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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监管论文精选(九篇)

三资监管论文

第1篇:三资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发行监管 核准制 注册制 保荐制度

2012年5月11日,标榜应“全球太阳能光伏照明行业开拓者”的珈伟股份在创业板上市,上市首日,股价一度大涨23%。然而,该公司于7月14日披露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万至340万元,同期下降94.12%至95.85%,使得其股价下跌约30%,参与此股的投资者深深被套。珈伟股份的业绩会突然“变脸”引来了投资者的深思,例如该现象是否真的由于其所宣称的由于美国爆发飓风灾害引起的;是否由于现有发行监管制度作用有限使得该类质量低下的公司得以上市等。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发行监管的相关理论及文献

有关学者将国外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

(一)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

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现象,私人投资者没有能力对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监管,因此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司的监管,才能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维护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

(二)政治理论(Olsin,1965;Becker,1983;Tullock,1967)

该理论认为,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控制,即监管俘获理论;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行为会进一步增加市场中的寻租机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综上所述,政治理论认为,应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发展的抑制。

(三)权衡理论(Shieifer和Vishny,1997;Hay和Shieifer,1998)

该理论认为监管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权衡理论试图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一方面避免政府在监管中的“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而保持其“援助之手”(Helping Hand);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资本市场造成侵害。

(四)法律理论(LLSV,1997;Beck和Levine,2003)

该理论认为,在监管中的监管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法律理论的主要观点,一是在法律条文上对投资者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二是通过改善法律的执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使投资者权力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

(五)经济合同理论

该理论也是众多监管理论中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监管可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一系列的隐形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所应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取的措施。设计巧妙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有可能增加金融活动中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以上理论及文献可以发现,一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无非是在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进行监管权力配置。那么,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是否是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的最优配置?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以珈伟股份为例,通过综合分析珈伟股份的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提供的信息,探寻珈伟股份欺诈上市和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的线索,并据此提出符合国情、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二、理论分析

根据我国的现状,我国的发行监管模式并未实现在政府行政监管、市场监管和司法监管之间进行权力配置选择所得到的最优监管方式。政府的市场管理部门和经济决策机构自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对其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我国金融发展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的,监管方式均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二是司法制度较弱,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对违规事件起到警告威慑作用,司法机制无法作用于A股市场也使投资者投诉无门,而A股市场出现问题后由于“搭便车”行为导致的集体维权不利更加剧了司法机制对A股市场的治理作用收效甚微。换言之,我国的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更多的流于形式,而难以起到实质作用。

对于投资者所依赖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缺乏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如同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分析,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手段以影响政府监管政策,即监管俘获现象。利益集团对政府监管政策的“俘获”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国有背景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干预,证监会取的监管策略往往会受到上述情况的干扰。

综上所述,我国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值得投资者充分信赖,需要对证券发行监管进行深入的改革,尤其应建立健全目前所缺乏的市场监管机制。此外,由于司法机制滞后,我国既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所期望的模式,通过法律制度对A股市场中的投资者形成有效保护;又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理论所要求的模式,通过制定合理经济合同以规制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行为。即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对A股市场的保护缺乏现实可行性。再者,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性,司法制度中“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方式和集体诉讼中涉及到的“搭便车”行为都明确了司法机制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市场中监管的主导工具。因此,就目前而言,对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在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司法监管只有经过长期的司法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三、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

珈伟股份(即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从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来看,该公司存在着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的迹象。

1.资产减值损失。2011年度该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均为坏账损失,共计1 368 474.89元;而2012年度该项目总额却达到了5 311 589.69元,其中坏账损失为3 200 325.69元,存货跌价损失为2 111 264元,在一年内增长了288.14%,且在其所披露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中并未解释其中的原因。经过分析,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公司的销售主要集中于北美,而北美发生飓风灾害导致其产品销售下降以及主要客户库存积压是其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以及存货贬值的重要原因。然而,该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时间并不恰当,因为飓风灾害发生在2011年,客户的库存积压现象在2011年便已显现。这说明该公司应在2011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且应在2011年加大坏账损失的计提比例,而2011年该公司实际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0。

2.上市前关联交易。2011 年5 月25 日,珈伟太阳能(中国)有限公司与珈伟股份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以0 元价格向公司转让“一种新型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利用关联交易粉饰2011年度报表从而包装上市的意图显而易见。更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香港珈伟,其2009年至2011年汇回的利润占公司同期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52%、80.17%和59.64%;而在2012年香港珈伟汇回利润金额为0,2011年该金额为25 543 600元,这是导致该公司2012年净利润与去年相比下降89.83%的重要原因。此外,该公司2012年度应收香港珈伟的款项,占全部应收账款的79.94%,但从该公司2009年至2011年的应收账款余额来看,并不存在应收香港珈伟的款项。这些数据表明,该公司极有可能为了包装上市而令香港珈伟连续3年向母公司汇回巨额利润,而一旦上市成功便不再汇回利润,甚至是通过让香港珈伟拖欠款项的方式来支持其今后的运营。

(二)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关联方交易两方面,可以得出该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的结论。然而,该公司最终能够上市不仅由于盈余管理的作用,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甚至是监管机构在以下方面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持续盈利能力。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的行为包括: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而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在销售区域上高度集中于北美,其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北美地区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29%、98.76%和91.73%。一旦北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该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重大影响。而2011年的飓风灾害已说明了严重依赖北美市场会导致经营环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收入存在重大依赖。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的行为还包括: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而该公司一方面具有对少数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问题,在报告期内,公司前三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3.14%、77.45%和79.39%,客户集中度较高。倘若主要客户采购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着因客户结构不能及时调整而带来的短期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另一方面,该公司对子公司的依赖程度较高,其利润主要来源于境外子公司香港珈伟,如前所述,在报告期内香港珈伟实现的利润总额占公司同期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52%、80.17%和59.64%。

3.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而珈伟股份作为发行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虽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但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监管机构仅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作出补缴税款的承诺便将此事予以忽视。

四、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局限性

通过珈伟股份的案例可以发现,目前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三点缺陷。

(一)证监会对公司IPO的一系列硬性规定

证监会要求IPO公司必须符合一系列较为苛刻的实质性条件才能上市,尤其是要符合各种财务方面的条件。这就造成了三个问题,第一,公司为了能够上市会采取一切手段进行盈余管理粉饰报表,欺骗监管当局与投资者。这种公司容易在上市后立刻业绩“变脸”,使得股价一路狂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增加了市场与社会的不稳定性。第二,各利益相关集团会试图“俘获”监管当局,再加之监管当局并非完全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最终使得和珈伟股份类似的经营存在不稳定性的公司得以上市,形成监管失效的局面。第三,可能导致不符合苛刻条件的优质公司无法上市。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可能有着更好的投资机会与发展潜力,且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来看,苛刻的上市条件是阻碍其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发行监管手段过度行政化

我国以政府的政策目标作为监管行为的取向,发行监管手段高度行政化,而市场经济的精髓是依靠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在运行规律,而非以行政命令来达到市场均衡。随着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发行上市需求巨大,证监会有限的人力及审核资源难以满足未来发行节奏市场化的要求,最终引发了IPO“堰塞湖”问题。而珈伟股份等新股在IPO初始股价奇高,除了IPO定价制度的问题外,也反映了新股的供给缺乏问题。

(三)保荐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的保荐制度尚不完善,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目前保荐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荐人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保荐代表人遴选制度不完善。另一方面保荐人的任期不合理。第二,保荐人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权责不清、定位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之间、保荐人和发行人之间、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之间、保荐人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定位不合理。第三,保荐制度的法律法规仍待完善。整体而言,我国目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处罚程度较轻,主要侧重于行政处罚,而缺乏相应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在珈伟股份业绩“变脸”之后,保荐机构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仅是出具警示函,对于保荐代表人,证监会只是暂不受理其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五、关于改革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建议

