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病历书写规范范文

病历书写规范精选(九篇)

病历书写规范

第1篇:病历书写规范范文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十七条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人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住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妓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人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人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人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人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人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人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人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人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人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人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人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人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人院情况、人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人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定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十)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十一)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记录。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二)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三)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四)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五)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六条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人院日期、出院日期、人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死亡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人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八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第三十条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一条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人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三十二条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四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照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第2篇:病历书写规范范文

        1规范、及时书写病历是医疗质量管理中主要环节病历书写的项目繁多、内容复杂、技术及理论性较强,其在整个医疗工作的环节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重要,书写完整规范的病历是培养临床医师思维能力的基本方法,也是提高临床医师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病历的书写要求是使用医学术语、要有逻辑性和科学性、文字通顺、真实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只有在病案形成的过程中统一实施规范化的书写,才是控制问题病历的关键。运用规范、统一的疾病名称,便于我们了解和掌握疾病的变化动态,组织临床医务人员学习新的国际疾病分类,并制定相关科室的专业名称,为规范疾病的临床诊断及治疗,建立科学的网络体系创造良好的条件。由于临床医生在患者出现危重病情的情况下首要任务是抢救患者的生命,因此不可能及时书写病历,可以在抢救结束以后及时补记、认真书写,完整记录有关抢救过程等有关资料,并注明抢救完成的时间和补记时间,这符合医学科学的特点和规律,也避免了因病历书写的不及时和缺漏而影响医疗质量,更重要的是避免因发生医患纠纷时出现被动局面。

        2加强病历书写基本功是提高病历质量的基础  

        作为第一线的临床科室,是病历的重要来源,病历书写是否符合规范病案将直接影响医院的医疗质量。如何提高下级医生病历书写基本功和质量与科主任及上级医师的带教和督促有关。科主任及上级医师在查房后,可根据疾病案例对临床经验不足的医生讲解本专业病历的正规书写及本专业病历的特点、要点和难点,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负责检查,对不合格的病历限期修改,对于书写基本功不够扎实的医师要多提指导性和引导性意见,对典型、疑难、临床少见病例的实例进行分析和讲解,避免因措词、用句不当而引发为医疗纠纷,要把病历的书写质量当作医疗质量考核体系中一项重要指标,从而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认真书写病历的意识。

        3规范、认真、严格下工夫抓好病历质量

        3.1建立健全门、急诊病案管理机制: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门、急诊病历作为患者初诊时情况和治疗经过的描述与住院治疗过程病历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是一样的,都能给司法部门、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可靠的依据。门诊病历的特殊性表现为患者就诊时间集中,医生更替频繁,有的检查当天不能出来,由自己保存原始的门诊病历有时忘带,影响门诊病案的完整性。在有限的时间里诊断和检查前来就诊的大量患者,又要结合检查书写门诊病历,还要出具治疗方案和措施,这的确是一项强脑力和体力的劳动,更是智慧和经验的结晶,同样具有一定的医学价值。急诊病案的管理仅限于对留观和死亡病人的资料有所记录和保存。急诊病案的特殊性表现为昼夜患者多为急、危、重者和突发事件如中毒、车祸、打架斗殴等。在繁忙的抢救工作后,还要及时、完整、准确的完成急诊病案,这些都给门、急诊医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作为制约和考核的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门、急诊病历管理制度,收集和保存医师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付出的辛勤劳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存档,设置固定统一的模式,运用计算机进行系统管理,丰富门、急诊临床资料,便于给科研教学、传染病疫情、季节性疾病发病期跟踪调查提供科学有力的数据。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病历的质量,也是医院发展的需要。

        3.2强化医务人员岗前病历书写培训:从上岗前的病历书写培训开始,临床作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基地,每年都有很多新分配和进修、实习的医生,除了学习临床医疗方面的知识,还应将病历的书写纳入到教学质量中,抓上岗前的病历书写培训,意在培养一种良好的病历书写习惯,不仅临床医生要书写规范,而且护士也应进行岗前培训,规范各种护理表格和护理记录,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确保做到医护记录相符一致。对新分配和进修、实习医生应实行有计划、有步骤、长期和短期的方式进行病案书写规范的基本功练习是抓好病历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3篇:病历书写规范范文

