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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总结精选(九篇)

注册会计师总结

第1篇:注册会计师总结范文

各位理事、同志们:

今天是一次务虚和务实相结合的会议。所谓务虚,是指在座的各位理事认真聆听了市会计学会副会长、xxx财经系主任xxx副教授所作的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同志们平常都很忙,也很难有机会静下心来,听一场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我想,通过学协会组织、举办这样的学术报告,对于我们这些从事具体业务工作的同志们来说,能及时更新我们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所谓务实,是指我们通过法定程序,审议并通过了市会计学会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接受了xxx同志辞去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的职务,选举了xxx同志为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今天下午的会议时间虽然很短,但内容却是很丰富,也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圆满的成效,对此,我谨代表学协会向各位理事多年来对学协会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借此机会,我想对各位理事和学协会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适应形势要求,搞好理论研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但是,我们的实际工作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会计执法不严、财会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依然存在,会计信息不真实的情况尚未彻底根治,新制度、新准则还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这些都需要我们从理论的高度去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办法。在新的形势下,学协会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任务,在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上,还有许多东西需要我们不断从实践中去进一步总结和探索,提升到理论的高度,用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希望我市所有从事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同志们携起手来,发挥学协会涉及面广、群众参与性强、理论研究和学术氛围浓的优势,积极进行探索和研究,为提高我市的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作出新贡献。

二、以身作则,恪守诚信。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广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它有特殊性,所以全市的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者必须要特别注重诚信问题,要在诚信中求生存、求发展。各位理事不仅是全市会计和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代表,又是具体从事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实践者,因此,我们一定更要以身作则,恪守诚信,努力把我市的会计和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壮大起来。

三、必须注重发挥学协会的纽带作用。学协会要团结我们所有从业人员的力量,逐步提高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中的地位。要通过我们的工作,更好发挥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在梅州社会经济各项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学协会人才济济,我们更要充分发挥其作用,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讨论,活跃和发展会计和注册会计师队伍,通过理论研究,发现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我市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工作向前发展。

第2篇:注册会计师总结范文

,在中注协和财政厅党组的领导和关怀下,按照年初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协会全体同志齐心协力,埋头苦干,创造性地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得到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的称赞和拥护,行业党委履职尽责,积极作为,组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突出活动载体,彰显行业特色,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圆满完成了度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总结

(一)行业党建工作在“两手抓、两促进”中不断创新拓展。根据财政部党组、中注协党委、财政厅党组的要求,认真组织全省事务所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3月5日召开了总结会议,圆满完成了任务。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成立了行业党委,结束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长期以来没有行业党组织的历史。行业党委成立后,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同时还着力加强了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无组织的抓组建,有组织的抓规范”的要求,及时组建了14个事务所党支部,使行业党组织的覆盖面达到了100%。活动期间,紧贴行业实际,突出活动载体,认真组织开展了“践行科学发展,争做诚信模范”倡议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全体从业人员诚信执业理念。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事务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查找出的人才培养难、保留难;事务所规模小、发展难等方面的问题,研究起草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和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诚信建设、人才培养、审批监管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我省行业的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行业党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积极为灾区人民做贡献。先后组织全省行业党组织、从业人员为玉树灾区、西南干旱灾区捐款221510元,为玉树灾区重建增添了力量,为干旱灾区奉献了爱心,展现了行业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提升了社会的影响力。同时,从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两名财会工作人员,协助省委组织部完成了全国党组织和党员为玉树灾区的交纳的特殊党费的汇总、记账等工作,两名同志工作认真,作风严谨,业务过硬,自愿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地完成了任务,受到了组织部的肯定和表扬。

行业党委认真组织行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根据财政厅党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了“青海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起草印发了《青海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了行业创先争优动员大会;7月中旬,组织全省事务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到云南省考察学习事务所创先争优的好做法、好经验;为确保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广泛、深入、持续推进,我们创新工作方法,丰富活动载体,组织开展了“全省事务所党支部深入推进创先争优集体承诺”活动;为努力营造树立责任创造价值,沟通增进和谐的事务所文化理念,结合省情和行业实际,在行业创先争优活动中广泛开展了把“忠心献给祖国、爱心献给社会、孝心捧给父母、诚心交给本职、信心留给自己”的“五心”活动,并有计划、按步骤地积极组织行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中注协党委《关于举办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杯”乒乓球比赛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8月初举办青海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杯”乒乓球比赛及选拔赛,并组队参加全国比赛。通过开展比赛活动,进一步促进了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文化建设,丰富行业从业人员文化生活,推进了行业和谐发展,增进了各会计师事务

所、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了行业的诚信意识和凝聚力。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在严格要求中顺利完成。在厅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顺利完成了度全省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情况于4月13日在《青海日报》上进行了公告,为行业诚信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决算、报表汇总和会费收缴的工作在认真严谨中完成。根据中注协的要求,尽早部署,认真核算,按时圆满完成了全省21家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决算工作,通过报表审核、汇总,及时上报报表,并按要求完成了会费的收缴工作。

(四)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青海考区的考务工作在周密组织中圆满完成。根据全国考办的“精心组织、严格要求、万无一失”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从严治考。结合我省实际,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圆满完成了度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青海考区的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现场确认、考务组织、考卷接送等相关工作。通过精心组织、严密安排,共完成了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937名考生、共计2390科的考务工作。

(五)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在严格管理中按期完成。根据中注协度远程教育视频培训计划的安排,克服上半年厅办公楼装修,在外单位租用教室等困难,我们严密组织,严格管理,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按时参加了培训。截至目前,共完成远程教育培训7期,共有400多名(次)注册会计师参加了培训和考试,参训率、考试合格率均达到98%。

(六)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确定的调研工作在主动配合中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配合省发改委,对全省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进行了调研,组织人员对收费标准相关数据进行了测算,起草了《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并召开了事务所所长座谈会,征求对收费标准确定的意见建议,为合理确定我省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做了较为细致的工作,为今后规范事务所发展,营造全省行业公平有序竞争提供政策保证。

(八)信息宣传工作在不断改进中推进。为进一步加强会员信息服务,我们不断加大

《青海注协信息》杂志出版和青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维护工作,不断扩大信息采辑、版面设计、综合编辑等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刊物质量和网站信息更新的水平,不断更新和丰富行业信息,为积极宣传行业、促进发展、提升社会认知度奠定了基础。

二、2011年工作要点

(一)认真抓好行业自律检查工作,不断规范事务所规范执业、诚信执业。要不断借鉴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执业质量检查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做好201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对新成立的事务所、上年度检查处理结果中列为下一年度执业质量行业自律检查的事务所、对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予以重点关注,确保通过检查,达到提升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目标。

(二)做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工作。做好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审批工作。了解和掌握会员的呼声和反映,完善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等相关工作。

(三)做好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认真贯彻全国考办提出的“严肃态度、严格要求、严明纪律”的精神,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好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青海考区考务工作。

