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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精选(九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

第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者简介:齐爱民,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赵敏,重庆大学法学院2005级研究生,重庆 400045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3―0110―03

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合作1,既是推动本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及推进我国东、中、西部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2004年12月,首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在广州召开,九省区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正式开始。2005年,香港、澳门正式加人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形成了“9+2”的合作格局。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以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为宗旨,提出了政策研讨、中介与信息服务、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11个主要合作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是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内容。对泛珠三角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既是从泛珠三角区域的优势资源出发,又有利于我国整体文化资源的保护,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整体经济的和谐发展。

实现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思路和前提是从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体特色出发,对区域内各省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价值进行比较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保护方案。

一、泛珠三角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泛珠三角区域位于北纬30度以南的郁郁葱葱的文明带上,岭南文化、巴蜀文化、闽文化、滇黔文化、桂文化、赣文化、湘文化,都蕴涵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生生不息、源远流长的文化群落相互渗透和吸收,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紧紧相连的文化血脉。“类别多样、内容丰富、独具特色、价值珍贵”是对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总体概括。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当今重要的无形资源。

根据区域文化的不同,泛珠三角可以分为大珠三角(由粤港澳三地构成)、闽桂湘赣区域、海南岛区域、云贵川区域四个小区域。大珠三角是泛珠三角的核心地带,其经济发展在区域内处于领先地位,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广东省的戏剧资源多样,潮剧、粤剧、西秦戏各有特色,著名的醒狮舞、梅州客家山歌、英歌、石湾陶塑技艺等10余项非物质文化资源都已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闽、桂、湘、赣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闽桂湘赣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具特色。福建省的惠安石雕、漳州木偶头雕刻等民间工艺品制作精美,福州艺、闽西汉剧、木偶戏等表演更是细腻逼真、惟妙惟肖;广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具民族特色,侗族大歌、那坡壮族民歌、布洛陀等是各有千秋。湖南的土家族织锦等风韵独特,浏阳花炮更是闻名海内外;江西亦拥有婺源三雕、萍乡湘东傩面具等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海南省地处泛珠三角区域最南方,自成一岛,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着原始风韵、民族特色,如黎族原始制陶技艺、树皮布制作技艺、打柴舞等。

云、贵、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独特的自然环境、众多的少数民族、悠久的历史,造就了云、贵、川地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云贵地区拥有丰富的蕴涵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云南的傈僳族民歌、傣族的泼水节和孔雀舞,贵州的侗族琵琶歌、苗绣等。四川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丰富多彩,已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有蜀绣、川江号子、(亻刍)舞、川剧、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彝族火把节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经济发展领先的区域,较好地建立了保护和开发并举的保护模式,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处于优势地位。广东省在传统技艺――凉茶制作方面,充分利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建立了规模庞大、效益良好的生产链,而被誉为凉茶发祥地的广西梧州却在此方面远远落后于这些发达地区。

二、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一)有助于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价值的实现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价值无疑是多元的,但其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尽快改变和消除泛珠三角区域内存在的“一个区域、四个经济世界”和“一个区域、四种经济社会”的不合理格局和不和谐状态1。由于地域性特点,区域中大珠三角及沿海一带经济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欠发达。但是,中西部地区拥有更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绚丽多彩的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丰富多彩的民间歌舞等,其均可成为现代市场中蕴涵巨大商业价值的商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中,发达地区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以市场经济的手段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知名度,培育知识品牌,增加竞争优势,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改善当地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而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促成泛珠三角区域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有助于特色经济的形成,为泛珠三角区域的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目前,各种各样的文化产业已成为许多地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广,涉及面多,内容丰富,包罗万象,它是一种独特的民俗文化,通过对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理和开发,可以保留泛珠三角区域的地域、民族特色,形成特色经济,推动当地的发展;同时极有可能孵化出国民经济的一些新兴行业和部门。不仅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辐射面广,对其开发保护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如演艺、美术、会展、教育、旅游、体育、出版等的发展,产生多重效益。同时,它还可能通过产业链间的传动关系进而带动信息、餐饮、房地产、服装、交通等十几个行业的发展,为泛珠三角区域的

经济发展创造出新的增长点。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可以拓展新的产业,形成合理、科学的产业结构,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的整体发展。

(三)有助于泛珠三角区域建成节约型、环保型的经济发展模式

大珠三角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现阶段,“十一五”规划提出,国家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避免以牺牲环境作为发展经济的代价。这标志着我国今后的经济增长将会由资源消耗型向节约型转变。因而,在未来一个较长发展期内,既要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又要降低资源消耗,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学会用现代科技来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应当寻找、开发环保型资源。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明,留下了光辉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将极大地拓展文化经济的资源范围,对一些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更有利于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且同物质资源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着可循环使用的经济特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泛珠三角区域建成节约型、环保型社会2。

三、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保护的合作机制

(一)协调统一区域立法。引入商标权保护模式综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目前,我国法律暂无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规定,仅云南、广西、福建等省分别制定了地方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其主要以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由于各省间地方保护条例存在一定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区域内合作开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要促进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首先是要协调区域内各省间的立法规定,使其趋于统一,从而打破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整体的有效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其次,在协调区域间立法时需要注意,应制定和实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运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目前,登记、确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重要,但是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顺利地实现开发和利用,则很难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正因为如此,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出现了一种与传统立法方向不同的新立法方向,传统的立法方向主要专注于知识产权的确认、登记、保护等活动,而新的立法方向则特别关注知识产权的流转和权利的正当行使。例如在1995年3月至1996年9月短短不足两年的时间内,美国国会至少审议了六部限制医疗方法专利权的法案。而最近几年,美国国会又专门审议了八部试图规范和限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新法案。在此保护思路的指引下,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机制,应将重点集中在开发方面,落实到保护模式上就是著作权保护模式和商标权保护模式等保护模式的综合应用,而不应停留在确认和登记环节。铜梁火龙是重庆市铜梁地区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于2004年由铜梁县高楼镇申请为注册商标。通过该商标的注册,促进了铜梁火龙文化由资源向效益的转换,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铜梁火龙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商标权保护模式不仅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能开发其经济效益,并且还有利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活态性。商标的续展制度也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的问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长久的法律保护3。

(二)建设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方面也是如此。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困难,往往是信息不畅、人们无法认知其经济价值,甚至根本不知其存在而造成的结果。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向社会提供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平台,通过信息的自由流通,增强区域内各省市、企业间的交流,为“供需”双方提供合作开发机遇,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市场产品,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为区域内企业开展特色经济提供商机。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将高新技术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之中。信息平台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便于检索的电子的或者纸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数据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应用上,可以极大促进企业对所需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查询,为企业有的放矢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数字化技术手段。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整体性保护。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漳州市,湖南省邵阳县,广东省高州市、潮州市,海南省临高县,贵州省石阡县及四川省都拥有木偶戏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信息平台各地方可以相互交流保护经验,互相借鉴补充,提高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水平,同时可以提供协调区域集体商标的申请、使用的平台。并且通过信息平台还可以加强木偶戏制作及表演经验的交流,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命力。

