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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精选(九篇)

新安全生产法

第1篇:新安全生产法范文

修法背景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在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安全生产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做好衔接,立法规范,需尽快修订《安全生产法》,以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现行《安全生产法》的研究、制定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那时候企业比较困难,对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10多年来,在国家发展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各类企业以从未有的速度发展壮大,实力大大增加,条件不断改善。但是由于安全基础薄弱,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的质量。因此,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安全准入门槛,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必须尽快修订《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十几年来,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能源原材料需求大量增加,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发展较快,生产规模迅猛扩张,生产和安全、安全和发展的矛盾突显。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积极探索,加强安全监管,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同时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化,安全生产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必须尽快修订《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提升安全生产保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行业(领域)事故频发,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这充分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防范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因此,必须修订《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把文件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发展。要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明确“三个必须”的要求,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修法是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需要。十几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化,需要通过修订《安全生产法》来解决。例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如何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等等。

修法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和发展要求,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依法治理,依法规范,推进安全生产形式的根本好转。

修法基本原则

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的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

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根据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

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

坚持强化预防和治本的原则。强化安全预防和治本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综合治理,强化治本。

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生产成本。

修法主要经过

开展6大课题研究

《立法后评估研究》。对《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效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分析研究》。深入分析研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立法的实践经验和做法,进行采纳和衔接。

《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充分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国内立法的成功做法,提出了修法的思路和建议。

《安全生产停水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强制性措施研究》。通过对国内外法律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研究,提出实施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实施的途径和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研究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经费和第三方伤害赔偿问题,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发挥商业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辅助管理作用。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研究》。按照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结各地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改革的思路和实施意见,与《安全生产法》修改做好衔接。

深入开展研讨

2011年8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研讨会,提出修订对照第一稿;2011年8月23日―10月15日,先后在内蒙、甘肃、福建、重庆,召开了东北、西北、华东、西南4个片区座谈会,会后分别形成修订对照第二至五稿;2011年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中央企业座谈会和中介培训组织座谈会,形成修订对照第六稿;2011年11月1日,邀请北大、清华、人大、政法大学等有关法学专家,以及王显政、闪淳昌等安全生产领域的老领导和老专家,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形成修订对照第七稿。2011年11月15日,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区安委会意见,形成修订对照第八稿。2011年12月26日,经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形成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13年9月25日,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2月27日,全国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7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日实施。

开展专题调研考察

立法小组先后去北京、山西、河北、内蒙、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重庆 、四川、广东、广西、云南、陕西、甘肃、宁夏17省市区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监总局也先后去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南非、土耳其考察,学习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广泛征求意见

广泛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意见;征求各省市区安监局、煤监局意见;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区政府安委会意见;听取大中小各类企业意见、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团组织的意见;网上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修改要点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坚持“生命至上”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为强化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确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进一步明确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推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提供了法律保障。

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安全生产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面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提出的“三个必须”的要求,新法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定位。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中小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繁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江苏昆山“8・2”粉尘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突出反映了安全监管缺失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政府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存在的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以及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职责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这里讲的职责,是指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职责。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和人员,难以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需要,但可以开展监督检查,有利于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作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原则上不能行使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如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但是,地方性法规等已经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执法权的,则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以下4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7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要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建立完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2013年11月24日,在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炸事故的抢险工作时强调:“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消。新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强化风险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做到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生产。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展较快,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为此,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安全工程是个综合性的专业,安全管理技术专业性很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安全工程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知识。对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于2004年开始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10年来已有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中介机构中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对安全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别实施注册安全师、劳动安全咨询师、安全主任、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卫生管理师等职业资格。为了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新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由于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问题,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重大隐患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破物品制度。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然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如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 312万元。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左云县公安机关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审批火工品。二是左云县供电支公司违规为新井煤矿多次增容,在矿井停产整顿期间,没有按规定对新井煤矿采取限电措施,致使矿井继续违法生产。又如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 970万元。事故发生时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被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并被当地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但由于法律未赋予有关部门切断电力和停供炸药等火工品的权利,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仍继续违法组织生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此类重特大事故,新法作出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监督检查计划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所谓分类,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质的不同,划分不同的行业或者领域类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进行分类,分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冶金机械、火灾、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铁路运输、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所谓分级,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对其进行等级评估,确定事故风险等级,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4个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监管,A、B级生产经营单位以本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对C、D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重点监督管理。

同时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数量、装备配备、执法区域的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频次、检查的方式、重点等内容,并落实到责任机构部门及人员。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职责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2篇:新安全生产法范文

关键词:质量管理 制度体系 问题 对策 安全生产法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c)-0150-01

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步入新的水平,人们日益关注经济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问题。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最大化实现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国家号召全国人民坚持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好新的安全生产法,努力开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1 新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概念

