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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污染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水资源污染调查报告

第1篇:水资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1.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理》

《成都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4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1.4.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1.4.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1.1.4.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

1.1.4.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故的预测、预警、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收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适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防治、物资保障、信息宣传、治安、督查等五个工作组。各组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防治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监督指导、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根据突发环境事故发展形势和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物资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应急设备的采购。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有关信息,报道应急工作动态。

治安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及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的隔离封锁、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管制、保障运输;协助污染现场处置等。

督查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解决纠正,对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进行处理等。

1.2.2环境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由聘请的水、气、固废、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1.3预测、预警

1.3.1监测与信息收集

市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部门为环境监督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内水、大气、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突发环境事故信息。

1.3.2报送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省环保局报告,并同时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2.2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报市应急办。

1.3.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和成都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1.3.2.4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省环保局报告

1.3.3报告方式与类型

1.3.3.1通常有口头报告、电话、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书面报告等。

1.3.3.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上报。通常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通常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通常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送报。

1.3.3.3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1.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体系网络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1.3.5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3.5.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环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

1.3.5.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5.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1.4.1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市)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早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1.4.2协调指挥的分类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组,完成现场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员疏散安置、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通信、信息综合、新闻报道、涉外处置、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1.4.3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启动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5)组织事故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组织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组织对伤员的急救;

(8)组织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组织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10)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1.5信息和新闻报道

1.5.1信息通报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市环保局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并及时向毗邻、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部门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

1.5.2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与突发公共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的信息由市委宣传部统一。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突发公共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突发公共事故救援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1.5.3应急结束

应急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影响,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失,警报解除。

1.5.4后期评估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结束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将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行政部门。

1.6保障措施

根据污染事故的级别,确立相应的保障。

1.6.1技术保障

1.6.1.1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污染源现状、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立专家应急预案库,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为预测、预警、决策提供依据。

1.6.1.2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

市环保行政部门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应急队伍根据突发污染事故种类和出动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配置相应装备;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业队伍的培训、考核、使用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练和考核。

1.6.1.3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市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水平。

1.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涉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所有机构及人员通讯录,保障有关机构及人员通信畅通。

1.6.3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环保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库,保证应急所需技术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第一时间供应。

1.6.4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应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准备适量的应急资金,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资金使用制度,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

1.6.5专家保障

按照“属地保障”的原则,由各部门分专业建立专家档案,确立联系方式方法,保证专家成员能及时到达事发地点。

1.6.6医疗保障

由各部门或主管业务部门,与有关医疗机构共同制定医疗保障计划。

1.6.7协同保障

由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牵头,各部门派员参加,主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咨询、参与、配合等关系,确保各种行动的畅通。

1.6.8社会动员保障

新闻媒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工作新闻报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全市人民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自我防护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导群众和非政府组织自觉配合和参与政府的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7附则

本预案由我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2篇:水资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

黄河水利委员会2011年1月的《2009年黄河水资源公报》显示,2009年黄河流域废污水排放量达到42.05亿吨,黄河干支流共有4457.3千米河长符合劣V类水质标准,占总河长的三成以上。

公报显示,2009年黄河流域废污水排放量比2008年增加了近2亿吨。其中城镇居民生活废污水排放量11.66亿吨,第二产业废污水排放量27.55亿吨,第三产业废污水排放量2.84亿吨,分别占总量的27.7%、65.5%和6.8%。

黄河水利委员会副主任廖义伟日前指出,黄河是我国西北和华北地区的重要水源,对流域内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黄河流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黄河水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但黄河流域水质持续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黄河流域废污水入河量仍持续维持在42亿吨左右,黄河水污染问题依然严峻。

在此形势下,2011年4月8日,流域管理部门启动了黄河流域历史上首次全面系统的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

入河排污口核查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部门共同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一项举措,对于“纳污红线”的划定和有效管理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黄河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具有重要意义。黄河流域首次入河排污口全面核查工作近日启动,黄河流域也成为在全国率先启动入河排污口全面核查的一个流域。

日前,记者就入河排污口全面核查有关情况和问题对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局长司毅铭进行了专访。

记者:本次全流域的核查旨在解决哪些问题?其意义何在?

