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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意义精选(九篇)

植物保护意义

第1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关键词 义马中生代;植物化石;保护现状

中图分类号P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3-0144-02

0引言

义马北露天煤矿中生代侏罗纪地层保存了大量珍贵的植物化石,有许多为世界首次发现,特别是“义马银杏”新属种是世界上至今发现的最古老的带胚珠的银杏种,被认为是研究银杏植物的起源、生长、演化的重要材料。在义马组植物群中以“义马银杏”为代表的义马植物群在国际古植物界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在国内外引起高度关注,成为世界级古生物化石遗迹产地。保护好这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政府乃至每一个公民当之无愧的职责。

1研究及保护现状

1.1研究现状

1989年,周志炎、章伯乐发现两种属于银杏目的雌性生殖器官,经进一步研究定名为Ginkgo yimaensis Zhou et Zhang(义马银杏),Yimaiarecurva Zhou et Zhang(外弯义马果)。周志炎(1994)进一步认为,“我国河南义马中侏罗世义马组发现的义马银杏是地质历史上已知最古老、保存最完整的银杏化石。它不仅是银杏属在中生代存在的可靠证据,而且对该属植物,特别是生殖器官在地质历史时期的进化和演变的情况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根据银杏属中这一最古老成员的胚珠器官结构,结合其他有关化石证据探讨银杏属的胚珠器官在地质历史时期演变过程和方式以及银杏型(Ginkgo biloba-type)胚珠器官的可能起源”。

曾勇、沈树忠、范炳恒等(1995,1998)对植物化石进行了系统采集,经研究鉴定有古植物化石29属87种,认为“义马组植物群以银杏类、真蕨类为主,尤以银杏类的极大丰富和高度分异为该植物群的典型特征,属于中国北方典型的C-P即Coniopteris-Phoenicopsis植物群,具浓厚的侏罗纪色彩。”

张兴辽、席运宏、李进化等(2011)统计义马植物化石计36属90种,本专题研究最新统计为40属92种。分属苔藓植物门、楔叶植物门、真蕨植物门、苏铁植物门、松柏植物门和银杏植物门。所含化石的丰富程度为同时期华北地区其它各组所不及。从整个植物群面貌看,该地植物群占优势地位的是银杏类,其次为真蕨类、苏铁类、松柏类、楔叶类。

1.2保护现状

2003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复了义马中生代植物化石群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同期实施了北露天煤矿局部地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了抢救性化石采集化石、化石剖面测量和系统的地质遗迹调查研究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场保护工程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未能取得较大的进展。

由于中外专家多次出入现场进行考察活动,引起当地居民的好奇,致使现场多次出现居民乱挖、乱采化石的不法活动,部分化石非法流入市场,使地质遗迹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

2保护对策

2.1行政对策

1)加强领导,做好规划

各级政府要重视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作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将地质遗迹保护纳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

2)加强地质遗迹保护的科普宣传

实施地质遗迹公众环境教育战略,提高全民自觉保护和参与意识,自觉地减少对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破坏,结合每年地球日,各城市举办以保护地质遗迹为主的宣传活动。

3)科学、明确地划分责任区

根据土地归属权、采矿权因地制宜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明确矿产开采期间和闭坑以后的监管责任。根据不同的责任种类作出不同的行政归责,奖优惩劣。

4)多渠道地筹集地质遗迹保护经费

建立国家、省、市等多渠道的保护经费筹措渠道,当地政府应结合旅游开发开通专项资金筹措渠道,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地质遗迹保护的良好机制。

5)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行政

深入贯彻《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将地质遗迹资源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在研究和借鉴国外地质遗迹保护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地质遗迹保护的法规体系。

2.2技术对策

2.2.1矿产开发利用中的保护

1)露天开采

北露天煤矿的开采为义马人民留下了富贵的地质遗产和独特的人文景观,北露天煤矿的综合开发利用,应努力达到地质遗迹的保护、地质环境的治理与矿山地貌的开发三者有机结合。

一是在矿坑西南部设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对中侏罗世义马银杏植物化石群实施一级保护,建设防雨水冲刷的廊式建筑,周边用银杏树进行植被绿化,使义马银杏化石和现代银杏树古今相映,与宏伟壮观的露天采场组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成为旅游和科普教育的重要基地。

二是对采掘场进行全面地质环境治理,对矿坑四周因采矿可能造成的不稳定边坡进行治理,并栽种银杏、苏铁、松柏等树种,形成植物防护栏。

三是在矿坑南部进行综合开发,改造老路、老区,建设展厅,保留露天煤矿的采、掘、运设备,包括电铲、蒸汽机车、60吨自翻车及标准轨铁路等,再现当年的采矿工艺流程和生产场面,在长城以南最大的露天矿坑内建设一个独具特色的露天煤矿博物馆。

四是在矿坑北部及排渣场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既可为周边群众增加可耕地面积,又可以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同时还能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证。

2)井工开采

北露天矿周围尚有零星煤炭资源,今后应严格限制井工开采,尚有采矿权的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地质遗迹保护方案,规划的核心保护区内应严禁开采煤炭,保护区内禁止审批新申请的采矿权。

2.2.2修建地质遗迹保护工程

1)适时修建地质遗迹公园

根据义马生物群的科学和观赏价值,结合北露天矿采场规模,逐级申请并致力打造“中国义马北露天矿国家地质遗迹公园”。

国家地质遗迹公园的建设,除了可以进行科研和科普教育后动活动外,还有利于当地煤炭企业资源枯竭后的经济转型、提供就业机会、维持社会稳定,带动新的产业链产生(如地质工艺品、化石复制品和纪念品的开发生产)。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来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2)尽快修建专门博物馆

在义马市北面银杏公园内,设计建异地保护展馆1座。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一楼为植物化石展厅,全面介绍中生代植物化石群起源、演化和发展,并陈列典型的古植物化石标本;二楼为植物化石异地保护储存和管理室。

2.2.3文献保护

1)适时编纂有关科技文献和科普读物

义马中生代植物群地质遗迹保护的最终目的是让古植物化石这样珍稀的不可再生资源实现持续利用,故大力加强相关方面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的出版、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提高全民的科学水平和对地质遗迹的保护意识非常重要。要在中小学生、大学生以及地质遗迹爱好者中进行地质遗迹普及教育,促进人们自觉保护地质遗迹资源的行为,从而推进地质遗迹资源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地质遗迹数据库(新信息、新成果及时入库)

为了加强义马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工作,应及时建设义马地区地质遗迹信息系统,全面反映义马北露天矿这一侏罗纪特色矿产和矿山遗迹。数据库应全面整合已有区域地质、矿产地质、古生物等地学资料。同时,实现数据库基础上的浏览功能、数据互动查询、检索、统计功能和数据更新功能。

3结论

1)义马中生代植物化石以蕴藏量丰富、保存完整,尤其是义马银杏化石是世界首次发现,在国际古生界有极高的地位和学术价值,是我国不可多得的地质遗迹;

2)目前义马地质遗迹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化石盗采严重,煤炭生产也给化石造成严重破坏;

3)按照地质遗迹保护规定,尽快制定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建立部级地质遗迹公园,出台相关保护政策和行政监管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遗迹保护协调发展是当务之急;

4)政府应重视开发科普教育材料,开展科普教育提高全民文化意识;

5)建立地质遗迹数据库,为地质遗迹长久保护搭建信息化平台,是促进长效保护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第2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关键词:园林保护;绿色植物;措施

1 园林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城市环境受到较大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园林植物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园林植物不仅具有较好的观赏性,美化城市,而且还可以通过光合作用来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由于园林植物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做好园林植物的保护工作,提高城市市民生活的质量的同时,也有效的促进了城市园林建设的开展。

园林植物保护过程中对病虫害进行有效控制是极为关键的内容,也是植物保护可以持续进行的关键。通过对园林植物进行科学、合理的病虫害控制,可能有效的确保园林植物的健康生长,使其能够得以更好的发展。但在病虫害防治工作中,需要做好无公害防治措施,这样不仅能够降低对环境的污染,而且还可以给城市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