发行监管注册制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注册制的优点主要包括:第一,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第二,节省募捐资金时间,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及时募集到所需资金,获取发展机会。第三,促使投资者提高投资判断力,提高市场整体水平,减少对政府的依赖。第四,充分体现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为核准制,其最严重的问题是过于行政化,而去行政化、实现市场化已成为普遍共识。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的市场化程度更高,也更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因此,笔者提出的改革建议主要针对如何在我国实现发行监管注册制。虽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条件,但可以通过风险投资板的试点,在实践中逐步摸索推行注册制的现实途径。由于长期以来,投资者严重依赖监管机构对新股能否发行进行判断,并不会立刻形成利用自己搜集的信息判断公司优劣的习惯,因此在缺乏政府发行监管的风险投资板,投资者可能在心理上认为风险太大而不愿意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为发展风险投资板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措施:

1.由于板块风险较大,交易所在宣传时可以声称该板块收益也较大,只有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投资者才愿意投资。且事实上该板块的确可能创造较高收益,因为在注册制下,一些规模较小或业绩较差的公司可能会由于具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或发展潜力而成功发行,一旦这些公司的项目成功,投资者也会获得丰厚的回报。

2.针对高风险这一问题,可以借鉴期货市场,建立与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有关的系列制度。在此基础上,风险投资板可建立下列制度:第一,引入强行平仓制度。股票强行平仓的依据应为股价连续跌停的次数,当连续跌停达到一定次数时,交易所应强行卖出投资者的投票,这样既防止投资者损失的扩大,又减缓了股价的市场波动。第二,引入风险警示制度。指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可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以警示或化解风险。第三,建立投资者保障基金。该基金在上市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时产生作用,用于弥补投资者损失。其资金来源于从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交易手续费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第四,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此外,应保证为风险投资板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较高。总体上,风险投资板应首先指数独立,再运行独立,最终实现注册板与创业板或主板的合并,从而在我国实现全面的注册制。

参考文献:

1.高建宁.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及其有效性分析[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2007.

2.宁文昕.保荐代表人、证券监管与保荐质量的提高[D].济南:山东大学金融学专业,2012.

3.顾连书,王宏利,王海霞.我国新股发行审核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型的路径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11).

第2篇:三资监管论文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八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评价报告;

(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提供虚假文件的;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篇:三资监管论文范文

一、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建国初,我国在东北地区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即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度。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原财政部副部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张佑才将之概括为:“不到位、没有位、搞错位、排末位”。因此说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没有正常有效的运行也并不为过,多次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2003年春夏之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中国总会计师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7%的国有企业未设置总会计师。而据统计,至2005年12月,中央企业169家,在经过连续三年三次公开招聘后已设置和配备总会计师的企业也只有102家,约占60%。

笔者认为,形成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1985年通过的《会计法》,对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大、中型国有企业是不是要设置总会计师,原来的《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实际上非常的模棱两可,其表达的含义主要就是:①设置总会计师不违法;②如果要设置总会计师,要遵守《总会计师条例》。在这样的法律条文指引下,总会计师当然就成了国有企业可设可不设的、可要可不要的“领导”了。《总会计师条例》第六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并且“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显然这个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很不适应了。1999年10月《会计法》经过修订,终于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但是《总会计师条例》至今没有修改,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条例当然是不可能得到切实执行的。

《会计法》规定了要设置总会计师,但在《公司法》中不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都未见到“总会计师”四个字的踪影。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在《公司法》里叫做“财务负责人”。即使在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公司财务、会计”进行规范时,也未提及总会计师问题。这说明《公司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

2.没有一个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体。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既要有执行者,又要有监督者和管理者,如果说国有企业是总会计师制度的执行者,那么谁又是这个制度的监管者呢?我们仔细分析,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这个制度几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监管者,甚至执行者也不易确定。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但是,它并不负责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是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可以说,政府主管部门是一个管理主体。显然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提名,则政府主管部门就可以不任命或不聘任。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都不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模棱两可的条文使它们没有压力和动力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进行监管。从执行主体来说,可以说国有企业是当然的执行主体,但是,从上文分析,到底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执行主体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呢?2000年以前的《会计法》本身就没有规定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实际上都是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2000年《会计法》修订后,由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总会计师制度仍然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和监管主体,因而使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不理想。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可以说才有了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监管主体。

3.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

有人认为,总会计师只不过是企业的会计总管而已,把会计工作理解为简单的记账、报账的工作,忽视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因而自然不重视总会计师;有的认为,总会计师主要是代表国家来监督国有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设置总会计师不利于企业的灵活经营,从而,有意无意地回避总会计师的监督;也有的认为,财务会计工作固然是很重要的工作,但不如销售工作或科研工作重要,也就是说并没有认识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没有认识到总会计师在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考核中的重要作用。总之,不少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没有到位。

二、从法人治理角度分析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

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对总会计师的定位不清是其理论上的根源。

我国的总会计师出现于建国之初,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系从搞计划经济的老大哥――前苏联那里引进的舶来品。在计划经济时代,该制度作为“一厂三总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在这个时期,总会计师以“双重身份”(国家身份和企业身份)进入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是与当时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从而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并明确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要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那么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又应该如何定位呢?要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对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根据现代公司财务分层管理理论,公司财务应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公司经理财务三个层次。出资者财务的目标是要求企业经营者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会计信息,监督其经营管理行为,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经营者财务的目标主要是保证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的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完成对出资者的受托责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经理财务的目标主要是建立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实现董事会的财务管理战略和各项财务决策。在以上三个层次的财务体系中,出资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经营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的决策和对公司经理的财务监督,公司经理财务则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者财务的执行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公司经营者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主要体现为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

出资者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主要依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市场的力量,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以及公司经理的财务执行和内部财务监督则都必须有专门的组织和人员来实施。因此在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在董事会通常都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和精通财务会计的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直接任命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公司的CEO也由董事会任命,但CFO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包括CEO在内的公司经理人员进行财务监督和业绩评价。在公司经理以下,再设立财务总监(Controller);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性公司,一般分别设首席信息官CIO(ChiefInformation 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但首席信息官CIO、主计长和司库又统一归CFO管辖和领导。在美国发生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以后,美国的有关法规规定,CFO还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会计报表还必须由CEO和CFO同时签字。可见,无论从现代法人治理理论还是从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来看,将CFO定位于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CEO进行财务监督,并对CEO汇报工作,不仅是科学合理、意义重大而且是现实可行的。

我们再看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虽然国资委有关规章中已显示出正在改变总会计师只对总经理负责的迹象,但目前最主要的定位仍然还是对总经理负责。这种定位无疑不利于建立企业的财务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利于加强企业的会计监管,也是不符合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要求的。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不少地方出现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而且至今经久不衰,就是从另一方面证明了我国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定位的缺陷,同时也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那就是必须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重新定位,对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行改革。

三、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的若干建议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理论、财务管理理论、现代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以及我国各地自觉自发实行的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给我们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启示,那就是必须使总会计师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必须把总会计师制度放在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考虑,必须对总会计师重新进行定位,必须赋予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内容和形式。因此,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关于称谓。到底是仍沿用原来的“总会计师”名称还是使用“财务总监”名称,或西方流行的首席财务官(CFO)名称。我们建议使用“财务总监”名称为好。因为,第一,总会计师名不副实,词不达意;第二,“一厂三总师”制度因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符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已很少完整实施。第三,近几年,深圳、广州、上海等很多地方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功,使用“财务总监”称谓已被理论界和企业界普遍接受;第四,“财务总监”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联系,而“总会计师”则往往与厂长负责制联系;第五,“财务总监”更符合或接近国际惯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英文上已表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即中国首席财务官协会,而且已于2004年加入国际财务总裁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s)(也有人译成财务总监协会国际联合会),并于2004年10月11日首次组团参加了其第35届世界大会。考虑到首席财务官在我国企业界的认知度还很低,且与之共存的首席执行官制度还未建立,因此我们认为使用“财务总监”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也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它企业目前都是比较贴切的。

