基础上选择抗性强、景观表现好、繁殖容易的植物,这样能和周围环境融合一起,使边坡人工痕迹降到最低程度,为后期少养护和免养护、节省成本打好基础。

(2)调节草本、灌木之间的竞争

草本生长过旺会影响灌木出苗、成苗和建成。但先期需要草本快速成坪以“削弱溅蚀、控制径流、保护基质”。因此要减少草本、增加灌木用量,后期控制肥水,做好草本刈割等措施以抑草助木。

(3)植物组合及搭配模式

将草灌生长时空分隔,错开其竞争时段,选择不同生长特性的灌草组合模式,如慢生型草本+速生灌木+慢生灌木混播,实现多种植物良好共生。常绿植物:落叶植物=4∶6;木本与草本喷播种子重量比为1∶1,在种子搭配上加入适量木本花卉和草本花卉。在生态功能中凸显景观效果,随着时间延续,形成疏林―草地―灌木―山花的自然生态景观

4 植物品种选择

栽植灌木――连翘、山杏、山桃、扶芳藤、金银花、紫穗槐;

栽植小乔木――臭椿、刺槐;

栽植针叶树――油松、侧柏;

栽植地被花卉――鸢尾、大花萱草、马蔺、大花秋葵、福禄考;

播种草种草花――二月蓝、波斯菊、羊茅、紫花苜蓿、沙打旺;

5 边坡植物选择的原则

边坡植物的选择要根据边坡的特殊的立地条件,以水土保持学、生态学、草坪学、岩土力学等为指导依据,根据树木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结合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加以选择。遵循适地适植物的原则,合理配置,才能很好的恢复边坡的植被。

(1)选择适合于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选择适合于当地生长的植物是关键环节。在选择绿化材料时首要考虑的是气温。最高气温决定植物是否能安全越夏,而最低气温决定能否安全越冬。因此,在北方应选择冷季型植物,如高羊茅、多年生黑麦草等都是适宜的草种。而在南方应选择暖季型植物,如狗牙根、假俭草等都是适宜的草种。

(2)选择根系发达、分生能力强的植物:植物根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固土能力。选择具有根状茎的植物,如狗牙根。

(3)选择抗性强、耐瘠薄的植物:边坡土壤一般较为贫瘠,因此,应选择较耐瘠薄的植物。同时由于养护强度低,还要求植物具有较好的抗病性。在温带和寒带,可选用草地早熟禾、黑麦草;在半干旱地区可选择野牛草、冰草。

采用混播技术:一种草往往不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单一植被易退化,且难以恢复。而多种植物混合可以增加群体的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因此可将不同的草种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起来,使其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作用。

6 结论

山体的生态修复是一个系统、综合、复杂的过程。结合山体的生态修复特点,深入分析目前山体生态修复中的不足,并以恢复生态学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山体生态恢复的规划设计方法以及要遵循的原则,以岩质边坡和废渣堆积体的生态修复为主要设计对象,提出了综合应用植被混凝土生态防护技术和防冲刷基材(PEB)生态护坡技术的山体生态修复模式。

参考文献:

[1]丰瞻, 许文年, 李少丽等. 基于恢复生态学理论的山体生态修复模式研究[J]. 中国水土保持, 2008, (4):23-26.

[2] 张怀生. 山体生态修复技术研究[J]. 山西水土保持科技, 2012, (3):21-23.

第9篇:植物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濒危物种,保护,生态破坏

 

一、濒危物种的概念

什么是濒危物种?从字义理解,是指接近危险状态的那些物种。科学上说,是指种群小,野外数量不增的生物类群,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种群小,是指组成该物种种群总量的个体数量少,或者数量有限。但如果要问种群数量要低于多少才能认为是数量少呢?我们认为,不同的生物种类应有不同的准则。近年来有人提出最小有效种群的概念,有助于对此的理解。其二是野外数量不增。对有的长期适应进化,处于自然平衡状态的种群,其数量可能是不增的,对于有的受环境胁迫和人类干扰而处于退化状态的种群,其数量也可能是不增的;野外数量不增,可能意味着数量平衡,也可能意味着下降,如果这样的种又是上面所指的小种群,那么,就可称之为濒危物种。但真正要确定濒危物种,还要靠相关领域的专家集体完成。目前,确定一个物种是否是濒危物种的依据主要有,一是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编制的濒危物种红皮书(Red Data Book)及其相关的红色名录。二是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制定的濒危物种名录;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该名录是国内有关专家,参考IUCN红皮书的内容,制定国内的红皮书,而后,以此为基础,根据我国有吴生物保护的法律而制定。在上述几种不同的名录中,对濒危物种又各自分为不同的等级。例如,我国出版的动物红皮书使用了灭绝、濒危、易危等级别(解众,汪松,1995;解众,陈焰,1997),不同濒危等级的制定可用于不同的场合。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物种的濒危状况处在经常的变化状况,上述濒危物种名录需要不定期更新,这要有相应的专家组织来完成,表1是我国红皮书中选定的濒危动植物种类。通过与我国现存各类生物物种相比较(钱迎倩,1994),大致反映出不同类群生物的濒危状况。

