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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新政策精选(九篇)

税法新政策

第1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处理规定不明确。

报告准则规定其原则为:“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

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话,每一期间的公允价值是变化的,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调整,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特殊会计业务中套期保值业务的概念

特殊会计业务中套期保值业务的概念为:“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国际会计准则则定义为“套期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以使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全部或部分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化。”在此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避开了套期与风险的关系。

这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底确认不确认,税收上怎么理解?笔者认为不应该确认为收入。因为不影响企业的税金。

关于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对公允价值所涉及的税前扣除问题,也会出现许多迄今为止还没有解决的问题。新的纳税申报表采用的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和原准则,2007年还面临着采用新会计准则的调整。区别在于“主表内容不变,每年修改附表,因为主表内容简化了,现在只有35行,但许多细致的问题都反映在附表中,国家每年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修改附表内容,以后附表每个纳税年度都要调。

(四)关于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会计制度与原准则、税法的差异继续存在,必然影响到税收;

2.会计制度与原准则、税法的差异不再存在,已经消失了。

例如: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原来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现在新准则规定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例如,“存货”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方法中的后进先进法,这一类差异因为新准则的变化而消失了。

3.新会计准则新创造出来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一些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方面的核算产生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计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税法对预计负债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差异。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核算方面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建房时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比如某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受让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能是40年,但在房屋折旧时可能只按20年折旧,这个矛盾怎么办?在实务操作上一般来讲就是以不动产的折旧年限为准,土地使用权不再单独摊销。

但新会计准则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发生了变化,要求土地使用权单独核算,并且要按照受益的年限摊销,这些会对未来造成损益、折旧、摊销产生诸多影响。

三、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思考

笔者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了思考,这里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

研究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就是为了实现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那些影响不重大的差异尽量协调统一。税务机关应该研究当前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关键所在,通过税收立法把一些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协调。

1.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它与新会计准则的定义一致。

2.税法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第一次提及,需与会计实务进行协调

1)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二)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也需要研究

不仅研究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且要研究会计对税收的影响。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这是唯一一个税法向会计协调的文件。

举例:像预提费用中有预提的利息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新会计准则规定,凡是用于大型存货生产所占用的借款的利息费用必须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如果存货马上实现销售,但这时候利息费可能还没有付,那么预提的利息费用能否实现税前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因为此时的利息费用计入了产品成本。

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领域值得研究: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

如果税法允许大家在很多政策中选择的话,这里有一个选择的倾向问题。如果企业从纳税的角度出发,选择有利于纳税的会计政策以及政策组合,笔者认为这是个方向。

2.计量属性影响税收倾向

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考察计量属性对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1)计量属性直接影响流转税,因为公允价值影响流转税的计税基础;

(2)计量属性影响所得税,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3.引入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对税收乃至企业内部管理都有重大影响。从税法角度来讲,会计和税法是适当分离的,但从长远来讲,会计处理方法也将对税收产生一些影响。

4.新业务、新准则的税收影响。新业务的税收处理在发生变化,大家很容易忽略新业务带来的税收影响。从纳税角度来讲,新业务中是不是也存在着税收的技巧,即我们常讲的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三)纳税筹划:推进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研究的终极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的财税管理活动。

实际上,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这种反应和适应不仅仅是减轻税负,还有降低税收风险的要求。关于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笔者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纳税筹划和纳税设计的三个思想:

1.流程思想

一个企业的业务及其流程实际上决定了税收,这个业务流程怎样去设计、如何去操作,其纳税会大相径庭。

2.契约思想

第2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在税收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岚山区国税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平台,以优化纳税服务为落脚点,按照“集中梳理、定期解读、层层落实、督查讲评、监督考评”的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思路,对新税收政策实行“半月谈”和“回头看”新举措,较好地发挥了税收政策落实在推进税务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推动了依法行政、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协调运转。