司毅铭:对于水资源保护而言,在全流域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是一项“摸家底”工作。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有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流域有关水污染状况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入河排污口情况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全流域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主要目的是解决水资源保护职能实施尤其是“纳污红线”管理的基础支撑问题。在现阶段,水功能区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核心职能,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则是水功能区管理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如果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入河排污口情况,水功能区的管理将是无的放矢,就无法取得实效。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为主题,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又是该项制度的核心内涵――“三条红线”之一。因此,入河排污口核查还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开展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全面核查,其意义在于全面准确掌握流域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有利于正确研判流域水污染形势,科学制订流域水资源保护规范和规划,有利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有利于提高流域水资源保护水行政执法整体水平,及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各类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流域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记者:本次核查有哪些法律和政策依据?

司毅铭:2002年新《水法》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提出了三项新的基本管理制度,即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其中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是三项制度的基础和关键。为此,2004年11月水利部以部长令颁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除日常监督检查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每年统一普查时间和频次,依法向各级政府报告。由此可见,入河排污口普查是国家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

记者:本次核查与以往开展的入河排污口调查有何关系?不同之处在哪里?特点是什么?

司毅铭:在此之前,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曾于1998年、2001年、2005年先后开展了3次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普查,流域各省(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对部分重要入河排污口进行了调查,但这些成果涉及范围有局限,系列也较短,难以系统全面地反映全流域的实际情况。但上述几次普查工作为本次核查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此次核查与以往的普查和调查在工作性质、技术路线、基本目的等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调查的范围、排污口(污染源与污染物)类型的涵盖、组织形式以及经费支撑等。

相对以往的入河排污口普查或调查,本次核查有这样几个特点:1.流域全覆盖。范围包括黄河干流和所有支流。2.类型全包括。包括所有入河排污口、支流口、农灌退水口等。3.内容有新增。主要增加了潜在污染源调查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调查统计。所谓潜在污染源是指尚未纳入监测、监管范畴而可能对河流(水功能区)水质构成影响或威胁的污染源(如未设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库、池,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成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策源地等类似情况)。4.新的组织形式。流域机构和流域各省(区)水利部门同步行动,这在以往还不曾有过。5.新的经费渠道。经费来源包括中央级水资源费项目经费和地方水资源费配套资金。

记者:从专业层面看,本次核查技术要求、具体步骤和时间要求是什么?

司毅铭:本次核查在监测因子及分析方法、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浓度评价、入河排污口现状评价、支流口水质现状评价、水功能区纳污状况分析等方面均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执行标准。

按照计划安排,本次核查主要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包括制订工作大纲、编制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培训等;第二阶段为核查阶段,包括排污口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黄河干支流水质现状调查、经济社会状况调查、排污口水质调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调查,编写分报告,绘制入河排污口与潜在污染源电子地图;第三阶段为分报告验收阶段,由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组织验收各承担单位的核查成果;第四阶段为流域汇总,由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组织成果汇总,编制成果总报告,并对总报告进行专家咨询;第五阶段为总报告及相关成果验收,由水利部组织流域总成果验收。

本次核查以中央级水资源费项目专项经费下达为起点,时限1年左右。

记者:社会公众能在哪些层面参与和支持这次核查?

司毅铭:在本次核查工作中,社会公众的参与与支持主要来自设置排污口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本次核查同时还是一次流域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与互动。一方面,流域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核查向被调查单位进一步宣传国家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门开展排污口调查的法定职责和相关规定,以及被调查单位的义务;另一方面,被调查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调查信息。

记者:请您结合实际谈一谈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保护体制机制,黄河流域在这方面有过哪些探索和尝试?

第3篇:水资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

2005年9月22日,由山银首府株式会社所有、东南亚海运株式会社经营的“朱比利光荣(JUBILEE GLORY)”轮在崇明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船作业期间,发生油污水泄漏,漏油流入长江口水域,造成崇明-太仓江段水域大面积污染,由此导致长江口渔业资源蒙受重大损失。

“朱比利光荣”轮为总吨位30000吨的韩国籍散装货轮。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系该船舶的保险人,为担保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已委托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出具200万美元的担保。

