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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精选(九篇)

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

第1篇: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

一年来,在市委和院党组的领导下,我坚持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秉公办案,清正廉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圆满完成了自己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一年来,我始终把学习当作自身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院党组的决议和决定。同时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经常利用周六上午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与干警共同探讨民商事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由于自己重视业务学习和研究,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指导办理各类案件得心应手,保证了破产案件和民商事等工作高质量完成。在今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中,我积极参与,对规定的必读书目,认真钻研,逐篇学习,深刻剖析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撰写了自查报告,并写了5篇心得体会,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扎扎实实进行了整改,提高了党性觉悟和思想境界,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二)进一步强化服务大局的观念,做好商事审判工作。在分管民二庭工作期间,经常深入法庭与法庭庭长、审判长一起研究案件,分析案情,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强化服务大局的观念,敢于创新, 规范了商事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确保民诉法正确适用;制定了庭前证据交换与证据规则相结合制度,找准了案件争议的焦点,既能缩短开庭时间,又能使案件庭审效果显着;成立了疑难案件研究小组,定期研究案件,对中院改判的案件认真研究,找出原因,防止重犯,提高了办案质量;规范合议庭,建立案件分类主办制度,解决了案子多、审判人员少、书记员缺乏的矛盾,使审判工作井井有序。全年,共审理各类商事案件467件,结案率达到100%,其中调解279件,调解率 60%。

(三)精心审理破产案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抓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严把破产案件的质量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全年审结破产案件13件,没有因企业破产而导致职工上访事件,较好的完成了市里提出的企业改制任务。

(四)狠抓综治创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负责法院平安创建工作期间,认真负责督查各项创安工作的落实情况。成立了平安部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协助院长与各法庭签订了年度度“平安法庭”创建工作责任书,各法庭建立健全了平安创建工作制度,做好了各种记录,积极指导法庭创安工作,促进各单位创安工作平衡发展,全院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事故和安全事件。同时,定期督查联系点的创安工作,与镇有关人员一起研究制度,指导乡镇人民调解工作,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其思想障碍,必要时借助村委会、居委会及其他民间调解组织的力量,全方位地对争议双方进行教育,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廉洁从政情况

作为一名党组成员、副院长,我坚持从大局出发,注意维护院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对院党组作出的决议,想方设法抓好落实,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带头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注意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和带动干警。工作中,我严以律己,争做廉洁勤政的模范,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自觉强化廉洁意识,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绝不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在年终对镇处和部门的创安考核中,不在乡镇和部门吃饭,严格遵守“禁酒令”,中午从来不饮酒。公正司法,绝不徇私枉法,严格遵守审判纪律,绝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绝不私下会见当事人和律师。同时,对亲属约法三章:不准接受当事人的礼品,不准托当事人办事,不准替当事人说情。按照纪律规定,自觉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生活上,不以权谋私,不涉入不文明、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铺张浪费,在个人生活、日常工作等方面为干警作出榜样。

第2篇: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

今年我主要分管行政审判、林业审判和审判监督工作,以及扶贫工作和院长分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从事法院工作以来,我先后荣获“湖南省十大杰出法官”、“十大杰出青年卫士”、“全国法院模范”、“全国法院青年法官标兵”等四十多项荣誉,并三次被省人民政府记一等功。回顾总结两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讲政治,勤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学习是不可以停止的。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党培养起来的法官,我始终坚持学习,学习新理论,学习新知识。两年中我两次参加上级法院的培训学习,用20多天时间,比较系统地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十六大报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在十六大后,我充分利用休息时间,学习了十六大各项文件,学习了、邓小平、三代领导人关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论述,学习了新和共产党员生活准则。可以说这两年来,是我参加工作以来从事理论学习,受政治教育时间最长、内容最多、收获最大的时期,通过学习,对党的新思想新任务有了更清晰的了解,更加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使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更加成熟,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能够自觉地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执法工作中能够全面贯彻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担任法院副院长,是对我人生的又一次新的考验。新的工作向我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为我提供了服务于人民的更好机会。为了提高业务素质,我还认真学习了宪法、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社会在进步,我国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作为一名法院副院长,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法官,只有熟悉了法律、法规,掌握了法律知识,才能公正裁判,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此,我一直保持着每天学习法律法规及其相关业务知识两个小时的良好习惯,对自己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二、立足本职,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这是我当法官的深切体会。“以民为本”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原则之一,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非常突出的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予以贯彻落实。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工作,只有以民为本,才能实现人的价值,表现人的尊严,全面体现社会的温情关怀,改善人际关系,合乎人民之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我就是以此为准绳,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1、身先士卒,切实抓好本职工作