(一)创新理念,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一是理念宣讲增强意识。从解决干部职工的观念和认识入手,采取邀请法律专家授课、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提高落实执行力讲座等形式,引导广大国税干部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使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正确地理解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自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纠正税收政策执行落实观念上的偏差,自觉立足岗位实际严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实现了由税收政策落实从条文到理念的转变。二是强化培训提升能力。先后投资近10万元,建立了多媒体税务小课堂,采取岗位培训、理论培训和综合培训等多种形式,举办了新税收征管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16期培训班,累计培训320人次,使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在今年全市组织的所得税考核中,参加考核的17名同志有5人进入前30名,其中2人进入前5名;参加全省国税系统组织的所得税业务比武的3名同志取得了全省前54名的好成绩,其中2人进入全省前25名。

(二)创新制度,建立规范的税收政策落实机制。一是实行新政“半月谈”。为增强税收政策的落实质量和效率,采取与区局双周工作例会同步的新税收政策“半月谈”活动,由区局业务部门及时归集整理半月内各级出台的税收法律政策文件,在双周例会上向区局党组成员及各分局、科室负责人集中解读,并刊印税收政策“半月谈”简报,对税源管理单位提出政策落实意见和要求。2012年以来共编发简报12期,各税源管理单位综合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半月谈”讲解和简报的内容,组织本单位税收管理管理人员在集中学习掌握的基础上,制定新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人员分工、时限要求进行具体落实。二是实行新政“季度宣”。区局业务部门也选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的新政策举办政策宣讲会,集中面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宣传。组织大型政策宣讲会6期,内容涉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口退(免)税新政、农产品试点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等。集中面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宣传,突出了新政策宣传的时效性,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欢迎。三是实行新政“专题讲”。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出口退税改革、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等重要财税收政策推行关键时期,对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打包印刷成明白纸、辅导简报等材料,召开行业评估自查辅导会,由区局专司评估工作的税源管理一科进行评估自查前的辅导,引导企业结合税收政策法规进行自查自纠。2012年开展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查前辅导4期,引导企业自查入库税款3892万元,滞纳金45万元。

(三)创新办法,实行税收政策落实闭环运作。一是调研督导“摸实情”。根据实际情况,区局业务部门选择按月或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税源管理单位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推行政策落实回头看制度。区局业务部门设计规定格式登载税源管理单位落实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政策的成效,并对管理单位落实新政策的情况给予评价。对于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限期要求整改。对于新政策不详细、不具操作性的情况由区局业务部门整理成书面建议,向上级局反馈。今年以来,通过推行政策落实回头看制度,向税源管理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18条,向上级局反馈完善新政策建议6条。二是讲评督查“问实效”。把税收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税收质量讲评的主要内容,总结税收政策落实的成效,查找日常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限期要求税源管理单位整改。2011年以来区局已举办税收质量讲评会7期,涉及政策落实的议题14个,提供税源管理建议16个。各税源管理单位报送质量讲评落实情况35篇,整改政策执行偏差20个。三是责任追究“考实绩”。制定了税收政策落实责任制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对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约,借助税收工作任务管理系统对业务流转各岗位人员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控。认真组织税收执法督察活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和上级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今年通过省、市、区局三级督察共检查出五大类40个问题,并全部整改到位。

