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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资精选(九篇)

股票融资

第1篇:股票融资范文

关键词:融资融券;股票型基金;创新

我国首批6家证券公司已经作为试点正式开启融资融券业务,随着融资融券相关制度的不断成熟,它将扩展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成为一个新的赢利点。融资融券给中国股票市场引入了做空机制,使原来的单边交易模式变成双边交易,会大大改变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十分广泛,不仅涉及到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而且也将直接影响到中国股票型投资基金,对中国股票型投资基金的创新方向起到了路标作用。

一、融资融券制度及其中国特色

融资融券是一种信用交易方式,具体包括证券融资交易和证券融券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指投资者预期股票价格将会上涨,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购入股票,差额部分由证券公司垫付,投资者支付利息。证券融券交易指投资者预期股票价格将会下跌,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向券商借入股票后按现行价格卖出,借出股票股息由投资者支付。简单地说,融资指买空,融券指卖空。

融资融券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最早出现在90年代初,当时的法规没有禁止融资融券,大量客户向证券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由于处在资本市场发展早期,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能力跟不上,证券市场内相关参与主体自我约束意识缺乏,大量违规事件的发生使得证监会在1996年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中国现阶段推行融资融券业务,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对于业务的交易各方以及交易所涉及的标的物和保证金都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

首先,对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要求较高,须是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从经营角度,要求公司须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从财务角度,要求公司要满足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等条件;从业务角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并在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其次,对投资者交易资格也有严格规定,要求客户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不少于50万的资金,交易中所得证券或者资金都应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证券公司在客户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证券或资金的情况下,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第三,为了防止对标的证券的市场操纵,减少人为影响因素,规定标的证券要在交易所上市3个月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或8亿(融券卖出标的股票)。同时为了避免高杠杆效应带来的高风险,要求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并根据中国股市起伏过大的现状,规定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方面,依据有价证券的风险大小规定: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二、融资融券制度对股票型投资基金发展的影响

融资融券业务会给股票型基金带来价值重估的机会,尤其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高折价的封闭型基金。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和特点会使投资者对ETF和高折价封闭型基金的需求大量增加,ETF的规模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封闭型基金的高折价现象会得到显著改善。

1.融资融券对指数型基金发展的影响

指数基金(Index Fund),顾名思义就是以指数成份股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即通过购买一部分或全部的某指数所包含的股票,来构建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目的就是使这个投资组合的变动趋势与该指数相一致,以取得与指数大致相同的收益率。从规模看,中国市场已成为全球第二大指数型基金市场。

根据是否能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我国的指数型基金可以简单地分成两类,一类是ETF(Exchange Traded Fund),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内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这种基金的交易模式兼顾了普通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优点,既可以在一级市场上申购和赎回,还能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扩宽了投资者的交易途径。另外一类是普通的开放式指数型基金,投资者只能在一级市场上交易,由于交易途径的受限,发展速度不及ETF基金。

融资融券的推出,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来看,对我国指数型基金都有着积极的影响。首先从短期来看,首批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有90只,这些股票的流动性和市场关注度会随着融资融券的推出有一定幅度的上升,流动性的增加能够使这些股票享受到流动性溢价,市场给予的估值水平会有所提高,尤其是首批90只股票基本上都是大盘蓝筹股,大盘股经过最近一年的调整,估值水平相对较低,有一定的补涨需求。根据融资融券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规定,首批标的股票可冲抵保证金的折算率是75%,高于非成分股票65%的折算率,较高的折算率会使这些股票具有一定的新的交易价值。深证成分指数、上证50指数中的成分股包含了首批标的股票。综合以上因素,相关指数基金在一级市场上的净值会因股票价格上涨有所提升;在二级市场上,指数基金价值增值的预期会带来大量的大盘,进一步推高指数基金的交易价格。

从中长期来看,融资融券的推出给股票市场引入了做空机制,把原来的单边交易模式变成了双边交易模式,既能做多又能做空的双边机制会使上市公司的股价更合理,更准确地反映公司内在价值,市场有效性的提高会增大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在获取超额收益方面的难度。在保证市场绩效的同时,较低管理费的指数型基金会更加吸引投资者。

融资融券保证金制度规定了除现金以外的保证金的标的物,这些标的物相对于现金都有不同程度的折价,单就股票相关标的物而言,ETF的折算率最高,为90%,一般股票型基金是80%,股票折算率最低,为70%。这就意味着在将来的融资融券业务中,相对于股票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而言,投资者可以用较少的资金购买ETF作为保证金,获得同样的交易额度。

随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不断成熟,融资融券标的物也会从开始的股票逐步扩展到ETF等上市交易型基金。当ETF成为融资融券标的物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借助融资融券对ETF进行套利。ETF目前的套利模式有一定的缺点,时间上的滞后性使得瞬时套利的效果不太好,融资融券可以有效地改善ETF套利时滞性的缺点。当ETF在二级市场上出现溢价交易时,投资者可以在一级市场上申购ETF的同时在二级市场融券卖空ETF;投资者面对ETF折价交易时的操作是:在一级市场赎回ETF的同时在二级市场融券卖空ETF的标的股票,从而套利者者可以利用融资融券消除一级市场上申购、赎回和二级市场上交割之间的时间差。

融资融券业务能够有效改善ETF的套利效果并使ETF具有杠杆操作效应,借助融资融券,ETF的数量和规模会有一个快速的发展。

2.融资融券对于高折价封闭型基金发展的影响

随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渐成熟,封闭型基金在可以预期的时期内能够做为融资融券保证金的标的物,并且折算率相对股票比较高,同时我国的封闭型基金由于封闭期较长,缺乏流动性,普遍存在着高折价的现象,这就给投资者提供了利用高折价封闭型基金来放大杠杆操作的机会,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封闭型基金的历史波动性要小于股票的波动性,便于投资者做好风险控制,保持杠杆率的稳定性。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高折价封闭型基金的折算率较股票更高是一个特殊优势,投资者对封闭型基金的需求会大幅增加,封闭型基金流动性的提高会给予封闭型基金流动性溢价,有效改善封闭型基金高折价现象。

另外,投资者还可以借助融资融券交易进行无风险套利活动,先进行投资组合构造:首先挑选出合适的折价封闭型基金构成组合,计算出该基金组合的β 值,然后选取可融券标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保证股票组合的β 值等于基金组合β 值。组合构建完成后,进行市场操作:买进所构造基金组合,同时融券卖出所构造股票组合,持有封闭型基金净值回归平价(到期日或转开放日),赎回或卖出基金并买券平仓。但由于融券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6 个月,该无风险套利操作只适合距离到期日不超过6个月的封闭型基金。不过这一套利模式短期来说不具可行性,因为我国目前所有封闭式基金距离到期日都在2年以上。在不远的将来,套利活动会引起投资者对高折价封闭式基金的大量需求,从而推高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

三、中国股票型投资基金的创新分析

融资融券业务将给基金产品创新带来契机,基金产品投资范围扩大以及双边交易机制能够使基金经理有更大的操作空间,投资策略和操作手法也会更加多样化。在将来的基金投资策略中,融资融券带来的杠杆化操作会使数量化投资模式运用的越来越多,基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创新型基金也会出现,目前基金投资策略趋同、投资手法单调的现象将得到改善。

1.股票型投资基金创新具有的优点

进行基金创新,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产品,譬如130/30基金。这种基金是主动管理型基金,资产由两部分的投资组合构成,即多头和空头。基金经理用所有本金追踪某种指数,初步建立多头头寸;同时通过融入相当于基金原有净值30%的证券,并抛空这部分融券,再将抛空所得的现金增加原有的多仓仓位,这样基金将资产的30%投资于空头组合,130%投资于多头组合,用100%的资金建立起了160%的组合规模。虽然利用了投资杠杆,基金的净权益风险仍然保持与传统指数型基金相当的水平,使得基金能够产生较高的超额收益。举例来说,如果一只130/30基金具有100万美元的资产,那么它会用100万美元买入一个股票的投资组合,同时融入价值30万美元的证券并卖掉。所得30万美元再次增加多头头寸,基金的投资就完成了130%的多头和30%的空头的组合。

跟130/30基金类似的主动型基金还有120/20、125/25、140/40,其中130/30的比重是最大的,占到了52%。美联储T条例对于风险敞口扩大的限制,以及基金边际超额收益会随着杠杆比例扩大而下降同时风险大幅上升的原因使得130/30基金占据了相关市场的主导地位。

我国传统的股票型基金只能单向做多,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减少仓位或调仓防御性股票减少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实现相对收益。130/30基金是双边投资基金,引入了做空机制,投资者通过建立适当比例的空头头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系统性风险引起的股价下跌损失,还可以卖空预期不好的股票来获取超额收益。

在利用行业研究报告、股票研究报告方面,我国传统的股票型基金只能选择研究报告中建议增持的股票进行投资, 获取投资收益,建议减持股票的信息不能给基金带来收益。130/30基金可以卖空建议减持的股票,卖空所得用来增加预期表现较好的股票投资比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大程度上利用研究报告的信息。