(三)实行区域商标战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构建

品牌是市场竞争的利器,好的品牌给人一个选择的标准和理由。以商标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好地突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意识。四川省的泸州老窖企业,运用、开发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争创品牌,推出了“国窖1573”系列,而使该酒的酿制技艺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由于酿制技艺的百年积累使得泸州老窖酒口味更为醇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烙印使泸州老窖更具有文化品牌魅力,从而推动了该企业的发展。广东企业通过注册“王老吉”商标进一步开发了王老吉凉茶,龟苓膏生产也通过标示“梧州龟苓膏”以龟苓膏发源地“梧州”作为宣传点,促进产品的销售。使得广东凉茶饮料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仅保留了凉茶、龟苓膏的古老制作技艺,而且利用现代市场手段带动了整个广东饮品业的发展。这值得广西思考。中西部地区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珠三角沿海地区具有雄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并积累了多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二者结合共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创新品牌,保护老品牌。并且还可以着力于区域集体商标的申请,通过局部区域占领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的制高点,为全国整体的保护创造条件。同时还可以实行区域“著名商标互认制度”和品牌市场优先准入制度,从而建立起灵敏的快速反应长效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四)建立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监督机制。防止破坏型开发、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不能仅以经济效益来衡量对其的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使人们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增进各民族、各区域间的了解,形成全社会的自觉保护意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因此,可以建立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管,打击跨省区的侵权行为,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赖以生存的历史背景,使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中完全商业化和庸俗化,避免只顾眼前利益,重利用、轻保护的破坏型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吴国平,泛珠三角经济区知识产权合作若干问题研究

[J].知识产权,2005,(4).

[2]陈天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J].改革与战略,

2006,(5).

第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在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过程中,人类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而且凝聚了民族精神、传承了民族文化,在维系人类创造力、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是人类文明之路继续前行的源泉和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很多随时代迁徙而容易湮没的文化记忆,现代文明的发达离不开这些历史遗产的沉淀积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世界日趋全球化的今天,人类在享用其现代成果同时,也逐渐发现自身历史、文化、地域环境相关的艺术、知识,甚至是日常传统生活形态都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肆意开发、利用各种文化传统之余,却忽视了对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使其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维护全球文化多样性,世界各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方面已达成共识。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本文从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出发,在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内,讨论如何高效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沿革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各地为快速发展经济,大量文化古迹遭到空前的破坏。为了保护濒危的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9年11月,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提出了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启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我国,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行了解释和分类。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内容广阔、种类繁多,本文的观点是作为文化遗产的特殊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尽管各种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不同的特征上可能会有所侧重:1.无形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蕴含在具体事物之中的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诉求、和文化心理结构;2.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价值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传达给大众的,是通过相互间的互动、彼此的交流而延续的;3.唯一性,是一定时代、环境的产物,代表着当时当地独有的文化信仰和生活方式,展示着一段时期、一个民族的生活风貌、情趣和艺术创造力;4.传承性,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人们依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等传承活动在群体内部的成员间传播和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延续。

三、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争论

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科学和商业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更加巨大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长的重要性,以及不断消失的文化及生物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逐渐被世界各国重视。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其中,他们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了现代技术或产品,一边强调现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边形成了对市场的垄断攫取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群体或团体则不但得不到任何回报,反而受到该知识产权的约束。

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一项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涉及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期限等方面。有文章指出,发源地如何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正当利用和其他侵害,争论焦点问题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定义是否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1.客体的部分不相容,按照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科技、传统识别性标志可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传统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等适用知识产权制度是不恰当的;2.主体的不相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决定了其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主体的确定是获得保护的前提;3.保护期的不相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多代人的创造,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无法获得确定的完成日期,难以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4.法律性质的不相容,采用行政措施等公权保护方式会有保护不力的弊端,而采用知识产权制度等私权保护方式又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续流传。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存在根本冲突,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规则上的巨大差异。

四、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

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口头传说和表述;(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共享性,即同一条信息可以被不同时间的人反复使用,而不会有任何损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涵在于精神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是一种智力成果,而现代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民事行为主体对于其所享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的独占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质上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本质为信息,具有知识产权客体应有的共享性。

知识产权是私权,并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个人化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由一个民族或社区世代相传、共同完成的,对于能够直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或保存者时,则该创造者或保存者为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对于无法认定的,群体和集体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早在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政府间委员会”,重要工作内容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作为公共文化领域的特殊部分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各国国际专门立法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之间具有契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具有兼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诉求内容与知识产权内容具有重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诉求主体与知识产权主体之间具有一致性,现行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求,现有知识产权法框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况:

1. 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已基本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和我国《著作权法》均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集体性,是发源地、民族的整体财富,因此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的作者是发源地的所有人民,《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规定,在一切向公众传播的印刷出版物中,均需以适当方式注明一切来源明确的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的出处,即指出所使用的有关表达所出自的居民团体或地理位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散存于偏僻地域,因此通过记录、整理将其固定下来形成较完整版本的过程是长久、艰苦的,并且具有相当的成本,尤其对那些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记录人、整理人的发掘工作是重要的,整理、记录人虽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享有著作权,但是其应该享有注明改编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邻接权制度则可以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

2. 商标权保护模式:商标权保护模式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商品或服务,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保护的方式。商标权保护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发源地、土著社区特殊符号和标记。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人在商标权遭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方式寻求救济,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而延长,从而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性,而且权利主体可以注册集体商标,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特征相一致。商标权保护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社区特殊符号和标记。本土及土著社区的工匠、商贩,或代表他们或他们所属的团体所制造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因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不同而被区别开来。

3.专利权保护模式:借助优越的科学技术研发能力,一些发达国家不断将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转化为自己的专利,所以在发源地地区,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作品的形式或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的形式出现时,可以通过专利申请得到保护,从而扭转劣势。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于传统科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统科技主要包括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以及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专利权保护具有更高的独创性和技术性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开发和利用的成本较高,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通过给予投资、开发者开发成果相应的专利权可以增加研究者、开发者参与创新、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资,还可以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延续。

五、结语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的历史留下了内容丰富、形态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年文明的积淀、智慧的结晶,包含着丰富的可利用信息,凝聚着各民族、地域的生命力,蕴涵着人类无限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作为一个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没有国际规则和成熟实践可以借鉴的崭新的课题,还是一个处在起步阶段的重大复杂的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在我国任重道远,许多问题亚待研究和解决。

参考文献:

[1]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1期

[2]白庚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中国民族,2006,6

[3]飞龙.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文艺理论与批评,2005,6

[4]青峥.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观察与思考,2007,14

[5]崔艳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8

[6]李小侠.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间接保护.黑河学刊,2010,2

[7]李宗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思考.知识产权,2005,6

[8]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中国法学,2008,5

第3篇: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团体性、公共性等特征,各国普遍重视通过行政立法运用公权力为本国或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技术服务或指导、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财政资助等,具体包括三种立法模式。

1.统一立法模式

统一立法模式,即由统一法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行政法保护。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政府于 1950年 5月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和韩国1962年1月出台的《文化财保护法》。

2.分别立法模式

分别立法模式,即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多部单行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保护。例如英国分别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民间文艺、民俗及历史古城等不同层次保护对象进行立法,并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都给予详尽的规定。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充分结合,并以分别立法的模式建立起来。