去年我主管法警队和执行局的工作。执行是裁判文书的实现,执行不仅要执行本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还要执行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今年我分管行政审判、林业审判、审判监督和扶贫工作。行政审判是审理民告官的官司案,一方当事人系自然人,一方当事人是决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平等,面临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林业审判是审理林业刑事案件和林业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监督是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本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检查机关抗拆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也有当事人申诉再审的案件。

为了抓好分管工作,我每年按月召集分管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审判人员会议,制定了管理措施和工作奋斗目标,学习和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审判透明度,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在行政审判方面坚持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审判要公开,工作要做细,作为主管行政审判的领导,既要支持法官公正办案,又要树立大局意识,采取依法审判,主动汇报多协调的工作方法,只有通过依法公正审判行政案件,才能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林业审判方面,我继续着力为林业生态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打击破坏林业犯罪行为,积极受理林业民事纠纷案件,做到快审快结,有效维护了林区的稳定。在审判监督方面,我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充分发挥依法纠错的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分管的部门今年上半年共收民商案件60件,审结38件,未结22件,收行政案件9件,审结8件,未结1件,收刑事案件1件,审结1件,自己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审结行政案件4件,民商案件3件,刑事案件1件,案件未发现违法审判,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执行难,难执行。不伤青龙伤白虎。强制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难题。我在分管这项工作中,总是对被执行者动之以情理,晓之以法律,让其明理明法后,再依法定的权力在法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依法执行。从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吃请和送礼,收到了较好的执行效果。今年,我在分管的行政审判、林业审判及审判监督等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审判和按程序法审判,没有一件冤假错案。特别在民告官的行政官司中,没有一起因一方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偏袒为“官”的一方来亵渎法律,使群众认识到了法律的尊严和威信,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我坚持知晓每一宗案件的案情,复杂的案件自己还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查明案情。有时因开会或出差不能直接参加审判现场监督的,回来听汇报后还要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对违反程序违法审理的案件和实体裁判不公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

在扶贫工作方面,我坚持每月两次到扶贫点了解调查,为群众脱贫致富献计献策,经多方努力,我上半年为比溪乡茄砣村筹措了资金1万元,水泥10吨,年度资金争取到位4万元。整修了山塘和一道排水沟,基本解决了全村农田灌溉问题,为该村早日进入小康,尽了自己的微薄力量。

2、恪尽职守,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是审圣的。法律是执法者头上的太阳,离开法律,执法活动就是违法和非法,是胡作非为,法院的一切执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的尊严正是从执法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所以,我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以平等的人格和法定程序来执法,决不搞不按程序滥执法。

里耶古城改造库区民移搬迁工程,当时县委县政府决定里耶防护大堤建设务必在2003年4月底主汛期来临之前达到253米的水位高程,时间非常紧迫,形势十分严峻,但在里耶防护工程范围内的古街区,柳坪村、吴家村尚有40余户移民户拒不按时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造成防护大堤部分地段不能动工,对加快大堤建设保护战国古城遗址,确保安全度汛,维护库区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于是县委县政府决定在里耶采取强制拆迁行动。我作为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多年,分管执行工作两年,像这样时间紧,任务重的强制拆迁行为,还是第一次,也没有什么经验,若按常规的办案方法和执行程序来操作,4月份是不能进行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首先要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才能做到执行公正。在政府领导的安排下我于4月3日带领执行人员赶到里耶,当晚县委、人大、政府领导召集里耶镇领导和指挥部领导及我一行召开临时会议,研究执行预案,寻找执行依据。我作为司法人员就要为县委、人大、政府领导当好法律参谋,法律没有规定的按法规执行,严把执行程序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只要拆迁在期限内不按时拆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预执行的规定,开展执行工作,我一边负责强制拆迁的执行程序履行法律手续,一边深入实际在执行现场给当事人做执行工作,宣传法律和政策,由于县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各兄弟单位的紧密配合,加上所有执行干警的努力工作,仅4天时间就依法拆迁房屋36栋,清除堤线土地附作物面积达46亩,加快了移民搬迁和工程建设进度,为工程施工提供了一个优良的环境。

3、主动汇报,着力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及代表们的建议

县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作为县法院领导之一和法官,我始终对县人大负责,主动汇报,主动接受县人大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考虑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办理,对人大过问或交办的案件主动及时汇报,并亲自审理和执行,从没有丝毫懈怠。

“公正与效率”是我们的工作主题,在工作中我紧紧围绕这个主题开展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下积极开展公正办案。如贾高富与玻璃厂拖欠工程款案,腾建辉、罗进超与一建公司拖欠工程款案等,该两案判决生效后三年没有执行,当事人经常上访找领导,并多次到人大反映,法院如不能依法执法,他们将采取非法措施索要工程款,人大领导把信息反馈到法院,我得知此情况后迅速集中执行干警研究执行方法,制订执行预案,协调各种关系,并多次到现场给当事人做执行工作,对工作做不通并妨害和阻碍执行工作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3个人进行了罚款,对2个人实施了拘留,使拖了3年没有执行并难以执行的案件给予了执行结案。

