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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报告精选(九篇)

拆迁工作报告

第1篇:拆迁工作报告范文

关键词:征地;拆迁;安置;就业;调研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advance of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crease the land acquisition demolition work, land acquisition demolition process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interests, partial interests and overall interests, immediate interests and long-term interests of the more and more fierce, land acquisition demolition work difficulty is also growing, and produced some of the factors affecting social stability. This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and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to correctly handle the process of land acquisition demolition of all aspects of the relations of interests, resolve conflicts effectively, guarantee the land acquisition demolition work smoothly, is an important premise and the foundation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 important and serious issue is also part of our government faces.

Keywords: land acquisition demolition resettlement;;; employment; investigation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市坚持跨越发展的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向着“城乡一体化发展先行区”的目标阔步迈进。为适应工业化、城镇化,我市加大了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全市征地拆迁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户数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矛盾也逐渐增多,征地拆迁过程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激烈,征地拆迁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并产生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正确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而严峻的课题。现将对我市征地拆迁工作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地处江苏省东南部,总面积约1520平方公里,人口78万。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持良好态势,2012年政府计划拆迁5个地块,总计面积43.46万平方米,拆迁3354户。但由于县域面积不大,土地已成为我市加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的重要瓶颈制约,全市征地拆迁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主要呈现三个方面特点:一是满足城市建设需要,为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我市加快了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步伐;二是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为提升市域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围绕市开发区建设和扩区升级,需要完成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三是配合市外工程建设,近年我市为配合上级部门有关工程建设,承担了不少征地拆迁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安置房建设普遍滞后。征地拆迁中,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安置问题。当前,安置房建设跟不上进度,被拆迁群众不能如期得到安置,已成为影响征地拆迁的一个重要因素。个别地块的拆迁户因安置房未按时建好,甚至几年时间都在外租房居住,有的拆迁户孩子大了要结婚没有房子,政府为此支付了大量的安置费,也造成了被拆迁群众极大的不满,经常有被拆迁户因安置房问题上访,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给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特别是有的地块,征地拆迁已经开始,安置房建设却尚未启动,甚至规划都未完成,造成了群众对拆迁的强烈抵触情绪。

(二)失地农民就业艰难。随着土地被征用,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一些村组农民也已无地可耕。虽然,土地开发后引进了企业,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但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无资金、无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4050后”农民,难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很容易再度失业,而一次性安置费难以维持长久生计,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始终是他们的后顾之忧,也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三)社会舆论引导失范。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氛围,也能纠正强制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反之则会阻碍拆迁工作,影响大局,激化矛盾。个别地区的“违法强拆”和“不文明拆迁”经媒体舆论的过渡聚焦和非理性报道,使不少群众错误地认为,拆迁都是非法的和违法的,惟有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才是合法合理的。社会舆论的同情弱者心态,使一部分被拆迁人离开了法律和政策轨道,漫天要价,并以越级上访相“要挟”来争取“超大化”的利益。同时,一些严格执行拆迁安置政策,支持城乡建设的正面舆论又没有占据主流地位,这给拆迁安置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压力。

(四)相关部门执行不力。一是存在“畏难情绪”。拆迁安置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往往矛盾比较突出,这就需要征地拆迁整个工作机构和全体成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从各个层面开展工作。然而在关键时刻,少数部门、个别干部和领导瞻前顾后,怕被拆迁人“越级上访”,怕“发生”,怕被“无理纠缠”,不敢深入一线接触矛盾、化解矛盾,不敢承担责任,增加了拆迁安置工作的难度。二是协调配合不到位。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规划、建设、公安、工商、供电、供水等多个部门,在动迁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做好各自工作,如房屋产权证、房屋评估、商业用房、水电、有线电视、网络、户籍等许多情况需要统计核实,各个部门的工作成效都会直接影响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展。三是司法强拆执行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实施后,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但因征地拆迁问题的敏感性及司法强拆尚无实施细则和具体案例可以参照,法院作出司法强拆决定往往什么审慎,地方政府向法院提出的司法强拆申请短时间内难以落实和执行到位。

(五)部分群众认识有误。一是对补偿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群众认为征地拆迁是个框,什么问题都能往里装,家人有下岗的要求安排工作,家庭收入不高的要求低保,住房面积小的要求超面积安置,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也要安排宅基地。不管与拆迁是否相关联,有问题都统统提出,问题得不到解决,拆迁协议就不签。二是为谋取利益,违法突击建房和抢栽抢种。一旦违法搭建和抢栽抢种成既定事实,拆除违章建筑、控制抢栽抢种经常又会引发对抗和上访,影响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六)补偿标准不尽合理。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范性文件较齐全,补偿标准制定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随着高层安置的不断增多,因公摊面积过大,物业管理费比多层费用高一倍,且承担二次供水等费用,群众意见也越来越大。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体办法,征地补偿中存在着标准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的现象,给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三、对策和建议

把安置好被拆迁群众、改善他们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破解城市建设中的“拆迁难”问题,努力实现“平安拆迁”和“和谐拆迁”,必须把握好意识观念、政策制定、补偿安置、实际操作四个关键点:

(一)意识观念上,要正确认识、直面矛盾,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一要敢于直面矛盾、攻坚克难。面对艰难繁重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首先要求我们领导干部要勇于迎难而上、处“难”不惊,找到化解拆迁难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参与拆迁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走进困难、走进矛盾,深入到拆迁一线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使我们的工作获得群众的广泛认同。二要深入宣传、争取支持。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要把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的宣传解释。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被征收人主动地配合征收工作。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说服群众、教育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使得干群之间、党群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点隔阂、多一些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征收工作氛围。同时,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征地拆迁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宣传征地拆迁安置中的正面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让老百姓真正了解征地拆迁的目的与意义,为征收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政策制定上,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

一要及时修订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要根据物价变化和经济发展实际,依法适时合理调整补偿标准,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争取群众接受和支持。二要不断完善奖励政策。要制定科学有效的奖励政策,真正体现出用户政策、支持拆迁与违法规定、无理取闹之间的差别,调动广大被拆迁户支持配合拆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分配指导制度。相关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合法、合理、合情的集体资产分配指导方案,在分配前充分与村民和群众代表沟通,在征求多方意见基础上,再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通过,妥善分配好集体资产,避免集体资产久拖不决、村民间矛盾不断的情况发生。

(三)补偿安置上,要立足实际、统筹兼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在拆迁过程中既要算好经济帐,又要算好民心帐、稳定帐,要正确处理好“拆迁”与“安置”的关系。一要灵活选择安置办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安置”,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权。在动迁中,坚持以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货币安置与房屋产权调换、就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满足被拆迁群众的不同安置需求。二要强力推进安置房建设。关键要坚持提前规划、安置先行,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就要完成安置房的选址、征地、规划、设计工作,加强部门配合,筹足建设资金,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选址要注重居住环境,确保出行方便;建设中加强监管,严把质量关,杜绝出现质量问题,避免对拆迁工作产生负效应。三要尽力安排好失地群众生活。继续执行好“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强化失地农民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按照 “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原则,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就业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形成“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2篇:拆迁工作报告范文

一、基本情况

**区总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农村面积**平方公里,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是城乡并存区。近年来,我区牢牢抓住市治西迁、**建设全面启动等机遇,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确立了“举全区之力抓城市建设,合万众之心建经济强区”的发展战略,在全区抛起了新一轮大规模城市建设热潮。从2001年至今,全区共有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个,共投入资金**亿元。全区**个街道、乡、镇均有城建开发任务,共开发征用土地**多亩,累计拆除房屋约**万平方米,拆迁群众**户,其中农民**户**人,农村拆迁安置量大任务重。我区拆迁安置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拆迁户的理解支持下,总的来说进展顺利,并创造了、“**模式”和“**模式”这样的好典型。

二、我区开展拆迁安置工作中主要经验

拆迁安置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任务繁重。在工作中,我区克服种种困难,冲破重重阻挠,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

1、领导重视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牵涉面广,情况错综复杂,没有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作保障,工作很难开展,为加强领导力量,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建立了领导联系项目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种模式”的工作思路,由一位区级领导联系一个具体项目、一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对该项目的拆迁安置全权负责,形成了对拆迁安置工作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二是建立了领导联系街道制。由于街道的拆迁安置任务较重,压力较大,矛盾较多,为减轻街道的压力,区委向每个街道派出了2至3名区级领导协调指导拆迁安置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成立了处理拆迁安置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成立了拆迁安置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处理,并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确定了交办时间。我区大部分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处理都有了较大的进展,为以后的开发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扫清了障碍,夯实了基础。

3、宣传到位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基础。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掌握拆迁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正确对待拆迁安置中的矛盾和问题十分必要。在工作中,我区注重多途径、多形式、多方位做好有关政策法律和宣传工作和拆迁户的思想工作。

4、依法办事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关键。拆迁安置工作事关每一位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只有严格依法律办事,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萌芽状态。一是严格按政策补偿,二是严格坚持“三公开”原则三是严格坚持“三带三包”政策,即带感情、带政策、带拆迁方案,包协议签订、包过渡、包稳定。

5、妥善安置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重点。我区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全力促进农民安置用地的落实和农民安置房的落实。全区共核定“两安”用地总指标**亩,已办理红线的安置用地**亩,另有**亩正在办理之中,目前,已搬进拆迁户的农民安置小区达*个,正在建设的农民安置小区的**个。在几年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区创造了地“**”和“**”等成功的安置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我区实际拆迁过程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干部群众对拆迁安置的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透,或者误解了拆迁安置政策。由于缺乏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对话交流的渠道,作为拆迁主体一方的干部对群众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甚至有的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上推下压,引起群众的不满。

2、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对补偿标准的尺度掌握出现偏差。尽管政府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制定了统一补偿标准,但由于对同类房屋的结构、装修、价格等问题的认同上存在差异;对居民建在集体土地上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估价混同;甚至存在个别讲人情、论亲疏,对拆迁地面积的丈量、拆迁标的物的估价不统一,出现个别超面积丈量、超值估价等现象,致使被拆迁人之间相互攀比,引发矛盾。

3、由于现行的有关拆迁安置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强,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有些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有部分违反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且在发放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侵犯了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安置工作较为滞后,超期过渡现象严重。

1、拆迁安置工作体制理顺不畅。街道、乡(镇)对拆迁安置工作重视不够,思想不够统一;相当多的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执行政策存在较大的偏差;部分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心欠佳,导致很多项目前期工作难以落实;部分拆迁单位及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配合,漫天要价,导致有些项目的拆迁工作难以推进。