事故发生后,作为管理渔业资源的政府机构,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紧急调动了中国渔政203船,委托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随船至油污现场开展监测,产生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之后,为评估该次溢油对渔业的影响,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调查分析后出具了《崇明“9.22”JUBILEE GLORY轮溢油污染事故对长江口渔业损失评估报告》,报告结论为此次事故造成当年渔业资源量的损失为154.177吨,渔业资源损失为人民币786.303万元,为减缓污染事故对天然渔业资源的影响,通过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恢复措施,以有效补充天然渔业资源幼体所需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

涉案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保险人都是境外企业,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与上述企业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实质性结果。为此,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786.303万元,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赔偿原告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索赔的渔业资源损失和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不合理,并指出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油污损害天然渔业资源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身份是政府监管部门,肇事船为外籍轮,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的适用、损失的范围和渔业损失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等问题,均成了案件的争论焦点。

公益诉讼中渔业监管部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原告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因为本案是油污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其性质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立案和受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原告是主管海洋与渔业的工作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该裁定驳回原告。

法院认为,领海内资源属国家所有,各级政府负有维护国家资源不受损害的义务。《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渔业法》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渔区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本案原告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法有权向污染方提讼 。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英美法外国学者专家主张,在此类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应以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与原告是否存在直接的、充分的利益关系为标准。而我国目前对主体资格的审查偏重其法律依据。此两种标准各有利弊,有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

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法律适用之争

本案发生在2005年,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主张并适用民法通则作为法律的依据。但是假设本案发生在2010年,涉案船舶不是外轮,而是国轮,也许法律适用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因为适用国内法还是《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其索赔范围、金额和相关的举证内容都是完全不同的。

目前诉讼实务中表现出两种主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适用国际公约。他们认为,《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规定对船上或源自船舶的任何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事故发生时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都要对事故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当本国法律与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根据上述假设的案情,涉案船舶无论是外轮还是国轮,“朱比利光荣”轮在修理过程中其泄漏的是从燃料舱漏出的燃油和污水,符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范围,同时事故发生在我国领海,因此引起燃油污染损害赔偿属于公约范围。况且我国目前国内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为应该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种观点主张使用国内法。他们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针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才参照该章相关规定进行,即只有涉外因素才能适用国际条约。所以,在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只能适用海商法和民法相关规定。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是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该规定有别于民法通则和海商法该条款规定不包括我国参加的油污损害赔偿民事方面的主体责任。总之,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及发生地点讲,本案都是发生在我国领海内,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国内事故发生引起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国内法律。公约是适用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是在国际航线上发生漏油污染损害的纠纷,因此应该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目前,如上假设的案件的法律适用的确存在争议。笔者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国际私法所规定的国际公约优先的原则,只要是符合国际公约规定,今后任何油污损害赔偿都应当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损失评估报告作为特殊证据应经法院审查

渔业水域污染案件涉及到水产、环保和司法等部门,在实际的渔业污染事故中,现象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情况纷繁复杂,渔业资源损失的评估需要由具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认定。因此,在此类纠纷中,由农业部授权的专业机构出具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评估报告,就成为此类案件的一个主要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被告对本案中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1、评估报告中依据的漏油数量是错误的,应当根据海事局的询问笔录船舶油舱油量记录簿。2、由于对漏油数量的计算错误,认定的油膜扩散范围错误。3、油膜扩散范围内的鱼虾蟹类全部死亡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4、评估报告以其计算的渔业资源经济损失的3倍作为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额,违反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5、关于恢复天然渔业资源费用索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恢复费用。

对此,法院认真听取双方对评估报告的意见,依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法院认为,本案漏油数量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评估报告漏油数量来源原告,应当根据客观事实予以修正;油膜扩散的范围与漏油数量存在正比例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漏油数量进行修正;关于油膜扩散范围内鱼、虾、蟹全部死亡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报告明确指出,油膜扩散范围内仔鱼按全部致死估算,鱼、虾、蟹仅考虑幼体死亡,死亡率鱼类为49%,虾类70%,蟹类57%,并没有论定溢游区域内鱼、虾、蟹全部死亡;关于《损失评估报告》的3倍计算方法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主张,损失评估报告没有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进行评估,而是针对该油污事故的实际情况,分别仅评估对仔鱼和幼体的损害数量,成鱼视为没有损害。因此,没有违反《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规定。关于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国家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被告主张原告必须提供实际发生的恢复费用没有法律的依据,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规定,不应支持。