关键词:临床路径 管理 病历书写 质量提高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6-0221-01

近几年,临床路径的作为一种新型的医疗管理模式在我国医院管理中得到很大的推广,它是指针对某一疾病建立一套标准化治疗模式与治疗程序,是一个有关临床治疗的综合模式,以循证医学证据和指南为指导来促进治疗组织和疾病管理的方法,最终起到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变异,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的作用。如何做好临床路径管理病历的书写已成为医院管理人员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1 临床路径病历书写的意义

临床路径的病历书写是相对于传统路径病历书写而实施的,传统路径病历书写即是每位医师的个人路径,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不同的治疗组或者不同医师个人针对某一疾病可能采用不同的病历书写方案。采用临床路径的病历书写方法后,可以避免在传统路径使同一疾病在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不同的治疗组或者不同医师个人间出现不同的治疗方案,避免了其随意性,提高了费用、预后等等的可评估性。

临床路径病历书写是通过设立并制订针对某个可预测治疗结果病人群体或某项临床症状的特殊的文件、教育方案、患者调查、焦点问题探讨、独立观察、标准化规范等,它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执行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日常的临床病历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两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三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2 提高临床路径病历书写质量的方案

医疗病历是对医疗活动的一种记录,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凭证,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医疗病历就是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国家卫生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病历格式,各省的卫生厅又做了一些细则的补充。具体方案落实的医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临床径病历的书写质量。

2.1 增强医师的责任感。在医院中有少数的医生认为只要把手术做得漂亮、把病人的病看好就可以,病历的书写好坏不是很重要,对病历的书写抱有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的态度。主要以手术科室为主,大多数医师存在着重临床轻病历书写的思想,把病历书写的责任推给实习生或进修生,只负责签名不做任何修改。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科室主任对病历的质量要求不严,上级医师不认真签审,盲目签字,甚至会有代签字和模拟签字的现象发生。

因此,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病历管理规范》对医师进行管理,医师本身也应该增强对新规定内容的了解,从根本上认识到病历书写的重要性。

2.2 做好医师上岗前的培训。要对新分配来的住院医师、实行生、进修生做好上岗之前的培训工作,要求其认真学习电子病历的操作流程,并学习临床病历的书写模式和要求。主要的部分是病历的首页正确填写、入院病志的填写,其中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医师在病历书写过程中要把握住具体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经过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同时,还要加强临床医师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基本技能的掌握,不断提升文字表达能力,以达到增强临床病历的书写质量。

2.3 依法书写临床病历。临床病历的书写内容主要包括文字、符号、切片、图表、影像等资料,是医疗事故中的重要的认定依据,法院会根据医疗病历来推断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中的责任落实。

随着我国法制制度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对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加,对健康的重视和医疗效果的期望也越来越高。真实、准确、及时的病历对病人的病情确诊和采取及时的治疗措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2.4 建立临床路径管理病历书写质量管理机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和临床路径表单,制定病历书写的重点内容,并以此作为病案书写质量监控标准。统一规范各医院做法,对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历书写和医疗文书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从而使病历书写更加规范。同时,在现有临床病历书写制度中增强路径图表地位、作用做出相应规定。

医院应建立病历质量管理办公室和相应的领导小组,形成分级管理制度。把临床路径管理病历书写质量的责任落实到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各病区主任、各病区质量员、各医师的人头上。

2.5 制度病历奖罚制度。

2.5.1 建立标准的病历格式,对病历书写的规范性提出要求,使病历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提高。同时,医院加强对临床路径的病历书写进行抽查,通过这种不定期的抽查形式,考核病历书写质量,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5.2 适时的举办临床病历书写比赛,把优秀的病历拿出来展评,以便于其他医师进行学习。