(二)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以前的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是“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管”,因此在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现在国资委成立后,应明确国资委为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体现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应包括:1.制定有关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财务总监的定位;2.按照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委派、任命或免除财务总监;3.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4.规定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以及职责权限。

(三)尽快制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原来的《总会计师条例》因已明显过时应予以废止。目前,很多地方都已下发了财务总监管理的暂行办法。但是国家在这方面实际上已落后于地方。国务院国资委目前正在制定《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出台后,对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有明确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四)准确认识和规范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制订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建设职责、企业财务监督职责、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职责、企业价值管理职责。我们认为这种职责定位实际上已远远超过了原来《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同时,这也是我们认为应改变称谓的原因之一。关于工作责任,国务院国资委上述讨论稿文件中指出,财务总监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相应责任及法律责任,虽然前三个责任的关系仍需进一步理清,但从总体上说,财务总监承担责任的内容是不会有太大变化的。与经营管理当局中的其他副职相比,财务总监无疑对国家承担了更大的工作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要准确定位。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正在讨论出台的管理办法,还是前面已提及的我国不少地方实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实际上都赋予了财务总监既对所有者负责,又对经营者负责的“双重身份”。如上海,在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后,便不再设总会计师。前文我们从理论上已经对财务总监的定位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在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准确定位后,才能科学地确定其工作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第4篇:三资监管论文范文

【摘 要】随着我国按照国际规则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在我国迅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对其实行审慎监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现状的分析,指出现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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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第5篇:三资监管论文范文

论文以南沙自贸区的航运业为研究范围,以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为研究目的,对激发市场的活力,实现行业的有序发展,稳定社会经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论文以市场自由主义理论、政府干预理论、循环累积因果理论等理论为基础,运用文献、实证等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原则进行研究与论证,首先列出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现状,其次提出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原因,最后总结完善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相关对策,论文的特色之处是强调充分发挥问题导向的作用,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突显对症下药的实效性,不足之处是对运用互联网协助政府监管没有展开研究,对高效便捷的互联网监管方式缺乏探讨。通过对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发现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适当配合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是政府监管有效的保证,并将其运用在政府监管领域,以得到切实解决监管问题的效果。

ABSTRAC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trending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ll the countries face to the new opportunity and the threat of the development, in the processing of obey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catch the chance and take the challenge,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the leading role, according to the fact and set up proper solution, make theregulation work, so that it can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strength of all industry, and join the competition of the world, pull the economic go ahead, against the economicimpact of globalization, the freedom of global economy is increasing the trading between every country, the competition of shipping industry which is closely with the trade is more and more sharp, so, the market operation in order and the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health which are become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shipping industry,its important to the government to ensure fair competition and keep the economic developing, its also show the effec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e range of the paper is in the shipping industry of NanSha free trade zone, the purpose is how to play the government function better in the market economy, it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stimulate the market activities and to achiev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and to keep the social economy steadily. The paper is mainly based on thetheory of market liberalism,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circulation accumulation, in research processing, via the literature and fact, the paper is obey the logical step of raise question, analyze question and solve problem, at first display the condition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shipping industry of NanSha free trade zone, then summarizethe main problems of shipping industry of this area and analyze them, at last present the solution to optimize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area. The feature of paper isemphasized to play the role of problem-oriented in fully, and give out the solution that aimed at the target, the actual effect that coming from appropriate remedy is stand out,the shortage of paper is without any research that is use the internet to assist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its lacking in discuss the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method.Through summarizing and analyzing the problem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shipping industry of NanSha free trade zone, and found that its an effective guarantee to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at play the decisive effect of market in fully and match with suitable macro-control means of government and stick to the principle of problem-oriented at the same time, apply the way in the field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and hope to get more effect.

Keyword : NanSha Free Trade Zone, Shipping Industry, Government Supervising。

绪 论

(一)研究的背景。

2013 年下半年,在访问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主席提出共同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简称为一带一路)①。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的自由竞争,加强沿线各国的融合发展,开展更大范围的经济合作,共同打造开放自由、互惠共赢的合作模式,所以倡议引来世界性的关注。2015 年 4 月下旬,在广州南沙区举行了涵盖广东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挂牌仪式,而南沙自贸区在功能划分上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②。由于受 2008 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发达国家的后续经济不断衰退,全球的制造业、航运业一蹶不振,我国的这两大产业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制造方面,为了走出困境振兴本国经济,发达国家近几年实施了一系列降低本国制造成本的减税政策,吸引本国在外投资制造业的企业回流。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人力、土地等要素的红利已逐渐消减,综合成本有所上升,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部分制造业特别是国外在华投资的制造业,为获得更大的利益,把企业迁往生产成本更低的发展中国家。在航运业方面,制造业的萧条引起货运量严重不足,各航运公司为了抢市场,甚至出现0 运费的揽货现象,引致恶性竞争,导致部分航运公司接连倒闭,市场秩序混乱不堪。在贸易增长缓慢、运力过剩、竞争者林立的环境下,怎样才能获得生存?

以整合重组、共享资源的方式来增强整体竞争优势既是航运企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市场的选择。因此全球航运公司为了应对低靡的市场状况,开始了组团过冬的联盟策略。2016 年 4 月中远集运、达飞轮船、长荣海运和东方海外组成了海洋联盟(OCEAN Alliance);2016 年 5 月 13 日,The Alliance 联盟成立,该联盟由以下几家班轮公司组成,分别是赫伯罗特、阳明海运、川崎汽船、日本邮船、商船三井;2017 年 4 月,马士基航运、地中海航运以及现代商船共同组成2M 联盟,现代商船以舱位合作的形式加入。三大联盟的组成方式均以寻找市场上实力对等的竞争对手,并达成合作协议后整合而成,竞争优势主要在全球东西航运主干线上,因此该主干线的航运市场也形成了三大联盟对抗的竞争格局。这种强强联手的合作模式,使市场进行了有效的优胜劣汰,应该会给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重重阻碍,甚至带来毁灭性的鲸吞,但调整后的市场发展方向更加明确,竞争更加合理有序,也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虽然金融危机对我国也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也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由于我国的人口红利、土地资料、国家招商引资政策的相互配合,我国在经济危机后的几年内,跃居制造业大国。根据 2010 年制造业产出数据显示,我国制造业占世界的比重为 19.8%,超过美国所占比例并成为全球制造业第一大国①。国际航运业面临着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航运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南沙自贸区面向世界发展的形势下,南沙自贸区的航运企业怎样才能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立足于市场、与国外企业抗衡,并在国际航运市场内占一席之地,这是企业的燃眉之事。如何引导企业追随自贸区发展的政策步伐,抓紧全球制造业第一大国的有利形势,抢占国际贸易总量的运输市场,成为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重要任务,也是把南沙自贸区打造成为世界航运中心的必经之路,更是地方政府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履监管职能,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对航运业实施适度管理,从而创建南沙自贸区特色航运业,促进区域经济稳步向前,这是地方政府必须解决的难题。

(二)研究的综述。

1.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关于政府市场监管的发展相对来说比较多样与久远,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积累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促使外国政府不断革新管理观念,顺应社会的发展要求,不断进行改革、完善监管法规等方面的尝试。