130/30基金的多头头寸比例是本金的130%,空头头寸比例是本金的30%,双边交易机制使得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都可以给本金带来收益,即意味着投资者能够用100%的本金建立160%的持仓规模,操作的杠杆效应在预期准确的情况下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本金回报率。

2.股票型投资基金创新引起的风险分析

130/30基金的优点来自于空头头寸的建立,能否通过做空机制获得超额回报,关键在与空头仓位的灵活运用,不能机械地使用固定比例模型。做空机制和杠杆效应会加大130/30基金的操作难度和操作风险,管理者需要有更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衡量股票系统性风险的指标β系数,也可以用来衡量基金的系统风险,基金的系统风险可通过组合股票的贝塔值加权平均得到。130/30基金的多头头寸一般是跟踪某种指数,把传统指数基金的β系数作为基准,那么业绩基准的β值就是1。130/30基金的系统风险若要跟基准保持一致,多头头寸的β加权平均值应该是1.3,同时空头头寸的的β加权平均值须是0.3,这会加大头寸建立的研究难度和操作难度。而且β值的时变性需要基金对头寸实施动态调整来维持与基准一致的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

若在我国推出130/30基金等创新基金,初期阶段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在建立空头头寸方面的经验不很丰富,可能会机械地运用数量化投资模型挑选出一些表现较差的股票,并按固定的比例建立空头头寸。根据我国股票市场的现况,业绩较差的股票价格不一定会下跌,有时候反而会受到炒作,机械式的卖空不但不会获得超额收益,还会遭受损失。空头头寸的仓位需要根据市场不断的变化情况动态地作出调整,引入空头机制的基金需要适当具备经验的投资者来运作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另外,130/30基金的相关费用会比传统基金要高:进行融券和建立空头头寸时会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以及支付卖空股票的股利;为了控制风险,动态调整空头头寸会导致股票交易频繁,交易佣金居高不下。

当然从我国目前融资融券的制度安排来看,对于抵押标的以及融券卖出资金的使用有一定限制,完全复制国外的130/30基金难度很大,不过这是我国股票型基金借助融资融券实现创新的一个方向。

参考文献:

[1]曾康霖.金融学教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4月.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第2篇:股票融资范文

【关键词】融资融券 稳定性 流动性 定价效率

国外文献主要是研究融资融券中的卖空交易对股票市场的影响,而对融资融券的买空交易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研究很少,且研究对象多以美国股票市场为主,对其他国家股票市场和全球股票市场的研究较少。国内学者逐渐同时结合融资买空交易和融券卖空交易两种情况来展开研究,且研究对象集中在我国台湾、香港股票市场,而对于融资融券对大陆股票市场的影响研究较少,这与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推出较晚有关。最后,关于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影响的研究结论不一,其影响是正还是负,是大还是小,仍未形成一致的结论。

现有文献研究卖空交易是否对股市稳定性产生影响主要是从卖空交易与股市波动、卖空交易与股市收益偏度以及卖空交易与市场崩溃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融资融券对股市稳定性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与股市波动

融资融券与股市波动的关系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卖空交易会影响股票市场的稳定,加剧市场波动。Conrad(1994)构建了一个“信息公开”与“信息不公开”的卖空交易模型,研究结果表明,在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与股价下跌呈正相关关系,但在不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对价格下跌的影响更大。Henry and McKenzie(2006)、Chang.et al(2007)以1992年-2003年香港股票市场的日数据为研究对象,发现允许卖空交易导致个股波动性增加。

第二种观点认为卖空交易不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反而对股票市场起到稳定器的作用。Charoenrook and Daouk(2005)对全球111个股票市场1969年12月-2002年12月的数据的研究、Bris.et al(2007)对全球46个股票市场1990-2001年的周数据的研究以及陈淼鑫和郑振龙(2008b)对全球37个股票市场的研究,都认为放开卖空限制不会加大市场的波动性,Charoenrook and Daouk(2005)和Bris.et al(2007)还发现卖空交易可以显著降低市场的波动性。Bai,Chang,and Wang(2006)建立了一个完全理性预期均衡模型,考察了卖空约束对股价和市场效率的影响,发现卖空约束下股价波动性增加。廖士光和杨朝军(2005a)、王旻和吴淑琨和廖士光(2008)分别以1998年8月至2004年2月我国台湾股票市场的月度卖空数据和2000年1月4日-2006年7月31日的台湾市场的日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前者认为卖空机制可以对市场波动起到平抑作用,后者认为卖空交易对波动性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廖士光和杨朝军(2005b)、Cai et al(2007)、陈淼鑫和郑振龙(2008a)以香港股票市场为研究对象,分别运用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事件研究法、GARCH模型进行实证研究,都发现卖空机制的存在并不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反而会使证券市场波动率有所降低。徐海涛(2005)选取29个国家证券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市场指数收益率作为整体市场收益的衡量标准,对卖空限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一个市场如果对卖空限制的越严格,其市场收益的波动率也就越高,就是说卖空限制实际上加大了市场的波动程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卖空交易与证券市场波动性关系不大或者卖空交易对证券市场稳定性的影响方向不明确。King等(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没有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的产生没有显著的影响。Kraus and Rubin(2003)建立了一个理论模型来阐述卖空交易限制放松下对股价收益波动性的影响,结果认为股价波动性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这取决于模型的信息参数和经济外生变量的设定。Battalio and Schultz(2006)用高频数据研究纳斯达克交易所1999-2000年出现的网络股泡沫,没有发现限制卖空对网络股票的价格或者网络股泡沫有任何影响。王旻、廖士光、吴淑琨(2008)利用台湾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从市场流动性与波动性角度研究融资融券交易对整个市场的冲击效应。研究结果表明,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并未显著影响整个市场的波动性水平。唐艳(2012)利用VAR模型、协整分析及脉冲响应等方法,对我国股票市场融资融券试点运行以来的交易情况做实证检验,发现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都与股市波动协整,且融券卖空对指数波动的影响要大于融资交易,同时实证结果表明融资融券对股市波动的整体贡献很小,股市波动更多源于外在因素及自身的惯性影响。

(二)融资融券与收益偏度

Miller(1977)、Diamond and Verrecchia(1987)、Hong and Stein(2003)通过建立理论模型得到相似的研究结论:卖空约束下股价收益更加负偏。Bris et a1.(2007)实证结果表明放松卖空约束与市场收益负偏增加相关,但负收益率极端值的分布频数却不会增加。Reed(2003)、Chang et a1.(2007)都以美国股票市场为研究对象,前者认为当未公开信息公开时受到卖空约束的股票的价格调整幅度更大,而后者发现当卖空约束放松时,股票收益率呈现更少的偏度。陈淼鑫和郑振龙(2008b)以1990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37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作为研究对象,从整个市场层面探讨了卖空机制对股指收益率波动性的影响。经验结果显示放开卖空限制将导致股指收益率向负向偏离。但Charoenrook and Daouk(2005)的经验结果却表明卖空限制对市场收益的偏度并无显著影响。

(三)卖空交易与市场崩溃概率

卖空交易与市场崩溃的关系同样也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卖空约束加大市场崩溃风险,而放开卖空约束可以降低市场崩溃的概率。Scheinkman and Xiong(2003)、Hong and Stein(2003)通过建立理论模型得到一致的结论,都认为限制卖空或存在卖空约束,市场崩溃概率会增加。陈淼鑫和郑振龙(2008b)选取37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作为研究对象,从整个市场层面探讨了卖空机制对市场崩溃概率的影响。经验结果显示,放开卖空限制可以降低市场崩溃的概率。第二种观点认为允许卖空或放开卖空约束会加大市场崩溃风险。Ofek and Richardson(2003)以美国1998年1月-2000年12月400只网络股为研究对象,发现放松卖空限制导致大量新投资这进场卖空,最后导致股票泡沫破灭。Haruvy and Noussair(2006)研究放松卖空限制跟股票泡沫和市场崩溃的关系也得到相似的结论:允许卖空后,股票供应量增加,市场上的现金增加,会导致泡沫,增加市场崩溃风险。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卖空或卖空约束对股票市场崩溃风险没有影响。Charoenrook and Daouk(2005)对全球111个股票市场以及Bris等(2007)对全球46个股票市场的研究都表明卖空限制或允许卖空交易对市场崩溃的概率并无显著影响。