1.1 新的安全生产法核心内容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监管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建一个健全完整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在生产活动中投入到位、培训到位、企业生产基础管理到位以及问题应急救援到位。从安全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开始,集中力量开展保障提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六打六治”工作[1]。

1.2 新的安全生产法工作重点

明确安全生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安全生产问题放在我国强调的“五位一体”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实际适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企业经营产业结构调整。

2 企业安全生产现状问题分析

2.1 企业不能完善安全生产体系

由于对新的安全生产法理解不到位,让企业在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下进行安全生产的体系不能完善;甚至由于企业管理人员过于重视生产利益,生产过程中为了缩减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偏离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要求,让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得不到发挥作用。

2.2 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组织人员高效的质量管理

由于企业对生产人员新的安全生产法学习力度不够,导致安于现状,不能发挥自身安全生产的主动意识;甚至由于企业忽视对控制生产人员的自身职业素养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致使安全生产未能按照新的安全生产法规范要求展开。

2.3 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反馈的质量管理

由于企业对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安全生产的标准工作也流于形式,导致企业未能科学地制定安全生产执行方案,使得企业安全生产不够合理和规范;甚至由于企业三分钟热度,无法坚持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安全生产,甚至缺乏能反映新的安全生产法监督安全生产执行力度问题的反馈机制,导致无法了解新的安全生产法监督指导下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2]。

2.4 企业缺乏新手段和技术进行安全生产

有些企业认为新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只要依葫芦画瓢就行,不需要根据反馈机制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新手段新技术的研究探讨。使新的安全生产法下安全生产调整局限于旧有手段,安全生产内容以及范围未得到有效的延伸和拓展,但是面对传统技术方法无法解决现有安全生产问题时,不能灵活应对,任由问题扩展。

3 推进新的安全生产法下安全生产质量提高的措施

3.1 推进新的安全生产法制度体系的管理

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从而保证企业能对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调动全部部门,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生产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充分调动全体人员,履行综合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管。

加强国家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适时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注意安全生产过程中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的建立。通过对安全生产监督方式的改善,充分提高安全生产的监督效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预防性处理[3]。

3.2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质量管理

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不仅要拟定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各种应急救援预案,还要组织学习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以及法规的内容;安排企业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及知识技能培训,及时对企业内部监管发现的违反生产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认真组织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落实与适当改善整改情况。

严格遵照新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明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监督考核要求。

对从事特定需要生产的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收取保障有关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关费用。避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发生,无力处理事故的保障。

3.3 加强学习管理

在企业内部深入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掀起新的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坚持在企业内部形成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下安全生产需要持久抓、抓关键、见实效,并且切实利用多形式、多层次和多角度进行新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与标准的新学、深学的浓厚学习氛围。

3.4 推进方法的创新转变

1)加强有关协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培训方面的作用。2)引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保障高危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3)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性作用,严格控制安全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相互配合研究适合现状的安全生产新方法新技术。

4 结语

新的安全生产法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上,也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为了更好的实现安全生产就要全面理解并掌握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实现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静.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讨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8(11):118-119.

第3篇:新安全生产法范文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创新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监部门;建筑工程

1概述

安监部门对于其所在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虽然法律部分赋予了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利,但是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条文规定该如何监管。加之由于一些部门,比如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成立时间较早、影响较大,这就使得安监部门在面对如何进行综合管理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建设主体开始日趋多元化,随之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都有了一定提高。由于安全意识的提高,使得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死亡率也从7.53下降到了1.5左右。但是这一情况却仍旧并不乐观,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水平有限,对于目前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而言还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在检查监督上存在一些交叉,对于一些项目的建设其实并不够合理规范。以突击性的安全大检查为主,对于日常的管理监督却非常少,并且所采取的一些监督手段也比较陈旧。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投入仍旧处于基础薄弱、严重不足的情况。一些企业为了能够节约施工投入的成本,便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取消。对于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不能够得到很好落实,同时对于施工从业人员所进行的正规安全培训更是少之又少。建筑施工的安全技术问题一直存在,并不能够完全保证安全施工的需求。同时一些施工人员在装备落后、安全防护配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对人身安全会造成很大威胁。