第4篇:水资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

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我局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严把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关,遏制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截止6月22日,共计排查未批先建企业5家,久试不验企业13家。对此,我局已责令3家未批先建企业停止生产,并对其他2家下达通知书,要求其尽早完善环保手续;对13家久试不验企业下达通知书,告知其久试不验的主要原因,要求企业加快整改力度,争取早日通过验收。目前,13家久试不验企业已全部提交验收申请,其中XX县汇禾实业有限公司已顺利通过市环保局验收。

(二)污染源监察工作情况

对重点污染源每月至少监察2次,对一般污染源每月至少监察1次,现场监察频次符合环保要求,监察记录填写完整。按照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要求,检查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情况。特别是在开展环保大检查期间,通过加大对各企业的监管频次与力度,准确掌握排污企业的污染动态,督促企业保证各项设施规范运行,并将监察信息及时上报,确保了监管工作全面到位。

(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时填写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现场监督检查单填写规范、完整。内容包括现场环境执法的机构、人员、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状况、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监测结论、对违法行为拟提出处理建议等,并建立了监管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中记载了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相关信息,能够准确的体现出企业的现场相关信息,保证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真实性和准确性。

现场监察记录对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给出明确的判定结论。对于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或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单位,现场监察记录中明确填写了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的名称、判别的依据或建设的进度;对于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在记录中载明了“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拟处理处罚意见或要求。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在生态环境监察方面,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围,强化矿山开采及尾矿库安全检查,以检查赣江源头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开发等为重点,依法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在农村环境监察方面,对“以奖促治”、“以考促治”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环境监察。强化畜禽养殖业监管,定期对畜牧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畜禽养殖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严防畜禽养殖废水超标排放或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上岗证培训,监察大队每名执法人员都依法取得环境监察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和回避制度,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

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中符合人员数量要求,并在取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调查取证工作均按照发现违法情况——立案审批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监察笔录(收集证据:违法事实、图像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等)——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提请行政处罚——下达事先告知书——下达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的顺序进行,确保了调查取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行政处罚工作案卷的完整性。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

第5篇:水资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处置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系统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工业园区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系统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统一协调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工业园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内企业生产过程中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社会原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工业园区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四)工业园区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五)其它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组织机构

(一)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工矿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孙成宁同志任组长,副主任陈继平、张洪瑚任副组长。园区内各企业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应急领导小组设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习上级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指示精神。

(2)负责受理园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发展过程,随时掌握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作出应急处置措施反应。

(3)向县政府报告园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4)负责工业园区与周边村、组之间;园区内厂际之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5)负责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等工作。

(6)负责协调和解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

(7)积极协调组织园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监察、监测及处理。

(8)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二)技术专家组及职责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商)请市、县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队等相关人员组成技术专家组,对应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对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为应急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职责是:

(1)及时进入现场,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提出科学的应急处置措施及建议。

(2)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及时提出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的范围及处置方案。

(3)实施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4)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故等级,提出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建议措施。

(5)应急处理的其它任务。

四、基本原则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断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尽量减小污染范围。

(三)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重视技术手段,防止主观臆断。

(四)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明确自身职责,妥善协调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关系。

五、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经认定后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环境保护局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到指令后,应急现场指挥部率各应急小组携带环境应急专用设备,明确途中联络方法,灵活果断地处置开进途中情况,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或应急区域。

(三)现场控制

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制定紧急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现场调查

应急处置小组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响程度等;并负责与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单位协调,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五)现场报告

各应急小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应急现场指挥部。

应急现场指挥部按6小时速报、12小时初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动态情况。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决定是否增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各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迅速联合当地乡(镇)政府和环境监察人员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和人员反应作初步调查,并参考专家意见,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出污染处置方案。

六、后勤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应急通知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在外应急人员的联络以移动电话等无线通信为主,确保应急通知快速下达。

(2)开进中的通信保障。以无线通信为主。应急指令的下达与接收,事故现场应急信息的通报与反馈,主要利用移动通讯。

(3)处置中的通信保障。采取无线通信、有线通信相结合的方式,以无线通信为主。指挥部(或应急办)可利用现场临时架设开通有线电话指挥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实现上情下达;应急小组在应急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移动电话,辅以运动通信,实现信息交流。

