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1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行业协会;服务供给;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

[中图分类号]C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3-0033-02

广东省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成为我国的经济大省,投资环境整体上日趋优越,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对外经济贸易最发达、最具市场活力的地区之一。因而,无论是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还是从行业管理角度,还是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来看,都需要一批功能健全的行业协会为之服务。对行业协会的服务展开研究,有助于提升行业协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对广东省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1 广东省级行业协会发展概况

1999年以前成立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共105家。2001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府〔2001〕74号),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和核准事项,并明确将部分政府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管理,并要求政府实行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的方式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但从当时的情况看,行业协会实在难以承担政府委托的重任。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规范广东全省性行业协会工作。2002年9月,广东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针对当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内容。从2003年起广东全省性行业协会增长速度开始加快。2006年,广东省重点培育发展以支柱产业为重点的行业协会后,特别是《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出台后,全省性行业协会平均每年以11.6%的幅度增长,2006年增长率高达14.8%,达到了163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广东省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直接改变了原来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牵头组建行业协会的局面。在2000年前,全省性行业协会中高达88%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倡议成立的。《决定》和《条例》出台后,规定了行业协会要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并规定行业协会的人、财、物须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开,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广东省民政厅近几年批准成立的行业协会,均是企业自发要求组建,特别是民营企业自发组建行业协会的要求十分强烈。全省性行业协会的成立直接由“官办”蜕变为“民办”,逐步走上了行业协会服务的道路。

2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的服务供给状况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是一家在完全市场化背景下产生的行业协会。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12月,是由广东省从事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经营、研究、咨询、教育等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现有会员1480多家,涵盖广东省21个地市。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达到197人,协会下设10个专业委员会、7个服务中心以及协会物流研究院。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因而,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的服务供给状况。

(1)提供服务。在信息交换方面:物流协会通过各种努力,建立为会员服务的环境,协会目前已经建设了5个网站,其中4个为专业网站,通过媒体为会员做宣传,许多业务也是通过网络完成;协会从成立就编辑了《物流快讯》内部刊物,为会员收集有价值的信息,平均每周出版两期,采用电子版的形式,截至目前已经为会员提供了近400期;协会正式出版了协会的会刊《广东物流》,通过会刊反映协会的发展。协会开展了全省的物流统计工作,逐步建立了协会的专业统计机构,深入推动全省物流统计工作的开展,连续三年出版了《广东省年度物流统计年报》,提供给政府部门以及发给各会员单位供

参考使用。协会为了能够做好对会员的服务,坚持通过《物流快讯》和网站,以及书面形式向会员单位征询服务意见和会员需求,4年共向会员单位发放了超过每年6次调查及服务征询表,通过征询上来的意见和需求,秘书处安排专人进行落实,为会员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

在开拓市场方面:协会支持各类展览会的举办,推动会员采用新技术和更新物流新装备。协会在4年内,举办了一系列各类业务对接、座谈会、招商引资、产品推介、信息化技术交流、金融投资、企业管理等各类型活动,为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协会在4年期间举办各类大小论坛300多场次,为会员提供了大量的业务信息和业务合作机会,专场举办了校企对接、生产制造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对接、业务差异化对接等会议超过60场,成功对接了一批业务,促成了企业间的多方面合作,使企业非常受益,协会将业务对接会变成了定期的常规工作。

(2)反映诉求。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在反映诉求方面,也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例子。作为行业代表,物流行业协会通常会收集会员企业的需求信息,通过汇总分析后,主动请示政府部门,希望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而政府部门一般也会支持物流协会的请示,并积极研究协调。例如,协会在《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后,结合广东省物流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展开调研,向国家、省政府提出了《广东省物流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四十八条)》,国家九部委联合两次到广东调研,国务院法制办专场来协会调研,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有一些政府部门主动找物流协会来处理一些问题,例如流通行业的专项规划和省十二五规划相关产业的报告内容等,是政府部门主动向物流行业协会购买的。但是,客观地说,政府用于购买服务的经费还是不够的,不足以支付调研成本。但是,行业协会还是积极完成规划报告,因为他们认为在做这个报告提供给政府的同时,也履行了行业协会的职能。

从省物流行业协会成立开始,协会先后向国家、省市人大、政协提交了16份提案和建议,就行业遇到的问题,多次与省市人大政协进行沟通和汇报。协会向省市、区各级政府共提交了38份行业建议和调研报告,《粤港澳物流行业合作发展对策研究》、《关于加快开展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建议》、《建设贵广高速物流通道的建议》、《广东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和《广东物流十大新兴项目策划》等一批调研报告和建议,受到了各级政府的充分肯定。

(3)规范行为。物流行业协会一直坚持规范办会,注重制度方面的建设,秘书处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协会章程和各项制度,另一方面按照全省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防治商业贿赂工作的目标,建立完善了六项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机制、诚信执业机制、公平竞争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奖励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同时不断完善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协会围绕着制度发展,遇到问题用制度说话,通过制度强化管理,使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中心都能够在统一、公平和合理的环境下发展,由于协会的发展建立在制度上,使协会有了逐步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不但使协会能够快速发展,也使协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3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的经验总结

相对于我国现今行业协会中出现的种种状况,如“准政府机构”性质、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公信力不足、协会“不作为”等,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的经验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启示。笔者认为,我国行业协会要想发展,需具备三个条件:资本发言权是行业协会发展的核心动力,企业家自觉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行政权力退出行业自治领域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行业协会资金不足,就会难以开展诸如调研、考察等活动,也难以使优秀的人才为其工作,其服务就会在各方面存在缺陷。因而,行业协会要独立、要发展,就必须自己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不能只是等着政府的救济。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通过提供宣传平台、交易平台等,创新性地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同时,成就了协会自身的资金独立。进入协会工作,靠的不仅仅是“志愿主义”精神,协会也能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待遇及机会。