3.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规范渗透到其他私法规范(如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民事法律)中,而不采用单独立法形式。采用此种立法模式多被发展中国家所采纳,如2002年印度颁布了《生物多样性法》,突尼斯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行政法律保护模式。1997年国务院制定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规定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证制度,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为工艺美术大师创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要求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统筹规划、妥善安排。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要求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地方政府要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2005年 12月国务院再次颁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基本方针,并进一步提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保护等具体工作目标。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近年来也开始通过立法授权或制定地方性规范文件统一协调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如云南、贵州、福建等地省级政府根据授权负责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北京市政府2006年出台《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等地方规章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由此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观念、知识、技能等方式表现出来人类智力或精神成果,与知识产权存在天然联系: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这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人类活动不断积累和创新,而激励人们创造性智力活动正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宗旨;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与无形性也与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完全契合。基于此种逻辑,部分国家或地区通过制定或修改知识产权法律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突尼斯1966年制定(1994年修订)《文学艺术产权法》,明确对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此后发展中国家有40多个国家采取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模式,发达国家有澳大利亚、美国、日本、新西兰、瑞士、法国以及欧盟成员国等认为现行知识产权法适用于非物质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制定(1999年修订)的《班吉协定》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的区域化,《伯尔尼公约》1967年修改后将“民间文学艺术”当作作者身份不明的特殊作品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归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应具体规定,但对诸如刺绣、民歌、昆曲等民间艺术形式由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共识。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商标法》也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尤其是传承人明确、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1988年天津著名的泥塑“泥人张”获得了商标注册,1998年少林寺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1999年景德镇陶瓷协会向国家成功申请注册“景德镇”陶瓷证明商标,2004年6月国家商标总局核准铜梁县“铜梁火龙”商标等。

结语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多样性、综合性特征,不同国家选择与本国现实国情、法律传统相适应的法律保护机制,从而呈现出行政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两种法律保护形式。需要指出的是两种法律保护机制仅仅是对不同国家立法模式的理论分类,实践中各国都会综合运用两种法律保护机制,只是在运用程序和表现形式等方面存有差异。

第4篇: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行政保护;商业保护;特别知识产权保护

一、行政保护

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属于典型的行政或者公法保护。该法的目的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与支持下进行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无疑为那些濒临丢失的民族传统文化、弱小的民间传承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或者公法保护。这种公法性质的行政保护是区别于私法性质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如,该法第44条中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显然,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主体经济权利、精神权利方面,行政保护是不足以保护的。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地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而对于对于民族传统文化主体来说,其权利的保护只字未提。而且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传承人的演绎创作作品侵犯了原权利人的权利。相反,知识产权作为典型的私权保护,主要是通过以事先许可为内容的专有权制度控制权利客体的各种使用行为,涉及明确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

二、商业保护

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商业保护多是遵循着一条商业运作的线索。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牵引,企业、个人的投资,专家、群众的加入和参与,是商业运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例如,《印象 ·刘三姐》的商业运作。广西文化厅的牵引,桂林广维文华有限公司的投资,张艺谋、梅帅元等导演、编剧的加入,当地民族群众热情的参与,使其不断发展为一个集现场演出、景区游玩、旅游休闲、图书光盘出版物销售等多种文化形式、多种媒体互动的综合经营项目,是典型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商业运作。然而,这种商业保护模式只能从间接角度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直接保护的还是投资方的利益。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此商业化作品也是有明确保护,对其中涉及的民族传统文化也是“爱莫能助”。而且其中的问题并非直接、间接保护那么简单,同时隐含着民族传统文化商业保护模式同样化、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民族传统文化产业发展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与我国构建民族传统文化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言既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考量。

三、特别知识产权保护

上述的行政保护、商业保护都不能从专有权角度保护权利主体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而知识产权类型的私权保护能够从根本上保护权利主体专有的权利。换言之,一方面,对民族传统文化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存在困难的,尤其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特征不符合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客体的特征,需要构建特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民族传统文化提供特别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是必要、可行的,在国际上已有的相关保护立法例中,多数也采用了这种方式。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法律无疑是最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也就势在必行。在界定“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之前,必须界定“知识产权”与“特别保护”这两个内容。此处的“知识产权”应是最广义的概念,比如,WIPO就以该方式界定知识产权,指“由工业、科学、文学与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产生的法律权利”。“特别保护”的界定应在知识产权背景下进行。因此,可以把传统文化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界定为:为克服传统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法律难题,在广义的知识产权法框架中针对民族传统文化而设立的一种新型、独立、特别的立法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是特别版权模式;二是新型特别知识产权模式。特别版权模式,即改革现行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在其中加入专门规定民族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规则。从2012年3月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中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新型特别知识产权模式。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条例》仍处于酝酿过程中,笔者希望上述分析的问题能够得到较好地解决。

参 考 文 献

[1]杨鸿.民间文艺的特别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例及其启示

[M].法律出版社,2001(3)

第5篇: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

何谓“生产性方式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这一理念,是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进程中应运而生的,它是指在不违背传统手工生产规律和运作方式、保证其本真性、整体性、手工核心技艺和传统工艺流程的前提下,使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技艺、部分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有效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 绝不是产业式开发,我们应该将其与当下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生产理念与模式相区别。文化创意产业是为取得经济效益而进行市场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强调创意和创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更加关注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环节――手工艺生产实践,对“生产过程”的关注让对传统技艺的创新和创造也要更为小心和慎重。所以在开展“生产性方式保护”工作中,坚持传承非遗项目的传统手工制作技艺和工艺流程是开展此类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底线。一旦冲破这一底线,制作工艺机械化,那将会断送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从而也就丧失了它的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

生产性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和单位不同于一般生产企业,它必须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对于有一定产业规模的非遗保护企业、单位,鼓励其实施“工厂+博物馆+传习所+文化观光旅游线”人文生态整体保护模式,景泰蓝制作技艺保护即似于这一模式。

景泰蓝制作技艺

面临传承危机与商业潜力

景泰蓝,又称铜掐丝珐琅,它是用细扁铜丝掐成图案,焊在铜质胎形上,再填上彩色釉料,经烧制、磨光、镀金而成,其颜色丰富多彩,釉质优美沉稳、坚实浓郁。在历史上,景泰蓝曾经是比玉石珠宝都贵重的国宝级重器。如今,它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历史环境,再加上工序繁多、工艺复杂,愿意学这项技艺的人越来越少,景泰蓝制作技艺面临传承危机。

近年来,随着文物回流和人们对传统艺术品的关注,工艺精湛、存世量少、收藏价值高的明清景泰蓝备受藏家们的追捧,出现了“收藏若无景泰蓝,藏尽天下也枉然”的景象。2006年,景泰蓝制作技艺入选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景泰蓝的关注度逐日提高,当代大师们的优秀作品也被人们争相收藏。

早期的珐琅作品均是出自宫廷造办,用的是最好的技术、原材料,因只做一只或者一对,多为孤品,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同样大小和工艺的珐琅作品,清代的价格是现代作品的100倍以上。如今,当代大师们的经典力作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无论作品主题、设计还是工艺水平较古代都有了很大发展。因此,景泰蓝制品的潜在市场非常大,也为收藏者的藏品保留了很大的升值空间。

景泰蓝制作技艺的

“生产性方式保护”探索

当景泰蓝作品市场逐渐走好,如何处理好传统景泰蓝制作技艺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便成了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为全国景泰蓝行业中唯一的一家中华老字号企业,北京市珐琅厂成立于1956年1月,2002年11月改制为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目前集景泰蓝设计研发、生产制作、工艺展示、精品收藏、参观购物、科普教育为一体,已成为全国最大的景泰蓝研发、生产、销售、展览展示基地,在2011年被文化部评定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1、“宝塔形”人才构架,培养后继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是以“人”为载体,以“传承”为基本特点。作为身怀这项非遗专门知识与高妙手艺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是非遗保护工的关键。

