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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价格管理制度

第1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成本的变化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监测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将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

第六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补充价格监测项目及标准。

州、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补充价格监测项目及标准,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和标志牌;

㈠遵守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㈡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㈢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和标志牌,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第八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报送价格监测资料。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不得拒报、虚报、瞒报、伪造或者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所承担的价格监测工作请求指导和帮助的,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测机构应当给予支持;需要了解所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本地区平均水平及相关资料的,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监测工作需要,选定有关行政机关作为价格资料采集单位;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价格资料、信息。

第十一条价格监测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结合专项调查、临时性价格调查、非定点价格监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用于价格监测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的重要信息;进行专项调查的,应当报送专项价格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

㈡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㈢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成本的变化原因;

㈣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

㈤应对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

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24小时价格监测。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有关价格资料、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2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市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价格调节基金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物价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征收,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市财政局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50万元直接划入市财政局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向从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委托市国土资源局。

(三)向迁入台城的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每人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由市粮食局。

(四)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征收,由市规划局。

(五)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每吨50元的标准征收,由燃气企业按月缴入基金专户。

(六)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五条各单位缴交基金,财务上可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由于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落时,为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凡有缴交基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交。具体缴交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部门另行通知。

(二)各基金的部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已征的基金款项如数缴入市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每月征收的基金款项不足千元的可按季度缴交)。同时,填写《**市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以便核算。

(三)正常使用基金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市物价局递交《**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然后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后,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如遇突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市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中列支,事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补办报批手续。

(五)和使用基金的单位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凡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按国家财政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六)为了使基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征缴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对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逾期不缴交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追缴应缴基金,并每日处以应缴基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弄虚作假,逃避缴纳基金的,依法全额追缴应征基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征收基金的,被征单位和个人均可拒付,并可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对使用基金的单位,不按项目使用,不按时归还或不专款专用的,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及物价、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或其它行政处分。

(五)对擅自截留、挪用基金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缴入基金专户的金额,分别按3%计提手续费,并拨付给单位。手续费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当年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度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3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考务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第4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同价格;管理制度;科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059-03

【作者简介】滕淑珍,烟台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工商管理。(山东烟台264005)

无论是对物资生产企业还是对基本建设单位来讲,合同价格水平直接影响其成本和工程造价的高低。合同价格形成机制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因为企业合同管理的效益主要就是在合同价格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仍有许多企业未把合同价格管理摆在合同管理的重要位置,也很少有人对合同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形成的谈判技巧加以认真研究。企业如何正确制定管理制度和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控制和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合同价格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合同价格管理在企业合同程序化管理中的地位

企业合同程序化管理是由项目立项、审批、会签、履行和归档五个程序组成的管理系统。五程序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环环相扣,其运行实现了合同的全面、全过程管理,避免了合同管理只管合同某个环节的情况。立项程序需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合同标的的基本情况及数量、价款、作用、意义等;审批程序指的是立项报告经批准后,根据合同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调研,考察其质量、价款等指标,达成初步意见后,填写《合同审批表》,上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会签程序是指合同主管部门接到领导签字同意的《合同签订审批表》后,便进入合同管理的中心程序。会签阶段主要对合同标的的数量、价款、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全面审查,与对方形成初步意见后,填写《合同签约单》,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合同部门盖章后,合同生效;履行程序是指合同签定后,由承办部门具体协商履行合同;归档程序是指将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的各种资料装订成册,编号入档。

从上述合同程序化管理可以看出,合同价格这项合同条款在整个程序各个阶段均有体现,特别是在签约阶段体现最为明显、最为突出。因为签约阶段是形成合同条款的关键性阶段,也就是说合同条款一旦确定下来,就已既成事实。因此可以说,合同价格的确定在合同程序化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2.合同价格管理关系到企业把住资金支出的关口,堵住企业经营“成本漏洞”和避免利润隐性流失等重大问题

合同价格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把住资金支出的关口,而且更是堵住企业经营“成本漏洞”和避免利润隐性流失的关键之一。

目前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各类商品价格随时都在发生变化,这就加大了合同价格形成的难度。企业合同主要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建筑安装设计合同、修理修缮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这里既有经济收入方面的合同,也有经济支出方面的合同。不论什么性质的合同,都涉及到价格问题,如果合同中形成的价格不合理,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研究和探讨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管理制度和科学方法,对于有效实施对企业资金支出源头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企业合同管理的正确执行而制定的要求本企业合同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遵守的规定和行为准则,它主要侧重于管理的角度,是合同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企业的具体化。

根据企业合同程序化管理,可把合同价格形成工作进一步细化,将合同价格形成的全过程总体看作一个系统,分为五个程序即合同价格签约前准备程序、合同价格审批程序、合同价格会签程序、合同价格履行程序和合同价格履行后程序。5个程序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可以建立合同价格签约前制度、合同价格审批制度、合同价格签约制度、合同价格履行制度和合同价格履行后制度。

1.合同价格签约前制度。主要包括价格信息管理制度、市场价格调查制度、资信审查制度、技术经济论证制度及合同价格决策制度。

2.合同价格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审批权限制度、合同价格审批程序制度和合同价格审批责任制度。

3.合同价格签约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签约分工制度、合同价格咨询制度、合同价格会签制度、合同价格签约审查制度和合同价格签约责任制度。

4.合同价格履行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变更与解除制度、合同价格结算制度和合同价格纠纷报告处理制度。

5.合同价格履行后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合同价格归档制度、合同价格检查制度和合同价格形成奖罚制度。

为使合同价格管理制度有利于实际操作管理,又易于领会和记忆,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合同价格管理制度总结提炼为“五三制”,即“三落实”、“三统一”、“三把关”、“三相符”、“三签字一盖章”合同价格管理制度。

“三落实”是指合同价格签约前准备工作落实、合同价格形成过程责任落实和合同价格形成后奖惩落实;“三统一”是指合同价格审批权限统一、合同价格签订程序统一和合同价格管理统一;“三把关”是指合同签约当事人把价格关、合同和审计管理部门把价格审查关和财务管理部门把资金出口结算关;“三相符”是指标的签约量与计划量相符、合同签约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以及合同付款单与财务明细、台账相符;“三签字一盖章”是指一份合同价格的履行必须经过委托人签字、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付款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审计部门加盖审计章。