(二)运输保障

运输的确认和调度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平时应急车辆须保证100公里以上的行车用油。开进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交通等勤务保障。

(三)其他保障

(1)医疗保障。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就近送至医院救治或及时与医疗单位联系,组织现场救治,也可送至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

(2)生活保障。由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具体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七、领导小组:

组长:(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管委会副主任)

(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园区内各企业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人。

八、应急电话:

工矿区管理委员会

县环境保护局

县公安局

第6篇:水资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详见附件2),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2、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市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市居民生活污染普查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垃圾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重点污染源普查内容:

①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②主要产品、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③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④各类产污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⑤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⑥污染源监测结果;

⑦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情况。

(2)一般污染源普查内容:

①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

②主要产品、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

③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④各类产污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⑤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⑥污染源监测结果;

⑦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情况。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和能源消耗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全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污染情况,包括在用车分年度和类别的使用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

(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3)能源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4)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情况;

(5)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数据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本次普查以办事处为基本普查单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辖区内所有生活源中的污染源企业等普查对象的现场(基础)调查工作和数据录入;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基础)调查和数据录入由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成。

(二)组织机构

成立**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选派一名联络员,保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3、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

4、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工作;

5、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写和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6、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组织培训;

7、承办**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尤其是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现场调查、数据填报和数据录入等工作。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环保**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普查工作的考核、验收;

区统计局配合环保部门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

区发改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交警大队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在用机动车保有量及分类信息等;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建管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分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工商**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生活源中污染源企业的现场调查和数据填报、核对及录入。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街道办事处按污染源数量派遣普查指导员和部分普查员。

(四)质量保证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进行考核。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四、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0~**.12):

1、建立普查工作网络(**.11)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选派的联络员名单报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上报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落实经费(**.11)

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12)

开展污染源监测,环保分局按照市普查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对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年12月)。

普查机构根据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制定相应的普查计划。(**年10月~11月)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年11月)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院校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境保护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从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数量、条件、职责和权力等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执行。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的分布和数量,从工作人员中选定部分普查员,原则上每办事处不少于2人,各街道办事处于11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居委会名单及选定普查员名单、本办事处选定的普查员名单报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组织参加有关培训。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工作准则,培训和聘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5、培训(**年11月~12月)

区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全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年11月~12月)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在于查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单位的基本信息,以确定是否纳入普查、是详细普查还是简要普查,为合理配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供依据。清查登记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即清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入户走访清查登记阶段,数据处理、报送、反馈阶段,遗漏及新增单位增补阶段,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阶段。

入户走访清查登记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完成,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1、各街道办事处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含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的)开始对本辖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分类、分行业进行调查,4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并组织填报普查表、进行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汇总。(2008年1月~5月)

2、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过程中对各街道办事处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办事处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年1月~6月)

3、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底前)。

4、配合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2008年12月前)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月~7月)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污染源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对各街道办事处的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和评比。召开全区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主要用于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的制订;宣传与培训;设备购置;全区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加工与建档;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等。

第7篇:水资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

1、为确保供水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2、应急供水工作实行“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保障供水”的指导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一般工作

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3、应急供水工作要与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兼顾,并保证应急供水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

4、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障供水的义务和责任,对应急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渎)职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台风、洪水、水源污染、恐怖破坏等灾害及事故的应急供水。

6、因供水系统设备、管道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长时间(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供水时,应适时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7、县自来水厂是应急供水预案启动的责任单位。供水企业内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随时奔赴应急现场救援。

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职责

1、决策指挥机构

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分管领导和县公安局、水利局、建设局、卫生局、供电局、环保局、广电局等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决策指挥和处置。

2、领导小组职责

①检查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②督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③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配备相关的工具装备;

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⑤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⑥及时向上级机关及社会公众突发事件的信息。

3、安装维修队和机电抢修队的组成和职责

①组成:由县自来水厂安装队、维修队、生产技术科等有关人员组成,县自来水厂厂长任负责人。

②负责供水管道和设备的修复工作,抢修重点放在党政首脑机关及要害部门、医疗部门、人员疏散点及市区主干管道。

4、**县自来水厂职责

①学习贯彻落实好本预案;②组织开展自救;③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和传达执行指挥部的指令;④向指挥部请示支援。