二、融资融券对股市流动性的影响

现有文献就融资融券对股市流动性影响的研究较少,且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论。Charoenrook and Daouk(2003)采用全球111个国家1969年12月-2002年12月的数据,使用面板回归分析和事件研究法检验了卖空交易约束对市场总体流动性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在附有较为严厉卖空约束条件的新兴市场国家中,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水平要明显低于没有卖空约束条件的发达国家市场。廖士光、杨朝军(2005b)以1990年1月-2004年12月间香港股票市场的月卖空数据与普通股指数月内标准差为研究对象,发现对于整个股票市场而言,卖空机制推出后,市场流动性先减弱后增强,但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证实市场流动性的增强并非是由卖空交易引发的,认为卖空机制对整个市场的影响还取决于市场中卖空交易者的类型、操控策略及卖空信息的公开程度。而同样是以香港股票市场为研究对象,Gao eta1.(2006)发现放松卖空约束减少了交易成本,有助于流动性的提高。骆玉鼎、廖士光(2007)分析保证金率不同的各阶段湾证券市场买空交易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发现卖空交易与市场流动性之间均存在显著的协整关系,且买空交易是市场流动性的Granger原因,融资买空交易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谷文林、孔祥忠(2010)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方法,从股市流动性角度研究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冲击效应,研究结果表明融资融券业务短期并未对股票市场资本流动性产生显著影响。顾海峰、孙赞赞(2013)以沪深股市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经验数据为样本,通过OLS模型和Granger因果检验,对融资融券与沪深股市流动性和流动性的长期关系和因果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融资融券与沪深股市流动性和波动性的长期关系因股市行情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特点。

三、融资融券对股市定价效率的影响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术界分别从股价针对新信息调整幅度以及调整速度两个角度出发,发展出了不同的理论模型论证卖空交易对股票定价效率的影响。

Miller(1977)认为当投资者观点不一致(也称为异质信念),即投资者对股票价值的预期不一致时,受卖空约束的股票的价格会被高估,被高估的程度随投资者观点的分散程度增大而增大。Duffie et a1.(2002)构建了异质信念下的动态资产定价模型,该模型认为当允许卖空但卖空存在股票借贷成本时,资产价格被高估的程度甚至可能超过完全禁止证券信用交易的情况。Scheinkman and Wei(2003)认为过度自信造成了投资者之间的异质信念,在卖空交易禁止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股价高估。Jiang(2005)建立了投资者过度自信和卖空约束下的股票市场模型,认为在均衡水平上,由于卖空约束下股价高估和低估的非对称性,因此平均来说,股价存在高估。之后很多国外学者以美国股票市场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卖空约束、异质信念、卖空约束和异质信念共同作用下的股价高估效应,结论大都支持股价高估假说。汪宜霞、张辉(2009)以我国2001~2007年的IPO公司为样本,研究在严格卖空限制下,意见分歧程度的大小是否影响IPO溢价。结果表明,分析师对上市首日价格预测的离散程度越大,上市首日换手率越高,IPO溢价程度越高;分析师预测的乐观极限越高,IPO溢价程度越高。

Diamond and Verrecchia(1987)对Miller(1977)的假定提出质疑,并建立了卖空约束下的理性预期模型,认为资产价格对于未公开信息特别是未公开利空消息的调整速度变慢。Hong and Stein(2003)建立一个理论模型,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即卖空交易约束虽然不会导致股价高估,却明显降低了市场的信息效率。很多学者以美国股票市场为研究对象,也得到相似的结论。李宜洋、赵威(2006)通过对香港市场股价涨跌、波动幅度和成交量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融券卖空机制的引入有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廖士光(2011)利用沪深证券市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确定与调整事件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融资交易有助于提升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融资融券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国内的一些学者还研究过融资融券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如李军农和陈彦斌(2004)通过对上海股票市场的实证分析研究了卖空约束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发现取消卖空约束,能大幅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效率。

参考文献

[1]徐海涛.限制卖空对证券市场收益偏度和波动性影响的实证研究[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5(03).

[2]廖士光,杨朝军(2005a).卖空交易机制对股价的影响——来自台湾股市的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05(10).

[3]廖士光,杨朝军(2005b).卖空交易机制、波动性和流动性——一个基于香港股市的经验研究[J].管理世界,2005(12):6-14.

[4]李宜洋,赵威.关于建立融券卖空机制对股市影响的分析[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02).

[5]骆玉鼎,廖士光.融资卖空交易流动性效应研究——台湾证券市场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07(05):118-132.

[6]陈淼鑫,郑振龙(2008a).推出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波动率的影响[J].证券市场导报,2008(02).

[7]陈淼鑫,郑振龙(2008b).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基于全球市场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08(12):73-81.

[8]王旻,廖士光,吴淑琨.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研究——基于中国台湾证券市场的经验与启示[J]. 财经研究,2008(10).

[9]汪宜霞,张辉.卖空限制、意见分歧与IPO溢价[J]. 管理学报,2009(09).

[10]蔡笑.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研究[D].苏州大学,2010.

[11]谷文林,孔祥忠.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资本流动性的短期影响[J].证券市场导报,2010(7):50-52.

[12]廖士光.融资融券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研究——基于标的证券确定与调整的视角[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01).

[13]杨德勇,吴琼.融资融券对上海证券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流动性和波动性的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14]唐艳.我国股市融资融券与股市波动的VAR模型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2(09):17-20.

[15]顾海峰,孙赞赞.融资融券对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沪深股市的经验证据[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3(1):22-30.

第3篇:股票融资范文

关键词:股票质押融资;分析评估;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102 -03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一种常见的债权融资方式,融资人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担保来进行融资。近年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成本逐渐降低,股票质押融资已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所面临的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为融资人违约后所带来的融资本息无法偿还的信用风险及对质押物进行处置过程中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同时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还会面临投资集中度风险和操作风险。当前市场上股票质押融资的质押率在不断提升,预警线和平仓线在逐渐下降,很多融资人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票都进行质押融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在不断提高。

二、融资人信用风险和质押物处置风险的管理

融资人信用风险通常从融资人偿债能力和融资人偿债意愿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木桶理论,只要其中一个风险较高,则所面临的融资人的信用风险就较高。质押物的处置风险通常从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质押物的价格波动风险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评估,一般采用综合考虑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价格波动风险来评定质押物所面临的处置风险。在评估具体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时,则综合融资人的信用风险和质押物的处置风险来进行。不建议参与融资人信用风险和质押物处置风险都较高的项目。

(一)融资人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与风险管理

在分析评估融资人的偿债能力时,需了解融资人(企业法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高管、权益投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与运行、主营业务等情况。同时行业是分析企业业务经营与财务数据的基础,故同时需要了解和分析行业的经营逻辑、行业政策、行业所处的发展周期、行业的发展前景等行业相关的情况。在选择融资人的时候,需规避风险较高(如两高一剩)行业中的企业。

通过深入分析融资人(企业法人)最近几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来了解融资人的的财务状况。通过融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分析融资人的流动性比率、现金流、资产利用率、杠杆率和盈利性比率等。同时将企业的财务状况与企业所属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企业在行业中的位置及未来发展趋势。若融资人是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时,因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必须独立,故在分析融资人的偿债能力时需剔除上市公司来进行分析,很多时候在剔除上市公司后融资人的财务会较差,呈现出较高的偿债风险。在选择融资人的时候,需选择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的融资人。

若融资人为有实体经营的企业法人,则融资人可以通过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进行融资。若融资人为自然人或持股平台,其融资渠道将小得多,资产构成也比较单一。故在选择融资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有实体经营的企业法人;若融资人为自然人或持股平台,则最好有偿债能力较强的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另外,在选择融资人的时候,要求融资人最近三年的人行征信情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财务报告审计意见须为无保留意见。

此外,需关注融资人的资金用途是否明确和真实、持续融资能力是否恶化和详细分析融资人的还款来源所对应的现金流和时间与本次融资的本息金额的到期日是否相匹配等情况。

(二)融资人偿债意愿的分析评估与风险管理

通常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具有相对其他股东较高的偿债意愿,因为如果进入违约处置程序,融资人很有可能失去其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从而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故应尽量选择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开展该类业务。

预警线和平仓线的设置及低于预警线和平仓线时的风控措施也会影响融资人的偿债意愿。这是因为在进入违约处置程序前,质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于融资金额越高,融资人的损失将越大,其偿债意愿将越强。故尽可能设置相对较高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及低于预警线和平仓线时较为严格的风控措施,通常预警线最低不低于160%、平仓线最低不低于130%。

质押标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也会影响融资人的偿债意愿,如果上市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就会较高,其偿债意愿也会较高。所以尽量选择经营发展情况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融资质押标的。

如果融资人最近三年的人行征信情况良好,不存在关注和不良类贷款,同时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财务报告的审计结果都为“无保留意见”,将认为融资人具有良好的偿债意愿。如果出现了关注或不良类贷款、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况、财务报告意见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则需要继续深入了解出现该类情况的原因。

(三)质押物变现能力的分析评估与风险管理

在分析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时,主要是从质押标的股票是否属于流通股、质押标的股票的股数占其流通股本和总股本的比例、所质押的标的股票的可变现天数、质押方式是属于场内质押还是场外质押、质押标的股票是否存在瑕疵、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预警线和平仓线的设置情况等来进行分析和评估。