(四)创新服务,营造公平和谐的征纳关系。一是办税服务注重“共性”。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设政策公开栏目,及时将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进行归集,便于网上纳税人浏览查阅;在实体办税服务厅设导税咨询服务区,发放税务公告、办税明白纸等政策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纳税人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1100户次,按月将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进行归集,编制《税收咨询通讯》,供纳税人参阅。去年以来共印发22期,增强政策辅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管理服务注重“个性”。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对全区税源实施分类服务。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引导企业建立内部税务风险应对机制;对中小企业进行行业辅导、送政策上门等服务,并记录辅导情况,按月形成辅导台账,分析热点、难点问题;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社会化管理模式,通过委托、在各乡镇设立纳税服务站等方式进行管理、辅导;区分新办企业、行业企业、纯所得税企业进行全环节服务,完善咨询、辅导、提醒、援助等制度措施,使分类服务贴近纳税人实际。创新纯所得税企业分类服务“四帮”工作法,按预缴申报、汇缴申报、落实优惠、财务核算分类将政策法规、办税指引打包,通过电话、QQ群、电子邮箱等方式,充分满足该类企业服务需求。三是稽查服务注重“灵活性”。积极探索税务稽查服务模式,重点开展查前告知、查中辅导和查后回访。实行查前告知,将纳税人有关的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实行查中辅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和反馈,指导、督促纳税人予以纠改,规范稽查执法;实行查后回访,对前期结案的稽查案件,不定期地进行回访,查看纳税人整改情况,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保证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并将发现的管理问题和服务需求,及时反馈到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单位,实行提醒服务和稽查建议,加强征、管、查联动互动,不断提高和改进政策服务水平。2012年通过查后回访,督促被查纳税人调减企业所得税亏损额1356万元。向税源管理单位传递《以查促管建议书》23份,评估入库税款613万元,抵顶留抵税款1107万元,弥补亏损11035万元。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落实的意见与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税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税收政策落实成为税务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应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狠抓政策落实,把落实好税收政策作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重要内容,严格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管理、服务与执法的有机结合。

(一)树立大局意识多点发力。一要通过加强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努力把可能的税源转化为实际的税收,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二要围绕三农经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福利企业等行业,狠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一步提高落实效率。努力做到“严密监控税源应收尽收,着力培植税源应免尽免”。同时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用到位,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三要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及时将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编印成册,在办税服务厅向企业纳税人发放;发挥“半月谈”、内外办公网站、12366热线和政风行风热线宣传平台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最新税收政策最新动态;在各科室设立专人咨询窗口,明确专人负责,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及时、周到的政策咨询和办税辅导服务;积极组织纳税人财务知识培训班,定期对企业纳税人及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企业建立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让纳税人掌握税法常识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防范涉税违法风险。

(二)树立法制意识推进依法行政。一要以抓好税种管理、落实税收政策为切入点,明确岗位职责,从工作指导方向、工作任务目标、工作制度措施等各方面都遵循依法行政的理念,各项工作部署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不人为设置障碍、不违规变通操作、不相互推委扯皮,开展增值税减免税企业和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密切监控减免税变化情况,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公示制度。二要推行税收优惠政策公示制度,有效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和办税公开栏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审批情况按月对外公示,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升税收政策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3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一、税收政策介入技术创新的理论分析

(一)技术创新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引导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推动技术创新的研发活动,还是人力资本投资,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都存在外部性、风险与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正是市场机制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素上的失灵,为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契机。如果政府对此缺乏相应的回应,必然会挫伤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所以,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干预的目的是鼓励研发活动,缩短从发明创新到产业化生产的时间,加快科学技术从潜在生产力到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运用税收政策扶持技术创新,是各国经济政策的共同选择。

(二)技术创新需要政府提供税收扶持

技术创新是个系统过程,一般包括“发明――开发――设计――试制――产品化――商品化”几个环节,而有些环节中,边际投资的社会收益率与私人收益率出现偏差,没有政府介入,市场的这种不完全性将限制资源的有效配置。

1.技术创新本身具有外溢性

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税收支持,根源在于技术创新的外部性,创新主体不能将创新的全部收益占为己有。税收优惠通过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将政府应得到的一部分收入让渡给纳税人: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则表现为成本的减少和收益的增加,从而弥补创新主体损失,纠正市场失灵。

2.技术创新过程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技术创新的实施者与资金的供给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技术创新的成功和收益在于技术保密,但为技术创新筹集资金需要对外重要的信息,以获得信任和支持。