被誉为经济学之父的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 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们是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促进了他们全不放在心上的目的。他们不把这目的放在心上,不必是社会之害。他们各自追求各自的利益,往往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他们如真想促进社会的利益,还往往不能那样有效。①。他主张由看不见的手,来引导经济发展,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这一理论指导了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长达一百多年,直到 20 世纪初,经济危机的出现才结束了西方国家所崇尚的自由经济主义,让西方学者们重新探讨经济发展理论。英国的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只有扩大政府机能才能调整消费倾向和投资活力并实现两间者的相互适应,从而避免现存经济发生全部毁灭的恶果②,他认为在资源配置条件下,看不见的手(市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而市场自身是不可能克服这一弊端的,政府干预才能让这一问题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的影响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而经济滞胀的影响在 70 年代不断扩大,社会矛盾日渐激化,使人们对政府干预的管理模式产生了怀疑,让自由市场经济模式重新受到重视。美国的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提出,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力量进行变革的原则③。他们认为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以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和促进市场变革为主,主要职责是发现能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或方法,强调了政府需要变革和提高运作有效性的理念。美国的盖伊?彼得斯在《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一书中总结出当代西方政府行政的四种治理模式,包括:市场式政府、参与式政府、弹性化政府、解制型政府④。这四种模式均强调政府改革要与实际情况相互协调。美国的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在政府监管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中指出所有运行良好的经济体都是由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协同发挥作用,健康的经济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强化监管领域、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平衡⑤。这一理论明确指出了除政府、市场外的第三方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能起到监管作用,随着经济的跨国发展范围扩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简称 OECD)在 1995 年提出了政府管理的八项特征。

其内容是权力转移、提高灵活性;确保绩效、控制和责任制;发展竞争和选择;提供回应性服务;改善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信息管理;提高管制质量;加强中央指导而非干预的职能①。这些管理特点要求政府将权力下放给私人组织,主张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经验与手段,提高管理效益,以服务社会、公众为导向,提升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使管理更具柔性和灵活性。这种新理念为各国政府构建具有本国特色的监管模式提供了必要的参考与指导,如美国政府的自律型监管体系随着其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监管局面主要呈现大市场、小政府的特点。新加坡的政府主导型经济运行模式中,政府在市场监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治理上采用开放的市场战略,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政府积极为市场服务,到位而不越位。德国采用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其特点是在经济政策和市场的调整上,政府力度比以往加大,而行业组织则对行业市场的管理更为关注,监管制度能够灵活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并体现经营主体对公平和道德的重视。国外政府经过长期的探索、试验、再调整等过程,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总结出一系列的具有本国特色的政府监管理论,并为其他国家在监管理论的探索、研究中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的政府市场监管研究起步比较晚,从 20 世纪 50 年代起实行计划经济,在当时的一段时期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弊端在后期日显突出,缺乏活力,与经济发展需求完全不适应。1979 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经济发展不断加速。然而,与市场经济并存的管理问题也同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国外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积累并总结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与理论,但由于国情的不同,相关的经验、理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照搬套用。从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学者关于政府市场监管的研究也在不断探索中。

顾煜在关于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文中指出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保证市场具有良好的秩序,而市场主体是破坏秩序的主要因素,所以必须制定有效的经济政策加强监管,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①。马英娟在中国政府监管机构构建中的缺失与前瞻性思考兼议政府监管领域大部门体制的改革方向的文中指出设置监管机构需要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以保障并增强监管执法的权威性;在构建及监管的过程中,确立依法独立监管的理念、秉持公正监管的立场,才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提高国内外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②。刘熙瑞在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的文中指出服务型政府是以服务公民的理念为指导,担负着为社会服务的责任型政府,强调服务本位、市场本位。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将我国各级政府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格局,是顺应国际贸易准则的要求,也是经济活动有序开展的保障③。刘现伟在加强政府监管、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文中指出要整合政府监管资源,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为市场参与主体制造公平竞争环境,从而提高经济运营质量和效益④。李永才在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思考的文中指出市场监管需要引入协同治理理念,运用该理念去制定市场监管的战略目标、组织架构、监管机制与社会参与机制,以适应市场治理需要⑤。宋华琳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的文中指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未来政府规制以信息服务为主,通过建立共享的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协同监管,并综合运用命令控制型监管工具和激励性监管工具,从而提升市场监管质量⑥。谢燮在新时期航运市场监管思路的文中指出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对航运市场进行监管,对未来航运市场的监管要以通过创新模式,提高监管实效的监管方式替代以增加机构和人员进行高压无缝的监管方式⑦。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国家经济以粗放型、劳动密集型的方式开展,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经济有了质的飞跃,成为制造业强国,航运大国。这些研究理论为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并为以后理论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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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题的意义

(四)研究的方法

(五)创新与不足

一、核心概念与基本理论

(一)核心概念

(二)基本理论

二、南沙自贸区的历史发展和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现状

(一)南沙自贸区的历史发展概况

(二)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现状

(三)与周边港口城市的比较

三、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主体职责不清晰

(二)监管法规不完善

(三)监管模式单一力量薄弱

(四)监管成效不明显阻碍集聚效应

(五)沟通不畅影响信息对称

(六)管理观念陈旧与需求脱节

四、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监管主体缺位越位

(二)监管执行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三)监管体制缺乏扁平化

(四)监管评价缺乏公平客观

(五)监管方式不适应发展需要

(六)监管素质的教育缺乏

五、国内外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经验

(二)国内航运业地方政府监管的经验

(三)国内外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经验启示

六、完善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监管要重引导少干预

(二)细化法规构建法治标准

(三)创建齐抓共管格局

(四)监管责任和考核制度化

(五)实现监管资源共享

(六)加强监管人员的素质教育 结 论

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全球经济衰退的困境和范围是巨大的、影响是深远的,而南沙区是幸运的,由广州的边陲小镇变身为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门户枢纽,而发展航运物流是南沙自贸区的重点定位之一,南沙港凭借自身的优势与实力,不仅是国际航运的重要走廊,也是广州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齿轮,同时成为打造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但航运基建设施的不完善、产业的规模化不足、人才集聚效应欠缺等问题均成为航运业优化发展的绊脚石,如何在强企林立的国际环境下,强优势、补短板,增强本土航运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提升南沙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地方政府的监管在航运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升地方政府的监管效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市场配置、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充分发挥主导性作用,让市场遵循优胜劣汰原则自主选择,南沙自贸区政府只需要做好守夜人的角色,保证营商环境的公平有序,同时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以指引、政策等方式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发展方向。

第二,配套建设、完善法规。南沙自贸区政府应尽快加大和加快航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行业、人才的集聚提供必要的基础,另外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治理的王道,不断对标国际规则完善航运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市场守法,依法监管,营造法治市场提供保障。

第三,强化素质、提升服务。南沙自贸区政府要根据社会、市场的需要,通过长期、系统的培训教育,强化执法人员为民服务的理念,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将服务市场的观念引入监管过程,让执法人员始终秉承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监管服务水平,让监管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提升监管效果,提高社会对地方政府的认可度,增强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

第四,理顺关系、协同共治。要实现共治格局,南沙自贸区政府必须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企业、行业组织之间的关系,扩大业内主体对航运市场的监管渠道,完善企业的自我监管和对违法企业的举报投诉程序,同时加快培育行业组织,提升其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行业组织对部分监管职能的承接,在地方政府主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其他主体参与互动协同治理,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第6篇:三资监管论文范文

论文以南沙自贸区的航运业为研究范围,以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为研究目的,对激发市场的活力,实现行业的有序发展,稳定社会经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论文以市场自由主义理论、政府干预理论、循环累积因果理论等理论为基础,运用文献、实证等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原则进行研究与论证,首先列出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现状,其次提出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原因,最后总结完善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相关对策,论文的特色之处是强调充分发挥问题导向的作用,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突显对症下药的实效性,不足之处是对运用互联网协助政府监管没有展开研究,对高效便捷的互联网监管方式缺乏探讨。通过对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发现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适当配合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是政府监管有效的保证,并将其运用在政府监管领域,以得到切实解决监管问题的效果。

