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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合同精选(九篇)

价格合同

第1篇:价格合同范文

1调价基期的确定

1.1时点的确定

1.1.1基期时点“0”的确定工程的签约大多非一蹴而就,所以确定合同中约定的基期时点就有了许多选择,如承包商报价数据时选择的价格时点,承包人研究报价后所提供的时点,发、承包双方合同谈判达成与最终签约的价格时点,发、承包双方合同达成协议的最终确定合同文件时点,发、承包双方签约的时点等。更有许多的工程在签约到正式施工之间还有着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取这期间的任一时点作为基期时点都是有可能的。基期时点本身仅用来对于调价公式的计算,由逻辑点出发选择其中任一时点作为基期时点均不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但从履行合同的角度来看,承包方应尽量要求选择调价公式中综合价格指数计算结果较低的时点将其作为基期时点,发包方则与之不同,其要求明确,在施工期间价格的调整应遵循签约价格中允许的浮动范围中进行。

1.1.2结算期时点“n”的确定工程施工期间,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对结算试点予以明确注明,这样就会引发在实际操作中的许多争议。比如,某承包方在2月份将未来3月份施工所需材料全部自行采购到位,3月份施工按计划正常进行,4月10日完成3月份申请款统计工作并上报发包方,发包方将申请款批复的时间为4月15日,工程款到账的时间为4月20日。这些取点不同的时间数据,前后时间跨度较大,将其中任一时点作为调价公式结算期时点都有其道理。许多人认为这种进度结算款数额相比合同总额比例有太大出入,不必作过分严苛的限定,因此大多在签约时对其有所忽略。单结算款项的累积不会对合同总价造成影响,这就造成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结算期时点相差一个月对价格的调整就会出现一笔数目不菲的款项[1]。为了达到预防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麻烦的目的,可将结算期时点的确定方法加以注明,使其在合同中凸显的十分重要。从承包人角度出发,如果预测合同开工至竣工总体价格指数会出现明显上升趋势,这就需要尽可能争取将时间取点向后推移;如果预计合同开工至竣工总体价格指数出现下降趋势,则应尽可能争取将时间点向前推移[1];发包人则与之相反。

1.2调价基数的确定调价基数的最终确定对于发、承包双方都十分重要,为预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调价基数而引发的争执,可以在合同中对调价基数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工程量清单所有组成部分及其他各部分款项进行详实的分析。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调整合同价格的含义,是在物价浮动的情况下对承包商进行的相应成本补偿,所以调价基数P0需要与物价风险相关,也是对各款项进行判定其是否可以纳入调价基数的主要证明。调价基数P0的取定如图2所示。

2调价指数的确定

2.1调价指数的选择调价选择的指数必须是合同双方都认可的权威部门的,这一条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注明,防止因此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这就对我国各省市造价信息的及时提出和很高的要求,现阶段实施难度较大。但可以通过大量的文献研究发现如果在缺少分析出相应指数的情况下,运用一些切实有效的指数予以代替,可以参考统计局的价格指数。物价风险在按年进行调整时,通常拿不到及时有效由权威部门所公布的当年各阶段物价指数,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包方先行“垫资”的解决方案。工程项目规模越大所需“垫资”就越多,这会对承包方组织生产、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造成诸多不良影响。所以建议在出现不能及时获得指数的情况下,可以用某阶段有权威同时有代表性的物价指数来替代指数进行计算,并以计算值予以支付,之后在得到详实的当年物价指数后,再对其进行计算[6],并以此为依据予以支付并调整合同价款。理论看,调价指数的数据越多越细,调价精度应越高,但是过多的调价指数,会将实际操作变得过于繁琐,带来诸多不便,较少的数据又无法起到精确计算的目的。所以就出现了调价指数数目与调价精度的影响究竟选择哪一个,得出以下结论[7]:①调价公式中最少要选取5个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价计算,这样才以可达到调价精度的基本要求。回收量落入平均回收值±10%范围的概率为99%。若只选取其中1~4个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价计算,承包商所要承担的风险较大,这就提升了调价的难度。②在其他条件和要求(如置信度大小)不变情况下,价格的波动过大,所以回收波动也会随之变大。因此,如果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就要通过增加价格指数数目的方法来达到降低回收幅度变化过大的目的。

2.2调价指数的来源基本价格指数F0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的价格代替,并且由招标人确定填写。现行价格指数Ft是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的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写,该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的价格代替。

3调价因子的确定

3.1固定系数的确定

3.1.1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款总调整额的关系固定系数实质上是指合同价格中不能参与调价的部分与合同总价的比值,对固定系数测算的原则通常以合同价格中规定的不因物价变动波动而发生变化的部分。例如管理费、项目利润、税金。但要想完全区分这部分合同价款,其过程中存有诸多困难,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固定系数的变化余地过大[3]。为定量研究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格的关系,作如下假设:合同工期为n年;合同总价C,固定系数为x;调价频率为(t按年调为1,按季调为4,按月调为12);合同工期内各年调价因子的上涨率相等设为I,且均匀上涨;各调价因子的在合同签订时的初始指数均为1;合同价款在合同工期内均匀支付;各可调因子的权重系数相同。

3.1.2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款总调整额成反比的验证由式(4)还可以看出,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越到工程后期调价的固定系数对于合同价格总调整的幅度就越大。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固定系数的确定由业主方咨询工程师提供,也会出现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规定范围,由承、发包商双方协商确定。对承包商而言,如果预计在合同工期中,出现物价上涨,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争取相对较低双方都能接受的固定系数,以降低因物价上涨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另外,我国的工程承包还有一独特现象即由业主供应施工材料,通常称为甲供料。甲供料就是由业主负责采购部分工程材料,这一特点与国际上的“指定材料供应商”又有许多不同。调价是在工程面临物价风险的情况下给予承包方的补偿,甲供料的价款由业主来支付,而合同总价又包含了甲供料价款,所以在这种状况下,就要把甲供料价款同时折算成固定系数[8][9]。

3.2权重的确定调价公式中的各调价因子的权重系数就是各调价因子的价格占总合同价的比值。一般来说,对于发包方来讲。总希望将涨幅大的材料权数低一点,对于承包方则相反。

3.2.1确定权重常用方法确定各成本因素的权重,在实际的工作中一般有两种方法:①选用因素费用分析的法,就是根据投标书中或标底中单价分析表中给予的信息,计算各成本因素如人工、钢材、水泥等指标占有效投标价的权重比例,明确权重系数,同时得到相应的不参与调价的固定因子的权重比例。②固定因素和各参与调价的成本因素的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个估算范围,由投标人提出建议值。

3.2.2确定权重范围公式中的权重是指承包方报价中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总报价的百分比。但是这个项目权重必须在发包方规定范围内,而且定值权重和各项变值权重总合为1.0。而发包方规定权重范围的得来,本文以国内众多世界招标的水利工程作法为例研究:第一步:确定主要调价项目。即从所有受物价影响成本变化的项目中,选出主要项目5~7项,并具有代表性的调价项目。如人工费、钢材、水泥、机械费等[10]。其他项目的权重分别摊入上述各项目中,使其总合为1.0。第二步:用标底中各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标底总价的百分比。为了更详细地描述标底中各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标底总价的百分比定权重,本文以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为例进行研究:该工程中的施工设备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42,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权重范围值为0.35~0.48,承包方选择值为0.40;钢材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1,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09~0.13,承包方选择值为0.10;水泥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3,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10~0.16,承包人选择值为0.12;人工费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5,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10~0.20,承包方选择值为0.15;运输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06,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04~0.08,承包方选择值为0.06;定值权重为0.17(主要是指利润和管理费不调价)。请注意上述投标人选择值总合为1.0。如果无标底时,只能用发包方招标项目的概预算计算其调价项目的权重替代。

4结论

第2篇:价格合同范文

2012年3月20日,中国与BPC公司敲定2012年上半年钾肥大合同,价格与2011年下半年钾肥合同价持平,为CFR470美元/吨(如期装卸完毕返20美元/吨),数量40万吨(另加可选量107J吨),发运日期为4月1日到6月30日。

在与BPC公司达成协议后,加拿大Canpotex钾肥联合销售公司很快宣布与中化达成2012年度钾肥供货协议,数量50万吨(另有可选择量20万吨),价格和船期与BPC相同。