2.5.3 为了有效的提高临床病历的书写质量,医院可以在病案室安排专门的病历质量审查人员进行病历的审查工作。

2.5.4 在每个月固定时间把各科室的临床病历书写情况进行公布,并在现场实施检查、评审,每个季度分别召开关于质控的会议。

3 结束语

在我国应用临床路径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临床路径病历书写质量的管理道路任重而道远,实施临床路径病历书写,可以加强学科之间、医护之间、部门之间的交流,提高医院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加强临床治疗的风险控制。同时,改善病人教育,提高病人及家属参与治疗过程的主动性。因此,提高临床路径病历书写质量已经成为医疗机构必然和重要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王若乔,叶志霞.临床路径研究现况与展望[J].医院管理杂志,2009(16)

[2] 李恬.根据临床路径制定病案书写质量监控标准的探讨[J].中国病案,2010(11)

第4篇:病历书写规范范文

【关键词】病历;书写; 质量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455(2011)08-0494-01

如何书写好病历是医院每个医生的职责, 2002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定(试行)》以及《病历管理规定》规定: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要真正写好就必须掌握书写病历的要点。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记录,也是一种重要法律证据。医患纠纷常有出现,病历的作用就越重要,卫生部又制订了全国统一的病历格式,省卫生厅又做了某些细则补充。为提高病历书写质量我院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取得较好效果:

1 端正态度、加强医生责任心

少数医生对病历书写责任心不强,对病历书写带着应付态度,敷衍了事,认为只要看好病、手术做得漂亮就行,病历书写的好坏无所谓。尤其手术科室存在着重临床操作轻病历书写的思想,把病历书写的责任完全推给进修生、实习生,只签名不修改,各级医师,包括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要求不严,上级医生不认真审签,盲目签字,甚至出现代签字或模拟签字现象。因此,医院组织所有医生认真学习《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了解新条例新规定的内容,从根本上意识到病历书写的重要性。

2 树立依法书写、依法管理的观念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全,人们的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日渐增强,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重视和对医疗效果的期望提高,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病历是医务人员在诊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将成为法院推定医疗过错及医疗事故判定的重要书证。真实、准确、及时的病历对病人病情的确诊和及时施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规范的病历书写更为保证医疗护理活动在科学有序、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里做到依法行医、有证可举提供了保证。

3 加强管理力度,制订病历奖惩办法

3.1 医院在病案室安排了专门的病历质量检查人员,对病历质量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3.2 质量控制办公室每周下科抽查,通过不定期抽查病历,考核书写质量,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建立标准病历,在格式上书写上提出要求,使病历质量提高较快。

3.3 对出科病历现场检查、评审,每月将各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情况进行公布,每季度分别召开质控员、各级医生会议。

3.4 适时举行病历书写比赛,对优秀病历进行展评,便于其它医生学习。

4 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医护人员病历书写知识,全面规范病历书写

对新分配来的住院医师、进修生、实习生先进行短期岗前培训,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和要求,学习电子病历的操作流程,主要就病历首页的正确填写、入院病志(包括入院记录、24小时入出院记录、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和诊断、病程记录中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术前讨论记录、危重病人抢救记录,患者知情谈话记录及各种检查报告的归档、记录分析等病历书写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的讲解,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加强临床医师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学习,不断提高文字表达能力加强病历书写质量。

5 建立病历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病历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形成分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各病区主任-各病区质量员。

良好的病历质量不仅能反映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文化素质,同时也反映出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病历书写也是临床医师落实各项医疗制度的具体体现,时时提高医务人员的认识,强化质量与法律意识,使病历质量的管理从被动控制发展为主动控制,不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7月

第5篇:病历书写规范范文

关键词:法律;病历档案;管理;依法

长期以来,病历的管理与利用多停留在经验和习惯要求的层面上,其实病历作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它除了要受相关医疗卫生技术规范的约束,还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所以病历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它必须依法管理。