(四)努力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认真贯彻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继续教育培训。适时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经验交流研讨会,对行业发展中的热点、焦点以及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前瞻性问题展开讨论,提出见解和建议,寻求解决的办法;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培训资源,办好远程培训班,并鼓励事务所送人到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培训;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淡季,聘请外地专家,举办注册会计师面授培训班。积极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参加中注协的各种专业培训,提高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水平。

第3篇:注册会计师总结范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8)10-0112-05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简要回顾与总结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建设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20世纪20年代中叶以前,注册会计师很少承担民事责任,他们只有在违约和舞弊的情况下才对投资者负有责任。而1925年发生在纽约市的厄特马斯公司诉道奇尼文会计师事务所案拉开了美国乃至欧美各国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浪潮。虽然厄特马斯公司没有如愿获得赔偿,但该案第一次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或缺乏恰当的注意,对不属于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损失负有法律责任。1965年,美国法律协会又颁布了权威性的侵权原则纲要《侵权法修正说明(第二稿)》,在解释执业人员对第三方的责任时区分了应预见到的受益人和可预见的其他第三方。随后,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将注册会计师的一般过失责任延伸到了应预见到的受益人,并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予以确认。

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是针对发行证券申报登记文件中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和重大遗漏)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此项规定的条款是第11节。其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通过规定足够的民事责任以确保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履行其受托义务,并促使注册会计师达到独立尽职的职业要求(李挺伟,2003)。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第9(e)、16(b)、18(a)条款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已初步建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20世纪7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兴起了对发行人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浪潮,主要原因之一是法院在认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时,采取了基于欺诈市场理论的信赖推定原则,大大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从而引发了空前的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浪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成为“深口袋陷阱”的受害者。为了减轻诉讼带来的沉重的民事赔偿负担,同时也为了控制滥诉。经各方利益集团游说,美国国会于1995年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该法案与《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相比,在民事责任方面的改变主要包括:将原有的无限连带责任改为有条件的“公允份额”比例责任;损失赔偿上限确定方法的改变等(李若山等,2001)。《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美国证券民事诉讼的泛滥现象,使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更趋成熟。

刚刚迈入21世纪,美国相继爆发了一系列会计造假丑闻。从2001年10月的安然事件到2002年的施乐公司、世通公司、默克公司等一系列重大会计造假案,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和美国股市,对美国经济及至全球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对此,美国政府迅速作出了反应,在布什总统的敦促下,美国国会在2002年7月25日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该法案在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改革内容主要包括: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公众公司审计,检查、调查和处罚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的注册会计师;加强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强化了公司的责任,特别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保证;强化了公众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加大了违法处罚的力度,对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隐匿财务报告、故意销毁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加重民事处罚力度;延长诉讼时效,由原来“发现构成诉讼事由后一年内或在该类事由发生后三年内提讼”(见《证券交易法》第18节(3)款),分别延长为2年和5年。

当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有效市场假设理论、欺诈市场理论、信赖推定原则等构成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二是确立了理性人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和股价重大影响标准;三是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四是确立了法定安全港规则;五是对虚假陈述进行惩罚性赔款的出现及其后来对此的修正和限制,到目前的进一步强化;六是赔偿责任由无限连带责任向比例责任转化;七是对虚假陈述披露范围的认定,由会计报表内含信息延伸到会计报表之外;八是集团诉讼成为证券民事诉讼的主要方式;九是强化政府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监管。美国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中美两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借鉴过程中必须结合中国国情。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简要回顾

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萌芽于北京长城公司、深圳原野公司、海南中水集团公司等三大严重舞弊欺诈案,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因其参与舞弊而均被没收财产、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有些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欺诈而受到刑事处罚,但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文建秀,2003)。此后,随着1996年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尤其是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拉开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序幕。在某种程度上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成了当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头号问题。

以《证券法》、《1・15通知》、《1・9规定》、《6・11规定》为标志,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实践主要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至《证券法》颁布(1990年12月至1998年底),是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提出阶段。该阶段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行

为已屡屡出现,有的涉案金额还非常巨大。第二,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开始得到健全。第三,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的惩处主要局限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几乎没有涉及民事责任问题。

第二阶段:《证券法》颁布至《1・15通知》颁布(1998年底~2002年1月15日),这是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探索阶段。该阶段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相关法规已经比较明确地提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如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其中在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中规定了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第二,证券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打击力度。该阶段被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典型案例有:1998年10月的红光实业案;2001年8月3日立案稽查的银广夏案。第三,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研究得到重视。该阶段发表一批有关该论题的重要论文,召开了一系列的重要学术会议,直接促进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酝酿和建立(宋一欣、牟敦国,2002)。第四,新闻媒体对证券民事赔偿问题也予以了高度关注。如《银广夏惊曝利润黑幕》(凌华薇、王烁,2001)、《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郑百文跌落发出的警示》(谢登科,2000)、《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刘姝威,2001)等文章在新闻媒体的发表直接引发了证监会对相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的查处。第五,虽然法院囿于成文法的约束等原因暂时拒绝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但实际上相关的法律制度已在酝酿调整之中。

第三阶段:从《1・15通知》颁布至《1・9规定》颁布(2002年1月15日至2003年1月9日),这是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并初步实施阶段。《1・15通知》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得到正式确立,投资者可以依法对虚假陈述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虽然《1・15通知》只就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作了程序性规定,而且还设置了权宜性的前置条件,即只受理已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不受理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但其仍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可以讲,虽然这一司法解释仅仅走了来之不易的一小步,但是对规范证券市场和健全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却是走了一大步,它初步开启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大门。

第四阶段:《1・9规定》颁布至《6・11规定》颁布(2003年1月9日至2007年6月11日)。《1・9规定》是我国迄今为止颁布的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有关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预示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具体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而言,《1・9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第二十四条规定: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第二十七条规定:……专业中介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相信,随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这一实体性司法解释的出台,随着《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民事诉讼法》等的修订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也随着《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篇的制定和颁布,中国证券市场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必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第五阶段:《6・11规定》颁布以后。然而,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加之时间仓促,使得《1・9规定》在许多方面过于简略或存在尚待改进完善之处。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合理性,立足于审计学科的性质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11日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在继承、整合和矫正既往司法解释基础上,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1)明确侵权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2)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3)承认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4)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5)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6)明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7)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顺位;(8)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责任的具体指引;(9)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10)强调审判程序的重要性(奚晓明,2007)。

《6・11规定》是我国迄今为止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直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作出系统规定的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厘清了会计界和法律界长期存在的一些重大分歧,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有效审理扫清了障碍。

三、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基本观点的总结

根据《1・9规定》、《6・11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精神,结合我国会计界、法律界的主流观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观点可归纳如下:

1.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尽管在现阶段,这种特殊商品在一定范围内、在形式上呈现出公共物品的某些属性,但其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商品。但是,由于审计报告一般是依附财务报告进行披露,它对投资者的决策效应要低于财务报告信息。因此,在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时,要严格区分其与上市公司因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真正做到责任分明。