3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创新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指的是一种没有损害风险的状态,在这一状态之下从事生产的工人与设备是安全的。劳动者由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使得认定的生命价值开始受到更多的重视。安全生产一定要充分尊重个体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则、方案、执行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这一管理的内容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各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环节,无论科技如何发达、生产操作如何变幻,只要有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是一个在任何时代都需要铭记在心的一个大问题,因而如何进行具体的管理实施则是需要根据时代的步伐记性创新。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这需要实现对这一事件进行有效的标准评价。只有不断进行经验的分析与总结,才可能在将来的工作中避免出现走弯路的情况发生,而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也需要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不断地创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难度之所会比较大,是因为建筑工程产品以及施工技术的特殊性。建筑施工的工种复杂、标准化程度低、施工作业流动性大、工种复杂以及建筑产品构造物形式多样,都会对生产的安全性造成一定影响。对从业人员人身健康的关心与维护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时企业需要视安全生产管理为其发展的头等大事,这是其开展其他业务的前提与基础,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问题。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创新的方法

4.1明确安全生产政策

进行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必须要明确安全生产的诸多政策,这一政策能够对企业在保证现有的各项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基础之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责任与经济损失。但是安全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企业能够在具体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企业自身结构涣散、职责不分明就难以将政策落实到位。在法律和道义上,施工企业都需要能够承担应有的责任,还需要能够满足雇员、业主以及全社会的要求。安全政策的制定者应当对员工的安全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可以说员工会成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的那笔宝贵财富。因此企业应该学会在建筑施工时,更多地去控制风险的发生,对员工自身的身心健康给予足够的关心。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为员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使员工能够产生愉悦感与满足感,同时也要重视一些潜在的风险问题。

4.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控制

与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相比较,较为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者认为很多在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疾病其实是可以有效避免的,大多数这种不幸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不能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虽然很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一些人为原因或者是机械故障,但是究其根本,还是由于企业在组织管理上出现的一些失误造成的。因此由于安全事故的发生管理者应当负有很大责任,有效的安全管理政策对于人和技术都能够有较好的监督与控制作用。

4.3促进安全管理的“第三方监管”

企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对其面临的各种安全风险依据概率与程度的大小进行分类。尽管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获得经济补偿,但对于逝去的生命而言却是再也无法挽回的。因此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建设工程安全风险不能进行专家而需要采取一切措施来减少对施工人员的可能造成的伤害。对于建设者自身而言,需要能够对施工建设的项目比较熟悉与习惯,对于建设存在的安全风险要有一定的觉察能力。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监督会以全新的视角,从多方面的角度来揭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这样非常有利于消除安全管理人在判别风险时可能存在的评价“盲区”。我们在建设施工时会经常出现第三方监管的“身影”,比如在设计阶段,图审部门在进行图纸审查监管或者是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管。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实施第三方监管,对于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以及投资风险而言都起到了巨大作用。在近些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建设工程总量的不断攀升,同时安全生产事故相对平稳,这一事实就充分证明了在建设领域内,安全监理正在发挥着安全管理监督的积极作用。在国外,第三方监管在国外主要是在施工建设阶段引入培训机构或是安全咨询等,让其能够对项目所处的境况进行有效跟踪与检测并能够为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这样也非常有利于推动安全培训活动更为有效地开展。而我国目前的第三方监管仍旧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主要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负责。政府部门在进行相关的安全监管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强制性,这样会与安全管理以及企业之间发生一定的冲突,从而导致企业被动接受安全管理。实施第三方监管需要能够在依托政府的同时,对于培训机构以及安全咨询等也要有所引入,从而能够形成为企业安全管理服务的“第三方力量”。

4.4加强与改进执法部门监督及舆论监督

在减少行政执法的层次上,提高执法效率。同时政企分开,对于决策与执行同样也需要分开。为了能够减少政府行政执法的层次,不断提高执法的效益,需要能够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于行政执法的干预。对于克服地方及部门的保护主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都知道腐败无疑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因为需要党和政府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对于党政机关参与到企业中分红的事情应当严惩不贷。对于规范行政的审批也应当尽量减少,并能够建立起高效、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于进一步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对不科学且设置不合理的安全监管机构要进行重新整治。我们知道如今安全监管会出现监管层次过多,且职能出现交叉的现象非常多,因此想要建立一个真正高效且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就需要不断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以此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权威。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工作应该处理好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需要能够处理好政府相关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处理上,需要能够认真履行总格监管这一职责,但又不能使这一监管代替相关部门的一些安全监管工作,对于有关部门所发挥的积极性与作用应当能够予以足够的重视。

5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考虑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创新的必要性,本文对创新办法进行了讨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仍旧不容乐观,“坚持安全发展,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才能够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发展”作为基础应当能够得到长效的保障机制,安全生产理念的创新能够为建筑工程提供科学、合理的思想武器。明确安全生产政策能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操作更为规范。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一些安全事故。第三方监管的提出能够更为全面有效地对建筑施工状况进行有效监管。第三方监管应该采用的形式即是安全知识培训活动的开展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由于层级多、工序复杂且很多组织之间存在有相互交叉重复的地方,因此在监管时需要做好整顿工作,并且应当注意加强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需要多方面做出系统科学的工作投入,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需要不断进行探索。

作者:马立新 单位: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参考文献:

[1]刘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A].首届中国中西部地区土木建筑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1.

