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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事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

第1篇: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一、加强领导,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意识

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障。一年来,我院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具体要求,工会委员会积极配合完善一把手运行机制。一是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党支部和医院工会委员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二是定期召开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听取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开展。三是落实责任,严格奖惩。我院与各科室、各部门,科室部门负责人与职工层层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各科室与职工的计生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此基础上,还专门制定可对各科室、职工的奖惩办法,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与年底评优、干部工资奖金发放、职务晋升直接挂钩,实行一票否决,从而激发广大干部职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全院上下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创建生育文化先进单位

半年来,我们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努力实现计划生育良性循环的重要任务来抓,以创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为契机,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年初,我院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关于开展育龄群众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并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育龄群众对计生知识的需求调查,全面实行了宣传教育,对育龄群众进行集中辅导2次,发放资料100余份,被宣传人次达100次,取得了较好效果。一年中,对全院群众开展了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知识等内容的培训,接受培训人员达70余人次。同时我院还积极创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今年,为贯彻县委的指示精神,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专门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还制定了《XX县人民医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

三、坚持以优质服务为重点,全面推进三项工程的顺利开展

为贯彻县委、县政府会议精神,集中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突出四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二是宣传到位。我院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画册、医院宣传栏进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营造了较好的工作氛围。三是措施到位。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工作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重点。四是责任到位。我院与每位职工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书》。通过不懈的努力,我院计划生育率达100%,晚婚晚育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避孕措施知情选择率100%,药具发放到位率100%,采取综合措施使我院育龄妇女非自愿妊娠率在1%以下,禁止了非医学原因流引产,确保妇女的生殖健康。

四、倡导新的生育文化观,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我院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及健康教育等形式,开展计划生育文化宣传,学习人口理论和国家政策,使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婚恋观。

计生委员及时对医院未婚青年和新调入的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对育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优教”的宣传和避孕知识宣传;对更年期妇女给予卫生保健指导,使每个更年期妇女都能以良好的心态度过这一人生的多事之秋。

五、调动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职责

医院工会委员会组织庆“三八”妇女节活动。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召开了座谈会,广大女职工就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进行交流,畅谈对生活的感悟。我院连续两年,组织全院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为每位女职工建立的健康档案,并将结果归档保存。

六、狠抓流动人口管理

按照县计生委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我院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章办事。医院工会委员会协助党支部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和意识,各科室及个人都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合同,计生委员每月到医院各部门清查流动人口,进行“查证”、“验证”,计生政策宣传、管理和服务。督促已婚妇女及时孕检。

七、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治建设,提高理论水平

第2篇: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今天我们召开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回顾我县过去的一年所取得的成绩;全面布暑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任务;兑现200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签订2009年计划生育责任状,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抓住机遇,明确目标,全面推进我县计划生育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200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回顾

2004年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手段,狠抓源头性问题,扣紧基础环节,突出重点部位,使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一200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回顾

1、圆满完成人口计划,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2004年,我县较好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全县计划出生1280人,实际出生1006,完成人口出生计划的78.6%;人口出生率为6.6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80‰;计划生育率为99.5%;综合性别比为99.6;二孩性别比为114.3。全县人口出生继续保持较低的生育水平。

2、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

3、新型生育文化有了新发展

结合《条例》贯彻执行,广泛深入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把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的参与率、知晓率、满意率做为大事来抓。通过“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了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的参与率达到90%以上,知晓率达85%以上,固定性标语每村5条以上。加大了电教设备宣传力度,增加计划生育教育光盘数量,基本上满足了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知识的需求。开展了创建社会主义生育文化示范乡镇、示范社县活动。各乡镇街都有示范村社县,建立了图文并貌的新型生育文化带。开展了新型生育文艺演出活动,广大群众自编自演自导,寓教于乐,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4、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有了新提高

全县各级计生部门把优质服务作为牵动全局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全程服务。切实加强了计划生育服务站“三情”监测工作规范化的指导,每年保证上站两次,上站率要求达到95%以上。对重点人乡镇服务所做好记录,保证每季度监测一次。把对育龄妇女的服务和开展计生工作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监测过程中既治病又防病。对育龄妇女主动宣传优生优育知识、计划生育知识、预防生殖道感染知识。坚持术后随访“三沟通”制度,使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有新提高。改变了育龄群众对计生工作的偏见,广大育龄妇女真正享受到了优质服务。

5、“双优”工作不断深化

2004年,全县创建优质服务合格村、合格委工作得到了深化。优质服务合格村达到80%,优质服务合格委达到80%。全面实行了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育龄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率不断提高。在继续深入开展“双优”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创造条件参与创建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县活动。城市计生药具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果,为争创省甲级药具站,县投入16500元扩建了库房,购置了冰箱、空调等设备。保证了药具发放渠道畅通和准确无误,最大限度满足基层育龄群众的需求。

6、基层基础工作有了新变化

全县乡镇、街全部实现宽带上网,省统一开发的人口信息管理软件使用率达100%。继续开展村活动室、服务室、技术服务所、人口学校、村协会小组、中心户等达标创建活动。将后进转化工作纳入基层基础工作的重点。如:沙锅屯乡后进转化工作,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又投入近6000元制作了很有品位的新型生育文化带,并且率先在全县兑现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去年,县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继续加大对基层基础工作的调研、指导、检查。年初,对各乡镇、街计生干部、各村社县计生主任进行了全面培训。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再次深入到各乡镇对村计生主任、中心户长进行业务培训。深入到村社县、中心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面对面指导,有效地提高了各级计生干部和中心户长的素质,促进了基层基础工作开展。