2、农民安置工作落实欠佳,超期过渡现象严重。由于近年来大开发、大建设,特别是一些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农民拆迁大多是先拆迁后安置或边拆迁边安置的情况下开展的,加之部分安置用地、安置资金难以到位,导致大批拆迁农民住户安置难以到位,长期处于过渡状态。目前全区尚有*户*人在外过渡,占总拆迁人数的*%,且大部分是超期过渡。

(三)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难以解决。被拆迁后,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且绝大部分农民除农活外无别的一技之长,较难找到工作,安置补偿费又十分有限,缺乏足够的资本开展经营活动,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

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首先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但是,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为此,在进行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的时候,我们除了开好动员会外,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如某街道拆迁户两年两次搬迁,安置无着落,其反映强烈。据了解,该安置地已在规划建设中,政府巳按时足额发放了过渡费,这是政府拆迁安置工作中的一项政策规定,通过政策宣传,这些拆迁户很快消除了怨愤。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2、坚持拆迁调查、安置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由于当前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任务繁重,特别是拆迁安置工作时间紧,且工作量大,为了追求工作效率,政府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实行大兵团作战,这往往是要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也成为产生安置拆迁纠纷的原因之一。为此建议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保稳定。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主管部门对土地征用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依据以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期限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告;对拆迁补偿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拆迁数量、补偿依据、补偿费数额、被安置农业人员数量、农业人员安置方式、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具体实施的步骤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布,接受被拆迁地群众的监督,防止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特别是安置对象和房屋拆迁等补偿安置到人到户的,更要十分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成立核查组,掌握统一补偿标准,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确保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拆迁安置不公而引发矛盾。

3、完善拆迁安置工作中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区安置拆迁补偿依据主要是《**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但该条例原则性强,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困难,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较多。在我国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拆迁补偿工作,使安置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根据宪法精神和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农业人口数的统计应严守政府通告之日的底线,对前不溯及,对后不顺延。

(二)服义务兵役(含超期服役的)的现役军人应参与安置分配;未随军迁出、其户口在拆迁地的军人家属(包括其配偶和子女),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三)拆迁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其户口虽已迁出,但未分配安排正式工作的,凭在读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四)具有拆迁地户口,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五)享受五保优待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其补偿费由村组代管。

(六)拆迁地已出嫁妇女,离婚后因生活无着落而回迁的人员(含已回村落户、法定抚养的小孩,)和婚嫁到拆迁地妇女而离婚后其户口仍在拆迁地的人员(含再婚随迁、法定抚养的小孩),应当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婚嫁农村的出嫁女,其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只能一次性享受一方安置补偿,已在男方参与安置补偿的人员,不参与本地安置补偿分配;未参与男方所在地安置的人员,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安置补偿分配。如户口回迁或者未迁出的上述人员与村组另有书面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男到女方落户的可参照执行。

(七)婚嫁城镇、未随迁的拆迁地半边户及其子女,应同等参与安置分配;但一方已享有国家福利分房的,可不考虑宅基地和住房的政策性优待。

(八)原籍在拆迁地,因生活所迫或历史上的政治原因被迫外迁,后其户口又回迁原籍,并分有责任田土的人员,应同等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外地回迁户与村组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

(九)返乡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其配偶系再婚的农村户口,经村组集体研究和村民会议通过,准许其迁入的,应当给予安置补偿,但与村组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未处罚到位的计划外生育子女,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农村独生子女可享受安置补偿有关政策性优待,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无正当理由迁入的农业人口(含空挂户),不参与安置补偿分配。

(十二)欠有国家税费、集体公益事业折价款以及其他集体欠款的人员,其安置补偿可以折扣欠款后按实发放。

4、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重点工程建设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置补偿费的发放到位,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拆迁安置工作,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重点工程的建设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重点工程建设受到阻滞。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迁群众的公仆,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5、统筹项目建设与拆迁安置,促进安置小区建设社区化。一是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坚持对所有工程严格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采用“项目+安置”的办法,将农民安置地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手续,一同报建。二是要实行集中留地,统一安置,积极推行“咸嘉模式”的成功经验。即:一是集中统一重建安置。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质监、统一物业管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地安置好农民,做到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使农民安置小区联体成片功能完善、设施齐备、适宜居住。二是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充分利用农民生产安置用地,采用土地入股、自主开发等方式,大力发展后勤服务业和商贸业,使农民变股民,从经营中分红获利,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多途径安排农民就业。安排拆迁农民从事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积极与征地建设单位协调,在用工上优先考虑当地农民,鼓励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企业,并提供一定的优惠。

6、加强农民安置小区的统一规划,尽快制定好全区农民安置整体规划。一是规划要统一。与市、区总体规划统一协调,农民安置小区建成后直接成为现代化城区的组成部分。二是规划要先行。制定科学合理的全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强化规划约束力,明确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一律按居民小区规划建设。三是规划要科学。按照有利于土地综合利用、有利于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科学规划农民安置小区。四是规划要实用。按照农民生产安置一律作二、三产业规划建设的要求,高起点规划好、预留好生产用地。把规划、预留生产用地与项目开发、市场建设结合起来,使生产用地成为失地农民获得长久收益的主要来源。

7、创新劳动就业服务,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市场化。一是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培训重点主要是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两个方面。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对失地农民开展基地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充分尊重失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开展家政服务、餐饮、保健、制造、建筑等行业和知识的技能培训。二是结合项目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的协调与合作,在建设进从建筑工程中找岗位,建设后中牧业管理和卫生保洁中找岗位。三是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强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就业机制。将失地农民就业与下岗工作再就业统筹考虑,打破城乡“藩篱”,变“变籍门槛”为“素质门槛”。