一、病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历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它既有档案的共同属性—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又有自己的专业特殊性:一是病历档案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以一个患者的治疗过程所形成的全部文字、数据及图像材料构成一个立卷单位。二是病历档案的直接责任者为若干医疗工作者。病历档案载体材料的记录、填制、分析、诊断和拍片化验均由医生完成,除此而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成为病历材料的责任者。三是一个病人入院到出院即构成一件病历档案。四是病历档案产生和形成很快、数量大,是临床、教学、科研和医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资料,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也是沟通协调医患关系、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权的重要手段。依据病历档案,医师可迅速正确诊断与治疗患者,医院亦可据之申请医保给付、理清法律责任等。

二、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

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和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2.1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病历是病人接受医务入员病情询问、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以及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等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和医疗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在某些涉及人身伤害、健康保险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及发生医疗纠纷时,病案还是一份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材料或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特别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病历更是医院或医务人员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主要和重要的证据材料。

2.2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治过程的书面记载,因此,病历书写的主体必须是有关法规规定的人员。显然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对病人实施诊治的人员,不是病人的经治医师或未参加病人检查、治疗的医务人员不得书写病历。病历的内容应该符合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在临床医疗中许多医务人员也为病人书写了病历,但由于缺乏与病历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导致形成的病历存在许许多多的法律缺陷,如医师“敷衍了事,未仔细询问病史,凭主观臆断编造病史或为使其诊断成立,故意歪曲事实”或“编造虚伪检查、操作”甚至“涂改编造抢救记录、修改有诊疗失误的病案”等等,这样的病历无论是作为医疗、教学、科研的原始资料还是作为诉讼的证据其价值和作用都大打折扣。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病历记录的客观、真实准确,表面上是对病历内容的要求,实质上是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要求。这体现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医师“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病历的书写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并符合相关卫生法规、规章的要求医师每天要诊治许多病人,如若不是每次诊治后及时记录,则有可能造成记忆的遗漏或混淆,万一有医疗纠纷发生或诉讼发生再去补写,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必将受到怀疑,因此,病历及时完成是保证病历公证性的前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种情况下病历书写时限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住院志、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等等,这些对病历书写时限的具体规定是病历书写时必须遵守的。除时限问题外,《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还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病历的涂改、修改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这些规定,解决了我国病历书写中长期存在的对于如何进行涂改的不统一、不规范的作法,明确了什么是病历的的合法涂改,为判断病历涂改的合法与否提供了标准。②体现在病历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规定:“特殊检查治疗等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这方面的规定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一致。

三、法律知识缺乏造成医患纠纷

我国正逐步进入法制社会,依法行医是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自觉遵守的准则。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等等,针对医务人员所立的各项法律、法规。用各种法律条例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与道德规范,提高自己遵法的自觉性,这样有利于保护自己和医院不受损失。例如,从对车祸肇事类病历的书写就可以反映出个别医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够,遇到车祸病人不分主次,一律诊断为“车祸”。是司机酒后驾车撞伤病人还是病人因意外,精神失常、故意滋事或其它原因撞车,应从病历记载中有所反映。应考虑病历记载对肇事双方负责,对医生本人负责,更应对医院负责。以便为交警,司法部门调查立案提供可靠的证据,并为当事的双方争得法律上的主动。

参考文献

[1]刘宁,孙素玲.关于病案书写中潜在性法律问题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01,21(3):45-46

[2]尚进.正确认识病人隐私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15(2):36-37

第6篇:病历书写规范范文

[关键词]护理病历;缺陷;干预措施

护理病历是护士对患者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的原始文字记载,是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的真实情况的反映。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在享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对维护自身权益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其他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护理病历已被列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规范的病历书写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举证的效果,提高护理病历的书写质量,是护理人员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自我保护的坚实基础。本文通过对我院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已提交病历进行终末质控,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并对缺陷的成因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我院护理病历的书写质量。