3.技术创新的风险是其重要特征

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就是为了获得增量收益。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创新都必然会为企业带来增量收益,而且技术创新本身还有一项风险系数极高的活动,即便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也有将近90%的技术创新项目在进入市场实现商业化之前就宣告失败。正因为有创新风险性以及首个创新企业可能享有的创新租金和失败成本之间不对称的存在,政府应向首先响应产业技术政策的企业提供税收支持。

二、我国现有与技术创新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共有9类37项,这些政策对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整个税制结构以及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看,不但主体税种制约技术创新,而且相关优惠政策存在着功能缺陷。此外,从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看,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着政策真空问题。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客观上限制了企业的投资,但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性投资。一方面企业的技术创新往往与投资相联系,必要的设备、仪器以及研发试验场地,很难脱离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着功能缺陷

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内外两套法,名义税率相同,但是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重于外资企业。比如对外企的两免三减半,是从企业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但对于新办的内资高科技企业,减免两年,而且是从投产之日计算。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难以享受到该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都超过二年。

另外,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三)税收优惠不能充分发挥效果

1.税收优惠方式单一

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减税为主。而在研发费用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少实质性的鼓励措施。这些短期行为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缺乏有效持续的激励,而且作为一种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效用不显著,且容易引发税收流失。

2.税收优惠对象错位

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一般企业的发展,都必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所以,在设计科技税收政策时。应以项目而不是企业作为倾斜对象。只要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利于科技的发展,就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而现行税法激励技术创新的优惠是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一方面可能使优惠政策被滥用。企业一旦被确认为高新技术性,其非技术创新收益也享受优惠待遇:另一方面造成优惠缺位,大量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力度比较大,但政策结构不合理

从优惠力度看,现行税收对技术创新的扶持比较大,按政策导向分类,2003年的税收优惠总额中,技术创新的优惠占到8.96%。技术创新是个系统的过程,存在极大的风险,但我国当前的科技税收在设计上却忽略了风险性,需要税收扶持的领域还存在着一定的政策真空,政策结构不合理。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我国的税收政策只限于商品化阶段,而且对企业用于研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地考虑。此外,我国还没有形成卓有成效的风险投资机制,也缺乏鼓励科技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风险或风险投资只是采用通行的优惠政策,没有专门的优惠,这不利于风险投资的成长。

三、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技术创新。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而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在实处。

(一)完善税法体系,提高法律级次

现有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

税收文件之中,且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应加强科技税收立法,提高法律层次。可行的做法是。将现有的较为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国家法律,增强科技税收的法律权威性:针对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制定既相对稳定又可适时调整的税收优惠内容:根据技术创新各环节的特点,调整现有政策,使之覆盖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二)实现有限的增值税转型

要彻底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对技术创新的约束,必须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且把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交易对象,避免抵扣链的断裂。但从我国当前的经济运行状况看,生产型增值税的全面转型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担心全面转型会在当前投资率较高的形势上火上加油,进一步引发投资过热;另一方面,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就要解决重复征税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约束。这两难之中,目前的主导性意见是实行有限的增值税转型,即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扣除范围仅扩大到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对于厂房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仍不予扣除。在全社会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仅占20%左右,所以推行这种有限的增值税转型,对投资的刺激效应比较有限,同时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带来的约束。

(三)优化所得税制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开始实施,税率的下调有利于提高国内整体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应该根据技术创新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环节(项目或行为)给予较大幅度的优惠,对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有效的扶持。

1.扩大研发费用扣除适用范围。对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不应按所有制性质,也不应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即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技术创新企业条件的研究与开发,在初始年度都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明确规定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还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以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市场形式。

(四)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技术创新投资的一个非常因素,应在税收法规中制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1.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即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科技开发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2.制订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通过对风险投资公司从事技术创新获取的风险投资收入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对法人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所获利润的所得税减免,对居民投资风险投资公司所获收益的所得税减免,鼓励风险投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五)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为技术创新所需人力资本提供支持

技术创新的根本在于人才,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此外,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完善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4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一、纳税人的变化