这个结果要好于预期,原来有些市场人士预计的价格是到岸价470~500美元/吨,现在以其低限价格成交,说明谈判取得圆满成功。这一结果也使得中国继续保持国际钾肥价格的“洼地”,目前国际钾肥市场行情为:东南亚地区到岸价535美元/吨,巴西到岸价520~530美元/吨,印度到岸价490~530美元/吨。

谈判之所以能取得满意的成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一个声音对外。2005年商务部设立了“政府指导、商会协调、企业联合对外”的钾肥进口价格联合谈判机制,要求“一个声音对外”,争取最大的国家利益。以中化、中农等企业主谈,其他企业接受谈判结果,避免了外商各个击破、内部自乱阵脚的局面。这个机制发挥得非常好,使得近些年来我国钾肥谈判都能取得比较好的成绩。

二是谈判时机把握较好。去年8月份印度与国际钾肥大供应商达成协议,2012年一季度价格高达530美元/吨,这给今年的钾肥谈判带来了很大难度,国际大供给商也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价格不能低于印度的530美元。去年12月份后,出现了对买方有利的转机,由于受欧债危机、美债危机等因素影响,对经济走势预期不乐观,国际氮肥和磷肥价格大幅下滑,国际钾肥价格虽然未下调,但实际成交价有所松动。但在这个时候谈判,并不是好时机,因为钾肥价格下跌还刚刚开始,再者国际钾肥大生产商欲限产保价的意图比较明显。

谈判时机选在了3月份,国际钾肥市场经过一段进间的低迷后,基本上到了底部区域,另外,考虑到国际其他市场用肥季节和采购时期,印度市场将逐步进入用肥季节,巴西市场预计将在5~6月份进入需求旺季。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把国际市场价格再抬高。再考虑到国内春耕用肥已逐步开始,复合肥工厂开工率提高,国内进口库存降低等因素,谈判小组抓住时机开展多轮密集的谈判,最后争取到了谈判的主动权。

三是我国钾肥自给率上升。印度、巴西都是世界钾肥进口大国,为何价格一直偏高?主要原因就是自给率不足,只能受制于人。经过近些年来的大发展,我国钾肥生产突飞猛进,自给率从以前的不足20%提高到现在的近40%。目前我国氯化钾生产企业约有30家,总产能约为500万吨(实物量),其中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240万吨,新疆罗布泊国投罗钾硫酸钾年产量达130万吨,2011年我国共生产钾肥折纯量385.6万吨,同比增长10.86%。

我国可溶性钾资源量不足,但难溶性钾资源却非常丰富,近期我国在难溶性钾资源加工多元素矿物钾肥技术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专注农业科技创新的主题下,难溶性钾资源制肥行业将迎来比较好的发展时期,这也将进一步提高我国钾肥自给率,在国际钾肥谈判中的地位就会更强。

四是市场货源较为充足。2011年我国进口钾肥640.19万吨,比2010年增加116万吨,增幅为22.15%,是自2008年以来进口量最大的一年。另外,边贸钾肥进口形势也比较好,今年1月份黑龙江绥芬河口岸共进口钾肥1266批次、7.95万吨,进口量同比增长181%,环比增长142%。再者,铁道部开展了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为期百天的钾肥抢运行动,青海盐湖股份公司运出钾肥超过100万吨,从1月初到2月24日,乌鲁木齐已累计向全国各地发送钾肥3702车22.21万吨。这样使得各地市场货源充足,谈判时可轻装上阵。

当然,协议的签订并非只是利好中国,这是个双赢的结果。在协议签订后,BPC(白俄钾肥公司)总经理瓦列里·伊万诺夫指出:“近期国际钾肥市场呈上扬态势,宏观经济风险降低,钾肥库存逐渐减少,农产品市场价格上涨,消费需求也日益增长,签署这一合同有助于提高公司主要股东乌克尔钾肥和白俄罗斯钾肥的产能利用率。”

有助于市场平稳

从近几年的钾肥价格走势看,自2009年以来,国内钾肥价格波动幅度趋于缓和。以港口俄罗斯红钾为例,2011年价格由年初2900元(吨价,下同),到最高价位3300元,全年最高波动幅度在400元以内。相比2010年600元/吨的波动幅度,特别是2008年近2000元/吨的波动幅度,已经明显收窄。这次钾肥大合同签订,与去年下半年价格相同,更为今年钾肥价格稳定奠定了基础。

从市场供需状况分析,上半年钾肥价格也将是以平稳为主。目前国内港口库存和国产钾库存有200万吨以上,再加上这次钾肥大合同签订量90万~120万吨,另外边贸4月份签单数量据称在15万吨以上,最后加上国产钾肥4~6月份三个月超过100万吨的产量,这些总共加起来市场供应量将超过460万吨,而春耕钾肥需求量在500万吨左右,供需基本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今年上半年钾肥合同价与去年下半年相同,都是到岸价470美元/吨,但由于人民币升值,实际上今年的进口钾肥价格比去年下降了。去年下半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约为1:6。45,目前为1:6.3左右,相当于升值了0.15,再乘上470美元,相当于进口到岸价按人民币结算,下降了470美元/吨×0.15=70.5元/吨。在氮肥和磷肥价格都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钾肥价格却有所下跌,这对农民和复合肥厂家都是很有利的。

再来分析上半年钾肥的合理价位。进口氯化钾合同价格470美元/吨,按1美元兑6.3元人民币计算,相当于到岸价2961元,再加150元左右的港口费用(包括1%关税、港口杂费、进口公司分装灌包、人工、保险、商检费等),港口成本在3110元左右。目前60%港口俄红成交价在2950~3000元/吨,60%港口白钾报价3030~3080元/吨,与这一价位相差不大。预计上半年港口地区钾肥价格在3000~3200元/吨左右小幅波动。

在钾肥大合同价确定后,复合肥市场最大的一个不确定因素也被消除。原来市场比较担心钾肥合同价上涨,进而拉动复合肥价格,因而有些企业迟迟不敢确定销售价格,现在钾肥合同价持平,预计复合肥价格也将是平稳为主。

第3篇:价格合同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同价格;管理制度;科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059-03

【作者简介】滕淑珍,烟台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工商管理。(山东烟台264005)

无论是对物资生产企业还是对基本建设单位来讲,合同价格水平直接影响其成本和工程造价的高低。合同价格形成机制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因为企业合同管理的效益主要就是在合同价格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仍有许多企业未把合同价格管理摆在合同管理的重要位置,也很少有人对合同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形成的谈判技巧加以认真研究。企业如何正确制定管理制度和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控制和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合同价格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合同价格管理在企业合同程序化管理中的地位

企业合同程序化管理是由项目立项、审批、会签、履行和归档五个程序组成的管理系统。五程序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环环相扣,其运行实现了合同的全面、全过程管理,避免了合同管理只管合同某个环节的情况。立项程序需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合同标的的基本情况及数量、价款、作用、意义等;审批程序指的是立项报告经批准后,根据合同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调研,考察其质量、价款等指标,达成初步意见后,填写《合同审批表》,上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会签程序是指合同主管部门接到领导签字同意的《合同签订审批表》后,便进入合同管理的中心程序。会签阶段主要对合同标的的数量、价款、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全面审查,与对方形成初步意见后,填写《合同签约单》,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合同部门盖章后,合同生效;履行程序是指合同签定后,由承办部门具体协商履行合同;归档程序是指将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的各种资料装订成册,编号入档。

从上述合同程序化管理可以看出,合同价格这项合同条款在整个程序各个阶段均有体现,特别是在签约阶段体现最为明显、最为突出。因为签约阶段是形成合同条款的关键性阶段,也就是说合同条款一旦确定下来,就已既成事实。因此可以说,合同价格的确定在合同程序化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2.合同价格管理关系到企业把住资金支出的关口,堵住企业经营“成本漏洞”和避免利润隐性流失等重大问题

合同价格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把住资金支出的关口,而且更是堵住企业经营“成本漏洞”和避免利润隐性流失的关键之一。

目前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各类商品价格随时都在发生变化,这就加大了合同价格形成的难度。企业合同主要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建筑安装设计合同、修理修缮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这里既有经济收入方面的合同,也有经济支出方面的合同。不论什么性质的合同,都涉及到价格问题,如果合同中形成的价格不合理,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研究和探讨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管理制度和科学方法,对于有效实施对企业资金支出源头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企业合同管理的正确执行而制定的要求本企业合同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遵守的规定和行为准则,它主要侧重于管理的角度,是合同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企业的具体化。