1临床资料

抽查我院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已提交部分病历4180份,对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标准进行终末质控,发现有1531份病历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占抽查病历总数的36.62%。具体为:体温单为641份,占缺陷病历总数的41.86%;护理记录单504份,占缺陷病历的32.91%;危重特护单211份,占缺陷病历13.78%;医嘱单为132份,占缺陷病历8.62%;出入院评估表、宣教表及承诺书95份,占缺陷病历6.20%。

2病历缺陷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体温单入院四测与入院评估表及护理记录不一致,或者不按要求记录;药物皮试结果漏填或记录不规范;各种引流量记录欠完整;尿管、洗肠标志漏填;出入院、转科时间书写不规范或漏写等。

2.2护理记录单护理记录缺乏连续性;医学术语使用不确切;护理记录内容过于简单,对病情变化观察的记录不详细,不能客观反映患者病情发生发展与诊疗护理过程,不能正确判断和发现病情;护理记录还经常出现乱复制、乱粘贴现象。

2.3出入院评估表欠签名,入院宣教表及承诺书填写不完整。

2.4危重特护表眉栏欠完整,24h出入量记录不规范。

2.5医嘱单出现刮、涂现象及漏签名,字迹潦草不清楚。

3病历缺陷的成因

3.1护理人员技术水平临床上,通常由低年资的护士、实习生负责书写病历,她们对病历书写规范不熟悉,临床经验不足,基础理论知识也不全面。

3.2护理人员的工作、服务态度及责任心一方面,目前病房护理人员编制不足、工作繁忙、压力大,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顾得了患者顾不了病历的书写,事后补写时出现错漏;另一方面,部分护理人员法律观念淡薄、工作马虎、不认真、缺乏责任心。

3.3电子病历的使用由于我院采用电子病历,护理人员为了方便,经常采用复制医生的病程记录、上一班的护理记录等,在剪切、粘贴的过程中却没有认真核对,造成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4病房初级质控不到位由于部分负责初级质控的护理人员工作不细致或责任心不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就提交到病案室。

4干预措施

4.1健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其他相关法规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对健康的要求也提高了,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也越来越多,因此,病历质量管理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观念,医院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成立了三级质控网络对全院病历进行逐级质控,层层把关;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及监控标准;举办合格与不合格病历展示活动,把病历缺陷率与科室奖金、护长津贴、科室质控员的奖金挂钩等等,并且把制度落实到科室,责任到人,奖惩到人,从整体上全面提高医院的护理病历质量。

4.2强化护理人员技术水平护理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是直接影响护理病历书写质量的关键。护理病历记录的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全面、准确而又应突出重点,前后记录要连贯[1]。因此,能否正确的书写护理病历,准确记录病情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护理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的高低。为了提高护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护理部每月组织全院护士举行一次业务培训,由各个病区的护长、责任护士负责上课,每季度进行一次护理技术操作考核,年终进行一次三基理论考核,把考核成绩作为职称晋升,聘任的条件,还经常聘请院外的专家来讲课,而对护理人员来说,要加强对自身的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还要增强自己的文学修养,提高书面语言的表达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病历书写能力。

4.3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忽视了病历作为法律的依据,是医疗纠纷的源头。护理部经常组织全院护士学习《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用实例来说明病历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明确病历书写质量不仅仅是对患者、对医院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以便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处处以患者为中心,自觉遵纪守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病历质量。

4.4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意识,认真做好护理病历书写的责任。护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认真学习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常规,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及工作态度,加强工作责任心。总之,护理病历质量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提高护理病历质量的重点在于强化全院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重视病历书写,各尽其职,层层把关,共同来维护医院的利益,减少或杜绝医疗隐患及纠纷的发生。

第7篇:病历书写规范范文

[关键词] 护理病历;缺陷;干预措施

护理病历是护士对患者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的原始文字记载,是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的真实情况的反映。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在享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对维护自身权益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其他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护理病历已被列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规范的病历书写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举证的效果,提高护理病历的书写质量,是护理人员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自我保护的坚实基础。本文通过对我院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已提交病历进行终末质控,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并对缺陷的成因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我院护理病历的书写质量。