(一)降低了纳税人划分时经营规模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旧增值税政策的100万元下降为新增值税政策的50万元(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旧增值税政策的180万元下降为新增值税政策的80万元。

(二)增加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自行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规定在旧增值税政策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在新增值税政策中,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

(一)统一降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旧增值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商业和其他两类分别适用4%和6%的征收率,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但在具体实施中发现,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准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因此,新增值税政策不再把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为商业和其他两类设置两档征收率,而是统一降低到3%。

(二)新增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2%征收率的规定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这是新增加的条款。为了解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新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三、应纳增值税计算的变化

(一)销售额的确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了价外费用的内容。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价外费用的具体内容,将“延期付款利息”从“违约金”中分离出来,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取消了旧增值税政策中“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表述。同时将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内容增加了两条:(1)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是增加了销售额明显不合理时对其他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参照。当纳税人销售价格不合理时,旧增值税政策规定参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新增值税政策扩大了参照对象的范围,规定既可以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也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合理的销售价格,从而使政策执行更加便捷、合理。

三是增加了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行为中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由税务机关核定的规定。旧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可能导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新增值税政策取消了该条规定,而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这对于纳税人更公平,税收负担更合理。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农产品及废旧物资等方面。

首先,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明确划分了固定资产抵扣项目。这是新增值税政策与旧增值税政策差别最大的地方。

(1)重新定义固定资产。在新增值税政策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取消了以单价2000无界定的方式,保持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这减少了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增加了政策的可执行性和操作性。

(2)明确划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项目。旧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以下简称“取得”)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需要注意的是,这次增值税的改革虽然主要是针对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给予了不同的规定。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一是不允许抵扣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但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由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存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的特点,且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极易导致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出现,新增值税政策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作出了上述规定。二是不允许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政策已经将取得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为了区分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不同,新增值税政策中将旧增值税政策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新增值税政策所说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具体来说,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三是不允许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特别是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

托车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由于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且极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新增值税政策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明确界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新旧增值税政策中非正常损失所负担的增值税均是不允许抵扣的,但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差异。为了更能体现基于“形成损失的责任在企业,应该由企业负担”、“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处理”的原则,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将更多不由企业控制或者说企业根本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损失排除在外,而仅仅局限在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三,增加了免税农产品购进的扣税基数中烟叶税的计算。新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采用计算扣税的方法,其计算方法与旧增值税政策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新增值税政策顺应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出台由收购者自行缴纳烟叶税的规定,将原来计算基数中的“农业特产税”由“烟叶税”取代了。但计算基数的确定仍有差异。旧增值税政策中计算基数是免税农产品买价和农业特产税之和,而新增值税政策的计算是: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x适用税率(20%);计算扣除基数=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

第四,取消了废旧物资的计算扣税方法。旧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在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按照成交金额的10%扣税。作出上述的规定,主要是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销售免税废旧物资的单位不允许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此相比,新增值税政策变化较大。一是为了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衔接,将废旧物资的概念改用了再生资源的概念;二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改为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新增值税政策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对满足备案、有固定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等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三是取消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四是对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确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算,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政策也有较大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界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概念。新增值税政策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界定为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该规定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性。

其次,区分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及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确定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计算,新增值税政策基本沿用了旧增值税政策中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但是结合新增值税政策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划分进行了相应的限定:一是采用简易办法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主要是针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企业自用的小汽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等;二是按照适用税率采用购进扣税办法征收,主要是针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第三,新增不得变更条款。新增值税政策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税收优惠的变化

(一)调整了部分免税项目新增值税政策中免税项目的规定与旧增值税政策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新增值税政策为了解决和海关相关法规的重复设定的问题,取消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为了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将原来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征收增值税,其他物品免征增值税”改为“全部免征收增值税”。