为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实现,树立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2003年我们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经常要求执行干警,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只要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我们都要排除一切阻碍,坚决依法执行到位,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龙山县新城纸袋厂与湖北省建始县高坪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龙山县新城纸袋厂于2001年5月20日给建始高坪水泥厂出售编织袋150000条,共计货款93000元,已付10000元,尚欠83000元,2002年1月高坪镇政府对高坪水泥厂进行了改制,将该厂出售给个体户黄龙虎,新城纸袋厂先后找高坪镇政府及黄龙虎取款10余次未得,于200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讼,要求高坪镇政府及黄龙虎偿还货款83000元,该案涉及企业改制原债权债务由谁承担法律关系,又涉及异地办案的难度,为确保我县民营经济的财产不受损失,我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于2003年11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并于2004年1月5日带队执行,1月6日我们依法扣押了高坪镇政府的中华牌小车一辆,由于异地执行,当地法院不协助,政府不支持,地方保护主义相当严重,在我们将扣押的车开回龙山途中,在椒园被宣恩县公安局20余名干警持枪强行拦截,并将我们非法扣留长达3个多小时,面临正义与邪恶,违法与公正执法的较量,我们并没有被违法行为所吓倒,与他们针锋相对,斗智斗勇,评理讲法,并说明我们是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由于我们态度坚决,一定要将依法扣押的车辆开回龙山,他们不得不放行,我们连夜赶路于7日零晨4时30分到达龙山。建始县高坪镇政府于1月9日将所欠货款付清,历时3年的纠纷终于依法执行完毕。事后干警们声称只要和吴副院长办案,天大的困难也能克服,再难办的案子也能办成,并要求我以后多还他们出门办案,学习更多的经验。

全年共收执行案件128件,标底2735万元,执行结案108件。对历年来的执行积案,我们也澄清了底子,对于确无执行能力的或者无法执行的案件,发放“债权凭证”,依法终结执行77件;对当事人外出暂无执行能力的,中止执行119件,待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对于大案难案的执行,自己总是带头执行积极协调,主动汇报,得到了县委、人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县委、人大、政府领导多次亲自主持协调做工作,从而帮助我院执结了一大批大案难案,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了执行工作难度,理顺了执行工作秩序,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履行判决文书的实现。2003年执行局和法警队的工作得到了我院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法警队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先进警队的称号。

4、强化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法官、法警的职责就是执法和护法,法律是我们法官、法警的生命线。深知此理的我,从没有一起侵法、害法和违法的事情。

执行难不仅是我院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为了搞好执行工作,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首先自己要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树立大局意识,稳定意识,为我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架护航,服好务。还要打造一支作风硬业务精的执行队伍,为了带好这支队伍,年初我与执行局法警队的干警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了以制度管人,并经常教育和督促他们要坚决执行省院规定的“六个严禁”和法官法规定的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同时,还要求法警执行公安部规定的“五条禁令”,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依法办事公正执行,同时还要讲究执行方法,改进执行艺术,要求干警做到文明执法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自己很少呆在办公室,不搞瞎指挥,经常到分管的单位指导干警办案,与他们研究重大案件的执行,并亲自带队到现场执行重大疑难案件6件,担任审判长审结民商案件2件。

作为分管业务的领导,既要抓好分管部门的工作,又要协助院长同班子成员一道抓好全院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好一岗双责,既管人又管事,狠抓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干警为民服务意思,加强干警职业道德修养,实行审判公开,把个人和干警守纪执法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凡是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要求干警做好的,自己首先做好,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当好表率,做出样子,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干警不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执法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让法院审判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都体现人民的愿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好公仆,把自己锻炼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管理有方的现代专家型、复合型法官。

两年来,我没有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更没有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情。没有一点特权思想和行为,在依法执法工作中,没有任何违宪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宪法和法律赋于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公正执法,廉洁自律,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

“法正国泰,律清民安”。公平与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自己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忠于职守,谦虚诚实,平易近人,决不摆官架子,盛气凌人,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提醒自己要起表率作用,求真务实,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利弊得失,并且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通过学习,提高了自身的政法素质和业务素质,从不贪脏枉法,,行贿受贿,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持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从不在家里接待当事人,也不准家属给我介绍案子,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凭着共产党员的准则和农村出生的做人良心,吃良心道德饭,吃能力饭,决不为法律的尊严抹一点黑。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质,而且还必须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这样才能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