行业协会通过组织各类有利于会员企业的活动,并且作为行业代表与政府积极沟通,为行业发展作出了前瞻性的规划,加快了产业的发展步伐,赢得了会员企业对协会的认同。协会的公信力一旦提升,对今后协会开展各类工作都是有益的,也只有这样企业家们才能认识到行业自治权对他们的意义,形成强烈的呼声,令政府做出响应。

作为一家“民间性”浓厚的行业协会,物流行业协会自主地,并且自信地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以第三部门的角色与政府进行相处。事实上,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应该更多地是以合作而非冲突为特征,因为政府已经广泛地转向行业协会等非营利部门以帮助它满足公众需求,向“小政府、大社会”方向转变。

参考文献:

[1]徐家良.互益性组织:中国行业协会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王名.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邱海雄,陈建民.行业组织与社会资本――广东的历史与现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第2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据《人民日报》华东版报道:今年5月,江苏省在宿迁市泗洪县全县范围内进行了直选乡镇党委书记试点,并准备在此基础上,于明年一季度的全省乡镇党委换届工作中全面推行公推直选。四川省委组织部最近也宣布,准备将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试点工作,扩大到全省18个市(州)30个县(市、区)。

江苏:优惠政策“助推”服务业

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近期将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其中,《实施纲要》提出了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即重点发展为制造业配套的生产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大力培育关联度大的新兴服务业,如信息服务业、大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全面提升直接满足物质生活需求的传统服务业,如现代商贸业、居民服务业,等等。《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则更加细化,包括了8大项36条扶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拟出台的内容包括: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等。二是实施税收优惠。拟出台的内容多达9条,包括:对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对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对各类社区服务业,对开发区内配套的生产服务企业等,或免或减有关税收。三是规费减免,拟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重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增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不报停的载重量在

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四是财政支持。拟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五是价格扶持,拟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六是规范管理。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七是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服务业企业,并实行税收优惠。省政府将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30万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八是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加快形成多元化投入、多样化经营的发展格局。

广东省将重点培育四类新型民间组织

今年9月,广东省唯一一个民间组织联合体―――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正式成立,这意味着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取得了实质性成果。今后广东省行业协会将把服务重点面向弱势群体,着重发展社会公益性团体。据介绍,为进一步加快民间组织“民间化”的步伐,在全国范围内,国务院正在修订并将于今年内出台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取消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制度,并制定新办法、新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如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评估体系,民间组织要定期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要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等,实现既还权于民又能有效监管。另外,几易其稿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也可能在年底出台。该条例的总方向是行业协会管理要淡化业务主管单位色彩,也不指定单一的业务指导单位,要逐步向无业务主管单位过渡。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政府部门现职工作人员不准在行业协会任职。

淡化政府主管色彩,让民间组织真正走向社会、还权于民。广东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省民政部门将继续推进“政社分离”、“企社分开”,保持民间组织的独立性,给予民间组织工作主动权、人事自和经费支配权。目前,广东省共有民间组织18164个,其中,社会团体869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9331个、基金会136个。政府淡化主管色彩后,数量如此庞大的民间组织迫切需要一个内部服务机构协调统筹所有的民间组织。因此,广东企业联合会、广东律师协会等11家民间组织共同发起成立广东省民间组织促进会。一方面,促进会将维护民间组织的权益,加强民间组织的交流,成为民间组织之家;另一方面,促进会也将成为政府和民间组织沟通的桥梁,为“政府淡出”打好基础。

有关人士透露,促进会成立后,广东省的民间组织工作将特别注重社会公益性事业,为弱势群体服务,多成立一些公益性民间组织,如基金会、慈善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此外,广东省还将着重培育好以下三类新型民间组织:一是服务经济建设的行业性民间组织;二是服务“三农”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三是服务社会管理的基层性民间组织,主要是社区民间组织。

第3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有权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公路运输、铁路、航空、航运、邮政等部门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运、收寄。司法、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应当支持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处权。海关对非法进出口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查处。

各有关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野生动物种类鉴定由地级以上市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七条 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检举控告和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各级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非法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并报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被查处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同时涉及陆生和水生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该案件查处部门根据县级以上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一并处理,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处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二)检查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经营、储存、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和运输工具;

(三)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禁止介绍非法买卖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承运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凭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运输证办理。

第十一条 省、市、有条件的县和重点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上级保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被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确定本地区的禁猎区、禁猎期,并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禁猎区。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狩猎的,必须经县级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六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县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开张贴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挂图或名录。

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依法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按食用动物加工、销售。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领运输证。出县境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第二十一条 经营利用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营利用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撤销,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二倍补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非法猎捕、杀害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进出口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或者对依法应当将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移交当地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不移交的,或者对依法应当将违法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 统构成的。

有一种植物消失了,以这种植物为食的昆虫就会消失。某种昆虫没有了,捕食这种昆虫的鸟类将会饿死;鸟类的死亡又会对其他动物产生影响。

这也是食物链造成的。所以,大规模野生动物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

第4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一、绪论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在我国仅有二三十年左右的发展历史,而且主要都是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型城市里。而在国外,物业管理已经发展了过百年,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成熟的规模。尽管我国物业管理产生于较晚的年代却以飞快的速度发展壮大起来。目前,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理念、发展模式和方向,竞争规则均有深刻影响的《物权法》等相应的法律体系应运而生并已经不断投入实施当中。