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以传承人为轴心的系统人才培养模式,利用传承人的技艺优势,通过传、帮、带,开展多层次的景泰蓝制作技艺传承活动。同时,建立大师工作室,以名师带高徒的方式,对景泰蓝制作技艺进行传承。目前企业建有四个大师工作室,每位大师门下拥有4至5名高级技师,10余名高级技师各带2位工人技师,形成“宝塔形”人才构架,为景泰蓝行业培养后继人才,使景泰蓝制作技艺传承有序,有效解决了非遗项目人才馈乏的问题。

2、利用传统技法,恢复传统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强调的是“保护方式”,关注重点在“生产过程”。手工技艺实践作为重要的“生产过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所在。

景泰蓝按照制作工艺技法可分为三种表现形式,即铜胎掐丝珐琅(又称景泰蓝)、錾胎珐琅和画珐琅。由于历史原因,錾胎珐琅和画珐琅自民国初期就已停产,工艺濒临失传。为了对錾胎珐琅和画珐琅进行了恢复性抢救,北京市珐琅厂集中两年高仿复制了60余种宫廷御用景泰蓝。在复制过程中,针对性地研制、采用明清传统釉料,按照明清时期珐琅器的制作工艺进行纯手工制作。 3、拓宽景泰蓝制作技艺应用领域,增强企业供持续发展力

珐琅厂的产品经历了从商品到工艺品、艺术品、再到收藏品的发展变化。1995年,北京珐琅厂开始从商品向工艺品方向发展;2002年,北京珐琅厂改制,700人走了300人,开始由工艺品向艺术品发展;2008年以后,景泰蓝由艺术品向收藏品方向发展,应用领域也扩大到室内外建筑装饰工程、城市景观工程和商务礼品、艺术收藏品、高档产品包装、生活实用品等,不仅始终坚持“厂中设店”的销售模式,还成功开发制作了80平方米的大型城市景观工程《花开富贵》、《生命的旋律》等三座景泰蓝室外喷水池,以及中南海、首都机场专机楼、北京会议中心及多家五星级酒店、别墅、高级会所室内景泰蓝工艺装饰工程等。景泰蓝艺术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宽,对景泰蓝制作技艺的保护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4、积极参加各种展览展示活动,自办展馆展示作品技艺

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为积极扩大景泰蓝艺术的社会影响力,每年参加的景泰蓝技艺展览展示活动达20次以上。2012年6月建成了我国首座“景泰蓝艺术博物馆”,参观者可在博物馆内欣赏到不同时期的景泰蓝艺术经典作品,还可以现场观摩部级大师、高级技师、传承人的技艺演示。除此之外,博物馆聘请了国内十余位专家、工艺大师、学者担任顾问,不定期为来宾提供景泰蓝历史文化鉴别、收藏、保养等讲座。

第6篇: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

一、大运河江苏段“非遗”现状及与沿线城市旅游互动基础分析

第一,历史时期,大运河特定环境孕育产生的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民间舞蹈、传统技艺、民俗、民间信仰等。传统音乐如运河船工号子、传统戏剧如丁丁腔、民间信仰如金龙四大王崇拜、民俗如皂河正月初九龙王庙会等均由大运河特定环境孕育产生,是典型的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以运河事物、运河生产生活为内容或描述对象的民间文学、传说、古诗词等。例如宿迁大王庙供靳辅的传说、淮安吴棠和慈禧清河县治水的传说、扬州高邮八景传说之耿庙神灯等。历代帝王和文人墨客留下的许多有关大运河的诗词和文章,构成了运河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例如康熙皇帝的《过宿迁》、王安石的《泊船瓜洲》、李白的《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徐凝的《忆扬州》等。第三,历史上形成的涉及运河发展建设、水工设施的地名;具有悠久历史,并有着一定知名度的与运河相关度较高的政区地名。较为知名的如:瓜洲渡、西津渡、枫桥、清名桥、古末口、山塘、清江浦等;后者如镇江的京口,宿迁的皂河、泗洪等政区地名。第四,运河商贸、文化交流推动形成、发展或传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遗产并不是由运河生产生活方式孕育产生,但其存在、发展或传播却有赖于运河环境。从较为广泛的意义上,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属于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例如:常州的篦箕巷、扬州的运河游船等。目前,大运河“非遗”与城市旅游,在经济效益、社会发展、文化传播的驱动下,二者间的互动机制已经形成。根据互动原理[2],现阶段仍处于过渡阶段,即:想要互动却尚未互动起来的阶段。但二者间的互动发展已是今后发展的大趋势。首先,旅游开发使“非遗”更加具体化、形象化,增强了“非遗”的生命力,更有利于“非遗”的宣传推广和保护传承。其次,将“非遗”作为城市旅游的依托资源,并纳入全市旅游业产业链,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实现旅游业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旅游核心竞争力。

二、“非遗”与城市旅游互动发展的对策

江苏段大运河沿线城市的“非遗”旅游开发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方面创新了许多经验,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相应的对策建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创新载体,为“非遗”与城市旅游互动发展构筑新平台。“非遗”与城市旅游互动的前提是将“非遗”融入城市旅游体系,并随城市旅游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国内众多中央商务区(CBD)、中央游憩区(RBD)、中央欢乐区(CHD)的建立,可以此为载体,充分发挥其具备的文化内涵,不仅将促进现代城市文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非遗”的保护和开发,同时增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振兴的时代内涵[3]。第二,有针对性、适宜性的选取发展模式。“非遗”传承与发展的模式选取首先要科学合理,其次是重视适宜性[4],可根据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例如,传说、音乐、戏剧、舞蹈等形式的“非遗”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可采用舞台表演式旅游开发,通过小说写作、影视制作、媒体宣传等形式把这些民间文化艺术搬上舞台,提高艺术性和观赏性;也可采用博物馆式旅游开发,如:在运河沿线选择合适地点建设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收集并集中展示和运河有关的古诗词、民间文学等文学作品;建立大运河传统音乐博物馆,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诸如录音、录像、数码化存储等方式保留运河传统音乐,等等。商贸文化交流推动形成的“非遗”与旅游的互动可以通过和物质文化遗产共同开发,需注意的重点是旅游商品开发的品牌化、本真化,注重参与性和商品的文化内涵。民俗、节庆、仪式等类型的“非遗”与旅游开发的互动采用节庆式旅游开发,如建立专门的民俗体验村,保护当地文化环境的完整性,尊重维护当地居民生活的本真特征;依托春节、端午等传统节日,开展运河游船、戏曲舞蹈等丰富多彩的节庆文化活动,仪式的举办选取特定的日期,还原历史时期的原真面貌[5]。第三,重视人才,加强旅游人才引进与运用新技术、新理念培养人才相结合。以手工技艺传承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发展为例,首先,鼓励从事传统手工技艺和具有表演技艺的“非遗”艺人招收新继承人,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发放补贴、授予荣誉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手工技艺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以及给民间手工技艺人评定职称和命名“大师”、“名艺人”、“传承人”等荣誉称号[6],使手工技艺传承后继有人,避免出现宝贵技艺因后继无人而失传的状况;其次,在培养旅游人才时,重视对“非遗”手工技艺的人才选拔和支持政策。培育组建一批热爱手工技艺、专业技术精湛、业务素质过硬、乐于奉献、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手工技艺保护工作者队伍,形成科学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