1 临床资料

抽查我院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已提交部分病历4 180份,对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标准进行终末质控,发现有1 531份病历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占抽查病历总数的36.62%。具体为:体温单为641份,占缺陷病历总数的41.86%;护理记录单504份,占缺陷病历的32.91%;危重特护单211份,占缺陷病历13.78%;医嘱单为132份,占缺陷病历8.62%;出入院评估表、宣教表及承诺书95份,占缺陷病历6.20%。

2 病历缺陷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体温单 入院四测与入院评估表及护理记录不一致,或者不按要求记录;药物皮试结果漏填或记录不规范;各种引流量记录欠完整;尿管、洗肠标志漏填;出入院、转科时间书写不规范或漏写等。

2.2 护理记录单 护理记录缺乏连续性;医学术语使用不确切;护理记录内容过于简单,对病情变化观察的记录不详细,不能客观反映患者病情发生发展与诊疗护理过程,不能正确判断和发现病情;护理记录还经常出现乱复制、乱粘贴现象。

2.3 出入院评估表 欠签名,入院宣教表及承诺书填写不完整。

2.4 危重特护表 眉栏欠完整,24 h出入量记录不规范。

2.5 医嘱单 出现刮、涂现象及漏签名,字迹潦草不清楚。

3 病历缺陷的成因

3.1 护理人员技术水平 临床上,通常由低年资的护士、实习生负责书写病历,她们对病历书写规范不熟悉,临床经验不足,基础理论知识也不全面。

3.2 护理人员的工作、服务态度及责任心 一方面,目前病房护理人员编制不足、工作繁忙、压力大,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顾得了患者顾不了病历的书写,事后补写时出现错漏;另一方面,部分护理人员法律观念淡薄、工作马虎、不认真、缺乏责任心。

3.3 电子病历的使用 由于我院采用电子病历,护理人员为了方便,经常采用复制医生的病程记录、上一班的护理记录等,在剪切、粘贴的过程中却没有认真核对,造成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4 病房初级质控不到位 由于部分负责初级质控的护理人员工作不细致或责任心不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就提交到病案室。

4 干预措施

4.1 健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其他相关法规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对健康的要求也提高了,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也越来越多,因此,病历质量管理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观念,医院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成立了三级质控网络对全院病历进行逐级质控,层层把关;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及监控标准;举办合格与不合格病历展示活动,把病历缺陷率与科室奖金、护长津贴、科室质控员的奖金挂钩等等,并且把制度落实到科室,责任到人,奖惩到人,从整体上全面提高医院的护理病历质量。

4.2 强化护理人员技术水平 护理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是直接影响护理病历书写质量的关键。护理病历记录的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全面、准确而又应突出重点,前后记录要连贯[1]。因此,能否正确的书写护理病历,准确记录病情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护理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的高低。为了提高护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护理部每月组织全院护士举行一次业务培训,由各个病区的护长、责任护士负责上课,每季度进行一次护理技术操作考核,年终进行一次三基理论考核,把考核成绩作为职称晋升,聘任的条件,还经常聘请院外的专家来讲课,而对护理人员来说,要加强对自身的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还要增强自己的文学修养,提高书面语言的表达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病历书写能力。

4.3 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忽视了病历作为法律的依据,是医疗纠纷的源头。护理部经常组织全院护士学习《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用实例来说明病历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明确病历书写质量不仅仅是对患者、对医院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以便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处处以患者为中心,自觉遵纪守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病历质量。

4.4 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意识,认真做好护理病历书写的责任。护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认真学习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常规,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及工作态度,加强工作责任心。总之,护理病历质量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提高护理病历质量的重点在于强化全院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重视病历书写,各尽其职,层层把关,共同来维护医院的利益,减少或杜绝医疗隐患及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第8篇:病历书写规范范文