三、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谈判技巧和科学方法

形成合理的合同价格,除了要有健全和完善价格形成的管理度作为基本保证外,还要形成合同签约过程中价格谈判的技巧和科学方法。

1.招标谈判法

招标谈判法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合同项目的价格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对于产品价格具有透明性的一些合同,即使对方同意降价也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为严把所购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价格关,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将生产部门所需材料和设备计划书汇总,以表格的形式注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质量要求、生产厂家,向有关厂商发出招标书,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招标,根据情况采取面对面或背对背的报价方法进行。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最低者与之签订合同。该法可大大提高物资采购的透明度,对于避免经济交往中不正常情况的发生具有明显效果。

2.“一调两审”法

即当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确定后企业除了要组织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调查外,还要经过合同具体

承办单位与对方初谈,然后再由合同管理科召集有关单位与对方正式谈判。这样通过一次调研两次审价,可以将合同价款压低到最低限度。

3.“成本分解”法

对于标的技术含量低,成本构成比较明确的合同,企业应采用“成本分解”的办法与对方谈判。具体做法是:先让对方将标的物品分解报出价格构成明细,将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等分开计算,然后逐项审查,每一项均给对方合理的价格,以审查后的价格作为基础,对照市场价与对方确定合理的价格。采取此种方法,可以取得充分的理由使对方同意把价格降下来。

4.权力限制法

在合同价格谈判中,对合同管理人员所拥有的可自主决定的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在此范围内,合同管理人员可以自主决定,超过这个范围则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决定。所谓权力限制法就是将企业相关部门认定的价格,作为企业领导授予的最高价格与对方摊牌,有意避开人情关系和技术工艺问题,与对方巧妙周旋,达到对方接受企业相关部门认定价格的一种合同价格谈判方法。

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专业性和垄断性较强的项目合同,由于进行成本分解很困难或因承揽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合同价格谈判往往非常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权力限制法。使用该办法时,一方面要取得企业领导的支持,另一方面应广泛收集信息,确定一个实际可行的价格。在洽谈过程中,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利用本企业的实力和市场优势打动对方,这样可以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5.35%综合取费法

机械设备和车辆等修理、修缮和安装是煤炭企业比较多的合同业务,不仅修理费数额大,而且价格也难以确定。传统的做法是先定一个估算价,最后以结算价为准,但这样合同起不到回避风险的作用。对此,企业应采用35%综合取费法。35%综合取费法就是根据机械设备和车辆修理、修缮和安装弹性大、损坏程度难把握等特点,在签订修理、修缮和安装合同价格时,首先进行拆检确定维修内容,根据维修内容确定所需材料数量、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确定材料价款。在此基础上将人工费用、利润、税金等按35%综合取费,形成最后的合同价格的一种方法。该办法在修缮和安装合同中被广泛运用,可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

6.竞价封顶法

在机械设备和车辆等修理、修缮和安装招标合同洽谈中,为了避免承揽项目的厂商高抬价格,通过招标竞争,先让对方将要承揽的项目提出一个初步预算,根据预算项目,企业召集有关部门严格审查预算,当场压价,压价后选择最低的价格作为封顶价。项目完成后最终决算时,决算价格在封顶价格以外的以封顶价为准,在封顶价以内的以决算价为准。采用这种方法既有利于竞争,不会使合同价格高抬,又使实际发生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7.以退为进法

在签订合同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高于企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往往会以产品质量较高作为洽谈的砝码,以提高合同价款。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采取“以退为进”的方法,即洽谈的前提是建立在企业要求质量的水准上,允许对方更换适合企业质量要求的产品,紧紧抓住对方由于设计、生产等原因不愿意更换,同时又不甘心失去市场的心理,取得签订经济合同价格主动权。

8.享受优惠价格法

对于生产直接消耗的大宗原材料、配件且供方相对较少、组织难度较大、质量和交货期要求较高的关键原材料、配件、设备,要与供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以确保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供求双方长期进行业务往来,有较高的信任度,而且批量大有利于享受优惠价格,可以保证质量,特别在采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赊购,以降低采购工作的难度。

第5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制度 企业 价格管理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新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在当前社会的各个领域和行业中都加大了对信息技术的重视力度,同时随着信息技术在当前社会的各领域和行业中的应用,使得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同时还为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而在当前的企业价格管理中也不例外,通过对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当前企业价格管理的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的搜要任务就是根据市场以及国家计划的需求,通过生产商品来满足市场需要,从而刺激市场经济的运作,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累积财富和满足社会发展人们的物质以及文化需求。而在现代的企业管理过程中,怎样才能够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定价权进行合理运用就成为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首要任务,同时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也有了决定性的意义。然而就我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而言,其中还存在着一些较为严峻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上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上。因此,要想进一步提高企业价格管理的水平,就必须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价格管理制度,同时提高企业价格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素质,从而才能够为企业的长足发展做出贡献。本文通过对企业价格管理的深入分析,同时本文结合价格管理的实际工作,对企业价格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怎样围绕市场进行企业价格管理进行了详细阐述,以供同行参考。

一、企业价格管理制度的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社会的各行业和领域中,各种制度和体制都得到了完善,从而为稳定市场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而在当前企业价格管理中,随着有关部门对其的重视力度加大,企业价格管理制度也得到了完善。由于企业价格管理意义重大,因此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企业价格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市场定价,从而才能够确保企业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合法性。

1.企业内部价格报告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

(1)价格通知制度。采用通知单的形式,将公司的价格部门所指定的具体价格,通知到相关的业务部门,这其中的主要内容就是目前新产品的定价以及商品的定价通知单。

(2)价格工作联系制度。这是企业在进行商品价格的变动过程中,与各个相关单位以及销售地区进行通报,交换互相之间的收集整理的资料的交换制度。资料的主要内容就是各个企业之间的商品价格定位以及各个地区之间的商品价格定位的统计报表。

2.价格检查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是企业的内部对于各个项目具体市场价格进行制定管理并且形成一种自我检查的管理制度,在这项制度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专业性检查、全面性检查、经常性商品价格检查以及时令性价格检查。

(1)专业性检查。这种检查制度主要是对某一个商品或者某个部分商品价值的执行状况,以及具体的收费进行仔细的检查;(2)全面性检查。这种检查制度主要是设计到范围极广的价格检查,所需的力量大、规模大,并且检查的时间通常都较为集中;(3)时令性价格检查。这种检查制度主要是企业对一些季节性较强的商品进行检查的制度,也就是一些只有某些季节才能够生产的产品。(4)经常性价格检查。这种检查制度是企业按照一定的规律周期,对一些产品的价格以及实际执行状况进行检查。

二、如何基于市场变化加强企业价格管理

加强企业价格管理的目的在于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基于市场的变化加强价格管理应及时对市场进行细分,企业竞争之间价格竞争存在可能的分析,并充分考虑市场和消费者的反应。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把握中心,构建有效的企业价格管理体系