作为一名行政副职,分管业务的领导,不仅本人如此,还要抓好分管单位的工作,以及协助院长同班子成员一道抓好全院的各项工作。我经常督促检查干警的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和八小时以外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教育干警,强调干警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为民服务的本领,不但要求他们学习书本知识,更要他们在法律实践中学习,并时常和他们交流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提高了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两年来,我分管的部门共审结各类案件52件,执行结案109件,挽回经济损失2743万元。这些成绩,虽然有我的一份汗水,但更主要的是广大干警的辛勤劳动,更是党组织的英明领导和人大监督指导的结果,虽然我付出了一份努力,但我不敢有丝毫的骄傲自满心理,总是时时自省自警、自励,因对照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随着年龄的增长,自己的上劲心有所松懈,有时怕得罪人,管理队伍也不很严,因工作忙,有时政治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对说情风只是抵制,没能做针锋相对的斗争,工作方法有时简单,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还需进一步提高。

四、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针对自己存在的不足,在今后工作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一位优秀的副院长。

1、加大学习力度。俗话说,学无止境,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大对理论、对业务的学习力度,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坚持写学习笔记,并带领干警们深入学习。

2、加大与不良作风作斗争的力度。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抵制说情风,坚决以法办案,与那些不以法律为准绳的行为作针锋相对的斗争。

3、提高领导水平。作为一名副院长,既要为一把手当好参谋,又要抓好自己分管工作。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继续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及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做到公开办案,文明办案,力争让领导满意,人民满意。

第3篇: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

自任__区法院副院长一职以来,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全院干警的大力支持下,我始终高举党的十七大伟大旗帜,坚持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作为首要任务,把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实践过程,紧紧围绕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和我院工作目标要求,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圆满完成全院各项工作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现将近两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树立学习意识,加强自身修养

作为法院的一名领导干部,我深知用理论武装头脑的重要性。为此,我围绕院党组提出的“创建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目标,努力克服工学矛盾,坚持每月用于政治学习的时间不少于三天,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以更好地适应新审判工作形势的要求。近年来,我先后认真研读了新、党的十七大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理论书籍,并写下了比较系统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进一步夯实了自己的政治理论功底。同时我还注意创造和利用一切机会,认真学习最新颁布的法规、司法解释等专业知识,提高自己在新形势下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如《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七)》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颁行后,我第一时间组织分管部门的干警进行学习,力求在最短时间内弄懂弄通,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

二、树立服务意识,争创一流业绩

按照党组分工,我主要分管党总支、政工科、办公室、刑庭、执行局和法警大队。无论分管什么工作,我都对自己强调一个服务意识,服务于法院、服务于群众、服务于大局,坚持做到高标准要求,高起点定位,尽职而不越位,干事而不越权,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积极发挥党员作用,促进审判工作。作为党总支书记,为把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抓好党建促审判的目标,我积极开展各种党建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取得良好成效。近年来先后开展了“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大学讨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有力提升了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我院20__年共收案6212件,结案6112件,累结案率达98.39%;20__年共收案6905件,结案6817件,累结案率达98.72%,先后获得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区法院文明窗口单位”等多项部级、自治区级荣誉,荣立集体三等功1次。

(二)发挥刑事审判功能,保障社会稳定。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近两年共受理刑事案件__3件,审结__3件1731人,一审结案率达100%,无一起案件出现超审限、超期限羁押等违规现象;集中力量审理了一批如陈智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新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以送法进校园、上法制课、开示范庭等方式强化法律宣传,增强群众守法意识,近年来先后到西大法学院、市戒毒所等处宣讲法律13次、开示范庭7次。20__年9月19日,为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推动南宁市创建全国“为了明天工程示范城市”活动的有效实施,我亲自带领刑庭干警赶赴市三中图书馆报告厅,与市教育局、团市委及市三美学校共同举办了一次“少年模拟法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大力加强执行工作,实现良性循环。面对“执行难”问题,作为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我没有观望和退缩,积极开展专题调研,针对工作实际深化执行案件管理模式改革,探索案件执行联动机制,使执行工作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取得良好成效。执行局近两年共收案3752件,结案3691件,结案率达98.37%,执结标的达35970余万元,并于20__年被授予南宁市“青年文明号”荣誉。同时认真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根据“一案一表一档”的要求对列入清案任务的案件进行整理归类,严格实行“一包五定”工作制度,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确保积压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活动中,共清查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665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2222件,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结663件,执结率达99.7%;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按最高人民