201*年是医院迎接等级医院复审的关键一年,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总体和重点工作依然是对医疗质量的管理和持续改进。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对医疗质量进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室工作实际,201*年麻醉手术科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的重点是:继续提高麻醉质量与安全管理,加强麻醉前访视和麻醉后随访工作质量,增强术后疼痛管理工作质量。

二.计划目标:

继续抓好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病历质控小组会议、院感小组会议,护理管理小组会议,医疗安全小组会议等,规范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使我科每个工作岗位都能努力工作,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科室持续发展。

1、参照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及三好一满意的评审标准,对科室的每月工作情况,认真评分,结果与奖金挂钩。

2、进一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协调与促进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体医务人员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常规。

3、狠抓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特别是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的执行,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必须定期对科内医疗质量进行总结评价,医疗质量监控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提出改进措施。

4、针对当前患者对医疗知情权要求的提高,完善各项告知制度。加强质控管理,住院病历书写按卫生部印发《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评分标准执行,处方书写按《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品和精神*品管理条例》执行。

5、强化病历书写者自我检查、科室病历质量小组(相关质控人员)监控。科室病历质控员每月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传达到科内,避免同样错误发生,使被检查者引起重视,在第一时间得到反馈意见。同时实施奖惩结合制度,如连续出现同一问题者扣除当月部分奖金,促使大家重视,避免和减少病历缺陷发生率,达到提高病历质量的目的。

6、加强运行病历质量监控。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认真执行病历书写惩罚办法。

7、保持麻醉前访视和麻醉后随访合格率100%。

8、扩大术后疼痛治疗范围,加强医护管理,优化药物配比,降低相关并发症发生率。

9、继续进行麻醉效果和输血效果统计分析。

三、落实病历检查制度,突出重点,每月检查重点安排如下:

1月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离开手术室前核查,准备切开皮肤前的核查,规范书术安全核查书。

2月份:落实术前病情评估制度与术前讨论制度。

①患者术前病情的评估的重点范围。 ②手术风险评估。 ③术前准备。 ④临床诊断、实施麻醉方式。 ⑤明确是否需要分次完成手术等。 ⑥检查病历记录情况。 ⑦在术前完成病史、体格检查、影像与实验室资料等的评估。

3月份:输血管理制度,包括输血前申请、备血情况、化验项目、申请单书写全面,输血前签署患方输血同意书,合理用血,输血前后的病程分析记录。

4月份:对各瓶颈环节等候时间的措施进行逐一核查,落实各项措施。检查第一季度的各种疑难病历讨论记录。

5月份:“危急值”报告登记,护理人员及时报告医师,医师及时处理并记录。

6月份:抽查危重病人的麻醉计划书,值班医师交接班本,危重病例讨论记录等。

7月份:谈话制度方面。手术病人术前麻醉谈话制度,患方签字的及时性。

8月份:合理用药,对用药的情况分析及病情处置等。

9月份:病程记录方面。包括三级查房制度、病程记录记载要求对检查、化验的分析并合理用药、处置等。加强首次病程录的内涵。重点检查鉴别诊断诊疗疗计划的内容。疑难病历、死亡病历讨论书写的检查。会诊及转诊记录及时性、完整性。

10月份:①归档病历的评分②讨论病历的书写。

第9篇:病历书写规范范文

【摘要】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是医疗事故的处理的重要书证,因此病历资料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规范病历书写,及时补记病历资料并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其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对于患者来说提高维权意识,保管好病历资料是其正当、合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而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往往是影响医疗事故处理后果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审判中必须要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关键词】病历资料;医疗纠纷;证据真实性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4-0163-02

Medical records information on the impact of medical treatment

WANG Xiaoli

(Henan educates the counselling center )

【Abstract】 Medical records in medical disputes is the most important evidence materials, medical treatment is an important documentary evidence, the role of medical record information will be self-evident,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standardize medical records written, timely information and meeting records indicate Hutchison , no alteration, forgery, and conceal, destroy or seize medical records reduce medical disputes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patients, raise awareness of IPR protection, information is kept good records of their legitimate and lawful mean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medical records of medical treatment is often affect an important factor in the consequences, so, the trial must be in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medical records for that.

