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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合同精选(九篇)

延期合同

第1篇:延期合同范文

关键词:FIDIC;合同;工程延期;索赔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1999版第14.1款[合同价格]对合同价格的定义为“规定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该定义直接包括了最初的合同价及其后的调整(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定义合同价格不同)。因此,FIDIC合同条件下的“合同价格”可认为是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议定和认可的完成全部合同内容的成交价格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规定所作的调整。

1、索赔管理的重要意义

依据德国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经验:“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之中技术进行优化,可以促使工程不断增加利润,然而其最多不会高出3%~5%,然而合同管理做得好的话,则可以使利润增加10~20%,”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外项目管理之中合同管理的优化要比技术优化更为重要。而不断地推行工程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管理的重要意义则主要表现在

方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则是经济关系合同化,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建筑企业主要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经济实体,而活动则主要是根据合同而进行,凭借合同而进行约束。索赔则是合同管理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其可以方便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之前工程建设管理通常凭借的是行政手段,政府部门一般都是充当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间扯皮的“裁判”,如此则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太多,其公正度不够,之后则应该主要依靠合同当事人自己的合同管理来办事,政府部门通常一般会提供法律保障以及一定的必要指导,如此才可以做好对于市场的宏观管理以及调控。合同当事人有着比较好的合同(索赔)管理意识以及能力,则就可以有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有利于促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的提高。这只有依靠良好的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来实现。从建设单位来说,只有正确合理地处理索赔,考验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这就促使建设简单自觉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从施工企业来说,要成功地索赔,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这就促使他们做好基础工作,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2、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工程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FIDIC合同应用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下面就几个主要方面介绍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工程应用中的存在问题。

2.1、我国的基本国情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各项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的社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距离完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很大的距离,发展仍是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同时,国民的劳动力素质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够健全,人民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意识还不够,加之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路程较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另外,政府行政部门简政放权的主动性不高,对于市场的干预力度没有明显减弱,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企业完全自主进行市场运作的空间有限。由此可见,这样的基本国情给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应用带来了许多困难和挑战。而西方发达国家具备完全市场经济体制,法制相对健全,社会诚信机制程度高,FIDIC合同条件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并得到广泛应用的。

2.2、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

FIDIC合同条件要求建设领域各方所有行为必须在健全的法制环境下进行,合同执行严格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制约,违法违约成本高,各方自然自觉履行合同的各项规定。然而,我国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甚至有些法规条文弹性较大、存在漏洞,违法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利用法律维权的过程漫长低效,建设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可靠保障。因此,加快健全我国建设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健康运行势在必行。

2.3、招投标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市场环境的开放性还不够,招投标制度还不够完善,招投标过程还依然存在着人为操作的空间,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的招投标现象屡见报端。地方政府部门缺乏国际视野和竞争意识,有意识地保护本土关系企业,建设单位尤其国有企事业单位执意偏袒于保护关系单位,这样就会有真正实力的企业遇到不公平待遇,或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被挫败于权力的操盘手下。另外,许多承包商其实没有达到与承担相应工程相匹配的工作实力,或是通过借用或挂靠其他企业资质、利用不正当手段从建设单位取得关键信息、重金贿赂评委等来获得中标文件,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导致项目开始就脱离了市场化的健康运行轨道,严重违背了执行FIDIC合同条件的基本原则。而实际上,通过不当手段取得中标资格的这些公司本身履行FIDIC合同条件的能力较差,导致合同管理质量不高、执行乏力。

3、工程延期索赔探讨

3.1、工程延期时间的确定

咨询工程师在确定工程延期时间时,应遵循下列原则:合同条件咨询工程批准的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合同条件,也就是说,导致工程延期的原因是属于承包单位自身以外的,否则不能批准为工程延期,这是一条根本原则。关键线路发生延期事件的工程部位,必须在施工进度的关键线路上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如果延期事件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的时间并未超过其总时差时,即使符合批准为工程延期的合同条件,也不能批准工程延期。应当说明,工程项目的关键线路并非固定不变,它会随着工程的进展和情况的变化而转移,工程师以承包单位提交的、经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调整后)为依据,来确定是否批准为工程延期。

3.2、建设性赶工索赔的准备工作

(1)承包商需要通过相关事件的描述以及举证,客观对导致延误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界定双方的责任;同时在确认延误属“可原谅性”延误事实后,参照FIDIC第8.4款和20.1款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以避免丧失索赔权。

(2)工程师应根据FIDIC第3.5款(工程师的决定)决定该延误是否为可原谅的延误。比如说最终工程师同意延期或者是赶工费用补偿,则就可以依据FIDIC第13款(变更与调整)的规定,工程师则就应该变更指令形式向承包商签发赶工令。

(3)反之如果工程师拒绝延期,则就可以依据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承包商有一定的权力选择将双方分歧和与之相应的索赔通知以及索赔细节提交到争端裁决委员会而进行裁决。

(4)不管是业主或者是工程师最终同意延期与否,承包商都应该主动发出赶工申请并努力争取对方的回应,应该不断满足以上提到的条件(3)和(4)。

(5)赶工行为的具体实施。通常来说,合同条款是不仅仅是对如何实施赶工做具体规定的,它通常是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工程师以及承包商三方协商而进行确定的。

3.3、赶工措施与费用索赔

对于赶工行为,承包商同业主的期望其实是一致的:其在被许可的质量要求之下,应该以最小的投入到较好的赶工效果。按时赶工投入的多寡则是承包商所用的施工方案而决定的,通常使用的赶工措施包括有:

(1)增加单位时间可配置的资源。主要是通过增加人员和/或设备以增加施工的平行作业面,调整之前的施工计划,确保其可以如期完工。

(2)不断提升资源的劳动强度。主要是通过使用“两班倒”、“三班倒”等等方式,变相“延长”人员或者是设备的实际工作时间,力图加快工程的进度。

(3)通过技术革新,则是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其表现在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使用奖金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等等措施;在沟通上,主要是不断提升各方的沟通以及联系以缩短非必要劳动时间;

3.4、工程建筑索赔的现实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工程索赔主要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以及经常发生的经济活动。在当前逐渐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承包商的风险意识、合同意识以及索赔意识对企业的利益甚至生存产生直接的影响。索赔则是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而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是不断完善招标承包制的重要环节。所以,在进行工程施工索赔研究上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4、结语

咨询工程师是否将实际进度的拖延批准为工程延期,对承包商和业主都非常重要。如果可以获得工程延期时间的批准,不仅不需要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失费,而且还要由业主承担由于工程延期所增加的有关费用。因此,公正、合理地确定工程延期时间对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吕胜普.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期及费用索赔研究[D].天津理工大学,2006.