(二)扩大了13%税率的适用范围

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政策中13%适用税率的范围有所扩大:一是将旧增值税政策中的“粮食”扩大到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等;二是在旧增值税政策的“图书、报纸、杂志”一项中增加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三是新增值税政策增加了“二甲醚”这种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三)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结合当前经济形势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新增值税政策将起征点幅度提高。新增值税政策中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同时新增值税政策明确了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该按规定就销售额全额计算增值税。

(四)整合和规范了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由于先后颁布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政策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以前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整合和补充,国家颁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等。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

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五)增加了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是新增值税政策增加的内容,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新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五、税收征收管理的变化

(一)补充和完善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了避免纳税人因为赊销货物不签订合同或不约定收款日期致使税款征收时间无法确定、税款流失的问题,新增值税政策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了“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为了控制纳税人代销时间过长或以没有代销清单无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为由造成税款流失情况的发生,新增值税政策对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了“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了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新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加了“对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延长了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关于纳税期限,除了原来规定的“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以外,新增值税政策中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且明确指出该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关于纳税申报时间,新增值税政策中税务机关征收的部分由原来的月份终了后10日内延长到月份终了后15日内,海关的部分由原来的7天延长为15天。

第5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高新技术;税收;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为了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实施结果却不太理想,反映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存在一些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认识上存在误区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在税收执法上比较随意,使纳税人认为税收筹划是不必要的,而是采取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的方式来降低税收支出。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和避税、逃税等是一回事,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虽然三者的最终结果都是少缴税,但是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税法所支持的,通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忽略风险的存在

税收筹划可以合理合法的为企业节约税款,很多企业均开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人们却忽视了税收筹划所蕴涵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因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筹划收益偏离纳税人预期结果的可能性。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地区分出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差异,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掌握不好尺度,将会面临筹划失败的风险。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整体水平低下

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改善和税收处罚力度的加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逐渐增强,很多企业开始吸收专业人才进行税收筹划活动。随着其他企业开始利用税收筹划来达到节税的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欲望也在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筹划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虽然有的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已经比较高,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整体水平低下是不容置疑的。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地方税小税种,还未涉及流转税。当前许多企业尚未充分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道的不多,缺乏专业人才指导,不会有效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基本上是减免税额和实行优惠税率,而企业要享受优惠则必须盈利,利润越多优惠越大,这对亏损和微利企业起不到促进作用。

二、改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纳税人素质并引进专业人才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纳税人是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纳税人的意识代表着企业的发展理念,纳税人自身的税收筹划意识和筹划能力是企业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作为企业的领导者,纳税人不仅要认真学习税收法规,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而且要关心企业的税收筹划,支持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税收筹划人员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素质,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对税收筹划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加快引进精通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和具备税收筹划能力的人才,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企业必须加快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增加他们的税收知识和筹划技能,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二)加强成本控制及政策趋势预测以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1.加强税收筹划成本控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在实施时,虽然会取得相应的税收利益,但是也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包括税收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和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它方案的相应收益。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考虑税收筹划的各种成本,只有税收筹划方案所取得的收益大于其产生的成本和损失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

2.科学预测税收政策的变动趋势

税收筹划方案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高新技术企业应密切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很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甚了解,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被利用,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则可能过期而被取消。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对税收政策没有及时的了解,等政策发生变化后,原来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就变成了偷税行为。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税收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的及时性和成功率。

(三)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角度设计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通过减少税额的支付来使企业增加收益,税收筹划的真正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不等同企业利润最大化,所以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当从企业整体税负出发,不能仅仅着眼于某一会计期间税额最少和某项税种税负最低的方案上,而要考虑到企业整体税负的高低和发展目标,选择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衡量企业的整体税负,用全面而长远的眼光看问题,不能为了获取短期的税收筹划利益而背离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四)完善筹划环境与税收优惠政策来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结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但是我国现有的税收环境欠佳,税收筹划效果不理想。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必须提高税收的立法层次,提高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地位,增强其法制性。加快税制改革,对于税法中已经发现的不明确之处加以修订,不断完善税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加大对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的优惠力度,扩大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己经进入了关键时期,税收筹划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利润水平和增强自身竞争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好各项税收政策,合法合理地降低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梁云凤.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形成机理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0.