如果质押标的股票是限售股,其变现能力将非常差;限售期限越长,变现能力越差。质押标的股票的股数占其流通股本和总股本的比例越大,变现时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则越大。通常按每日可处置最近半年日均成交量的1/4来计算可变现天数,可变现天数越长,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越大。场外质押处置流程较场内质押要长,但是对于限售股来说,差别不是特别明显。如果融资人所持的股票涉及业绩对赌协议,则对于质押标的股票来说将是一个瑕疵,需要考虑其影响的大小。如果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所属行业发展情况良好,对质押标的股票的变现是一个正面影响。在进入违约处置时,质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于融资金额越高,变现时安全垫将越高。如果质押标的股票是ST、*ST等S类股,其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可能极不稳定且面临退市风险。

在选择质押标的股票时,需排除ST、*ST等S类股票及ST摘帽运作未满1年的股票,同时优先选择流通股和上市公司发展情况及其所属行业发展情况均良好的股票。对于限售股,优先选择限售期短的限售股。此外,通过控制质押标的股票的占其流通股本和总股本的比例和可变现天数,来降低变现时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质押物价格波动风险的分析评估与风险管理

在分析质押物的价格波动风险时,主要是从融资的期限、当前大盘所处的位置、质押标的股票所处的市场板块、质押标的股票的市盈率和市净率、标的股票当前股价所处位置、盈利预测及投资评级、融资人及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情况、标的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标的股票所属行业的发展情况、质押率的高低及初始基准价格的确定方法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评估。

融资期限越长,所面临的质押物的价格波动风险将越大。当大盘上涨到较高的位置时,质押物的价格也将面临较高的系统性风险。一般来说沪深300成分股票的价格波动风险将小于中小板股票,中小板股票的价格波动风险将小于创业板股票。如果质押物标的股票的市盈率和市净率相对于其行业平均值越高,其价格波动风险越大。如果标的股票近期涨幅过大,需要分析其原因,如果是涉嫌恶意炒作,则其价格波动风险将非常高。若质押标的股票的投资评级中出现中性、回避等评价,则应重点关注其原因。如果融资人将其持有的所有股票都进行了质押融资,则在低于预警线时,融资人只有通过补充现金来化解风险。若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票已被股东进行质押融资,一旦出现某个股东需要通过处置质押股票还款时,质押标的股票可能会面临非常大的市场风险。质押标的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的发展情况是否稳定也将影响质押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风险。质押率也是影响质押物价格波动风险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质押率越高,其所能承受的价格波动幅度就越低,相应的价格波动风险就越大。另外,质押标的股票初始基准价格的确定方法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一般选取基准日质押标的股票的昨日收盘价、5日均线价格、20日均线价格和60日均线价格的孰低值。

通常通过调整融资的期限、质押标的股票的质押率、预警线和平仓线的设置、低于预警线和平仓线时的风控措施、融资人预留用于补仓股票的比例、增加增信措施等方式来控制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并通过调整融资利率来补偿资金融出人所面临的风险。

三、投资集中度风险管理

在开展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时候,投资集中度风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一般通过控制参与单个融资人融资的规模、参与单只股票融资的规模、参与单个行业融资的规模、一定时期参与该业务的规模、参与该业务相同到期期限的规模等方面来控制投资的集中度,通过分散投资来规避非系统性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管理

在办理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过程中、业务存续期间和违约处置过程中都会存在操作风险。在办理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过程中,主要是合同和协议的签署、公证的办理、质押物的办理、资金的划转将面临较高的操作风险。业务存续期间的预警线和平仓线的逐日盯市管理、到达预警线和平仓线时的通知及持续关注融资人经营发展情况的变化也将面临一定的操作风险。在违约处置的过程中也会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面对操作风险,一般通过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建立完善的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系统来控制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总体来说,通过优选融资人和质押标的,控制好投资集中度,设置合理的融资期限、质押率、预警线、平仓线及低于预警线和平仓线时的风控措施,必要时要求增加增信措施,控制好操作风险,就能较好地控制该类业务所面临的风险。目前该类业务真正发生违约,进入违约处置的情形较少。但是目前市场对于该类业务的竞争较为激烈,市场的风险偏好不断提高,该类业务的收益率也在不断下降,从而使该类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在不断上升。另外,对于采用杠杆模式进行股票质押融资的项目,要保持足够的警惕,谨慎参与。

参考文献: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广发证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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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唯美旭婕.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的模式及风险管控.http:///20160705/n457927360.shtml.2016-7-5.

第4篇:股票融资范文

[关键词]基金;质押融资;杠杆运用;信息披露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全流通的预期给证券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扩容压力。而目前市场资金来源有限,平准基金也暂时无望入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推动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保证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证监会已经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了一系列的利好政策,其中在壮大机构投资者和进一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方面,将“允许基金公司用股票质押融资”。因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证券投资基金,但不可以投资于股票。所以,所谓“允许基金公司用股票质押融资”,并不是指基金公司以自己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行为,而是指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行为,即基金对外融资,并以基金财产中的股票资产进行质押的行为。

股票质押融资在我国属于金融创新业务。这方面的法律规则在我国仍处于空白状态。监管部门若想推行此项制度,必须从无到有,建立相关的法律规则。本文即将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对基金融资制度进行初步的构建,指出基金股票质押融资须坚持的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则。

一、限制基金过度的长期融资

1、基金长期融资的两面性

基金股票质押融资可区分为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两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基金的长期融资和信用交易、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构成了基金资产的杠杆运用。明确基金资产杠杆运用的性质,对基金长期融资具有指导意义。理论上一致认为,基金资产的杠杆运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适度的杠杆运用对于基金资产和投资者来说可以增加投资资金,调整资产结构,从而起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另一方面,过度的杠杆运用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放大基金的风险,从而背离基金投资固有的分散风险、稳健经营的优势,如果股市长期低迷或者基金的投资策略出现失误,那可能会给基金带来更大的损失。[1] 尤有甚者,资本结构过度的杠杆利用,可能也会导致控制公司资金者,采取极度投机之投资政策,盖在此极高度之杠杆利用之资本结构下,这些人可能在认为投机之投资策略一旦成功,则获利可观,若不幸失败,而自己所投入亦不多的考虑下,铤而走险。[2] 以上对基金资产杠杆运用的分析,完全适用于基金的长期融资。

有鉴于此,各国对基金长期融资的规制,采取了兴利除弊的方式。一方面允许基金在合理范围内的长期融资,另一方面又限制基金获得过度的长期融资。例如,美国投资公司法第1节(b)(7)就规定,投资公司由于举债过多,或发行过量的优先股,导致其发行的普通股带有过高的投机性,才被认为是对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而对投资公司在合法范围内的举债、适当范围内的发行优先股则明确承认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本文阐述的限制基金的过度长期融资也同样包含两项内容。

2、允许基金在合理范围内的长期融资

允许基金在合理范围内的长期融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按照美国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其封闭式公司,只要其发行债券后之“资产担保率”(asset coverage)不低于300%之范围内,则可发行债券;至于开放式公司,由于股东得随时要求以净资产回赎其持股,所以一般禁止发行债券或高级证券(senior securities),但是,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即如果一家已注册的开放式公司获准从银行借款,在借款之后,资产担保率不得低于300%,并且如果资产担保率降到300%以下,这家公司将在此后的3天之内或在委员会规定的更长的时间内减少其借款数额,直到借款的资产担保率回升到300%时为止,开放式公司则被允许向银行借款。

我国香港地区《单位信托与互惠基金守则》也允许基金在必要的时候向银行借款。其第七章“核心规定”是关于非杠杆基金的规定:就非杠杆基金而言,资本市场基金的借款不得超过资产的10%,其他基金的借款不得超过资产的25%,就融券而言,由此所生的债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国内有不少学者径直以上述规定作为香港基金融资比例的限制。事实上,这是个误解,是不了解香港区分杠杆基金和非杠杆基金立法模式的结果。《单位信托与互惠基金守则》除第七章对基金融资有规定外,第八章“杠杆基金”还规定,如果计划(基金)的借贷能力或其他形式的杠杆比率超过本守则第七章所批准的,计划可根据本章的规定,获认可为杠杆基金。也就是说,在香港获准认可的杠杆基金在融资比率和规模上可以突破上述规定的限制。另外,有的国家如日本,虽然原则上禁止基金的长期融资,但是,日本对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的限制则相对宽松,这实际上达到了与允许基金长期融资相同的效果。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禁止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禁止基金从事证券信用交易。这一规定在制度上封杀了基金资产杠杆运用的可能性,从长远来看,不能满足基金市场发展的需求。新颁行的《基金法》虽然没有明文允许基金融资,但也没有禁止。《基金法》第 59条虽然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但是该规定仅指基金财产不得用作第三人的债务担保,并不禁止基金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规定并不构成对基金融资的法律障碍。[3]这样,《基金法》就为基金的长期融资和其他形式的杠杆运用创造了可能,监管部门就有可能在严格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另行颁布规定,允许基金资产的杠杆运用,包括基金资产向银行质押融资,基金资产的信用交易和基金资产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鉴于我国目前《证券法》明文禁止证券信用交易;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也不发达,因此,启动基金股票质押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基金资产的杠杆作用,有助于基金的资产结构调整,也有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3、限制基金过度的长期融资