园林保护工作可以在确保整体环境协调的基础上,充分的利用观赏性植物进行搭配种植,这样可以建立起园林植物的自然调控保护系统,不仅增强了观赏性,而且还可以充分的发挥出植物的自然调控作用,为人们提供一个高质量的生活环境。

园林植物保护应在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园林植物保护,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可以循序渐进的从保护个体植物出发,然后实现对整个城市植物的保护,使植物、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2 园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园林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

近年在,在园林建设工作中,由于对园林保护工作缺乏重视,导致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不足的情况,园林设施陈旧得不到及时更换,一些日常工作也很难具体落实。而且长期以来对于园林植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较小,不仅公众对园林植物保护缺乏意识,即使园林工作人员也对园林植物保护缺乏重视,这就导致园林植物保护工作得不到具体的落实,园林植物受到破坏情况较为严重。

2.2 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城市园林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在园林植物保护工作中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多数情况下是将这部分工作承包给园林保护企业,而且承包企业独立进行园林植物的管理和保护,由于保护方法和措施的不完善,再加之缺乏统一性管量,从而导致园林植物保护的效果达不到预期的目标,保护工作的整体效果不明显。

2.3 检疫机构的缺乏

在当前园林建设工作中,由于检疫意识的缺乏,并没有相应的检疫机构参与到园林植物的保护工作中来。园林工作人员由于对病虫害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在植物保护工作中缺乏科学有效的病虫害防治方法,一旦病虫害暴发,无法对病虫害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导致植物枯萎、死亡的现象发生。

2.4 园林植物种类配置不合理

近年来,城市园林大规模的建设,部分园林设计人员由于自身专业技能水平不高,在进行园林植物配置时缺乏科学性,再加之对植物的生物特性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部分相克的植物配置在一起,各种不同特性的园林植物也没有按照其最适宜生长的需求来进行设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植物的正常生长,不利于园林植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2.5 园林设计样式过于单一

目前很大一部分园林设计样式都较为单一,在环境设计上缺乏考虑,没有使园林植物环境与植物最适应生长的环境相匹配,由于植物种类、层级及年龄等都大致趋于一致,不仅极易导致水土流失发生,而且土地营养退化及植物病虫害防治能力也降低,不但没发挥出对生态的保护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的恶化。

3 加强园林植物保护工作的措施

3.1 强化园林负责人的职能

针对园林植物保护不受重视的问题,应该强化园林负责人的职能,使其重视园林植物保护工作,加大对园林保护工作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以保障园林植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展开。另外还应该通过政府的宣传部门,大力宣传园林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不仅使园林保护工作人员重视其责任与义务,还使广大市民能够担负起保护园林植物的职责。再是完善相关的法规、统一防治方法、检疫标准、园林保护规范等内容,建立完善的园林保护管理体制和机构,从而实现园林保护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

3.2 更新园林植物保护设备

园林植物的保护工作不可能完全依靠手工完成,也需要一定的植物保护机械设备辅助,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就需要购置植物保护机械设备;更新一些功能更强的设备以替代原有的落后设备;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还需要对设备进行维护,以使其能够达到最大使用寿命。还需要大力推广农药回收机、静电喷雾机等先进的设备,提高病虫害防治能力。

3.3 对植物进行合理配置

应该加强植物学、园林设计等学科的学习,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园林的设计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工作。使其能够对园林进行整体上的考虑,以调节园林生态系统的平衡为目的,针对植物的生物特性,进行合理的园林设计,使植物具有最合适的生长环境。

3.4 定期培训植物保护工作人员

目前我们国家的植物保护工作人员的素质普遍较差,严重缺乏植物保护的相关知识与技能。针对这一点,植物保护人员不仅需要加强其自身的学习,相关部门更应该对其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全面的植物保、植物生物特性的相关知识,让其熟练掌握植物保护设备的使用技能,使其对植物进行完善的保护工作。

3.5 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

园林植物的保护工作,不仅要加强对病虫害的治理,还应该在日常维护时加强预防工作,具体实施时,应该综合使用以下几种方案:(1)采用物理方法加强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即用物理方法,替代以往常用的化学方法,比如温度控制、湿度控制、采光控制等,不仅可以达到预防目的,还不会污染环境;(2)改进种植技术,即根据植物的具体生物特性,创造最适合其生长的地理环境,处理温度、采光度、肥料等关系,进行全面的养护,从而通过提供其自身的防病虫害的能力,来达到病虫害的预防目的;(3)生物防治,对园林植物的病虫害进行预防,还可以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即准确掌握园林植物的病虫害的“天敌”的生物特性,利用其“天敌”或者“相克”的动植物,对园林植物的病虫害进行预防,该方法不仅科学有效,而且不污染环境。

4 结束语

园林作为当前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而且对城市环境起到了较好的改善作用,园林植物保护作为园林建设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对植物的健康生长及园林效果的体现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以需要加强园林植物保护工作,确保园林植物能够健康的生长,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南中益.园林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科学之友,2012(6):151-152.

第3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关键词:珍稀植物;现状调查;植物名录;保护建议;石林县

中图分类号:S757.2X3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168(2011)03-0057-04

Rare Plants Survey and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s in Shilin County

DAN Guo-li【sup】1【/sup】,YIN Lu-xi【sup】2【/sup】, LI Zhu【sup】1【/sup】, WANG Kun【sup】1【/sup】, LIU Shuang【sup】1【/sup】

(1.Ecology Branch of Yunnan Forest Inventory and Planning Institute, Kunming 650031, China

2.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China)

Abstract: Shilin County is located in karst area, harsh environment is difficulty for variety protection plants growth. Taking measures to protect rare plant species is urgent and have potential value. With methods of looking up relevant information, consulting, visiting, accessing to general and typical investigation, status of rare plants have been surveyed.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are total 24 rare plans species in Shilin County, among which 17 species are key protected plants of national lever.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s like listing rare and endangered plants, building nature reserves and rare plant cultivation base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rare plants status survey list of plants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s Shilin County

收稿日期:2011-03-23.

作者简介:但国丽(1965-),女,云南宾川人,工程师.从事林业调查规划工作.

石林县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区,是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地,也是驰名中外的旅游景区,调查县境内的珍稀植物,对保护喀斯特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立县以及提高旅游景区地位都具有着重要意义. 1调查目的和意义

生物物种及其基因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植物物种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于提供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物质至关重要.尤其是要着手保护并研究已经受到严重威胁而又对人类有重大价值的珍贵、稀有、濒危植物,以为人类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创造条件.【sup】[1]【/sup】

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植物物种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在维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中,植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物种一旦灭绝,就不可复得,人类将永远失去利用它的可能性,而一个物种的消失又常常导致另外10~30种生物的生存危机.特别是珍稀植物,不仅稀少而珍贵,又常常生长在极端环境中,面临着绝种的威胁,而恰恰就是这些能抵御极端环境的物种中存在着人类特别需要的遗传物质.有时候一个基因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兴衰,一个物种可以左右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不仅能改善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生存环境,而且还可以使生产和经济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保护住一个物种就保护了其许多基因资源,为今后的竞争多了一分主动.因此,保护珍稀植物物种不仅具有紧迫性,且有着十分重要的潜在价值【sup】[2-3]【/sup】.