5、在预案启动后各机构成员应按时报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一切行动听从指挥,不得各行其政。

6、物资保障

应急供水的物资供应实行备齐备足、按需划拨、力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由指挥部统一调配。各部门要用好救急物资,且及时退库保管,各种应急设备要确保在完好随时可用状态。

三、应急处置的原则、程序及类别及处置基本方案

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执行“科学预警、紧急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①科学预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学预测”,充分发挥全体市民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应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会综合信息,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和化解,争取把供水突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②紧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处置的要求,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延误。责任部门按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按规定上报。

③统一指挥:对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处置,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专业小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调配合。

④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行动,听从指挥,对分工负责的工作不得推诿回避。

2、特殊处置程序

①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旦获悉供水突发事件警报,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报告,由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上报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联系电话:2322119、2324887。

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专业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把影响降到最小。

③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可简单概括为“定性质、早报告、快处置、保安全”四句简语。

3、突发事件类别

①漠村溪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原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②城区供水主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全城停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市民生活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③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专线停电、水厂停水全城无供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市民生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造成社会不安定的。

④运输有害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泄漏造成的水源污染。

⑤重大燃油泄漏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

4、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基本方案

(一)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源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①由县环保局、县卫生防疫站对污染水源进行取样化验定性。

②县公安局所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取证。

③县广电局对沿河群众进行严禁使用污染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宣传。

④领导小组下令供水企业关闭源水、供水管线,自来水厂停止向城市供水。紧急启动备用的龙池水厂紧急生产,可保证全县基本生产、生活用水。

⑤县卫生局、环保局负责提出污染水处置的方案,县自来水厂负责对各自分管的管线、制水设备的消毒、清洗工作。

(二)重大自然灾害

因雷击、洪水、地震等造成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问题,由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救),供水企业内部供电设施由县自来水厂负责抢修,县供电公司派员协助抢修;源水水质由县卫生防疫站、环保局取水化验,领导小组根据备用水源化验结论下达启用备用水源的命令,县自来水厂负责实施,待自然灾害解除后自动恢复。

(三)供水总干管爆裂

由县自来水厂组织力量抢修,县广电局负责进行安民告示。

(四)制水车间遭人为破坏

县自来水厂负责抢险,供电公司协助,广电局进行宣传告示,公安局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和破案,卫生防疫站、环保局负责水样化验、定性等工作。

四水源污染预案

1、发现水源水被污染,特别是破坏性或突发性意外污染时,水厂取水口立即停止取水,制水车间的反应池、沉淀池、滤池必须泄水放空,紧急启动龙池备用水厂,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2、接到水源污染报告,应立即指挥、部署和检查各成员单位的落实工作,水源污染可从消除污染源方面整理,遇到破坏性或突发意外污染时,应认真肃清污染,尽快恢复供水系统正常供水,以保障城市供水。

3、县自来水厂中心化验室应及时派人对污染源采样分析,尽快拿出结果,并提出解决方案。

4、对水源污染事故,供水企业自身无法解决时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尽快协助解决。

第8篇:水资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应当进行环境彰响论证。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鼓励推广、应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监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和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三)组织对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

(四)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使用情况、行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对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实施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工作;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八)依法进行其他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环境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排污申报登记,查处申报登记中的违法行为;

(二〉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查处缴纳排污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调查、核定工作,并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限期治理项目,限期整改项目的实施情况,查处逾期不完成整改任务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市容环境卫生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矿产、,园林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下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一)计划部门应将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落实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鼓励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予以落实,并对环保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

(四)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应落实环境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五)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下水管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管理;

(六)商业主管部门应拟定强制回收的废品名录;

(七)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市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环境指标实施监督管理;

(八)商检部门、海关应分别对进口货物的环境指标实施技术监督、监管;

(九)城乡建设、工商、文化管理部门应做好建设项目和有关污染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卫生管理部门应对生活饮用水源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教育部门应制定本系统环境保护教育计划和检查、监督计划的实施;

(十二)科技管理部门应把重大的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纳入科研规划和计划,组织科技攻关。

第十一条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其通报环境执法益督、管理情况。对不履行法定环境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仍不履行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监察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检查;受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个体工商户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

第三章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第十四条本市环境功能区划定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