ABSTRAC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trending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ll the countries face to the new opportunity and the threat of the development, in the processing of obey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catch the chance and take the challenge,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the leading role, according to the fact and set up proper solution, make theregulation work, so that it can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strength of all industry, and join the competition of the world, pull the economic go ahead, against the economicimpact of globalization, the freedom of global economy is increasing the trading between every country, the competition of shipping industry which is closely with the trade is more and more sharp, so, the market operation in order and the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health which are become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shipping industry,its important to the government to ensure fair competition and keep the economic developing, its also show the effec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e range of the paper is in the shipping industry of NanSha free trade zone, the purpose is how to play the government function better in the market economy, it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stimulate the market activities and to achiev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and to keep the social economy steadily. The paper is mainly based on thetheory of market liberalism,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circulation accumulation, in research processing, via the literature and fact, the paper is obey the logical step of raise question, analyze question and solve problem, at first display the condition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shipping industry of NanSha free trade zone, then summarizethe main problems of shipping industry of this area and analyze them, at last present the solution to optimize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area. The feature of paper isemphasized to play the role of problem-oriented in fully, and give out the solution that aimed at the target, the actual effect that coming from appropriate remedy is stand out,the shortage of paper is without any research that is use the internet to assist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its lacking in discuss the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method.Through summarizing and analyzing the problem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shipping industry of NanSha free trade zone, and found that its an effective guarantee to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at play the decisive effect of market in fully and match with suitable macro-control means of government and stick to the principle of problem-oriented at the same time, apply the way in the field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and hope to get more effect.

Keyword : NanSha Free Trade Zone, Shipping Industry, Government Supervising。

绪 论

(一)研究的背景。

2013 年下半年,在访问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主席提出共同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简称为一带一路)①。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的自由竞争,加强沿线各国的融合发展,开展更大范围的经济合作,共同打造开放自由、互惠共赢的合作模式,所以倡议引来世界性的关注。2015 年 4 月下旬,在广州南沙区举行了涵盖广东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挂牌仪式,而南沙自贸区在功能划分上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②。由于受 2008 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发达国家的后续经济不断衰退,全球的制造业、航运业一蹶不振,我国的这两大产业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制造方面,为了走出困境振兴本国经济,发达国家近几年实施了一系列降低本国制造成本的减税政策,吸引本国在外投资制造业的企业回流。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人力、土地等要素的红利已逐渐消减,综合成本有所上升,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部分制造业特别是国外在华投资的制造业,为获得更大的利益,把企业迁往生产成本更低的发展中国家。在航运业方面,制造业的萧条引起货运量严重不足,各航运公司为了抢市场,甚至出现0 运费的揽货现象,引致恶性竞争,导致部分航运公司接连倒闭,市场秩序混乱不堪。在贸易增长缓慢、运力过剩、竞争者林立的环境下,怎样才能获得生存?

以整合重组、共享资源的方式来增强整体竞争优势既是航运企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市场的选择。因此全球航运公司为了应对低靡的市场状况,开始了组团过冬的联盟策略。2016 年 4 月中远集运、达飞轮船、长荣海运和东方海外组成了海洋联盟(OCEAN Alliance);2016 年 5 月 13 日,The Alliance 联盟成立,该联盟由以下几家班轮公司组成,分别是赫伯罗特、阳明海运、川崎汽船、日本邮船、商船三井;2017 年 4 月,马士基航运、地中海航运以及现代商船共同组成2M 联盟,现代商船以舱位合作的形式加入。三大联盟的组成方式均以寻找市场上实力对等的竞争对手,并达成合作协议后整合而成,竞争优势主要在全球东西航运主干线上,因此该主干线的航运市场也形成了三大联盟对抗的竞争格局。这种强强联手的合作模式,使市场进行了有效的优胜劣汰,应该会给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重重阻碍,甚至带来毁灭性的鲸吞,但调整后的市场发展方向更加明确,竞争更加合理有序,也更有利于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虽然金融危机对我国也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也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由于我国的人口红利、土地资料、国家招商引资政策的相互配合,我国在经济危机后的几年内,跃居制造业大国。根据 2010 年制造业产出数据显示,我国制造业占世界的比重为 19.8%,超过美国所占比例并成为全球制造业第一大国①。国际航运业面临着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航运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南沙自贸区面向世界发展的形势下,南沙自贸区的航运企业怎样才能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立足于市场、与国外企业抗衡,并在国际航运市场内占一席之地,这是企业的燃眉之事。如何引导企业追随自贸区发展的政策步伐,抓紧全球制造业第一大国的有利形势,抢占国际贸易总量的运输市场,成为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重要任务,也是把南沙自贸区打造成为世界航运中心的必经之路,更是地方政府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履监管职能,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对航运业实施适度管理,从而创建南沙自贸区特色航运业,促进区域经济稳步向前,这是地方政府必须解决的难题。

(二)研究的综述。

1.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关于政府市场监管的发展相对来说比较多样与久远,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积累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促使外国政府不断革新管理观念,顺应社会的发展要求,不断进行改革、完善监管法规等方面的尝试。

被誉为经济学之父的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 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们是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促进了他们全不放在心上的目的。他们不把这目的放在心上,不必是社会之害。他们各自追求各自的利益,往往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他们如真想促进社会的利益,还往往不能那样有效。①。他主张由看不见的手,来引导经济发展,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这一理论指导了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长达一百多年,直到 20 世纪初,经济危机的出现才结束了西方国家所崇尚的自由经济主义,让西方学者们重新探讨经济发展理论。英国的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只有扩大政府机能才能调整消费倾向和投资活力并实现两间者的相互适应,从而避免现存经济发生全部毁灭的恶果②,他认为在资源配置条件下,看不见的手(市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而市场自身是不可能克服这一弊端的,政府干预才能让这一问题得到解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的影响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而经济滞胀的影响在 70 年代不断扩大,社会矛盾日渐激化,使人们对政府干预的管理模式产生了怀疑,让自由市场经济模式重新受到重视。美国的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提出,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力量进行变革的原则③。他们认为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以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和促进市场变革为主,主要职责是发现能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或方法,强调了政府需要变革和提高运作有效性的理念。美国的盖伊?彼得斯在《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一书中总结出当代西方政府行政的四种治理模式,包括:市场式政府、参与式政府、弹性化政府、解制型政府④。这四种模式均强调政府改革要与实际情况相互协调。美国的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在政府监管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中指出所有运行良好的经济体都是由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协同发挥作用,健康的经济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强化监管领域、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平衡⑤。这一理论明确指出了除政府、市场外的第三方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能起到监管作用,随着经济的跨国发展范围扩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简称 OECD)在 1995 年提出了政府管理的八项特征。

其内容是权力转移、提高灵活性;确保绩效、控制和责任制;发展竞争和选择;提供回应性服务;改善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信息管理;提高管制质量;加强中央指导而非干预的职能①。这些管理特点要求政府将权力下放给私人组织,主张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经验与手段,提高管理效益,以服务社会、公众为导向,提升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使管理更具柔性和灵活性。这种新理念为各国政府构建具有本国特色的监管模式提供了必要的参考与指导,如美国政府的自律型监管体系随着其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监管局面主要呈现大市场、小政府的特点。新加坡的政府主导型经济运行模式中,政府在市场监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治理上采用开放的市场战略,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政府积极为市场服务,到位而不越位。德国采用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其特点是在经济政策和市场的调整上,政府力度比以往加大,而行业组织则对行业市场的管理更为关注,监管制度能够灵活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并体现经营主体对公平和道德的重视。国外政府经过长期的探索、试验、再调整等过程,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总结出一系列的具有本国特色的政府监管理论,并为其他国家在监管理论的探索、研究中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的政府市场监管研究起步比较晚,从 20 世纪 50 年代起实行计划经济,在当时的一段时期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弊端在后期日显突出,缺乏活力,与经济发展需求完全不适应。1979 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经济发展不断加速。然而,与市场经济并存的管理问题也同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国外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积累并总结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与理论,但由于国情的不同,相关的经验、理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照搬套用。从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学者关于政府市场监管的研究也在不断探索中。