7、依法管理工作有了新进展

04年,强化了计生工作的依法管理,把“一法三规”纳入了“四五”普法之中,对乡、村计生干部及中心户长进行了业务法规培训,按照市计生部门要求,县、乡两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已经修改完毕。全县已有85%的村开展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城县组织开展了社县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已有80%的社县实行了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初步形成了“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县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取得了实效。加大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例,其中法院已执行8例。有效地教育了非法生育者,为稳定全县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2004年卫生工作的回顾

1、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

一是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随着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加强一批,弱化一批,转化一批”的指导思想,从2000年我县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实行了改革,改变乡镇卫生院由全民、集体经营模式。目前,暖池塘镇、缸窑岭镇卫生院承包给社会人员经营,暖池塘镇卫生院与兴城164医院联合经营,并聘用外院高资医生搞医疗,通过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改革,两家卫生院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黄土坎乡和沙锅屯乡卫生院按照农村卫生改革工作要求进行逐步弱化,保留了乡镇防保站职能,确保了农村预防保健工作正常运转。

二是进一步巩固村卫生室的建设成果。去年全面巩固农村初保成果基础上,重点对村卫生室的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内部建设和管理,使原有的村卫生室工作进一步规范。目前全县40%村卫生室达到甲级,98%村卫生室达标。为对新审批村卫生室一律按甲级标准建设。日常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严格按照辽宁省《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计划免疫工作程序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执行。

三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去年集中对乡村医生进行在岗培训与测试,开展流行性疾病防治知识及卫生法规的培训,全年集中培训4次,参加人员达455人次,培训率达95%。测试卫生法规一次,参加人员400余人次,及格率98%;鼓励乡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高自身医学理论和技术水平,为农民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2004年共有30人参加全国成人高考,使乡村医生队伍综合素质得到提高。

2、农村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不断加强

三是开展农村健康教育,增强了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在经常性疾病预防工作中,各卫生院和乡村医生采取多种形式在农村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了广播、电视、板报、书画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疾病防治知识和保健常识,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一年来,共向群众发放防治各类传染病知识小册子5000册,宣传单20000张,挂图50套,通过宣传使农民群众提高了自我防护、自我保健意识。

3、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了医疗市场规范管理

04年,我们注重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中小

超市、卖店的执法检查,对校内和周边的食品卫生实行办证,办证率达100%,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针对《辽沈晚报》报道缸窑岭镇陈仗子卫生所“非法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事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集中整治行动,对全县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医疗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陈仗子村卫生所违法、抗法行为进行严惩,没收其违法药品和器械,取缔其行医资格,并处罚金3万元。警示了全县各卫生院、个体诊所要依法行医和规范经营,使医疗服务场所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2004年,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认识当前计划生育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县计划生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单位党政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卫生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没有真正做到亲自亲为。二是有些基层单位人口观念淡薄,对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足不及时,有时存在着挤占、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现象;三是计划生育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层基础工作不到位,计划外出生、瞒漏报问题时有发生;四是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还存在漏洞,农村群众生育观陈旧,仍有诊所在暗中利用“B超”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五是执法力量薄弱,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行政执法缺乏协调,多头执法现象依然存在;六是农村卫生机构管理水平较低,乡镇卫生院缺少懂业务、懂技术的管理人员,致使乡镇卫生院发展缓慢。上述这些问题,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将计划生育卫生工作摆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位置,坚持不懈地把计划生育卫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2009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今年是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事业“十五”规划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最为关键的一年,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各项工作总体目标,2009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快农村计生卫生网络建设,提高城乡卫生服务能力为工作重点,以实施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开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卫生的新局面,为建设和谐**创造良好的人口与卫生环境。

一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1、进一步开展专项治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

今年我县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相关文件,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配合,严格规范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管理,开展专项治理,进行集中整治,公开处理和暴光一批典型案例。建立起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大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非法行为,公示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查实奖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新闻媒体暴光制度、集中整治专项严打制度,形成强大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要坚持过程管理,做好跟踪随访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二胎指标两年有效制度,把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抓实抓好。要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出台有利于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奖励扶助政,要抓好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积极引导群众参保。要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在全社会营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舆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

2、继续深化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纳入本地县总体改革工作之中,组织力量,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改革工作按照省定标准进行检查评估,年内改革面要达到100%;在城市继续推进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改革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改革,年内要达到100%;要巩固计划生育药具改革成果,认真总结和推广改革经验。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坚持规范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继续开展“三室、一所、一校、一户、一组”的达标升级活动;组织开展乡村统计质量和行政执法检查;继续抓好后进乡村转化工作,实行限期转化,年内转化率要达到50%以上;继续推广和使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指导,全面提升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3、全面提高计划生育优质

服务,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活动

努力拓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增加科技知识含量,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继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开展一级预防工作。今年,我县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开展好“优质服务合格村和优质服务合格委”达标活动。要加强县、乡两级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要搞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十一五”发展规划。年内,要有20%的技术服务站所建成市级示范站所。要积极探索融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和干部培训“四位一体”的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模式。会同民政、卫生部门在全县婚姻登记机关和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向结婚当事人和产妇免费提供“三送”送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儿童保健知识宣传资料、送药具、送连心卡服务。要严格依法管理,作好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技术人员合格证的校验工作。