法院法发[20__]15号文件规定完成清案任务,成效显著。

(四)坚持从严治警,配合法院工作。我从选强配齐人员、配备精良装备、严格教育训练等处入手,进一步严格对法警队的管理要求,将法警队分设为三个中队,增设大队长助理一名,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邀请政工科科长兼任法警队教导员,进一步增强了法警政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训练有素的法警队伍。近两年共送达法律文书11568件,各类文件950余份,移送案卷1256卷,提押刑事被告人2132人次,协助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案件3792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1650余万元,有力地配合了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20__年12月,我院法警队在全区法警落实《内务条令》的考核中,取得了全区法院系统第二名的好成绩,得到了区高院法警总队总队长、市中院法警支队支队长等领导的高度肯定。

(五)做好司法行政,提供优质服务。为充分发挥办公室的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我带领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效率意识,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如基建办加强资金筹措,做好预算及工程进度明细表,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高效优质地完成了新审判办公大楼的建设。20__年12月29日,我院举行审判办公大楼落成揭牌仪式,市中院院长、区高院行装处肖副处长、城区党委赵书记等领导到场为大楼剪彩揭牌,并对我院办公大楼的建设情况给予了高度肯定。

(六)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我一方面积极动员全院干警提高大局意识和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严格贯彻落实值班安保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两年院内没有发生任何治安、刑事和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认真按照党委、政法委的安排,全力做好奥运圣火传递、建国60周年大庆、自治区50周年大庆、“两会一节”等节庆期间的维稳工作,坚持每次活动时都亲自带队深入现场进行监控布防,近两年先后出动安全警卫940人次,警车271辆次,未出现一起社会矛盾激化等恶性事件,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安保任务。

在指导分管庭室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我坚持做到亲自参与审理、指导协调和讨论决定,近年来先后承办刑事案件2件,执行案件13件并取得良好效果。身体力行,积极参与“调解年”、“服务大局年”等主题活动,为辖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20__年,在我分管的业务庭室中,刑庭的刑附民调解率为67.65%,执行局的执行和解率为57.78%,达到了息纷止争、提高效率、节省开支的良好效果。

三、树立创新意识,深化内部改革

(一)做好审判资源配置。为积极应对审判任务繁重,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我积极配合院党组进行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深化内部机构改革,先后增设了监察室、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做到职权明晰,专项工作专人负责,使得内部审判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化,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优化领导干部结构。为建构科学的干部管理体系,增强队伍活力,20__年年初,我按照院党组的指示对全体干部队伍结构进行摸底评价,并积极策划协调中层领导职位全员竞争上岗活动。经面试、笔试、民主测评、领导测评、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后,最终择优任命了28名中层领导干部。此次任命突出了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等特点,使我院中层领导老龄化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创新党建活动形式。以创新意识引领党建活动的开展,在保证活动的教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同时注重活动形式的多样性,先后开展了“三同”教育、红色之旅、重温入党誓言、慰问特困户等多项活动,有力保证了党建活动的效果,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20__年,为支持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号召全院党员倾囊相助,共收到党员捐款4460元,并为联建的刘圩镇麓阳村筹措到水利工程款8万元,有效解决了该村水利工程资金问题。

四、树立廉政意识,自觉遵守规定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和人民法官,我始终注意个人修养的锻炼和培养,以讲原则、顾大局、守纪律为常设目标,并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认真加以实践。

一是坚持以党员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五个严禁”规定,做到立场坚定,头脑清醒,绝不做违纪国法的事。二是在工作上讲原则,顾大局,自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好班子团结,不计较个人得失。三是做到廉洁自律,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徇私枉法,除在工作和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外,还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

第4篇: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

我自元月到执行局工作以来,在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相关庭室队的大力配合下,团结全局新老同志,振作精神,埋头苦干,努力开创全县执行工作新局面。根据要求,现将三年来的工作、思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立足本职,务实不务虚。

审判工作解决的是当事人的诉求争议,执行工作解决的是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权益实现不了,裁判文书只能是一纸空文。所以,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被执行人的情况则是千差万别,故而要做好执行工作,不仅需要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需要执行法官内心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而且还需要执行法官丰富的工作经验,灵活的协调能力,甚至有时候还需要有向弱者伸出援助之手的朴实情感。作为一名执行法官,我扪心自问:我做到了吗?我做到了多少?