顾煜在关于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文中指出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保证市场具有良好的秩序,而市场主体是破坏秩序的主要因素,所以必须制定有效的经济政策加强监管,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①。马英娟在中国政府监管机构构建中的缺失与前瞻性思考兼议政府监管领域大部门体制的改革方向的文中指出设置监管机构需要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以保障并增强监管执法的权威性;在构建及监管的过程中,确立依法独立监管的理念、秉持公正监管的立场,才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提高国内外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②。刘熙瑞在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的文中指出服务型政府是以服务公民的理念为指导,担负着为社会服务的责任型政府,强调服务本位、市场本位。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将我国各级政府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格局,是顺应国际贸易准则的要求,也是经济活动有序开展的保障③。刘现伟在加强政府监管、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文中指出要整合政府监管资源,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为市场参与主体制造公平竞争环境,从而提高经济运营质量和效益④。李永才在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思考的文中指出市场监管需要引入协同治理理念,运用该理念去制定市场监管的战略目标、组织架构、监管机制与社会参与机制,以适应市场治理需要⑤。宋华琳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的文中指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未来政府规制以信息服务为主,通过建立共享的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协同监管,并综合运用命令控制型监管工具和激励性监管工具,从而提升市场监管质量⑥。谢燮在新时期航运市场监管思路的文中指出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对航运市场进行监管,对未来航运市场的监管要以通过创新模式,提高监管实效的监管方式替代以增加机构和人员进行高压无缝的监管方式⑦。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国家经济以粗放型、劳动密集型的方式开展,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经济有了质的飞跃,成为制造业强国,航运大国。这些研究理论为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并为以后理论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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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题的意义

(四)研究的方法

(五)创新与不足

一、核心概念与基本理论

(一)核心概念

(二)基本理论

二、南沙自贸区的历史发展和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现状

(一)南沙自贸区的历史发展概况

(二)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现状

(三)与周边港口城市的比较

三、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主体职责不清晰

(二)监管法规不完善

(三)监管模式单一力量薄弱

(四)监管成效不明显阻碍集聚效应

(五)沟通不畅影响信息对称

(六)管理观念陈旧与需求脱节

四、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监管主体缺位越位

(二)监管执行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三)监管体制缺乏扁平化

(四)监管评价缺乏公平客观

(五)监管方式不适应发展需要

(六)监管素质的教育缺乏

五、国内外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经验

(二)国内航运业地方政府监管的经验

(三)国内外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经验启示

六、完善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监管要重引导少干预

(二)细化法规构建法治标准

(三)创建齐抓共管格局

(四)监管责任和考核制度化

(五)实现监管资源共享

(六)加强监管人员的素质教育 结 论

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全球经济衰退的困境和范围是巨大的、影响是深远的,而南沙区是幸运的,由广州的边陲小镇变身为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门户枢纽,而发展航运物流是南沙自贸区的重点定位之一,南沙港凭借自身的优势与实力,不仅是国际航运的重要走廊,也是广州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齿轮,同时成为打造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但航运基建设施的不完善、产业的规模化不足、人才集聚效应欠缺等问题均成为航运业优化发展的绊脚石,如何在强企林立的国际环境下,强优势、补短板,增强本土航运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提升南沙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地方政府的监管在航运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升地方政府的监管效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市场配置、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充分发挥主导性作用,让市场遵循优胜劣汰原则自主选择,南沙自贸区政府只需要做好守夜人的角色,保证营商环境的公平有序,同时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以指引、政策等方式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发展方向。

第二,配套建设、完善法规。南沙自贸区政府应尽快加大和加快航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行业、人才的集聚提供必要的基础,另外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治理的王道,不断对标国际规则完善航运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市场守法,依法监管,营造法治市场提供保障。

第三,强化素质、提升服务。南沙自贸区政府要根据社会、市场的需要,通过长期、系统的培训教育,强化执法人员为民服务的理念,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将服务市场的观念引入监管过程,让执法人员始终秉承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监管服务水平,让监管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提升监管效果,提高社会对地方政府的认可度,增强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

第四,理顺关系、协同共治。要实现共治格局,南沙自贸区政府必须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企业、行业组织之间的关系,扩大业内主体对航运市场的监管渠道,完善企业的自我监管和对违法企业的举报投诉程序,同时加快培育行业组织,提升其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行业组织对部分监管职能的承接,在地方政府主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其他主体参与互动协同治理,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论文是根据南沙自贸区航运业政府监管现存的实际问题展开探索,论文只根据相关文献资料及地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没有设置调查问卷,对所研究的问题缺乏社会性的统计和度量,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所以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7篇:三资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原因;博弈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基于掌握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即内幕信息,以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为目的,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内幕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外部人,如机构投资者、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相关人员、承销商等能直接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交易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降低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增大市场的运行风险,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的内幕交易甚至会导致市场崩溃。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原因,对于强化证券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等方面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其他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对与本文议题相关的主要文献进行简短回顾,并指出本文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介绍了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并利用该方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详细分析;第三部分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结果,得出结论并据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文献回顾

国内学者对中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刘映辉(2001)[1]认为利益驱动是产生内幕交易行为的直接诱因,制度磨合是内幕交易行为存在的特殊背景,监管不力是内幕交易行为滋生的温床,证券立法滞后、执法不严以致难以规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证券行业自律体系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内幕交易;张新和祝红梅(2003)[2]从股权集中度理论、理论和市场理论三个方面探讨了中国内幕交易存在的经济原因,原因包括:股权的高度集中和不可流通性为上市公司控制人实施内幕交易提供了条件和动机、严重的问题和匮乏的激励机制使上市公司管理层有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司法手段不足并缺乏威慑力、金融服务业不发达的客观环境为内幕交易的存在提供了生长的温床;邵彦铭(2003)[3]把原因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经济体制及社会层面上的影响,包括政府在证券市场上的角色制衡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成为内幕消息的来源之一、政府主导下的证券市场功能单一且投机性强、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社会对白领犯罪的宽容和公众缺乏心理鄙视感,另一类是内幕交易的法律政策制度因素,包括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缺陷、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缺陷及相关监管法规法律不完善、证券业缺乏自律管理机制;郑凡轩和唐伦飞(2004)[4]将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交易的原因总结为八点,即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市场信用缺失、股权高度集中、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激励与监督机制匮乏、信息披露不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姚爃坤(2008)[5]从精神层面上出发,认为内幕交易频繁发生的原因是羞耻感的缺失,所以我们不仅需要法律的严厉惩处,也需要在法律制约下的道德重塑;王凡(2009)[6]将原因总结为三大类:社会环境因素(如整个社会都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行动指南,证券市场处于政府逐渐淡出、市场逐渐回归主导地位的过渡期)、传统文化因素、公司结构制度。

这些研究大都是定性地对内幕交易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述侧重于概念化和理论化,缺乏定量及实证的分析,难以令人信服。而本文则运用博弈论方法,从定量化和实证化的角度对这一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二、博弈分析

本文从博弈论角度对内幕交易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博弈的参与人是内幕人员和监管部门。内幕人员有进行内幕交易与不进行内幕交易两种纯策略,监管部门有进行监管与不进行监管两种纯策略,但现实情况是双方采取的是一种混合策略,即一种按照一定概率选择一种纯策略、按照另一概率选择另一种纯策略的方法。假定内幕人员的混合策略是,表示内幕人员以的概率选择进行内幕交易,以的概率选择不进行内幕交易;监管部门的混合策略是,表示监管部门以的概率选择进行监管,以的概率选择不进行监管。内幕人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会由于监管部门监管范围有限而不能覆盖每一个对象,进行内幕交易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监管部门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对可能存在内幕交易的内幕人员进行监管。内幕人员不知道监管部门是否会对其进行监管,监管部门也不知道内幕人员是否进行了内幕交易,因此,内幕人员和监管部门就形成了如图1所示的博弈矩阵[7]。