石林县属喀斯特地貌区域,多种保护植物生长在恶劣的环境中.近年来,石林县掀起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美县、创世界一流景区、打造世界旅游胜地等高潮.在此,为公众提供处于濒危状态而有待保护的具体植物种类及其特征的知识,教育公众保护植物,充分理解“没有植物就没有人类”、“保护植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重要性与意义,号召人们共同参与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和发展生物产业、旅游业等尽一份责任. 2濒危物种保护级别分类

按IUCN地方濒危标准评价,将物种保护级别分为9类,根据数目下降速度、物种总数、地理分布、群族分散程度等准则分类,最高级别是绝灭(EX) ,其次是野外绝灭(EW) ,“极危”(CR)、“濒危”(EN)、 “易危”(VU)、近危(NT)、无危(LC)、数据缺乏(DD)、未评估(NE).其中:“极危”(CR)、“濒危”(EN)、 “易危”(VU)3个级别统称“受威胁”.石林县境内调查到的保护植物全部属“受威胁”.同时,根据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令第4号 1999年9月9日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又将其分为Ⅰ、Ⅱ级保护,具体详见表1. 3调查方法 3.1查阅相关资料

首先通过收集二手资料,了解石林县的地形、地貌、气候、土壤等基本情况,并查阅以往相关的记载资料,然后从云南省有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单中筛选出与之相适应的物种作为石林县有可能分布的重点名单. 3.2咨询和访问

咨询林业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当地群众、乡土专家,了解一些已知的保护植物信息. 3.3普遍调查与典型重点调查相结合

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普遍与重点

表1 石林县珍稀植物调查名录

Tab.1 Rare plant survey list in Shilin county

续表1 注:保护级别Ⅰ、Ⅱ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令第4号 1999年9月9日中的国家保护Ⅰ级、Ⅱ级;其它指除国家保护级别外的珍稀植物.

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即在石林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础上,在小班区划调查的同时对各小班内的珍稀植物先作一个普遍初查,并在各小班备注栏标注有关珍稀植物分布的信息情况等.然后由植物专家带头的专项调查组根据各种资料、踏勘情况以及各调查小组的初查信息,采用典型线路、详细调查等方法进行调查. 4调查结果

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在石林县境内调查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其它珍稀植物共24种,其中,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有17种(含Ⅰ级保护植物1种、Ⅱ级保护植物16种);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7个种,虽不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但确属珍贵、稀有的植物,其中有已经匿迹达100年之久的中国苦苣苔科特有单属植物――弥勒苣苔.弥勒苣苔一般生长在海拔2 000~2 600 m的石灰岩林内石壁上,仅分布于滇东南弥勒和石林县,它的再次发现,对于研究云南喀斯特地区物种多样性、中国苦苣苔科植物的起源与分化、喀斯特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都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调查结果详见表1. 5珍稀植物保护建议

1)深入开展对植物区系和植被的研究,编制濒危的珍贵稀有植物名录,研究其分布区、生物生态学、种群和群落学特性及其生境特点.在此基础上,查明引起它们濒危的具体原因,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2)在不同自然地带各生物地理范围内,根据遗传基因库的要求建立自然保护区,减少人为干扰,有效保护野生植物的栖息地.

3)在植物园和苗圃引种栽培所在区域内的珍贵稀有植物.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濒临灭绝的珍贵稀有植物,人工繁殖一定数量的个体后在原产地重新种植,以恢复其天然分布和自然繁衍.

4)对经济价值高、需用量大的珍贵稀有植物建立栽培基地.

5)拍摄有关珍贵稀有植物的电影,出版珍贵稀有植物的宣传画片和画册,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和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6)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坚决打击破坏性的天然林砍伐不法行为,对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建设用地,应严把征占用林地手续关,对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项目应采取避让、移栽等措施.【sup】[4-6]【/sup】

参考文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Z].1995.

[2]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令第4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S].1999.

[3]贺善安.中国珍稀植物[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4]郑小江.鄂西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及特点分析[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学版),2000,18(4):21-25.

第4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牙种植义齿修复是近十多年来普及的一种义齿修复方法,具有美观舒适、对邻牙无损害等优点,在具备相关适应症的情况下,成为患者及修复科医生首选的义齿修复方式。我科开展牙种植技术15年来,已经完成牙种植义齿修复483例(617颗种植体),经过多年临床观察,达到满意的修复效果。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选取1997年1月—2012年1月,在我科行牙种植义齿修复483例(617颗种植体)患者,患者年龄18—64岁;其中,男性337例423颗患牙,女性146例194颗患牙;

1.2材料:我科应用卫生部口腔种植科技中心提供的种植体(CDIC系列),型号为:锥状种植体:上部基桩呈实心圆柱形,高度7.0至9.0mm,直径3.5至5.0mm;根部螺纹长度分别为15mm、17mm、19mm、21mm。以及柱状螺纹组合式种植体系统.

1.3方法:根据患者缺失牙的部位,术前拍摄X线根尖片及口腔全景片检查,观察、分析、测量X线片,完成术前相关实验室检查,制定种植计划,设计手术方案,完成手术。根据种植体类型和骨愈合情况,4—6月后完成义齿修复,定期复查和效果维护。

1.4结果:483例617颗种植体,在义齿修复后,经过0.5-14年的随访观察,仅26例患者47颗种植体松动脱落,11例11颗种植体折断,其余生长良好。

2护 理

2.1术前护理

2.1.1手术室准备:提前开窗通风后,紫外线消毒1小时,对手术间的物品进行消毒液擦拭。

2.1.2种植物品准备:手术常规物品(刀片、生理盐水、缝合线、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无菌手套)、无菌器械包及无菌敷料包、消毒后的种植器械盒、种植机(进行预调试)、常用药品,备好患者X光片及种植模板。

2.1.3患者准备: 手术前做好患者心理辅导工作,向患者介绍牙种植手术程序,并结合图片讲解种植手术过程,消除患者的紧张心情,与医生一道介绍手术同意书的各项细节,让患者或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并妥善保管。

2.2术中护理

2.2.1护理: (1)口腔清洁:手术前督促患者用复方洗必泰嗽口液含嗽2次,每次2分钟,引导患者到牙科治疗椅上并调整好、光源。(2)备好吸引器、局麻药、生理盐水、注射器、手术包等,调试好种植机并设定好各项参数。(3)协助医生完成口外及术区消毒、铺巾,打开手术包及种植器械盒。

2.2.2四手操作: 切开种植区黏膜、止血,用骨膜分离器翻开黏骨膜,进行种植前必须尽可能的使骨表面成为一个规则的平面,这样可避免术后的一些并发症的发生。种植窝预备时,为避免钻磨时局部骨温升高,护理人员协助以大量的生理盐水冲洗种植窝,应用种植钻头逐级扩大种植窝,直至与种植体直径相匹配,安放种植体,安装覆盖螺丝或愈合帽后缝合黏膜,清洁手术区,清除所有的骨碎片和软组织残渣。

2.3术后护理

术后注意观察患者反应,询问患者有无不适,协助擦拭患者口周血迹与消毒液,告知患者术后几天内可能会有少许肿痛,术后2天暂不刷牙,但需多漱口,保持口腔清洁,勿咬硬物;如有缝合线告知患者一周后拆线,预约二期手术时间,如术区出现红肿、疼痛等不适及时到医院就诊,定期复查,并作好随访记录。清理术中所用敷料单、吸引器管。将污染敷料及未污染敷料分别包装,手术器械先用1:100的含氯消毒液浸泡20分钟。然后再用清水洗净、擦干、上油、打包。避免用污染的手套触及任何清洁物体表面。

3讨论

牙种植手术操作精细,术中可能会有多种器械变换,包括环形刀、先锋钻、麻花钻、螺纹丝攻(锥)骨孔膨胀器、试植体、手动和机动连接杆、扭矩棘轮扳手、种植体旋入器、六方螺刀,要求护理人员熟悉器械及用途。助手或护理人员需在术中协助医生止血、吸唾,种植区视野好,暴露充分,以及不间断地对钻头及种植窝冲洗降温,以保证种植床温度不致过高;护理人员的配合,对于提高医生工作效率、手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口腔临床工作中,提倡医护双手同时完成操作、平稳而快速地传递器械和材料,这种四手操作技术是一种高效率的牙科操作和现代化的服务形式。护理人员的参与,一方面术前护患沟通得到保障,重要的是治疗器械和物品的有序传递,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了患者和医护人员,减少了交叉感染的发生机率。[1] [2]当然,这些需要护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口腔医学专业素质、高度的责任感。