作者:杜文娟

第7篇: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重阳经济 商标权 铜梁火龙

美国将我国妇孺皆知的木兰从军拍成动画片后狂卷3亿,而我们不但分文未得还为他们贡献票房;日本将我国国传统文化中的三国人物作为游戏主角,把整个《三国演义》开发成游戏加以商业运营;最让国人伤心地莫过于韩国抢注端午节……无数的不堪往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就是因为我们没有意识到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因此,在发展重阳经济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再重蹈覆辙了。

重庆“铜梁火龙”注册商标的核准,开辟了商标权保护的模式,该模式将保护文化和发展经济合二为一,能够较好的实现经济效益。据此,本文将探讨一下如何运用商标权来保护发展重阳经济。

一、商标权模式的可行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联系密切,传统社群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可以注册为商标,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客体。采取商标权制度,重阳文化可以通过申请续展获得无期限的专有权保护和开发,从而克服专利和著作权制度有效期受限的弊端。

商标权保护模式意味着由以静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向以文化换效益的合理开发的利用模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文化的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二、商标权模式的弊端

商标权发展模式只能阻止第三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并不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的产品的实际使用,相反有可能损害原住民族对自身文化遗产的使用。比如,“铜梁火龙”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为重庆市铜梁县高楼镇文体服务中心,依据注册商标的专有性,除注册人及其许可的主体外,包括高楼镇人在内的铜梁人都无权使用“铜梁火龙”商标。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不特定性相矛盾,从而排斥了发源地居民对该遗产的合理利用。铜梁火龙毕竟是流传于铜梁地区的传统舞龙艺术,将此种独占利益赋予某一个单位缺乏事实上的合理性。

三、商标权模式的架构

重阳文化具有登高、赏菊、饮酒、佩茱萸等一系列民俗活动,这些分散的、具体的民俗活动可以通过商标权模式进行保护和发展。那么,究竟该如何架构这种发展制度呢?下面,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申请人制度。在我国,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重阳文化就其主体而言,具有不特定的特点,不属于某个人。因此,可以借助权利代管机构来完成商标的注册申请。而不能把申请人定位为某个人或者某个单位,因为这将排斥重阳文化发源地居民对该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第二,注册商标制度。采用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形式。证明商标主要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是否达到某种特定标准,其注册人对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检测、评定及监督控制的责任。集体商标只能由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加以使用,并且该成员需达到一定的条件并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使用集体商标,也具有一定的品质证明功能。因而对重阳文化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一方面可以表明重阳文化的来源及特定品质,保证其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并且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人对该文化的仿冒、侵害,从而形成名牌商标;另一方面,可以鼓励企业参与,发展当地经济,同时能够更好的协调重阳文化的使用者、拥有者和研发者的关系,形成公平的利用观念,促进重阳经济的集群发展。

第三,商标注册权人的权利限制。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商标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1)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其主要是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2)一般来说,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集体成员以外的人使用。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才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3)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商标权人对该商标都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但该商标的使用人应为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也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通过这种权利限制我们不难看出,获得商标使用权的企业有严格的质量限制,这就造就了重阳商标的精品性化和高收益化道路。企业一旦获得这种名牌商标,它的综合效益就远非一般的广告投入所能比拟,可以使企业的无形资产大大增值,更会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领先优势。

四、商标权模式发展现状

作为重阳文化的发源地,上蔡县的重阳经济发展颇具代表性。继全国最大的布胶鞋生产企业——上蔡县荣光集团申请注册“九九”重阳商标和该商标的使用权之后,该县又有18家县内外工业企业向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九九”重阳商标。目前,围绕这一特有文化品牌,该县已开发出涉及轻工、食品、机电、服务业等12个领域的23项新产品。“九九”重阳商标为上蔡县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P58).

[2]齐爱民.《现代知识产权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P342.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8篇: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

《绣谱》是我国刺绣史上的第一部专著,由清道光元年(1821 年)的女刺绣工艺家丁佩撰写。1919 年由沈寿口述、张誊整理的《雪宦绣谱》,是我国历史上阐述刺绣艺术实践的另一部重要专著。以上专著侧重于刺绣针法技术上的研究,同类别的还有1930 年朱启钤的《丝绣笔记》、1941年张华璂与许频韵合著的《刺绣术》、1957 朱凤编著的《中国刺绣技法研究》等。20 世纪80 年代后,出现了大量较多系统研究中国传统刺绣工艺和地方民间刺绣艺术的著作,其中,以台湾的金韺兰、刘良佑1995 年所撰写的《中国传统刺绣针法之研究》较具代表性。

刺绣是中国古代农业社会长期男耕女织分工下出现的手工艺文化。在我国的许多地区都有各自不同风格的刺绣产品生产,如上海的顾绣、北京的京绣、苏州的苏绣、广东的粤绣、四川的蜀绣、湖南的湘绣、河南的卞绣、山东的鲁绣、湖北的汉绣,以及各少数民族的民间刺绣,如苗绣、侗绣、瑶绣、土家绣等。其中苏绣、湘绣、粤绣、蜀绣最为著名,被称为中国四大名秀。而原产于温州瓯江两岸的瓯绣位次排列仅次于四大名绣,被称为中国中国五大名绣之一。道光末期(1853 年),温州就开始有专业绣铺。传统瓯绣由于具有构图精巧、色彩绚丽、运针灵活善变、排线平齐匀薄、针法严谨、绣理分明等特点,是中国民间传统艺术的宝贵遗产。但由于种种原因,瓯绣面临着人散艺绝的危机。

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属性。罗正副(2008 年)指出,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使之有效地得到保存、延续、继承,并传之久远,惠泽后代。李雪则认为文化遗产保护应建立在相信文化内在选择机制的前提下适当引导,这样才能给文化最大的发展空间。李于昆(2005 年)对文化传承的多种途径进行了研究。郑一民(2008 年)、王大为(2007年)、伍振(2008 年)、刘锡诚(2006 年)、马岩芳(2009 年)、祁庆富(2006 年)等探讨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保护价值与保护策略。刘海燕(2013 年)提出以文化遗产日、重大节庆、会市为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宣传;通过信息咨询、发送资料、举办展览、专题展演、进行座谈等形式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进行保护的对策措施。陈中权(2012 年)认为适度进行旅游开发和产业化是以文养文,以文兴文的良性循环非物质文化保护对策。

陈明艳(2009 年)等探究了通过把瓯绣艺术融入现代高档服饰,提升瓯绣商用价值,促进温州瓯绣产业化发展的策略。对于瓯绣的传承和保护,王小明、杨军明(2012 年)指出:瓯绣一直就有产业化的传统。但近年来生产规模缩小,产品良莠不齐,市场萎缩。瓯绣从业人员收入微薄,人才传承出现断层,处境艰难。尽管当地政府和传承人尝试了多种拯救途径,但收效甚微。关于刺绣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献很多,值得本研究参阅和借鉴。在众多文献中,关于刺绣或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也有很多文献提出了从政府、市场化角度实施保护的策略,但这些建议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而探讨通过机制设计原理,充分利用机制要素的激励相容原则,通过机制要素之间的博弈及力量均衡,实施开发设计自动力可持续发展保护机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还较少见。