鉴于我国物业管理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应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国内比较关心的课题,如:物业管理的行业规范研究、物业管理的服务理念研究、物业管理的市场机制和市场作用的研究、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制度以及物业管理智能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而关于顾客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满意情况的研究相对缺乏。

二、物业管理行业现状

国内的物业管理始于80年代初期。物业管理行业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一个延伸行业,随着改革开放对国内土地管理制度的改变,房地产行业有了长足发展,相应的,物业管理也得以发展。例如,广州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物业管理理念在国外先进理念的撞击下不断更新。同时,广州市作为我国南方的一个重要经济发展地,每年吸引的劳动力逐年增加,其住房需求也越老越大。随着广州市经济的不断发展,90%以上的市民或家庭都已开始接触和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此时,广州市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

1.物业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行政层面较为薄弱,具体为“机构不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多达l245间,涉及物管区域和项目多达4584个,但市国土房管局专门从事物业行政管理的人员仅3名,全市各区从事物业行政管理的人员总数不足20名,各街道及乡镇更无专门的物业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仅由民政科兼办。

2.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服务企业众多(1200多家);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服务极不专业和规范;许多物业小区由建设单位安排的前期物业公司进驻5年以上尚未召开业主大会,也从未公布过财务账目,包括广告收入、公共场地的租赁收入等业主根本无从知晓;人员质素较差且未按岗位足额配齐:有时甚至发生物管人员或保安侵害业主或业委会成员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新旧物业公司为物业交接发生械斗的恶性事件。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还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为了引导物业管理行业向前发展,政府企业先后颁布了各种规章制度,如《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意在疏导整个行业的合理发展,规范市场个体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

根据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民调所昨日公布的《2010广州大型楼盘业主满意度评价调查报告》,调查发现,广州楼盘业主总体满意度为66.62分,整体上相较去年降幅较大。其中,高端楼盘总体满意度得分为67.89分,普通大型楼盘总体满意度得分为65.36分。居民对各楼盘交通状况的满意度评价最低,得分仅为59.99分,是众多调查项目中唯一的不及格项目。问题突出表现在“停车位缺乏,车辆乱停乱放”(38.65%),其次是“出行不方便”和“楼巴车次不够,沿途站点设置不合理”,被选比率分别是33.46%和28.54%。

鉴于以上的现状,物业管理行业的问题很大部分原因主要源于缺乏一个完善而细化的行业服务标准。因此本文着力于建立系统的行业服务标准体系。

三、建立完善的行业服务标准体系

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分类的很多,都具有参考意义,本文选取指标的标准主要是从可考量性、可感知性、业主关心程度与现实考究意义等几个角度出发,参考相关文献的划分,再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调整而形成的。本文主要参考《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2]、《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评分细则》[3]等几篇重要的政府出示条例的相关条文,把物业管理服务分为六个部分:保安服务、维修服务、小区设施、小区环境、业主关系处理和费用收付。其中:保安服务包括:保安职责、全日值班、来访登记、巡逻小区、精神面貌;维修服务包括:维修合规、处理保修、公共保养、维修质量和维修跟进;小区设施包括:车位合理、消防设施、电梯保养、文化活动和问题设施;小区环境包括:公共区域、排污系统、灭虫、绿化保养和环境安静;业主关系处理包括:渠道畅通、投诉回访、投诉结果、主动走访和举止态度;费用收付包括:征费合法、费用透明、公共收益、经营透明和收费态度。

四、小结

为了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必须建立完善的、细化的、系统的行业服务标准,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市场客体的准公共特征,是物业服务质量难以评价和物业服务合同争议频发的根本原因。物业管理市场客体监管工作的重点应当是细化和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并赋予政府公信力,以公开交易信息保证物业服务买卖双方的信息对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规范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正如本文的目标一致,希望能为行业服务评价提供一项参考的标准。科学专业的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是过程标准与结果标准的统一,是硬件设施与软件服务的统一,是质量标准与价格标准的统一。细化并公开物业服务标准不仅能够促进信息对称,增进买卖双方的互信,而且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物业服务纠纷。

参考文献:

[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8-11-28。

第5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非制度因素。其一,转型升级阶段,企业的赢利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的《中国企业发展报告2012》,认为2012年是中国企业本世纪以来“最困难”的时期。在中国经济下行的压力面前,东南沿海地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能源、资源及大宗商品价格高位震荡、劳动力成本上升、土地成本高企、资金链紧张、中国经济总需求下降等因素,形势更为严峻。企业在赢利空间收窄的情况下,通常靠压低劳动者工资、福利水平达到赢利的目的。因此,双方围绕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劳动争议便不可避免地增多。其二,劳动力供给结构发生深刻变化。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已经进入劳动关系领域,并逐渐成为农民工主体。这些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他们的父辈,其基本生存不成问题,挣钱不是唯一目的,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利益诉求增多;且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手段多样。劳动力供给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各方面诉求关系的变化。劳动力需求方通常没有重视劳动力供给结构发生的变化,不能及时回应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导致结构性矛盾加深。可见,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继续存在的同时,又没有改善劳动者新的利益诉求,这必然导致劳资权利争议事件高发与利益争议事件并存的局面。制度因素。其一,劳动权利争议处理机制不能促进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对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治理机制。该机制对劳动争议的调处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制约劳动纠纷及时、公平解决的弊端。包括: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过于繁琐,纠纷解决期限过长;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如,企业调解组织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对基层调解组织的规定不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被完全忽视。不同与法、德等国设置专门的劳动审判机构,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审理。其二,劳动利益争议协调机制尚未真正发挥作用。现有劳动利益争议协调机制主要有两种: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实践中,这两种机制的运行情况都不理想。三方机制由国家政策推动,自上而下快速建成。往往是建制虽完成,却没有就实质性的内容开展协商,协商流于形式,协商成果不明显,在劳动关系领域发挥的实效有限;集体协商机制由于法律有效供给不足、双方主体协商能力有限及“强政府、弱市场”等因素也很不完善。近几年,由于集体劳动纠纷成为引发的主要因素之一,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国家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但该制度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发展。