根据企业合同程序化管理,可把合同价格形成工作进一步细化,将合同价格形成的全过程总体看作一个系统,分为五个程序即合同价格签约前准备程序、合同价格审批程序、合同价格会签程序、合同价格履行程序和合同价格履行后程序。5个程序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可以建立合同价格签约前制度、合同价格审批制度、合同价格签约制度、合同价格履行制度和合同价格履行后制度。

1.合同价格签约前制度。主要包括价格信息管理制度、市场价格调查制度、资信审查制度、技术经济论证制度及合同价格决策制度。

2.合同价格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审批权限制度、合同价格审批程序制度和合同价格审批责任制度。

3.合同价格签约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签约分工制度、合同价格咨询制度、合同价格会签制度、合同价格签约审查制度和合同价格签约责任制度。

4.合同价格履行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变更与解除制度、合同价格结算制度和合同价格纠纷报告处理制度。

5.合同价格履行后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合同价格归档制度、合同价格检查制度和合同价格形成奖罚制度。

为使合同价格管理制度有利于实际操作管理,又易于领会和记忆,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合同价格管理制度总结提炼为“五三制”,即“三落实”、“三统一”、“三把关”、“三相符”、“三签字一盖章”合同价格管理制度。

“三落实”是指合同价格签约前准备工作落实、合同价格形成过程责任落实和合同价格形成后奖惩落实;“三统一”是指合同价格审批权限统一、合同价格签订程序统一和合同价格管理统一;“三把关”是指合同签约当事人把价格关、合同和审计管理部门把价格审查关和财务管理部门把资金出口结算关;“三相符”是指标的签约量与计划量相符、合同签约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以及合同付款单与财务明细、台账相符;“三签字一盖章”是指一份合同价格的履行必须经过委托人签字、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付款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审计部门加盖审计章。

三、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谈判技巧和科学方法

形成合理的合同价格,除了要有健全和完善价格形成的管理度作为基本保证外,还要形成合同签约过程中价格谈判的技巧和科学方法。

1.招标谈判法

招标谈判法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合同项目的价格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对于产品价格具有透明性的一些合同,即使对方同意降价也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为严把所购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价格关,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将生产部门所需材料和设备计划书汇总,以表格的形式注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质量要求、生产厂家,向有关厂商发出招标书,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招标,根据情况采取面对面或背对背的报价方法进行。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最低者与之签订合同。该法可大大提高物资采购的透明度,对于避免经济交往中不正常情况的发生具有明显效果。

2.“一调两审”法

即当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确定后企业除了要组织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调查外,还要经过合同具体

承办单位与对方初谈,然后再由合同管理科召集有关单位与对方正式谈判。这样通过一次调研两次审价,可以将合同价款压低到最低限度。

3.“成本分解”法

对于标的技术含量低,成本构成比较明确的合同,企业应采用“成本分解”的办法与对方谈判。具体做法是:先让对方将标的物品分解报出价格构成明细,将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等分开计算,然后逐项审查,每一项均给对方合理的价格,以审查后的价格作为基础,对照市场价与对方确定合理的价格。采取此种方法,可以取得充分的理由使对方同意把价格降下来。

4.权力限制法

在合同价格谈判中,对合同管理人员所拥有的可自主决定的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在此范围内,合同管理人员可以自主决定,超过这个范围则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决定。所谓权力限制法就是将企业相关部门认定的价格,作为企业领导授予的最高价格与对方摊牌,有意避开人情关系和技术工艺问题,与对方巧妙周旋,达到对方接受企业相关部门认定价格的一种合同价格谈判方法。

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专业性和垄断性较强的项目合同,由于进行成本分解很困难或因承揽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合同价格谈判往往非常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权力限制法。使用该办法时,一方面要取得企业领导的支持,另一方面应广泛收集信息,确定一个实际可行的价格。在洽谈过程中,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利用本企业的实力和市场优势打动对方,这样可以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5.35%综合取费法

机械设备和车辆等修理、修缮和安装是煤炭企业比较多的合同业务,不仅修理费数额大,而且价格也难以确定。传统的做法是先定一个估算价,最后以结算价为准,但这样合同起不到回避风险的作用。对此,企业应采用35%综合取费法。35%综合取费法就是根据机械设备和车辆修理、修缮和安装弹性大、损坏程度难把握等特点,在签订修理、修缮和安装合同价格时,首先进行拆检确定维修内容,根据维修内容确定所需材料数量、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确定材料价款。在此基础上将人工费用、利润、税金等按35%综合取费,形成最后的合同价格的一种方法。该办法在修缮和安装合同中被广泛运用,可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

6.竞价封顶法

在机械设备和车辆等修理、修缮和安装招标合同洽谈中,为了避免承揽项目的厂商高抬价格,通过招标竞争,先让对方将要承揽的项目提出一个初步预算,根据预算项目,企业召集有关部门严格审查预算,当场压价,压价后选择最低的价格作为封顶价。项目完成后最终决算时,决算价格在封顶价格以外的以封顶价为准,在封顶价以内的以决算价为准。采用这种方法既有利于竞争,不会使合同价格高抬,又使实际发生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7.以退为进法

在签订合同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高于企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往往会以产品质量较高作为洽谈的砝码,以提高合同价款。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采取“以退为进”的方法,即洽谈的前提是建立在企业要求质量的水准上,允许对方更换适合企业质量要求的产品,紧紧抓住对方由于设计、生产等原因不愿意更换,同时又不甘心失去市场的心理,取得签订经济合同价格主动权。

8.享受优惠价格法

对于生产直接消耗的大宗原材料、配件且供方相对较少、组织难度较大、质量和交货期要求较高的关键原材料、配件、设备,要与供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以确保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供求双方长期进行业务往来,有较高的信任度,而且批量大有利于享受优惠价格,可以保证质量,特别在采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赊购,以降低采购工作的难度。

第4篇:价格合同范文

关键词:涉外 供货合同 设计分项价格 税务

一、背景与意义

国际经贸往来中的“设计”一语,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通常有两种语义。一种语义指的是一项劳务或服务活动。该语义下的“设计”对价或费用报酬,在所得税上属于主动所得,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税法管辖范围内提供的设计服务,其税款的征收管理,应遵循我国与该非居民所属国的税收协定(如有)中有关“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条款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另一种语义指的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智力成果,表现为一种方案、图形、模型以及记载方案、图形、模型的文件、图纸等。该语义下的“设计”对价或费用报酬,在所得税上属于被动所得,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税法管辖范围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税款的征收管理,应遵循我国与该非居民所属国的税收协定(如有)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两种语义上的“设计”在税法适用和税理上是清晰的。

然而,在税收实务中,近年来,随着我国诸多大型项目的开工建设,与国外供应商签署了一系列大额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在这些涉外设备采购合同中,中方企业由于成本与支付进度控制方面的原因,通常会要求供货合同中国外供应商根据设备的设计生产环节、成本构成分项报价,并最终在合同中列明分项价格及按照相应的里程碑节点确定支付进度。这些价格分项通常包括成套设备的设计(包括图纸等文件)、设备本体、现场服务等。这里的设计,是国外供应商根据中方企业对成套设备的功能参数等要求,而进行的设计业务活动,是制造该成套设备的必然过程。但是,由于“设计”、“图纸”等中文用语,与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的“设计”、“图纸”在文字上完全雷同,极易导致税务机关认为供货合同涉及特许权使用而征收预提所得税,进而产生税务争议,成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一个难点,也极大地增加了税收管理社会成本。

“设计”是劳务活动还是特许权使用在税法上已有清晰定义,但针对具体的税收征管实务中的划分标准,实务中非常难以把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目前,国内有关非居民特许权使用的研究多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侧重于相对抽象的判断标准,实务中如何识别判断“设计”征税的论述文献并不多见。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涉外供货合同设计分项价格的税法适用判断依据与具体标准,以减少税企之间对于设计征税的争议与磨擦,降低国家税收征管社会成本。

二、案例基本情况简介

G集团下属4家成员公司,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先后与日本M公司和国内的L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了数字控制成套设备系统(Digital Control System,简称DCS)供货合同。上述系列合同共涉及14台套设备系统,供货合同价格细分为“设备、设计、工具与配件、现场服务、培训”等分项,其中,设计部分金额较大,约占合同中外币部分的35%,全部合同金额的22%。