[2]王东朝.浅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J].中国电子商务,2014,(18).

第4篇:新安全生产法范文

新安法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在于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方法,以安全为一切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并以此为目标,预防为主,包括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和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治理,通过政府和社会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企业内部各职能、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它具体体现在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等,都得到落实。

谨守安全,首要的是在意识理念上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切实的消除只说不做、弄虚作假、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职责不落实的弊端;其次,严格控制安全目标,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三违现象"治理;三是,严格按照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不得失职、懈怠,否则就可能踩到安全红线。此外,"安全生产九禁令"的颁布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坚决取缔无证上岗,无培训上岗,使得安全生产红线格外鲜明。

企业的发展取决于人,企业的发展不能以任何形式的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企业的发展当以人为本,人是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上至管理决策层,下到具体实施的工人,都必须深刻认识到人在整个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巨大能动作用,只有发乎于心,付诸于行,才能切实的践行新安法,保证生产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和不断创新,提出更优化的管理模式,制定更合理更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保障生产过程更安全更有序;基层工人,站在生产第一线,当在思想上时刻牢记安全,在行动上时刻坚守安全,把安全渗透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养成安全工作的良好习惯,用实际行动诠释安全的重大意义,为企业带来福音。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不是一句空话。新安法要求"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需要我们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从业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安全工作目标、职责和权益,激发广大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为电力行业基层工作者,上至主任、值长,下到巡检员,将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到实处最为重要,安全永远高于一切。

学法、知法,更在于执法、守法。把新安法落实到生产工作中,把安全的理念和行为习惯渗透、贯穿到生产工作中,实实在在的用它来守护我们的安全,这才是新安法最大的意义。

第5篇:新安全生产法范文

【关键词】新《安全生产法》;适应;对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称新法)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本次施行的新法修改的幅度较大,体现了很多亮点,在管理理念、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等等方面,都有一些新思路、新措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将会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一系列影响,作为高危行业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认识这种环境变化,并做出积极应对。

1.《安全生产法》修改中的要点及含义

(1)更加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1)新法首次提出安全生产理念,即“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的目的是安全发展,从而实现科学发展。这一理念,契合了党中央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同时具体诠释了“安全第一”的内涵,从而提升了安全生产的地位。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2)新法对安全生产的方针也进行了修改,在原有文本(下文简称原法)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础上,修改文本(下文简称新法)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考虑到安全生产内在的科学规律,从系统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强调多方面的统筹协调、标本兼治,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管理等手段,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群防群治,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目标。这个修改,丰富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也对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3)新法中,我国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也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这种工作机制,既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又明确了各方安全工作的具体内容,都体现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另外,在新法的立法目的中,将原有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原来仅局限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改变为安全生产有关各方都应加强的重要工作。

(2)更加突出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下文以企业代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因此,明确企业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这符合权责一致原则。以往的国务院文件(如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企业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这次以法律形式确定,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更加明确了。除了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外,新法以较大篇幅增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和监督考核机制的规定。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而且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原法中,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新法增加这部分内容细化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了其操作性、针对性。2)增加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3)增加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原法在安全生产投入方面只做了其责任主体的规定,新法考虑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经验做法,以及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如2012年财政部、安监总局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对安全投入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原则规定,使安全投入的法律要求更加全面,相关部门的规章也有了法律依据。4)完善了对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首先是对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规模底线进行了修订,由原法的“超过三百人”修改为“超过一百人”,提高了标准;其次,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虽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应当自主决定,但是,安全生产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政府通过规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明确其安全监管职责,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再次,新法增加了关于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尽职尽责及其相关机制保障的规定。对机构和人员作出“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针对安全管理人员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中可能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情况,规定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新法还增加了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纳入安全法中,对提高企业安全管理队伍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5)对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出更明确、更全面的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原法中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在新法中增加为七项,增加的一项即是关于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将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纳入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体现了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其次,新法对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也作了扩充,明确了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再次,新法增加了对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档案的规定,并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这项规定有利于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规范化、系统化、常态化,从而保证安全教育取得实效。6)增加了对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原法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等方面对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提出部分规定,新法除了保留原规定外,还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隐患治理手段、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及其通报制度等方面做了更系统、具体的规定。另外,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也规定了报告———处理的程序,以保证及时化解事故风险。7)增加了关于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原法中仅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案有所规定,新法在增加“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等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职责,包括制定预案、预案与政府组织制定的有关预案相衔接,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3)安全生产监管的手段更加丰富、力度更大