第3篇:拆迁工作报告范文

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在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批建新房时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老(旧)房原则上均不予补偿。但如果在镇拆迁办规定期限内能自行拆除的,则可以按楼房180元/平方米、平房90元/平方米、简易房4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材料、人工费。逾期未自行拆房的,不予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

二、安置奖励

1、被拆迁当事人因拆迁搬家的,在安置之前,由镇拆迁办给予1500元/户的搬迁补助费。

2、在房屋动迁到安置房的过渡时期内,临时过渡过住房由拆迁当事人自行解决。镇拆迁办根据实际所需过渡时间,按在册常住人口每人15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补偿。安置房交付后,再付三个月的安置补助费。

3、拆迁安置房价格的结算(结算表附后)。

4、对拆迁户有粮田种植的,按每亩500元/年的远耕费进行补偿。亩数按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在册底数(包括自留田、口粮田、责任田)。

5、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每提前拆迁期限一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的,以交出的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除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每户每天300元的拆迁期限奖,拆迁期限奖奖金的计算日最高不超过40天。

6、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提前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的,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房屋拆迁之日为计算基准日,给予发放提前搬迁奖,具体标准为: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及之前完成搬迁的奖励楼房60元/平方米、平房25元/平方米,6-10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楼房40元/平方米、平房15元/平方米,11-15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楼房20元/平方米、平房8元/平方米。(具体需待应拆房屋全部拆除并经拆迁办验收确认后方可兑现)。

三、有关问题的界定

1、被拆迁人有二处房屋的,其中一处是在集镇上购买的所谓的商品房,也可给予房屋产权置换。

所谓的商品房,是指到集镇或镇郊结合部所在村自行购买宅基地后自建和向所在村购买村开发的住宅房。

2、分户情况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符合居民分户建造住宅条件的:是指家庭成员多子女中有年满18周岁的子女,因规划控制,而建造住房的,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

第4篇:拆迁工作报告范文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tracking audit of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housing demolition, land acquisition, track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udi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demolition project tracking difficulties in the work of audit.

关键词:跟踪审计 征地房屋拆迁 难点 建议

Keywords: tracking audit, land acquisition demolition, problems,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F292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拆迁范围也伴随建设项目规模的扩展而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需拆迁。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拆迁资金的运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管理,提高拆迁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近年来,许多重大建设项目和市政建设项目在拆迁过程中实施了跟踪审计,确保拆迁工作高质、高效运作。

1.跟踪审计产生的历史背景

1.1 西方国家“跟踪审计”发展简述

1977年在秘鲁利马举行的世界审计组织第九届会议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划指南》提出:“公共当局的资金有相当数量用于承包合同和市政工程,因此,对这些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特别彻底的审计。” 西方国家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了“跟踪审计”(Follow-up Audit),但究其实质,它相当于我们国家的“后续审计”,以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流派”的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其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计划(决策、勘察设计等主要工作的统称)审计和投资绩效审计两个部分;时间主要是“一前一后”,“一前”就是建设计划审计,“一后”就是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它们较少采用与项目建设同步的跟踪审计。在德国跟踪审计主要体现为效益审计的一种方式,它是在某些问题没有得到清晰的认识,或被审计单位不承认错误,拒绝纠正错误时进行跟踪,目的是促使有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1.2 我国跟踪审计产生的历史背景

国家审计署在《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首次提出跟踪审计理念,要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等项目试行全程跟踪审计。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落实到哪里,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刘家义审计长也强调指出,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审计不仅仅是核实损失,更重要的是减少损失。这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审计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跟踪审计势在必行。通过跟踪审计,以资金为主线,以项目为基点,对权力运行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可以拉长和拓展审计监督的时空距离,将问责和问效有机统一,促进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政策的可行性和连续性,发挥审计在服务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建设性作用

1.3我市征地房屋拆迁项目跟踪审计的提出

《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43号)规定,各区应当实行拆迁审计制度,对征地房屋拆迁项目实行成本审计,严格控制拆迁成本;在拆迁项目结束后办理报结时应当提供审计部门对拆迁项目成本审计的材料。

《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关拆迁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261号)规定,健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审核确认决策制度,建立由拆迁人、实施单位、评估机构、项目监管组、审计人员等联合组成的清点核量、共同确认工作组;项目所在各区县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牵头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建设、房产、土地、等部门对拆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把拆迁补偿审核关。

《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签订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同时应当明确拆迁费用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拆迁费用总额包干方式,个别项目也可采用拆迁费用据实结算方式。从2007年以来实施的征地房屋拆迁项目情况来看,由于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突况较多,拆迁实施单位普遍采用了据实结算方式,因漏项、少算等事先未预料事宜产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按实补足,这一过程就需要跟踪审计来进行监督和管理。

2.征地房屋拆迁项目跟踪审计的相关措施

2.1规范拆迁工作程序

审查拆迁工作的实施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书,征地拆迁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制定详实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是否公告,公告是否公开、公正、透明,促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2.2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审核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合规,各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2.3严管拆迁专户资金

征地房屋拆迁项目跟踪审计要始终围绕征地拆迁资金的收支、管理使用这条资金运行轨迹为主线,对拆迁专户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确保拆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政府拆迁资金的使用效益。重点审查专户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资金审批支付流程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防止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