对基金长期融资进行严格的限制,防止基金资产的过度投机,这也是各国的通例。同时,由于其他形式的杠杆运用,在效果上与基金的长期融资相同,各国对其他形式的杠杆运用也一并予以限制。以美国为例,除前文述及的对投资公司发行高级证券和银行贷款进行严格的限制外,限制资产过度杠杆运用之规定,也适用于下列种类之交易:“保证金交易”(margin)、买空交易(short sales)、选择权交易等标的上。[4] 日本法规定,基金一般不得融资,只有在下述特定情况下才允许办理:股东名义转换中的股票、转换公司债转换手续中的股票、分割手续中的股票等状况。香港《单位信托与互惠基金守则》第8章规定,杠杆基金,应视乎计划(基金)的性质,适用额外的准则(包括获批准的最高杠杆比率);申请人应就个别情况所适用的特定原则,征询监察委员会的意见。其他国家也都对基金资产发行债券、银行贷款、信用交易以及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各国对基金资产的杠杆运用进行严格限制,目的无他,惟防范风险耳。

我国在实践中多次发生基金管理人为获取高额利润,大量运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投机易的情况。例如在2001年1

2月6日,深高速事件中,多数基金就运用大量银行信贷资金申购深高速股票,由此引发了“基金巨额申购”事件[5],使基金资产暴露于巨大的风险之中。该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3月12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且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中国证监会的基本思路是正确的,即在于防止基金资产的过度杠杆利用,避免基金资产的过度投机。近来,中国证监会有意启动基金股票质押融资,也应该继续遵循限制基金资产过度杠杆运用的原则,对基金资产的融资比率进行严格的限制。笔者认为,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基金市场的发展情况,将基金资产融资比率限制在基金资产总额的30%之内。这样,一方面可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一笔不少的资金,另一方面也不至于过分地放大基金业的风险,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选择。 二、保障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权利

1、我国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争论

开放式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当出现巨额赎回,基金资产又难以立即变现或立即变现会给基金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就会对临时性资金产生一定的需求。这时候,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由托管银行向基金提供短期信贷,属于所谓“过桥贷款”(bridge loan)性质。可见,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是正常的投资行为,也是各国的通例。我国《基金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第54条均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但是,在审议过程中发生重大分歧,最后立法采取了搁置的办法,暂时不作规定。

为什么国际上的通例,在我国却发生如此大的争议?主要是受限于分业经营的大环境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6]反对的观点认为,我国对证券业、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将可能会导致银行资金违规入市,从而带来金融风险。另外,对于可能出现的赎回压力,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家理财的公司,理应有充分的财务准备和应对措施。如果基金连支付赎回的能力都没有了,说明经营情况已经非常糟糕,这时候通过银行融资来支撑,对银行来说风险非常大。所以,不应当允许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

而支持基金短期融资的观点则认为,当开放式基金遭遇赎回时,允许其申请短期融资可以弥补基金的短期头寸不足,解决基金管理人的燃眉之急,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而且只要对融资的额度、期限、用途等作出严格限制,是可以避免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也不会对银行资金造成过大的风险。如果是因为短期融资会给银行带来风险而禁止基金短期融资的话,那么禁止短期融资所造成的风险也许更大。

此次,中国证监会如果允许基金资产的杠杆运用,准许基金用股票质押来长期融资,那么按照举重明轻的原理,明确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短期融资权利应该是必然的选择。而且按照基金业发展的规律来看,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也是势所必然。其理由除了上文所述外,至少可以再加上以下二点:一是,根据外国混业经营的现状,短期融资是开放式基金最起码的权利,我国现行金融立法虽然采分业模式,但是我国金融行业正在或已经由严格的分业经营时展到“交叉经营”时代,[7]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如果我们再固守传统的严格的金融分业模式,多少有点不合时宜,也会使得我国基金业立法丧失前瞻性。其二,虽然法律规定开放式基金须在基金资产中保持了一定比例的现金和政府债券,以应付持有人的赎回。但是如果不允许基金短期融资,则基金留存资金的比率就相对会较高,这不仅影响基金收益,而且还可能导致基金的运作和其投资目标违背,特别是对于指数基金来说,由于不能高比例投资成分股,会导致它追踪目标指数时出现较大偏差。但是如果允许基金的短期融资,基金的赎回压力就会相对减轻,这样就有利于基金实施自己的投资策略。

中国资本市场正处在最艰难的时候,市场信心不足,人气不旺,实践中也已经发生过比较集中的申请赎回现象,因此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金融主管部门在这个时候明确开放式基金的短期融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2、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制度的构建

开放式基金的短期融资不同于前述基金资产的长期融资。但是,短期融资也会导致基金业和银行业的风险,因此,对开放式基金的短期融资有必要进行特别的法律规制。美国《投资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在第18节中,如果上述银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贷款只是临时性的且金额不超过发行人当时资产总值的5%,那么上述本票或其他债务票据也不包括在优先证券的范围之内。必须在60天之内偿还并且不能展期的贷款被推定为临时性贷款,这种推定可以用证据来反驳。”[8] 借鉴美国法的规定,参考国家惯例,笔者以为,我国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法律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第一,对融资的目的进行限定,明确规定短期融资的目的仅限于支付营运费用和应付赎回请求,基金不得单纯为投资而申请短期融资。第二,明确规定短期融资的比率,比如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5%或10%,总之具体比率的规定必须与短期融资的目的相符。第三,对短期融资的最长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2个月或3个月。第四,基金的托管人须对短期融资使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未经监督责任的,应该向证监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还需对基金持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决定权

1、长期融资的决定权

虽然,由于基金的治理结构上的原因[9],与公司股东相比,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习惯于“用脚投票”。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财产的出资人和受益人,是基金的剩余索取权人,自然应该享有对基金运行中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其行使权利的机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实际上,各国基金法一般都明确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在我国,无论是《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还是《基金合同》,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均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长期融资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基金的适度融资对于基金资产和投资者来说可以增加投资资金、调整资产结构,从而起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另一方面,过度融资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放大基金的风险。所以,基金长期融资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基金的风险与收益特征,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是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时的重要指标,因此属于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策事项。这一点上应该不会有大的争议。

但问题在于,《基金法》颁布实施前,管辖基金的是《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 34条规定,禁止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禁止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禁止从事证券信用交易。而《暂行办法》有效实施阶段的基金合同 (即当时的“基金契约”)在“基金投资”部分也采用了《暂行办法》中的上述规定

。现在《暂行办法》废止了,但那个阶段的基金合同在“基金投资”部分中的限制性规定并没有随之变更。在此情形下,该类基金如要进行融资并以股票资产做质押,原则上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当然,大会就基金股票质押融资作出,只须获得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即可。但是,由于《基金法》颁布实施前,基金合同中禁止融资的条款非常普遍,如果每只基金都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运作成本会比较高,容易形成事实上的障碍。为克服这种障碍,在法律技术上可以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即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公告,持有人如有异议的,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比如30天)提出,如果异议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比如10%),则必须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决议;否则的话,基金持有人的沉默,就视为默认。 2、短期融资的决定权

基金短期融资的决定权,笔者认为应该赋予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基金持有人大会。因为,基金的短期融资权利,属于基金运作中的一般事务。在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中,这对基金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益的。而且只要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进行适当的监管,基金的短期融资一般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所以基金的短期融资,无需惊扰基金持有人大会。而且,作为一种节省成本的法律技术,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基金法》颁布之前基金合同中的“禁止资金拆借”条款自此失去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原则

信息披露原则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各国基金法的共同原则。基金信息的公开披露,不仅可以提示投资者基金的投资风险,引导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且也有助于缓解基金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成本问题,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更好对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管。因此,各国的基金治理结构或许有着很大不同,但在强调信息披露上则是共同的。各国都希望藉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实践也表明,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基金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编制了统一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但是,为了防止披露时遗漏重要内容,又特别规定,“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10] 基金融资,不论是长期融资还是短期融资,在很大程度上都改变基金的风险与收益特征,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是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时的重要指标,因此属于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该予以披露。比较法上,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该公司对借款的政策;该公司是否会发行优先证券”[11]属于法定的应该登记的内容。我国如果允许基金股票质押融资,证监会应该规定基金管理人如果有融资计划的,必须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中明确基金预定的融资计划、融资比例、融资的时机以及融资后的资金使用方向等;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基金年度报告》[12] 中披露基金实际的融资金额、所融资金的投资方向等。基金管理人未尽披露义务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还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从防范基金业风险的角度,对基金股票质押融资涉及的几个原则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但是,基金股票质押融资,既涉及基金业的风险,也涉及银行业的风险。因此,构建完善的基金股票质押融资法制,既要考虑基金业风险的防范,还要注重银行业风险的防范,此点不可不察。关于防范银行业风险的法律制度,《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提供了比较成功的范例,在制定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则时,可以借鉴,本文不再赘述。

注释

[1] 刘伟:《基金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亟需实施细则》,载:.cn, 2005年07月12日。

[2] 刘连煜:《美国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及投资顾问的规范与启示》,载《证券法律评论》(总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388页。

[3] 廖海:《基金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的法律问题解析》,载: ,2005-07-25.