二、广东劳动保障类立法现状评估及未来立法形式分析

广东地方立法保障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顺利构建及劳动关系的平稳运行,劳动关系及立法形势的发展变化也对广东劳动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广东劳动立法现状评估我国劳动保障立法起步较晚。1994年《劳动法》颁布,结束了过去仅仅依靠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的局面。在《劳动法》出台前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原国家劳动部很快就颁布了二十余部配套规章,与此前已有及后来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起构成了劳动法基本立法体系。2007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顺利出台,这三项单项法律从不同方面弥补了《劳动法》的缺失,丰富和充实了劳动法的内容。但当时“重劳动合同、轻集体合同”的政策导向,极大地影响了具体的立法实践。导致有关个体劳动保障的立法是比较健全和完善的,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严重滞后。这与我国劳动关系正经由个体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阶段不相适应,也是当前劳动立法面临的突出困境。从广东地方立法层面看,包括《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在内,关于劳动保障类立法,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13部。从立法内容来看,广东有关劳动保障的立法已经明确了劳动力市场准入标准、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的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劳动安全、劳动报酬及劳动保障监察等领域。就具体立法情况来看,广东地方性立法基本上对国家的现行法律作出了细化的规定。从立法时间看,由于在十一届三全中会以前制定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范基本已经失效,现行有效的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规范基本都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也就是说,广东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规范施行的时间较晚。因此,无论是其立法思想、立法原则还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还能够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还能够反映或者说是能够达到对劳动者权益予以保障的作用。但局限于上位法的缺失,广东关于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我国幅员辽阔,很多全国性法律在没有出台前,都是地方先行先试,在各地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再制定全国层面的法律。至2012年7月,全国有9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有11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制定《集体合同条例》的省、市、自治区有20多个。广东至今没有出台《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或《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仅于1996年出台《集体合同条例》,且适用至今,同样于1996年出台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于2010年修正。可见,在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立法方面,广东的步伐慢于国内其它地区。近年来,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地区集体劳动争议频发,也表明广东集体劳动关系立法严重滞后于广东经济的发展需要。

(二)广东地方立法面临的形势分析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地方立法步入后法律体系时代。同时,改革已进入攻坚期、深水区,广东迈入了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立法工作到了破解改革难题、突破传统思维的攻坚时刻,立法难度增大。一方面,尚未立法的事项大多触及深层矛盾和冲突,制定新法的难度更大。另一方面,一些早期制定的法规已严重滞后,而亟待修改的内容往往是改革的难点,修改一个条款的难度甚至超过制定一项新法规。此外,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对立法的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对通过立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从《广东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流产”过程便不难理解现阶段立法难度之大。2010年7月初,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推出《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号称是“在全国第一个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并在同年8月两度大规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是,同年9月27日,十一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根据最后确认的议程,《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没有列入会议讨论之列。2013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大网《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建议,算是替代2010年“流产”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改革越来越多地触及深层利益关系,要求对既有利益进行重大而深刻的调整。在多年改革发展中,收入分配、资源利用等各个领域均或多或少形成了某种既得利益群体,转变势必动了他们的“奶酪”。立法就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难度可想而知。同时,深化改革开放,也为广东地方立法提供了发展空间。一方面,深化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管理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的实践需要通过立法来引领和保障,需要通过立法巩固和维护改革、发展、创新的成果。以科学的劳动立法保障和谐的劳动关系是转型期的广东继续深入推进改革的必要条件。首先,和谐劳动关系是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期也是利益调整期,劳动争议纠纷一个时期内势必会呈现出多发、频发甚至群发的态势。如果劳资关系协调得好,会实现劳资双赢,为经济转型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次,和谐劳动关系是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劳动者是生产要素和生产经营过程的核心,其它所有要素都是在劳动者的支配下实现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再次,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幸福广东的基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根本上说,就是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生活更有尊严,这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相吻合。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99年就将“体面劳动”定为劳工组织的新的战略目标。所谓体面劳动是指“促进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建设幸福广东,本质上是广大劳动者共建共享幸福家园的过程。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幸福广东的根基,更谈不上社会的整体幸福。