4、深入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普法宣传教育,协调社会宣传资源,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题宣传活动,构建社会化宣传大格局。坚持依法行政,重点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兑现问题。积极争取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投入机制,足额预算2009年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做到四个确保:确保按照省税费改革对计划生育需求项目和补助标准,做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法律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确保省、市下达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指标的完成。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综合治理,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样管理与服务,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依法规范计划生育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推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使人口和计生工作纳入依法治理轨道。加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维护社会稳定。

5、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发展战略,加快建立宣传教育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同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的合作,继续开办好专题专栏节目。搭建多元的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平台,在城市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生育文化楼院创建活动;在农村开展丰富多彩的“三下乡”等公益活动,充分扩大新型生育文化的影响。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为国家生好娃,和谐健康幸福家”为主题,组织开展好“9.25”公开信发表25周年、中心户创建20周年纪念日等大型宣传活动;积极组织推广新型生育文化成果,充分扩大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影响。

二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9年全县卫生工作重点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清洁月活动,巩固农村卫生工作成果,主动采取措施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安全意识,推进全县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1、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卫生工作指导,解决好偏远农村人民群众的看病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为建立起农民群众群体抗大病屏障做好舆论准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医疗卫生组织,建立农村合作医疗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是建立农民医疗保障的有效途径。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今年应该着手做好开展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好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全面把握好相关政策;第二,要选择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乡镇村。新型农村合作是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多方面筹集资金,因此要选择经济状况好,卫生基础坚实的村作为试点村拟在2009年开展试点工作;第三,要深入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让农民群众了解新型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健康,解决治病难的有效途径,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二是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进行职能定位。根据《葫芦岛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葫芦岛市深化乡镇卫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继续坚持“加强一批、调整一批、转变一批”的改革发展思路,对4个乡镇的卫生院医疗布局进行调整和职能重新定位,依据职能整合卫生资源。缸窑岭镇卫生院为中心卫生院;暖池塘镇卫生院为偏远卫生院;

沙锅屯乡和黄土坎乡卫生院为一般卫生院;新设置的九龙街道卫生院为防保型卫生院。改革农村卫生院由管理体制,逐步履行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2、把握机遇,深化改革,做好城市卫生工作

一是探索卫生资源的整合。目前,**矿务局正面临着破产改制,企业所属医院划归地方管理的机遇,县卫生、财政、人事劳动部门要充分做好接收和重新整合地方与企业医院卫生资源的心理准备,要制定出科学的有操做性的接收方案,合理引导各分矿医院向社县卫生服务中心或街道卫生院方面转化,充分利用好矿属医院的卫生医疗救护职能。

二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挖掘内部潜能。一是要更新服务理念,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患者是上帝的思想,以优质的服务赢得患者的信赖;二是坚持住院费用清单制、药品价格清单制和医疗服务公示制,用合理的医疗费用取信于患者。

3、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是加强传染病房建设,不断完善职能。传染病房已于去年底竣工,应该说,传染病房的建设为预防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提高整体防治能力奠定了基础。今年要利用好剩余资金,配置必须的设备,建设好化验室,装备好病房,添置必须的防护设施;二是加强防病队伍建设,要把传染病房各科室人员调配好,全面提高各种传染病的救治能力和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是加强计划免疫工作,努力提高各种疫苗的接种率。

强化基础免疫工作管理,着力抓好流动人口和偏远地县的基础免疫工作,提高疫苗有效接种覆盖率。同时,要做好冷链运转工作,冷链运转工作很重要,要按各种疫苗所要求存放的温度,做好管理工作,确保接种安全有效。全县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城市要达到98%,农村要达到95%以上。加强乡、村计划免疫队伍的管理,实行计划免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计划免疫工作长效机制。

三是切实做好艾滋病、“非典”、禽流感、流行性出血热等主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虽然我县尚未发现艾滋病病人,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没有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今年,要大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从心理上筑起预防艾滋病防线。要抓住春秋两季集中力量开展灭鼠工作,努力降低鼠密度,降低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率。目前我县通过开展集中灭鼠和疫苗接种,基本上控出了出血热发病率,但我县个别村的发病率在全省还是很高的,各级党、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群众利益出发,切实将灭鼠和疫苗接种工作落实到实处,使流行性出血热要控制在3/10万以下。

4、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服务

产妇系统管理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5%。

5、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

第3篇: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4篇: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会上,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工作研究会第四届理事长、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局长刘毅做关于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与海外人才工作报告,题为《把握形势面向未来开创留学工作新局面》。在报告中,刘毅介绍了中国科学院留学与海外人才工作的形势,取得的成绩以及发展的历史现状,指出新形势下出国留学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提出对未来留学工作的构想。他说,留学与海外人才工作要博采众长,创新人才吸引的模式和工作方法应借鉴印度等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对现行做法有新的突破;要更加关注青年人才,一方面要利用留学手段强化对国内青年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要注重对海外有潜力的青年才俊的吸引;要大力加强创新文化建设,营造吸引留学人员的氛围还要加强留学工作研究,注重留学效果评估,进一步规范留学管理工作。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主任陈进在会上致辞,中国科学院所属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昆明动物所、成都分院、电工研究所和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等6家单位分别介绍了本单位的留学与海外人才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和与会人员进行交流。