参考文献

第5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一、对植物人的终止救治

    现代医学为人类带来了福音,但也使人们面对极为艰难的伦理选择。特别是对植物人,他们没有意识,也没有沟通能力,他们的所有需要都依赖于他人,由此带来了社会的沉重经济负担。但如果提供足够的营养和水分,他们又可以生存更久。看到一个人,特别是自己所爱的人,处于这样几乎没有希望康复的状况下生命慢慢地衰微,是令许多人痛苦的事。基于这样的理由,允许植物人死去似乎是十分仁慈的。但也由此产生了“法律是否允许拔去植物人的进食管,终止对他们的救治,让他们死去?什么条件下以及什么人有这样的决定权?”等问题。

    我们认为,当植物人已经脑死亡,也就没有是否继续救治的问题,因为他的法律人格已经终止,不再具有人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当植物人进入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时候,法律应当认为其法律人格已经终止,那么,法律也就应当允许他自己根据自己的预先指示或者其意定监护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决定,是否终止救治,但是这种决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对植物人终止救治的伦理依据和法理依据

    对于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终止救治,即使是法律不承认其已经丧失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在伦理上和法理上也都存在充分的依据。

    1.伦理上的依据

    患者有权对自己的身体终止治疗。“任何人都是其身体的主人。所有的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类尊严以及自由、生命、人格的统一;根据人类自律性原则,患者对于自己的肉体将被如何处置当然有着不受限制的自己决定权。”[1]事实上,当一个“身患绝症”者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遭受沉重打击和折磨时,仍然以人工方式毫无医学意义地延长其存活时间,实际上是延长其受折磨的时间。而对这样的病人所实施的所谓“治疗”实际上已失去治疗的目的,而是对病人痛苦的延长,对其躯体的持续的侮辱,是无谓消耗卫生资源。[2]一个垂死的或已知“身患绝症”的病人对自己生命的质量和意义有最深的了解,对死亡这一事件有最终的决定权。因此,病人基于自决权,对其所患之病有权决定是否放弃治疗,即使放弃治疗会导致其死亡,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从植物人的生命质量来看,植物性生命是低质量、低价值的生命,且进入永久性植物状态后,恢复的概率近乎为零,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维持这种生命,不仅会增加他人、家庭、医学和社会的沉重负担,对植物人本身而言,也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对植物人放弃救治,在伦理上是可以得到有力的辩护的。

    2.法理上的依据

    病人放弃治疗或拒绝治疗权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1988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医事法》(TheMedicalTreatmentAct)等。美国医院协会也于1973年1月通过了“患者权利宣言”,其中第4条规定,“患者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具有拒绝治疗的权利,并拥有被告知他的拒绝行为的医学后果的权利”,即承认了患者具有拒绝治疗的权利,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履行。[3]尽管在我国现行立法上还没有这种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我国的法理以及实践,也都是有充分的依据的。例如,对于陷入绝症的癌症患者放弃治疗,实行消极安乐死,法律也没有予以禁止。例如,王明成请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而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2000年11月,王明成也被查出患有胃癌并做了手术,2002年11月,癌细胞扩散到身体其他部位,2003年1月7日再次住院治疗,6月7日要求给自己实施安乐死,但没有任何医生敢为其实施安乐死,于是,他在绝望中于7月4日出院回家,拒绝治疗,于8月3日凌晨在痛苦中离开人世。[4]这一案例是对安乐死制度的悲壮的呼唤,也是对患者拒绝救治权利的认可,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患者不得拒绝治疗。

    (二)植物人终止救治的条件和程序

    对植物人终止救治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对于放弃治疗的形式要件,各国一般规定较为宽松,口头、书面均可。对于实质要件,法律上要求必须是成年人并且心智健全的人,在没有欺诈、胁迫、不当影响的情形下,才能作出有效的放弃治疗。由于植物人丧失意志能力,因此,法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植物人可以终止治疗吗?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谁有权作这样的决定?

    我们认为,植物人终止救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程序。

    1.医生出具永久性植物状态诊断

    必须是对医生运用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对病人病情作出准确的“永久性植物状态”诊断的植物人,才可以终止治疗。处于永久性植物状态的人,他们虽具有所有的人类基因组,并且有一个人体,但他们的脑的主要部分已经死亡,他们没有或者业已不可逆地丧失了意识经验能力、丧失了与社会互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他们的意识恢复率极低,大约只有1%-6%。而对于“植物状态”和“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患者,由于其苏醒的可能性较大,康复率达11%-41%,因此,应给予其充分的时间予以积极治疗,而不可轻易终止其治疗。

    2.必须有本人的预先指示或者监护人的决定

    必须经永久性植物状态患者本人预先指示或其意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具体的情形如下。

    首先,如果永久性植物人对自己的健康护理和终止救治有明确的预先指示,则其监护人和医生应尊重他的意愿。在预先指示中所作出的指示比一般的委托书具有优先性,预先指示不因指示人变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已经丧失了法律人格而被撤销。但预先指示的内容如果是拒绝治疗,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即拒绝因危害该人的生命而危害胎儿的生命。也就是说,如果植物人处于怀孕状态,则不能对植物人终止治疗,主要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健康成长。

    其次,如果永久性植物人对自己的健康护理和终止救治没有预先指示,则其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有“代作决定权”,但这种代作决定权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美国法律规定,对无望治愈的临终病人最后是否放弃治疗,首先必须以病人本人的意志为依据,医生必须忠实地执行病人本人的意志。在病人无法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可由监护人代替病人表达意愿。可以代表病人表达意志的次序是:病人的配偶、病人的子女、父母、病人生前信任的亲朋好友、病人的律师等等。但监护人的意见和决定必须以医生或监护监督机关的意见为基础,医生要充分介绍医学的进展现状及病情现状,并作出准确、客观、符合病人实际病情、最大利益的医学建议,监护监督机关本着保护患者最大利益的立场,协助作出有关植物人权利处分的伦理意见。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不得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1)绝育;(2)从植物人身上切除组织;(3)以进行研究为目的的医治。加拿大《健康护理指示法令》第1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借鉴。

    3.法院的最终决定权

    如果对植物人是否终止救治,监护人、监护监督机关、医生意见不一致的,则最终应由法院判决。

    法院作出决定的依据是:一是医学基础。二是最佳利益标准。法院的判决要从整体上体现患者的最佳、最大利益。这种利益的的考量既包括医疗因素,也包括社会经济问题、患者的潜在发展、可以得到的长期护理资源、以及患者可能具有的那种未来的评估。三是替代性的判断标准。即作出决定的人试图把自己置于患者的地位,进而考虑如果患者懂得决定者所知的事情,患者将会作出的决定。

    二、植物人婚姻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植物人离婚的法理依据与争议

    每个人都享有婚姻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权是一种自主权,是须由本人亲自行使的权利。但一方若是植物人,他的婚姻权又应如何行使呢?在现实中不乏植物人离婚的案件,但不管法院是判离还是判不离,都会招致众多的质疑和指责,因为关于植物人的离婚问题一向存在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方成为植物人后,双方无法沟通、交流,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和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准予离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一方成为植物人,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前者如陈某,系宝鸡某医院职工,1986年11月与桑某结婚。1998年2月,桑某因手术时出现麻醉意外,成为植物人。陈某于2001年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子女,但被告因患病成为植物人,难以尽到妻子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鉴于桑某的生活、医疗问题目前已妥善安置,遂准予两人离婚。离婚后桑某由其父亲(法定人)承担监护职责,孩子由陈某抚养。陈某付给桑某经济帮助5万元。[5]后者如海南省儋州市一位女教师王某,因医疗事故变成了植物人。数年后,其丈夫林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但是,二审法院撤销该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承担护理义务”是离婚判决的“绊脚石”。[6]

    (二)植物人离婚的条件

    我们认为,植物人呈植物状态两年以上或被认定为永久性植物人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理由如下。