——的三年里,我共办理各类执行案件102件(包括清理执行积案12件),其中18件,29件,43件。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借款及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权、合同买卖及加工承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劳动争议纠纷等方面,涉案标的金额200多万元,综合结案率达80%以上。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执行原则自不必说,重要的是我注意区分案件的不同类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那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手段,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如我办理的申请执行人李群和被执行人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被执行人家庭条件尚好,并购置有挖掘机,但却对几千元赔偿款无动于衷。经多次劝说无效后,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给被执行人及其家人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当然,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对那些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案件,更是确保在最短时间内为他们追回欠款,以守住基层农民生活生存的底线。如我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镇人民政府和被执行人县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余万元。这20多万元是被执行人拖欠当地农民工修路的工程款,因此在当地产生了不良影响。鉴于被执行人人去楼空,我们在县法院执行局同志的鼎力协助下,几乎查遍了县城区的每个金融机构,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终于在一家银行查到被执行人挂在教育经费名下的一笔临时11万元转账资金。我们及时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动情晓理,终使这笔钱款成功打进本院账户,该案受到镇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对那些涉及医患纠纷的敏感案件,我不是简单地一执了之,既要考虑到患者拿回赔偿款的焦急心理和迫切愿望,也要考虑到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转。如我办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医疗集团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余元。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时,被执行人得到消息,主动和我们取得联系,说明账户内资金系医院购买设备专用,请求不要扣划,表示愿意自动履行。后经协调,被执行人于次日来我局一次性将赔偿款全额缴清,医患双方消除了对立情绪,握手言和。对那些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的案件,我一直提示自己要设身处地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思考解决问题,坚持正确的群众观念,那就是把群众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尽量用最小代价获取最大利益。如我办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是人,被执行人是人,经查被执行人在空空如也,其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却远在。为节约执行成本,我们和市县法院执行庭多方联系,详细说明情况,希望能接受委托。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法院同意接收此案。目前此案已进入财产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为此写来感谢信。限于篇幅,其他案件的执行情况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三年来,我配合局里其他同志办理执行案件约有200多件。我始终坚持执行一盘棋思想,心结一条,劲使一处,依靠执行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攻克了一个有一个硬骨头案件,平息了若干社会矛盾,在解决“执行难”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二、加强学习,温故而知新。

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不断颁布和更新的法律法规,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准确把握时代跳动的脉搏;也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新的挑战。首先,政治理论学习不容忽视。一个法官,尤其是执行法官,不能仅仅着眼于案件本身的法律效果。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漫漫征途中,案件的社会效果往往很重要,在某些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大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如果认为政治理论空洞无物而放松学习,则有可能迷失方向,导致盲目蛮干。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我受益匪浅。通过学习,我初步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而这对以后办案将无疑会起到导航和指南作用。开展的“科学发展观”教育,又使我对人民法院的可持续发展有了更深的理解。科学发展观必将而且已经指导人民法院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进一步调整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心,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由被动办案到能动服务的转变。科学发展观确立的“以人为本”思想又要求作为法官的我们全面理解和领会人权的司法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次,法律学习一以贯之。10月通过的《物权法》和修改后的《民诉法》,以及后来众多的司法解释,都是执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必须学习掌握。我自己在也幸运地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工作又反过来检验学习成果是否落到实处。在实际执行中,执行异议、执行听证等许多方面的处理现阶段还处在摸索阶段,更少不了积极学习和大胆借鉴。再次,学习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可以从书本学习,可以向典型学习,可以和同事讨论,可以翻阅报纸杂志,可以浏览网络电视等等,只要是有心人,随时随地都可以学习。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目标是争取做一名学习型法官。

三、服务大局,谱写新篇章。

人民法院的职能决定了审判和执行工作必须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第一,自10月份,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集中清理积案”活动,时间紧任务重。我局共清理出118件案件,其中许多案件都是多年前遗留下来的。我们把所有案件分类造册,逐案剖析原因,明确责任到人,周六周日加班加点,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有执行线索的及时出警,有财产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无财产的穷尽执行措施后给当事人一个明白交代。清积期间我们成功执行了一批尘封已久的案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上级要求的清积任务,使我院的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第二,这几年加速城市建设,而新城区建设更是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县委县政府举全县之力,致力于发展地方经济。在外石灰窑拆除行动中,在外广场拆迁行动中,在路和高速公路连接线等等拆迁行动中,我局都是充当了重要的角色。每每这时,我们执行干警责无旁贷,永远冲在第一线。我和我的同事们在现场沉着应对,临机处置了许多棘手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依法为县委县政府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总结继往,交好接力棒。

1、廉洁自律方面。尽管法官这个称呼听起来很神圣,但我们国家的现状决定了法官仍是一个比较清贫的职业,而且比一般职业会受到更严格的职业道德约束。它要求你坐的直,站的稳,走的正;它要求你慎于交往,自觉抵制社会上各种歪风邪气;它要求你谨于言行,切莫在权力的漩涡中眩晕;它要求你恪尽职守,自觉推行奉献精神;它要求你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我也没有什么好说的,必须按上面的要求去做,并且尽力做好。2、不足之处。成绩有限,经不起罗列。问题倒是不少,诸如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的学习远远不够,导致理论水平不高,业务知识不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待某些缠诉的当事人存在耐心和细心不够现象。部分案件办理的粗枝大叶,跟不上先进兄弟人民法院司法革新的步伐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克服和解决。