1)新法中明确的我国安全生产机制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其中后三者可以认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外部监督主体。与以往的安全生产机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相比较,现行的表述中安全生产监督主体方更加明确、范围也更广泛。主要表现在:一是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者均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二是增加了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对企业的约束作用;三是丰富了社会监督的内容。2)新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并应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活动按照计划进行。分类分级监管体现了现代社会政府监管的精细化、科学化,今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各行业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类,在同类企业中按照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计划性,也是规范政府监管的必然要求。对于企业而言,上述两项规定意味着今后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更深入、更准确。3)新法规定政府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建立企业严重违法行为信息公告及通报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诚信的重要方面。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是完善违法企业惩戒机制的基础。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黑名单”,将会对企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对(作为安全责任主体的)企业和(作为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的)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监督提供了方便。4)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更加规范、公开、严格①新法修订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由“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变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依规是指调查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必要的程序,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注重实效是指事故调查中既要对事实进行充分、准确的还原,也要注重调查的效率,还要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总结教训,使事故的警示作用发挥到最大。②新法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信息公开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应该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是对事故责任企业的一种惩戒手段,并尊重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③新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后,不能一罚了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彻底、全面的整改,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才是目的。④新法规定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原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未作规定,新法将2007年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纳入,并提高了处罚的标准。5)新法对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更大。“法律责任”部分,除了增加事故责任的处罚以外,新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企业的违法行为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由“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经济处罚标准做了较大幅度提高,原法未规定罚款的,增加了罚款规定,原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改为“并处罚款”,并加大了罚款额度;三是,根据前文增加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罚。

2.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不足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高危行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内,建筑业规模快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2013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约3.9万亿元,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达到6.8%,建筑业企业的数量近8万家,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由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水平,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和致死人数还比较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数字显示,近几年建筑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均在2700人以上(考虑到事故报告和数据统计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这个数字被严重低估)。导致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现象的因素,除了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巨大、作业人员众多等客观因素之外,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低下是主要原因,也是根本原因。不论在政府层面,还是企业层面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就建筑企业而言,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以下薄弱环节:(1)安全生产的意识不强。主要表现是: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只关注事故对企业和本人带来的影响,不关心事故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对生命缺乏必要的敬畏之心,漠视工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权利。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不规范,操作性不强,缺乏考核机制。(3)安全投入不足。由于经济效益的驱动,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投入的主动性,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得不到保障。(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其安全监管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很多企业对安全管理岗位的定位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只是负责排查隐患、纠正违章,甚至只是虚设岗位以应付上级检查。因此,在部门的设置和安全员的配置上,一些企业的积极性不高,按照法规应该单设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做到独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也严重不足。另外,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缺乏应有的支持,专职安全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得不到提高。(5)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我国的建筑业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文化知识水平较低,而且很多人缺乏施工现场工作经验,因此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施工企业和项目不可或缺的工作内容。但是,由于对安全教育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或者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是劳务分包企业,也有人认为应该是劳务输出地的地方政府),另外,工人的积极性不高(由于要占用工作时间,工人往往担心可能影响他们的收入),以上这些因素造成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形同虚设。(6)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一些企业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缺乏计划性、系统性、规范性,因而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岗位不够清晰,不能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全面而深入的检查和排查,而且对检查和排查的结果也不够重视,并缺少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复查环节。因此,一些工程项目的很多隐患都是屡查屡犯,甚至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7)应急救援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不规范。目前,企业还缺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主动性,应急救援预案不合理、演练不深入等现象比较严重。由于各种原因,事故报告中的违法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生产安全事故被瞒报、迟报,责任单位和人员逃避了应有的惩罚,事故的真实原因也被掩盖,使企业和社会损失了一个宝贵的警示案例。

3.新法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建筑企业对策

新法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对规范建筑业安全管理,督促建筑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深远影响。当前,建筑业企业应该首先认识到以下几个主要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新法将安全生产提升到更高的层面,建筑业企业应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牵涉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应该从敬畏生命的高度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新法突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制手段,企业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新法更加系统,吸纳了相关行政法规的部分内容,并注重了与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衔接,因而提高了可操作性,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认识到这种变化趋势,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主动承担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杜绝违法行为。(3)新法增加了安全投入的规定,建筑企业应该重视安全投入的计划、实施和考核工作。忽视安全投入,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诸多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是尽管当前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为安全投入的保障造成了不良影响,施工企业还是有理由在新法的支持下,依法依规向建设单位主张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合理利用好安全投入。(4)新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组织机构设置,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以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5)新法对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了详细规定,建筑企业应给予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准确定位,按照该法和住建部的有关文件要求,独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认真学习并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实施内部监管;企业也应建立内部机制,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6)新法细化了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认识到自身法定职责的增加,更加重视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之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该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7)新法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了具体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手段,及时消除隐患;注重隐患的整改复查工作;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8)新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进行了规范,并提高了违法处罚力度。企业和管理人员应该提高认识,结合对当前社会大环境的正确研判,自觉依法依规进行安全事故报告。