三、广东地方立法促劳动关系和谐的具体路径

利益争议的不可诉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沿用处理权利争议的机制解决,建立和完善利益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迫在眉睫。就广东当前的情况来说,应加快出台《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并及时修正《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一)加快出台《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很多省市在《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中,设专章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而广东之前在《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中设专章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现在将其规定于《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笔者不赞成将“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在《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中的做法。工资集体协商虽属于民主管理的内容,但它有其敏感性和特殊性,为保证其尽快出台,我们建议将其单独立法。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完善相关制度设计。(1)关于协商程序的启动。为顺利启动协商程序,立法应明确规定劳资双方必须承担协商义务的具体情况。《草案》第43条仅明确了对工资协商意向的15日答复时限,对超过时限不答复或应当协商而不协商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不得拒绝协商的具体情形。如《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也有相似规定。(2)关于协商代表的资格。《草案》第38条规定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求,没有组建工会或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行业、区域工会或地方总工会向企业提出。这种规定的前提是假设工会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但实际上,这是工会职能的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所以,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应强化劳动者对工会的制约作用。建议立法采用“职工可以向工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及集体协商内容的建议,工会应当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工会应当广泛征求、听取职工有关集体协商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将协商过程向职工报告”等条款。(3)关于协商争议的处理。《草案》第50条规定:“…,可以请求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协调”,比较笼统。纵观国内外做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发挥政府在处理争议中的主导作用。如日本政府派出公务员到劳资事务局专职从事劳动纠纷处理。二是培育社会组织,发挥其在集体协商争议调处中的中立的、权威的作用。如英国依照《就业保护法》设立了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ACAS)。而深圳市借助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立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是这种争议处理方式的一个过渡产物和有益尝试。《深圳市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规定,集体协商一方或者双方坚持己方意见,致使集体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时,用人单位未认可的本行业、本区域集体合同对协商事项已有规定的,经劳动者一方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这是另一种僵局处理方式。

(二)制定《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共八章73条,其中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有25条。我们建议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中分割出来,单独立法。关于一些具体制度设计建议如下:(1)关于企业工会的成立和民主选举问题。《草案》第7条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企业尚未成立工会的,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该条明确了企业职工一方参与民主管理的代表者和组织者,比起有些地方立法是一大进步,如《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就没有类似规定,但是这条规定还有完善的空间。我国《工会法》第10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为使《草案》的规定与《工会法》相衔接,我们建议:增写一款作为第2款:企业成立一年以上、职工人数达到25人以上、仍然没有成立工会的,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该企业组建工会,按照本条例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原来的第2款调整为第3款:在企业工会成立前,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企业职工人数不足25人的,其职工可以选择参加本地区工会或本行业工会。(2)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问题。《草案》第13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但只是原则性规定,还需要具体化。如:本条没有细化选区的划分和界定。《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科室等为单位设立选区”,但仍不够具体,广东可以在借鉴该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为彻底落实职工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和投票权、方便广大职工更好地行使选举权,我们建议:应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行政部门的分布情况,确定职工代表的总数及名额的具体分配方法并按班组或分厂、车间、科室为单位合理划分选区。另外,关于回避、秘密写票间的设置、对破坏选举等行为的惩处等都没有详细规定,建议增加类似“关于选举具体程序,参照《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的字样。(3)关于职工代表的人数及构成问题。《草案》第15条对职工代表的人数及构成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本条第一款的不妥之处在于:没有对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的下限人数进行规定。此外,《条例》本条第二款没有进一步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和构成问题。对上述问题,建议第一款修改为: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不满100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另外,建议在第二款中以列举方式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第6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如上期所述,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基于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物业管理服务。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如何签订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做哪些事情才能算做完全履约?

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分别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备案制度作了规定。

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该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该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对合同的备案,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曰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合同进行监督,但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合同进行干预。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对合同的监督应当依法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以外,都是事后监督,不应当也不必要对所有合同进行事先审查。对合同的监督,是监督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以及民事处分权利不应干涉。

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仅仅只是一项程序要求,是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便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行政指导和监督措施,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其对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性或生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当然这种备案仍然属于行政指导行为,而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本身的约定而生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物业管理费必须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于2004年7月19日颁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文件)中明文规定的。其中第二条就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此外,《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但鉴于规范性文件只具有有限约束力,有必要在修订地方法规时加以明确规定。因此,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要按照合同内容缴纳物业管理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于2003年11月13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可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但还应该明确指出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业主大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衡量标准应当是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怎样处理?

第7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广东省计划生育七不准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生育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20xx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

20xx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报道,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广东省人大会加快修订广东省的条例。今天(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这意味着:20xx年1月1日,广东的全面二孩将顺利开闸落地!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晚婚假取消 爸爸增加5天陪产假

婚假:晚婚假确定取消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报道君(微信公众号:nddaily)抱歉地通知你,晚婚假期是真的取消了。当然,按照政策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如果你能在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只有一天多时间了),而且结婚对象也符合晚婚政策,你还是可以享受13天的晚婚假的。

产假:爸爸增5天 妈妈最多减少20天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与以往有何不同

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

3、30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于一孩、二孩都是适用的,对生产二孩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也增加了30天!128天的产假可以休双份哦!

据报道,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对于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诸如计划生育放开了、我国将不再实行计划生育等不实言论,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回应,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广东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xx年广东计划生育新政策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最新消息:20xx广东最新超生罚款标准。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才使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会审议通过。

20xx广东超生罚款标准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 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xx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xx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20xx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xx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8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卢荻: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早期创业异常艰难,您主持广东省政府期间,为特区做了哪些工作?