[2]陆易.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0(3):120-121.

第6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B

一、自主创新的内涵

自主创新是指通过研究与开发,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它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原始创新是指通过完全自主的研究与开发,创造出从未有过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集成创新是指通过对已有的技术的集成(组合),创造出一种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模仿创新是指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创造出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成功的标志是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实现。

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三种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形式,适宜于具有不同经济基础和技术基础的创新主体。一般地说,与技术基础与目标技术的差距愈大,实现原始创新的难度愈大,所需要投入资金愈大,而获得引进技术相对容易(因技术输出阻力小),进而实现模仿创新的可能性愈大,资金投入量也较小。因此,对科技政策的制定者来说,必须对其所辖地区总体技术水平有一个准确把握,明确创新激励导向,以制定合理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1. 合理选择技术创新策略

企业技术创新策略的选择必须符合企业实际。技术创新通常有率先型策略、追随型策略、吸纳型策略、合作型策略、创新孵化型策略、能力移植型策略、产业协作型策略等。以上不同类型的策略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三种自主创新类型的适用程度也是不尽相同的。

2. 重视技术扩散的效用

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企业的技术进步绝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的关联就是技术扩散。社会总体技术进步必须依靠技术扩散。技术扩散是技术的传播过程,是创新技术采用者通过各种途径从扩散源处获得创新技术,同时获得技术能量补充,然后通过消化吸收进而再创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创新技术的采用都会获得技术进步,技术扩散面愈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程度愈高。因此,技术扩散必定促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

二、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税收政策是指税收国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政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的税收负担措施。

当前,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国都不断谋求在高技术、尤其在高端产业方面的领先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这些国家带动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而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整产业,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谋求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各国共识。

三、我国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现状及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自主创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自主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推动高科技产业化,特别是外资和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纵观整体税制结构和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

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在各种税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下达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况且,这种通知、规定由于不能广泛、有效的进行宣传,而有些税收政策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弹性甚大,给税收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2. 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欠科学

(1)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单一

目前,我国激励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采用税收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固然有操作简便,易为纳税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它属于短期行为,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缺乏有效持续的激励。况且,税收直接减免作为一种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效用不显著,且容易引发税收流失。

(2)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

尤其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方面支持力度不够。例如,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对盈利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我们认为,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也符合多数国家的做法。然而,这种优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大大缩小了优惠范围,对于非盈利企业或盈利但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未比上年超过10%的企业,显然是有失公平,容易引发人们误解为税收歧视,并可能会导致其陷入“亏损─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缺乏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

(3)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是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种税收优惠规定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税收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而且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3. 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4.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5. 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领域存在着政策真空

(1)税收政策设计没有考虑到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风险

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然而,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却忽略了其风险性。事实上,高新技术产业在自主创新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政策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

(2)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缺位,高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不足,人才流失严重

近年来,我国的投资规模是有所减缓,但总量还是在不断的加大。相对来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明显不足,自我发展资金积累能力低,在技术密集程度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四、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

1. 加快税收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的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之中,且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制定专门的《财政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税收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自主创新及产业标准;明确财税优惠政策的目标和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管理与分析评估。

2. 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对从事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不应按所有制性质,也不应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即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自主创新企业条件的研究与开发,在初始年度都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加大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税收优惠

为了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可以考虑按近几年来的平均数计算增长基数,从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持续增长的目的出发,只要近5年的平均投入比为每年增长10%以上,均可按150%的比例扣除,当年不能全部扣除的余额结转下年抵扣,办法可参照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做法。

(3)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明确规定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还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能扣除50%-100%,以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形式。

(4)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

为了与世贸组织规划相适应,需注意实现税收优惠范围内特定高新技术产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变,从支持产品向支持竞争前技术研究转变,使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重,改变过去以区域为标准确定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范围的做法。