(一)符号说明

在博弈矩阵中,表示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所获取的收益,本文将其视为一个外生变量;表示监管部门发现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后对其进行的惩罚,惩罚包括罚款及其它类型的惩罚;表示内幕人员因受监管部门监管发现无内幕交易后所增加的社会名誉;表示内幕人员因受监管部门监管发现有内幕交易后所损失的社会名誉;表示内幕交易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表示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表示国家在监管部门所进行的投入。

(二)支付说明

对于事件“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且监管部门对该行为进行监管”,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若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在三万元以上,则不仅会被没收收益,还会处以若干倍于收益的罚款;收益不足三万元时,虽然不没收违法收益,但罚款在三万元与六十万元之间,大于收益的数值,所以也可看做是没收了收益。因此,为处理问题的简单化,内幕人员的总收益可计算为,而监管部门的总收益为。

对于事件“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而监管部门对该行为不进行8监管”,易知内幕人员的总收益为,监管部门的总收益为。

对于事件“内幕人员不进行内幕交易,但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毫无疑问,监管的结果是内幕人员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内幕交易。由于相关部门包括监管部门通常会对无内幕交易行为的公司或内幕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嘉奖,且监管的结果往往是上市公司进行相关评级活动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投资者比较关注的方面,无此方面污点的公司的证券往往更受投资者追捧,所以在该事件发生后,内幕人员的社会声誉是会增加的。因此,内幕人员的总收益为,监管部门的总收益为。

对于事件“内幕人员不进行内幕交易,且监管部门不进行监管”,易知内幕人员的总收益为0,监管部门的总收益为。

(三)进一步分析

在该博弈中,双方都不清楚对方的实际策略选择,只能通过计算期望支付的方式来预测自己的收益情况。记内幕人员的期望支付为,有:

从上式可以看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监管的概率)不大,惩罚力度不大,名誉增加和名誉损失不大。要使内幕人员不进行内幕交易,必须满足,即、、和要尽可能大。

记监管部门的期望支付为,有:

在以为纵轴、为横轴的直角坐标系中,把双方的反应函数曲线都画出来,得到图2。反应函数曲线的交点就是纳什均衡,在图2(a)中,均衡是,即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而监管部门不进行监管。从该均衡可以看出,内幕交易发生的原因是监管成本

过高和惩罚力度过小。在图2(b)中,均衡是,即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在0与之间任意选择。在图2(c)中,均衡是,即内幕人员以的概率进行内幕交易,而监管部门以的概率进行监管。

很明显,我们希望第三种均衡发生,所以必须满足,即让监管成本降低,惩罚力度加大。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第二部分的分析中可以总结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原因:第一,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大;第二,监管部门的惩罚力度不够大;第三,无内幕交易内幕人员被监管后,社会名誉增加度不够大;第四,有内幕交易内幕人员被监管后,社会名誉损失度不够大;第五,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过高。

据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加大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

首先,加强国家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完善监测和举报制度,建立识别内幕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系统,引入外部人举报的奖励制度,将社会网络纳入监管体系,以增加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其次,引入类似美国《内幕交易管制法》等专门针对内幕交易的相关法规,完善内幕交易鉴别细则、内幕交易监管的执法程序和处罚细则,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管齐下,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增加对内幕人员的威慑力[8];再次,保证内幕交易监管机制的常规化与持续化,避免在牛市中重拳出击而在熊市中监管松弛的波动式监管模式;最后,成立专门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协会组织,以增强中小投资者的行权和诉讼便利性。

(2)加大内幕人员的社会名誉增加度和损失度

监管部门可通过网络和媒体等进行广泛报道,增加社会公众对其的关注度。进行相关评级活动时,要更加突出有无内幕交易行为这一指标的重要性。这样不仅能增加内幕人员的违规成本,也能增加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收益,从而弱化内幕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倾向。

(3)提高监管效率,减小监管成本

首先,监管部门要从精简机构和人员入手,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协作,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整体效率;其次,引进高素质人才,聘请专家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以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再次,监管部门要顺应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吸收发达国家市场化监管的成功经验,遵循成本效率原则,在监管和效率之间保持一种恰当的平衡;最后,加强证券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证券监管创新。

参考文献:

[1]刘映辉.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特点及原因分析[J].经济界,2001,3:64-65.

[2]张新,祝红梅.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学(季刊),2003,3(1):71-96.

[3]邵彦铭.我国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

[4]郑凡轩,唐伦飞.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分析[J].经济界,2004,6:61-65.

[5]姚爃坤.内幕交易精神原因:缺失羞耻感[N].上海证券报,2008-02-05.

[6]王凡.政府对股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9.

[7]王则柯,李杰.博弈论教程[M].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第8篇:三资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博弈论 会计信息失真 纳什均衡

一、博弈的基本理论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竞赛论,用于分析竞争的形势。在博弈论的研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均衡,即纳什均衡。在经济学中,均衡意即一些相关量处于稳定值。

所谓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一种方法。博弈论把现实世界中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各种行为抽象概括为不同参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与一致,进而通过构建博弈模型来研究不同参与人的策略选择问题,使分析更加准确。同时,博弈论把信息的不完全性作为基本前提之一,这就使得博弈论所研究的问题和所提出的结论与现实非常接近,具有现实性。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博弈分析

1.博弈分析的基本要素

博弈分析的基本组成要素有三个:一是博弈主体,即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包括企业、投资者、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个体等。二是博弈规则,即一切规范会计行为的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三是社会监督者,即会计理论界、社会公众、政府审计以及其他经济监督人员。

2.博弈分析的基本假设

会计信息失真博弈的基本假设主要有六个:一是各主体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二是强调个人理性和有限理性。三是企业和政府监督部门、投资者都完全了解自己和对方在各种情况下的利益。四是非合作原则,即企业与政府监督部门、投资者不能“串通”以谋取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五是不存在会计做账技术上的障碍或政府监管部门检查技术上的缺陷。六是会计准则留有灵活性和“真空地带”。

3.博弈分析

(1)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博弈

随着我国会计法规的不断完善,政府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措施,但也不乏疏漏之处。有些企业仍抱着侥幸心理,偷偷做假。下面,构造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两个参与人的对策模型。企业有两种选择策略:做假账和做真账。政府监管部门也有两种选择:检查与不检查。两者博弈过程可用图1表示。

图1 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战略对策模型

第一个数字表示企业的得益;第二个数字表示政府监管部门的得益。R 表示监管部门查出假账后所得的奖励;L表示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成本;R -L 表示政府监管部门查出假账后的净得益;C表示企业做假账被查出后的损失;d表示政府监管部门没有查出假账的损失;e表示企业做假账没被查出所得好处.

一给定企业做假账的概率P,政府监管部门选择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分别为∏查=(R-L)×P+(-L)×(1-P)=RP-L和∏不查=(-d)×P+0×(1-P)=-dP.

要达到纳什均衡,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一定要相等,否则政府监管部门将改变现在的策略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政府部门预期收益最化的一阶条件是∏查=∏不查,即RP-L=-dP.解得P=L/(R+d).

也就是,如果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小于L/(R+d),则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查;如果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大于L/(R+d),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如果概率等于L/(R+d),政府监管部门随机选择检查或不检查。

二给定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q,企业选择做假账和做真账的期望收益分别为∏假=(-C)×q+e×(1-q)=e-q×(e+c)和∏真=0×(1-q)+0×q=0.同理可得∏假=∏真, 即e-q×(e+c)=0,解得q=e/(e+c).