2.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在现阶段的证券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宜直接用“客观真实”作为判断审计报告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标准,只能用会计标准、审计标准作为判断审计报告是否真实的间接依据。而制定会计标准、审计标准遵循的是程序理性而非结果理性,这就决定了依据这种会计标准、审计标准编制的审计报告,其真实性只能是相对于标准的真实性,是“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证券法》、《1・9规定》直接以客观真实(结果理性)作为衡量审计报告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依据,显然超越了现有的审计理论研究水平和审计工作水平。而《6・11规定》承认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对《证券法》、

《1・9规定》等法律、规章的继承、整合和矫正,也是对上述观点的认同。

3.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1・9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认定,是建立在对重大事件判断的基础上的,但《1・9规定》并未明确详细地给出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评价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本文认为:(1)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虽对会计审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事件的认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认定标准主要有二,即“投资者决策”标准和“股价重大影响”标准。在半强式有效市场条件下,这两种标准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迈入弱式有效市场的门槛,会计审计信息解释证券市场的功能还比较低下,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在确定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事件采用何种具体的认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审计学的学科性质和方法特点,优先采用审计学遵循的投资者决策标准。(2)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甚至同一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同时,外部环境的变化也会影响对重大事件的认定。因此,在对某个企业的会计报告及相应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认定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事件的认定,既可采用定义式,也可采用列举式。但为了确保法律对重大事件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恰当的方式应是将两者结合起来,取长补短。(4)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形式。

4.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应为侵权责任。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符合《民法通则》、《证券法》、《公司法》、《1・9规定》、《6・11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即审计报告使用者只要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提供的虚假审计报告所致,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又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应推定其有过错并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5.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确认及免责。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市场,会计审计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收益的影响受到信息传导机制的制约,资本市场尚缺乏“透视”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及审计程序和方法本质的手段,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的提前或时滞及投资者阅读会计审计报表的时间和能力的限制,这些因素综合作用,致使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审计)信息其解释证券价格的功能还比较低下,会计(审计)信息的虚假陈述与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绝对的因果关系,尚不具备实施完全信赖推定的市场条件。因此,在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时,既科学合理又符合现实的方法是:信赖推定与事实推定相结合。即法院在审理证券市场因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时,先根据《1・9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信赖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在具体确认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遵循事实推定原则,目的是为了赋予被告充分的免责事由,将被告的赔偿责任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排除通常情况下难以从被告的虚假行为中预测到的损失。

6.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及计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损失的认定,应符合法定性、客观性、可确定性、可补偿性、财产性、损益相抵、合理减损等原则。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引致的投资者财产损失,只有在因果关系存续期间内才能获得赔偿。投资者的证券损失是指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相应的依据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计算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应承担的赔偿额时,还应扣除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引致的损失及其他损失。对投资者证券损失赔偿额的分摊,在共同侵权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与其他侵权行为人采用“相对的比较过失分摊法”分担共同侵权责任,比较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在非共同侵权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只就其负有责任的审计报告虚假陈述部分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有限(比例)赔偿责任。

第4篇:注册会计师总结范文

一、说服性审计证据的形成原因

(一)审计程序的性质审计程序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某个时期,对将要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进行搜集的详细指令。审计程序的性质是指审计程序的目的和类型。一是审计程序的目的。注册会计师通常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重大错报风险由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注册会计师无法改变其实际水平,只能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进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还应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根据控制测试的结果对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得到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水平作进一步修正,并相应修正拟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控制检查风险的实际水平,最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二是审计程序的类型。审计程序的类型包括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具体的方法和手段,获取发表审计意见所需的审计证据,但实施这些审计程序大多只能收集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审计证据。

(二)审计程序的时间审计程序的时间是指注册会计师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或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分析说服性审计证据的形成原因。注册会计师无法在资产负债表日执行所有的审计程序,有时由于审计委托的滞后,全部审计工作都只能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开始,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的审计证据推断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有关情况。例如,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盘点现金,再根据盘点结果和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的现金收支情况(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倒推出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现金余额,此时盘点现金获取的审计证据对于资产负债表日现金的“真实性”审计目标而言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三)审计程序的范围审计程序的范围是指实施审计程序的数量,包括抽取的样本量,对某项控制活动的观察次数等。在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审计抽样、选取特定项目和选取全部项目的方法,确定测试项目。出于成本和时间等因素的考虑,注册会计师通常大量运用审计抽样的方法,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测试,再通过样本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审计抽样将导致抽样风险的存在,可能与总体全部项目实施同样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因此,通过审计抽样获取的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注册会计师可以从总体中选取大额或关键项目、超过某一金额的全部项目、被用于获取某些信息的项目或被用于测试控制活动的项目等进行测试。当总体由少量的大额项目组成,或存在特别风险且其他方法未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由于信息系统自动执行的计算或其他程序具有重复性,对全部项目进行检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时,注册会计师还可能考虑选取全部项目进行测试。无论是选取特定项目还是选取全部项目进行测试都不会导致抽样风险,但由于注册会计师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或可能采用不适当的审计程序,或因误解审计证据而没有发现误差等,非抽样风险总是存在的,注册会计师仍可能得出错误结论,获取的审计证据只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二、审计证据说服力的决定因素

(一)适当性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证据可信的程度。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证据非常适当,这些证据会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信财务报表的列示公允。例如,注册会计师盘点存货所取得的证据比管理当局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数据更为适当,证据的适当性只与选择的审计程序有关,选择较大的样本规模或者不同的总体项目不能提高证据的适当性,只有通过选择含有适当性证据特征中的一个或多个高质量的审计程序才能够提高。一是相关性,可靠的审计证据必然会与注册会计师测试的审计目标相关。例如,注册会计师关注客户对已发货物但没有向顾客开出账单的情况,注册会计师选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副联并将每张销售发票与有关的发货凭证进行核对,所取得的证据与完整性目标无关,则不能认为是该目标的可靠证据。相关的程序应是抽取一定数量的发货凭证并与相关的销售发票副联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每张发货凭证均已开出发票。第二个审计程序是相关的,而第一个程序不相关,因为发货是用于确定销售业务是否发生以及应开出账单的一般标准。通过将发货凭证与销售发票副联进行核对,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发出的货物是否已经开出账单给顾客。注册会计师只能在某一具体审计目标条件下考虑相关性,大多数审计证据与多个审计目标是相关性的。二是提供者的独立性。从企业外部的渠道取得证据比从企业内部的渠道取得证据更为可靠。例如,一般外部证据(如注册会计师与银行,律师与顾客进行的信息沟通)比询问客户取得的答复更为可靠。同样,来自于客户以外的单位的凭证比客户编制并且从未离开过客户的凭证更为可靠。三是客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客户内部控制有效时所取得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情况下取得的证据更为可靠。例如,与存在缺陷的内部控制相比,如果销售和开单的内部控制有效,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销售发票和发货凭证取得更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注册会计师直接取得的信息。注册会计师通过监盘、观察、计算和审阅直接取得的证据比间接取得的信息更为可靠。五是提供信息的人员的资格。尽管信息来源于独立的渠道,只有在提供信息的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下,取得证据才是可靠的。因此,与律师的沟通和向银行寄送询证函比向不熟悉业务的人员进行应收账款函证更为可靠。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力评价证据,那么注册会计师直接取得的证据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六是客观性。客观的证据比需要大量判断以确定其是否正确的证据更为可靠。客观证据的例子包括应收账款和银行存贷款余额的函证、实地盘点证券和现金、加总应付账款清单以确定合计数是否与总账余额一致。主观证据的例子包括:客户律师提供的、讨论针对客户的未决诉讼可能结果的信函、监盘存货时观察过时存货、询问信用部门经理长期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评价主观证据的可靠性时,提供证据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至关重要。七是及时性。审计证据的及时性指的是搜集证据的时间或者审计涵盖的期间。对于资产负责表账户来说,接近资产负责表日取得的证据比较可靠。例如,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负责表日盘点可流通证券所取得的证据比资产负责表日之前两个 月进行盘点更为可靠。对于利润表账户来说,从被审计的整个期间选取样本所取得的证据比从该期间的某一时段选取样本更为可靠。如对全年的销售业务随机抽样所取得的证据比从该年前6个月选取样本更为可靠。