4.结束语

第6篇:新安全生产法范文

一、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多次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是贯穿《意见》的轴线,是生命、高压线、发展的保障线,是指导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发展的大方向、大逻辑,必须牢牢坚守,丝毫动摇不得。

坚守这条红线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抚今追昔,无论是在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和政府都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1931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就了《劳动法》。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制订了《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1970年主席批准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1975年国务院召开全国第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002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安全生产法》。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安全生产作为治国理政的民生大事,摆在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历史可鉴,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付出了极大努力,充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坚守这条红线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于全面发展、全面共享。安全生产既是“全面”的要义之一,又是“小康”的基本保障,决不能拖后腿,更不能成短板。正如指出,如果安全生产工作搞不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何谈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好,何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前,我们已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距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越来越近,但是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安全生产整体状况同建设更为全面、更高质量的小康社会仍存在明显的差距。我们只有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的观念,坚持谋划在前、防范在先,着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才能巩固和加强安全防范的前哨,筑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石。

坚守这条红线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一起具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事发企业生产经营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员工安全意识等因素直接相关,但一个阶段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变化则主要与是否坚持和落实正确的发展理念、发展方式紧密相关。历史经验和教训表明,什么时候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守得牢,安全生产就抓得严、落得实,安全生产形势就平稳可控;反之,安全隐患和事故就会增多。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底线,全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提高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

二、精心编织安全生产的保障网

党的十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全社会不懈努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但要清醒看到,我国安全生产隐患不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意见》围绕安全生产“两步走”的战略目标,确定了新时期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五项原则,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坚持安全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要让人民富起来,又要让人民的安全和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安全发展观念,必须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对于党委政府,保安全就是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党的宗旨落实;对于生产经营者,保安全就是保效益、保品牌、保市场;对于广大人民群众,保安全就是保生命、保健康、保幸福。只有坚定不移地走安全发展道路,安全生产工作才会摆上重要位置,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验表明,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关键一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定型,产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面貌发生深刻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不断迸发,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运用,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都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安全生产工作要与时俱进,必须在理论、制度、体制、机制、科技、文化等方面改革创新,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社会安全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不断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注入新动力。

坚持依法监管。“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同理,立善法于安全生产,则安全生产治。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着力强化严格执法和规范执法,着力增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着力提高全社会遵守安全法制的意识、履行安全法定责任的观念,加快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坚持源头防范。预防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价值所在,预防的着力点是源头防范。只有从根子上把预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要坚持从源头抓起,从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抓起,把安全生产理念贯穿到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坚持系统治理。无论从微观看还是从宏观看,安全生产工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情况都密切联系。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必须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多方发力,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科学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全面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织密齐抓共管、系统治理的安全生产保障网。

三、以改革创新筑牢安全生产根基

安全生产重在强基固本。《意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具有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鲜明特征,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方向性、制度化的顶层设计。当前,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发展措施,就是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在完善制度体系上下功夫,筑牢安全生产的根基。

加快落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并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实行安全责任追溯。

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理顺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将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消除监管盲区。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借鉴“醉驾入刑”的法治思路,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提高涉事企业和人员的违法成本。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的机制,强化标准的规范约束效力。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组织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并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构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健全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安监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构建现代化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强化安全防范工程建设,重点推进对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治理,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

第7篇:新安全生产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宣传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坚持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励,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全社会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安全生产宣传坚持政策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宣传纪律和规章制度。在报道安全事故的同时,充分报道党和政府对伤亡人员的抢救情况,报道政府对善后工作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报道社会各界的无私援助和关怀,正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对策,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突出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点多面广,要抓住重点,突出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重大举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工作典型等,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五个体系”和“五个机制”建设等,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突出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重大举措。以深化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重点,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报告中提出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各级党委政府抓安全生产的工作成绩。帮助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干部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宣传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和省里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加强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城市燃气、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要把这些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采用各种方式进一步强化宣传,帮助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抓好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依法保护自身安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

(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宣传。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在严格执法、综合监管、狠抓“双基”、推进创新等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各地各行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辐射和引导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开展专项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密切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非煤矿山整合、非公有制企业监管、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等,尤其针对事故多发原因,大力宣传防瓦斯爆炸、防透水、防违章驾驶、防超载、防火灾、防危化品泄露、防中毒、防剧毒物丢失以及用电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等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和防范措施,帮助广大职工和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五)做好重点时期的宣传工作。针对不同时期的形势需要,集中做好春节、两会、“五一”黄金周、“十一”黄金周以及事故高发期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特别是充分发挥公益广告的优势,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在新闻媒体制作播出公益广告,大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六)精心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在总结借鉴以往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的活动要搞得有声有色,丰富多彩,注重实效,更有针对性。积极倡导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探索新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第8篇:新安全生产法范文