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小于e/(e+c),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做假账;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大于e/(e+c),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做真账;若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等于e/(e+c),则企业随机选择做假账或做真账。

(2)企业与投资者的博弈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人,追求的是企业利益最大化。所以,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有时会少披露、不披露甚至歪曲披露企业的某些会计信息。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投资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为使投资效用最大化,投资者也并非完全需要企业提供真实的信息。因而,在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博弈的最后均衡很可能是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

为了进一步说明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将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过程引入一个博弈模型。在该博弈模型中,博弈双方为企业(即会计信息提供者)和投资者(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相关假定的基础上,企业与投资者战略对策模型构成如(表2)所示(表中的数字分别代表了企业和投资者选择相应战略的效用水平)。由(表2)可知如果企业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投资的效用比不投资的效用大,则理性的投资者必然倾向于选择投资,即有MX组合而不存在MY组合;当企业选择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此情况下不投资的效用比投资的效用大,投资者更倾向于放弃投资,即有NY组合而不存在NX组合;而无论投资者是否选择投资,对于企业来说,提供虚假信息的效用比提供真实信息的效用要大,因此有XN和YN组合,无XM和YM组合。综上所述,只有Y与N的组合是唯一能在给定对方决策的条件下,双方都能对自己的战略选择满意的战略组合,这个组合达成了纳什均衡。

表2 企业与投资者战略对策模型

三、结论

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通过本文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探讨,提出如下治理建议:同时从企业内部和外部改善博弈环境;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以法律手段震慑造假行为,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参与程度和对信息的分析能力,改变其在会计信息披露博弈中预期的非理;加强和完善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健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职业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

第9篇:三资监管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完善;建议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也加大了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但是,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由于监督运行机制的缺失,出现一些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给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引起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2005年在全国财政监督工作会议讲话指出:“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其目标就是围绕财政管理和改革,加强财政监督与管理业务的紧密配合,使监督方式从集中性、临时性的事后检查逐步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转变,监督手段从单一的进点看账检查逐步向信息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促进财政管理职能的全面落实。”

为了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成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机制

(一)成立财政专项资金预测管理机构

为了避免财政风险,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财政监督部门应在财政专项资金立项时就开始介入,参与立项的考察、论证,搞好项目的前景预测、产品的市场前景预测、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预测。国家、省、县发改委和财政部门以及农业、交通、水利、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应成立财政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委员会,下设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评估、预测机构,并赋予其财政专项审批管理职能。聘请各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负责调研、论证和预测,专门负责专项资金投入的评估预测。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交流平台,搜索有关信息,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前景、产品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做出及时、真实、科学的评估和预测,给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明确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第一,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搜集市场信息,对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前景、产品市场销路、中长期经济效益做出评估和预测。第二,协调发改委及有关业务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投资论证。第三,搞好财政专项投资预(决)算的评审。第四,综合专家和技术人员评估预测情况和群众意见,起草财政专项投资报告,给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五,组织召开财政专项听证会,广泛征求专家及基层意见和建议。第六,受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委托,审批财政专项资金立项报告。第七,代表本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

(三)理顺财政专项资金立项评审程序

第一,根据项目性质、资金、额度、投入去向等情况,指派专家进行调查、论证。第二,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第三,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前景预测。第四,整理专家和技术人员意见,提出审批立项意见。第五,反馈评估预测信息。第六,财政专项资金立项会签。经过专家评估预测后,召开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财政专项资金立项审批事宜,并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会签。

(四)理顺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程序

第一,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第二,专家和技术人员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立项进行调研论证。第三,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立项进行综合评估、预测。第四,组织召开项目立项听证会。第五,由基本建设评估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第六,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对评估、筛选合格的立项,进行集体讨论审批。第七,组织有关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会签。第八,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拨款计划指标,并报本级财政监督机构备案。

(五)处理好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与财政各业务机构的关系

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立项评估、预测和项目管理,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和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间的关系,召集联系会议,对立项进行审核审批和会签以及下达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动态管理。财政内部业务机构参加财政专项资金立项论证、评估、预测和管理,参与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审批,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监督机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备案、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将监督的真实情况反馈给本级财政部门领导和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和财政内部业务机构,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及时纠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财政内部业务机构和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召开会议应通知财政监督机构参加,专项资金立项文件及有关文件、资料应抄送财政监督机构,以便开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地位,强化监督运行机制

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运行机制和绩效考评体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运用财政监督的手段,开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监控和动态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在经济建设中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应有的绩效,有力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地位

财政监督是财政三大职能之一,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关系到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是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保证。财政监督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是财政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

(二)找准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的介入时机

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应在专项资金立项审批指标下达时开始介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事中和事后监督,并按要求向项目实施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实行财务总监负责制。派驻财务总监一般不得少于两人,以保证监督的合法性。项目单位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首先应向本级财政监督机构提供项目指标拨款文件复印件、工程预算、施工进度表、工程地理坐标等资料。其次,项目款应拨付至各级财政收付中心,实行报账制统一支付,一律用转账支票支付,严禁提取大额现金。再次,项目工程所需物资、施工费一律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公开采购。为防止拖欠企业职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按要求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工资专户,施工人员凭工资卡到银行支取。最后,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专项拨款的项目委派财务总监跟踪监督,按工程进程拨付工程款。

(三)用足财政监督机构的权利

在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时,财政监督人员有权过问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合同、账目、传票和有关资料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违纪事件时,有权建议财政部门停拨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拨款;发现项目单位和领导违法违纪,有权向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有权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报告;财政监督人员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时,任何人无权干涉和阻拦,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财政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明确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

中央财政部门以及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额度、资金来源等划分监督管理权限。上级财政机关可以委托下级财政机关对上级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跟踪监督或实施专项检查,但监督检查情况必须如实上报上级委托检查的财政机关。属于本级财政部门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必须纳入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跟踪监督和实施专项检查,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般按常规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立项都是当年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前景、市场预测,进行审核审批,年终拨付专项款,下一年度组织施工。今后,应改变以前专项拨款一到就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的做法,财政应以工程开工为标志,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并要求项目单位在申请拨款时,提供立项审批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政府采购计划书、工程进度表等资料复印件,同时到本级财政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防止假立项,套取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五)切实实施监督的基本方法

财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介入,监督立项审批是否科学、真实、合法。事中跟踪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流向。事后检查,在项目工程竣工时参与工程决算,审核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进行监督评价。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检查不应受任何限制。但检查时必须遵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办事,做到依法检查、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三、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数据库,强化财政资金监控预警机制

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涉及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监控,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可以利用互联网和财政系统的局域网来实现。首先,利用互联网络,财政与发改、交通、水利、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部门建立联系,解决好计算机接口、开发应用软件的问题,将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国债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建成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稳定的长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监控系统,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其次,利用财政系统内部局域网络,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与各级财政的国库收付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基本建设评审中心、财政监督监控中心联网,实现网上检查、监控,可以足不出户,就能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拨付进度、资金流向、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再次,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还要建立专项资金数据监控系统,实现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监控,一旦发现挤占、截留、挪用、贪污挥霍财政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问题,可以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专项拨款,对项目法人、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相互制约机制

(一)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会审制度

在财政专项资金立项时,避免少数单位和领导个人说了算,要集体研究审核,采取发改委、财政和有关部门联席会的方式进行会审,形成科学决策、集体决策的机制。

(二)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会签制度

在各部门集体会审时,必须有财政监督机构参与,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性,并参与审核签字。

(三)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听证制度

原则上每个申请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都应该召开听证会,对资金使用的项目前景、市场、效益听取社会和基层群众民意代表的意见。

(四)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备案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从立项开始到资金的拨付,都应该由财政监督机构备案,以备检查和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效益综合评价制度

凡是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财政专项资金预测机构会同计划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效益综合评价。对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低下的项目,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给财政资金造成更大的损失。

(六)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每年都要将财政专项资金纳入监督计划,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财务总监负责制度

财政专项立项审批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在专项资金下拨备案的同时,指定财务总监到项目单位跟踪实施监督,全程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八)建立项目法人偿债责任制度

凡是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偿债责任书,由财政部门派驻的财务总监监督偿债责任书的履行。

(九)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终身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