(1)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一是履行好日常各自职责。二是研究宏观形势及市场变化,结合实际和形势提出决策建议及管理建议,加强指导。

(2)形成日常信息互通制度。

(3)形成工作评价制度。减化、优化工作流程,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管理的有效性和运作的主动创造性。

2.围绕市场,转变价格管理理念和管理职能

由于影响购销市场价格变化的因素多、变化快、影响力大,事实证明价格管理成功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效果。因此,企业价格的管理必须强化市场意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管理理念,价格管理的重心在外部,企业内部价格的管理重点在于传导和实施导向管理。

第6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一、认清形势,明确价格工作目标

把握形势是做好物价工作的前提。当前,影响宜昌市市场物价的不确定因素仍然很多,既有持续推动价格上涨的因素,也有抑制价格上涨的因素。受要素成本刚性上涨、猪肉价格波动以及蔬菜价格季节性涨跌的推动,物价上行压力有所加大;但由于需求微幅回暖、货币流动性中性略紧、国际大宗商品价格震荡调整,降低了物价走势大幅反弹的概率。预计2014年宜昌市市场物价走势将与全国市场价格走势大体同步同幅,市场价格走势仍将呈现稳中略升态势。

今年宜昌市价格工作的目标是:稳价安民惠民,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优化价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进改革创新,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价格工作能力。201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控制在4%以内。

二、迎接挑战,努力推进价格监管方式创新

物价部门承担稳价安民的重任,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一是国民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预期方向发展,国内需求、工业生产稳定增长,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市场信心基本稳定并有所提升,物价涨幅进一步趋稳;二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价格工作,加上相关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为做好价格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制度保障;三是群众理解和认可度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价格政策,得到群众的支持,为深化价格改革减轻了阻力;四是价格改革进一步深化,价格监管方式将不断创新发展。同时,我们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价格改革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大幅度减少政府定价项目,能下放的定价权一律下放。国家发改委徐绍史主任将其概括为“减”、“建”、“保”三个字。“减”就是,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坚决交给市场;暂时不具备放开条件的,要建立健全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就是,建立有利于促进节能环保、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差别化价格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保”就是,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原则,完善居民生活阶梯价格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改革面临着任务重、制约因素多、监管难度大以及观念陈旧、创新不足等诸多挑战。价格改革,不是一放了之,放开价格,不是取消管理监督,而是要适应新形势,加以改进和创新。对放开的价格如何去监管,对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如何管得好、管得住,都需要去探索研究。

(二)价格形成机制将进一步完善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是价格改革的重要任务。一是确立市场决定价格这个总方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凡是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都要放开价格管制,放手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对那些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创造条件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二是引导企业合理合法行使定价自,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引导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结构和成本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通过公平竞争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三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要注重在“减”、“放”、“改”方面下功夫。“减”,就是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具体品种。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为减少政府定价创造条件。“放”,就是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于部分可以由地方政府价格部门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一步下放给地方政府价格部门,以就近管理,更好地反映当地实际。“改”,就是进一步改进政府定价方法,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政府定价公开、公平、公正。

(三)价格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健全

深化价格改革,必须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和制度。一是按照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完善价格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价格决策、市场监测、成本调查、价格监管等方面制度建设,着力促进定价规则、管理程序、检查制度具体化、岗位化、责任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和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效能。二是随着形势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已经过时的,一方面要按照有利民生、有利监管、有利市场决定价格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向上请示汇报。三是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使价格权利,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市场价格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范。

(四)价格监管方式将进一步转变

一是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决定价格转变。我们要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价值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由直接管理定调价向市场价格监管转变。从调定价为主,转到“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上来,把市场价格的监管放在重要位置。三是由重点调控CPI向价格监管全覆盖转变。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四是由零打碎敲向信息化、网格化转变。有效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立网格化、信息化的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对物价员、社区网格员的教育培训。五是由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督转变。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不应只局限于对违法价格行为进行查处,更重要的是加大事前监督和规范价格行为的力度,更多地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协商、行政调解等管理方式,采用劝导、提醒、违法疏导、行政建议书等方法,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自觉制止和避免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主动作为,做好新形势下价格服务工作

(一)突出重点,加强价格监管

网格化。探索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实现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一是实现网定格。通过完善企业价格台账和物价员制度、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制度、价格诚信建设和价格自律制度、提醒告诫和企业约谈制度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价格主管部门和基层网格员的有效对接、网格管理、定点指导,把价格监管任务落实到岗、具体到人。二是实现格定人。利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员、企业物价员、收费员等资源,对各个网格指定价格监管人员。三是实现人定责。通过对网格员确定任务、划定责任,重点落实市场价格巡查、明码标价检查、价格举报、价格监测、价格政策宣传、价格矛盾化解等任务,强化市场价格常态监管和应急监管,实现市场监管的“大纵深”和公共服务的“全覆盖”。

信息化。一是网络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报价平台和局域网整合工作资源,建立宜昌知名产品价格信息平台、商品价格鉴证和案件数据库、价格政策信息库,实现各类价格信息和工作资源向信息平台集中,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二是价格信息共用。完善信息机制,丰富信息形式,通过宜昌价格信息网、“宜昌物价”政务微博、三峡手机报《物价之窗》专栏、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价格信息宣传。三是价格监管风险共担。要严格执行价格审议和决策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依法行政,预防执法风险,积极践行依法行政理念。

要落实市场价格监管责任制,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目标,力争做到价格管理全方位,价格监督全天候,价格监管全覆盖。一是管理全方位。要辐射各行业,覆盖全市场,切实加强价格管理,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二是监督全天候。把检查关口前移,积极为企业提供法规宣传、人员培训、专业指导、提醒告诫等项服务,引导企业价格自律。三是监管全覆盖。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力度,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实现价格监管广覆盖和常态化。

(二)破解难点,推进价格改革

放胆。一是要树立强烈的改革观念。树立市场决定价格的观念,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扎实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二是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全面尽责,严格问责,扎实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三是要确立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的作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价费问题,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

放开。放开已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坚决交给市场决定,对于放开的价格和收费同步加强市场监管。放开烧碱、纯碱以外的工业用盐;二类疫苗,省医保目录内的低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外单独收取费用的医疗器械;民办高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普通商品房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道路货物运输,铁路专用线代维护,铁路、公路、民航客货运延伸服务等价格和收费的定价项目。取消电信增值业务资费备案。国务院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全市一律同步放开;暂未放开,具备放开条件的要请示放开,如道路客运票价;矛盾比较多、群众要求放开的要探索放开,如工业用气价格、高档次的民办学校、车损价格鉴证。