会议还通过了中国科学院出国留学工作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白春礼、何岩为名誉理事长,刘毅为理事长,李和风为常务副理事长。

据刘毅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学院十分重视出国留学工作,始终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留学政策,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不同时期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留学和海外人才项目:1990年设立留学基金奖学金项目;1990年推出优秀拔尖留学人员暂行管理办法;1991年设立青年学者学术讨论会项目,鼓励和支持海外学者与国内学者加强交流与合作;1991年设立王宽诚科研奖金项目,吸引国外学有所成的学者短期回国服务;1991年设立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科研启动支持;1993年开始设立海外人才库,着手收集海外优秀人才情况;1994年设立短期留学项目,使留学派出项目多样化,培养目标更为明确;1994年推出“百人计划”,这是我国最早实施的高起点、高强度支持的人才吸引和培养计划;1996年推出高级访问学者计划,支持国外优秀人才与中国科学院院交流合作;1998年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以来,为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先后又推出了“引进国外杰出人才计划”、“海外评审专家系统”、“海外博士生导师制度”、“留学工作若干管理办法”,“海外杰出学者基金”、“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中国科学院学术研讨会”、“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外籍青年访问学者奖学金计划”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截至2005年,中国科学院共派出公派留学人员1.7万人,有1.2万人学成回国。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以来的10年间,中国科学院向美英德法日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派出各类留学人员3491人(其中访问学者2955人;研究生462人),其中已有2887人学成回国。

第5篇: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在计算机高速发展http://的今天,以手工操作为主的传统会计模式被计算机逐步取代,医院会计工作将走向何处,是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坐等会计工作的空间日益缩小;还是抓住机遇、开拓进取,转变和延伸会计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发挥会计对医院经济活动调节、指导、约束、促进的能动作用,答案很明确,那就是向管理型会计转化。

一、当前医院会计工作的现状

管理会计始于上世纪20年代,80年代引入我国应用于企业单位。而管理会计在医院的应用却刚刚起步,目前管理会计已为一些医院的会计人员所接受,管理会计的一些方法也正为会计工作所应用。但是,仍有部分医院依然停留在简单、传统的核算型会计模式上,这些医院对管理会计缺乏必要的认识,观念陈旧,领导重视不够;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甚至有的是“半路出家”,部分财会人员一身多职,疲于应付,工作停留在账表处理等日常业务上,工作得过且过,按部就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加之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缺位,各种先进的管理方法难以推行。手段仍比较落后,基本不参与医院经营管理,致使财务人员很难发挥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导致医院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为适应新的形势,医院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这要求会计人员必须转变观念,提高对管理会计的认识,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学习先进经营管理理念,促进知识更新,引进科学管理经验、方法,发挥管理会计在医院经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医院会计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的必要性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医药体制改革的推进,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医疗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都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医院经营管理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情况下,医院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变化,加强医院经营管理,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办院宗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为现代医院面临的首要问题。医院面临的新形势需要医院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及方法,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效地加强医院的经营管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而管理会计在医院的运营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考核、评价以及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费用负担、提高医院经济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医院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与研究管理会计的理论和方法,并将其应用于医院的经营管理中,强化医院内部经营管理,为医院管理服务。可见。医院管理会计在医院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提供医院管理信息,为医院管理服务;二是参与医院决策,强化医院管理;三是实施绩效评价,促进医院发展。

三、管理会计在医院经营管理中的职能

管理会计完全冲破了传统会计条条框框的束缚,是在广泛吸收现代行为科学、管理科学、现代数学和系统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是通过预测、决策、计划等环节提供有关未来信息的会计。传统的医院财务核算会计时期,会计人员只能忙于应付核算,而无暇从事管理,再加上由于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理论上的误导,人们也不去研讨有关会计的管理职能。而现在人们获取会计信息逐步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传统医院会计理论和方法对会计信息处理和利用的制约、指导作用有所淡化,这就使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

转贴于 http://

的利用成为可能。管理会计就是一种实施管理职能的会计,决策和控制是核心,是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在内的全过程的管http://理,其在医院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职能。

1.预测职能。医院应充分发挥管理会计的预测作用,按照医院的运营目标及方针,依据过去和现在的信息及医疗市场的发展变化,运用一定的预测技术,对医院未来的发展趋势、医院市场竞争变化、医院技术发展、医疗成本、投资及资金需求等做出科学的预计和推测,为医院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料。

2.决策职能。在现代医院管理中,决策占有核心地位,决策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医院的成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医院财务人员应根据医疗市场的发展变化,运用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对医院运营战略、方针、目标措施等做出合理的评价,选择最优的实施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事前、事中控制,以促进医院的持续发展。如对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可行性进行分析,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等。

3.规划职能。医院在决策的基础上,应对未来医疗服务活动进行安排和策划,将事先确定的医院未来的发展目标进行分解、量化,并编制医院的全面预算,力争使医院的人、财、物等资源在时间上、空间上得到合理有效地配置及使用,合理组织医院的医疗活动,并为控制和评价提供依据。