[2]吕菲.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3]郑立新.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控制[J].国外建材科技,2007,04:159-161.

第2篇:延期合同范文

(淤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300384;于浙江中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兴314001)

摘要院工期延误期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容易引起纠纷。首先,对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这两种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其次,提出基于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进行责任划,并指出调价公式中价格指数在工期延误情况下的确定方法与施工进度正常情况下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最后,基于上述原则分别在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两种情况下对价格指数的确定进行详细分析。

关键词 院工期延误;物价波动;责任划分;违约者不受益;价格指数

中图分类号院F714.1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5)27-0238-03

0 引言

生产要素的价格波动极其频繁,且存在于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而工期延误在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1],在此期间生产要素的价格将不可避免随着经济发展而波动[2],其中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等价款在合同价款中所占比例较大,物价波动将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故有必要对合同价款做出调整。然而,在此之前需对工期延误进行责任划分,但由于引起工期延误的原因较为复杂,且双方出于自身利益诉求,通常倾向于选择利己的划分方法,因而导致合同纠纷[3],但现有文献对此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本文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 清单规范),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研究。

1 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

依据相关文献可知,工期延误是指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其中一项或几项工作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因此导致的整体工期延误[4]。本文将工期延误按事件发生时间关联性分为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其延误责任进行分析。

1.1 单事件延误责任的划分单事件延误是指在同一时段内仅有一个延误事件发生,而没有与其他延误事件交叉的情况,且该延误事件可作用在一个或多个工序上[5]。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只有作用在关键路径上的延误事件才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延误,而非关键路径的延误事件并不能引起合同工期延误,因此其责任方应为关键路径上的延误事件的责任承担者。具体划分为:由承包商引起的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责任者为承包商;由业主引起的可原谅且可补偿的工期延误,责任者为业主,并且应向承包商补偿合理的工期和费用;由客观原因引起的可原谅工期延误但不可补偿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双方共担,且业主应向承包商赔偿合理工期。

1.2 共同延误责任的划分共同延误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在同一个时段内发生,且责任方涉及业主、承包商、客观因素等多方面,并且不同事件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6]。在此情况下,责任方涉及因素较多且关系复杂,各方对责任分摊难以达成一致。通过对建设项目实践中常用责任划分原则的优缺点分析,并且结合分开考虑工期补偿与费用补偿的习惯,提出“基于初始事件原则分析工期———基于责任均摊原则分析费用”的原则对共同延误进行责任划分。

1.2.1 基于初始事件原则分析工期当某一项工序上的初始延误事件造成工期延误,其他后续发生的延误事件便不会造成更多延误,故初始延误事件的原因是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直接原因,由此可知,在共同延误下的交叉时段内,其责任方为初始延误事件的责任方。有鉴于此,在共同延误下对不同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的责任方不同,其具体划分方式如图1 所示,其中单横线为承包商不能获得工期补偿,双横线为承包商可获得工期补偿。

1.2.2 基于分摊原则分析费用在共同延误期间的费用损失是由各类延误事件共同作用形成的,若全部由初始延误责任人承担,不仅违背了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会给责任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实际工程项目实践中,大多数延误事件是承包商在投标或合同签订时所不能遇见和不能控制的(如供应商延迟供货或者施工机械发生故障),因此,为了实现合同目标,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在特定的条件下互相让步,由己方消化风险因素[7]。有鉴于此,业主与承包商应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详细记录资料,对共同延误时段内的费用损失进行合理比例划分,从而达成意见一致。

2 基于违约者不受益原则的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责任划分

依据13 清单规范可知,在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发生物价波动时,应依据风险分担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而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执行情况超出原框架,若仍依据风险分担原则已明显不合理,因此,为了更合理的确定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先寻找合理的依据原则。

2.1 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的确定

2.1.1 违约者不受益原则的内涵违约者不受益原则来源于《哈德逊论建筑和工程合同》一书中的消极防止原则,即“在合同执行期间,一方不能因自身的错误而受益”。此原则体现的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虽然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为合同相对人的义务,但并不等同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获益必然导致相对人受损,而是合同当事人均可从合同交易中获益。然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损益必然会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法律法规均保证,合同双方任一违约者均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而受益。基于以上分析,尹贻林将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定义为: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规保护遵守合同一方的权利,同时对于不履行合同的一方,保证不因其违约行为而获益。此外,他还指出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实践中,违约者不受益原则主要适用于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调整期间的物价变化。

2.1.2 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在我国相关条文中的体现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并未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但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条款能够反映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能反映违约者不受益原则的各条文做出总结,其中13 清单规范的9.8.3 是针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价款调整的具体规定,如表1 所示。

2.2 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依据13 清单规范相关条款可知,在正常施工进度下发生物价波动时,是对单价变化超过约定幅度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调整,体现的是风险分担原则;而在工期延误期间,若仍依据风险分担原则有失公平,且工期延误的责任者将会从中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需依据引起工期延误的主体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7],即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价格“就高不就低”,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价格“就低不就高”,其体现的是违约者不受益原则。

13 清单规范中第9.8.1 指出,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调整价格指数,而前者为工程实践中常用的方法,其具体公式如下: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正常施工进度下与工期延误下的价款调整所依据的原则有所不同,因此,基于这两种情况对调价公式的应用也有所差别。在正常施工进度下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时,各子项的确定较为简单,而在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研究中,由于工期延误的情况可能有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且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共同延误,因此采用该方法进行合同价款调整时,价格指数的确定是一个难点。

3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中价格指数的确定

价格指数的确定方法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与施工进度正常的情况下有所区别,其中基本价格指数的确定方法相同,即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现行价格指数的确定方法有所差异,在施工进度正常的情况下,其指的是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你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而工期延误的情况下,价格指数的确定需依据延误时间类型及责任者,并且遵循违约者不受益原则。

3.1 单事件延误的识别及价格指数的确定

3.1.1 单事件延误的识别在工程实践中常用网络计划法对工期延误进行分析,其具体实施方法为在工程完工后,将各工序的实际持续时间代入网络计划图中重新计算,得出新工期网络图及关键工作路径,在此基础上对关键路径上有延误现象的关键工作进行责任划分,即可得到工程各参与方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的相应责任。

3.1.2 单事件延误下价格指数的确定在单事件延误下,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时,将原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的价格指数设为,实际竣工日期的现行价格指数设为,基本价格指数设为,如图2 所示。在使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公式时,如果是因非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工期延误期间工程的价格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两者中较高者;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两者的中较低者,如表2 所示。