供货合同中所称的设计,按照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是供应方为满足买方对DCS系统的功能要求,而开展的DCS系统设备的设计工作,是制造DCS设备系统本身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或业务活动。整个业务活动过程,可以直观理解为如图所示。

从图中可知,合同中的设计分项其实是设备价格的组成部分,属于税法中所称的主动所得而非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被动所得。但是,供货合同价格分项中的“Design/Engineering(Documentation included))”译成中文为“设计/工程(包括图纸)”,与中日税收协定中第十二条第三款有关“特许权使用”定义中的“设计、图纸”等用语完全雷同,导致M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时,当地国税提出了DCS供货合同中包含有M公司特许买方使用M公司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其对价为合同中所列设计费,需按设计费的10%在中国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观点。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及对DCS合同性质的理解,DCS合同主要目的是供货,除其中的现场服务应按照中日税收协定有关“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条款判定是否在中国征税外,其余供货部分的收入应属于贸易性质,所得应在日本征税,M在中国的涉税事务处理,也均由其自行完成。但如果将合同中的设计费认定为特许权使用,则合同的买方将负有在支付款项时源泉扣缴的法定义务。M在获知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观点后,表达了如果错误征收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增加将向G集团索赔的意见。这意味着,G集团在DCS供货合同上也面临相应的税务风险。

三、税企争议与税法适用分析

设计费如何征税,特别是国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是否需按特许权使用征收预提所得税,是一个税务难题。尽管如此,企业方面由于业务的需要,针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对深入的研究,在“营改增”之前,对于国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活动,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当区分三种情况征税。①如果合同涉及的设计是一项独立的劳务活动,流转税的征收应按照营业税的规定判断是否征税;而是否征收所得税,则应当根据国外供应商提供的设计劳务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依据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中有关“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条款判断是否征税。②如果设计活动从属于设备供货,是制造设备的必然过程,则该类设计活动应当计入设备价值中,作为设备报关进口的关税完税价格与增值税完税价格组成部分,按照进出口关税、增值税税则判断是否征收进口环节关税与增值税,且不应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③如果设计是一种方案或其他形式的无形智力成果,则涉及特许权使用或技术转让的预提所得税征税问题。

基于上述结论,对于DCS供货合同中的设计,企业认为属于上述第②种情形,应当并入设备价格中报关,按照进口环节税处理,而不涉及特许权使用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问题。实务操作中,企业也是按照这种方式进行了税务方面的处理。

但是,DCS合同在一些条款上的描述,又非常容易导致税务机关误解为合同存在特许权使用,这些问题,在后续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中逐一显现。

(1)将DCS合同中为制造系统设备的设计活动与中日税收协定中的设计等同,认为日方特许中方使用日方专有的控制技术;但事实上业主取得这些图纸并不能制造出DCS设备,同时,实现对设备的控制技术与逻辑,是由中方设计公司完成的。

(2)合同的第一章定义中,有大量的关于图纸、知识产权的定义,据此认为交易的标的也是知识产权,存在特许使用,混淆了合同用语定义与合同交易标的区别。

(3)税务机关认为DCS供货合同Design/Engineering(设计/工程)分项金额巨大,所占比例相当高;同时,如果是设备生产必不可少的环节,就不应该作为一个分项单列,而应合并在设备价格分项之中。采取将Design/Engineering(设计/工程)从设备中分离进行报价,事实上是国内买方G集团基于成本控制与支付进度要求在国际投标文件中的划分,M公司本身在国际上其他类似的供货合同,并没有将Design/Engineering(设计/工程)从设备中予以分离。

(4)在DCS供货合同中的合同范围与价格分项里均有Documentation(文件,包括图纸、软件等),部分税务机关将其与中日税收协定中所称的图纸等同。事实上合同约定,M公司应向买方提供与合同业务有关的文档,是基于我国相关安全法规对设备制造过程控制与记录的要求并仅以验证DCS设备是否满足设计与质量要求及其安装、试验、运行保养与维修为目的,M公司应提供DCS设备有关的设计信息,以及有关DCS设备制造信息方面的文档,包括质量保证、制造完工报告、机器质量证明、机器包装、运输、保管等方面的文档。利用这些图纸文件,并非技术许可。

(5)在DCS合同中有软件的内容,但合同中有关的软件是嵌入式的,是机器的组成部分,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对象所定义的软件。

(6)在DCS供货合同中第2章2.4节明文记载了在一定条件下,M公司应“免费授予购买方制作或已制作如上所述的备用或更换部件,且仅为该等目的,使用、制作和已制作供应方依据本合同向购买方供应的所有图纸副本、模型、技术要求及其他信息的完全权利和自由”,因此,DCS合同存在技术转让交易。该条款从字面上理解确实与技术的特许使用非常相似,但是该条款的设定,是以国内买方(G集团的下属业主公司)为了长期正常运行DCS设备,M公司应负担长期供应预备件的义务为目的。仅是由于战争、破产等不可预见原因,在M公司无法履行DCS设备运行后预备件的供应义务时,M公司应将制造预备件的技术免费授予买方,以确保DCS正常有效运行。该条款是在发生特别情形下(战争、M公司破产等不可预见情形)才适用的条款。目前,相关情形并未发生,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关情形发生的可能性也极为微小。征税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事实为依据,以该条款作为DCS供货合同需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依据,理由并不充分。

(7)将DCS供货合同分项中的培训,质疑是否隐含有“专有操作技术”转让或许可。但对设备操作的培训,根据国税发[2010]19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合同时,如果同时提供了培训活动,则培训活动应视为劳务进行税务处理。

(8)另外,合同第14章列有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符合特许权使用的诸多相关特征,因此DCS供货合同存在特许权使用。事实上,保密条款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是合同惯例,即使14章的条款符合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征,但是DCS供货合同是以向核电站提供DCS设备并确保核电站运行为主要目的,M公司向买方授予背景知识产权的非独占、不可转让的许可也是基于电站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并非以转让此种许可获得特许权使用费为目的。参考税收协定OECD范本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第11.6“在实际商务活动中可以看到既包括专有技术也包括技术服务的合同。……对于这种混合合同,适当的处理方式原则上是……或按合理的比例进行划分……,然后对各部分适用相关的税收规定。然而,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构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仅仅是辅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则可对报酬的总额按主要部分所适用的税收待遇处理”的原则,整个合同全额按照销售来进行税务处理是符合实际情况与通行惯例的。

四、案例争议的处理过程与结果

DCS涉税争议事项于2010年下半年起初显端倪,M公司在F省D市进行合同备案时,D市提出了合同中的设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予按全额的10%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全额征税观点。经过企业的据理力争,及与其他涉及DCS供货合同的省市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召开各省市研讨,税务机关内部争论也非常激烈,有坚持认为应按设计费全额征税的,也有赞同企业观点认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还有折衷的观点认为部分征税的。2012年底、2013年初税务系统内部初步形成了倾向于部分征税的观点,具体的征税部分金额比例要求企业与各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在企业与各主管税务机关商讨比例的过程中,对究竟有多少属于税基,与个别坚持征税的地方税务局差异又非常大,最终难以达成共识。至201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召开研讨会议,并邀请企业参与会议的企业调查答辩,企业重申了不应征税的观点,并且认为,按照OECD的解释指引,认为征税的依据应当以合同的主要目的为依归,不能因为部分带有“保密”等具有特许权使用特点的条款而轻易做出征税的判断。2016年4月该税务争议历经五年多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最终认为DCS中的设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并通知各地不予征税。

五、案例启示与征管建议

DCS合同预提所得税争议的处理,耗费了企业与征管机关的大量人力、物力,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税收征管成本。这个案例的许多经验值得总结,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一些启示和建议。

(一)关于涉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税法适用的标准

涉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通常是为供货而进行的设计业务活动,这类业务活动是供货合同交易标的“设备”制造生产的必然环节,应是设备价格的组成部分,应按照进口货物进行税务处理,不应涉及“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

(二)税收征管中判断税法的适用,应关注合同的主要目的

涉外合同对非居民的征税,涉及我国与非居民所在国的税收征收权的划分,而我国税收协定,基本上也接受并执行OECD范本的解释。对于涉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应该充分考虑并接受OECD有关“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构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仅仅是辅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则可对报酬的总额按主要部分所适用的税收待遇处理”的原则,在DCS合同中,成套供应DCS设备是合同的主要目的,这种观点如果能在税务系统内达成共识,则本案的争议也不至于拖延如此之久。