刘田夫:1979年深圳、珠海改为市后,两市市委雷厉风行,立即组织人马进行初步规划工作,并广泛与外商接触洽谈,积极吸引外资,发展经济。

这年3月25日,深圳刚改市两个月,他们便向省革命委员会送上一份报告,提出发展旅游业、合办企业和报批地产等几个问题。

4月13日,我主持召开了一次工作会议,就深圳市革委会报告中提出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议定了如下事项:

(一)原则上同意在深圳市范围内划出一块地方出租给外商,由外商投资建设工厂、旅馆、旅游区,但出租要有个年限,要按照我国规定的政策法令进行管理和收税,可以先搞试点。可考虑采用投标办法,谁价高租给谁。具体办法即向国务院写报告。

(二)同意在深圳市开设外币商店,外汇分成问题待中央通知再定。

(三)深圳市提出兴建旅游别墅,同港商合作经营旅游业,开放梅沙、赤湾两个口岸接待旅客;贷款兴建宾馆问题,原则上都可以搞。旅游宾馆可以建,但高级宾馆或别墅少搞一些,要面向中下层旅客,多搞一些收费较低的旅馆或宾馆,吸引更多的香港同胞和旅客回来度假或旅行。贷款兴建宾馆要尽量少搞或不搞,因我们还没有经验,偿还贷款没有把握。关于开放梅沙、赤湾两个口岸供游客前来游览、游泳、度假问题,请深圳市提出具体办法,报请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深圳市应建立一个旅游管理机构。

(四)对内外商、港商合办企业征税问题,由深圳市具体提出报告,然后报中央有关部门审定。

这些意见是在中央批准广东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之前议定的。其中出租土地给外商,同港商合作经营旅游业在国内尚无先例。我们是经过慎重考虑,才同意深圳市迈出这一步的。

中央〔1979〕50号文件下达后,深圳、珠海两市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对外经济工作日益频繁,碰到的问题也比较多,因此迫切要求扩大地方权限。

这年9月25日,在省委珠岛宾馆,我主持召开省经济工作小组成立后的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办公会议。会议议决了以下有关事项:

(一)为适应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需要,原则上同意深圳、珠海的政治、经济工作由省直接抓,经济计划单列,由省直接下达。此事提请省委常委会决定后执行。

(二)适当下放对外经济活动的若干权限。两市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不需要引进设备,或者引进设备在100万美元以下,三年内可以偿还的,可以由深圳、珠海两市负责审批。引进设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审批。

(三)根据中央〔1979〕50号文件关于深圳、珠海两市设立加工特区“采取比内陆地区较为开放的一些办法”的精神,省有关部门应结合自己的业务情况,迅速就设立特区的有关事项,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由省统一制定管理细则、办法,以适应对外经济活动发展的要求。

1980年5月4日,省委决定成立广东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由吴南生兼任主任、党组书记。

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设置经济特区,并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经济特区在中国正式诞生。

此后,广东经济特区的工作主要由吴南生、等人负责。当然,特区的一些重大问题需要省委、省政府讨论决定时,我也参与了决策。

1982年10月,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关于试办经济特区的初步总结》。 10月 30日,陈云批示:“看了广东十月二十二日试办特区初步总结,很好。”“特区要办,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力求使特区办好。”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在省委和各地区、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广东的三个经济特区的建设都取得了一些成绩,到1983年底我从省长位置退下时,深圳特区的发展速度最快,珠海、汕头特区基本上还处于筹建阶段。

1984年1月24日至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委员王震、杨尚昆的陪同下到广东视察。我当时到北京开会,是随他们的专列一起南下的。抵达广州时,我考虑到邓小平路途比较劳累,请他到珠岛宾馆休息,但他坚持先到深圳。于是我和梁灵光陪同他视察了深圳、珠海。邓小平对这两个经济特区的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分别题了词:“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珠海经济特区好。”

2月 24 日,邓小平在同等人的谈话中指出:“我们建立经济特区,实行开放政策,有个指导思想要明确,就是不是收,而是放。”邓小平视察深圳、珠海之后,广东和全国一样,迅速掀起改革开放的热潮。

《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出台

卢荻:您担任省长期间,和省委主要领导及其后任任仲夷合作共事都很好,因此广东改革开放起步阶段的各方面工作都很有特色。您谈谈当时省委、省政府一班人的工作分工情况吧。

刘田夫:1979年12月,广东省恢复省人民政府,任省长,杨尚昆、我、王全国、孟宪德、王宁、李建安、黄静波、梁威林、郭棣活、杨康华、曾定石任副省长。1980年2月7日,省委决定成立省政府党组,由我任书记,王全国、黄静波任副书记。按照分工,负责省委全面工作,杨尚昆负责广州市全面工作,我负责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1980年11月,党中央决定,调、杨尚昆到中央工作,调任仲夷任省委第一书记,梁灵光任省委书记兼广州市委第一书记。

1981年二三月间,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选举我为省长,增补、杨德元、刘俊杰为副省长。按照省委常委会议分工,任仲夷负责省委全面工作,并分管农业;我负责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并分管省委的日常工作。

1979年到 1983年,是广东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起步阶段。中央对广东、福建两省寄予厚望,中央负责同志经常到广东视察指导工作,我们也经常到北京向中央汇报工作,请求解决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还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的工作,帮助解决困难,并指出前进的方向。每次会议结束之后,我们都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坚决贯彻执行。

卢荻:继1979年中央出台50号文件后,1980年又出台了41号文件。这个文件对经济特区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请您谈谈中央〔1980〕41号文件的形成过程。

刘田夫:1980年 3月24日至 30日,受党中央、国务院的委托,谷牧在广州主持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检查总结中央〔1979〕50号文件贯彻执行情况,讨论研究当前的问题和措施。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广东省的、杨尚昆、我、吴南生,福建省的马兴元、郭超等,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局、银行以及新华社香港分社的负责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和我详细汇报了广东贯彻执行中央50号文件的情况。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广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1979年,广东外贸出口创汇比1978年增长32%。深圳、珠海两个特区正在积极筹建。《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已经出台,对特区外资企业的注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殊优惠办法、劳动管理、组织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蛇口工业区已开始施工,进度较快。当然,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农业经济结构不合理,能源、运输等关键环节薄弱,市场供应紧张。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过程中,由于中央文件对某些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之间,认识和理解尚有不够一致的地方,出现了一些原来意想不到的问题,加上改革开放是新事物,我们过去既没有这样的实践,也没有经验。因此,国门打开之后,防范措施跟不上,出现了走私严重、黑市买卖港币等问题,社会上议论很多,有些同志甚至怀疑广东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