一、瓯绣保护、传承及发展现状调查

为全面了解瓯绣发展现状及所面临的传承危机,本文作者于2012 年6 月28 日至2012 年7月8 日期间组织学生对普通公众进行了走访调查,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收集有效调查问卷样本293 份,本文作者并且组织学生对温州瓯绣研究所所长、原温州瓯绣厂厂长、瓯绣专卖店经营者、瓯绣大师、瓯绣传承人等人次进行了深度访谈,访谈笔录近20 万字,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公众认知度低,保护前景不容乐观

公众对瓯绣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较低(34%),由于调查是在瓯绣发源地温州进行,这个调查结论说明问题实际上更加严重。公众对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是保护和开发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前提。缺少公众认知的瓯绣文化,传承、保护和发展前景都不容乐观。

2.瓯绣定位空间狭小,市场规模受限

瓯绣在传统发展中,产品用途主要定位在服饰用品、馈赠礼品和家庭普通装饰用品等较狭小领域。现代社会中,由于人们审美观念、消费理念的改变,瓯绣用于服饰用品的市场需求逐渐萎缩,购买用途则主要集中在了馈赠礼品和家庭装饰用品上。但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商品种类的异彩纷呈,馈赠礼品和家庭饰品的选择空间也在无限扩大,瓯绣在市场竞争中的份额不断受到挤压。需求的减少,直接导致市场规模的萎缩。

3.培训周期长,从业人员少

瓯绣作为一种手工技艺具有非常复杂的技术要求,初学者需要10 12 个月时间才能基本掌握,技法纯熟需要5 15 年时间,还要看学习者是否有天分和悟性。这对于习惯使用按键操纵机器、讲究便捷高效的现代人,可以说是一个很难适应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市场需求小、绣品售价低、绣工待遇低,职业发展前景不理想也成为求职者远离瓯绣行业的重要原因[7]。

4.传承方式单一,缺少系统教学

瓯绣的发展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手工类传统文化一样,主要采用家族继承、师徒传授、手工制作、家庭作坊等方式,教学也主要以口传心授为主。当从业人员急剧减少、只采用口口相传、缺少文字记录和系统教学的情况下,瓯绣将随着老艺人的退休和去世,艺种濒危、技艺失传。

二、瓯绣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对策分析

在瓯绣很难借助自身条件和功能实现良性发展的困境下,借助人为机制推动其进入新的生态循环系统就成为必要和必然选择。

(一)机制设计理论的借鉴和运用

机制设计理论起源于赫尔维茨的开创性工作。它所讨论的一般问题是:对于任意给定的一个经济或社会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等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能否设计以及怎样设计出一个经济机制,使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的目标一致。

机制设计理论可以看作是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的综合运用,简单地说,假定人们都会按照博弈论所设计的方式行动,并且按照社会选择理论对各种情形都设定一个社会目标的话,当我们要实现某个社会经济目标时,就可以通过对博弈主体关系的设计、博弈形式的选取,使得这个博弈的解就是那个预期的目标,或者落在目标集合里,或者无限接近于它。机制设计理论的原理告诉我们:可以在不对博弈主体施加外力干预下进行机制设计,完全借助机制自身产生的效能解决现实棘手问题。

借助机制设计原理,我们可以设计出一个包括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博弈主体的瓯绣保护传承和发展机制三力并举自动力机制。即在对瓯绣的保护中,不对传承人、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提出超道德要求,而是通过设计以商业模式创新为主动力、以政府和部分社会群体为辅动力的三方推动机制,完全借助机制产生的内生动力,实现对瓯绣的市场化保护。三力并举自动力机制中,以利益驱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作为机制主动力,该动力也是机制良性自动运行的最终推动力;地方政府作为机制设计的主导者,负责机制运行前期的资源投入和激发;第三种推力来自于媒体、高校、博物馆等社会性组织。

在自然竞争状态下濒于灭绝的传统瓯绣文化已不具备自动进入良性循环发展状态的功能。因此,政府在瓯绣自动力保护机制中必须起主导作用,担负起机制设计和早期机制激发的重大责任,当主动力机制(商业模式创新的市场机制)得到激发和正常运转后,政府使命则基本完成,可减少资源投入。在主动力、政府动力之外,以媒体、高校、博物馆等组成的第三方推力也不可或缺,该部分机制要素在社会使命和责任感驱动下加入瓯绣自动力可持续保护机制中实施推动。它们在瓯绣保护中担任着扩大宣传、提供理论指导、培育支持者和购买者等作用,其辅助推动力在三力并举机制中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商业模式创新为主动力,以政府和社会保护为辅动力的三力并举非物质文化保护机制,是一种自动力机制、长效机制,是在减少公共资源投入情况下,唯一能保证瓯绣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二)建立以商业模式创新为主动力的市场机制

商业模式创新是指瓯绣发展过程中,完全借助市场力量实现自身造血功能,以创新焕发生机,以利益引导培育产业发展壮大。

1.与市场接轨,实施生产性保护

瓯绣只有走向市场、接轨市场、融入市场,才能形成系统的创作、绣制、营销专业分工的产业链,也只有与市场全面接轨,才能有效实施生产性保护。瓯绣可以借鉴苏绣传承经验,以非物质文化为依托,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成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竞争力,使非物质文化

2.完善产业结构,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

发展相关的创意设计企业或部门以及下游的市场营销部门,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是瓯绣市场化传承和保护的另一重要途径。一方面,要着力发展瓯绣艺术产业的创意企业,提升瓯绣产业现有的创意设计能力,提高瓯绣作为商品本身的艺术附加值。另一方面,瓯绣产业要拥有自己的商业营销渠道,不断创新营销方法,积极开辟国内外市场。

3.借助现代技术,降低管理成本

借助现代技术,实现生产方式、管理方式的改革,也是瓯绣突破困境的重要途径。刺绣虽然是一个古老的行业,但完全可以借助电脑辅助设计和数字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传统生产加工中,设计一件产品,从图案设计、绣制实样到计算成本需要四、五个月的时间。如果通过电脑计算成本,则可大大提高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4.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升瓯绣商用价值

市场是保护瓯绣的最好平台,市场是瓯绣动力机制激发的关键制约点。瓯绣具有相当高的历史价值、工艺价值、经济价值以及收藏价值。瓯绣可作为厅堂陈设、室内装饰、高档礼品、收藏珍品和贵重纪念品。在现代服饰设计中,服饰设计者还可在把瓯绣工艺运用于个性化服饰、正式礼仪服饰及高级单品定制服饰以增强这些服饰的形式美感和实用功能的同时,满足服饰穿着者豪华、尊贵与脱俗的心理需求。

5.提高品牌意识,打造瓯绣商业品牌

品牌是目标消费者及公众对于某一特定事物心理的、生理的、综合性的肯定性感受和评价的结晶物。瓯绣产业,要树立起自身的商业品牌,形成自身的品牌文化和品牌价值,要从简单、被动的加工者,向拥有独立商业品牌的生产者过渡发展,才能真正占领国内市场,打入国际市场。

6.树立现代公关理念,加大促销力度

当今社会,再好的产品如果缺少了市场推广和宣传,也会被人们遗忘。瓯绣产品的宣传手段主要停留在平面广告、展销会洽谈、商铺店面等一些传统的促销方式上,缺少与当今信息时代相匹配的多元化促销方式。瓯绣企业应借助名人效应事件公关网络营销冠名体育赛事冠名电视节目等手段提升产品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三)建立以政府主导、政策倾斜为辅动力的保护机制