4.控制职能。控制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控制的标准概言之是合法、合规、有效,从而确保目标的实现。医院要根据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对医院可能发生和实际已经发生的各种有关的财务及其他信息进行收集、对比、分析,以保证医院的各项经济活动能按既定的目标进行。而且要对医院整个经济活动实施全过程控制,事前应确定可行的标准,并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与计划发生的偏差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发现可能发生的差异及原因,以确保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的正常运行。

5,评价职能。管理会计的评价作用是保证医疗活动得以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和控制决策、计划、执行及实现医院运营目标的可靠保证。医院应定期对各部门、责任中心实际完成的业绩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逐级考核各责任单位有关指标的执行情况,评价员工的业绩,从而为医院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供必要的依据。并根据其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找出成绩与不足,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改进。

四、医院核算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变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6篇: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2016年12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自评距今已过去半年有余,然而查出的问题至今未整改完成,药剂科针对不达标项目进行了逐项分析,原因及后期计划方案如下:

药剂科工作:

一、科室管理及人员资质方面:1)药学部门负责人副高以上职称;2)未配备调剂室负责人;3)药学人员占比不达标,为5.4%(卫技人员186人)。

原因:药学人员招聘需求一连续二年提交人事科,但始终没有符合相应条件的专技人员前来应聘。

计划方案:

1)药学部门负责人目前已提交副高晋升申请,目前已完成了学历、职称和论文数的规定要求;

2)计划下半年继续向人事科申请引进药学人员的报告。

二、药品管理:药品采购有超“一品两规”。

原因:精神科药品品种相对较少,根据医院就诊病人自费、城保、新农合、肇事肇祸等不同的收费情况,结合临床各类精神疾病的发生、发展程度差异等特殊情况,医院经药事委研究讨论通过后,引进了一部分超“一品二规”的药品品规。

计划方案:经药事委讨论通过品种,临床可以使用。但是等级评审中可能会扣分,因此,计划将该问题提交至下半年的药事会上讨论,研究解决方案。

三、临床药师制度:符合资质的临床药师数不达标,现有1人。

原因:上半年经药事会讨论,已通过派遣一名药师参加“上海市临床药学资质培训班”进行临床药师的培养,但是由于有药师病假或产假,造成药剂科人员严重紧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不得已放弃了今年的临床药师培训。

计划方案:下半年分包机将到位,药事会已批准药剂科明年继续选送药师参加临床药师培训。

医学装备工作:

一、医学装备管理组织和制度:未设设备专职管理部门及专职管理人员

原因:由于医院缺乏医学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医院未成立专职管理部门,因此该项工作的档案管理、维护保养、报废、医疗器械管理等工作内容由药剂科兼任,另外医疗设备的采购、计量管理等由其他科室分管,造成医学装备的各项工作很难统一管理,加上隔行如隔山,很多工作无法真正做到规范、科学管理。

计划方案:继续向院部提出修整完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争取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向三级精神专科医院的目标更进一步。

二、医疗设备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操作规范:医学装备管理部门未向临床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原因:为临床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需要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来实施,而本中心没有该类人员,其他人员不能也无法开展该项服务。

第7篇: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Abstract】 The new era of family planning, the task is arduous and glorious. As family planning workers to take up the historic mission,Must strive to improve their own quality and training,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for planning work, work constantly to improveand progress,enable the hospital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family planning work.

【关键词】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

【Keyword】 Hospitals;family planning;management

1目标管理,层层落实

我院制定了更科学合理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三级责任制,主管院领导、计生负责人、科室计生员,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负责一级。做到“三律”:一律持证怀孕,一律持证生育,计划外怀孕一律采取补救措施,一孩妇女要求上环,二孩妇女一律结扎,实行孕前管理,把住妇检关。

2细化工作,完善制度

1.1利用信息化管理改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一步升级,健全完善计生档案的管理,力求分类准确,变动及时。

1.2认真搞好“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每年为女职工体检一次,为女教职工查环、查孕,并登记造册,每年进行2次男职工配偶计生情况函调,对逾期未交函调表的教职工,暂停发放月度奖和计生达标奖,以保证函调工作如期完成。

1.3根据上级要求,已为全院户籍女职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1.4健全并严格执行计划外怀孕报告制度。

1.5按照计划生育事前、事中、事后的要求,认真做好计划外怀孕、生育的管理工作。

1.6建立完善生殖档案。在育龄女工管理方面,全面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建立生殖档案,使职工掌握更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以及适合本人年龄特点的生殖保健常识。

3以人为本、构建和谐

关心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和独生子女,按照医院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将各项奖励落到实处。为奖励计划生育的女教职工,医院为每位计划生育的女教职工送上一份贺礼,关心教职工独生子女节日活动,发放补贴,六一儿童节放假半天给独生子女家长,为教职工子女购买了“独生子女综合保险”,及时发放领取独生子女证和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措施的奖励金。通过各种奖励措施,认真贯彻各项计生工作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切实解决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努力不懈、成效显著