(二)充分性取得证据的数量决定了证据的充分性。主要通过注册会计师选取的样本规模来衡量证据的充分性。对于某一审计程序,从100个样本中取得的证据通常比从50个样本中取得的证据更为充分。决定恰当审计样本规模的因素有多个,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注册会计师对错报的预期值和客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例如,假定在审计某公司时,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客户所从事行业的性质,该公司很可能存在过时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在这类公司的审计中抽取的,关于过时存货的样本比那些存货过时可能性低的公司要多。同样,与记录固定资产业务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相比,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客户方面的内部控制有效,在固定资产购置业务的审计中就可以采用较小的样本规模。除了样本规模以外,被测试的单个项目也会影响证据的充分性。包含大额项目、发生错误可能性高的项目和能够代表总体的项目的样本对应的证据通常是充分的证据。相反,很多注册会计师认为只有在总体中金额较大的项目占其合计比例较高时,仅包含这些金额较大项目的样本对应的证据才是充分的。

(三)综合影响只有在考虑了审计证据适当性和充分性的综合影响(包括影响适当性和充分性的因素的作用)后才能评价证据的说服力。注册会计师选取的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只有与被测试的审计目标相关的情况下才是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选取的与审计目标相关但不客观的大量证据则不具说服力。相类似的,只有一两个非常可靠的证据的小样本同样也是缺乏说服力的,注册会计师在确定证据的说服力时,须评价证据适当性和充分性的程度(包括影响适当性和充分性的所有因素)。

第5篇:注册会计师总结范文

【关键词】 非审计服务; 审计独立性; 关系

一、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概述

(一)非审计服务

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除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多种专业服务的统称。简言之,就是指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除审计服务之外的服务的总称。

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是个动态市场。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品种会不断更新,非审计服务的内涵也会更加丰富。

(二)审计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是审计报告公正、客观的基本要求,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最重要的要求之一。独立性是审计人员的基本理念,也是审计执业的基石。审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两方面含义。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外在”独立性、“形体”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例如注册会计师不得拥有被审计单位的股权、不得担任其高级职务、不能是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贷款人和资产受托人、不能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地执行业务。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内在”独立性、“精神”独立性或“事实”独立性,即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态度。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二、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关系的理论分析

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非审计服务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重要的服务领域。非审计业务的开展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呈多元化,事务所向专业服务公司演变。注册会计师在开拓非审计服务品种时,最需要考虑的应是该项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可能会降低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

公众相信注册会计师可以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一个原因在于,事务所若干年来建立了一系列的职业准则,尤其是良好的职业行为准则、公认审计准则及质量控制准则。非审计业务的增多及非审计业务的多样性,影响该领域内的职业准则和责任体系的建立,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客观、独立、公正的声誉可能受到损害。

(二)非审计服务的高额收费可能会影响审计独立性

审计服务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可能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和支付审计费用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影响,从而直接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业务可做、是否有经济利益可得。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相对于审计服务收费较高,使事务所与客户的经济关系更为紧密,甚至形成对客户的依赖。面对客户的重大会计问题发表审计意见时,事务所因担心失去客户而违背审计原则,与客户发生一些内幕交易,发表不符合企业真实情况的审计意见,歪曲会计信息真相,误导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的决策。

(三)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两种服务会出现进行自我评价的悖论

现代控制论有一个著名的假设:“人不能独立评价自己的工作。”评价自我的工作是不可能没有偏见的。当会计师事务所为某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又提供记账、代编财务报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充当财务顾问时,其实就是注册会计师自己在评价自己的工作。依据管理学原理,管理决策行为和管理决策评价应当作出必要的划分,因为管理者很难客观公正地评价自身决策的行动的效果。类似的,非审计服务中的管理咨询服务可能会将注册会计师置于企业的管理者位置,而处于管理位置的审计师可能难以客观地评价与判断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交易性质。

(四)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之间的密切关系会对独立性造成威胁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很容易不加怀疑地接受管理当局声明及其观点。根据“角色冲突论”,当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会发生角色上的冲突。当执行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服务的最终对象应该是社会公众,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服务;而当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客户提供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时,此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客户的利益是一致的。如果注册会计师长期向同一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非审计服务,在这种利益一致的合作关系中,双方接触日益密切,这种由于利益一致的长期合作形成的密切关系,无疑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无偏见地发表审计意见,从而使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

三、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关系的实证研究

(一)研究假设

结合对国内外关于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相关文献回顾以及我国特有的研究背景,提出本文的假设: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对象的总体是公布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沪深两地的A股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的要求,对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研究的需要,按照以下标准选取了9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

1.由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与其他行业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务性质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审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方面与其他行业上市公司也有很大不同,在选取样本时将金融类上市公司予以剔除;

2.对没有明确区分财务审计费用和非审计费用的上市公司予以剔除;

3.剔除财务审计费用和非审计费用不是支付给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

4.省略info.省略)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进行逐家整理获得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数据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布的资料整理获得。

(三)研究模型与变量设计

在以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研究模型如下:

OP=α0+α1RATIO+α2LNASSET+α3OPCASH+α4LEV-

ERAGE+α5CURRENT+α6ROE+α7ASIZE+α8TENURE

各变量定义与设计见表1。

1.被解释变量

由于审计独立性不易直接观察,通常能看到的是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审计报告。在国内外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相关实证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通常将审计意见分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单位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往往向投资者传递的是一种负面信息,意味着被审计单位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会尽量避免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从而购买非审计服务以图改善企业的状况,以达到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条件。而向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在职注册会计师购买非审计服务更有一定的资源优势。Hungton(1999)的研究结果显示,非审计费用和非标准审计意见正相关。

本文选用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意见类型OP来代替审计独立性,并设置为虚拟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OP=1,注册会计师本年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OP=0,注册会计师本年度出具了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样本上市公司中有三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其他均是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解释变量