    第一,从婚姻的性质来看,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责任仅仅是婚姻的内容,没有感情,就无法构建婚姻的大厦,也就无法实现责任。植物人的离婚大多源于一方无法忍受没有情爱体验的婚姻。没有情爱体验的婚姻,显然是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是无法实现责任、义务的婚姻。对这样的婚姻关系依法宣告其死亡,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从立法规定来看,早在19世纪的《普鲁士民法》就以精神病和难治性交不能之病症为离婚理由,尽管也遭到了“抛弃无罪病人”的非难,但此后许多国家的立法都采纳了这样的规定,如《联邦德国婚姻法》第46条、《日本民法》第770条等。我国《婚姻法》第32条也规定,因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中虽然明确规定婚后一方成为植物人的情形,但可以确定,植物人由于不能再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也不可能和另一方进行感情上的交流,所以推定其为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第三,从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来看,不能为了维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如果因为一方是植物人就不允许另一行使离婚的权利,不仅会损害另一方的权利和自由,造成另一方的痛苦,而且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主流的道德要求。而反对植物人离婚主张的本意并非在于维护植物人的感情,而是在于栓住植物人的监护人和扶养人。因此,只要安排好植物人一方的监护和扶养,就是法律对植物人最大的保护了。

    第四,从人性的角度来看,只有人性最基本的欲望得到满足,人才会追求更高一级的满足。性、爱等最基本的欲望得到满足,即使是离婚了,也能更好地促进他的道德追求,可能有利于他对离异的植物人配偶的扶养。

    第五,从经历的时间来看,植物状态持续1年以上,康复的可能性较小,持续2年以上,相当于法律规定满足离婚条件的分居时间,因此,2年可作为离婚的时间限制。

    (三)植物人离婚权由其意定监护人或配偶以外的法定监护人依次

    植物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两种:或为原告,或为被告。

    1.植物人作为原告

    如果植物人以原告的身份出现,通常认为,由于植物人不能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其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植物人的人若以植物人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予驳回。但我们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结婚与离婚确实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并亲自为之,他人不得,但实现此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后丧失行为能力成为植物人,另一方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不愿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植物人就有可能要长期陷于婚姻枷锁,其利益受损也就无以救济了。法律的精神在于平等地给予每一个人权利和机会,对能力受到限制者提供救济。即为救济方式之一种。另外,当植物人的配偶对植物人有遗弃、虐待或者加害行为时,植物人的近亲属依法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剥夺配偶的监护权的方式,变更自己为监护人;然后再以监护人的身份依法出于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保护的职能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例如,原告与被告婚后,被告热衷打麻将经常彻夜不归,后又离家出走。1999年8月12日下午,原告在单位被电流击中,成为植物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的法定人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准许双方离婚。[7]因此,只要植物人的婚姻出现离婚的理由,植物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的法定监护人是指植物人配偶以外的法定监护人。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因其当事人身份而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此时,依照法律精神,宜剥夺配偶在离婚关系中的监护人资格,归由配偶以外的其他法定监护人离婚诉讼。)或意定监护人可以植物人提出离婚诉讼。

    2.植物人作为被告

    如果植物人是作为被告而被提出离婚诉讼,由于当事人一方植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必须要有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诉讼;如果法定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依法可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事实上,这种法定或指定并不意味着法定或指定人有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仅意味着他们是为了维护植物人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他们仍无权代替植物人作出是否离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他们的是诉讼程序上的,而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人或者指定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人的婚姻自主权的问题。

    (四)植物人离婚后的监护

    植物人离婚后的监护原则上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原配偶负有一定的扶养义务。一般人离婚后,其与原配偶的人身关系依法解除,原则上相互不再负有监护、扶养的义务,但植物人离婚有其特殊性,因此,原配偶应当负有一定的扶养的义务。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植物人往往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为我国婚姻法的绝对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而被解除婚姻关系。绝对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虽然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的实现,维护婚姻的自然属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植物人的婚姻权利,法律必须为其所受的伤害寻求婚姻权以外的其他的补救,而最好的补救就是原配偶经济上的救济。

    第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2条、2001年《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1款以及1984年《关于适用民法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我国也确立了离婚后扶养制度。离婚后扶养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将陷入经济困难而他方又有能力提供援助的情况下,后者对前者所承担的援助义务。近现代各国立法都有相似的制度规定,如1973年的英国《婚姻诉讼法》第23条第1款,《德国民法典》第1572条,《日本民法典》第768条、《法国民法典》第238条等。离婚后扶养制度符合婚姻是终生的、永久的结合之要求。尽管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终止,但并不等于当事人在结婚时或再婚时已经不再认为婚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第三,应该将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和弱者利益的维护有机地统一起来。配偶一方成为植物人,另一方最基本的婚姻权利应该得到保证,而作为植物人,其最大利益是有人监护,他(她)此时需要的是一个能真心待他(她)的人,而不是爱人。因此,保护植物人的最大利益就是让他(她)得到最为充分的扶养。很显然,原配偶对植物人一方负担扶养义务,有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植物人的利益。

    三、植物人的生育权利

    (一)植物人生育的伦理争议

    如果植物人的心跳和脉搏等一切正常,那她腹中胎儿的存活就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如果生产成功,婴儿健康生存的可能性很大。我国曾有多例这样的病例,在母亲成为植物人完全失去知觉的情况下,生出的婴儿依然健康、正常。根据美国康涅狄格大学医学中心的调查,自1997年以来,美国至少有9例处于昏迷状态的妇女生下小孩。在我国,2000年4月16日,深圳一女子被人勒颈昏迷百日后,在植物人状态顺利产下一个健康男婴;2002年,浙江一位23岁的女性植物人,在脑死亡7个月后,产下一个1700克的男婴;台中一女子在发生车祸后,成为植物人,后顺利产下一健康女婴。[8]但是,由此也导致了植物人生育权的诸多争议。如美国的苏珊案件,丈夫为了保住他们爱的结晶,历尽艰辛要维持妻子的生命,让妻子的妊娠持续下去,直至产出婴儿。但成千上万的美国市民通过网络和电话讨论苏珊该不该生下胎儿。一种观点认为:女性不是生育机器,让一位毫无意识的母亲生育子女,无论对大人还是将来出世的孩子都是十分残忍、不负责任的做法。另外,如果维持她的生命仅仅是为了生育孩子,那么对于女性来讲,毫无人性道德可言。因此,美国女权主义者首先掷出振聋发聩的反对意见。但也有观点认为:孩子是母亲生命的延续,作为自愿怀孕的母亲毫无疑问希望孩子诞生,因此,母亲虽然成为植物人,但她的愿望应当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二)植物人生育的立法缺失

    植物人该不该生育孩子,植物人是否享有生育权,是植物人法律问题面临的又一个难题。通常,植物人生育纠纷有以下情形:第一,婚后怀孕,一方成为植物人,植物人一方的父母与另一方关于胎儿出生的争议;第二,未婚先孕,一方成为植物人,植物人一方的父母与另一方关于胎儿出生的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规范尚属空白。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扬提出:“植物人生育问题,可以参照《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他分析说,呈现植物人状态大体由于外力刺激以及遗传疾病两种原因,对于由于外力刺激出现植物人状态的病患来说,不应一味剥夺她的生育权,但由于抢救治疗过程中的用药以及营养供给不足等原因容易造成胎儿畸形,家属应冷静考虑是否生育;对于由于遗传疾病导致出现植物人状态的病患来说,根据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应如同“禁止近亲结婚”一样纳入立法层面。[9]

    (三)植物人生育的原则

    我们认为,依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但由于生育涉及的不仅仅是被监护人本人的利益,还关涉到胎儿的利益,胎儿父亲或母亲的利益,关涉的不仅仅是出生的问题,还关系抚养、继承等关系,因此对于这些诸如生育等具有人身关系的事务,监护人须有特别授权才能作出决定,而且作出的决定要与一定身份关系的人的意思一致。具体而言就是:解决植物人的生育纠纷首先应遵循“不出生权优先原则”,同时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1.医学的条件

    从医学角度而言,植物人的人体生理环境跟正常人相比,有着极大的差异。怀孕的植物人仅靠注射流质食物摄取营养,虽然保证了她和胎儿基本生存所需的能量、水、电解质,但不能保证胎儿对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的需求,胎儿生活在这样的母体环境内,整体营养发育比生活在正常母体内要差得多,易患营养性疾病及免疫功能低下。因此,若无充分的医学保证,植物人腹中的胎儿以不出生为优先原则。