2014年8月31日,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了对新安法的修订背景、过程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本刊记者采访了全程参与新安法修订、审议工作的张兴凯。

为何要修订安法

“2002年,我国出台《安全生产法》。在这之前差不多经过10年的时间,我们才建立了《安全生产法》,形成了一把利剑,这叫十年铸剑。但是这把剑还不是很锋利。”张兴凯打了一个比方。

《安全生产法》出台已经12年之久,社会一直在发展,人的思想也在进步,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执政理念也在逐渐发展。说到这里,张兴凯举了个例子,比如这几年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执法成本倒置,这是很严重的问题。一个守法的企业安全成本很高,不守法的企业安全成本反倒很低。另外还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标准化等新的工作方法,都是这十几年中出现的。“因此,修订《安全生产法》是历史的必然。从2002年到2014年,新安法代替旧安法,我称之为十年磨剑,如今我们已利刃在手。”

新安法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要求,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明确了安全生产格局,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方面有了法律保障,为基层安监工作提供了新思路。“这一定会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张兴凯介绍,《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可归结为5个方面。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实践,给《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带来很多启示,这些启示必须融入到新安法里面。二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其中包括法制体制建设、现代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和治理体系建设,这对安全生产工作改革,特别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三是这十几年来,《安全生产法》在实施过程中总结了一些新成果,这些成果需要融入法律之中。四是在新的时代,面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我们在《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五是国际、国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实践,需要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新安法是怎样产生的

据张兴凯介绍,我国一部法律的修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是这样的过程:第一步,法律的修订首先得有人提出修订,或提出立法建议。“这些人可以是人大代表,也可以是人大常委,人大代表要30人以上,人大常委数目可以少一些,1个人也可以。”

提出立法建议之后,由国务院直接组织前期的立法工作,或者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立法工作。“专项法一般是由国务院直接交给相关的部委,由部委准备前期的立法工作。比如《安全生产法》,就是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相关立法工作。”张兴凯介绍说,早在2008年,就已经有人大常委代表提出了《安全生产法》的修法建议,那时国务院和国家安监总局就已经开始准备修法工作了。

第二步就是成立工作组。国家安监总局在2012年正式成立了新安法立法工作组,由副局长杨元元任组长,张兴凯负责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

第三个阶段,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制定立法计划,新的法律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才能确定立法。2013年,《安全生产法》修订列入了2014年的国家立法计划。

进入立法计划以后,这个法律条文就可以开始准备工作了。“大部分法律是要向全民公布的,也就是征询意见。比如新安法,2013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开始通过网络等不同渠道,向全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之后,将意见汇总提交人大常委会。张兴凯表示,“像这种专门法,要经专项委员会先进行预审,新安法就是由法制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进行预审的。”

预审之后,如果可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那么进行一审。一审之后,还要做必要的调研、修改工作,然后就进行二审。如果二审争议比较大,再进行三审,甚至四审、五审。“有的法律经过五审才出来,比如《环境保护法》。新安法的一审是在2014年2月份,二审是在8月份,两次就通过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的修订要经过三审,但新安法二审就通过了。对此,张兴凯认为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对安全生产法制的高度重视。另外,这说明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立法准备工作做得十分充分,法条基本没有特别大的争议。而且得票通过率也非常高,“二审一共有170个人参加投票,其中有165票赞成,没有反对票。”

投票审议通过之后,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然后正式、实施。

审议阶段的争论

虽然新安法得票通过率非常高,但张兴凯认为“安法修订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大的修订,审议阶段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比较大的地方。”从最后修订的结果看,旧安法共97条,新安法变成了114条,净增17条。“而且修订的幅度非常大。新增加了17条,64款;修改了58条,69款。修改的条数占了总条数的60%,比例非常大。”

据张兴凯介绍,新安法在审议阶段,普遍存在争议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乡镇、街道、开发区的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职能上怎么定位?审议阶段出现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我们国家四级行政体制的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最低到县级,那么就不应该赋予乡镇安全生产的执法权。另外也有人表示,乡镇或街道没有能力和条件去执法。第二种观点认为,乡镇或街道代表我国的基层政府,国家只要给他们这个权利,他们就能做好。如果他们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是做不好的。