放权。要把握大局、统筹谋划,对于省局下放的定价权限要接住管好。同时清理定价目录,对县市区更方便有效管理的定价权限下放给县市区管理。将逐步下放城市供水、供热,以及水、电、气、热延伸服务;公办学前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保障性住房租金,殡葬及延伸服务;铁路专用线及兼办公共客运、专业渡口过渡、机动车道路停放、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生猪屠宰加工服务等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

(三)聚焦热点,强化价格服务

服务经济发展。一是继续加大清费治乱力度。进一步开展收费清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治理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强化收费年度审验和交叉年审工作,严格执行收费许可、收费审验、收费公示、收费备案等制度;加强对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组织收费的监管,继续加强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二是切实落实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收费减免政策,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完善教育、交通运输、景区、电视收费等公益价格政策,继续执行重大节日景区门票降价优惠政策。三是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宜昌特大城市建设的支持性价格政策,加大力度争取优惠电价、确保不低于去年的水平。

服务改善民生。一是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合力稳控物价;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分析,健全主要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并定期公开通报;支持农产品生产、流通,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费用;清理和规范农贸市场、零售企业收费,加强收费公示管理;加强平价商店建设,利用平价商店开展蔬菜直通配送,建立稳定蔬菜价格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用事业、价格联动、蔬菜生产流通、平价商店、灾情应急、弱势群体等价格补贴制度。二是加强公用事业和公益价格监管。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固废处理收费进行调研,疏导价格矛盾。合理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标准;加强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监管;加强数字电视及其延伸服务收费监管;继续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加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合理确定和规范养老服务价格;加强民爆物品及服务价格监管。三是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合理制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标准;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一价清”、“一房一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收费管理。四是加强涉房、涉地收费监管。五是落实惠民价格政策。落实稻谷、小麦保护价收购政策,落实油菜籽、生猪临时收储价格政策,稳定农民收益;对农产品生产流通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落实小烟种收购价调整政策;落实涉及弱势群体的16大类69项惠民价格政策。

第7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价格行政法律制度;听证;价格监测;行政问责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2-0065-06

市场经济乃法治经济。市场与价格密不可分,价格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价格竞争。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价格机制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价格违法问题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依然严重,价格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房地产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事关社会稳定,商品房的刚性需求与开发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之间的矛盾,致使房价越炒越高,这需要政府运用多种有效手段调控房价而使之合理回归;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也面临越发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等问题。但现在还很少有从工作实践出发,站在行政法学角度并通过实证分析来论述完善我国价格行政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地区的价格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它们共有的特点和经验,试从修改和完善我国价格行政法律制度,从而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价格法律体系方面作些探讨。

1价格行政的一般理论

“价格管理是政府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对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价格关系,以及对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所进行的组织、指导、协调、调控、干预和监督检查的行为。”[1]价格管理无疑是政府行为,包括对价格形成及运行和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两个方面的管理。在实务中,公共行政在现代社会的运行表现为多样化的方式,公共行政“从权力行政扩展到非权力行政;从行政机关的行政扩展到其他公共组织的行政;从国家行政扩展到协作行政;从消极应对行政扩展到积极预防。”[2] “二维互动”的新行政法理论认为,公共行政是一种合法性和最佳性二维互动的构造,朱新力先生主张“除公共行政的途径的‘合法性考量’外,还有一种‘最佳性考量’的途径,一方面通过管理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通过政治运行程序的正当性,从立法和行政的高度来追求和实现‘最佳’治理途径……合法性即是我们所熟知的以确定行政活动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指向,以职权法定、行政行为类型化、程序控权和司法救济为核心内容的传统行政法视角;而最佳性,则是一个较新的范畴,其以探索行政过程中的实质性命题,并致力于提升行政效能为核心,最佳性考量是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利用法学的基本方法和其他学科的政策分析、利益衡量、社会分析等分析工具进行综合论证而力争使行政过程实现更佳的治理”;[3] “从行政管理行为的层次看,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即‘定规则’;二是行政执法,即‘当裁判’;三是其他行政性管理工作。”[4] 本文从价格行政法律理论着手,从价格立法、制度完善等角度,研究价格行政法律制度的更佳治理途径,如价格提醒告诫执法模式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价格行政法律制度,是政府从规范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出发,对价格(或收费)市场和价格制度体系进行的规制,是规范价格行为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总称。本文所论述的价格行政法律制度问题,主要涉及价格法、反倾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部门规章等。尽管世界各国因政治、经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的价格监管机构,设置各异、名称不一、隶属关系有别,但都注重通过各类法律设置其价格行政管制指向,各国价格行政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最根本、最普遍的东西大体有其共性。

2我国价格行政法律制度实施中的现实问题

21价格法律的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1)《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主要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调节,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格或者政府定价。但对服务价格的确定却没有法律标准,对各类有偿服务的规范未能有效体现和涵盖;对价格界定方面,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虚抬价格、乱收费,对企业搞价格联盟,规定最低销售价格及对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法律没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反垄断法》仅有8章57条;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多属原则性规定,致使实务中对反垄断的认定和查处缺乏实际操作性。

(2)立法的层次不高,不够具体化,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矛盾。从我国现行价格法的法律位阶分析,除《价格法》等少数法律外,其他配套性规定主要以部门规章为主。价格立法本身还存在技术性问题,如《价格法》中对经营者实施低价倾销只规定不准许,但对如何处罚则没有明确规定;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矛盾,如《价格法》第十四条对价格垄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一致等,前者的调整方式侧重于事后的形式审查,后者侧重于事前的实质审查。

(3)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全面。当前价格违法行为数量多、涉及行业广,与我国《价格法》的法律责任不严格、处罚手段少有关,且巨额利益诱惑所致利益驱动与低违法成本严重不成比例。民事责任规定赔偿损失;行政责任仅规定对经营者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行政机构的价格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也仅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方面则没有做出规定。案例:2012年8月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某大型商场举行“降价促销”活动,因多起价格违法行为被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处以最高额度15万元的罚款。据悉,该商家每举办一次大型促销活动能提升1亿元左右的销售额,获取利润2000万元左右,违法成本与获利的比例相比不到1%。