第8篇: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原告:瞿疏朗,男,3岁。

    法定人:瞿为民,瞿疏朗之父。

    法定人:邹芸,瞿疏朗之母。

    被告: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医院)。

    瞿疏朗于1994年2月25日出生。出生时,其身体一切正常,当时在右臂部注射了“乙肝疫苗”。之后的97天里,瞿疏朗虽看过病,但未注射针剂。1994年6月3日,瞿疏朗的母亲按规定带瞿疏朗到指定地点省级机关医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的第一针,注射部位为瞿疏朗的左臀肌,操作者为该医院儿保科护士。1994年6月18日,瞿疏朗父母发现瞿疏朗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左脚无力,即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并带瞿疏朗在南京市多家医院诊治。同年7月,省、市、区防疫站有关人员对瞿疏朗左腿及病历进行了查看、分析,称此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1994年9月,瞿疏朗父母向区防疫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1995年3月,瞿疏朗去上海市就诊。次月6日,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对瞿疏朗施行了左坐骨神经探查、松解手术,手术诊断结论为瞿疏朗左坐骨神经损伤(注射性)。瞿疏朗虽经手术补救,但其神经恢复正常已不可能,5岁时还须再次手术。瞿疏朗在南京的医药费已报销,在上海的医疗费2006。71元、交通费102。50元、住宿费1060元。1995年5月,瞿疏朗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告法定人诉称:1994年6月3日,其按计划免疫要求,带瞿疏朗到省级机关医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左臀肌注射防疫针两周后,发现孩子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扶立时左腿明显无力。经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手术探查,确诊瞿疏朗为注射性左坐骨神经损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计193458元及今后再次手术的费用。

    被告省级机关医院答辩称:其是根据有关规定,应区防疫站的要求,为区防疫站提供条件和技术人员,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在为原告进行“百白破”三联针注射时,其严格按计免操作规程进行。本案纠纷是在实施计划免疫工作期间发生,被告应是区防疫站。且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尚在鉴定之中,现不宜进行实体审理。

    审 判

    审理中,于同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瞿疏朗的病因作出鉴定结论:瞿疏朗左坐骨神经损伤系注射所致。1996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瞿疏朗病例作出鉴定称:本例系医源性坐骨神经损伤,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1997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瞿疏朗残疾等级等作出鉴定结论:伤者瞿疏朗左腿伤残程度属六级,须终生使用特殊生活用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按计划免疫要求,在出生后第98天到被告处注射出生后的第一针。被告处医护人员在为原告注射后,致原告瞿疏朗左坐骨神经注射性损伤,其行为与原告被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医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其单位被告承担责任。原告依法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予支持。原告5岁时须再次手术的费用因尚未发生,不宜一并处理。被告称本案应由区防疫站承担责任,因证据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于1997年6月18日判决如下:

    被告省级机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瞿疏朗医疗费2006。71元、交通费102。50元、营养费246。03元、住宿费106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49206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8649。33元、残疾赔偿金24603元,合计115873。57元。

    一审宣判后,省级机关医院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是应区防疫站的要求和委托,依照有关规定给区防疫站提供条件和技术人员,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本案被告应是区防疫站。实施接种的儿保科护士,每年均因工作认真负责被区防疫站评为先进,其行为不存在过失。不排除此前瞿疏朗因其他原因而注射针剂。一审未使用权威证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导致判决不公。要求撤销原判,驳回瞿疏朗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瞿疏朗残疾是打针引起的,针是上诉人的医护人员所打,故以上诉人为被告合理。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瞿疏朗按计划免疫要求到省级机关医院注射出生后左臀部第一针,注射后15天即发生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等情况。经手术探查及法医学鉴定,瞿疏朗系左坐骨神经损伤,该损伤系注射所致。据此,可以认定瞿疏朗左腿损伤系省级机关医院护士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所造成。瞿疏朗居住地的计划免疫工作虽由区防疫站和省级机关医院共同进行,但双方分工不同,具体接种是省级机关医院的职责。该医院护士在履行职责时造成瞿疏朗人身损害,应由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瞿疏朗5岁时需再次手术的费用,可待瞿疏朗再次手术后,另案处理。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省级机关医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7年10月13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该案是一起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国家目前规定不明确。本案的审理,注意把握了下列问题:

    一、纠纷定性。本案原告左坐骨神经损伤致六级伤残,是在医院进行预防接种时,因医院护士注射部位错误而导致的。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是值得探讨的。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是医院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残疾,且鼓楼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适用的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的条款而确定其不属医疗事故范围的,并没将其排斥在医疗事故争议范畴之外,因此,本案属于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对此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因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又将“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中”作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上述规定将医疗事故的发生范围明确限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本案原告是在预防接种中致残的,虽然这是医院医务人员过失所致,可是因该医务人员从事的不是诊疗护理即治病工作,而是预防接种即防病工作,故其主观过失和客观后果上虽符合医疗事故的要件,但因行为不是发生在诊疗护理中,因此不属医疗事故争议范畴。根据《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预防接种后出现的难以确诊或病情严重的病例通常分为异常反应、偶合和事故,本案病例显然在此范畴。从异常反应的特点看,它是人的机体对预防接种的生物制品这一异物所产生的严重的排异现象。偶合则是某一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或患有某种慢性病症状不明显者因未被发觉而进行预防接种,无意中恰巧相合发生某种疾病。本病例是预防接种护士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因注射部位错误导致原告伤残,不符合异常反应和偶合的特征,却与预防接种事故的三个特征相吻,即发生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在预防接种时主观上有过失;产生的后果严重,因此其有可能是预防接种事故。但其究竟属何,依照《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应提请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鉴定后确定。据此,本案应为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