本文的实证研究考察非审计服务收费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对某一被审客户的收费总额以及其中的非审计服务费用比例来考察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时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变量设置:RATIO=年度内非审计服务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具体来说,财务审计费用是指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或其他事项进行审计、审核或审阅而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非审计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外,上市公司因资产评估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等服务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

3.控制变量

根据国内外学者以往的研究,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会受到被审计客户的特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征等因素的影响,在第一类因素中应特别关注被审计客户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盈余管理动机等;在第二类因素中应特别关注被审计客户选择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例如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等。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对我国审计市场非审计服务发展的认识,将以下变量设置为控制变量:

LNASSET:取上市公司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在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中,通常都使用上市公司期末总资产金额来衡量上市公司规模的大小。一般而言,公司规模越大,越会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越健全有效,经营管理水平也会较高,公司经营风险会相对较小,所以更不会妨碍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OPCASH:总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资产,经营现金流量出现负数表明该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存在重大疑虑。

LEVERAGE: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就是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衡量公司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该比率过高会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风险过高的公司有更大的动机不正当地影响审计工作,损害审计独立性。

CURRENT:流通股比例,是上市公司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在上市公司中,流通股比例越高,会计信息就越不容易被大股东操纵,因此,会计信息质量也相对较高。公司治理状况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ROE: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收益率是判断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在我国,净资产收益率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上市公司配股、特别处理、退市等问题时重要的参考指标。

ASIZE:会计师事务所规模,=1,年度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0,其他。理论上来说,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与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相比有更强的动机保持其独立性,更能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信誉较高,客户众多,收入来源广,不像小的事务所那样只依赖较少的客户生存和发展。大事务所不容易受到客户的控制和影响,为保住自己的职业信誉,在审计中通常注重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过硬的专业素质,因此较少发生报表错报和舞弊违规现象。

TENURE:是否更换会计师事务所,=1,本年度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0,本年度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任期越长,审计人员同被审计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关系自然越来越密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可能自觉地或潜意识地关心被审计单位的利益,从而可能为了避免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产生不利影响而放弃应坚持的原则。另外,审计期间过长使注册会计师熟悉客户的业务,他们对客户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会变得不敏感,从而影响审计判断,削弱审计独立性。

(四)统计结果

1.描述性统计

从表2中全部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来看,本文所选的样本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对同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最高达到76.5%,最低0.4%,平均值约为16%,可见,非审计服务收入在会计师事务所收入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2.模型结果统计

利用Eviews6.0的最小二乘法程序,模型的输出结果如下:

OP=0.9802+0.0173RATIO-0.0003LNASSET-0.3OP-

CASH+0.0476LEVERAGE-0.0029CURRENT+0.0033ROE

-0.0042ASIZE+0.0021TENURE

(五)实证研究结论

从表3中的数据显示可以看出,解释变量非审计服务费用占总费用比重(RATIO)的P值为0.7127较大,说明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是不显著的,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之间不相关,即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证明文章的假设成立,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会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另外,修正后的拟合优度检验Adjusted R-squared=

0.8643,回归方程即上述样本函数的解释能力为86.43%,说明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较好,控制变量很好地解释了被解释变量。从图1也能看出回归方程拟合得较好。从t检验值发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占总资产的比例、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绝对值都大于2,说明他们对审计意见有显著影响,而非审计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不显著,说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不影响审计独立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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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丽蓉.非审计服务对中国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研究(第1版)[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7.

第6篇:注册会计师总结范文

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审计抽样的基本目标是在有限的审计资源条件下,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形成和支持审计结论。审计抽样风险是指从特定的审计对象中按一定的方式抽取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审查,并根据样本审查的结果推断审计总体特征中的样本特征与总体的实际情况之间具有差异的可能性。

(一)审计抽样风险的特征

1.无意性

抽样风险的产生是审计人员无意识的行为结果,也就是说抽样风险产生于技术原因,而非道德因素。

2.利害双重性

抽样风险不仅可以带来不利的结果,而且还可以给审计人员带来潜在的受益。根据风险报酬同增的原理可知,较大的风险既可能招致更大的损失,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只有损失没有收益或只有收益没有损失都不叫风险。

3.不确定性

抽样风险之所以是不确定的,首先是因为对于样本误差被审计单位有可能抗辩,也有可能接受,从而抽样误差有可能被纠正也有可能未被纠正(对被审计单位有利);其次,没有被纠正的误差有可能导致错误的结论,也有可能没有导致错误的结论;最后,导致错误结论的误差有可能给审计人员带来不良后果,有可能没有带来不良后果。

4.普遍性

抽样风险存在于审计抽样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抽样方法的选择,样本量的计算,统计推断等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导致抽样风险、增加检查风险,最终将增大审计风险。

5.客观性

抽样审计是根据总体中的样本特征来推断总体特征,而样本的特征与总体的特征或多或少有一点误差。通过对其研究,人们只能认识和控制抽样风险,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的程度,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消除抽样风险。

6.可控性

抽样风险虽然不能被消除,但是审计人员可以控制它,将其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利用其利害双重性为审计人员最大限度的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

(二) 审计风险与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的关系

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使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即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在这3个构成要素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注册会计师对此只能评估而不能控制,而对于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控制,并通过控制检查风险最终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注册会计师可以用抽样审计方法来评估控制风险和控制检查风险。在采用抽样技术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只有信赖过度风险才与控制风险相关。在符合性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两种抽样风险:一是信赖不足风险,二是信赖过度风险。信赖不足风险只影响审计效率而不影响审计结果,而信赖过度风险很可能会影响审计结论。因此,讨论抽样风险与控制风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讨论信赖过度风险与控制风险之间的关系。在实质性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两种抽样风险:一是误拒风险,二是误受风险。误拒风险不会构成审计风险,并可通过提高可信赖程度增加样本量,以降低误拒风险水平。误受风险“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正确的审计结论”。讨论抽样风险与检查风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讨论误受风险与检查风险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审计实务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分析:

1.符合性测试中三者之间的关系

可容忍误差是注册会计师在不改变对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的条件下,所愿意接受的最大误差,在符合性测试阶段控制风险的计划评估水平应该大于或等于相应的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与信赖过度风险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在采用统计抽样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概率论原理,设计并选取样本,根据样本结果推断总体(即内部控制)特征,确定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可信赖程度和可容忍误差水平。

2.实质性测试中三者之间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首先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定该项目的总体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再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确定其他具体审计目标的恰当性。在使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总是存在这样的可能性:该项目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错报未被这些程序发现。这种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称之为非抽样风险。这种最终未被发现的错报的可能性,即称为误受风险。显然,在实质性测试阶段,检查风险也是非抽样风险和抽样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当前审计实务中规避抽样风险的做法

(一) 增强样本选取的代表性

在审计实务中要依据标志值的标准离差,尽可能在降低审计风险的基础上,以合适的抽样组织方式抽取尽可能少的审查样本容量。

(二) 降低抽样风险

规范审计行为,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是控制抽样风险的主要技术依据,是审计工作质量的衡量尺度。要防范或降低抽样风险,其主要途径之一就是严格规范抽样审计行为,全面执行该具体准则。