[4] Investment Company Act Release No. 7221(June 9, 1972) [ 37 FR12790(June 24, 1972)]; 证管会无异议函(SEC No-Action Letter, putnam Option Income Trust Ⅱ, [1985-1986 Transfer Binder ] Fed. Sec. L. Rep. (CCH)78.169.转引自刘连煜前引文,第388页。

[5] 关于深圳高速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巨额申购”事件的详细情况,可参阅:张国清:《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注释③。

[6] 董华春:《立法特点评价及主要问题分析(上)》,载:.cn,2005年8月10日。

[7] 邵东亚:《金融业的分与合:全球演进与中国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8] 参见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18节(g)。

[9] 关于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上的特点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国清:《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以下。

[10]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第4条和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第4条。

[11] 参见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8节(b)。

第5篇:股票融资范文

[关键词]金融业;投资价值;因子分析;聚类分析

[中图分类号]C81;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0087-02

本节采用因子分析对金融板块45只股票的7个财务指标进行分析。由于这些指标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如果利用7个指标进行处理,难免会出现信息重叠,而利用因子分析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分析所采用数据来自“新浪网”“中国网”和“东方财富网”,数据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在进行实证分析时,本文选择的7个指标分别是代表盈利能力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代表偿债能力的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代表运营能力的总资产周转率和代表成长能力的总资产增长率、销售(营业)增长率。

借助spss软件,我们对数据基于相关矩阵进行因子分析。由KMO统计量为0.603,Bartlett检验p-值小于0.05,说明该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选取4个公因子可以看出,它们不仅对每个原始变量的解释程度很高,而且累计贡献率达到了84.26%。下面通过方差最大正交旋转的因子载荷矩阵对公因子的含义进行解释。

由表1可知,第一个公因子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上有较高载荷,主要体现了股票的盈利能力。第二个公因子在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上有较高载荷,可以体现股票的偿债能力。第三个公因子在总资产周转率上有较高载荷,可以反映股票的运营能力。第四个公因子在总资产增长率、销售增长率上有较高载荷,反映了股票的成长能力。除去运营能力与总资产周转率呈负相关外,其他公因子与之相关指标皆成正相关。因此,我们对体现运营能力的公因子取负值后再做下述分析。

2 聚类分析

下面我们基于因子分析的结果,运用系统聚类法研究45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根据聚合系数随分类数变化曲线,我们将45家公司分为七类。图1给出体现聚类结果的树状图。

由图2可知,在盈利能力方面,第二类即兴业银行表现突出,其次是第一类,由剩余的所有银行和中国平安所构成的类,由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组成的第三类表现最差。在偿债能力方面,第六类爱建股份表现最差,其次是第五类陕国投A,表现最好的是中航投资。安信信托和香溢融通所在的第四类运营能力表现尤为突出。在成长能力方面,中航投资最具成长性,第六类爱建股份表现最差。

3 结 论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银行业在盈利能力方面好于其他行业,兴业银行表现尤为突出。在偿债、运营和成长能力方面表现一般。值得提到的是,从反映上市公司盈利情况的市盈率而言,银行业普遍很低,处于明显的被低估的状态。结合银行业往往具有较好的分红表现,因此,银行类股票是值得关注的、较为安全的。第七类的中航投资在成长能力和偿债能力方面有很好的表现,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表现一般。2012年年底,中航投资的股价为10元左右,2013年一路上扬甚至突破了20元,其成长性越来越被市场认可,是一只尤为值得关注的金融类股票。第六类的爱建股份在偿债能力和成长能力方面表现很差,盈利能力表现平平,投资时需要慎重考虑。参考文献:

[1]邓秀勤.聚类分析在股票市场板块分析中的应用[J].数理统计与管理,1999,18(5):1-4.

[2]柯冰,钱省三.聚类分析和因子分析在股票研究中的应用[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02.

第6篇:股票融资范文

关键词:融资融券股票市场正负影响

abstract:in january,2009 in the national negotiable securities stock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workshop,th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department emphasized this year must complete eight work,the advancement capital market reform and the stable development by serves well the national economy.in eight work included has promoted financing to melt the ticket service,this duty will be able to have the substantive influence content to the stock market.the negative effect to the stock market which this article take finances melts the ticket as the object of study,analysis current china promotes financing to melt the ticket service which to bring the positive role as well as possibly brings.

keywords:financing melts the ticket stock market positive and negative influence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融资融券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可以将融资融券分为融资和融券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称为融券。

1.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

在西方国家,融资融券制度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融资融券制度已成为成熟的或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第一个成文规定在2006就已经,《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于2006年8月1日施行。时隔近两年时间,证监会于2008年4月24日再次发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融资融券正式列入券商业务,并做了明确规定。之后,管理层在市场最低迷的2008年10月底开始对融资融券业务提速,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1月,全部试点券商都顺利完成两次全网测试,管理部门对试点券商也进行了现场检查。11月25日,证监会分别对备选券商的融资融券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了窗口指导。12月1日,根据之前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在这一天可以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说,经过长期准备,试点券商、证券交易所已经做好了资金、技术和人员等方方面面的准备,是诸多创新业务中准备最为充分的一个。但是,正式推出融资融券一拖再拖,引来市场一次又一次的争论。

2.当前推出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的正面影响

2.1抑制暴涨暴跌,发挥价格内在稳定器的功能。融资融券这种双向交易制度,使股市同时存在多方与空方两种力量的较量,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股市暴涨暴跌。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融资融券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2.2改变单边市场状况,填补“ 做空” 机制空白。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须先买后卖,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很容易获利 ,但是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要么割肉止损要么等待价格重新上涨。而引入融资融券制度后,投资者可以先借入股票卖出,等股价真的下跌后再买回归还给证券公司。 这意味着股价下跌时也能获利,改变了单边市场状况。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做空机制,只要认为股价高估,可以做空卖出,对股价的单边上行构成阻力。既提供了获利的金融工具,又有利于股价向真实价值靠拢。

2.3保障多路资金投资收益,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融资融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给市场带来资金增量,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但融资融券可能助涨也可能助跌,会增大市场波动,助长投机气氛。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2.4刺激a股成交活跃,构建新型盈利模式。融资融券的建立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证券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改善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融资融券业务本身对市场走势具有放大作用,市场的波动幅度将明显增大,新的盈利模式也孕育其中,短期来看,其对市场的助推作用将更为明显。

2.5拓宽证券公司盈利渠道,改善券商生存环境。融资融券业务一旦开展,给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交易量的增加会增大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所以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此外,还能为券商争取更多的客户。

2.6完善多层次证券市场,增强股市国际竞争力。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融资融券制度的推出,有助于证券与期货行业的深入融合,加速金融混业经营时代的来临,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融资融券的推出,丰富了市场现有的指数体系,有利于投资者全面把握市场运行状况,也进一步为指数投资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3.当前推出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的负面影响

3.1投机性强可能加剧市场波动。

虽然—般认为融资融券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但有关制度如果设计不完善、 监控不得力,也有可能起到助涨助跌的负面作用,从而加剧市场波动,带来大盘的系统性风险。可能使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更易发生。 在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下,操纵市场所需的实有资金和证券量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要小,这使得市场操纵行为更易发生。对融券交易者而言,散布对上市公司不利的信息可以打压股价使其获利,这又可能强化行为人散布虚假信息的动机。

3.2融资融券可能造成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在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下,操纵市场所需的实有资金和证券量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要小,所以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变得更易使融资融券业务成为幕后交易的帮凶,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理论上讲,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做多一定能成功,只是未必能成功出货。资金再多也未必能成功做空,因为某一只股票的筹码是有限的。因此,将来就可能出现明明是合理的沽空,但却遇到蛮庄像期货一样的逼空。同时,融资融券业务实施以后,融资相对容易,庄家可以用更少的资金来操纵股市。

3.3融券交易的不对等可能加剧股票市场动荡。融券交易在实践中不对等,助长“ 做多”效果明显。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所谓的融券交易,仅仅是一小部分,起点缀作用而已。绝大部分发生的都是融资交易。 一般说来,只要符合条件,投资者就可以融资买入某股票。但如果要融券卖出该股票,则未必能实现。因为,证券公司如果没有相应的股票,就无法融给投资者。证券公司融资,成本很容易控制;但融券的风险要大得多。 因此,站在证券公司的角度看,当然希望投资者融资交易。以往,不少投资者有长期满仓的习惯,而融资交易则能满足超满仓的需求。在融资业务单飞的情况下,必将加剧证券市场的动荡。

3.4客户信用缺失可能造成证券公司损失。融资融券业务要求证券公司内控机制健全,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相关制度能得到强有力的执行。证券公司若管理不善、控制不力,很容易引发客户违约、市场波动、系统操作等方面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融给客户使用,可能会面临到期融资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对其质押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可能会因此遭受一定的资产损失。