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时代要求,政府必须担负起主导作用。

1.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全民非遗保护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政府应动用公共资源和政府影响力在辖区范围内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类精神传承、城市竞争力提升、公众福祉增加方面的巨大价值和作用,树立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理念,为瓯绣的传承和保护奠定意识基础;并开展相关知识普及教育,增加公众的鉴赏力,为培育消费市场做出努力,加强宣传,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民共识。

2.给予政策倾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市场自然选择状态下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政府做出积极努力加以保护。在瓯绣重新振兴之前,政府在引导瓯绣建立瓯绣产业实验区、实践区的同时,应对电脑刻花、花线生产、绣品装裱等辅助性产业发展统筹考虑,打造完整的瓯绣产业链。在相关政策制定中,还可把瓯绣企业定位为社会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特别扶持。在传承人保护中还可采用政府订单政策。政府所购买瓯绣产品可用于承办的重大活动、重大赛事奖品和纪念品,还可以用作外事交往馈赠礼品。

3.拓展瓯绣发展空间,实施旅游开发

旅游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作用历来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和学者们的推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十分重要的旅游资源,旅游开发可以唤醒旅游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对瓯绣的保护热情。地方政府可采用在旅游区开设专营点,也可以在城市商业街区建设非物质文化工艺品一条街,推进瓯绣的市场化保护进程。瓯绣等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可以采用购物、鉴赏、体验学习等多种形式以激发旅游者在鉴赏、体验中的购买兴趣。

4.保护传承人,对从业人员实施补贴

在日本,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常被授予人间国宝称号,每年可以从政府得到大约200 万日元(约十四万人民币)的资金。在韩国,也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较丰厚的补贴,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我国可以充分借鉴这些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成功经验,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四)建立以媒体、学校等公众参与为辅动力的保护机制

1.媒体参与

媒体所具有的媒介功能和传播手段上的优势,使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重要宣传平台。传统媒体中的电视、广播、纸质媒体及新媒体都具有各自的优势与特长,它们可以运用录像、录音、文字、图片、照片等各种形式,对瓯绣进行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和宣传,建立系统的档案和数据库,切实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存、研究和传播工作作出贡献。通过不同的方式传播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意识,所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将为瓯绣自动力保护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巨大的支持作用。

2.学校保护

瓯绣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着产业保护、传承和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现实矛盾,存在着高端技能人才偏少、创意设计人才短缺、年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文化产业人才战略的支撑。当地高校、职业技术学院可以开设选修课和瓯绣艺术培训班,请瓯绣工艺大师和专业人才实施授课,引导更多的人了解瓯绣、喜欢瓯绣、保护和传承瓯绣。地方教育部门还可将瓯绣工艺制作流程作为本土教学内容加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的教材,加强学生对家乡和本土文化的热爱和传承。由于学校保护是一种最稳定、最可持续的力量,因此可以成为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选路径,它也理当在瓯绣保护中发挥至关重要的支持力量。

3.博物馆保护

当地博物馆利用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积累的经验,探寻瓯绣的普查、保护和展示方法,发挥其在展示、传播上的独特功能,将成为瓯绣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博物馆的陈列、展示,将富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瓯绣产品及工艺流程呈现在观众面前,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选择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4.行业协会保护

第9篇: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保护模式

引言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要求最早来自于西方社会对现代化进程中的人的“异化”和“物化”的反思。在我国,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还只是近十年来的事情。然而,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中,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二者之间的矛盾带给我们许多困惑。

总理曾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物质性结合在一起。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文脉就是一个民旅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

从众多研究资料中发现,现今理论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保护理论模式:一种是“原生态”保护模式。他们认为应建立公认的具有现实保护意义的“生态文化圈”,在政府的扶持下,进行包括有形的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是自然遗产在内的整体保护和规划;不复原,却承认并明确一种存在生态,使其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依循着规律发展;另一种观点是

“创新”保护模式。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不是经济包袱而是珍贵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现代转化,整合入现代文化体系中,发挥新的功能,才可能真正传承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形式是文化元素重构,旧的文化体系消亡后,其中许多文化基因仍有活力,通过现代形式的基因重组,在保持精神内含和象征符号不变的前提下,使它们能够以现代形式复活。双向互动的新传媒和新兴的创意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良好机遇。

针对两种不同的理论模式,我认为联合圜教科文组织提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文化环保”,尽量保护各种文化原生态和多样性,避免人类富有特性的民族文化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巾珍贵的可再生文化资源。对这种资源通过文化创新来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现代功能转化,整合入现代文化体系中,发挥新的作用,才可能真正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形式是文化元素的重构,旧的文化体系消亡后,其中许多基因仍有活力,通过现代形式的基因重组,在保持精神内蕴和象征符号不变的前提下,它们能够以现代形式复活。双向互动的新传媒和新兴的创意产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有效途径。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的精神家园,是各民族的文化血脉,是各民族的“文化基因库”,具有多元潜在的再生能力。多元的“文化基因库”能够提供各民族人民世世代代累积的宝贵人生经验,能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再生资源,能启发后人站在前人的基础上建起更美丽的艺术殿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保护模式的理论核心

1、“创造性转化”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出路

“创造性转化”一词来源于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历史系教授、著名学者林毓生的《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一书。作者在书中提到要推行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但,究竟什么是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呢?那是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文化基因”,其赖以存在的“细胞环境”如今已发生巨变,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也必须进行一定的“基因改良”和“重组”,以提高在新的“细胞环境”中的成活率与生命力。在当代社会中依托现代产品或融合现代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造性转化,创造出既具有民族精髓又具有崭新表现形式的当代特色产品,是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生命力、促进其在当代社会中延续和保护的最根本出路,也是我国当代产品显现中华民族精神的有利契机。“创造性转化”不是简单地牺牲真实性实现商品化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得面目全非,而是以新的载体继续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和技巧等精髓,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生产的当代产品要仍带有民旅的鲜明特色,仍能取得民众的“文化认同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代由农耕文明转向工业文明的巨大经济转型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传统文化的变革。“实际上,一切过去时代的文化资源,都有一个在今天文化语境中重新阐释和创新开掘的问题。任何文化资源要想成为生动、话跃的‘现在时’或‘现在进行时’,都必须与今天人民的精神生活需要相联系。所以,一切传统的文化资源要想在今天发挥作用,都必须经历一个现代的转换。”,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的保护、传承固然需要政府的倡导以构造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以提供经费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欲在现代社会中继续求得稳固的一席之地,仅仅依靠外在力量,被动地等待被抢救和被保护是不够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其自身的“自强不息”。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坐以待毙’,而应“相时而动”,进行适当的变革,适应当代社会,融入当代生活,以积极的姿态融入现代生活潮流,在这个生活日新月异、变化天翻地覆的现代大工业社会中焕发出别样的光彩。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存,但更要延续:要延续,但更要发展。而一切的关键莫不在于依托具有当代特色的产品或融合当代技术以实现“创造性转化”。

2、文化元素重构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形式

2008年北京奥运吉祥物“福娃”,以中国传统的民间艺术为表现手段,把中国“五行哲学思想,与奥运五环相匹配,是奥运精神和中国传统文化最精彩的结合,向世界展示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更向世人说明了中国民间艺术的永恒魅力。