3.需要关注的工作环节

3.1拆迁测量环节

对照拆迁项目的红线图、测量单位的测量报告,对整个拆迁项目的范围、面积、房屋的数量、地面附属物的数量进行审核,复核测量报告真实性、准确性。通过对拆迁面积和户数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违规扩大补偿面积等问题的发生。

3.2拆迁房屋评估环节

严格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核查报告结果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无依据出具报告的问题,防止出现利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拆迁补偿资金等问题。

3.3资料审查环节

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审查一户一档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认定。审核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清单所列补偿内容、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

3.4入户现场勘测环节

对照测量报告、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清单所列内容逐项进行入户核查,鉴定其真实性、准确性。对房屋面积测量、附属物清查核实,并进行影像取证。

3.5拆迁补偿款发放环节

监督检查迁补偿资金发放全过程,跟踪拆迁补偿资金到位情况。通过审查拆迁项目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被拆迁户存折,确认拆迁补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拆迁户手中,切实维护被拆迁户利益。

3.6拆迁资金决算环节

审查拆迁资金是否专户管理核算,是否及时出具拆迁项目专项资金决算报告,审核拆迁专户资金的拨付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审查拆迁总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资金在拨付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确保整个拆迁项目资金列支范围真实、合规、合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

4.征地拆迁项目跟踪审计的难点

4.1政策法规不够完善,补偿标准不够统一

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补偿项目非常宽泛,既有土地、房屋等大宗财物,还有许多其他财物,如果树、禽畜之类等,例如现阶段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适用的政策主要是《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但上述文件对禽畜的补偿标准以及一些受施工影响的房屋建筑物是否做出相应补偿及补偿标准问题未予明确,形成“补偿不规范、不补偿不合理”的尴尬局面。

此外,个别交通项目通常跨度较大,一个项目往往涉及到多个区(县),但因现阶段各个区(县)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差异较大,从而造成同一项目在不同区(县)适用的补偿标准不一致,造成被拆迁人互相比较、攀比的现象,以致滋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4.2部分房屋面积很难确权

随着市区各类交通建设项目的开展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及农村地区的征地拆迁项目越来越多。在农村的征地拆迁中,由于当地农村用地管理或历史等原因,大量房屋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明资料。根据规定对于此类无证房屋经甄别后属于违法建筑的应不予补偿安置,但实际操作上各地区标准不一。

此外,对于有证合法房屋,则存在证照记载的内容与被拆迁房屋用房现状不一致的情况,对该部分房屋面积的确权也是现阶段农村征地拆迁项目的一大难点。

4.3顺利出具审计报告难度大

由于目前很多工程项目时间要求比较高,必须在限期内开工建设,拆迁实施单位为赶进度很多前期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对于被拆迁人提出的超过政策的补偿要求绕开审计人员后给予较大让步,在跟踪审计人员提出问题后往往不及时处理,留待项目结束后上报主管部门以求批复同意。

然而等到拆迁项目结束、相关问题需待解决时,却因种种缘由导致相关问题处理不及时,最终难以按期出具审计报告。

5.对征地房屋拆迁项目跟踪审计的几点建议

5.1尽快建立征地拆迁专项资金跟踪审计制度

首先,审计机关提前介入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全程跟踪,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重要的是及时提供有关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其次,有利于推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促进拆迁管理工作按法律办事,按规矩办事,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保障群众利益,维护拆迁区域的社会稳定。再次,审计部门作为第三方实施过程性监督,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拆迁单位、被拆迁户与上级管理部门的相互勾结,套取补偿资金,从而在源头上及时防范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5.2要深入拆迁现场,尽量获取第一手资料

房屋拆迁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人口多,各拆迁户房屋结构不一,面积不一。为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并深入拆迁现场,走访群众,认真做好取证材料,记好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加强依法监督,还要采用摄像的方式,记录一些图象资料。要详细了解拆迁的范围,拆迁的内容,安置补偿的标准、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监督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流向情况。

5.3要加大拆迁工作过程的透明性,把监督落到实处。

相关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通知》(宁政发[2010]261号),把各自的职责权限、补偿执行标准、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此,才能尽量避免拆迁资金管理出现纰漏,同时也有利于补偿资金足额发放到拆迁户手中,做到专款专用。

参考文献:

[1] 李俊.关于开展跟踪审计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审计研究简报,第9期.

[2] 杜伟飞.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组织和实施[J]

[3] 冉龙君,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重点浅谈[J]

第5篇:拆迁工作报告范文

近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村紧紧围绕县重大项目落地攻坚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先后完成了“三引”安置地、电子器件产业基地、小微创业园等项目落地攻坚,基本完成了超白电子玻璃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项目累计完成土地征收2074亩,完成坟墓搬迁151座,完成项目宗地房屋拆迁52户。

二、征地拆迁的工作程序。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涉及诸多法律法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必须制定和遵守严格的程序,必须给予公平合理合法的补偿,必须杜绝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或发生失职渎职问题。

在实践中,对每一宗工业项目用地,我们都做到三查:一查是否有县政府《抄告单》,二查是否有明确的红线界址范围,三查是否制定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对每一份《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我们都要通过召开户主会议的形式,征求被征地拆迁户的意见,而后进行修改完善。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采取“一个领导、一支队伍、一把尺子、一本台账”的方式进行。每一块土地,实行现场丈量、现场告知面积、被征地对象现场签字确认、工作组干部现场签字以示负责。征地工作台账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随机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现场勘测房屋现状,被拆迁人在勘测表上签字确认。初评报告出来后,直接送达被拆迁人审阅。15个工作日内,由被拆迁人就初评报告提出修正意见。合理的修正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出具正式的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一份,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镇、村干部依据正式评估报告上门入户做好拆迁工作。