    本案诉讼前,原告因缺乏专业知识曾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诉讼中,鉴定结论虽作出,但因本事故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范畴,故尽管鉴定结论认为原告系医源性坐骨神经损伤,不属医疗事故范围,被告却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结论是否是本案诉讼的前置程序。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从该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对医疗事故争议仅主张民事赔偿案件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人民法院对平等主体间民事诉讼决定是否立案的唯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虽未对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的受理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但其上述司法解释体现出的精神,应该说在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的受理问题上同样适用。因为:1。国家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定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理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2。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诉讼,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才是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唯一条件;3。如将鉴定作为立案必须条件,鉴定机构的不作为将会成为受害人索赔的程序障碍,至少使受害人不能即时主张权利,这不利于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瞿疏朗起诉时仅主张民事赔偿,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未进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不能妨碍他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责任人的认定。《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全体医疗卫生人员,均有执行本条例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条例第8条、第9条对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各自的分工规定,卫生防疫部门在计划免疫工作中负责制订计划,培训人员,发放生物制品,考核预防接种效果,处理异常反应,进行免疫水平的监测,冷链管理以及对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则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由此可见,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主体包括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但他们各有分工。原告居住地的卫生防疫工作根据上级组织的统一安排,由南京市鼓楼区防疫站和被告省级机关医院共同进行,他们按条例对其的分工规定各司其职,具体接种工作由省级机关医院进行。由于卫生防疫工作是他们双方而并非区防疫站一方的职责和法定义务,因此,对按法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时发生的事故,就应由职责段的过错方承担法定责任。如区防疫站和省级机关医院系共同过错(如区防疫站发错接种疫苗,省级机关医院注射时又未对疫苗进行查验就接种,导致损害发生的),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如是一方的过错,就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原告残疾是省级机关医院儿保护士在实施预防接种注射时所致,该护士具有多年预防接种工作经验,其注射部位错误并非区防疫站培训有误或指导不当所致,而是其自身过失造成,因此区防疫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本案是基于过错而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区防疫站作为无过错方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关于责任人应为区防疫站的主张不能成立。省级机关医院儿保护士实施接种行为是履行职责,其间因过失致残原告是有过错的,该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省级机关医院承担,因此本案的责任人应确定为省级机关医院。被告所作的关于自己是应区防疫站的要求,无偿提供条件和技术人员,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抗辩,将国家赋予自己的法定的计划免疫义务曲解成受委托行为或无偿帮助行为,从而得出应由负有计划免疫义务的委托人或被帮助的受益人区防疫站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结论,该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的适用。预防接种事故与医疗事故一样,属于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侵权案件。在该类事故中,受害人作为普通百姓,对接种的生物制品是否有质量问题、接种途径及接种部位是否正确、接种操作或器械消毒是否规范、自己是否是合适的接种对象等计划免疫专业知识缺乏基本了解,所以客观上其无法也不可能适时采证以供鉴定或诉讼之用。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行为人在预防接种行为中有过错,对受害人的要求显然过于苛刻,这意味着在诉讼的开始就将受害人置于不利的诉讼境地。受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因无法提供其根本不可能提供的证据而不能获得法律救济,这种使受害人受制于法的做法,显然是有悖于民法通则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和公平原则的。对此是否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结论也是不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接种后出现了损害事实以及该损害有可能是接种引起的,行为人不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造成就得承担民事责任,这对行为人也不尽公平。因为受害人的损害不排除其他因素所致,如继发感染并非操作或器械消毒不严,而是受害人自身造成伤口不洁所致,注射性神经损伤并非预防接种,而是此前或此后的其他注射行为所致。将过重的民事责任加给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实施非牟利性的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加大卫生免疫风险,显然这也不是国家立法之目的。况且预防接种事故产生的主观因素是卫生防疫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过失,过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预防接种事故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均应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可见计划免疫是国家强制性防病措施,接受预防接种是我国居民的法定义务,同时,这也决定了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实施预防接种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对这种工作性质有可能给社会公众安全造成威胁的单位或部门,法律应该要求他们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有严格注意的义务和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尽最大可能地防止和减少损害的发生。根据这一性质和特点,预防接种事故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藉此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存在以及损害后果与行为人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将因缺乏卫生防疫知识而难以举证故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从窘境中解救出来,而给在诉讼中对证据享有控制权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的行为人增加了举证责任,从而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诉讼中趋于平等。本案中原告左坐骨神经损伤的损害事实确实存在,该损害出现在被告对其预防接种后不久,且经手术探查和法医鉴定系注射所致,至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告完成。被告如想排除自己的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损害并非注射所致而是与其无关的其他原因所致,或自己注射完全规范,损害是原告在该次预防接种之前或之后因其他注射所致。现被告对此均举证不能,故确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已具备,法院据此已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原告为进一步证明其损害后果与被告注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又向法院提供了其出生后的病历。从该病历的记载情况看,原告在被告处注射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是其出生后左臀部注射的第一针。病历的真实性已被原告出生至事故发生止为原告看病或预防接种的医生、儿保人员(包括事故直接责任人)所证实。该病历有力的证据力使法院对原告受损害系被告接种注射所致的确认更无可质疑。被告以其儿保护士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原告根本无法证明其注射过失作为抗辩理由,是由自己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由此推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企图藉此使自己借助职业优势而立于不败之地。法院选择了对双方当事人均公平的过错推定责任,充分体现了《民法通则》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和公平的原则。

第9篇: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职业院校;人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转变