1.正确处理审计效率和效果的关系

审计效率、审计效果的好坏直接决定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而审计效率与注册会计师的时间成本有关。在审计抽样之前,注册会计师要根据职业判断来确定可信赖程度、可容忍误差和预期总体误差等。注册会计师如选取较大的样本容量,这样,审计效果是比较满意的,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降低了审计效率。反之,审计效率是大大提高了,但不一定能取得较为满意的审计效果。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抽样审计中要正确处理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的关系,在保证审计效果的同时,尽量提高审计效率。

2.分析样本误差

注册会计师在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后,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抽样结果进行分析,分析的结果直接决定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分析样本误差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要件,确定某一问题的项目是否为一项误差;注册会计师按既定的审计程序,无法对样本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果样本误差具有共同的特征,则应将这些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相应措施的审计程序,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单独的评价;在分析抽样中发现误差时,还应考虑误差的质的方面,包括误差的性质、原因及其对其他相关审计工作的影响等。

3.推断总体误差

分析样本误差后,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抽样中发现的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对象总体误差。当总体划分为几个层次时,应先对每一层次做个别的推断,然后将推断结果加以汇总。由于存在多种抽样方法,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误差推断总体误差的方法应与所选用的抽样方法一致。

(三) 提高由样本特征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有效性

由样本推断总体是抽样审计的最终归结点。审计人员要由点到面、由部分到总体,根据样本结果合理地推断总体特征。由于在这个步骤中“推断”的存在致使其存在误差的可能性也较大,特别是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对审计结论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在对调查对象进行推断时,除了样本信息之外,还有一种信息特别重要:先验信息。我们需要找寻一种决策方法,使得在充分利用样本信息和先验信息的基础上,对审计的先验信息不断修正,并以修正了的信息实施样本的抽取,以进行有效的抽样审计。贝叶斯推断方法正是一种量化先验信息,并结合样本信息对先验信息不断修正,再按修正的信息进行决策的分析方法。

一个完整的贝叶斯推断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根据审计的历史资料和审计人员的经验,给出先验概率。第二,随机抽取样本,利用样本信息取得条件概率,并用贝叶斯公式计算后验概率,修正先验概率。第三,若审计人员认为第二步得到的后验概率已经可以接受,则用此后验概率进行审计决策分析;若审计人员认为第二步得到的后验概率还不可以接受,对第二步得到的后验概率进行修正,直至修正的后验概率可以接受为止。采用包含多次修正的贝叶斯推断方法可以比较准确的推断出审计对象总体的特征,大幅度地降低审计抽样风险。

当然,无论是统计抽样还是非统计抽样,也不论决策者是否具备设计和使用有效抽样方案的能力,都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全凭主观标准和个人经验来确定样本规模和评价样本结果。在运用统计抽样时仍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要由注册会计师凭正确的判断来加以解决,所以统计抽样并不排除专业判断。而在统计抽样全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均需要运用专业判断。因此,不管是审计抽样前期工作还是后期工作,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都必须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予以考虑。

(四)其它防范措施

1.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审计服务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应主要通过提高审计服务收费,激励会计师事务所付出与之收益对等的工作量与工作强度;同时,加大审计失误的处罚力度,使提供低质量审计服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成为高风险高代价的行为,从而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自觉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良性循环格局。

2.制定相关法规,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审计准则的建设也是会计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的会计与审计准则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与WTO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不一致和缺乏一贯性的法规将使国际投资者对我国会计、审计信息产生的依据模糊不清,进而对其质量产生怀疑,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产生不信任,相对增强了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优势。因此,要制定相关会计、审计法规,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3.建立现代审计风险模型

第7篇:注册会计师总结范文

[关键词]审计证据数量;重要性;审计风险;抽样风险;预计总体误差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在审计理论与实务中,诸多方面影响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也影响着审计证据的数量。本文利用图表形式,对审计证据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直观分析,旨在提高对审计证据数量影响因素的感性认识。

一、重要性对审计证据数量的影响

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即影响报表使用者作出判断和决策的错报程度就是重要性水平。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进行评估,以有助于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由此可见,重要性水平影响收集审计证据的范围,从而影响审计证据的数量。

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称为“可容忍错报”。它是在不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确定的可接受的最大错报。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可以转化成可容忍错报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

在抽样审计中,可容忍错报与样本量即审计证据数量之间成反向变动关系:可容忍错报越大,样本量越小;可容忍错报越小,样本量越大。而样本量越小,审计证据越少;样本量越大,审计证据越多。因此,可得出推论:在计划审计阶段,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证据越少;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证据越多。这里所指的重要性水平是指重要性的数量特征,即20 000元的重要性水平比10 000元的错报重要性水平高。而为合理保证存货账户的错报或漏报不超过10 000元所需收集的审计证据,比为了合理保证该账户错报或漏报不超过20 000元所需收集的审计证据要多。重要性水平、样本量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如表1所示:

二、审计风险对审计证据的影响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模型可以表述为:

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该式表明,在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计划的、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当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一定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检查风险=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

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从而设计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

这一关系式从表面看,解释的是审计风险与检查风险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却是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前提下,重大错报风险越大,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小,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未被审计师发现的可能性越低,审计范围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多;重大错报风险越小,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大,会计报表中错报未被审计师发现的可能性越高,审计范围越小,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少。也就是说,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数量之间成同向变动关系:审计风险越高,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审计风险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少。

三、审计风险、重要性对审计证据的动态影响

(一)三者问的关系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之间成反向变动关系,由上述分析已知,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数量之间成反向变动关系,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呈现同向变动关系。三者关系如图1所示:

重要性水平对审计风险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可以由表2表示。

(二)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对审计证据的影响

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对重要性的判断是否仍然合理,从而确定是否面临过高的审计风险,审计证据的数量是否满足了充分性要求。

在确定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接受的重要性水平接近计划阶段重要性水平,则意味着初始重要性水平确定适当,审计风险控制适当,审计证据数量适当。

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高的重要性水平,则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对于初始重要性水平的估计过于保守,注册会计师执行了过多的审计程序,收集了超过充分性最低数量要求的审计证据,虽不影响审计效果,但影响了审计效率。

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例如初步评估的重要性水平为20 000元,而再次评估的重要性水平为10 000元,则意味着随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了解的深入,对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各个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做出了重新估计。此时注册会计师认为,10 000元的错报就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而原来按照重要性水平为20 000元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没有收集10 000元~20 000元之间的错报。此时较低的重要性水平使得重大锚报风险水平提高,注册会计师实际面临的审计风险水平超过了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增加。此时,根据初步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审计程序将不再适用。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下列方法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从而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1 如有可能,通过扩大控制测试范围或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降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2 通过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降低检查风险。

四、抽样风险与非抽样风险对审计证据数量的影响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结论和对总体项目实施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也就是样本不能够代表总体特征的可能性。例如抽样风险为10%,则意味着即使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对样本进行审计,其结论也不代表总体特征的可能性为10%。