第5篇: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述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开展述职评议。述职评议工作要坚持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通过述职评议,努力提高“一府两院”受任人员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述职评议的对象

(一)本年度拟安排市科技局局长杨新年、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涂和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局长杨德桢、市商业局局长林肖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敢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健,在9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二)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本年度向常委会会议作口头述职的除外)。

三、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及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四)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述职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一)关于书面述职

作书面述职的人员于12月底以前将书面述职报告印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将书面述职报告分发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阅评,常委会组成人员阅评后,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在《评议意见反馈表》中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收集和综合阅评意见,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反馈给市政府有关领导和述职者本人。

(二)关于向常委会会议述职

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的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

(1)《述职评议工作的方案》经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及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述职者本人,认真做好述职评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2)述职评议对象经常委会确定后,召开述职人员座谈会,动员和部署述职评议的工作。同时,将述职人员名单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向各区人大常委会发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3)述职人员要按照述职评议的内容,亲自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届任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着重阐明个人在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述职报告写好后,要在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有关部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于述职的15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述职报告文字表述要精炼,一般在4000字左右。

2、调查阶段

(1)市人大常委会在述职评议前,组织若干个调查组分别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情况综合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各调查组推荐一名发言人向常委会报告。调查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调查工作拟于9月中旬以前完成。

(2)调查组要深入到各述职人员所在单位、所属战线和各区及所服务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开展调查,首先在述职人员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作动员,会上述职人员要向单位干部群众作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

(3)调查组要分别听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听取单位所属战线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部分区、所服务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4)调查期间,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要对述职人员任职期间目标管理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即:主要经济指标、安全生产目标、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将调查的情况告知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调查组。

(5)调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视察、检查和个别交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把召开座谈会与个别交谈,听取汇报与视察检查相结合。调查期间,在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设调查专线电话*,各调查组可在调查单位设置征求意见箱,接受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3、评议阶段

(1)常委会评议时先由述职人员作述职报告,调查组中心发言人报告调查情况,然后进行集中评议。委员们评议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把对个人述职评议与对单位工作评议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2)评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将委托市审计局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的报告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3)评议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结果向社会予以通报。

(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们的发言综合评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有关单位及述职者本人。

4、整改阶段

(1)述职人员要针对常委会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在述职评议后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述职评议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整改工作不满意的可要求述职人员重新整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将听取述职人员整改工作情况的汇报。

(3)市人大常委会对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述职人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予以表彰;对评议中提出需要调查的问题,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问题突出,反映强烈的,可对其进行质询并限期改正;对不称职或犯有严重错误的,依法免去或撤销其所任职务。

第6篇: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法院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报告应当附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撤换同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报告。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省长、院长、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省长、院长、检察长。省长、院长、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务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后,由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在代表中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或者免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款所列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需要增补新的人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的,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的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如果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作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人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后,不重新任命。但职务另有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 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委员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对拟任免人选必须认真考察。人事任免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任免理由。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说明。分组审议时,提请人应到会或者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被提请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须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人选、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在同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除个别任命的副省长和省长、院长、检察长外,均当场颁发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发给人事任免通知,并抄送有关单位。人事任免名单应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湖南日报》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和的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为准。任命决定通过以前,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到职;免职决定通过以前,不得离职。其中须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并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决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

全文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三、第三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四、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第五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六、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法院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报告应当附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撤换同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报告。”

七、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九、第九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个别副主任委员或委员”修改为“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并在第三款“决定撤销”后增加“或者免去”。

十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需要增补新的人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十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的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第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的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如果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作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人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修改为“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对拟任免人选必须认真考察。人事任免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任免理由。”

十六、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

第十九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说明。分组审议时,提请人应到会或者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二款中的“从政发言”修改为“任职前发言”。

十九、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人选、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在同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二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在“颁发”前增加“当场”。

二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发给人事任免通知,并抄送有关单位。人事任免名单应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湖南日报》上公布。”

二十二、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7篇: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第二项修改为:“(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二、第十二条中“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为“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决定职务以及通过人选、接受辞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一人省长职务。省长的人选不是副省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后,决定其省长职务。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院长的职务。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院长的职务。

(四)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检察长的职务。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检察长,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下列委员会人选: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执业。

第九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

(三)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四)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十条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新设立、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一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并报送材料。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等内容。新设立的机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机构更名、合并、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免职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提请撤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撤换的,须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个别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提名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机关应当及时报送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到会或者书面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人须到会作任免案的提请说明。由主任会议提名的,应当确定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作提请说明。