3.2 共同延误的识别及价格指数的确定

3.2.1 共同延误的识别共同延误的总体识别思路与单事件延误的识别相同,具体方法为:在工程完工后,将每个工序的实际持续时间带入网络计划图中,找出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路径,并逐一分析每个工序所延误的时间及延误原因,对于由多方原因引起延误的工序,需要对不同原因引起的延误时段进行区分,并依据初始事件原则对工期延误责任进行划分,即可得到工程各参与方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3篇:延期合同范文

关键词:施工进度控制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动态监控;工程延期与控制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通过有效的进度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进度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从而达到进度控制的目标,笔者经历过大型城市综合体建设,对业主方进度控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深有体会,本文就个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心得与大家一同分享。

1、施工进度控制方案的编制

业主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施工图纸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

施工进度控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进度控制目标分解图;

(2)实施施工进度控制目标的风险分析;

(3)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深度;

(4)项目管理机构中人员对进度控制的职责分工;

(5)与进度控制有关的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

(6)进度控制的方法(包括进度检查周期、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报表格式、统计分析方法等);

(7)进度控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8)尚待解决的有关问题。

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

业主方必须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包单位提出书面整改通知,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计划工期及阶段工期目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计划工期完成的可行性,以及是否留有余地;

(2)各施工过程的施工顺序是否符合施工技术与组织的要求;

(3)主导施工过程的起止时间及持续时间安排是否正确合理;

(4)应有的技术和组织间隙时间是否安排,并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平行、搭接、立体交叉作业的施工项目安排是否合理;

(6)业主提供的施工场地与进度计划所需的场地是否一致,各承包商施工场地是否相互干扰、影响进度,运输路线的数量、距离及路况是否满足进度计划的要求;

(7)劳动力、材料、机械及气、水、电等的需要量是否落实和均衡利用;

(8)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的开工、竣工日期的规定;

(9)进度计划中的主要项目是否有遗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分别编制的各单位施工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互协调;

(10)对由业主提供的施工条件(资金、图纸、施工场地、物质等),承包单位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所提出的供应时间和数量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可能。

3、施工进度计划实施中的动态监控

业主方在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动态监控和控制,以确保工程能够如期完工。

(1)协助承包单位实施进度计划:业主方要随时了解承包单位在施工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承包单位予以解决,特别要关注承包单位难以解决的内外关系协调问题。

(2)及时掌握工程施工的实际进度:业主方要及时检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报表和分析资料,重点要对工程进度的里程碑点进行检查和控制,同时还有进行必要的现场实地调查,核实所报送的已完项目的时间和工程量,防止虚报现象。

(3)分析并控制施工进度偏差:业主方应对工程实际进度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并将其与进度计划数据进行对比,判断实际施工进度是否出现偏差。如果施工进度出现偏差,应进一步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对进度目标的影响程度,提出纠偏措施。

(4)组织现场协调会:业主方应每月、每周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现场协调会,以解决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协调配合问题。

①在每月召开的高级协调会上,通报项目建设的重大变更事项,协商其后果并处理问题,解决业主方与承包单位之间及各个承包单位之间的重大协调配合问题。

②在每周召开的管理层会议上,通报各自的进度状况、存在的问题、下周的工作安排、解决施工中需要协调配合的问题。

③在平行、交叉施工单位较多、工序交接频繁、工期紧迫的情况下,可以每日召开现场协调会,通报和检查当天的工程进度,明确薄弱环节,布置当天的赶工任务,以便为正常施工创造条件。

④对于突发变故和预料之外出现的问题,可以召开临时紧急协调会,部署相关单位采取应急措施维护工程施工的正常秩序。

(5)及时处理工期延误和工程延期事件: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承包单位自身的原因;二是由于承包单位以外的原因。前者所造成的进度拖延,称为工期延误;后者所造成的进度拖延称为工程延期。

①工期延误:当出现工期延误时,业主方要督促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实际进度没有明显改进,仍然落后于计划进度,而且显然影响工程按期竣工时,业主方应要求承包单位修改进度计划,并提交给业主方重新确认。

业主方对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的确认,并不是对工程延期的批准,他只是要求承包单位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业主方对进度计划的确认,并不能解除承包单位应负的一切责任,承包单位需要承担赶工的全部额外开支和误期损失赔偿。

②工程延期:当出现工程延期时,业主方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合理批准工程延期,经业主方核实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即新的合同工期应等于原定的合同工期加上业主方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

(6)尽量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业主方应尽量减少和避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若发生工程变更,应在承包单位进行工序修改前提出,以减少费用损失和工程延期事件的发生。

4、工程延期的控制

4.1工程延期的申报与审批

(1)申报工程延期的条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承包单位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

①业主方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②合同中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④由业主方造成的任何延期、干扰或障碍,如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⑤除承包单位自身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

(2)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当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以便于业主方尽早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及时做出减少延期的决定。随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业主方提供详细的申述报告。业主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的确定出工程延期的时间。当延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够提交最终详细的申述报告时,应先向业主方提交阶段性的详情报告。业主方应在调查核实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尽快做出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待延期事件结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方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业主方应复查详情报告的全部内容,然后确定该延期事件的最终延期时间。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延期事件,业主方可以成立专门的小组进行处理,对于一时难以做出结论的延期事件,即使不属于持续性的事件,也可以采用先做出临时延期的决定,然后在做出最后决定的办法。这样既可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处理延期事件,又可以避免由于处理不及时造成的损失。

(3)工程延期的审批原则

在审批工程延期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符合合同条件。确实不属于承包单位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延期时,才能批准为工程延期。这是审批工程延期的一条根本原则。

②影响合同工期。以承包单位提交的经审核后的进度计划为依据进行分析,发生延期事件的工程部位确实影响到合同工期时,才能批准为工程延期。

③符合实际情况。承包单位提交的延期事件详情报告必须与现场工序、部位等发生的实际情况一致。为此,承包单位应对延期事件发生后的各类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记载,并及时向业主方提交详情报告。与此同时,业主方也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考察和分析,并做好有关记录,以便为合理确定工程延期时间提供可靠依据。

4.2工程延期的控制

业主方应做好以下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工程延期事件的发生。

(1)选择适当的时间下达工程开工令:业主方在下达工程开工令之前,应充分考虑前期准备工作是否满足开工要求,特别是征地、拆迁、民扰等问题是否解决,设计图纸能否提供,资金周转能否保证工程款支付,以免由于准备不足而造成工程延期。

(2)履行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职责: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方应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前做好施工场地及设计图纸的提供工作,并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减少或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工程延期。

(3)妥善处理工程延期事件:当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业主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妥善进行处理,既要尽量减少工程延期时间及费用损失,又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批准合理的工程延期时间。

4.3工程延期的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拖延,而承包单位又未按照业主方的指令改变延误状态时,通常可以采用下列手段进行处理:

(1)停止签署付款凭证:当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达不到进度计划的要求而不能采取积极措施时,业主方可以停止签署付款凭证,以敦促承包单位尽快改变进度拖后状况。

(2)要求赔偿延期损失:当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条件完成工程时,业主方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支付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3)取消承包资格:如果承包单位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无理拖延工期,而又拒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业主方可以取消承包单位的承包资格,并将其清除出场。

5、结论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方不仅要重视进度计划的编制,更应该重视进度计划必要的调整,否则进度无法得到控制。进度控制的过程是在确保进度目标的前提下,在项目进展的过程中不断调整进度计划的过程。笔者经历的广州珠江新城大型城市综合体——天汇广场项目,在实际进度控制中就是采用了上述进度控制方法才得以确保整个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完工,为整个项目的运营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乐雨明,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16.18

第4篇:延期合同范文

【摘要】目前,多数高校的收入分配主要依据教师当期成果的考核,实行当期收入分配制度。当期分配对教师成果的衡量并不全面,其导向容易使教师根据学校的硬性指标完成眼前任务,追求短平快,不利于教师和学校的长远发展。而延期分配是一种长期激励形式,能够更好地激发教师着眼长远发展。本文对高校薪酬制度领域的热点话题——延期分配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结合M高职院员工流动率偏高的情况,设计了M高职院的延期分配方案,对一年多的实践效果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高校延期分配制度高职院

1问题的提出

高校的教师,作为高校教育的承担者,既是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的灵魂工程师,又是科技创新与推广的骨干力量,其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是劳动价值、知识价值与社会地位的体现。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能有效地吸引人才、稳定人才、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对高校的和谐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前,对高校薪酬设计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如何完善当期分配制度,对延期分配制度的研究在国内几乎是空白。高校分配方式仍然比较单一,即基本工资、课时费和岗位津贴,这些都属于当期分配。从绝大多数高校的情况来看,对人力资本要素参与分配重视程度和认识程度都不够,特别是对学术带头人来说,虽然当期工资数额得到提高,但是,风险补偿和长期激励不足。延期分配原则和计划的设计可以弥补以上不足。在这方面,渝西学院早在十年前就推出了旨在建立终身员工补偿机制的校龄津贴制度,走在了时代前列。新疆财经大学结合校龄津贴制度,实施期权制津贴,这在探索建立延期分配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延期分配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如何设计出既能充分调动骨干教职工积极性发挥其带头作用,又能整合人力资源要素的延期分配方案?M高职院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2M高职院的延期分配方案

M高职院的收入分配一直采用当期分配形式,整体收入水平在当地同类院校中尚属中等。但是,这几年中员工的流动率偏高一直是困扰学院发展的一个难题,尤其是一些责任感强、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水平教师的离职。关于影响员工流动的因素,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高流动率除了与M高职院升格不久,长期的中专管理模式与现行高校运行方式不相适应外,其主要原因是尚未在工作环境、组织文化、薪酬待遇、发展平台创造“高地”。针对这种情况,M高职院除对现行的人事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外,还创造性地设计出提出延期分配制度,并对这项制度进行探索。M高职院的延期分配方案主要内容:

(1)延期分配的对象

延期分配作为当期分配的有益补充,延期分配是薪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激励措施,可以引导教师之间的合作和知识共享,从而大大提升高校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延期分配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学院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学科带头人、中高层管理人员、协议需延期分配的人员。

(2)延期分配的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延期分配应按岗位设置要求所规定的条件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且本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管理人员根据所聘岗位,职员六级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享受延期分配;其他人员按学院相应的选拔标准聘任后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

(3)延期分配的方案

①延期分配的基数统一按每月月初发放的岗位绩效工资的2倍为标准,比例按表1-1的分类标准执行。延期分配标准=基数×比例。

②享受延期分配的人员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在学院服务一定的期限,延期分配享受的期限原则与聘用合同时间一致,延期分配的最短服务期限为五年,五年后开始兑现,合同不满离职的其账户被冻结,不能享受。

③延期分配根据本人年终考核的结果对计算比例进行调整,考核优秀的人员上调一档,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下调一档。其他人员考核优秀的上调5%,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下调5%。年度调整的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一次补齐,个人无须交纳(见表1-1)。

④延期分配的人员凡在学院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及以上,其单位承担比例上调5%,个人交纳比例不变;凡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其单位承担比例上调7%,个人交纳比例不变;凡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及以上,其单位承担比例上调10%,个人交纳比例不变(见表1-2)。

3M高职院实施延期分配的意义

M高职院虽地处中国经济发达的长三角,通过发放课时津贴、课题津贴的办法使教师的收人水平有所提高。但作为事业单位无论在收入待遇还是在事业发展上与有些行业相比吸引力不够。与人力资本市场定价机制所决定的收入水平相差甚远,人才流动率偏高。对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收人水平重视不够。延期分配作为一种新型的薪酬分配模式,主要功能有:一是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延期分配制度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1)具有递延支付性。即薪酬福利现在给到个人名下,但要在未来若干年后才能领取或享受;(2)具有可中止性。即一旦出现人才擅自离开,学校可以中止这种薪酬福利的兑付。由学校收回,以减少损失,同时也提高了教师的退出成本。

M高职院在设计延期收入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不同教师在年龄、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倾向、个性心理特征等差别下奖励的激励效果,建立多维交叉的激励体系。延期分配制度可将优秀人才与学院的中长期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了学院的持续发展。实施延期分配方案一年来,M高职院的人员流动率有明显下降,09年人员流动率仅为0.26%,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1]吴旦.延期分配:教师激励的新形式[J].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2006.4.3.

第5篇:延期合同范文

摘要:

通过改变雷管的卡腰尺寸和卡腰位置来探究卡腰对雷管延时精度的具体影响。试验研究表明,卡腰工艺会影响延期体的燃烧速度和燃烧稳定性,对于相同的延期体结构,卡腰尺寸越大,燃烧速度越快,气体堵塞效应越小,燃烧越稳定,雷管延时精度越高;当其他所有条件一致,雷管的卡腰位置由延期体上端移到延期体底端时,延期体的燃速变慢,受气体压力影响更小,燃烧更稳定,雷管延时精度更高;此外,当卡腰尺寸或卡腰位置变化时,药芯直径的大小会影响雷管延时精度的改变幅度。

关键词:

卡腰尺寸;卡腰位置;雷管;延时精度;硼系延期药

引言

延期药是指在延期性爆破器材中用以控制由点火到爆炸时间的药剂[1]。吴幼成等[2]指出,由延期药控制的点火和起爆技术虽然不如电子延时和机械延时那样准确,但是具有结构简单、制造方便、成本低、原材料丰富、抗温耐振、延期范围广、体积小、质量轻、生产使用安全、作用可靠性高等优点。为了提高延期药精度,国内学者在这方面做过不少研究:黄寅生等[3-4]研究了纳米添加剂对延期药燃烧性能的影响;陈世雄等[5]研究了研磨材料和时间与延期药的粒度和纯度的关系以及对延期药燃烧精度造成的影响;沈兆武等[6]研究了线性延期元件,将延期元件从雷管内转移到导爆管内,改变了延期元件的位置,同时提高了延期精度。业内对延期药配方、原材料粒度和纯度等药剂本身的研究已很细致,而雷管生产工艺对雷管延时精度的影响探究较少。笔者就生产中雷管的卡腰工艺对导爆管雷管延时精度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1试验准备

1.1原材料

硼粉:营口辽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质量分数为92%,平均粒度为1.70μm,D97为8.38μm;铬酸钡:分析纯,贝赛勒化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过200目筛;黏合剂:聚四氟乙烯。

1.2硼系延期药的制备

硼系延期药基础配方为m(硼粉)m(铬酸钡)=1288,根据上述配方称量总质量为1000g的原材料,放入八角鼓药罐中,按球料比31的原则加入直径为7、9、11mm的氧化锆球各1000g,混合36h后出药,搅拌吹干,然后外加20g聚四氟乙烯黏合剂,造粒过筛,取40目以下、60目以上延期药颗粒,最后把延期药颗粒送入45℃烘箱内烘48h,出药后,静置在20~25℃的恒温室内晾干3d,即可得到浅绿色的硼系延期药。对硼系延期药进行分析,测得其水分的质量分数为0.06%,假密度为1.02g/cm3,延期药的粒度分布如图1所示,平均粒径1.03μm,D97为3.89μm,说明混合后的粒径比较细,粒径的分布比较窄,延期药的粒度比较好。

1.3延期体的制作

采用拉拔铅索的方式制作延期体。称取50g延期药,装入到经酒精清洗过晾干后且一端封口的铅管中,振动后用海绵将另一端封口,进行拉拔。经过不同方式拉拔之后,制得外径为6.24mm的2种铅延期索:一种为单芯,其药芯直径为1.5mm,记为延期体A;另一种为三芯,其药芯直径为0.2mm,记为延期体B。最后把2种铅索切成长为15mm的延期体,待用。由于卡腰位置涉及到延期体的相对位置,本次试验作如下假定:与导爆管相连的一端为延期体上端,另一端为延期体下端。

1.4延期体的装配方式

取400发空雷管管壳,用BenchLatheLF280车床将管壳底部钻出一个直径5mm的圆形小孔,然后各取200发A、B延期体装入管口;由于延期体只能下落到管壳中部便被卡住了,所以采用单发定位定压气动油压压装设备把延期体压到管壳底部。具体设置参数为:行程高度为15.5mm,定压0.5MPa,下降时间7.0s,保压时间3.5s。压后的延期体与雷管壳紧密配合,延期体上端面略有变形。

1.5延期体测时装置

延期体测时装置如图2所示。它主要由两个光电传感器获取信号,一个获取导爆管的光信号,一个获取延期体末端的喷火信号,然后将信号传输到智能型雷管电参数测试仪处理,得出两个时间之差,即近似为延期体的燃烧时间。

1.6雷管延时精度的表征

试验使用雷管参数测试仪测试延期体的延期时间,用延期时间的标准差S、极差R和相对误差γ表征雷管的延时精度。相对误差γ的实际意义为衡量雷管延时精度的正负百分比相对误差,是最贴近衡量雷管真实延时精度的一个参数。相对误差γ的计算公式为:γ=R/2t×100%。(1式中:R为极差;t为平均延期时间。

2试验结果与分析

2.1卡腰尺寸对雷管延时精度的影响

将上述压好延期体的A、B两种雷管各取150发进行卡腰。卡腰位置距延期体上端2.0mm,卡腰尺寸分别为5.8、6.3mm和6.8mm(不卡腰)3种,每种卡腰尺寸的样品取50发;然后插入塑料塞和导爆管紧口,紧口尺寸为5.5mm;最后测试装配好的雷管,用ZBS9601B智能爆速测量仪测试其延期时间,如表1所示。分析表1可知,对于单芯的A延期体,卡腰直径越大,燃速越快,平均延期时间越短,标准差、极差和相对误差越小,精度越高,不卡腰时精度最高;对于三芯的B延期体,卡腰直径越大,燃速越快,平均延期时间越短,标准差、极差和相对误差越小,精度越高。综上可知,对于此硼系延期药来说,从延期体结构上看,无论是单芯结构还是三芯结构,卡腰尺寸越大,延时精度越好。这是由于硼系延期药是微气体延期药,在燃烧时,气压变化对燃烧速度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在卡腰位置,气体容易堵塞,导致下端气体压力骤增,破坏燃烧的稳定性。卡腰尺寸变大后,延期体药芯的变化相对变小了,在卡腰位置气体的堵塞效应减小,压力变化减小,所以燃烧相对稳定,延时精度变高。从药芯直径上来看,当卡腰尺寸一定时,直径越小的延期体延时精度越高;当卡腰尺寸放大相同程度时,直径越大的延期体精度越高。这是因为直径大的延期体单位长度内延期药多,燃烧产生的气体量比较大,当卡腰尺寸变大之后,气体的堵塞效应减小幅度变大,所以燃烧越稳定,延时精度越高。