在这次会议上,经过讨论研究,大家在许多问题上取得了共识,提出了解决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形成了《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纪要》包括八方面的内容:调整农业发展方针;抓紧解决能源和交通运输问题;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改进海关管理,简化出入境手续;资金信贷给予必要支持;搞好市场安排和物资供应;积极稳妥地抓好经济特区的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另外,《纪要》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将“出口特区”正式定名为“经济特区”。

5月16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了这个《纪要》(即中央〔1980〕41号文件),希望中央有关部门和广东、福建两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努力,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做得更好。

卢荻:中央〔1980〕41号文件下发后,广东是如何传达贯彻的?

刘田夫:1980年6月19 日,省委在广州召开省、市直属机关处以上党员报告会,由省委常委杨应彬宣读中央41号文件,我代表省委作报告,向大家讲了对中央41号文件的认识和贯彻意见。

在报告中,我首先回顾了广东贯彻执行中央〔1979〕50号文件的情况,接着谈了对中央〔1980〕41号文件的认识,指出这是中央50号文件的继续和发展,对广东发挥优势,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接着,我结合广东的实际,着重从三个方面谈了学习中央41号文件的认识:第一,要明确中央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试验。第二,中央41号文件明确了广东长期没有解决的一些方针政策问题,对充分发挥广东优势,关系极大。第三,中央41号文件还在许多实际问题上给予广东很大的支持。对如何贯彻中央41号文件,我提出要抓好五项工作:一是调整农业发展方针,逐步改变农业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广东优势;二要把大力发展轻工业、手工业放在重要位置上;三要下最大决心,集中力量解决能源问题;四要加强交通运输薄弱环节;五要扩大对外经济活动。

7月29日至8月8日,省委在广州召开地市委书记会议,中心议题是讨论如何充分运用中央对广东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有利条件,发挥优势,扬长避短,调整经济结构和经济政策,把经济搞活,加快广东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步伐。作会议总结。我和王德、龚子荣、王宁也先后讲了话。我在8月3日的发言中,讲了四点意见:(1)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加快发展的步伐;(2)发展工业联合,经济联合,搞活生产,发展社会生产力;(3)扩大商品的流通渠道,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城乡市场;(4)改革外贸体制和加强对外经济工作。

和我在讲话中都强调各地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调查分析清楚各地的特点、历史和现状、长处和短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因地制宜发挥优势。

中央给予广东更大的自

卢荻: 1980年9月中央书记处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广东工作,决定给予广东更大的自。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吧!

刘田夫:1980年8月底,广东省的主要领导同志都到北京参加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随后,还参加了中央召开的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会议。9月24日、25日上午,中央书记处由主持,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52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万里、姚依林、谷牧、王任重、王鹤寿等同志。24日上午,中央书记处听取了、杨尚昆和我关于广东工作的汇报。

我汇报和请求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发挥广东优势,调整农业结构,多种经济作物,扩大广东改革的权限,以及外汇管理使用、进口生产资料等海关减免税和尽快解决广东能源、铁路交通等问题。

卢荻:听说在这次会议上有一位领导同志提出广东要大搞,得拉上7000公里铁丝网与外省隔离?

刘田夫:是啊!在会上,当我们向中央提出给广东以更大的自,允许我们参照外国和亚洲“四小龙”的成功经验,试办出口特区,以便加速广东经济发展建议时,想不到有一位领导同志当场大泼冷水。他说,广东如果这样搞,那得要在边界上拉起7000公里长的铁丝网,把广东与毗邻几个省隔离开来。我们听罢,大为惊讶。很显然,他是担心国门一旦打开之后,资本主义的东西会如洪水猛兽一样涌进来,因此,才产生用铁丝网将广东与周边诸省区隔离开来的想法。但一百多年来的闭关锁国,中国大大落后了。就广东而言,因内地群众与香港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越来越大,逃港的人员越来越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无法显示出来。唯有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吸收外国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积极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才是唯一的出路。虽然在这次会议上出现了不同声音,但我们的大胆构想,得到与会大多数领导同志的赞同和支持。中央书记处负责同志听了我们的汇报后,对在广东如何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作了重要指示。

9月28日,中央印发了这次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纪要》指出,中央在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广东、福建两省的优势,使广东、福建先行一步富裕起来,成为全国‘四化’建设的先驱和排头兵,为全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探索道路,积累经验,培养干部”。所谓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一是增大地方的权力,二是广东、福建两省对外更加开放。广东省有权独立自主地使用自己的资金。中央对广东财政实行大包干制度,财政每年上缴10亿元,外汇三七分成(中央为三、广东为七)暂定五年不变。同时中央授权给广东省,对中央各部门的指令和要求采取灵活办法,适合的就执行,不适合的可以不执行或变通执行。

总之,《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重大意义,同时给两省以更大的独立自,让我们更加大胆地去干去闯。这是、杨尚昆离开广东、调回中央工作之前,为广东争取到的一把尚方宝剑。这也说明中央对广东寄予十分殷切的希望。