    2.利害关系人的合意

    如果医学证据表明植物人腹中的胎儿能够健康出生并成长,则其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即植物人一方的监护人和另一方要取得一致意见,若有一方不同意胎儿出生,则植物人腹中的胎儿也不应该出生。如果一方强行让胎儿出生,则另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因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它的行使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即基于两个有独立人格的人的合意,当双方的生育的条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时,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生育或不生育。因此,以不出生为优先原则。

    3.胎儿的利益

    如果有足够的把握让胎儿顺利出生,且当事人意思一致,还要考虑胎儿出生后的健康及成长环境等,如果不能符合胎儿的最大利益,则植物人腹中的胎儿也以不出生为优先原则。学者OnoraO.Neill指出,“一个人的生育权应在乎是否有为将来出生的孩子的养育作出妥善的安排,“没有养育孩子的计划,个人的生育选择就可能成为他人的负担”。[10]

    总之,植物人尽管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基于其特殊的生命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不可能与正常的自然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法律应立足于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维护植物人自主决定权,遵从医学的判断,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行使和保护植物人的民事权利。

    【注释】

    [1]Dieter Giesen.: International Medical Malpractice [M] . 1988, 260。转引自戴庆康: “病人及病人家属放弃治疗的法律问题”, 《医学与哲学》2002年第3期。

    [2]戴庆康: “医生主动放弃治疗的法律问题”, 载《医学与哲学》2000年第6期。

    [3]李燕: “国外的患者自己决定权研究(节选)”, 载med8th.com/humed/2/20031121gwdhzzjjdqyj.htm。

    [4]该案例参见杨立新: 《人身权法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第394页。

    [5]“陕西罕见离婚案宣判, 丈夫与‘植物人’妻子离婚”, 载qingdaonews.com/content/2002- 06/23/content_742514.htm。

    [6]纪惊鸿等: “能否与植物人妻子离婚”, 载eladies.sina.com.cn/2004- 10- 14/116758.htm。

    [7]“首例植物人离婚案”, 载365ez.com/bbs/dispbbs.asp?boardid=8&id=1321&page=1。

    [8]植物人妈妈该不该生孩子”, 载华商网《华商晨报》, 网络访问时间: 2005年8月2日。

第6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野生植物资源作为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维系着整个野生生物种群、生态系统以及人类社会之间的能量流动和生态平衡,而且为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由于野生生物资源具有生态性、多样性以及可再生性等特点,因而其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首先,野生植物在维系生态系统平衡以及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野生植物能够满足人们经济发展对物质生活的多样化需求,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野生植物作为绿色植物的一种,能够生产有机物质,很好地满足了自然界物质能量循环的需要,同时还能够满足人们科学研究的需要[1]。由此可见,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保护和发展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目前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公众野生植物保护意识不强

一般而言,较珍贵的野生植物大多分布于边远地区,而生活在这一地区的居民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因而对于珍稀的野生植物认识比较薄弱,严重缺乏保护意识。当地对野生植物的宣传保护工作落实不够到位,进一步淡化了当地居民的野生植物保护意识。野生植物属于国家公共资源,不归属于个人所有,这就导致部分人随意地砍伐和破坏,给野生植物资源造成恶劣严重的损失。近年来,随着城市园林建设的不断发展,许多古树和稀有物种被私人开挖出售,造成了部分物种的流失和消亡。

2.2野生植物保护法规不够健全

迄今为止,云南省依旧没有一部完成且专门针对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虽然,1996年我国颁布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但是其操作性差,并且很多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时展的需求,根本不利于保护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

2.3各部门之间配合不足

开展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涉及较多的部门,因而需要各部门加强配合才能更好地完成野生植物保护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配合机制,致使一些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制止,从而增加了保护工作的难度。

2.4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很多人认为,野生植物只是普通的树木和草,无需花费太多精力进行保护。云南省在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方面的学者和专家数量不多,加之部分野生植物主管部门以及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野生植物保护方面的业务素质以及科研水平不高,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需要通过一定的学习培训加以改善。国家对工作人员的培养投入不足,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设备管理和保护方法上也比较落后,知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2.5环境污染影响野生植物的生存与发展

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尤其是工业的三废排放以及人们对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破坏了地球生态平衡。加之人们日常对植物的乱砍乱伐,致使水土流失以及洪涝灾害等现象时常发生,这些均对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加大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强度和难度[2]。

3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的策略

3.1遵循自然规律,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认识

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物种多样性,维持生态环境平衡。野生植物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要想实现其数量不断扩大的目标,首先要遵循自然规律,对其加以合理利用,从而实现物种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认识,要从政策和财政投入方面加大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建设工作,尤其注重对草本和灌木类植物的保护。

3.2提高公众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使社会各界纷纷加入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行列

野生植物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不仅国家要加强重视,更重要的是公众也要提高认识,从而积极地参与到野生植物保护的各项工作之中。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到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制定出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制定出一套完善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机制,加强对保护区整体工作的规划和布局。

3.3加强国际间友好合作

加强国际间合作是进行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一项全新举措,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值得推广。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部门可以与世界其它国家一起制定相应的公约,然后在依据云南省情况以及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通过这一过程,能够学习和借鉴国外优秀的保护经验,从而有助于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3.4注重宣传,促进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发展的进程

针对公众对于野生植物保护表现出意识薄弱的现状,还可以通过宣传来不断提高他们的认识。野生植物保护部门要善于采用各类新方法和新途径,不断对公众进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从而达到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野生资源保护的行列之中。例如,可以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开展专题讲座等来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积极鼓励民众自觉成立民间野生植物保护组织,使其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发挥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可以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网站,依托网络媒体达到宣传的目的,吸引更多的社会人士积极参与野生植物保护活动。

4结语

第7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一、植物园及其产生和发展

(一)植物园的定义

植物同(botanical garden)是近代西方植物学发展的一个重要产物。1963年,国际植物闻协会(Intenrational Associationof Botanical Gardens)对植物园的定义是“对公众开放、植物部有标签的机构”叫植物闻或树木同。1998年,国际植物园保护组织(BGCI)(Botanic Gardell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1)对植物同的定义为:拥有活植物收集区,并对收集区的植物进行记录管理,使之可用于科学研究、保护、展示和教育的机构被称之为“植物园”。目前,我国时植物目的理解强调植物同是以植物学、同艺学和美学的理论和实践为指导,从事植物种质资源迁地保护的研究机构。。生物多样性是植物同的核心,美丽的外貌、科学的内涵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准则是植物圃的基本要素。

(二)植物园的产生及其发展阶段

世界植物冈产生及其发展的历史,是一部人类加深认识植物、保护植物和扩大利用植物的历史。就其起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启萌期:植物同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的古代庭周,至今已有千年之久。中闽,有记录的古代庭同可追溯到汉代的“上林苑”和6世纪的“独乐闻”。秦朝阿房宫里记载的小种植同、药同或花园,即是我国古代植物同的雏形。唐、宋、元、明、清皇宫花同更是当时园林的典范,也是我国早期植物同的代表。这些庭同主要进行植物引种繁殖、药用开发、休闲观赏和食用等功能比较简单的同林活动。因而,中国古代庭园可看作是现代植物园的雏形或启萌期。

成长期:现代植物同发展的早期是在l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冈而成为欧洲文明发展的产物。植物园“Botanic(Botanica1)Garden”的名称就是得名于这个时期。1543年在意大利建立的比萨植物同和1545年建立的帕多瓦药用植物园,是欧洲历史上最古老的具有科学意义上的植物园。另外,早期植物同还有法同巴黎植物同(1635年)、英国爱丁堡植物(1670年)和切尔两植物同(1670年)、德国大莱植物嗣(1679年)和日本东京小石川植物阋(1684年)、存这个时期里,植物同的功能主要以收集研究药用植物和辅助医药专业教学为主。