三、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1、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由于征用一块土地跨越的时间比较长,过程比较复杂,土地补偿的标准变化较大,相邻土地由于征用地时间不一致导致补偿标准不同,尤其是一些村组分为两期甚至三期被征用,从而引发征地拆迁难度。如我县水田征地补偿标准曾经历6000元/亩到13500元/亩,再到31100元/亩,使得前期征地的农民更是容易心理失衡而要求补偿差价,从而增加征地难度,引发上访事件。

2、个别被征地拆迁户的利益诉求难以满足。部分群众对房屋补偿标准存在满意,但不满足的问题。希望借拆迁之机要挟政府,提出明显高于评估价格的诉求,不达到心理预期,就不签拆迁补偿协议。个别群众把征地拆迁当做致富机会,想方设法要求多丈量土地面积,以期浑水摸鱼、从中牟利。不达到目的,不能满足时就采取不签协议,阻拦施工、闹访缠访、甚至歪曲事实越级上访等方式向党委政府施压。

第6篇:拆迁工作报告范文

2003年9月以来,国务院整顿城市拆迁市场,控制拆迁规模等一系列措施虽然使拆迁矛盾总量减少,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得以削弱,但拆迁矛盾并没有根除。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机制,才是解决拆迁纠纷的根本途径。

拆迁如挖坟

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政府行为,如危旧房改造、拓宽或新建道路、保护文物古迹等。另一种为商业行为,即政府出让土地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

目前我国在城市拆迁方面的最高法规,是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各省市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省市一级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拆迁管理工作。这种拆迁管理不仅包括审查用地建筑单位申请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告、明示搬迁期限,而且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由于地方财政拿不出城市改造拆迁的钱,近年来,一些本应由地方财政出钱的危旧房改造、拓宽或新建道路的项目也通过转让土地收益的方式,由开发商做了,这就形成了地方政府出地,开发商出钱,对被拆迁人施压的局面。因此,在拆迁问题上实际有三方利益主体:政府(主要为国土房管局代表)、拆迁人(主要为开发商及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和被拆迁户。

对于开发商来说,做到政府有关拆迁法规的要求不难。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一个开发商看中某块地皮,只需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五项资料,即可获得国土局的批准,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银行以及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甚至房屋拆除公司在业务上是开发商的经营合作伙伴。

开发商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一分不能少,否则得不到拆迁许可证,而准备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却一分不会多。在这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博弈中,输掉的往往是后者。

问题首先出现在拆迁的中介公司。据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介绍,房地产评估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拆现率,由市场利率、房地产市场行情、平均利润率等综合参数来确定。拆现率是最后算出补偿金额比较重要的一个数字,差错百分之零点几,最终的评估结果都会产生很大的偏差。每个专家参照的基础数字不同,得出的折现率结果也不同。问题是,目前拆现率没有固定的参照数字,只能由评估公司来确定。因此,评估公司可以根据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的意图,把折现率的最终结果降低。不仅在折现率上可以如此,在房屋评估报告的其他技术层面都可以这样运作。周律师说,如果开发商在拆迁时能与拆迁户协商聘请评估机构,双方监督产生的评估结果各自认同,拆迁纠纷就可能大幅减少。但实际情况是,开发商早已请评估公司做好了评估报告,公告后即刻开始拆房,被拆迁户根本无法介入评估过程。

其次,开发商将整个拆迁过程委托给拆迁执行方,采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委托合同执行结束后,开发商付给拆迁执行方服务费用;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商预算给拆迁执行方一笔款项,由拆迁执行方全权负责拆迁,支付完拆迁户的补偿金额后,剩下的就是拆迁执行方的利润。第二种委托方式最为普遍,对拆迁户进行的克扣也最厉害。据一位多年负责拆迁项目款账户管理的银行人士透露,几乎每个项目结束后,拆迁公司或拆迁办都会有相当部分的拆迁补偿安置款余额作为自己的利润,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这说明,即使是评估公司精打细算后的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也未必能全得到。

为了使拆迁工作进行得更加顺利,开发商往往会找有国土房管局背景的拆迁公司做拆迁的委托执行方,这就使拆迁行为蒙上一层“官方色彩”,使之更具“政府行为”。

不仅如此,为了本片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开发商还会通过区、县国土房管局把办、城管、公安局、法院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请到一起沟通情况,协调关系,互相支持。如出现被拆迁户集体性堵门占路现象,请城管出面制止;出现被拆迁户与开发商和拆迁公司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则请公安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有关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早有规定,《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因对人民政府的有关区域性建设决定不服提讼的;对人民政府因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裁决确定的拆限内拆迁作出的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迁和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决定不服提讼的;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内容作出的拆迁公告不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这种规定只为被拆迁人留下了一丝诉讼希望,即在行政裁决之前可就拆迁补偿款问题打官司,但时间有限,取证困难,赢的希望渺茫,这也是律师为什么不愿接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拆迁案子的主要原因。

更有精明的开发商还会事先把本市主要媒体的老总和记者请到一起,要求不发“不利于安定团结”的报道。北京发行量排在前几位的报纸和电台也果然很少报道有关拆迁的消息,甚至客观的新闻报道也会为此中断。

在上面的种种渠道打通之后,开发商和拆迁公司当然有恃无恐。不服的被拆迁户惟一能做的,就是到上级政府上访告状或抗争。

“群众利益无小事”,更何况动人遮风避雨的房屋?