3、创意产业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主要包括如口承文学、历史传说、环境知识、生产技术、消费习惯、交际礼节、,人生仪式、节日庆典、组织制度、娱乐游戏、艺术技能、信仰心理等。它们是过往生活的凭证,是国情、民情的重要组成,也是有独特载体的民众的文化。因此,通过对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理和挖掘,我们会孵化出国民经济的一些新兴部门和行业。“不仅如此,这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相关的产业,还往往是一种立体产业,带动力强,辐射面广,能够产生多种效益,其发展方向常常涉及传媒、演艺、美术、会展、体育、旅游、教育、出版等

行业。同时它还可能通过产业链间的传动关系,进而带动信息、餐饮、房地产、服装、交通等十几个相关行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出一些意想不到的新的增长点。”

近日有消息报道,在“人人电影”公布的新片计划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陈可辛执导的魔幻大片《钟馗》,据透露,之所以选择这个家喻户晓的“钟馗”这个人物,是因为钟馗能把人们带到一个想象的空间,回想童年的记忆,在他心目中,钟馗就是中国的蝙蝠侠、超人,就是中国的超级英雄。这里钟馗的出现,中国成人心目中的神性力量的不在场。

从文化视角来看,陈可辛电影选材的有趣之处在于,导演会想到钟馗这个形象。钟馗是中国传统年画的典型形象,这个形象的来源众说纷纭,但大多数人认为他是唐初终南山进士,才华出众而相貌丑陋,死后成神,擅长抓鬼。慢慢变成端午节文化中的固定形象。在民间,钟馗画像辟邪的能力深入人心。最初在唐宋时代,钟馗年画的能指非常单纯,钟馗以惊人的丑陋和冷酷无情抓鬼吃鬼的能力而广受欢迎,他足以把小孩子吓哭的形象虽然缺乏亲和力,却有实用价值。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钟馗形象的能指在发生微妙的变化,“钟馗嫁妹”中的钟馗多了一份铁汉柔情,对友人的情谊,对妹妹的关爱,让这个比鬼还要丑的恐怖形象多了一份令人感动的力量,中国传统价值观在阴冷的鬼魅世界中折射出意想不到的光彩。钟馗渐渐不再是个异类,异类无法令人信任,但是一个和我们有共同价值观的“鬼王”则可以让普通民众放心依靠――钟馗形象的人性演变没有削弱,而是加强了这一形象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陈可辛导演在电影中继续钟馗形象的人性之路,而且又加上了现代的解读,令这个形象更为丰满,更是一个“人”。这样,钟馗这个形象就完成了“人”――“神”――“人”的转变。当然此“人”非彼“人”,其中融入了千百年民族心理的发展痕迹,成功地完成了创造性转化。

庆阳香包源远流长,香包既是工艺美术制品,又饱含着民族文化象征隐喻,把祝福带给了祈求幸福的人们。但过去只是在端午节才给小孩佩带,只有城郊的个别妇女在节前进城摆小摊零售。现在,香包已经成为庆阳市的文化支柱产业,并且带动了其他文化产业。根据调查,截止2003年5月,庆阳市从事香包制作的农户达71977户,从业人员102698人,分别占全市农村人口和农村妇女总人数的14.6%和11.8%,其中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的专业户8070户,加工制作人员25796人,生产香包约161万件,年产值715万元。2005年第四届香包节期间,销售香包收人674万元,民俗文化产品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在正宁县山河镇,五分之一的农户从事民间手工艺品生产和销售,每年香包刺绣收入60万元。在这个镇采访了32位妇女,其中7位是香包刺绣公司的经理,2人制售香包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其他5位年收入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另外25人,香包刺绣年收入3000元的2人,1000元~3000元的13人,1000元以下的10人。文化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换大大刺激了庆阳香包业的发展,现在不但参与的人数众多,而且品种花样也日趋繁多,大凡飞禽走兽、花鸟虫鱼、神话传说、生产生活,应有尽有。小的可以像麻雀蛋那样小,大的有几个平方米大。以上调查说明,在庆阳市,香包这种民间手工艺产品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功能转换,已由原来功能单一的节日佩件转化为商品价值与民俗价值兼具的复合性产品,并且形成规模化产业。我们可以断言,庆阳香包是不愁没有传承人的,也不片j担心它会消亡。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实现功能和价值的转换。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保护模式的反思

创新在民俗流变过程中,使文化的纯正性和完整性被削弱

利用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商业开发潜伏着较大的风险。追求效益会受需求引导加入许多原本不属于这一文化范畴的因素,从而导致文化变异。刘志群批评说:“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热己成为传统民间艺术的第一杀手。目前比较流行的不是尊重和恪守民族文化传统及其心理与思维特点,而是以政治宣传服务的目的和现代审美的观念来改造当地的少数民族民间艺术,使其精致化,了民族民间艺术在表象掩盖下的深层的所指,甚至把汉民族和外来的东西,拿来杂揉到当地民族的艺术中,往往出现了非驴非马的怪胎。”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刘魁立也称“开发一个毁一个。”

日本民艺学家柳宗悦在1941年就曾提出:“工艺文化有可能是被丢掉的正统文化。原因就是离开了工艺就没有我们的生活。可以说,只有工艺的存在我们才能生活。从早到晚,或工作或休息。我们身着衣物而感到温暖,依靠成套的器物来安排饮食,备置家具、器皿来丰富生活。……因此,如果工艺是贫弱的,生活也将空虚……如果工艺的文化不繁荣,整个的文化便失去了基础,因为文化首先必须是生活文化。”“当代的机械化粗糙制品使人们养成了粗暴待物的习惯,而蓦然回首,人们才发现,“原来那些经过人与人之间的磨合与沟通之后制作出来的物品,使用起来是那么适合自己的身体,还因为它们是经过‘手工’一下下地做出来的,它们自身都是有体温的,这体温让使用它的人感觉到温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温暖”的亲切感,绝对是现代工业的理性所不能代替的。

2.创意产业必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经济性的泛化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走上市场?第一步是商业化,第二步是提炼中国文化元素,然后,将这些元素与工业化生产结合,才能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中国贸促会家纺分会副会长杨兆华如是说。在他的努力下,作为第一步,南京云锦、蓝印花布、土家织锦、苗族蜡染、鲁锈、藏毯、苏锈等亮相8月20日开部的中国国际家纺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创意产业保护道路上的探索,尽管其保护的方式和所走的道路各异,但在其总的取向上,却都是希望“在市场经济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但最终目的却都不是放在“规模化的生产非物质文化产品”上,而是通过“产业化”经营而达到真正保护“非遗”象征符号和精神内蕴上。创意产业只是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全部:对某些类别和项目可能是最佳的选择,对另一些类别和项目,则可能不适用或不是最佳的方式。总之,在决定采用何种模式进行“非遗”保护的时候,要明确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而不是牺牲传统的技艺和文化蕴涵去获得利润的最大化,因此一定要逐一分析、逐一选择并进行学科论证,然后作出决策。这也许就是“非遗”保护产业化与其他经济项目不同的地方。因此,不论采用原生态方式和创意产业化方式,应以“非遗”项目的精神内蕴和象征符号得到完整性的保护为前提,而不是以牺牲其技艺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固有的文化蕴涵为代价。凡是以牺牲传统技艺及其文化蕴涵为代价的所谓产业化,都是不可取的,都是我们所坚决反对的。

参考文献

[1]陈建宪:文化创新与母题重构一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功能整合,《民间文化论坛》[J]2006,04

[2]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