11月间,、杨尚昆调到中央工作。临走前,曾征求我的意见,是否任命我为省长。我说:“反正省政府由我主持全面工作,搞不搞省长都可以。”他说:“既然这样,那就等到明年春天召开省人代会,正式选举产生好了。”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79〕50号文件、〔1980〕41号文件和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的精神,真正做到特殊政策真特殊,灵活措施真灵活,先走一步真先走,1981年春,任仲夷代表省委提出,在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偏离四项基本原则轨道的前提下,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原有规定,允许作如下变通:第一,政策规定有许多条,为了办成于国于民都有利的事情,要多方查阅各项规定,这一条不行就用那一条,要积极找根据把好事办成,而不要到处找根据去卡,使好事多磨;第二,政策规定本身有幅度,允许灵活的,则应向有利于生产发展和搞活经济的方面去理解,灵活执行,而不应相反;第三,确实利国利民的改革,如果从现有文件中找不到根据,还可以试点,在试点中允许突破现有规定。

1981年4月20日至5月4日,省委召开学习讨论会,深入学习中央最新的几个文件。参加这次会议的有省委常委、党员副省长和省直部委办的负责同志共50多人。省委要求大家进一步肃清在经济工作中“左”的思想影响,破除旧框框,解放思想,使广东更加坚定地迈开改革开放的步伐。省委还提出“对外更加开放,对内更加放宽,对下更加放权”。

中央进一步松绑放权

卢荻:1981年5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会上你们强烈要求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放权,以便让广东先走一步真先走。据说当时会议交锋很激烈,是吗?

刘田夫:是啊!1981年5月25日,我率广东代表团前往北京参加国务院召开的广东、福建两省和特区工作会议。会议由谷牧副总理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广东的任仲夷、我、吴南生、、曾定石,福建的项南、马兴元、郭超、张遗、侯林舟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港澳工委的负责同志,以及薛暮桥、许涤新、范若愚、钱俊瑞等人。会议检查总结了贯彻执行中央〔1979〕50号文件以来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设置经济特区的理论、体制、政策和管理等问题,研究了今后进一步落实、做好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5月27日,开会伊始,谷牧就指出,这次会议的任务是“要从理论到实践系统总结一下,以便统一行动,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以把中央既定的政策更好地贯彻下去”。

自中央提出在广东、福建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以来,两省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因这是个新事物,各方面认识不一致。有些人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思想上还有个“怕”字:一怕滑向资本主义道路;二怕乱了国民经济全局;三怕犯错误。中央有些部门对我们的做法就持明显怀疑态度。如有些同志怀疑,特区这样搞,会不会变成租界,是不是新的殖民地?因此顾虑重重,严重影响了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

谷牧指出:“省里同志的语言和北京各部的语言摆出来一对照,可看出看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两省同志毫不含糊地对国务院、对各部委在执行50号文件上有不满意的意见。国务院各部委不少文件都加上一句‘广东、福建不例外’。”

卢荻:这次会议,实际上是有的中央部门不愿意放权,而地方却要求扩大自,这是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的一次博弈。

刘田夫:我们和福建的项南等同志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中央还没有给我们真特殊、真灵活的东西。因此,我们在会上提出,能不能定出几条杠杠:第一,不走资本主义道路;第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三,坚决完成中央规定的任务;第四,不做特殊党员;第五,执行统一对外政策。在这几条大原则下,中央就不要管死我们,放手让我们去闯。

针对中央各部委不少文件都加上一句“广东、福建不例外”,我们有的同志挖苦说,在这几条大杠杠下,你们把我们忘掉好了。言外之意,你们不用文件束缚我们,就谢天谢地了,让我们放手去闯,我们可以发展更快一些。应当说,中央某些部门领导在大的方向上和我们是一致的。问题是他们的思想还不够解放,不愿放权,认为我们的做法超出了中央50号文件,而我们却认为特殊政策不特殊,灵活措施不灵活,先走一步难先走,要求中央进一步松绑放权。

谷牧说:“在执行中发生不同看法,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现象,不要认为是不好的事情。对这新事物,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有不同的看法。”“我们的会议应当敞开思想,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最后目的达到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找到解决办法,更好地前进。”

这次会议开得比较好,两省、中央有关部门都把问题摆在桌面上,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经过半个月的讨论研究,大家在许多问题上取得了共识。这正如谷牧在6月12日讲话中指出的那样:中央各部门的负责同志思想已“解放”或“半解放”,两省理直气壮,理论界大力支持。

7月19日,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这次工作会议《纪要》(即中发〔1981〕27号文件)。中央批示指出:“广东、福建两省是我国的南大门和主要侨乡,战略地位重要,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很多。两省在经济调整、体制改革、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以及建设经济特区等方面,打开局面,创造经验,不仅对两省经济的繁荣,而且对全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政治上,也有利于稳定港澳人心,争取台湾回归祖国。”

中央批示还指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试办经济特区,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必然会遇到大量复杂的新情况,需要解决许多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把工作做好,必须具有敢于试验、敢于创新的革命精神,凡是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两省和全国经济调整、发展有利的事,就要大胆放手去干。同时,要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力求稳步前进。

第9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以粤食药监规〔2017〕2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含保健食品,下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证明》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全省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表和《健康证明》样式进行统一规定。

第四条 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所属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各地上报名单,及时公布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五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目录和人员名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和每日晨检记录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发现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应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健康检查的机构。

第十条 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良好,有相应的规范操作规程;

(三)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五)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六)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报送系统;

(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一)既往病史;

(二)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

(三)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四)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五)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第十二条 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而不能出示《健康证明》,而又无法证明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按未取得《健康证明》处罚。

第十三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合适的场所上墙公示《健康证明》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资料,以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连续两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信息的,予以书面告知;再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