在我国职业院校的自身发展过程中,人事管理工作一直是院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院校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职业院校的发展,传统形式下的人事管理工作已经无法满足职业院校的工作需求,存在诸多的弊端,给院校的良性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职业院校如果想要做好人事管理工作,就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使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转变为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以此保证职业院校人事工作的整体质量。

一、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区别

职业院校的管理者如果想要将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转变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首先就需要对两者之间的区别进行分析,一般来说,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管理内容。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管理内容的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主要以“事”为基本点,对于职业院校内部的人员进行的是“管、进、出”类型的管理工作。与之相反的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以“人”为基本点,将“人”看作是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资源,并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人”的管理。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由于重视“人”的发展,因此可以保证职业院校内部所有人都能积极参与到自身工作中去。

2.管理手段。在管理手段方面,两者也存在较大差异。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在进行过程中主要采用的管理手段是物质刺激与制度控制,通过对职业院校的工作人员进行金钱奖励及制度约束来实现管理目的。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采取的是人性化管理手段,充分考虑到职业院校工作人员的个人情感与内在诉求,尊重每一个工作者,使其自身价值得到最大化体现。

3.管理技术。传统的人事管理,很少将管理工作与技术层面相结合,一般都是依照拟定的制度进行管理,存在较强的机械性,不够灵活、不会变通。而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会采用新型的技术进行管理。如信息技术、测评技术、互联网技术、考核技术等,具有极强的先进性。

二、职业院校人事管理如何转变为人力资源管理

职业院校的管理者及人力管理的工作者在认识到上述主要区别之后,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事管理转变为人力资源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1.转变观念。职业院校若想将人事管理工作转变为人力资源管理,首先就需要对观念进行合理转变。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一般是把职业院校内部的所有人看作为“经济人”,主要关注的是人自身的自然属性。但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于人性有完整且丰富的假设,不仅关注人性的内部片段,还对人性有全面的尊重和理解。因此,只有转变观念,才能切实保证后续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某职业院校的管理者发现,随着院校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人事管理已经无法满足院校的人事工作。在此背景之下,该校的管理者决定将人事管理工作转变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着重对工作观念进行了合理的转变。该校的人事管理部门,树立了“人力资源管理是人事管理的核心内容”的观念,在此基础上,该校的人事管理人员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计划进行了分析与编制,并且设计了合理的薪酬制度,使人事管理的职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由于该校的人事管理观念发生了变化,因此后续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与管理结果都产生了相应的转变,为该校人事管理转变为人力资源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该校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了合理的开展环境。

2.建立激励机制。在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激励机制,通常都是采用金钱、物质激励的形式,激励手段相对比较单一,无法满足现代职业院校的深化发展,自然也就无法达到预想的激励目的。职业院校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除了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物质激励之外,更要认识到精神激励的重要作用。在马斯洛理论中,人的需求主要被分成了五个层次部分,即生理、安全、情感归属、尊重与自我实现,这一理论反映的就是人们基本的心理规律与行为规律。在职业院校的工作开展中,教职工是最为重要的核心资源,是学校价值得以体现的基础。职业院校的管理者应当认识到,除了要满足教职工的物质需求之外,还应当努力满足其精神需求,只有教职工的物质、精神需求都得到满足,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才能被积极调动起来。这样,教职工才会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还会主动对工作进行创新发展,以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某职业院校为了将传统的人事管理转变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激励机制。该院校的管理者与人事管理人员除了对教职工进行物质激励之外,还很重视对其进行精神激励。人事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对教职工的个体需求进行了调查与掌握,根据不同教职工的个体需求,来采取不同的激励形式。这样,不仅保证了激励工作的针对性,也使教职工认识到了自己在院校工作开展中的重要价值。该院校的教职工在自身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了自身的创造性与积极性,该校的各项工作都得到了顺利的开展。

3.加强职业管理。职业管理这项工作内容,是人力资源管理与人事管理之间的重要区别表现之一,也是职业院校内部人事工作的新职能。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导教职工进行职业计划的拟定,并且在培训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实现教职工的职业计划。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帮助教职工拟定职业计划的过程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3.1协调目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确保教职工的工作计划目标与学校发展目标是协调一致的,让两者相结合,成为一个共同的利益体。教职工的职业计划目标一定要与职业院校的发展目标一致,如果两者之间出现严重的脱节,教职工的职业计划目标就无法得以实现,个人的职业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无法达到教职工的预想目标。

3.2实事求是。职业院校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帮助教职工拟定职业计划的过程中,还需要做到实事求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应当帮助教职工正确认识自我,并对自身的各个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与分析。在此基础之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就可以以此为前提制定个人职业计划,保证计划的可行性。

3.3动态发展。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帮助教职工拟定职业计划之后,还要注重其动态发展,在教职工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对职业计划进行合理的修改与完善,以保证职业计划满足不同时期的教职工发展需要。

三、结语

职业院校的人事工作具有较强的重要性,传统的人事管理目前难以适应职业院校的工作发展,需要院校的管理者对其进行改革。职业院校应当认识到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区别,在此基础之上,院校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将人事管理转变为人力资源管理。职业院校可以制定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还可以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以此保证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杨秋娟.关于推进学校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的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2013(04).

[2]李娟娟,曹红霞.试论职业院校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J].科技信息,2013(24).

[3]黎莉.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探讨——三峡电力职业学院人力资源管理新措施[J].经济师,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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