非抽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同样本规模无关的因素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例如注册会计师选择的总体不适合审计目标,未能适当定义误差或错报,选择了不适于实现特定目标的审计程序,未能适当评价审计发现的情况等等原因所导致的未能发现重大错报或控制失败。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采用适当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对审计工作进行适当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及实务的改进,将非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抽样风险与非抽样风险共同构成审计风险,即:抽样风险+非抽样风险=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若想要求样本代表总体特征的可能性越大,即抽样风险越小,则样本规模必然越大;样本规模越小,代表总体的可能性越小。即抽样风险越大。也就是说,抽样风险和审计证据数量之间呈现的是反向变动关系。

抽样风险、非抽样风险与样本规模之间的关系见图2所示:

图2表明,审计风险由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共同构成。非抽样风险不受审计方式的影响,不随样本规模而发生变化,无论注册会计师采用抽样审计还是非抽样审计,非抽样风险都客观存在。而抽样风险随着样本规模的增加而逐步减小。在非抽样风险一定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的抽样风险越低,可接受的审计风险要求越低,样本规模通常越大,审计证据数量越多;而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的抽样风险越高,可接受的审计风险要求越高,样本规模越小,审计证据数量越少。当样本规模等于总体时,即在N点处,也即详细审计时,抽样风险为零,审计风险全部由非抽样风险所构成。

五、预计总体误差对审计证据的影响

抽样审计中,预计总体误差即注册会计师预期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误差。其他条件既定的前提下,预计总体误差越大,可容忍误差也应当越大;预计总体误差越小,可容忍误差也应当越小。在既定的可容忍误差下,当预计总体误差增加时,所需的样本规模越大。也就是说,此时预计总体误差与审计证据数量之间成同向变动

图3中,a1、a2和a3代表不同的可容忍误差水平,且a1>a2>a3;s1、s2和s 3代表不同的样本规模,且s1

六、总体变异性对审计证据数量的影响

第8篇:注册会计师总结范文

美国《财富》500强排名第七的安然公司(Enron Corp.)破产一案,不仅严重动摇了美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在美国政坛也引起轩然大波,甚至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作为安然公司的审计师,安达信会计公司也正与安然公司一同接受美国国会、司法部和美国证交会(SEC)的调查。安然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已向安然和安达信提出了巨额民事赔偿的要求。

在安达信受到的指控中,独立性问题是焦点之一。安达信在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还提供了大量的非审计服务。2001年,安达信对安然公司的审计收费是2500万美元,非审计服务收费则是2700万美元。因此,不少人认为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特别是当非审计服务收费超过审计收费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无疑受到严重损害,这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各大媒体对此进行了大肆渲染,美国《华盛顿邮报》、英国《泰晤士报》都要求华尔街监管机构重新考虑禁止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此外,一些影响很大的组织如美国劳工联合会与美国产业工会联合会( AF L-C IO)也专门致信SEC,要求修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规则,重新确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定义,并严格限制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AF L-C IO认为,审计与非审计服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常常“角色互串”,事实上参与客户的管理决策,而不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从而使审计独立性遭到明显破坏。

安达信总裁Joseph Berardino在众议院财务服务委员会举行的安然事件听证会上,针对上述指责进行了说明和反击。他说,安然公司资产总额高达650亿美元,年销售额超过1000亿美元,并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系统,对于这样一个非常复杂的跨国公司,收费标准总体上是与其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同时,安达信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是非常必要的,有的传统上就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甚至只能由注册会计师提供,因此不会损害审计独立性。在安然公司支付的2700万美元非审计服务费中,有350美元是税务服务,这是会计师事务所普遍提供的服务,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320万美元是对一套新的会计系统进行的必要审核(该系统由另外一家“五大”设计安装);另400万美元实际上是支付安盛咨询公司(Accenture)的咨询费,而安达信已于2000年8月与安盛咨询正式拆分;还有几百万美元的服务也是应由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工作。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审计与审计相关收费占70%以上,而真正的非审计服务不到1330万美元,且每一单项的服务收费均不超过300万美元。Joseph Berardino坚信,安达信的注册会计师不会也不应被利益驱使而放弃原则,不会因非审计服务的高收入而不遵守审计独立性要求。

其实,非审计服务是否有损于审计独立性,并非新鲜话题。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Cohen报告就曾专门研究过这一问题,但该报告并未得出非审计服务损害审计独立性的结论。2000年,SEC在主席利维特的极力推动下,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独立性规则修订运动,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限制或全面禁止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但SEC提出的修订草案遭到了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五大”为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强烈反对,甚至连国会议员和工商界的许多代表也加入到了反对的行列。最后双方终于达成妥协,SEC不再坚持全面禁止非审计服务,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认定其是否有损于审计独立性,公开披露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和非审计服务费用额,并对企业评估和内部审计等进行个别限制,规定注册会计师不能提供超过40%的内部审计等。2001年8月SEC主席易人,新任主席哈维·皮特曾作为证券界著名律师,参与了安达信反对SEC新独立性规则的斗争。因此,人们认为利维特极力倡导的改革基本不会卷土重来。但是,谁也不曾想到,就在哈维·皮特上任才几个月时间,安然事件的突然爆发却又重新引起人们对这一话题的极大关注。这一事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可能非常巨大和深远,如果注册会计师行业不能象2000年说服SEC那样,避免对非审计服务的全面禁止,将面临行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二、非审计服务对审计服务的影响

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独立性,是否影响审计质量?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

(一)非审计服务的产生早于审计服务,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1、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历史看,非审计服务的产生早于审计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的自然过程,而不象利维特所言,是注册会计师过分“贪婪”地追求利润的结果。严格说来,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报表审计反而晚于某些非审计服务。直到20世纪初时,才有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达到总收入的50%。以英国Whinney,Smith & Whinney 会计师事务所为例,该所在创立之初就提供非审计服务,包括会计服务、税务服务、管理咨询等(见表1)。现代上市公司法定审计产生的标志应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股票发行和年度会计报表规定的审计要求。但正如Gary Jon Previts(1985)指出:“国会在制定这两部法律时,完全知道会计师事务所正在或者说早就开始(1900年以前)为客户提供大量的非审计服务,这些服务主要有诉讼支持服务、调查以及类似于现代的管理咨询服务。”

当然,在审计服务出现后,非审计服务的内容得以更加丰富,发展也更加迅速。注册会计师利用审计优势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非审计服务的发展。通过提供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也培养出了提供其它专业服务的专业能力。就客户而言,更欢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因为作为可信的审计服务提供者,与其它服务提供者相比,会计师事务所更可能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而且熟知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够带来更好地服务效果。

2、非审计服务迅速发展是一种世界趋势,并非某些国家、某些事务所的特有现象。目前,尽管各国以及各个事务所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注册会计师都在提供多种非审计服务。就全球平均来看,非审计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约已占到50%,而且连续多年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参见表2)。从美国的情况看,“五大”1999年管理咨询收入已全面超过会计审计服务,安达信、普华永道、安永、德勤、毕马威的收入比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分别为18/70、35/45、34/43、31/50、36/40。除此以外,美国收入排名第6-100事务所其会计审计收入也在逐渐下降,2000年只占到41%。