22价格监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行政程序法治乃依法治国之基础,行政程序法治关系到程序正义之实现。我国在价格行政法律程序方面,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上述规定、规则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因职能交叉及立法上的模糊性,存在交叉执法、多头执法问题;工商、物价等多部门执法的体制存在如何合理分工、协调关系、配合衔接等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既行使宏观价格政策制定职能,也行使价格监管职能。“程序设计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如在时效程序、时效规范方面;机构设置模式和执法管理机制问题,国外价格执法机构一般属于独立的部门或专项机构,与地方政府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5]

23价格听证制度不完善

①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和代表结构问题。《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产生方式具有笼统性和模糊性,对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性、具体标准没有规定;②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开性问题。听证会的过程透明度不高、听证结果不公开;③价格听证会主持人中立性的问题。听证会主持人来自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之嫌,对听证主持人的权利义务及主持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没有做出规定;④价格听证会结果与价格决定效力之间衔接问题,对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案例:2013年9月12 日召开的《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代表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人):

从上表可分析代表比例的不合理之处:一是作为每天与电梯打交道、最为密切相关的普通业主没有代表出席;二是特邀代表均是有职务的、有社会地位的,正式代表也多具有职务,中下层代表所占比例小;三是旁听代表中缺少非政府组织身份人员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经营者代表占到了总代表名额的一半。

24价格监测体制和信息系统不健全

2003年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仅有26个条文,目前监测的品种只有44 种,而《价格法》对价格监测制度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其不完善之处体现在:价格监测组织力量薄弱,难以独立全面地完成价格监测工作,监测结果缺乏科学性;检测系统不先进,价格信息来源渠道狭窄,监测结果不规范;价格监测组织之间的联动性不够;对不履行价格监测职责的,缺乏严格法律责任规定。如长沙市物价局于2006年设立价格监测中心,配编6名,没有专门的价格监测网站。长沙市各区县没有设立专业机构和人员,由发改(物价)局人员兼职。装备水平落后,大多采用传统的定点采价,进行均值统计分析,缺乏现代监测手段,价格监测结果一般用于物价系统内部参考。

25现行价格法部分规则与WTO规则不协调

现行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在我国加入WTO 后面临挑战,我国现行的价格法律体系与WTO 规则的不协调之处表现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外的差异;价格执法机制的差异,对市场价格行为往往缺乏有力的约束;在价格管理体制上,依法办事和透明度存在差距;价格听证制度存在不足;对外商和外资价格政策的超国民待遇违反了WTO要求的“非歧视原则”;在运用WTO规则规范价格秩序和行为方面,缺乏必要的完善的法律制度。

如近年来,国外某些国家因法律制度差异对我国实施法律歧视,甚至动则举着反倾销的“大旗”对我国的产品实施越来越频繁的反倾销调查、施加惩罚性关税等,使我国承受不应有的“参照国待遇”。近十年我国共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700余起,涉案金额684亿美元。我国已连续十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位列全球之首,如下图所示。2002—2012年国际反倾销数量及中国被发起反倾销数量

数据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数据链整理。

26价格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晰

(1)价格监管主体的行政责任体系不健全。价格行政监管主体的设置缺乏法律依据、协作分工不明确,缺乏对价格监管的直接责任人给予“两罚”的处罚规定,而行政处分在性质上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在价格监管主体失职应承担法律责任时,当事人采用何种途径救济,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规定。

(2)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顺畅。价格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中所发现的犯罪线索,往往未能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了“刑事优先”原则。对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3发达国家(地区)价格法律制度之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1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的价格法律制度之特点分析

311美国的价格法律制度之特点

(1)价格法律配套完善。美国没有单独的价格法,由各类部门法和判例、解释组成价格法律体系。价格法律方面主要包括《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颁布于1890年,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克莱顿法》(Clayton Act,颁布于1914年,旨在反价格歧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ission Act,颁布于1914年,旨在反不正当竞争)等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还有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对相关法律的解释。美国实行严格法律责任的方式,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实行惩罚性赔偿机制)和刑事责任(分为罚款、监禁、赔偿、强制解散、分割等)。

(2)执法机构具有权威性。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充当了原告和检察官的角色,享有调查和权,可提起刑事诉讼,亦可用民事诉讼代替刑事诉讼,或者合并提讼。联邦贸易委员会独立执法,委员由美国国会任命,并经总统批准后生效,委员享有案件裁决权,同样享有调查权和权,还具有准司法权。委员会可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告享有上诉权要求进行司法审查,直至诉至最高法院。该委员会享有准立法权,可制定行政规则或命令,与法律具有相同效力;在取证手段上,两机构均有权采取“要求企业报告经济状况、查阅有关资料、委托代为调查、进行搜查(据法官签发的搜查许可证)、扣押、查封等手段,还可在必要时要求美国联邦调查局协助调查。”[6]

(3)公用事业价格管理规范有序。美国由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公用事业价格,该委员会相对独立,兼有准立法、准司法职能,同时还具有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行政职能。

(4)价格监测特点:美国注重对商品分类进行价格监测。如钢铁进口监测和分析制度,监测范围为所有基础钢铁产品,可根据监测情况对进口钢铁采取征收高关税措施。还有监管出口价格与出口量的出口监测制度,也称出口许可证制度(Export License,E/L),现则以原产地证明书制度(Certificate of Origin,COO)取代。根据类别号码及单价的类别叙述、成本信息等所搜集的信息,与国家进口数据互相对应,视监测之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展开反倾销调查。

(5)听证制度广泛而独立公正。美国的听证机构是专门成立的专业机构,建立了地位独立的听证法官制度。美国听证制度的特点:一是听证的范围广泛;二是听证的形式灵活,分为非正式听证方式,形式上不拘一格,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均可申请,可采取会谈乃至非正式磋商的形式进行听证;正式听证方式,从性质上讲具有司法性;还有集两者之长的混合听证方式;三是听证主持人地位独立,以保障公正性。

312日本价格法律制度的特点

(1)价格法律体系完备。日本由法律和政令相结合,构成了较完备的价格法律制度。日本制定了专门的价格法律《物价统制令》,也有针对各领域的如规制不正当竞争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以及确保公正交易法》(Act on Prohibition of Private Monopoliz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Fair Trade)等;有关保护农产品价格的如《主要粮食供求价格稳定法》等;针对特定时期紧急情况应急措施方面的有《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等。

(2)执法机构独立而权威。公正交易委员会(简称JFTC)是日本的价格执法部门,直接听命于总理大臣,独立权限大,对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查处职能,拥有立法(JFTC事务局行使)和司法双重权力,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此外,还设立了“物价问题阁僚会议”,作为价格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设立了“国民生活安定审议会”,作为价格政策的权威性咨询机构;设立了“物价担当官会议”,作为政府的价格政策协调机构;设立了“经济企化厅下的物价局”,负责受理消费者对价格行为进行投诉、价格信息收集等职能。