第十六条审议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采用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任免案可以暂不付表决。所提问题交有关机关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

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任命案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就同一人选再次表决。如果提名人认为必要,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出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的任命案;如果再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担任同一职务。

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通过后,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四条任免案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书面通知提名人机关。任免名单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死亡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提名人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任职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视察、检查、调查、质询、评议和听取汇报、要求工作述职等方式,了解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受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处理机关须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8篇: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组织法还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之一就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从实施情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工作。但由于没有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机构,宪法监督实际上没有很好开展起来。(1)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强制行为。违宪是一种国家行为,特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和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宪法。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有关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纠正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违反宪法的职务行为。(2)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许多同志建议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违宪审查工作,提出对违宪行为的处理意见,以议案的形式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这一机构既符合我国国家体制,又保证了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性。(3)建立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我国实施宪法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审查规范性文件。对此立法法作了一些规定。二是受理违宪控告。在这方面还没有法律规定,需要对谁可以提出违宪控告、谁受理和承办违宪控告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执法检查制度

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逐步建立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执法检查成为人大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一监督制度,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安排执法检查,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搞联合执法检查,混淆了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是不妥当的。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主要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一府两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要有重点,如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某些法律执行中存在比较多的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检点。

(3)力避形式主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力求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执法检查的过程变成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过程。

(4)要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正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并认真行使审议权,必要时可以提出质询案或作出有关决议。

(5)完善审议反馈制度。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及时转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改进执法的情况和效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作出反馈。

(6)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宪违法案件,可以组织深入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严肃处理。

(7)同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如把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评议三者结合起来,把执法检查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制度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是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这一制度,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要从程序上作一些具体规定。如规定提前把报告稿送给代表、委员,不能临会才发;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仅在会上作报告,还要到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要作出适当处置等。

(2)建立工作报告审议反馈制度,切实改变“会上议一议,会后无声息”的状况。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后,向有关机关提出“审议意见书”的做法值得总结和推广。目前“审议意见书”或“审议意见”存在着整理不规范、报送无程序、办理不得力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通过法定程序,使“审议意见书”这一形式走向规范化、法律化。

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制度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机关的计划、预算监督,虽然有一些法律规定,但实施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提前介入,对计划、预算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

(2)在人代会上,变笼统的全面审查为切实的重点审查,并可考虑建立计划、预算修正案制度。

(3)加强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经济监督制度。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对计划、预算部分调整和变更的审查和批准;重视和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经常性监督制度。

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

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大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受理对法院、检察院所处理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申诉、控告、检举,通常叫作个案监督。

一是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可以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它们可以承办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个案监督的具体事宜,但不能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处置权和决定权。

第二,要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但如果程序严重违法,如严重超期办案、超期羁押、越权办案,不及时监督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人大也可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要对个案监督的范围作出规定和界定。

询问和质询制度

“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知情权”,对被询问者是一种带督促性质的监督。“质询”从表面上看也是行使知情权,实践中多是对不适当行为(包括违法失职行为)提出质询案,对被质询者是一种责成纠正不适当行为的性质。法律对这两种监督手段都作了程序规定。还可以考虑,对任何启动质询程序,哪些问题可以质询,质询答复不满意如何处置等,再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

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在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在现实中不便操作。

因此,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关于全国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建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罢免和撤职制度

“罢免”和“撤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处置权的主要方式,是人大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

1982年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及地方组织法除了规定罢免对象外,还初步规定了提出罢免案的程序。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就对提出罢免案的主体、罢免的对象和提出罢免案的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但对撤职的程序未作出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为了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建议参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程序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的程序,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在监督工作方面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形式。

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简称工作评议或者代表评议。

述职评议从20世纪80年代末,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工作评议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现在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开展了述职评议。

部门执法责任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和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明确自己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一系列制度保证执法责任到位。

第9篇:法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

    此前,2013年7月25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靖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贿赂多来自娱乐业老板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靖在先后担任原花都市公安局局长、增城市公安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局长和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单独及伙同其妻子黄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6万元、67.4万港元、1万美元。何靖收受的贿赂,大量来自休闲娱乐行业的老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7月25日的庭审,何靖自称自己是主动到广州市检察机关自首,后又将全部收受的贿赂款都上交,希望法庭给予宽大处理。何靖称,2012年9月25日自首前,他在网上看到有举报说他生活作风有问题、巨额收入来历不明、跑官卖官等。经过左思右想,何靖决定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交代自己的罪行。何靖也因此成为网络反腐中落马的又一官员。

    法院否定其自首行为

    在26日的宣判中,法院查明何靖是在纪委对其展开调查后,在纪委陪同下前往检察机关交代罪行的,不存在自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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