政府给被拆迁人的帮助实在太少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现代化过程中必然产生的问题,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矛盾纠纷的产生亦不可避免,但像我国这样能够发展为激烈对抗的群体性冲突却是少见的。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在近几年来发展势头很猛,其规模和动迁量都很大,且拆迁时间要求紧,这与前一段时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追求GDP增长密切相关。我们在调研中就听到一位地方领导说过:“我们区委定的基调就是高发展,高风险。”

以人为本首先要体现出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最起码要包括四种权利:一是生存权;二是知情权;三是话语权;四是选择权。毫无疑问,人的生存权在我国得到了普遍保障,特别是居住权。我国政府不仅保证了城市居民居者有其屋,而且努力改善城市居民的住宅条件和住宅环境,提高了人均住房面积。但在拆迁中,特别是商业开发项目中,开发商往往采用统一的货币补偿方法,虽然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而政府在这方面能为被拆迁户,特别是生活贫困的被拆迁户提供的帮助很少,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其次是知情权,城市被拆迁地区的居民事先是否对自己要动迁的事情知情,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国土局和拆迁公司的同志都说过,我们每动迁一个项目,都依法张贴拆迁公告公示,公告中对该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方法的计算公式都有详细说明,不存在被拆迁户不知情的问题。但他们往往忽略了搬迁时间这个细节。

所有拆迁公告的搬迁时间都限定为一个月,即从公告张贴日起至搬迁日结束为一个月时间。拆迁公告还规定,如居民在搬迁期内搬迁,除了拆迁补偿款外,还有工程配合奖;如过期,工程配合奖就没了(事实上各拆迁公司又都没有执行,有被拆迁户越晚走还得到的越多,这已是公开的秘密)。被拆迁户从得知拆迁后决定搬迁,到决定搬到哪里住,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买房。买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要看房,要查资料,亲自跑若干楼盘或房展会。就算买了现房,总要办贷款、装修,装修后总要晾晾,然后再搬家。这一算,没几个月下不来。如果买的是期房,还要先找个房容身,租金又是一笔额外开支,何况找房又需要时间;二是租房。租房同样需要以上的一套选房看房程序,况且租不如买,最终还是得买,谁愿意搭租金呢?有人会问:为什么不提前早做准备?买房或租房最难控制也最不好预算的就是价格,而恰恰拆迁买房户中的绝大多数人,拆迁款是他们主要的房款来源,买贵了支付不起,买小了又不甘心。但在拆迁公告贴出来之前,政府对该地区拆不拆、什么时候拆、按什么标准拆、大致能给多少钱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为的是防备有居民趁机私搭乱建、假离婚分户,即使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提前入户,也不会透露半点信息。拆迁公告只是通知被拆迁户一个月马上搬走。

第三是话语权。拆迁公告贴出的第二天,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就已计算出并打印好,等着去拿。如果被拆迁户在搬迁一个月的时限内,不领款,不搬走,拆迁公司往往会申请政府行政裁决,再不走者,就被强制拆迁。甚至有的拆迁公司用上了停水、断电、断煤气、暖气的手段。

只剩下“上访”这条路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拆迁方的主要代表,开发商早已办成征地拆迁的一系列合法手续及各种疏通关系和准备,躲在政府和拆迁公司的身后,静观事态的发展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区政府为拆迁项目已经不知召开过多少次几方的联席会议,维持社会治安的城管、公安等部门为了维护稳定不知制定了多少应急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对拆迁的诉讼受理有一定限制,并要经过一定法定程序。而开发商从批准的项目立项书到具体的拆迁方案一应俱全。而国务院文件还规定:“诉讼期间不影响拆迁的进行”。

结果,留给被拆迁户表达意见的惟一渠道,就是上访。

第7篇:拆迁工作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拆迁),在项目实施前,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市、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风景名胜区的维稳办对各自区域内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风景名胜区的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单位)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仪征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化学工业园区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参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实施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与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能为多数被征收拆迁人认可。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项目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经落实到位。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项目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由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的拆迁人等组成项目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根据评估的要求和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让被征收拆迁人充分了解。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等方法,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房屋征收拆迁有关单位和被征收拆迁人的意见、建议。实施项目应当履行听证的,需组织由被征收拆迁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评估工作小组综合各方面因素形成项目风险评估初步报告。

(三)分析研判预测风险。由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单位)牵头,组织维稳、、综治、监察、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成立属地房屋征收与拆迁风险评估报告研判小组,对提供的项目风险评估初步报告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

(四)作出评估报告。根据房屋征收与拆迁风险评估报告研判小组的分析研判结论,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形成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征收与拆迁的目的和范围、拟实施时间和期限、项目范围内住户和单位状况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状况,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符合各项规定的认可材料或批准文件等。

(二)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和征求群众意见情况。包括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现场公示后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依法应当履行听证程序项目的听证情况;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的情况。

(三)对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主要包括:

1、补偿标准、安置房地点、腾仓过渡期限等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2、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经落实。

3、因搬迁给特困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带来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置。

4、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是否考虑周到。

5、有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其它因素及其化解措施和预案是否制定。

(四)明确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风险防范和维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对项目做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第七条项目属地的维稳办要全程跟踪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过程,对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出明确的备案意见。