(三)税收征管中对合同条款的分析,更应关注其实质而非形式

在DCS合同的税务争议中,合同中有保密条款、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存在,与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使用转让合同的若干特征相符,成为部分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与理由。事实上,在金额较大的涉外供货合同中,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通常是必备的,例如,双方都会约定双方有义务为在合同履行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而具有保密的义务,双方也不得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因此,不是看合同中是否存在这些条款,而是要去看这些条款约束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保密义务与合同的交易标的并无直接关联,则类似的条款不应成为征税判断的依据。

(四)税收征管中应遵循信赖原则

第5篇:价格合同范文

关键词:供应链;质量风险;批发价格;委托理论;合同设计

中图分类号:F273.7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Considering products' quality failure, the efficient coordination between one risk neutral supplier and one risk neutral buyer was studied. Based on principal-agent theory, this paper uses a quality level-dependent wholesale price to calculate the proper external partition coefficient and internal partition coefficient under the thre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moral hazard situations. As well as in their respective condition, how we design the optimal supply chain quality cost-sharing contract in order to reach same optimal solution.

Key words: supply chain; quality risk; wholesale price; principal-agent theory; contract design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供应链中的产品质量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研究人员及企业管理者的广泛关注。低质量产品的供应,不仅会造成返修工作的大量增加,还会严重损害供应商和购买商、购买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和彼此的利益,甚至会导致整个供应链的崩溃。由此,供应链质量管理已然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2012年10月10日,丰田汽车由于电动车窗的开关存在缺陷,召回小型车“威姿(VITZ)”等6款车型共约46万辆汽车。包括海外市场在内,全球召回数量达743万辆,创最多纪录。丰田宣称,大规模召回的原因是同一供应商给两家企业的零部件出现缺陷。可见,研究质量问题引发的内、外部损失成本在生产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分摊,并促使双方更努力地改进缺陷,提升产品质量,对整条供应链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供应链质量管理重要性的日益突出,国内外学者针对如何提高供应链产品质量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法。Wei Shi Lim(2001)首次建立了非对称信息下的质量控制博弈模型,探讨了质量担保合同如何有效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逆向选择问题。Balachandran和Radhakrishnan(2005)在供应链环境下,分析了质量担保对供应商道德风险问题的防范作用。Chung-Chi Hsieh 和Yu-Te Liu(2010)引入了购买商入厂检验,分析了四种不同程度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最优质量解和惩罚函数。陈祥锋(2001)研究在集成化供应链环境中,通过委托理论、博弈理论及二层决策方法的有机结合,得到了使供应链利润达到最大化的最优合同担保决策。曹柬、周根贵(2005)运用博弈论的方法,讨论了内部损失、外部损失不同承担方式下的最优分摊系数,从而实现供应链中全局最优和局部最优的一致。周明、张异等(2006)研究在供应链质量管理过程中合同设计问题对供应商质量预防决策和制造商质量检测决策的影响。分别分析了三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的最优合同机制,通过设置不同的价格折扣额和外部损失分摊比例,使供应链利润达到最大化。熊中楷、刘芳兵(2009)研究在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供应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中,考虑在三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在提高质量水平情况下怎样来设计出最优的供应链质量成本分担合同。陈敬贤(2011)提出了一种制造商主导下依赖于产品价格的供应链质量惩罚函数,运用主从对策的方法建立了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博弈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求解得出最优的产品价格和质量惩罚策略。刘学勇、熊中楷、熊榆(2012)通过引入根源分析的成本分担合同,在线性市场需求条件下,通过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努力来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最后运用超模博弈理论证明了分散式供应链的纳什最优均衡解的存在性。

因此,本文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在供应链质量管理过程中供应商和制造商在各自行动隐匿情况下的委托关系和道德风险问题。研究针对三种不同的委托关系,通过设计最优合同,实现对供应链中理性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决策行动的有效激励,本文的不同之处在于:(1)购买商支付给供应商的单位批发价格是供应商质量努力水平的函数,下游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提高批发价格,激励上游企业增加质量成本投入,得到相应较高质量水平的产品,对生产有正向激励作用。(2)分别构建了供应商和制造商的质量控制模型,并在模型中引入了内部损失和外部损失成本分摊比例两个契约参数,通过求解不同情况下的分摊系数值,更好地设计质量合同。(3)在模型构建过程中,考虑了购买商在组装过程中的组装成本,使模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 模型假设与描述

2.1 问题描述

本文考虑由一个风险中性的供应商和一个风险中性的购买商所组成的两级供应链系统。供应商提供给购买商一定质量水平的零部件,购买商对零部件进行一定检测水平的入厂检验,并依据零部件的质量水平决定零部件的批发价格。

2.2 模型假设

(1)购买商由于自身技术水平限制以及检验人员工作能力等因素影响,并不能检验出所有不合格的零部件,并且购买商质量评价过程不改变零部件的质量水平;

(2)当供应商提供的中间产品质量无缺陷时,购买商的质量评价过程将证实它;

(3)购买商对零部件不进行二次加工只进行简单组装,组装过程中不影响中间产品质量,则零部件质量决定了产品质量;

(4)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是由供应商和购买商协商而定的常量。

2.3 基本模型

本文参数描述:P■为供应商的努力程度,即供应商提品合格的概率,且P■∈0,1;C■P■是供应商为保证质量水平P■所花费的成本,这里假定C■0=C■■0=0, C■■1=∞,当P■>0时,C■■P■>0, C■■P■>0,即供应商的质量预防成本函数C■P■为边际成本递增的凸函数;P■为购买商的质量检验水平,即购买商检验出不合格品的概率,且P■∈0,1;C■P■为购买商的质量检验成本,假定条件与C■P■相同;C■为购买商将中间产品组装成最终产品的组装成本;c为购买商对供应商的来料检验过程中检验出不合格品,从而引致的内部损失成本,内部损失发生的概率为1-P■P■;当发生内部损失时,购买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处理;d是当供应商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但购买商没有检测出,从而组装销售给顾客后,顾客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所引致的外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发生的概率为1-P■1-P■;wP■为单位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是供应商产品质量努力水平的函数;r为最终产品售价;d=r+l为外部损失成本,包括产品销售价格r和退货成本l两部分,其中l为客户退货时所产生的退货成本(如退货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重建声誉成本以及对客户的赔偿等)。设α为内部损失分摊系数,表示发生内部损失时供应商所承担的内部损失比例,α∈0,1,从而购买商所承担的内部损失比例为1-α;β为外部损失分摊系数,表示发生外部损失时供应商所承担的外部损失比例,β∈0,1,从而购买商所承担的外部损失比例为1-β。

因此,供应商的单位期望收益函数为:

∏■=wP■-C■P■-1-P■P■αc+wP■-1-P■1-P■βr+l (1)

其中,∏■为供应商的单位期望收益;根据文献[4-5],可以假设批发价格为产品不合格率的指数函数,即wP■=he■,其中h,k为相应参数。

购买商单位期望收益函数为:

∏■=r-wP■-C■P■-C■-1-P■P■1-αc-wP■-1-P■1-P■1-βr+l (2)

其中,∏■为购买商的单位期望收益。

3 信息对称下的质量控制模型

在信息充分且完全的条件下,对于供应商而言,购买商的质量检验水平P■是可观测的;而对购买商而言,供应商的质量努力水平P■也是可观测的。此时,供应商和购买商之间不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激励相容约束不起作用。由式(1)和(2)可以得出整个供应链的联合单位期望收益:

∏=r-C■P■-C■P■-C■-1-P■P■c-1-P■1-P■r+l (3)

其中,∏为整条供应链的联合单位期望收益。

由式(3),分别对P■,P■求一阶偏导数,可得出最优解P■■,P■■。

■=-C■■P■+P■c+1-P■r+l (4)

■=-C■■P■-1-P■c+1-P■r+l (5)

令(4)式、(5)式分别为零,得到:

C■■P■=P■c+1-P■r+l (6)

C■■P■=-1-P■c+1-P■r+l (7)

那么P■■,P■■为对称信息下的最优解,P■■,P■■同时满足(6)式和(7)式。

4 信息非对称下的最优合同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人的隐藏行为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而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激励合同,使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为。