二、濒危物种的保护

物种的保护,一般有三种主要类型,即自养保护、圈养保护和基因保护。

自养保护,即保护区保护,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状态下保持物种的自然生长状态,使之不受环境及人为活动的干扰。建国以来,我国的保护区事业有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有四大类,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珍贵植物及各种植被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从1956年开始建立我国第一处自然保护区,截至1992年9月,中国已建立保护区708处,总面积5609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5.84%(李渤生,1994);截至1996年底,中国已建立保护区7”处,总面积7185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7.19%(政府白皮书,1996)。《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的颁布为物种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圈养保护,即公园保护,指利用动物园、植物园以及相关的国家公园将动植物限制在特定范围内进行保护。以动物园的发展为例,1985年中国动物园协会成立以来,我国动物园发展很快,目前全国动物园和公园动物展区有170多处,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动物园有28个(李渤生,1994)。动物园的建设和发展为濒危动物设立了避难所,对动物的饲养、繁育、实验动物的研究、动物保护和动物学知识的宣传起到了重要作用。,生态破坏。

基因保护,即基因库保护,指利用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学技术将生物的遗传基因保存下来的方法。例如,中国农科院系统的作物种质资源库和在青海省建立的国家作物种子资源库等等。

三、濒危物种的研究

九五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系列调研报告陆续出版,如《植物科学》、《动物科学》、《生态学》发展战略等,发展战略对生命科学的项目申请起宏观调控作用。生命科学部在九五期间支持的重点项目中,包括“原生动物进化和多样性”、“川、滇、藏交界地区陆栖脊椎动物系统演化的研究”、“重要植物类群区系演化的研究”、“重要生物类群的分子系统与基因进化规律的研究”、“中国珍稀濒危鸟类的生态适应机制及保护对策”等等。上述项目与我国涉危动植物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生态破坏。这些项目的实施将在多大程度上推动我国保护生物学的研究,有赖于项目组主持人及相关单位科研处的共同努力,同时也关系到下个世纪初我国生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九五期间,重大项目“中国关键地区生物多样性保育的研究”也已开始批准实施,本项目将对生物多样性、物种濒危机制与保护开展研究,其研究结果对我国濒危物种的保护、生态系统的持续维护提供理论支持。“三志”在九五期间被基金委特批为重大项目继续给予支持。

四、分析与讨论

一般来说,濒危物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物种不是从它产生那一天起就进入濒危的,而是有它自身的发展过程。另外,有的濒危物种也不一定总是处在濒危状态,也可能从濒危状态转向正常。因此,确定一个物种是否为濒危物种,除了上文提出的野外种群小,且数量不增两个必要条件外,还要对物种产生濒危的外在原因和内部条件进行全面分析,这样,才能给出客观准确的判断。我们清楚,虽说IUCN确定了红皮书和红色名录,我国也制定了重点保护动植物名录。这些名录也是需要不断修订的。,生态破坏。不仅应该关注名录内的物种,那在名录边缘的物种,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生态破坏。

在已经确定的濒危物种名录里面,那些物种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还有什么科学问题值得探索,是当前的紧迫问题。,生态破坏。我国保护区建设虽说已有很大发展,但不可能把所有的濒危物种都划入保护区内。,生态破坏。而且,保护区建设,保护区管理的研究是我国的薄弱环节。已经划入保护区的物种,其保护状况如何,有无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跟其他发达国家的保护区理论研究有多少差距,是需要关注的。对没有划入保护区的圈养生物,既要开展其生物学、保育繁殖的研究,有条件的,还可能移栽或放归野外。对有的物种,可以使用野外保护和圈养保护相结合的办法。东北虎、朱鹤的研究可称为两个特例。

本文重点分析了濒危物种的确定准则,濒危物种保护的三种主要类型,即自养保护、圈养保护和基因保护。对自养保护的物种、保护区理论的研究、保护名录的编制、物种濒危状况和机制的研究是主要的研究领域。圈养保护的物种,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保育和繁殖的研究、实验动物的研究、以及各种实验生理学和实验生态学的研究。对基因保护的物种,要开展保护方法、保护种类和保护机制的研究,要健全完善的法规,并争取跟国际接轨。中国的环境状况要靠自己的能力来改善,中国应当有能力改善环境状况,也同样有能力保护濒危物种。使物种保护和研究工作早日赶上国际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加连,刘忠权.江苏盐城部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与对策[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5).

[2]安慧,崔萍,覃勇荣.关于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模式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10,(15).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