各类环境功能区域范围的划定和变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

(二)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适用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第十六条地面水环境功能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根据地面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划分水环境功能区,同一水域兼容几类功能的,依照最高功能划定;

(二)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水质,应不低于国家地面水三类标准;

(三)规划水源地应划定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在水源上游应划定水源涵养区。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镇级饮用水厂的吸水点、水源涵养区、饮用水补给水源的水库、—般渔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的水质,应不低于国家地面水三类标准;

(四)一般工农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的水质,应不低于国家地面水四类标准。

第十七条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管理机构集中区、公共广场、公园,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环境良好的住宅用地等区域,适用一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二)商业、服务业、集贸市场、文化娱乐设施等比较集中的繁华区域,工厂、仓储、居住用地混合交叉的区域以及工业集中区内达到一定规模的工厂生活区、居民住宅区,适用二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三)工业集中区和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适用三类区环境噪声标准,但适用二类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区域除外;

(四)城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公共交通汽车总站、大型停车场及码头区、穿越市区的铁路和河道两侧区域,适用四类区环境噪音标准。

第四章建设项目与城市建设的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过程或者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由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载明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定点,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

使用功能;

(二)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不得建设国家禁止生产和严格限制生产的污染

环境的产品的项目;

(三)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

(四)国家规定应予综合利用的项目,必须同时建成综合利用设施;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必须同时治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控制指标,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定址;建设项目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计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审查同意,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实物试运行或者投产。

试生产或者试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试运转,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改进,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或者试使用。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金融机构不予以贷款。

第二十二条区域开发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经批准该开发区建设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确定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划定环境功能区域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石门国家森林公园、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并严格控制其他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和设施的建设。已建成的,必须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指标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限期关闭。

第二十四条北起北环高速公路、东起东环高速公路、西南至荔湾区、芳村区以及海珠区与南海市、番禺市的行政区域分界范围,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现有的工业区必须调整和逐步改变功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应分批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不含新溶镇)行政区域,*大道以东、华南路以西、广(州)深(圳〉铁路以南、珠江河以北的区域,不得新建和回迁工业生产项目。

第二十五条新设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对现有的燃煤发电机组,应限期建成脱硫装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资金、用地。

新城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旧城区排水管网逐步实行干管截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人口二万人以上的城镇、工业区、居住区,生活污水必须集中处理;新建的居住区排放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或建设独立的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使污水经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

第五章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设置污染防治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设施运转档案,定期监测运转、使用效果,并按照规定向环境监理机构报告运转情况;

(二)建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零配件备用和检测等制度;

(三)将污染防治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建立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配备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操作管理人员;

(五)排放的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部分拆除、闲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填写《污染防治设施停用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二)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

(三)因易地改造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五)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在15日内批复;对申请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九条污染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立即停止污染物的排放,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污染防治设施恢复运行、使用之前,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应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环境监测与监理

第三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地区环境监测网络,对环境监测实施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是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经市环境监测机构考核确认的部门、单位环境测试机构,在规定范围内出具的监测数据,也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测数据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申请复核;对各部门、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向市环境监测机构申请复核。

市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对在本市销售的工业产品的环境保护技术指标进行测试。经测试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三十二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指定的环境监理机构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需要改变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的,必须在改变前30日办理变更申报管记手续,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改变。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第三十三条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在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所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污染环境而需要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在用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生产、装配、维修、销售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其废气和噪声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行驶、出厂或者销售。排放废气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废气净化装置。

在用的机动车辆、在本市生产、装配、维修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经检测废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书。

进口机动车的单位,在签定合同时,应订明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出口国标准严于我国国家标准的,应执行出口国标准。进口机动车辆排放污染物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进口。

公安部门应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情况,进行抽查检测。对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收缴排照,强制淘汰。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环境保护工业产品;

(二)承接污染治理工艺和设备的设计、施工和安装;

(三)承接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或者处置。

经认证取得的资质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出让。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的产生严重污染的落后工艺、设备的补充名录。

第三十七条食品容器的包装材料应当使用可回收利用、无毒、易处置、易降解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或难以降解的塑料餐具。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自然资源保护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水、森林、矿产、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和城市风貌、自然遗迹、历史文化遗迹等人文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最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县级市的保护利用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开发和利用资源,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禁止掠夺性开采和破坏性开发。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粮以及节约其他各种资源的经济政策和技木政策,鼓励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