4.1 供应商质量水平P■隐匿,购买商检测水平P■可观测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的质量努力水平隐匿,其拥有产品质量的私人信息,因此供应商为人。供应商存在隐藏产品质量缺陷率的道德风险问题,所以该情况下购买商设计激励合同,为委托人,即转化为购买商的质量控制问题:

Max∏■ (8)

s.t.IR∏■≥0 (9)

ICP■∈arg■∏■ (10)

将(9)式代入目标函数,(10)式对P■求一阶偏导数并令其为零,可得到有约束的供应链收益最优化问题。

Max∏=∏■+∏■ (11)

s.t.ICkhe■1-P■+P■P■+P■αc+P■he■+1-P■βr+l=C■■P■ (12)

在P■可观测,P■隐匿的情况下,购买商会选择全局最优的质量检验水平P■■,供应商则会根据式(12)选择使其自身利润达到最大化的P■。要使P■=P■■,则式(12)与式(6)相等,即:

khe■1-P■+P■P■+P■αc+P■he■+1-P■βr+l=P■c+1-P■r+l (13)

式中,P■=P■■,P■=P■■。

由此可得出最优合同:

当发生内部损失时,β=0,由(13)式得:

α=1+■

当发生外部损失时,α=0,由(13)式得:

β=1+■

第6篇:价格合同范文

关键词:工程造价;调整法;计价模式

Abstract: this article proposes to determine the contract price at the same time, combined with the changing situation during the market, in the engineering of the completion period, and the engineering contract price price adjustment, to project cost and market combined,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dynamic management of project cost.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iaoZhengFa; Pricing mode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已形成的合同价格,我们如何实现既兼顾市场经济的动态变化,合理调整工程造价,又能避免工程造价失控,同时,保证其它竞争者的权益,本文提出在确定了合同价格的同时,结合施工期的市场变幻情况,在工程的竣工期,对工程的合同价格进行价格调整,达到工程造价与市场相结合,以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一、实际价格调整法

这种方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较为少见,常为较小规模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筹自建项目中经常使用,施工前期利用工程量清单列明施工项目和各施工项目单价,汇总工程总造价,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列明每个施工项目单价的价格组成,如人工、主要材料、其他材料、机械费、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利润等。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记录各种材料的采购价格,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采购价格调整。

这种方法虽然简便,但是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较为被动,同时价格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也不合理,在目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很少使用。当建材市场波动过大,或由建设单位自筹自建项目中,时常使用。但在使用中,并非每种材料价格都要调整,通常双方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电缆、管材等予以调整。在调整时因按承包人实际采购发票实报实销,在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票的可信度有待调查,同时上述 A工程的结算过程,我们暂未考虑损耗率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按发票的实际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直接进入结算,那么施工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无法予以控制,而且采购后的材料外调也无法得到监视,故而按地区定期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就显得进步了许多。

二、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合同双方采取按当时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价格一般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的调整按照地区定期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因工程的建设期为一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断的根据上一期市场动态和对本期预测定期公布工程造价信息,结算时,为计算方便,通常按施工竣工日期所处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公布价格进行调整结算时的材料价格。即无论施工单位采购的是市场高价还是低价,均不作为结算依据,而以该地区公布的竣工日期的所处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公布价格为依据。按调价文件的方法调整工程的结算,其优点是按地区定期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可信度高,同时反应的是正常社会一般水平的材料销售价格,并不因个别工程的送货距离远近、采购材

料的数量多寡、付款情况的好坏、双方合作关系如何以及谈判技巧等个性差异,造成的材料采购价格差异。比较根据施工单位的发票价格调整结算的办法,相对发包人较为公平,对于承包人给予一定的采购压力,促使承包人增强紧迫性和市场压力,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但根据调价文件的方法调整工程的结算,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施工竣工日期所处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公布价格,可能是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高价位,这样施工单位便可能获取价格差收益,发包人蒙受了一定损失;如果施工竣工日期所处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公布价格是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低价位,则施工单位蒙受了一定的损失,而发包人则由于价格差节省了投资资金,但无论上述何种情况,都是社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三、工程造价指数法

(一)工程造价指数简介

工程造价指数按研究范围可分为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造价指数。单项价格指数是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主要设备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的变化程度的指标。

可利用它研究主要单项价格变化的情况及其发展变化的趋势。如人工费价格指数、主要材料价格指数、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指数、主要机械价格指数等。

综合造价指数是综合反映各类项目或单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设备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程度的指标,是研究造价总水平变动趋势程度的主要依据。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造价指数、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造价指数、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造价指数等。

(二)工程造价指数法的价格调整

根据工程造价指数法调整工程价格,具体可分为两种调整方式:工程造价综合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和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

(1)工程造价综合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其公式为:

其中:ΔP:调整的价格差额;P0:原合同价;Q:工程竣工期公布的当期工程造价指数;Q0:工程开工期公布的当期工程造价指数。

(2)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以调整工程总造价,其方法是按约定的调整分项进行

价格调整,其公式如下:

其中:ΔP:调整的价格差额;

P0:原合同价;A:定植权重,即约定不调整部分占总造价的权重;

Bn:各可调分项的变值权重,指各可调分项在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可调分项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按规定采集的竣工期的价格指数 Fon:可调分项的基期价格指数,指工程开工期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的公式中,各可调分项、定植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期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市、自治区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少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在具体的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议使用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的方法,更适宜工程总造价的控制和调整。在正常的市场变化过程中,各种材料人工的变化是正常的,个别材料的起伏变化较大,通常不会出现整体较大的起伏,如实行工程造价综合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不利于分担风险。

第7篇:价格合同范文

关键词 国际工程 建筑材料价格 风险管理

在国际工程中,建筑材料费用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一般都超过50%,对项目的盈亏起着决定性作用。而近年来,石油、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变化幅度十分惊人,国际工程承包商面临着巨大的材料价格风险。本文对国际工程承包商如何利用合同、工程适用法律以及掌握的市场信息规避和降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进行了分析,期望能对同行们有所借鉴。

一、国际工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因素分析

(一)建筑材料的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背离的风险

建筑材料的价格从投标、中标到实施采购,可能需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而建筑市场的材料价格受政治、经济等很多因素影响,波动较大。全球金融危机、国际原油价格的变化以及国际货币市场汇率波动等,对建筑材料的价格均有重大影响,这些因素都增大了对材料价格预测的难度。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所做的询价工作不够充分,对主要建筑材料的采购地区、采购渠道以及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没有准确掌握,可能会造成材料价格报价偏低而产生亏损。

例如,某公路工程,2006年12月投标时当地水泥价格为187美元/吨,到2009年7月(工程施工中后期)时已经上涨到265美元/吨,平均上涨41.71%。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会造成施工成本大幅增加,从而大大降低国际工程承包商企业的盈利能力。

另外,许多工程所在国政府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常常对进口到本国的材料实施减免税的政策,承包商在报价时需要对减免税的建筑材料类别等做出详尽考虑,以免产生损失。如某国际工程,因当地无法提供足量的燃油,承包商只好进口,但在申请免税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燃油不属于建筑材料。

(二)工程变更与材料种类和需求量变化产生的风险

工程变更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改变等重大设计变更,会造成材料品牌改变、新增材料类型和数量以及造成材料浪费等现象,可能使工程成本发生较大改变。表面上看,工程变更赋予承包商获得费用补偿的权利,但在变更工作定价的方法上,可能使承包商无法按实际支出额获得补偿。

例如,中国某大型国际工程公司在非洲某国承建的一条普通沥青表处道路项目,原设计中要求底基层为25cm厚的红土粒料与4%的普通水泥的拌合料,而基层为15cm厚机轧碎石,在底基层、基层工作施工开始前,业主及原设计单位担心15cm厚的基层无法满足刚性要求,因此提出变更,将底基层、基层的厚度均变为20cm。虽然底基层和基层的总厚度没有改变,但却增加了机轧碎石的需要量。由于道路沿线没有合格的山石,承包商无法自建石料场生产机轧碎石,必须从100公里外的当地商业料场购买碎石。当地石料是卖方市场,基层施工进度及成本完全受石料供应商的制约,而该变更使得基层工程量增加30%。由于此项工作仅是量上的变化,按合同规定将直接采用合同中的碎石单价对该变更工作定价,但合同中的碎石单价低于目前的市场价格,导致承包商亏损。