第八条对已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的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项目属地的维稳办应会同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乡镇(街道)等责任部门和单位全程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将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房屋征收与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年终将该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办发〔〕69号)执行。

第8篇:拆迁工作报告范文

  近几年来,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在广大被拆迁居民和单位的理解支持下,经过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推动了首都城市建设发展。但是,因为一些单位拆迁工作不细、方法不当,甚至违规操作,本市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拆迁纠纷突出,拆迁上访增加,影响了首都安定团结局面。为加强拆迁管理,遏制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规范拆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权益,保障首都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48号)要求和市政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房屋拆迁市场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拆迁单位资质情况和依法拆迁、文明拆迁情况。

  1、按照市局今年4月16日修改印发的《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审查全市各拆迁单位的资质情况,主要包括:

  (1)注册资金情况。

  (2)拆迁工作人员情况。

  (3)内部管理制度。

  (4)办公场所情况。

  2、按照拆迁公司所承接项目,审查其近年依法实施拆迁情况(重点是在拆项目),主要包括:

  (1)有无野蛮拆迁、诈骗拆迁款等严重违法拆迁记录。

  (2)有无转包拆迁业务、越级承接拆迁业务等情况。

  (3)所承接项目走户情况、上访情况、裁决和强迁情况。

  (4)拆迁现场工作情况,包括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公示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

  (5)社会反映情况。

  (二)各拆迁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文明服务情况。

  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和文明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整顿,主要包括:

  1、评估机构资质情况。

  2、评估机构承接拆迁评估业务情况。

  3、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提供咨询、接待上访情况。

  4、评估争议及处理情况。

  (三)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情况。

  对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拆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整顿,主要包括:

  1、对本区县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情况。

  2、拆迁中各项政策和标准公开、公示的情况。

  3、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

  4、依法裁决情况及诉讼、强迁情况。

  5、拆迁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

  6、拆迁许可证备案情况。

  二、自查:

  (一)各拆迁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1、凡拆迁单位现有资质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尽快采取措施补充或完善;

  2、拆迁单位自查发现有违法拆迁、不文明拆迁等情况的,必须尽快进行整改。

  各拆迁单位应在10月底以前,向市局提交《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情况自查表》、《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情况自查表》以及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已建立拆迁单位项目考核制度的区县,要提供《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项目考核表》。)

  (二)各拆迁评估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1、拆迁评估机构自查发现有不依法评估、不规范服务等情况的,必须尽快进行整改,并在10月底以前,向市局提交《拆迁评估机构自查表》以及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2、市局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资质备案制。各拆迁评估机构应在10月底以前将《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备案表》及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送交市局。

  (三)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自查发现有未依法行政或拆迁管理有不规范行为的,必须尽快进行整改。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在10月底以前,向市局提交《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自查表》以及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和处理:

  (一)市局组织区县局在12月中旬以前对全市拆迁单位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和拆迁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清理拆迁单位资质。

  (二)市局配合区县局在12月中旬以前检查全市所有在拆项目,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依法拆迁、依法评估、文明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和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自查、整改情况,依法处理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

  (三)市局根据区县局自查、整改情况以及社会反映情况,对区县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市局在12月底前对清理整顿拆迁市场秩序情况进行总结。对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资质和拆迁服务情况检查和处理结果,纳入该公司的资信记录,并在网上公布。

  四、其他:

  1、市局设立清理整顿拆迁市场秩序举报电话(010-64409883),并设专人接听和记录,受理对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区县国土房管局违法违纪情况的监督和举报。

  2、市局建立拆迁管理系统网站,及时公布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网上投诉。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区县国土房管局自查和整改报告等文件,也可以通过网上报送。

  3、清理整顿期间,市局暂停审批房屋拆迁资质。

  房屋拆迁工作,关系到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评估、拆除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都要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学习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文件的通知》精神,正确处理首都城市建设发展大局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高度重视清理整顿拆迁市场秩序的工作,并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和净化拆迁市场秩序,树立拆迁行业的良好形象。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1、《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情况自查表》

          2、《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情况自查表》

          3、《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项目考核表》

          4、《拆迁评估机构自查表》

第9篇:拆迁工作报告范文

房屋赔偿协议书范本

房屋损坏赔偿调解协议

甲 方:章珍玉(身份证号: ) 乙 方:孟建平(身份证号: ) 调解方:横沟市镇政府办

因乙方加层导致该房屋承重墙体多处斜裂缝,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经镇政府办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因甲方房屋受损的款项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甲方今后加盖防雨层时,其瓴子安在共墙上,乙方不得阻拦。

三、甲方房屋今后再出现任何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四、甲乙双方不得为此事再起纠纷和扯皮,不得上访。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调解方留存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 方:

乙 方:

调解方:

20XX年11月14日

房屋赔偿协议书范本

各个地区、各个拆迁办的协议都是不同的,一般是预先设置好的,所以不好找到一个规范的范文的给你一个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供你参考。这样你在签 房屋拆迁协议 时可以对照着看看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p^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p^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p^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房屋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解决乙方位于房屋墙角裂缝赔偿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来自: 海 达:房屋损坏赔偿协议书)一、按照乙方所选取工程队测算,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元整(整),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和恢复室内外装潢。

二、上述费用由甲方自签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先支付总费用的50%,待房屋维修全面结束后再支付剩余50%赔偿费用。

三、上述费用在乙方维修施工完毕后,工程量价款无论增加或减少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量价款。不能因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价款而增加或减少甲方义务。

四、本次房屋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维修后出现的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