(3)价格监测广泛覆盖。日本对放开的商品价格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予以必要调查、监测及适当调控,防止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物价高幅上涨。日本实行“物价监测员制度”,监控趁机涨价等行为。一方面由国家委托消费者(如家庭主妇等)调查关系民生的商品价格,报告物价变动情况;另一方面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测。

313香港价格法律制度的特点

(1)价格立法完善、严格:一是香港的价格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为“制定法”和“判例法”,虽没有成文的专门价格法律,但在其他各类法律中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方面的规定,如在商业、交通运输、司法等各类法律中,都有涉及价格规则的内容,立法种类繁多而齐全,规定明确且细致;二是直接调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多样化,体现政府干预的色彩;三是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重。主要苛以严格刑事责任,其严厉程度举世闻名,分为经济处罚、监禁等;监禁适用的范围相当大、处罚严厉且犯次越多相应处罚幅度越大;行政责任方面的处罚方式包括处以罚款,责令停止某种行为,禁止从事某种行为的禁令等;执法程序方面处理程序根据情节和案情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2)价格管理民主严格、权限明确。香港不专设价格执法部门,“香港价格监管体系主要由消费者委员会、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各行业公会和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机构组成。它的价格监管执法体系主要是按行业归属于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机构以及法院。”[7]香港的消费者委员会享有处罚认定权,并可向法院直接。

32中外价格法律制度之对比给我国的共同启示

(1)立法技术高超严谨富有前瞻性,价格法律体系完整。其共性主要表现在:“明确政府部门与专业执法机构在价格规制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确定价格管理的范围、措施及原则;保护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价格垄断;执法程序的界定、严格法律责任、价格监管等。”[8]

(2)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综合手段管理价格。成熟市场国家的特征是: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价格进行全方面、多层次的监管。“采用财政税收、货币政策,必要的行政管制手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着手,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和市场竞争秩序。”[9]

(3)具有良好的价格管理、监测体系和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来看,无论是实行集中管理型还是实行分散管理型的国家,都注重执法机构和价格监管、监测机构的合理设置,具有权限划分明确,机构独立性强,执法保障有力等特点,有的监管机构甚至具有准司法权、立法权。

(4)构建对重要农产品价格的支持体系和公共产品管理体系。发达国家对农产品价格高度重视,对农产品大都实施了重点保护、支持政策。现在某些农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形成,有放开之趋势,但仍注重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措施进行高效管理。

4完善我国价格行政法律制度的具体途径

41完善我国价格立法

(1)扩大价格法调整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确立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价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将有偿服务价格也纳入到价格法的监督范围,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为维护物价稳定,对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宏观调控的范围。在修改《价格法》时,结合我国国情,对重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产品、重要资源型产品、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益的价格进行规范;价格监测应列入立法,对价格检测作专门规定,包括价格监测品种、监测网络、价格数据库、价格监测研究机构、结果、经费保障等内容。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价格变动及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跟踪分析,预测变动趋势,适时提出预警建议,为各级政府调控价格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理顺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与价格法有矛盾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对不适应WTO规则要求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废止。

(3)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行政责任中多体现在能力罚的方式,应增加禁令、资格罚和名誉罚等制度,使违法主体丧失进入某种市场的能力,名誉罚使其丧失信誉。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探讨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处以刑事责任,如“对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破坏国家价格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扰乱价格罪。”[10]通过设立对扰乱价格行为予以刑事条款的制裁,以弥补现行刑事法律的不足,从而实现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法律对接。此外,还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双罚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规定刑事法律责任;规定执法主体可接受司法审查,逐步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

42加强价格执法监管体制建设

(1)重构价格执法监管体制。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实行综合监管,WTO 注重法律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法律规范监管权限、执法责任、执法程序等。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的共性有三,“一是建立综合性监管机构;二是实行上下垂直管理;三是价格监管带有准司法性质。”[11]我国《价格法》的修改可作以下探讨:首先,可先设立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监管制度,既合理界定各部门职能交叉之处,又避免职能重叠之弊端,融执法合力于一体。可研究价格执法监管机构垂直管理的可能性,使之不隶属于地方政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改变条块分权的缺陷,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价格执法体制;其次,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可参照香港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处理;再次,建立独立的价格违法行为裁决机构,可探讨赋予价格执法监管机构一定的准司法权,如权等。安福仁先生也认为:“由于现行价格执法机构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以及对跨区域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时来自异地政府的不当干涉,有必要在干部任免、经费拨给和技术设备等方面改变目前价格行政执法部门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体制,实行由中央领导到省、地市、县的垂直领导。”[12]

(2)健全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价格行政执法部门应依照“刑事优先”原则,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积极向公安部门移送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中所发现的犯罪线索;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线索,确保价格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执法机关执法衔接机制的顺畅;建立健全衔接价格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执法司法信息畅通;完善移送案件的跟踪制度,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使衔接机制能持续有效运作。

43优化价格听证制度

(1)关于价格听证代表产生机制。制定科学且具可操作性的听证代表选拔标准,尽量吸收不同利益阶层、不同消费水平的代表参加,尽量采用随机方式选取,注重比例均衡,使听证者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及时向社会公布代表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代表产生工作的透明度。

(2)提高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首先,对听证会中的有关实体内容公开,公布有关听证会召开的情况、作出最后价格决策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对没有采纳的意见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其次,程序公开,保障消费者的程序利益。扩大听证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外,允许网络、电视、报刊等传媒参与和知晓整个听证活动,以此增加听证过程的透明度、增进共识度和民众的接受度。

(3)增强价格听证会主持人的独立性。由独立的、权威的、超越利害关系的专门机构来组织价格听证,由专业的与所听证事项无利益关系的人员担任价格听证主持人,避免从价格主管部门中选取听证主持人,保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可引进香港的行政责任中的名誉罚,使主持人珍惜个人的名誉、社会影响力和诚信度。

(4)听证形式应该多样化。听证制度的形式可以多样化,除听证会之外,还可增设问卷调查、网络投票、电话调查等形式,保证听证会的公开性。

(5)明确听证笔录在价格听证中的法律效力。在《价格法》修改时,明确价格听证会上的意见和结论的法律效力,明确通过价格听证会程序所形成的听证笔录应作为价格决策的主要依据。

(6)建立定价复议和诉讼机制。司法审议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权利救济途径程序,整个听证过程、听证报告、价格调整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可探讨建立定价复议、定价诉讼机制,使企业或民众有法律救济途径维护权利。