【Keywords】Medical records;Medical disputes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最重要的第一手的证据材料。掌握病历资料,是对医疗纠纷作出正确鉴定与判断其性质以便作出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病历资料也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程度的依据。可见,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意义重大。

1病历资料的含义和分类

根据2002年8月2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其中门诊病历是指门诊、急诊的各种记录和有关检查报告单。在电脑及互联网已经相当普及的当今社会,病历资料也电子化,出现了所谓的电子病历,从广义理解,病历资料也包括此种形式的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历资料还可以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2医疗机构对于病历资料的法定义务

2.1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而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要求和内容又不相同,住院病历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门诊病历(需复写的资料)可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书写。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当上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可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抢救记录,抢救医嘱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急诊病历记录,病危患者的病程记录记录时间,抢救记录中的抢救时间,以及开具医嘱的时间,要求具体到分钟。由于病历书写不规范而导致承担医疗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此可见病历书写是否规范对于医疗案件的处理来说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2.2病历资料的补记和注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按照诊疗常规,门(急)诊病历应即时书写,在患者每一次就诊的同时可以书写完成。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或住院病例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和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及时记录。在危急时候医生首先要做的是抢救病人,因此可以在术后6小时内完整、真实的记录患者抢救时的初始生命状况和抢救过程的病历记录。

2.3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3患者对于病历资料的法定权利

3.1对病历资料的复印权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不管医患双方是否发生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都应该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但病历资料复印对医疗机构受理的人员和机构有限制只能是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保险机构。且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审请后应当及时提供病历资料,并在审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3.2对病历资料的保管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因此患者对于门(急)诊病历具有保管权。但如果患者在诉讼中未提供应为个人保存的门诊病历,导致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则患者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3.3对主观性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患者有权和医疗机构一起共同封存和启封病历。虽然《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能复印和复制的,只能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认识及其医疗行为事实的主观动机,不同的医师、病程的不同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甚至可以出现完全相反的意见和观点。但不可否认,主观性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对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4司法上对病历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限制,尽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院长、医院管理干部和临床医师都十分重视病历资料的意义和作用。但病历资料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有时候确实只是病历资料的缺陷,而这种缺陷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也会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极大的麻烦,因此完善病历资料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4.1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病历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其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能会做出影响病历真实性的事情来,主要有以下情况。

4.1.1病历质量管理环节导致病历失真病历质量控制人员发现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要求,尤其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提出来的病历质量评审标准的要求,有明显的缺项、漏项,为了保证病历符合相关标准的形式要件,要求医护人员修改病历、完善病历,造成病历部分失真。

4.1.2医务人员工作态度不严谨,询问病史、观察病情不仔细导致的病历失真在病历书写中将没有询问到的情况写入病历,应付上级医师的检查和交差。主要发生在病史采集上,如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婚育史以及系统回顾上,造成部分病历失真。

4.1.3医护人员的医疗经验、技术水平导致的病历失真主要是医师询问病史能力差;在检查病人身体方面,不会做临床检查,因而体格检查中没有反映出病人已经出现的体征;病程记录中,对于病人已经发生的病情变化不能观察到;记不下上级医师的查房记录;对辅助检查资料不会分析、判断,因而判断结论失误。

4.1.4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害怕承担责任而涂改、伪造病历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仅仅发生在个别的医院和个别医务人员身上,但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对病历的真实性的影响虽然只是篡改部分,但是难以判断哪一部分被篡改。

4.2一般病历的真实性的认定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

4.2.1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2.2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4.2.3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患方当事人否认病历真实性的情况,法官应当如何把握和认定?这里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没有形式上的缺陷,经过质证也没有发现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但是患方仍然否定病历的真实性,这时否定病历真实性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应当确认病历的真实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中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病历就属于其中书证,诉讼中可以使用病历原件,也可以使用病历复印件,当然后者要经过与原件的核对之后方能使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