(三)材料采购决策风险

材料采购决策主要是对材料的采购时机、采购地、采购次数等问题做出选择。材料采购时机是影响材料费用的重要因素,采购时机恰当,将节省大量材料成本,反之会加大材料成本投入。

仍以上述公路项目为例,承包商担心国际原油价格会继续上涨,从而导致沥青价格的上扬,在2008年6月就提前订购了沥青,但2008年下半年国际原油价格一路走低,市场上的沥青价格随其走低,提前订购极高价格的沥青让承包商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另外,选择工程所在地采购,还是在中国或第三国采购,选择何种交货方式,一次采购还是多次采购等都会影响建筑材料的采购成本,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因素。

(四)建筑材料开采地变化产生的风险

一个案例可以概括介绍此项风险:某公路工程招标文件中列明,沿公路有两个开采建筑砂石的地点,承包商可免费从这两个地点开采工程所需要的砂石,但同时说明,这两个取料点仅供承包商参考,承包商可自己选择另外的开采地。我国承包商在施工方案中选择招标方推荐的这两个开采地进行投标报价并中标。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发现,其中的一个砂石开采地无法开采出合格的砂石料,不得不更换其他的取料点,结果新的取料点不仅路途远,而且还必须向当地政府交纳一笔费用才允许开采。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招标文件列出了建议的开采地,并说明仅供承包商参考,承包商应在现场考察中对是否能开采出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做出客观的评判,必要时可开展少量试验,以得到可靠的结果,使得报价更加准确。

二、国际工程中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收集,提高价格预测的准确度

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计价方式,无论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材料价格偏低都会给承包商带来亏损。而且,报价偏低往往是投标人为中标故意报低价或因自身错误造成的,不能进行索赔,只能在事前采取措施规避。

为避免产生人为的报价错误,承包商需要加强市场实时询价能力,安排专人负责关注国际以及项目所在国的经济形势,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石料、油料等)分析价格走势,在投标报价阶段根据现有价格合理估计工程实施时的价格,从而有效确定投标的材料价格。

在为了中标而有意降低材料价格时,应首先对工程范围的稳定性做出评价,以此为基础,对可能发生的变更工作所涉及的、大量使用的某些建筑材料的价格,相对其他材料应处于价格高位,以便在出现变更时,避免更大的损失。

(二)争取合理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很多国际工程都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量价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建材价格上涨后,承包商从合同中找不到调价依据,为了避免这种损失,承包商应主张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由于材料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风险,权且称之为风险百分比法,即业主和承包商在招标时约定一个百分比,材料单价变化在这个百分比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超过这个百分比的上涨风险在合同中约定调价方法。

这种风险分担的处理方法对合同双方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承包商在投标时会谨慎报价并考虑在施工中有效备料和预购材料, 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业主方也得到一个合理的报价,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避免质量问题和投资失控等不良现象,,

价格调整公式是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一种价格调整方法。表面上看价格波动的风险似乎归业主方承担,但实际上,价格调整公式对承包商而言存在着巨大的隐性风险。建议承包商从以下三个方面防范这种隐性风险。

1 巧妙利用公式中的价格调整权重系数

国际工程中价格调整公式的一般表达方式为:

式中:Pn为第n期所完成合同价格的调整系数;a为价格调整权重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可调整部分;b、c、d、L表示与相关调价项对应的价格调整权重系数(a+b+c+d+L=I),Ln En Mn为第n期的调价项(如劳务、设备、材料等)的现行价格指数;Lo、Eo、Mo为调价项的基准价格指数。

近几年世界银行的招投标项目对FIDIC调价公式的规定越来越详细,对合同中需要调价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分别进行本地币调价和外地币调价,并对调价材料的限制也越来越严。但是,承包商依然有充分利用调价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公式的空间,因为业主往往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对除a之外的权重系数自由选择数值。此时,承包商必须准确预测未来可能产生价格上涨的材料种类,价格上涨越高的材料,其权重系数应选较大值。

由于权重系数的调整是在原定招标文件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不会影响业主对承包商的投标评分。因此,巧妙利用价格调整权重系数不失为承包商规避价格上涨风险的一种很好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承包商对于每一种施工工序的成本构成非常清楚,同时还要对每一种材料的价格走势有较为准确的预测。

2 基准价格指教的选择

基准价格指数也是需要承包商进行选择的,承包商需要针对工程所支付的货币币种,选择价格指数的来源、日期及具体数值。我国承包商最容易犯的错误是:由于合同支付货币为美元和当地币,对外币调整部分,基准价格指数选择了美国某个权威组织的材料价格指数,而实际采购的材料来自于美国之外的国家。结果是美国的物价很稳定,而实际采购的材料价格却在不断上涨,无法根据价格调整公式将上涨的费用调回来。正确的做法是填写材料采购地的基准价格指数。

3 投标报价时适当考虑无法用调价公式弥补的费用

由于调价公式中存在固定系数,且承包商经价格预测后报出的各调价项的权重系数与实际施工中各调价项所占的百分比构成并不一致,所以调价公式不能完全覆盖价格上涨风险。这里有一个例子能非常清晰地证明这一点。

我国某大型国际工程公司在埃塞俄比亚签订了一个原始合同价格为3亿埃塞俄比亚比尔(ETB)的项目,项目从第一期付款时就开始进行价格调整,同时第一期就发现调价公式中承包商和业主约定的比例与实际调价项所占的比例相差较大,当时并没有完全计算这个比例差值到底对项目的影响有多大,临近项目结束,工作人员用1周时间计算完毕,发现整个项目虽然在四年多的施工期内一直进行价格调整,但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给项目带来了近7000万埃塞俄比亚比尔的损失,折合人民币4200多万元。

因此,承包商要做好材料价格的长期跟踪以及走势预测工作,并对每一个项目的投标报价和实际价格进行分析总结,以便将可能发生的无法用调价公式弥补回来的费用进行事先估计,并在投标价格中进行体现。

(三)利用套期保值交易冲销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

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了防范在现货市场中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做一笔和现货市场上数量相同但是方向相反的交易来冲销现货市场上资产价格变动的一种交易方式,其目的就是转嫁风险。这种方式能够避险的原因有二:首先,一般在特定地区与时间里,影响商品价格变化的经济因素对该商品的期价与现价的作用是相同的。这就使同种商品的期价与现价的变化趋势具有趋同性;其次,期货市场的远期合约价格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将会与现货趋于一致。这表明了期价与现价的联系,有利于不同的保值者把握平仓机会。

制造业、食品加工业很早就把套期保值作为规避价格风险的手段。近几年,钢材、原油等重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很大,建筑业也应该考虑采用套期保值方式。承包商的市场风险在于未来材料价格的上升,所以承包商应该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期货保值。

套期保值方式可以很好地降低价格上涨风险,但要求材料采购地具备期货市场,或者材料采购地的市场价格波动趋势和某个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趋势一致,因此这种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对调价公式无法弥补的那部分价格上涨损失进行索赔

国际工程中较为常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中第70.1款规定:如果劳务、材料等投入成本的价格上涨或下跌影响了工程成本,合同价格可以根据合同中相关的特殊条款增加或减少。该条款赋予了承包商对投入要素价格上涨进行费用索赔的权利和机会。在具体的合同中,业主往往会在特殊条款中规定相关的调价公式或者对调价公式的使用提出一系列限制条件,但该部分往往不会被业主特别重视,如果措辞并没有将调价公式无法调整回来的那部分风险全部归为承包商承担,索赔就有可能成功。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第13.8款不但明确提供了调价公式,并说明当工程变更太大导致各调价项的权重不合适时可以对权重系数进行调整。这同样为承包商提供了索赔机会。承包商应仔细研究可能存在的索赔机会,对调价公式无法弥补的那部分价格上涨损失进行索赔。

索赔能否成功,首先要看工程师的态度。因此,承包商应本着“伙伴关系”和“双赢”的精神,在日常工作中与工程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索赔和友好谈判解决材料价格风险造成的损失。

(五)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部分问题

不同的法律可能对同一事件的处置结果有不同的规定。承包商应充分了解工程适用的法律,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确定问题的解决方案。比如,有个法律术语叫“情势变更”,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有的国家的法典中支持情势变更,比如埃及的《民法典》,有的国家的法典中就没有类似规定,承包商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诉讼。