对于这个问题,张兴凯认为“乡镇政府必须负有一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且能够行使一定的安全生产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和责任,特别是权利,应该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和法制的。”最后新安法也基本按这个观点修改的,如旧安法第八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新安法增加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个争议比较大的就是政府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一种声音认为,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WTO/TBT条款(技术贸易协议),其中有一项叫做合法类项目。合法类项目一共有七大类,其中第三款规定涉及人的生命与安全类,政府应该加强监管。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也一直在加强监管安全生产工作,跟这个条款是相对应的。但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安全生产是生产的一部分,属于生产的范畴。所以企业能管的,要交给企业,政府的手不能伸得太长。“在一审的时候,有人提议,政府不能对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比如煤矿、非煤矿山、化学品等做审查。这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删掉了,改成:建设单位组织审查。政府就不再参与这个过程了。”

张兴凯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正确的方面,应结合起来看。这条内容在二审的时候做了很大改变,第三十一条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个争议点,就是如何解决成本倒置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二审的时候,仍然有很大的争议。合法企业往往付出更高的安全生产成本,而非法、违法企业付出较低的安全生产成本。有的人就认为:如果处罚特别是经济处罚的力度太大,会给企业造成负担。还有的人认为: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经济处罚已经相对来说比较宽松了。“最后,大家达成共识:中国现在这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高发,违法行为比较多的时候,还是要重典治乱。所以也加了相应的条款,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之后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都是在二审稿中增加的。”

配套还需完善

第9篇:新安全生产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围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升,全员安全培训工程进一步深化,全民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明显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日益浓厚。

二、重点内容

(一)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要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关注安全的氛围。继续联合开展"安康杯"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推进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大力宣传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及所取得的成绩。宣传县委、县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宣传全县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宣传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宣传安全监管队伍的新风貌、工作的新举措;宣传做好安全生产的有利条件,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宣传,坚持"两点论",既充分肯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又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困难问题,振奋精神,言危思进,警钟长鸣。

3、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坚持法律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增强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4、广泛开展第八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周密策划,及早部署。通过安全生产咨询日、文艺汇演、安全知识竞赛、图版展、应急救援演练、摄影比赛、演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积极配合国家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宣传我县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典型经验,营造更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

5、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创性地开展一些安全教育主题活动。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好"千名师生应急避险大演练活动",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应急避险技能。农机部门要以"平安农机"建设为载体,利用"农民信箱"这个平台,深化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水务部门要以"水系民生、安全发展"为主题,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水利安全文化建设。交通部门要积极与传媒中心、广播电视台合作开设专栏,制作交通安全宣传片进学校、进园区、进工地、进车站等"四进"活动,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积极开展"平安综治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宣传"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先进典型,发现总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交流、借鉴和推广。广泛宣传"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通过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和科技咨询等形式,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过程中碰到的安全技术难题。积极推出社区、学校、乡村等重点区域安全工作的典型和经验,特别是在普及安全常识中的典型和经验,引导人民群众重视安全、学会安全。

(二)大力推进宣传文化建设。

1、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指导和推动各行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活动,力争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推出具有行业特色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成功模式,组织企业之间的学习与交流,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知识科普活动,编印发放安全常识读本、安全手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和典型示范等方法途径,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经营管理者中,倡导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存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

3、积极推进安全文化产品创作。鼓励各单位采取生动的、新颖的、传统的、现代的各种形式来丰富日常宣传,确保安全生产日常宣传时抓时新、常抓不懈。积极利用送电影下乡,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文艺演出与群众性文艺活动。

4、大力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大力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深化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下的农村安全社区建设。

(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强化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一是加强专业业务培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二是开办适合安全监管干部的成人学历教育,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干部的文化知识和业务水平。

2、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工程。进一步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安全培训,抓好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监督检查。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到期复训和轮训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覆盖面,督促企业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抓好企业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新招用职工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逐步实现企业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3、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对安全生产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和违规培训的培训机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培训资质,建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机制。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推进全县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

4、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结构合理、专业对口、专兼结合的原则,努力在全县建成一支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安全生产培训师资队伍。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师资库建设,做到资源共享,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师资交流研讨,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培训理念和方法的创新,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教学能力和水平。

(四)拓展宣传阵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1、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主要媒体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在主要媒体重要信息,通过开辟专栏等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加强与电台、电视台、报社、新闻网站的合作,激励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关心、关注安全生产工作。

2、规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府网站信息栏目的建设,及时权威信息和重要新闻。完善新闻制度,规范新闻程序。关注热点问题,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完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及时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

4、建立网上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要建立网上舆情监测系统,建设安全生产网络评论员队伍,对网上重大舆情动向早发现、早引导,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要争取第一时间在网上作出反应,加强网上正面引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宣传教育行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做到方案落实、项目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完成时限落实。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界齐抓共管,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新闻、文化及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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