2.2卡腰位置对雷管延时精度的影响

将上述压好延期体的A、B两种雷管各取50发进行卡腰,卡腰尺寸为5.8mm,卡腰位置距延期体下端2mm,然后插入塑料塞和导爆管紧口,紧口尺寸5.5mm,最后用ZBS9601B智能爆速测量仪测试装配好的雷管。按照同样方法对卡腰位置距延期体上端端面2mm的雷管延时数据,得到不同卡腰位置的A、B雷管延期时间结果,如表2。表2雷管A和雷管B在不同卡腰位置时的延期时间本次试验除了卡腰位置不相同,其他因素全部一致,对比分析表2可以发现:在燃烧速度方面,不论是单芯还是三芯延期体,卡腰位置在下端比在上端的延期时间要长,说明卡腰在上端时燃烧速度更快。这是因为卡腰在上端的延期体,当延期药燃烧到卡腰位置下面的时候,产生的气体在卡腰位置堵塞累积,导致下部分延期药燃烧时气体压力增大,从而使燃烧加快。在燃烧稳定性方面,不论是单芯还是三芯延期体,卡腰位置在下端比在上端的延时标准差要小,延时误差要小,说明卡腰在下端时燃烧过程更稳定。延时极差却并不一致,单芯的延期体卡在下端时延时极差更小,而三芯的延期体卡在下端和卡在上端延时极差非常接近。卡在下端时延期时间变长,从总体上来看,卡腰在下端时比卡腰在上端时的雷管的延时精度更高。这是因为卡腰在下端时,卡腰上面部分的延期药燃烧气压变化较小,属于正常的脉动燃烧,相对稳定;相反的,当卡腰在上端时,卡腰下面部分燃烧时在卡腰位置会形成气体堵塞,导致下面燃烧时气体压力变化较大,燃烧不稳定。此外,对比A、B两种不同结构的延期体发现,A雷管卡腰在下端的时候,燃速降低了12.02%,延期时间的相对误差提高了0.97%;B雷管卡腰在下端的时候,燃速降低了5.99%,延期时间的相对误差提高了0.16%;说明同等卡腰位置的条件下,不同药芯直径的延期体燃速降低的幅度和延期时间的相对误差提高的幅度不相同。单芯延期体药芯直径大,提升幅度高;三芯延期体药芯直径小,提升幅度低。这是因为药芯直径大,燃烧时产生的气体多,在卡腰位置气体堵塞更严重,造成的气体急剧增加,压力更大,所以下部分燃烧更不稳定,速度更快;当卡腰位置移到底端的时候就能更好地避免这种状况,所以燃速降低更多,燃烧更稳定。因此,当卡腰位置由上端移到下端时,药芯直径更大的延期体燃烧更稳定,燃速降低更多,延时精度更好。

3结论

1)卡腰工艺会影响延期体的燃烧速度和燃烧稳定性,从而对雷管延时精度造成影响。

2)相同的延期体结构,卡腰尺寸越大,燃烧速度越快,气体堵塞效应越小,燃烧越稳定,雷管延时精度越高。若是生产中采用不卡腰的紧配合,燃烧最稳定,精度最高,同时因为少了一道工序,可以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

3)当卡腰尺寸变化一致时,不同药芯直径的延期体在精度提升幅度上也不一样。对于腰尺寸在5.8mm到6.8mm的雷管,卡腰尺寸由小到大变化一致时,药芯直径越大,燃速降低越快,燃烧越稳定,雷管延时精度越高。

4)当其他所有条件一致,雷管的卡腰位置由延期体上端移到底端时,延期体的燃速更慢,受气体压力影响更小,燃烧更稳定,雷管延时精度更高。

5)当卡腰位置变化一致时,不同药芯直径的延期体在延时精度提升幅度上也不一样。雷管的卡腰位置由延期体上端移到延期体底端时,药芯直径更大的延期体燃烧稳定性提升更快,燃速降低更多,延时精度提升更高。

参考文献:

[1]谢兴华.起爆器材[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9.

[2]吴幼成,宋敬埔.延期药技术综述[J].爆破器材,2000,29(2):23-27,39.

[3]黄寅生,李锦涛,崔晨晨,等.纳米Fe2O3对钨系延期药燃烧性能的影响[J].含能材料,2008,16(5):507-510.

[4]黄寅生,崔晨晨,李锦涛,等.纳米CuO对钨系延期药热性能及燃烧性能的影响[J].爆破器材,2009,38(3):25-27.

[5]陈世雄.雷管用超细毫秒延时药实验研究[D].淮南:安徽理工大学,2014.

第6篇:延期合同范文

套期保值是期汇交易的一种。在外币业务处理中,对资产负债表日产生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当期确认法,即在当期损益中确认;二是递延确认法,即递延到结算日确认。目前,国际上一般按企业签约的目的不同而对期汇合同进行如下分类:一是已发生外币业务确定固定的汇率,避免交易日与结算日之间由于汇率变动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而签订的合同,即套期保值;二是规避可确定外币承诺事项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而签订的合同;三是进行外币投机生意而签订的合同。在24号准则中,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的会计处理规定: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对确定承诺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二、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1)套期保值期汇合同的会计处理。为了反映期汇交易的情况,企业需增设“期汇合同递延损益”、“期汇合同递延折价”分别核算在期汇合同内由于汇率的变化对期汇合同远期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折价等情况。

[例]假设富尔公司(以下简称富尔)2008年12月10日向美国某采购商(以下简称美商)出口货物,价值为5000美元,信用期三个月,经运输、验货和汇款等程序,货物将于90天内结算收汇。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并核算经营损益。同日,富尔为了使90H后收到的5000美元兑换成的人民币能够固定,不至于因汇率变动而造成汇兑损失,与银行签订90天后出售5000美元的期汇合同。有关汇率为:2008年12月10日即期汇率:US$=RM¥6.90,90天远期汇率:US$1=RM¥6.80,2008~12月31日即期汇率:US$1=RM¥6.85,2009年3月10日即期汇率:US$1=RM¥6.75。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12月10日会计处理

富尔向美商出口并发货,以应收账款记账,按当日汇率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9×5000) 34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4500

同日,富尔与银行签订期汇合同,约定90天后按远期汇率US$1=RM¥6.80出售5000美元,取得人民币34000元。应付银行的5000美元按签约时的即期汇率折算相当于34000元,与按远期汇率折算的金额相差500元,该差额实际为美元折价,即这批美元表现为按折价出售。

借:应收账款(应收人民币――某银行) 34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500

贷: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 34500

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

期末汇率变动产生汇兑损益的处理

借: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25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9-6.85)×5000] 250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6.9-6.85)×5000] 25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250

同时摊销20天的期汇合同递延折价计入本年损益

借:财务费用――折价费用(500+90×20) 111

贷: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1

2009年3月10日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因汇率变动对汇兑损益产生的影响

借: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85-a75)×5000] 500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 5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

收到美国购货商所支付的美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6.75×5000) 3375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34500-500-250) 33750

向银行支付美元和从银行收回人民币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34500-500-250) 3375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6.75×5000) 337513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6.8×5000) 34000

贷:应付账款一某银行(人民币)  34000

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余额计入本年损益

借:财务费用 389

贷:期汇合同递延折价(500-111) 389

富尔公司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除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摊销外,均未再因汇率变动而发生损益。因为一个项目产生损失的同时,另一个项目产生了收益,两者对冲后消除了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套期保值使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既预先确定了该项交易的成本或收益,又有利于进行财务核算。2008年3月10日,公司如数收到人民币34000元,若不签订该期汇合同,按当时即期汇率出售5000美元,则只能收入33750元。所以,利用套期保值期汇合同提高收益250元,同时降低由于人民币升值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2)可确定承诺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可确定承诺套期业务中,期汇合同所保护的对象只是一种承诺,在会会计记录中没有反映,故汇率变动只表现为对期汇合同的影响,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予以递延,待到交易实际发生时再冲回。