兴盛期:在l8一19世纪的欧洲,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殖民主义势力的扩张,欧洲经济和科学技术迅速崛起,加速了殖民地国家埘植物战略资源的研究和掠夺,同时,自然科学突飞猛进,植物学、生物药学、园艺、艺术等都得到快速发展,植物园作为物种保存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大量新奇的植物从世界各地被引种至植物同供鉴定研究,从而使收集栽培的植物远远超出药用的范围,如世界著名的英国皇家植物同邱刚(1759年)成为以分类学研究为中心的、综合性的植物冈,其保存的植物就达数万种,几乎占世界植物种类总数的十分之一。荚周密苏里植物(1859年)、俄罗斯科马罗犬植物同(1713年)和印度加尔各答植物园(1787年)等著名植物圜也是这个时期的产物。 发展期:l9世纪中叶到20世纪是植物同发展的高峰时期,世界各国植物闶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20世纪90年代《世界植物同名录》统计,植物同总数为1536个。现在,全世界的植物园已达到1800多个,遍及全球.其中分布最多的要属欧洲,其次是美洲和亚洲,非洲和其他地区数量较少。全球植物闶收集栽培了75000种植物.占全球植物的25%,其中包括30%的全球珍稀濒危植物。进入21世纪,植物同将向更加理性和健康的方向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进步和现代化工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人类社会面临着巨大的生态危机。人类的需求和社会的期望赋予植物同更再要.更迫切的使命,这使植物同获得极佳的发展机遇,也是其发展的巨大动力。

(三)中国植物园的发展

中国古代庭闻曾取得辉煌的成就,但就其近展来看它只是植物园发展的雒形。近代,我国引入西方现代植物学“Botany”,也引入植物园“Botanical Garden”.成为我国现代植物学及植物闶科学的开始。在这一一时期,一批著名的植物学家,如黄以仁、钱崇澍、陈焕镛、钟观光、秦仁昌、刘慎谔等,为发展我国的植物学以及植物园的建立做出了开创性的工作。中国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植物同就是创建于1929年的南京总理陵嗣植物同.新中困解放后,我闲植物学发展迎来了第一个高峰期(1955-1960年),这一时期也是解放后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第一个高潮,全国植物园数量由l4个增加到34个。其后,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植物同建设速度趋缓。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全面的发展,也迎来了植物园发展的第二个高峰(1980-2000年)。1981年,中国正式加人IABG组织,标志着我国植物园正式走出国门。2000年,我国植物同数量达到138个,并且在中国科学院、城建、林业、医药、农业、高校等系统和部门都有分布。目前,我国的植物园基本上都能结合各地区的气候条件、环境特点、人文景观、历史背景而建立,并开展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休闲旅游和应用生产等活动。

第8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地形、地貌数据地形、地貌是自然地理环境的基底。公路建设对不同地形、地貌类型地区产生的影响有较大区别:在中低山区,公路选线主要沿河谷延伸,并通过修建高架桥和隧道来减少对山体的切割,虽然不会产生大量的公路边坡,但却容易带来高大边坡的稳定性受迫和景观破碎化问题;在低山丘陵区,修建公路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公路边坡,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平原(含盆地)台地区,修建公路所产生的边坡数量较少,且恢复相对容易。因此,其对于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也不同。本研究中的地貌数据来源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1﹕4000000地貌图,地形数据则主要基于1﹕250000地形图生成的研究区DEM数据,进而得到坡向、坡度、相对高差等数据。公路与景观数据景观结构与功能稳定是维持生态系统健康的重要条件,而公路修筑会破坏景观结构,造成动植物生境破碎化,阻碍物种和基因的交流;另外,公路建设与长期运营也会导致动植物生境的损失;同时,公路产生的廊道效应又为外来物种的生态入侵提供了便利。本研究主要收集了基于2009年底以前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级公路和乡级公路数据,还包括在建及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数据,构成广西主要公路的公路网数据库。根据景观生态学理论,可运用公路网信息计算景观的破碎度、多样性、联接程度等反映景观结构变化的指标,从而探讨景观结构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植被数据植被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成分,亦是自然地理环境的表观反映。区域植被类型组成(即植被的多样性或稳定程度)不仅影响着土壤、动物种群的稳定与发展,而且对于景观结构和功能的稳定而言也至关重要。针对植被在生态环境维持方面的特殊意义,还需要特别注意珍稀濒危植物物种和种质资源在植物保护方面的重要意义。广西地形地貌复杂,植物种类多,珍稀濒危植物物种数仅次于云南,居全国第2位[12]。同时研究表明,我国国家保护植物的分布与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特有种的分布特征是一致的,生物多样性主要分布在低海拔的山地,物种多样性越丰富的地区包含越多的濒危物种[13]。因此,可以依据保护植物多度分布与海拔的相关关系确定广西稀有濒危保护植物的垂直分布特征。植被数据包括1﹕1000000的广西植被类型数据(依据群落类型划分)[14]-15]和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的多度分布数据[16]。自然保护区数据在公路对区域切割程度、公路等级相同或相近条件下,自然保护区的数量越多,受到公路影响的动植物数量越多,这意味着公路对动植物(特别是动物)的阻隔效应也越强烈。据我国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保护区名录资料,截至2009年底,广西建立自然保护区78个,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16个。根据自然保护区名录生成自然保护区数据库和广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图。指标选择及计算公路对于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类影响是直接影响所经地段植被中的物种组成多样性(α-多样性);第二类影响主要是由于生境复杂度变化导致对β-多样性的影响;第三类影响表现在对所经地段珍稀濒危物种的影响[18]。植被类型多样性由于植被类型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物种组成多样性(α-多样性),又是生境类型的重要指示体。因此,本研究选择植被类型多样性D为表示α-多样性的指标,它同时也指示了网格内生境的差异程度,即β-多样性。采用Shannon-Wiener指数计算每个基本单元格内的植被类型多样性:1lnniiiDpp==-∑(1)式中,n为某基本单元中的总的植被类型数;pi为植被类型i在该单元内的相对面积。保护植物多度等级依据广西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分布特征[16],以及我国国家保护植物沿着海拔梯度的分布格局[17],本研究采用反映保护植物水平分布状况的广西各个县区保护植物多度数量指标(图1),以及依据1﹕250000地形图生成的DEM数据计算反映保护植物在垂直方向上的多度分布数据(图2),体现广西珍稀濒危植物物种的分布特征。公路对动物的隔离效应强度公路网对于景观切割程度愈强,表明公路建设对于区域野生动物的迁徙、繁殖等活动阻隔效果愈深刻明显。此处用公路网网眼的大小定量表现广西公路网对景观已造成的切割状况。同时考虑到各类型保护区(特别是森林生态和野生植物保护区)都为动物物种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生境,因此本研究中并未将动物保护区单独区分出来,而是基于所有的保护区分布数据计算公路对动物的阻隔效应指数。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公路对动物保护区阻隔效应指数(无量纲指数)[18]:()15151∑∑===+jijjiiaLbSMI(2)式中,I为任一公路网眼的阻隔效应指数;M为公路网网眼面积;Li为网眼内未闭合路段i等级公路总长度;Sj为网眼内j类保护区的总面积;ai为i等级公路权重(参考道路宽度确定);bj为j类保护区权重。公路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影响评价判断公路建设对生物多样性潜在影响程度的原则是:植被类型愈丰富、珍稀濒危植物愈多、公路对区域切割程度和对动植物阻隔效应愈强的区域,是今后修建公路时对生物资源和景观潜在影响越强烈的区域,或者说是在今后公路设计和建设中应该尽量避免穿行和干扰的区域。据此,公路对生物多样性潜在影响程度指标定义如下[19]:B=D+S+I(3)式中,B是公路对生物多样性潜在影响度指数;D是植被类型多样性;S是保护植物多度等级;I是公路对动物的隔离效应强度指标,其详细计算过程见公式(2)。由于参数I中同时包含着动植物保护区数目和公路对区域的切割程度,因此它同时也反映着对景观的影响程度。在GIS平台中,生成覆盖广西整个区域的5km×5km网格单元,作为基本单元进行数据处理。并根据所选择的指标及分析目的,设定各指标具体的转化权重(表1)。依据上述公式,计算每个基本单元的植被类型多样性、保护植物多度等级和公路对动植物的隔离效应强度,最后经数据标准化处理后,得出广西公路建设对生物多样性潜在影响指数。