仲裁与诉讼略微不同,虽然会非常关注法律规定,但也会适当考虑公平问题,因此仲裁比诉讼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性要大一些,承包商应权衡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和仲裁费用,考虑是否选择仲裁。

第8篇:价格合同范文

关键词:PO价格;SAP系统;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TP31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9-0215-01

1 现状简述

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实施SAP系统以后,采购业务会纳入到系统中进行管理。采购合同签署以后,公司的采购计划员会将采购合同转换成系统中的采购订单(purchase order,简称PO)。这些采购订单会被系统保存下来,成为PO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历史PO数据,特别是价格数据,都是依据采购合同建立的,都能反映出当时实际的业务情况。利用这些大量的PO数据,归纳总结PO价格的变化规律,从而建立一套PO价格分析机制,这样就可以从多个不同的维度对PO价格进行分析,推断当前PO价格是否合理,为采购职能部门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从技术角度为业务部门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

2 PO价格核对的总体思路

厂家供应物资的价格都是受到市场影响的,而PO价格就是市场价格的体现,所以,对历史PO价格的分析就能了解市场的价格走势,对当前物资价格是否合理给出可靠的参考依据。

基于这个思路,可以在SAP系统中建立一套基于PO大数据的价格分析程序,借助系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把物资的历史PO价格汇聚到一起,并整理成图表,快捷而又直观地展示给业务人员。

2.1 与相同厂家该物资的历史PO价格进行核对

对于公司的战略供货商和长期合作伙伴,这些厂家会一直供应物资,每个期间都会在SAP系统中建立采购订单,采购计划员只需要把这些厂家的历史PO价格进行归纳整理,就可以推断出该物资的当前价格是否合理。这种方法也称为“纵向比较”。

具体做法是利用程序将该厂家近期(或历史同期)供应该物资的PO价格抽取出来,并绘制成图表,再把当前的合同价格也绘制到图表中,比较当前价格是否在图表的走势范围内,就可以很容易的判断当前价格的合理性。

2.2 与同类厂家该物资的历史PO价格进行核对

对于那些新入围的供货商,由于没有历史PO数据,因此无法绘制该厂家的历史PO价格图表,但是却可以通过与同一时期的同类厂家M行价格比较,判断出其价格的合理性。这种方法也称为“横向比较”。

具体做法是利用程序将某种物质同一时期的不同厂家的PO价格绘制成图表,比较每个厂家的价格,即可快速准确地判断最好的供货厂家。

当然,对于长期合作的厂家,也可以采取这种横向比较的方式,来挑选出性价比更好的物资供应商,这样能合理的控制采购成本。无论是对采购管理,还是对公司经营管理都是有实际意义的。

2.3 与SAP系统中物料的库存单价进行核对

所谓库存单价,就是公司某种物资的当前总库存的采购总资金与总库存量的比值。库存单价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不是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的。物资当前的市场价格与库存单价进行比较的意义在于判断公司的采购成本是否合理。

一般来说,当市场价格走势上涨时,当前的PO价格会高于库存单价,反之,当市场价格走势下降时,当前的PO价格会低于库存单价。如果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尤其是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当前的PO价格仍低于公司的库存单价,那么,说明公司的采购成本偏高,需要立即采取措施。

2.4 小结

当然,评价供应商的标准并不是只判断他的价格是否低廉,还要看所供应物质的质量是否合格,供货日期是否及时,售后服务是否跟得上等等。综合多种元素,全方位地评价供应商,才是科学合理的。

第9篇:价格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前言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可避免,而且往往是合同争议的焦点。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即将执行之际,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配套,将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本文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从合同价格调整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了合同价款调整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是怎么进行的。

1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究竟采用何种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约定。通常较多地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法,其内容和应注意事项为:

(1)工程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执行期间,除发包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外,按招标文件约定调整后的中标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含有风险因素,凡承包人自主报价范围内的人工工资、机械台班、材料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的上涨如:a.凡承包人自主报价范围内的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与实际市场单价的差额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全面考虑在内,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b.凡承包人在综合单价内考虑的材料价格,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c.这其中对所涉及的大宗材料,价格浮动在±5%(含±5%)范围内不作调整,超出±5%者,经发包、承包、监理三方确认后,对材料价格进行补差。具体方法为,以投标时陕西省价格信息为基准,采购时若陕西省价格信息与投标时陕西省价格信息相比,涨(跌)幅度在±5%(含±5%)以内时,其材料价格执行原投标时所报价格。若涨(跌)幅度超过±5%时,对超出部分发包人依据采购当期陕西省价格信息与投标时陕西省价格信息相比的差值进行调整,补偿或扣回该材料价差。材料价差应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涉及上述材料的量,以发包人、监理方确认的量为准。

2 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工程量清单按照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结算时清单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变更签证及调整后的中标综合单价按实调整。注意,调整的条件是,要依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套用中标预算中的综合单价调整,并非任意重算。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其他风险认为已包括在费用内。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未计取风险费用的,认为已经包含在其他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中(中标价)因承包人漏报的项目,认为已经包含在其它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3)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凡综合单价中涉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中规定的指定价项目、暂定价材料及设备、结算时发包人确认的单价与上述指定价或暂定价格的差额,只计取差价和税金。

(4)经发包方确认的变更工程,有适合工程内容的综合单价者,可以视同正常项目列入正常汇总中。若其材料经发包方认质认价不同于综合单价者,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材单价按投标文件主材价格计算,主材差价仅计取税金,不参与其它取费。

3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3.1 要求重新计算

有人以为,合同已经说明工程总价为暂定价,中标预算可能在计算工程量和套用综合单价上不准确,应该重新计算,这种说法对吗?

中标预算不是随便算的,它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工程招标,投标人人选确定须经过投标人报名、审查筛选确定投标资格,确认资格后参与投标的。价格的确定,首先经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按委托人委托要求,经过提出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总价,对投标人就清单和工程总价进行答疑,而后作出最高限价,投标人据此作出自己的预算及报价。工程价格的确定,对投标人的报价,经过专家仔细评审、作出评审报告,按各投标人标书得分情况决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的报价就成为招标工程的中标价格。这样一个层层审查确定的中标预算及价格,怎么可以随便更改甚至重新计算呢?所说总价为暂定价,是因为可以依据竣工图纸、变更签证及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按实调整,没有这样的依据是不可以调整合同总价的。暂定是基于可调,可调不可脱离依据的条件。

3.2 中标预算有漏项和量差

有人提出既然允许变更的存在,中标预算中有漏项和量差,应该可以补漏和补差,这种说法对吗?标的公布之前,对投标单位公布了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限定时间对清单和最高限价质疑并提出修改意见。所有投标单位都参与了对清单和总价的讨论,投标人平等地站在同一个竞标位置,都可以为准确作出预算对清单和总价提出意见。确实有漏项和量差,应该当时能够解决。质疑会上不提,中标结算时自行补漏和补差,实际上是对工程清单的否定,也就是否定了最高限价的存在,否定了自己遵守中标价的承诺,结算时允许这种否定,对参与投标者也是不公平的。制式合同说的很清楚,即便漏报了,结算也不予调整,何况漏项和量差通常不存在。

3.3 由于发包人对有的主材认质认价,可以把综合单价中相应的主材价改为确认价,这样做可以吗?

有人认为,材料市场价与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不同,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是客观存在,结算中将发包人确认的价格,可以直接引入综合单价,合情合理。其实这样做,违反了制式合同须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合单价中的主材费来源于省材料信息,按照综合单价取费,是各项不同费率数值的确定依据,随便改变主材价,等于各项取费的费率成为不可控的,这显然影响了工程造价组成的统一可控原则。这在制式合同中,已明确指出主材费中仅与综合单价主材费相等部分进入综合单价,多余的差价部分另外计算,只计取税金,不参与其他取费。

3.4 非工程项目的结算方法

非工程项目,例如某局部项目须请另外单位设计的设计费,某些特殊部件的加工安装费,某些非工程项目的垃圾杂土清理外运费等。这些项目,一般不应计入结算子目参与工程取费,特别是已由双方谈好议价价格者,更不应参与施工取费。因为施工工程取费中,类似规费、企业管理费等不是其他企业或单位应该提取的,从根本上说,施工企业的取费是由它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其他企业或单位没有相同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S].2009.

[2]艾光鲜.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D].东北财经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