[例2]起航公司(以下简称起航)于2007年12月1日向加拿大某供货商订购设备共计10万加拿大元(以下简称加元),货款将于60天后支付。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核算经营损益。同日,公司为了使购入这批加元所需的人民币能固定下来,避免因汇率变动造成的汇率损失,与银行签订60天后按远期汇率买10万加元的期汇合同。有关汇率为:2007年12月1日即期汇率:1加元=¥5.85,远期汇率:1加元=¥5.96,2007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1加元=¥5.90,2008年1月31日期汇率1加元=¥6.00。2007年12月1日,中原公司与银行签订期汇合同,约定在60天以后支付596000元,取得10万加元。这时10万加元按签约时的即期汇率折算相当于585000元,两者之间差额11000元,从签约的时点来看,可视为折价出售人民币,该折价是购买设备的一种代价,用于调整设备的购入成本。据此编制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某银行――加元) 585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000

贷:应付账款(某银行――人民币)

596000

20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记录汇率变动产生影响

借:应收账款(某银行――加元)[(5.90-5.85)×100000] 50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0

2008年1月31日,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

借:应收账款(某银行――加元)[(600-5.90)×100000] 100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10000

向银行支付人民币,从银行收到加元。

借:应付账款(银行――人民币) 596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596000

借:银行存款(加元户)(6.00×100000) 600000

贷:应收账款(585000+5000+10000) 600000

购入的设备和支付的款项

借:固定资产――设备(600000+11000-15000) 596000

期汇合同递延损益(5000+10000) 15000

贷:银行存款(加元户)(6.00×100000) 600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000

第7篇:延期合同范文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基本步骤

(一)确定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据以计税的基础,即计税时归属于该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使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二)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分析、计算期末暂时性差异的金额 当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时,便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其中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为应纳税暂时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为可抵扣暂时差异。应纳税暂时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三)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纳税的影响金额,分别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用已计算出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乘以当期或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用已计算出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乘以当期或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

(四)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本期发生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本期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期末余额一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期初余额”。

(五)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一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

由此可见,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本期所得税费用应包括当期应纳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二、所得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依照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等总账账户对所得税业务进行总分类核算,并在“应交税费”总账账户下开设“应交所得税”明细账户。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总账账户应分别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所得税费用”总账账户,则应设“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个明细账户。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 第一,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根据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应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第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会计处理。根据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增加所得税费用。(1)除新准则明确限制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计人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造成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计人商誉。借记“商誉”,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3)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冲减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4)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包括:商誉的初始确认;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中,若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企业对于与向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预计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时,不得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会计处理 即根据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少所得税费用。(1)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所得税费用。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对于按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部分亏损或税款抵减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对于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并且企业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4)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

处理不同造成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商誉。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商誉”。(5)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中,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计人资本公积。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认为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这可理解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减值。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后,如果预计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7)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例1]某企业(适用33%所得税税率)20xx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如表1所示:

假定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该企业当期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所得税为600万元;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若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预计负债此前未形成递延所得税资

产或负债。则有关计算为:

当期应交所得税=6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33%=33(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33%=16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65-33=132(万元)

所得税费用=600+132=732(万元)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6000000

――递延所得税费用 132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3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6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000000

三、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与披露

新所得税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项目和非流动负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列示。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才能相互抵销:(1)企业拥有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行使权;(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务部门对以下任何一方征收的所得税相关:同一纳税主体;不同纳税主体,在预计清偿递延所得税负债或收回所得税资产重大金额的每一个未来期间内,计划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负债和资产,或者计划同时收回这些资产和清偿这些负债。

第8篇:延期合同范文

关键词:侦查羁押期限 宽严适度 侦查监督工作

作者简介:鲍凯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76-02

刑事侦查羁押期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案件侦查终结之间的期限;狭义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到案件侦查终结之间的期限。本文的侦查羁押期限指狭义的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羁押期限的意义主要是:监督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完成侦察活动,防止侦查活动的拖延,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及时惩罚犯罪,迅速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案件处理不及时,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防止“以捕代罚”、“以侦代罚”和“久押不决”等问题的出现;同时保障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

刑事延长羁押期案件发生在刑事侦查终结之后,审查刑事延长羁押期案件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最基本的工作之一,常见的延长羁押期案件,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九节侦查终结中的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刑诉法第124、126、127条规定在几种情形下可以分别延长一个月、两个月和两个月。除了这三种情形以外,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三项特别的规则。这些是履行和规范延长羁押期程序的重要依据,也是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延长羁押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下一步的刑事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既不能简单的流水作业,也不能教条的死抠法条,应在依法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地审查每一件延长羁押期案件,规范地履行法定程序。下面结合审查延长羁押期案件的实践谈点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实践中的常见延押案件

我院侦监部门经办的审查延长羁押期案件主要来自市公安局的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的走私案件和辖区自侦部门办结的反贪、反渎案件。有关侦查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的案件,呈现出以提请一延居多二延居中,三延较少的现状。从一年来经办的102件延长羁押期案件看:提请一延的77件,批准和报请延押76件,不予批准延押的1件;提请二延的23件;三延的2件,建议不延的1件。其中提请一延所占比例为75.5%,提请二延所占比例为22.5%,提请三延所占比例为1.96%。不予批准延长羁押期案件所占比例为1.9%。

近年来,提请延长羁押期的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走私普通货物,走私,盗窃(重大流窜),贩买、运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

二、实践中审查延长羁押期案件度的把握

从总体上讲,延长羁押期宽的范围:是指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四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只有当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这四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依法批准和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反之则不予批准和报请。

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对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下级侦查机关的延押案件审查批准延长一个月;对同级侦查机关提请的报请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一个月。”为此,检察机关只有对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才能批准在法定侦查期限届满后延长,对不符合上述延长条件的案件不得批准或提请延长。所谓“案情复杂”,一般为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作案范围广、侦查取证困难等。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机关应当先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然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但不能由侦查机关直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后要对侦查活动依法跟踪监督,防止侦查机关“以延代侦。”

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具体有四种情况:(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但即使是上述四类案件,不属于重大案件的也不能延长。

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只有在第一次、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基础上,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才适用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注意:《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次、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针对的是案件;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案件。

特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已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的复杂案件,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具体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来界定,一般是出于政治或者外交原因。

对待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一般应当在侦查羁押期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或者报告,写明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侦查羁押期以“日”为基本计算单位,应严格依照有关具体规定执行。应当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依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到期之日。延长羁押

期限的时间应当从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算,实践中我院审查延长羁押期限开始之日,一般依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从逮捕决定的次日起算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除严格依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外,和应该针对特殊和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做出审查结论,保证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便捷性,既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努力把握好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宽严度。