结果与分析

植被多样性敏感区域识别从植被类型多样性指数分析结果来看,广西整体的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只有西北部岩溶分布区域略低,而东北部中山山区、西南部热带岩溶区域及南部沿海的植被多样性指数都较高。而从广西的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多度的分析结果看,桂北及桂西边缘的山区,其生物多样性既具有过渡性的特点,又都是珍稀濒危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地方,其中又以桂东北和桂西最为集中。由于广西区位特殊,既是华南通向西南的枢纽,又是西南地区的出海通道,区域发展迫切要求广西加强区内高速公路网络建设,并与云南、贵州、湖南的高速公路体系连通。但在公路铺设时,往往穿越人口相对较少和动植物分布丰富的地区,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些特殊的、敏感的生态系统,或穿越生物多样性相对较高而生态环境又比较脆弱的地区。高速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势必对这些生态保护重要性高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构成较大影响,不仅可能会引起这些地区生物多样性降低,更可能导致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退化。因此,需要尽量减少公路建设对其生态系统的干扰强度,特别是降低对所经地区的珍稀动植物资源的不利影响。公路阻隔效应的区域特征从广西公路网对动植物的阻隔效应指数分布图看(图4),总体而言,广西西部的公路网络相对密集,公路网眼的面积较小。结合自然保护区的分布来看,公路网密集的平原丘陵区域只有少数几个自然保护区受到影响,而在桂东北和西北地势较高的山地丘陵区,已建省级以下公路和规划要建的高速公路线却延伸并穿越或临近多个自然保护区,甚至包括了几个重要的部级自然保护区。依据计算的公路阻隔效应指数,可以看到广西东北部山区和桂南滨海平原区公路网的切割和阻隔效应较为强烈,其次为桂西岩溶山地丘陵区,以及桂东山区。公路阻隔效应指数相对较高的区域,一般都分布着各类自然保护区。随着公路修建而产生的环境破坏问题,以及营运可能诱导的城镇化,都会给自然保护区带来不利影响。如道路的开通加剧了对保护区内外自然资源的开发,从而破坏保护区的自然性,降低其自然保护功能等,这些潜在风险将伴随着道路的营运长期存在。广西公路对生物多样性潜在影响的评估广西公路对生物多样性潜在影响的分析结果(图5、表2)表明,广西的北部山区、桂西南的热带溶岩山地丘陵区,以及广西边缘的山地丘陵区是公路建设中对生物多样性潜在影响最大的区域,特别是桂西南热带岩溶山地丘陵区,不仅植被多样性和保护植物多度指数高,公路的阻隔效应也非常明显,是公路建设过程中最需要重视的区域;其次是广西北部山区。与此相对应的广西中部农田植被广泛分布的平原、盆地和台地地区,因植被多样性较低,保护植物较少,公路阻隔效应亦不强,所以,公路建设对生物多样性潜在影响则相对较弱。

第9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关键词:人工种植牙;护理;关键因素;分析

【中图分类号】R78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2-0162-02

随着工业的发展,出现了高强度和抗腐蚀性良好的金属材料,如钴铬合金、钛、钽等。人工种植牙又称人工种植义齿,在80年代中期传入到我国,它是将生物相容性好的钛金属种植体植入颌骨,使之与颌骨形成稳定的结合,随后再在种植体上进行上部结构修复,达到修复牙列缺损的目的[1, 2]。与传统的义齿相比,人工种植牙更为稳固、不易磨损,且美观、舒适,因此逐渐被人们接受。为探讨人工种植牙的临床护理方法,对2009年1月~2010年5月间我科行人工种植牙手术的患者40例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

选择我科行人工种植牙手术的患者40例,其中男29 例,女11例。年龄23~ 65岁,平均(38.6±5.8)岁。无严重的心、肺、肝等重要脏器器质病变,无细菌性心内膜炎患者,无凝血功能异常等手术禁忌证。

2护理

2. 1心理护理:人工种植牙技术虽然已普遍应用于临床,但人们仍对其认识不足,尤其是人工种植体需要直接植入颌骨,手术的复杂性往往给患者带来恐惧的心理,因此心理护理对于患者十分重要[3],要注意与患者的沟通,介绍人工种植牙的优点以及手术成功的病例,增强患者的信心,介绍种植牙手术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使患者能够配合手术治疗,消除患者紧张的情绪。

2.2术前护理:术前常规检查,检查患者一般情况以及生命体征,检查患者肝肾功能、血常规、血压、血糖等指标,尤其是患者的凝血功能[4],以判断患者能否接受人工种植牙手术;检查患者口腔情况,行X射线检查患者牙槽骨情况。对患者口腔进行清洁, 可用1∶ 5000呋喃西林液漱口,每天5~6次,可有效降低术后感染的机会,患者应禁食辛辣或坚硬食物2周,以保护牙龈,减少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2.3术中护理:术中根据患者牙列缺损的部位选择合适的,既要使患者舒适,又要充分暴露手术部位; 术中需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协助医师及时更换纱布,清理口腔积血积液, 保持术野清晰[5];术中要确保种植机正常运转,根据手术需要调节转速,手术成功的关键是种植体与口腔骨质的愈合,因此在操作中要避免骨质的损伤,防止骨坏死。同时护理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 发现异常立即向医师报告,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种植体包装打开及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2.4术后护理:①对患者进行佩戴义齿指导,指在植入的人工牙根固定后镶固定义齿。②患者术后24h禁止刷牙,术后应禁饮水2h[6],以免伤及牙龈,导致创口出血, 术后1周拆线, 注意切口愈合和种植体的情况,防止菌斑附着。③拆线后3~6个月期间,应避免劳累和激烈活动,注意休息,不用力咀嚼,以免人工牙根晃动,保证种植的效果。④术后要注意口腔卫生,口腔卫生是手术成功的关键因素,患者进食后应用漱口液漱口, 每天按时刷牙,并教会患者正确的刷牙方法。⑤饮食逐渐由温凉流质食物过渡到半流质、软食,避免过硬食物损伤牙体。⑥定期复诊。注意检查种植床有无红种,并对种植体周围冲洗, 一般1~12个月期间, 每隔3个月复诊1次,检查使用和愈合情况。⑦并发症护理。针对手术的复杂程度,让患者了解出现水肿、疼痛及淤斑一般会持续3~5d, 可采取相应的局部冷、热敷处理或服用抗菌药物。

3结果

患者治疗后进行随访观察,全部患者心理状态平稳,生命体征平稳,种植体植入顺利,存留率高,术后未出现并发症,总有效率为97.5%。

4讨论

人工种植牙又称人工种植义齿,它是用一种钛生物材料制成的金属种植体, 直接种植到颌骨内,再在种植体上做牙冠(全冠义齿)或固位体,从而对义齿起支持、固位和稳定作用。它是现代口腔医学领域中的高新技术,被称为人类的第三副牙齿。近年来,随着种植材料学的不断发展,外科种植技术和修复技术的不断提高,使人工种植牙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获得了较满意的远期临床疗效。与传统的义齿相比,人工种植牙更为稳固、不易磨损,且美观、舒适。人工种植牙的注意事项:人工种植牙虽然被称为人类的第三副牙齿,但在应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不能吃过硬的食物;注意免受外力的撞击。如全冠义齿即种植牙位置或咬合不良,应到医院调整。

总之,良好的护理是人工种植牙手术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对人工种植牙手术护理时,首先要强调无菌操作,其次要重视与医师的配合,同时要多与患者沟通,使患者能够主动配合治疗,提高患者的主观能动性。科学的护理可提高种植体的存留率,促进患者康复,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张带兄,石凤群,梁飞燕,等.人工种植牙的临床护理配合[J].国际护理学杂志,2007,26(12):1284-1285

[2]龚莉.人工种植牙的手术配合及护理[J].护理实践与研究,2006,6(24): 67 - 68

[3]董锟.人工种植牙的护理体会[J].哈尔滨医药,2009,29 (6):124

[4]李溟,吴鸿.人工种植牙的护理体会[J].临床护理杂志,2005,37 (6):452-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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