(二)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1、研究表明非审计服务并不损害审计独立性

尽管有不少媒体和组织声称,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有损于审计独立性,但更多的权威性研究结果却显示,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不损害审计独立性,迄今也没有实证证据表明,曾有审计失败或投资者对审计质量的不信任与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存在正相关关系。

2000年8月,美国公共监督委员会(POB)下属的审计有效性小组(The Panel on Audit Effectiveness),首次对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详细调查,以分析审计是否具有有效性。当时的POB主席正是由SEC主席利维特兼任。但该小组发表的报告却声称,未发现非审计服务损害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证据,并且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上市公司客户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能够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不是一时的现象,未发现审计失败与此相关。”审计有效性小组的成员Palmrose(2000)也专门写信给SEC指出:“本人在过去十年里对审计失败案例进行的研究中,收集了自1960年以来包括五大在内的大型会计公司有关的1000多件法律诉讼,但极少发现与服务范围相关。”

2000年7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ISB)委托研究调查机构Earnscliffe专门对非审计服务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也发现:“多数人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之外开拓了其它服务领域虽是事实,但这并没有给审计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带来任何挑战。”

2000年9月,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专门就美国SEC的独立性修订草案发表评论:“FEE不认为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必然损害审计独立性。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参与审计客户或其管理层的决策活动,提供非审计服务就不会损害审计独立性。”

此外,美国审计总署、美国财务总监协会、美国商会等机构和组织也从不同角度对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非审计服务并不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危害,反对全面禁止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

2、非审计服务有助于加强审计独立性

2000年7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会计系就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是否损害审计独立性这一问题进行了独立的专门调查。此项调查研究比较了两种不同情况下的审计报告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看法。一种是注册会计师单纯提供审计服务,另一种是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结果显示,非审计服务对报告使用人的看法,不仅未发现负面影响,反而有正面影响。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能够加强报告使用人对报告的信赖。这些发现支持了非审计服务加强审计独立性的观点,也增强了注册会计师抵制客户管理层压力的能力。同样, POB审计有效性小组的研究结果也显示,在所检查的业务中,超过四分之一的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质量的提高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那么,为什么说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反而有助于加强审计独立性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提供非审计服务,能帮助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经营运作和交易情况进行更深了解,能够更有效地确认风险,选择更为有效的审计程序,也能够更主动地抵制来自客户的压力。20多年前Cohen委员会的报告就指出,为审计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可能加深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深入了解,能够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其次,广泛的服务范围和领域,能使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坚实和更广阔的财务基础。随着会计师事务所逐渐壮大,业务更加多元化,财务上更加安全,就更有能力承受失去某个客户造成的损失,因此能够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判断的能力。再次,有效的审计有赖于多方面专家的集体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多元化服务,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上很方便地得到本所各方面专家的专业技术支持。这种支持不仅比外请专家及时,而且更有利于质量控制。由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结构的复杂性,审计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环境下,非审计服务专家在提高审计质量上常常能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9篇:注册会计师总结范文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事业

(一)党和国家极为重视和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并寄寓厚望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事业。总书记作出了要培养30万优秀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指示。朱总理也多次强调,会计事业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培养注册会计师是千秋万代的事业,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国家“十五”规划中对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也作了重要的阐述,提出“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必须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现代服务业要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含量,大力发展信息、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带动整个服务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将中介结构的整顿列为8项整顿内容的第5项,指出:“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这一切,无不反映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重视,也表明注册会计师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会计服务市场的开放与社会需求的变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入世后,一方面会有利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化步伐,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会计市场的竞争又将是极为残酷的。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运作,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外国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也是迫切要求中国的会计市场能够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会计准则为他们提供规范的注册会计师服务,以便进行科学决策。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上市,资本市场的开放和规范,必然要求有规范的注册会计师服务。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现实迫切要求我们树立发展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历了“两会”联合、行业清理整顿、体制改革、上规模、上水平,在改革、规范、创新中不断前进。据湖北省36家报备制度试点的事务所统计,2000年审计1869户的年度报告,要求客户调整了5200笔会计分录,审计调减资产22亿元,调减利润9323万元,维护了审计的权威。但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与国家的要求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从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2000年组织的全省业务质量检查情况来看,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串通一起共同作假;有的事务所专业判断能力差,不能对所出报告的真实性作出恰当的判断,无保留意见比比皆是;有的事务所审计证据不充分,收集的证据不实;有的事务所风险意识淡薄,不讲职业道德;有的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三级复核流于形式;有的事务所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搞所谓的联合办公,业务收入分成,行政干预执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事务所脱钩不彻底,明脱暗不脱。如果我们不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发展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那么我们就会坐失良机,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鉴证服务作用,健全财政监督管理职能

(一)注册会计师鉴证服务作用,不仅是财政监督职能的延伸,而且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微观领域,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注册会计师工作是紧密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种依赖的程度在不断增强。在宏观领域,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也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比如国务院要求审计署也要借助注册会计师来加强政府审计工作,国有企业、金融、证券等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社会审计也日益重视。前不久,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同志在中央党校给省部级干部作报告时说:“入世后,原来很多由政府部门审批的事情,将由中介机构来完成。”此外,一些准政府、行业组织和机构,也在寻求与注册会计师的合作,来考察相关活动的质量。无论从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鉴证作用,还是从健全和完善财政监督职能,财政监督的职能都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它们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从《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章制度来看,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再监督,这样可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监督的有效性,同时,也可以消除不必要的担心。

(二)要切实保证省级注协和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管理职能的到位,充分履行监管职责

这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监督。财政部门要主要通过省注协和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监督注册会计师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的遵守情况、业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业务监督,督促事务所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出具独立的审计、验证报告,客观地评价经济活动,从而达到财政监督的目的。二是对违法违纪的处理。包括对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的处分和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等事项的处理。对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撤销事务所的处罚。版权所有

(三)加强部门配合,发挥整体联动效应

要发挥好监督管理职能,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省注协和各地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与沟通。特别是做好与审计、司法、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通力协作,把会计信息质量的抽查与审计业务检查结合起来;把事务所的检查与对企业的检查、税收稽查结合起来;把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会计法》执法大检查结合起来,形成整体联动的合力,同时也可以减轻事务所接受多头检查的负担。同时要借助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力量,建立起大要案曝光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共同促进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三、适应注册会计师管理新要求,加大行业管理力度

(一)把落实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任务与健全机构职能结合起来,抓好机构的组建工作

目前,湖北全省有事务所311家,执业注册会计师3237名,非执业会员2832人,从业人员近万人,遍布全省各市州县。由于许多市州的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没有建立起来,靠省厅注协秘书处的力量,已越来越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按照“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要求,抓紧健全或充实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完善其职能已迫在眉睫。

(二)把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与开展“不做假账”活动结合起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建立规范的中介市场秩序,既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要求,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与朱总理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视察工作时所提“不做假账”的校训,其实质是一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落实到我们注册会计师行业,就是要“不做假账”,不出假报告。我们必须从贯彻落实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