三、实践中的启示

通过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实践,笔者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是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案件要依“法”。即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具体规定审查办理。做到:一看,即看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件事实和证据,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原因、具体理由、法律依据和延长期限;二查,即查案卷和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如《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案情报告》;三写,即审查完毕后拟写《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告书》,按审批权限填写《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延、二延、三延和特殊延押的硬性规定审查和办理,做到一丝不苟。

二是审查延长羁押期案件要依“实”。即按照提请或移送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审查,尤其是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原因和具体理由。认真把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充分程度。即与法律规定事由的合拍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

第9篇:延期合同范文

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提供的财险公司产品条款中,可找到的汽车延期保修保险的条款非常有限。为数不多的保险条款可归为两类。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被归类于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了延保合同,如果保险车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延保合同约定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消费者在延保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行驶里程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另一公司提供的《汽车延长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被归类于保证保险,其保险责任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载明的保险期限内与符合条件的汽车车主签订汽车延长质量保证合同书,在该合同书保证期间内如发生约定的(汽车延长质量保证合同书保证范围仅包括发动机、变速箱、传动等三系统的列明零件)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修复或更换零件的费用时,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支付的需更换的零件的购置费用,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两个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基本一致,却被分在了两个类别里,这难免让人产生疑惑。

根据上述两份保险合同的规定,车主与4S店签订的是一份服务合同,合同生效后由4S店向其提供一定的保修服务。车主并非直接购买了一份保险以保障其车辆,而是购买了一项“服务”。真正的保险合同存在于4S店与保险公司之间。4S店完成维修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维修车辆参保的相关文件以及维修过程中所产生费用的证明材料。通过审查后,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对4S店进行补偿。若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保险金额,则按照保险金额补偿;若低于保险金额,则按照实际更换部件和维修费用补偿。维修服务机构通过该保险产品将服务合同中部分或全部的风险分散给保险人。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来自于维修服务机构向车主承诺的维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本》第六十五条对责任保险的解释为“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订立该合同,实际上是由保险人担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汽车延期保修保险中,“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即维修服务机构通过延保服务向车主承诺的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虽然车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不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产生的维修费用最终实际是由保险公司承担。汽车延期保修保险通常会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受损车辆接受的是专业的维修,并且费用可控,车主只能将受损车辆交予签订合同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如果车辆的损伤是在延保合同约定之中,维修服务机构就一定会为其进行维修;反之,受损车辆就不能得到维修。车主和4S店签订的合同尽管在不同的保险条款中叫法不同,如“汽车延长质量保证合同书”、“延长保修服务合同”,但是从整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与责任保险更加接近,所以将这些条款分类在责任保险中更加合适。

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若认为汽车延期保修保险是保证保险,维修服务机构就成为了被保证人。保证保险保费的实质可以理解为被保证人因使用保险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而在实际的业务中,车主签订延保服务合同的另一方多为4S店。4S店本身就具有良好的信誉,其提供的全套、优质的服务是车主选择它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延保服务合同约束下的4S店违约的可能性很小,因为4S店与厂家有直接的合作,维修的水平以及配件来源都有保证。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作用似乎并不明显。除此之外,根据现有保险合同的规定,只要车主的车损在延保范围之内,维修服务机构就会为其维修,保险公司也会向维修服务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并非是保证合同中规定的由于维修服务机构的不作为致使车主损失,保险公司随后赔偿车主的过程。根据以上分析,称之为保证保险并不妥当。

汽车延期保修保险的发展环境分析

(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业务来源有保障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0年9月底,我国汽车保有量为8500多万辆。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多年来,汽车的保有量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为汽车延期保修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这一巨大的市场潜力,一旦被合理开发,带来的利益也将相当可观。

(二)消费观念转变,服务的重要性增加

上海交大和车延宝服务有限公司联合的《中国汽车消费者评价报告》指出:“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表示愿意购买汽车延长保修服务,且学历、收入越高,购买意愿越高,而4S店仍是汽车延长保修服务的首选渠道。”随着消费者经济实力的提升,以往消费者“比价格”的现象已经逐步向“比放心、比服务”转变。汽车售后服务中,维护修理是主要项目。然而一旦超过原厂保修期,修理维护费用将是车主的一大负担。但是,如果购买了汽车延期保修服务,即使出现故障,车辆的维护修理也不会对车主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因而,汽车延保服务终将成为车主重点选择的项目。有了消费者的支持,汽车延期保修服务无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汽车后市场营销”将推动汽车延期保修保险销售

现今的汽车行业,在激烈的竞争情况下,销售利润正在逐渐缩减,因此包含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等的“汽车后市场”成为了厂商获得利润的新途径,其中汽车延保服务占据了较大的分量。保险公司和厂商合作,厂商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信息、维护记录等数据,而保险公司可以凭借自身强大的产品精算和风险管理技术,向其提供合适的汽车延期保修保险产品,在实现共赢的基础上,推动汽车延期保修服务市场的发展。

开展汽车延期保修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严把产品开发关,避免“跳跃式”发展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汽车延期保修保险虽然不是近两年才推出,但是其发展尚不成熟,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业务发展时间短、可借鉴经验不足、用于计算费率的历史数据有限等等,因而产品还需要不断完善。在这个阶段,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设定都应加倍谨慎,避免因推广业务而出现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恶性竞争等现象,以保证具有良好前景的该项保险业务稳步发展。针对不同的车型,费率的厘定需要区别对待。部分低端车型价格较低,车辆质量相对较差,容易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故障,尤其是超出原厂保修期的车辆,行驶里程数已多,车辆磨损难以避免,进行维修护理的频率可能会更高;一些高档车辆,虽然质量有保障,但是由于汽车零部件的价格通常也高,一旦发生维修事故,产生的费用也偏高。因而对处于低、高两个极端的车辆,在费率厘定、控制成本和风险时需要更加严谨。除此之外,可以为认可度高、销量较大的车型设计专门的延期保修保险产品。根据车辆特性进行设计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对该车型消费者的吸引力也会更强,有助于产品的推广和销售。

(二)理性开发市场,稳步拓宽渠道

由于汽车延期保修保险产品的面市时间不长,社会认可度也不尽如人意,所以进行市场推广、拓宽销售渠道势在必行。目前,保险销售存在误导行为,给消费者留下了不好的印象。鉴于这样的背景,汽车延期保修保险产品的销售一定要把握好宣传的方式和力度,过度或夸大宣传难免会给产品销售带来负面影响。在产品尚未被广泛接受的阶段,宣传力度需要适当的控制,宣传的内容也应当集中在产品实质性问题上,应讲清楚产品的价格设定、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等,有助于消费者准确地认识产品,做出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