44健全价格监测体系

(1)完善价格监测信息系统。一是要建立完善的价格调查、监测体系。对市场价格和成本变化做好价格趋势的预测和分析;二是建立快速的信息服务网络。提供网上检索查询,提供国际、国内最有价值的价格信息;三是完善重要商品监测分析体系和预警体系。如能源、房地产等方面工作;四是要加强农产品成本分析和调查体系,增强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服务,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的功能;五是完善价格信息披露制度。经营者往往对生产经营信息隐瞒,如财务状况,与成本相关的生产技术指标等,造成价格监管部门与经营者信息严重不对称,可通过立法确立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者或者相关部门有义务报告相关信息。

(2)建立价格安全预警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价格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对全球市场的价格信息予以监测、定期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价格服务;建立价格安全审计机制,价格安全审计报告,提供价格安全措施建议;建立价格安全预警管理系统,对价格运行进行监控,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机,及时提前发出警报;建立我国特色的物价监测员制度,发挥民间人员、民间机构的能动性和主动性,参与到价格监测的力量中。

(3)加强监测队伍建设,建立价格监测预警行政问责制。价格检测人员应由业务性强、专业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应具有把握全局、反应敏锐、善于研究、审时度势、出谋划策的能力,以适应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我国的价格信息监测预警条例,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界限,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的行政问责制度,为我国价格信息监测预警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45依据国际义务接轨WTO 规则

(1)WTO 的规则与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衔接。我国作为WTO成员方,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在立法上依据国际义务与WTO规则接轨,完善关于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方面的认定和处罚规则,使之明确且具可操作性。如“增加管制价格歧视的内容,规范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例外情形、抗辩理由等。”[13]对此,黄素蕙认为:“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与WTO规则要求加以规范,一是改变国内外商品分别作价办法,合理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三是逐步取消配额与许可证等数量限制的措施……五是按照国际惯例,对我国同类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的倾销与补贴商品的进口,要分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维护公平贸易,促使国内商品价格合理形成。”[14]

(2)探索价格提醒告诫执法模式。可采取告诫方式,即先采取协调、劝诫等方式,通过提醒告诫经营者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使其知法懂法,而不是一开始即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体现执法的人本主义,有利于化解价格执法监管与价格违法主体之间的矛盾。

46建立价格行政问责制度

(1)规制政府价格行政管理权。目前价格管理体制呈现了“政府主导”型方式,故需对政府管理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发挥其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作用,在提高价格行政管理效率、价格行政管理透明度、价格行政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

(2)完善价格行政管理责任机制。“在现代政府监管基本理念中,独立性、可问责性并重是构建现代法治政府的核心。”[15]一方面独立性可使监管机构摆脱政治干预和行政影响,客观公正行使监管权;另一方面建立可问责的机制,准确归责,有效问责。二者是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的有机结合。

(3)探索价格公益诉讼制度。现代社会经济治理结构出现很大变化,呈现“小政府大社会”之趋势,通过“社会化”特点的价格公益诉讼制度,对违公共利益的垄断价格、低价倾销等行为及价格管理职能部门不作为或作为不当、作为不力,可以积极探索价格公益诉讼的执法形式。关于价格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规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价格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三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含律师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将其作为价格执法的亮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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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桂芳价格改革30年回顾与思考[J].财贸经济,2008(11):25

[3]朱新力,梁亮公共行迁与新行政法的兴起[N].法制日报,2013-03-27(12).

[4]“价格管理的现状和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研究”课题组价格管理现状、问题与深化改革思路[J].财贸经济,2003(3):30

[5]唐要家,唐春晖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新发展与我国反垄断法的效率原则指向[J].产业经济研究,20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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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云龙,叶昊西欧国家价格法制建设的经验及其启示[J].价格理论与实践,1999(11):19

[9]王建敏,等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法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260

[10]吴伟达价格垄断及立法规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4):28

[11]韦大乐《价格法》的成效与完善建议[J].法学研究,2003(4):17

[12]安福仁中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府干预[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257

[13]游钰论价格歧视的法律法规[EB/OL].http://wwwcompetitionlawcnn488e17aspx,2005-07-08

[14]黄素蕙加入WTO 与我国政府价格管理研究[J].中国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1(7):31

第8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一、房地产价格是整个商品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商品价格体系管理。

二、物价部门是我市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审定、审验、监测和监督检查,协调和仲裁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纠纷等工作。

三、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遵循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对优惠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租金,房屋重置价格,土地基准价格以及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对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公有房屋出售、租赁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实行指导的市场调节;对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价格,非住宅商品房价格,高标准住宅商品房价格,私房出售、出租价格,建立利润调节机制,由市场调节。

四、商品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价格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会同建委、房产、建行等部门共同制定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联合管理。

(二)合理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明确成本构成范围和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管理费率、利润率及楼层、朝向、质量和地段差价率。

(三)确定商品房开发中的各项收费,严禁乱收费和乱摊派。

(四)商品房的理论销售价格由各开发单位根据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报送物价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五)商品房必须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挂牌销售,公开成交。成交价格由开发单位根据审核后的理论销售价格结合市场供求自行确定。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

(六)建立商品房利润调节机制,抑制商品房价格过度上涨。商品房实际成交价在理论销售价格以内的,收入全部为开发单位所得;超过理论销售价格的,其超收部分(含土地增值)按累进率收取增值费。收取的增值费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五、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管理

物价部门要会同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各类房屋买卖、土地转让及其租赁、抵押、典当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管理办法,并参与房屋、土地价格的评估和审验工作。

六、土地价格管理

物价部门应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价格的测算和标定地块地价工作。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搞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工作,研究制定基准地价。逐步完善外商用地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管理办法。