第四十一条开发自然资源在向资源管理部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开发自然资源时,应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开发结束后,应采取恢复植被及其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定址(定点)、动工诬设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擅自投入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延长试运行时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外以罚款: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投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投资额100万无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在开发、施工活动中,不按规定采取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验收时达到排放标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其停止排放超标污染物,并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四)未按规定申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使用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森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本市生产、装配出厂的机动车、丰用发动机,其废气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处以相当于售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经整车大修、发动机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防治废气污染的专项维修出厂的机动车的废气排放达不到规定标准,经确认属维修质量造成的,对维修单位处以相当于维修费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证书或者不按照资质认证范围从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经营活动或者向他人转借、出让资质证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水、矿产、渔业、野生生物等资源破坏的,由有关资源保护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排除污染危害的责任,并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询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9篇:水资源污染调查报告范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区指挥机构

2.5

现场处置机构

2.5.1 综合组

2.5.2

救治组

2.5.3

监测组

2.5.4

救援组

2.5.5

警戒组

2.5.6

善后组

2.5.7

后勤组

2.5.8

宣传组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2.7

专家组

2.8

事发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3.1.1

开展全区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

3.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

3.1.3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

3.2

预测系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和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4.3.2

应急响应程序

4.3.3 应急响应措施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5

应急监测

4.6 应急监察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信息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6.2

宣传

6.3

应急能力考评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6.4.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及《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XX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分级负责。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市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XX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下设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区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结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

(4)组织制定和修订《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投公司、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等。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区科工信局:组织协调XX电信XX分公司、XX移动XX分公司和中国联通XX分公司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参加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好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

区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参加涉及因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不合理使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林业局: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协调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征调运输救灾物质、人员所需的车船;负责管理赣江XX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区城管局:确保区本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协调、调查区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设备参与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服务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周边气象监测数据,开展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分析,必要时组织开展负责极重污染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危化品污染形成对人员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工作。积极搜救和疏散污染区域被困人员。

区城投公司:负责协调并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

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编制和修订《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4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5 现场处置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2.5.1 综合组: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5.2 救治组:制定紧急医学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救治组职责由区卫健委承担。

2.5.3监测组:掌握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有关情况,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监测组职责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2.5.4 救援组: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救援组职责区城投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2.5.5 警戒组:负责救援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以及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警戒组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2.5.6 善后组: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善后组职责主要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承担。

2.5.7后勤组:负责运输保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及车辆保障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由区民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区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2.5.8 宣传组:指导协调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指导协调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宣传组职责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等承担。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行政机关,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之间建立并保持工作联系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在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的同时,要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等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7 专家组

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机关的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8 事发单位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实行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监测预防与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进入预警状态。

3.2.2  预警信息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应急委员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应急委员会,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员会,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红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区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生态环境局。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区应急委员会和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生态环境局。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区应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区生态环境局在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当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应急委员会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3.2 应急响应程序

区应急委员会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加强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3.3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信息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依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气象条件及附近环境敏感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快速设立监测点位。实施应急监测时,应对污染物质可能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预测,依据污染物特性、可能污染区域提出人群疏散范围建议,并及时上报给现场指挥部;事故后期对污染物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事件发生地政府及企业要配合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区生态环境局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院所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4.6应急监察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机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事件发生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配合做好应急监察工作。

4.7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新局负责实施。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信息。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响应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组织实施。

(4)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分别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事发生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组。调查组人员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事件发生后,调查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污染危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危害过程等资料;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危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上报区政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应急抢险战略物资储备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属于乡(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财政解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察、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5.2 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行动所需。

5.3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响应启动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XX电信XX区分公司、XX移动XX区分公司和中国联通XX区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5.4 人力资源保障

区生态环境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编组和培训,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消防武警官兵根据相关规定,要做好参与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5.5 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应急响应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XX区环境应急系统和应急指挥中心,运用计算机网络通讯、3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专家辅助决策系统,采用先进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救援、污染控制和消除设备,提高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资料库及数据库,包括水、气、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类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及应急处置方法、手段和防护措施等。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熟悉、检验各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和实战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6.2 宣传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3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全区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专业部门的考评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的考评工作。考评可采取定期和抽查两种方式。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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