3.5市场交易量放大可能造成业务规模失控。由于市场交易量放大和新的监控要求引入,交易结算技术系统的复杂性增强、负荷增大 ,发生故障和错误的可能性加大。在证券信用交易中,证券公司是资金或证券的提供方,信用交易客户数量越多,业务规模越大,证券公司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 资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等也就越大。

3.6资金的有限性可能带来流动性困境。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外部筹集资金,而自有资金是有限的。证券公司从外部筹集的资金通常是有期限的,如果该类资金在到期日因信用交易仍被客户占用,而证券公司不能及时获得新的筹资渠道,将会给公司带来资金流动性困境。

3.7新的软硬件可能给经营管理及业务操作带来风险。由于融资融券的新业务所配套软硬件可能是全新的,在信用交易中,证券公司缺乏相关的内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力不够、或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信息技术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融出的证券价格发生下跌等,都可能给证券公司带来经营管理上的风险;另外,证券公司对信用交易业务的技术系统操作不当,或发生平仓错误等,也可能带来业务操作风险。

3.8强行平仓可能带来主客纠纷。在融资交易中,由于行情下跌原因,证券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进行强行平仓会经常发生,被平仓的证券在卖出后发生大幅反弹的情形也可能发生。因此,证券公司有可能与投资者在平仓通知时间、证券平仓范围、 证券平仓顺序 、 证券平仓时间、 证券平仓时机等方面发生纠纷,甚至会引起索赔诉讼。

3.9利益驱动可能会使分支机构非法融资。由于证券信用交易业务具有交易量放大的效应,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证券公司或分支机构为扩大业务规模,在资金渠道较为有限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非法融资行为。

3.10全新业务可能带来宏观管理的疏漏。融资融券这一全新的市场运行模式,要求有更高的宏观管理能力。在市场运行初期,由于缺乏经验,监管机构包括自律组织决策失误 、执行不力的可能性加大,由此引发的批评、指责甚至对融资融券交易本身、对推出这一交易方式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怀疑可能较多。

当前股票市场持续走好,融资融券呼声渐稀。管理层对融资融券迟迟不放行。既是出于对一项创新业务的慎重考虑,也是在等待市场出现最恰当的时机。但不管怎样,融资融券是完善、活跃资本市场的长效机制。长期来看,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一个完备、活跃的市场,融资融券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时事聚焦[j].?望,2008年41期

[2]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j].中国经济信息,2008年22期

第7篇:股票融资范文

关键词:融资融券;机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1

2006年,我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这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地在我国开始。自此,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加入了券商业务的队伍中。2010年,我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验点开始成立。在试验点的阶段中,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为上证五十指数和深成指四十成分股,这两个股市内一共有九十只股票。2011年,融资融券业务从试验点转向了常规化的具体阶段中。2011年12月,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第一次开始扩大内容,新的交易准则细化,把标的物的具体范围扩大成为了由上证180与深圳100成分股共同构成的将近三百只股票与7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内的共计285只标的,标的的范围扩大之后,融资证券的交易范围也在扩大,试验点第一天沪深两市融资融券的余额就从原来的650多万元扩大到2012年的610多亿元。历时27个月,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提升了9000多倍。2012年,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了《转融通业务规则》,这代表着我们国家的转融通业务开始实施,融资融券业务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历程。在此过程中,要如何完善我国股票融资融券业务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对策建议。

一、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模式,完善市场化定价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程度较低,起步较晚,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监督制度,参与到其中的人自我管理的观念也比较薄弱,因此我国健全市场的管理制度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慢慢地过渡到专业化的证券公司管理模式中,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模式。而在这个阶段中,要确保证券公司居于竞争性的垄断地位,确保低效率运作的情况不会出现。这样一方面能够以我国证券市场不是很完善的现状出发,使用的是集中式的信用方式,另外一方面建立了规模比较相近的几个证券公司,表现出很强的竞争性,这样证券公司的办事效率就会大大提升,而且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也会提升。

二、逐步扩大融资融券证券标的池

我国现阶段的融资融券市场规模并不是很大,仍旧处于初始发展的阶段,业务的发展存在很多不平衡的情况,这和证券种类比较少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我国证监会及证券协会的规定,只有少数价格明显偏高、盘较大、波动较小的部分权重股及极少数中小市值的个股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影响了大多数终端客户的参与热情。

为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交易热情,更进一步地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开拓。我们需要在完善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扩大标的证券品种的数量,把蓝筹股作为指标的证券按照一定的步骤扩展到业绩比较好的上市股票,满足投资者更为具体的要求,这样也可以使得融资融券业务有更好的发展。在利用扩大标的股范围,增加融资融券数量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合理的市场化转融通机制,还原券商的金融中介功能,合理化融资融券渠道,促进投资者、券商和第三方参与者的互利共赢。

三、进一步完善转融通机制

“转融通”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一些机构来一起供给证券,证供公司作为中介人来把证券提供给客户。转融通机制的存在使得证券公司的交易种类被丰富化,也能够向其他的市场主体来进行资金的筹集资金,其中包含抵达贷款、回购等具体的融资方式,还可以向其他的证券市场长期的投资人来进行融资。

虽然我国的转融通业务已经开始运行,但是运行的效果非常不理想,缺乏机制进行监督和管理,融券交易成为了券商于投资者进行的一种博弈的过程,不会给市场带来更多的收益额。因此,应尽快完善目前的转融通机制,让融资融券交易真正发挥对市场的稳定作用及提高市场流动性的作用。

从长远来看,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市场形式的转融通机制非常重要。这样的话,券商的风险程度就降低了,市场也就活跃了,而且融券难的问题也能够解决,使得融资融券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四、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监管工作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监督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中,由于A股市场投资炒作风气较盛,部分极端投机者利用做空机制,编造并散播相关证券的虚假消息,对股价进行打压,通过提前融券卖出,在股票下跌过程中获利。监管层应该使得监管的制度全面、具体,对于任何可能损害到投资人利益的行为,都要进行非常坚决的打击,这样才能够确保我们国家的融资融券业务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不会遇到障碍。

我国法律法规的设计是结合我们国家融资融券交易来构建的监督管理结构,主要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由中央人民银行来对证券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且相关的规定也是非常严格的,市场的操控行为是应该得到有效防范的。第二层是证监会是证券个案的执行和监督机构,主要对证券信用交易行为进行规定。第三层是协会和证交所自我管理的机构,从自身的各个交易环节来提出新的要求。三层是紧密联系起来的,能够完全发挥出监督管理的功能,使得融资的风险降低,这样才能够构建一个非常完备的体系。

五、完善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

最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证券法律也已经有了较为明显的完善,比如融资融券从试运行发展到正常运行的时期内,金融行业内也出台了一些非常具体的法规和细则来进一步规范行业内的整体发展,并且这些法规和细则也在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地适应新的发展环境,同时,这些法规和细则也在不断地细致化、具体化、人性化。

第8篇:股票融资范文

[关键词]流动性;居民金融资产;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077-0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经济货币化程度提高,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居民财富已经积累到了一定水平。家庭的财富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资产结构有了极大的改善,初步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而作为居民资产选择占很大比重的股票市场发展极其迅猛。在这种背景下,深入剖析居民金融资产和股票市场的相互影响,不仅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的特点,完善我国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理论,而且对于政府引导居民进行合理的消费和投资,以及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以缩小居民家庭贫富差距,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将为中国股票市场结构调整提供更加完备的理论支持,对于维护和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数据的来源与指标的选取

本文选取年度时间序列进行实证检验,样本区间为1992—2009年,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中国统计年鉴》、股票市场数据来自证监会网站。从1992年开始选取是因为我国股票市场发展时间较短,我国在1992年才开始有股票投资的统计。

居民金融资产选择指标包括现金、存款、债券、股票和保险准备金,反映居民金融资产选择的主要指标是各种资产占总金融资产的比例,也即金融资产结构。本文中现金占总金融资产的比例用CR表示,储蓄存款所占总金融资产的比例用DR表示,股票所占总金融资产的比例用SR表示,债券所占总金融资产的比例用BR表示,保险准备金所占总金融资产的比例用IR表示。

选用反映股票市场流动性的指标为交易率,用TSD表示,等于每年股市总成交额与年名义GDP的比值。每年的总成交额等于该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包括A股和B股)成交金额之和。将股票总成交金额与名义GDP相比,旨在相互抵消价格因素的影响。

二、计量模型与实证结果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在对时间序列进行回归分析和其它相关检验之前,必须先确定各个变量是否都是平稳的。只有模型中的变量满足平稳性要求时,传统的计量经济方法才是有效的。下面用单位根检验方法来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对TSD、CR、DR、BR、SR、IR取对数后进行单位根检验。由检验结果可知,都是平稳序列,符合进行协整检验的条件。