七、物价部门要与房产部门共同搞好房改各阶段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方案的测算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9篇: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党的xx大报告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挑战,任务越来越重,情况越来越复杂,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过去的老办法,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以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为动力,用科学发展观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才能适应新形势,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永葆生机,开创新的局面。 一、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履行“定规则,当裁判”职能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以处罚方式代替管理,重检查处罚,疏于规范行为; 二是以管理代替服务,习惯于居高临下地要求,疏于为被查单位服务; 三是以微观代替宏观,局限于就事论事,不善于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问题。 四是以往大都采用“检查—定性—处罚—收缴的单一模式,缺乏监督检查手段、方式的灵活多样性。 五是价格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要求和实际需要。 六是缺乏很好的、宽松的、顺畅的执法环境,执法的弹性较大,价格执法体制不顺。 二、更新观念,创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式 根据xx大关于“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督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我们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完善为“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增加了“搞服务”三个字,这使价格工作的职能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如何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是贯彻党的十六精神的要求,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把调查作为价格监督的重要方式。 按照“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要求,把调查方式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热点、难点和重大价格矛盾进行介入、干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就是要打破以往“检查—定性—处罚—收缴”的单一模式,探索灵活多样的手段和方法。查处只是行政执法的“杀手锏”,并非行政执法的唯一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树新观念、采用新方式,运用调查方式开展价格监管。一是有利于丰富价格监管手段。二是有利于解决监管难题。三是有利于增进监管效果。调查是国际通行的执法方式,世贸组织对成员国涉嫌违反规则的问题,都是先通过调查方式介入处理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价格执法监管主要手段也是调查。我们应该借鉴并大胆实践。 2、实行制度创新,把握关口前移和善后处理两个环节。 价格监督检查的目的不是处罚制裁,而是从根本上防止、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政策提醒、告诫(警示)、情况通报和回访、应急等项制度,把价格检查与事前防范、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执法的及时性与合法性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政策提醒和告诫(警示)制度,将法律政策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群众自觉抵制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同时引导经营者及有关单位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并对特定当事人提出警告,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借助社会力量,综合整治价格违法行为。建立价格违法案件回访制度,了解违法行为的整改纠正情况,帮助当事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政策服务;对经回访发现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要从重处罚。建立和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动的应急机制,向社会公布实施应急制度的有关信息和政策,及时开展价格监控、监督检查、从重处罚和公告曝光、达到平抑市场价格异动。这些手段的共同运用,就如同足球比赛中的裁判员,其裁判手段不仅限于将犯规球员红牌罚出场,还有出示黄牌警告、判罚点球等多种裁判手段维护赛场秩序,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只有监督与管理、检查与善后、服务与督查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关口前移,以督促查,以查促规范管理,督查结合,切实改变监管方式,我们的工作才会有生机。才能维护市场良好的价格和收费秩序,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服务,才能真正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 3、重视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作用,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的重要途径。 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网络,是政府完善价格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事业单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企业如何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制定适应市场竞争的价格策略;如何引导经营者依照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价格,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和商誉,已经显得愈来愈重要。物价员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么多年没有消失,是企事业单位的自主选择和内在需要,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物价员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今后仍然是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应该重视和发挥好物价员的作用。一要改变方式,把物价员工作定位在对加强市场监督,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促进公平公正价格竞争上。二要建立健全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与物价员保持固定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认真听取物价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价格政策法规信息。三要按地区管辖与分工管理相结合,建立物价员档案,实行岗位资格认证。定期进行针对性的价格法规宣传、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四要帮助企业建立物价员工作制度,使物价员具有参与企业价格决策,监督企业内部价格法规执行情况,处理对本单位价格、收费方面的咨询和投诉的职责。五要通过物价员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建立科学的价格决策机制。六要着力打造价格诚信体系,建立市联合诚信服务系统,要有经营者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包括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价格(收费)管理、价格行为投诉、年审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内的价格信用信息纳入市联合诚信服务系统,实现社会共享。同时建立有效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者给予奖励,对失信者、依法加大惩戒力度,使经营者“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以推进物价员的工作。我们应该义不容辞地抓紧抓好物价员工作,这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管理方式的一种尝试,有利于解决由封闭管理转向开放性管理,有利于解决价格工作中“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 4、建立一种激励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机制。 价格执法机构条块分割,以块为主,使执法工作在各种阻力面前大打折扣,造成价格监督检查在“业务指导上缺乏针对性,在行政执法上缺乏独立性,在社会上缺乏权威性,加上价格监管对策的复杂性和价格行为的多元化也易造成监督检查缺乏主动性”。因此,理顺整个价格检查系统的关系,增强系统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努力为基层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至关重要。基层价格检查工作尤其是区县级价格检查工作是我们工作的基础,在目前没有垂直管理的情况下,应该建立一种激励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机制。(1)国家、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一个指导基层业务、方便基层政策咨询的网络信息平台;(2)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检查员、监督员、物价员和宣传员“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一些突出的价格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借助纪检、监察以及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力量,规范价格行为。借助工会组织、街道、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等力量,强化价格监督和自律。发挥新闻媒体对价格的监督和引导作用,通过价格举报借助全社会的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广度和深度。(3)利用“12358”这条热线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联系机制。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要采取联合检查,授权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帮助和支持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排除阻力,加大案件处罚力度。(4)建立县(区)、乡(镇)、社区价格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工作制度、报告制度、联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奖励制度。(5)健全完善价格行政处罚质量考核评比制度,以案卷考评为突破口,采取案卷考评与抽查案件相结合方式开展考核评比,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6)要制定和实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对新任物价检查所长、必须经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才能上岗。逐步建立干部队伍的优化机制。(7)继续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坚持创建与创新紧密结合,完善激励、淘汰和约束机制,加强创建后的管理,实行动态考核,优胜劣汰,保证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先进性,提升创建工作水平,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创建活动的新思路。(8)要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基础建设,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尽快理顺工作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保持队伍稳定,改善办公条件和办案装备,关心执法人员的生活,为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条件。 三、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做好新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关键在人,我们应对之策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的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队伍。当前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紧缺法律、国际商务、财会、经济、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要加强对此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同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引进优秀人才到价格监督检查队伍中,把思想道德品质好、作风硬素质高,有一定专业知识、学历高的人才充实到价格主管部门。其次是加强在职培训。当前世界经济、科技高速发展,新型的经济领域层出不穷,国际间的经济争端、法律诉讼也更为普遍和复杂,要求价格监管人员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处理复杂价格事务的能力。因此,加强对现有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加强国际贸易、市场经济、法律规则、财会、计算机、外语等知识的培训,使现有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成为懂外语、懂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具有一定宏观经济管理能力,依法行政水平的理论与技能的现代化管理人才。第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建立和推行价格行政执法处罚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以强化责任、考核评比、奖优罚劣为主线,把价格法律法规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落到实处。尽快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定和办法,将价格行政执法的职权进行细化、分解,达到依法定责、责权相当。明确法定职责,行为规范,法定程序等内容;坚持竞争上岗和试行“末位淘汰”制度,以促进价格监督检查队伍赛马用人,优胜劣汰,能上能下机制的形成;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违纪必追究”的行政负责制度。 改革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才能增强我们工作的活力,这对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具有深刻的影响。在现阶段乃至今后很长时期,坚持工作创新问题仍是全面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的重要课题之一。还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实践 “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有效途径,创造好做法,积累新经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