(二)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的常用方法E-G(Engle-Granger)两步检验法和约翰森(Johansen,1988)检验法,对于多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可以使用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的约翰森检验法。下面用EG两步法对变量的两两关系进行协整检验。检验的结果为股票市场流动性与居民现金、储蓄存款、债券、股票、保险准备金都存在着协整关系。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由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可知,在滞后期为3的情况下,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股票流动性只与居民持有的储蓄存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和居民持有的股票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存在单向因果关系,也即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股票市场规模是居民持有的储蓄存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和居民持有的股票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的格兰杰原因。与其他变量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从综合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和因果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通过分别对变量LnTSD、LnCR、LnDR、LnBR、LnSR和LnIR进行单位根检验,可以看出它们构成的时间序列都是平稳的。通过用EG方法对变量LnTSD、LnCR、LnDR、LnBR、LnSR和LnIR进行单位根检验,可以发现股票市场流动性与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之间存在着一个长期的稳定关系。意味着股票市场规模与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内在影响机制。从格兰杰因果检验可以看出,股票市场规模在5%的显著性水平只与居民持有的储蓄存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和居民持有的股票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存在单向的因果关系,即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股票市场规模是居民持有的储蓄存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和居民持有的股票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的格兰杰原因。而其他变量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原因,说明我国目前股市和居民金融资产结构还存在各种非市场的因素干扰,它们往往影响居民金融资产的选择和股票市场的走势,这在一个成熟市场是不会出现的,从而充分地说明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结构还有待于优化,我国股市还不完善,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三、促进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健康发展和完善我国股票市场建议

(一)促进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引导居民金融资产多元化投资

居民金融资产投资行为中的预防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改革给居民带来的不确定性引起的。因此只有继续深化改革,在增加居民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支出的同时,尽快完善居民的社会保障措施,使居民对未来的收支尽量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居民减少风险预期,改善目前储蓄存款占比过高的现实,实现资产组合的多元化。

2.加快建设和完善资本市场,减少居民投资风险

如果说体制改革、未来支付风险增大是居民不敢轻易投资风险性金融资产的部分原因的话,那么,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也为居民进入资本市场构筑了很高的壁垒。因而,加强资本市场网络建设,增强其辐射能力,尤其是使资本市场的网络逐步向中小城镇渗透,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监管,尽可能地减少市场中人为操纵的现象,对促进居民金融资产多元化投资和增强股市财富效应同样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3.增加居民收入,稳定收入增长率,优化居民金融资产的持有结构

如果居民金融资产过分集中于少数高收入阶层,不仅会对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带来自我增强的效应,而且不利于提高消费率,促进储蓄基金向消费基金的转化。

4.宣传金融理论知识,促进居民资产选择行为转变。

居民金融意识的淡薄导致家庭资产组合选择行为能力的不足,造成了非常强的储蓄倾向和非常弱的投资倾向,导致整体生活效用的降低。因此,各类金融机构和部门要面向广大居民大力宣传金融知识,强化居民的金融意识、理财意识和风险收益意识,广泛开展各种知识讲座,转变居民的资产选择行为,加强居民素质教育,树立现财观念。

陈伟:居民金融资产选择与股票市场流动性实证研究(二)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的建议

1.加快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优化投资者结构

一般而言,机构投资者在资金、信息和人力资源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其特有的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等优势,能产生更高的投资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但是,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超常规发展模式和市场制度不完善,前期我国机构投资者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反而利用自身资金、专业技术等优势,与上市公司合谋操纵股价,使得市场泡沫越来越大。要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创造条件,促进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等各种类型的机构参与市场投资,打破市场上“机构寡头”的垄断地位,形成良性竞争环境。

2.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此,必须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应该采取更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以确保投资行为与委托人的目标相一致。有效率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人将自身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结合起来,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双方的利益。而尽管目前在国内实施期权机制受到了较多的制约,但相信期权机制仍不失为一种可行并具有较好前景的激励手段。

3.构建多层次股票市场

目前深交所已经初步构建了四层次资本市场的框架,即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代办转让系统。推出创业板后,还需要建立更大范围的场外交易体系,比如以中关村场外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为中心,建立全面的场外交易体系,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提高其股权的流动性。

4.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对股市的监管

政府主导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至关重要,但当证券市场从幼稚到逐步成长以后,市场机制开始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而市场经济运行本身有着一种内在的排斥行政机制和行政功能的特性,市场越来越多地依靠市场本身的自我组织、自我调控和自我发育,越来越多地要求政府干预“淡出”。要加强监管,就要完善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证券监管稽查部门、信息披露监管部门、政策法规制定部门的力量,严厉打击、坚决取缔违规的业务活动,同时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以及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和运用,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和技术水平,更要重视监管的效率,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等。

[参考文献]

[1]高铁梅.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与建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罗旋.居民金融资产选择与金融市场发展关系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3]王慧霞.中国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D].西北大学,2008.

第9篇:股票融资范文

关键词:行为金融;股票市场;投资者行为;A股市场

一、行为金融学理论概要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现代金融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以此为前提的有效市场假说(EMH)也获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有效市场假说下有三类市场,即弱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强势有效市场,各类市场对信息的反应存在差异(参见图1)。然而,随着人们在金融领域的持续创新和不断发展,该假设难以对金融市场上的异常形象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由此行为金融理论(Behavioral Finance Theory)获得了发展空间。

与现代金融学的奠基性理论有效市场假说不同,行为金融学认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是有限理性的,且各投资者的决策具有相关性,且非完全随机。事实上,行为金融学的这种假说就是说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仅信息(也可称为知识)有限,且对信息的处理能力也是有限的,并且投资者在特定条件下不一定会追求效用最大化。行为金融理论对EMH理论进行了修正,对现代金融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股市发展简述

1986年,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个证券交易柜台――静安证券业务部开张,标志着新中国从此有了股票交易,经过三十多年蜿蜒曲折的改革与发展,中国股市的总规模已达60多万亿,上市公司占全球市值比重达10%以上,成为仅次于美国股市的全球第二大股票市场。回顾中国A股的发展历程,共有9次大的牛市行情,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技巧得到了较好的锻炼(参见表1)。

2014年底以来,A股又出现新一轮的大牛市,继2014年大涨53%之后,2015年A股继续发力,沪指于2015年6月12日创出7年半新高――5178.19点。随后,市场发生多次“深V”调整,A股市场半月蒸发17万亿,最弱行情时A股市场股民人均亏损数十万。随着我国证券化率的不断提升,运用行为金融理论对股票市场投资者行为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限理性前提下股票市场投资者的决策误区

根据行为金融理论,有限理性投资者的非理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具体包括:过分自信;厌恶损失;后悔心理;羊群行为。

1.过分自信,投资分析不足。投资者往往过分相信自己的信息获取能力和分析能力,给予自己期望的结果以最大心理概率,对负面结果进行忽视,同时对于外部性因素的干扰影响毫不敏感。当前,我国证券化率的总体水平偏低,我国股民的平均教育水平也不高,同时缺乏真正专业的咨询机构,因此投资者往往高估自身的判断力,从而造成盲目投资。

2.厌恶损失,投资决策偏误。厌恶损失是说投资对亏损的厌恶大于等量获益引发的愉悦,即对亏损具有更大的忍耐度。股民的这种心理特征造成股市投资者在赢利时急于出手股票,而在亏损时却长期持有,并对期望价格抱以极大的希望。在学术上,厌恶损失的决策心理又称为“处置效应”,也就是股民们常说的“落袋为安”。在这种投资决策下,多数时间段我国A股市场散户是处于亏损状态,故有“七亏两平一盈”之说。

3.后悔心理,投资行为滞后。后悔心理是投资者在做出错误决策的时候总会因自己未做出本可做出的更优选择而后悔。更为不幸的是,往往这种后悔会使投资者进一步做出不理性的行为。在股市中,当S股下跌时,散户往往会后悔高价买入,为拉低成本散户往往会在下跌过程中补仓。显然,散户的补仓决策并非基于股票的趋势分析,更多的原因来自于上一次的错误决策,结果显而易见。

4.羊群行为,投资理念陈旧。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在不确定信息的市场环境下,自身的判断力和行为决策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导致其模仿股友、专家、机构的投资决策。羊群行为的本质是过度依赖噪音,而忽略信息本身的愚蠢做法,即使该行为在某些时机能使投资者受益。A股素有“投机市”之称,羊群效应在A股表现的尤其明显,如公募加仓会引起投资者对某只股票的热捧。

四、行为金融理论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启发

行为金融理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首先,在监管者层面,完善立法和强化执法要并重。通过完善体制来营造公平化的市场环境,明确事前预期和加强事后惩戒。并且,监管层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出台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连续性以及透明性,避免政府政策随意性带来的股市震荡与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其次,在投资者层面,要持续改进投资策略。要学会运用反向投资思维,多运用动量交易策略,立足市场行情,注重心理分析调整,提高预期判断准力度,在充斥噪音的股市投资中,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和投资纪律。(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心丹.行为金融理论:研究体系及展望[J].金融研究,2005(01).

[2]蒋致远,吕海英,朱名军.投资者情绪与股市预报危机[J].投资研究,2013(03).

[3]张峥,徐信忠.行为金融学研究综述[J].管理世界,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