3. 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

我国已在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并取得一定成就与经验,可以考虑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即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可对购进固定资产支出额进行抵扣,也可充分考虑高新技术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的行业特点,同时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入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且对本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先征后退”的照顾。

4. 建立规避投资风险的税收政策体系

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自主创新投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认为,应在税收法规中制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

即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科技开发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2)制订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对风险投资公司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对法人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居民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获得的利润若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和所有制形式,都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5. 健全税收优惠体制

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7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 法律 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 企业 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 经济 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 规律 。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 文献 :

第8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 地方财政;税政管理;研究

税政,国之大器。搞好税政工作,对深化财政改革,推动财政发展,实现财政振兴,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税政工作正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

首先,税制改革的气候已迎来春天。如果把1994年的税制改革称之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轮税制改革的话,那么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成功出台为标志,我国第二轮税制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抓紧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国家对车船税和耕地占用税实施了全面改革,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了制度上的完善,对增值税转型进行了试点;与此同时,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改革资源税制度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利用、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促进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以研究开征环境税促进生态环境补偿等税收制度改革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特别是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按照“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等要求,把地方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作为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努力构建以财产税、资源税等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适应这一形势需要,在税制改革调研、意见建议反映、配套措施出台、政策措施落实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其次,地方税权的扩大已成为必然。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在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度里,要解决问题,不能单靠哪一级政府包打天下。而市场经济又是一种多元经济、民主经济、法治经济和自由竞争的经济。这就要求在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要充分注意调动中央与地方以及其他各方各面的积极性。税政管理也是如此。保持全国税政的统一是维护我国国体和政体性质的需要,但不顾千差万别、不分有无地方特色、不论税种大小、不管收入归属,把所有的税政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一则管不过来,二则管不好,三则也管不住,还影响中央集中精力抓大事。地方财政没有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又何来理财积极性?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依现在的实践检验,省以下地方税政管理权限正在增加。如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参与有关政策事务的管理工作,各项地方税改革分别从税额幅度(标准)的制定、减免税的规定、纳税地点(时间)的确定等方面赋予地方政府管理权限,有关优惠政策的出台赋予地方财政部门参与确认的权限等。

面对新机遇,地方财政部门应大力推动税政工作由注重政策贯彻执行向政策贯彻执行和政策分析运用协调推进转变,当好四种角色,努力促进财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研究运用税收的收入功能,当好财政增收的推动者

一是净化税政环境,维护税政秩序。认真落实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越权减免税原则,做好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税政策的审核把关工作,努力创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央授权参与减免税管理,推进建立立法与执法相分离、执法与执法监督相分离的减免税管理新机制。

二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搞好收入分析研究。跟踪分析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对收入的影响,加强对潜在税源、新兴税源、增长趋势的分析研究,为加强税收征管建言献策。

三是抓好焦煤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提高后的落实工作,支持税务部门健全税源信息、加强源头管理,把政策调整的积极成效体现到地方税收的增收上来。

四是落实国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将我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提高4倍,从税制上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壮大地方财政实力。 二、研究运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当好税收调控的执行者

贯彻执行国家为调控土地、资源、战略物资、房地产市场而出台的调控政策,从税收政策上为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做出努力。贯彻执行国家在环保、生态、资源能源、循环经济等方面出台的调控政策,促进节能减排。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改善民生、社会公益、文化宣传、促进就业方面的关税、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或营业税限额免征等调控政策,促进社会和谐。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鼓励企业创业投资、自主创新和深化改革的关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开展关税调整建议工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总体布局要求,重点就资源类、工业原材料、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提出理由充分、数据详实、资料完整的税则税目调整和年度暂定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建议,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研究运用财政的协调职能,当好税制改革的实施者

一是全面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跟踪了解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着力抓好新旧政策衔接过渡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是调查总结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经验,着手研究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有关事宜,提出完善改革方案的政策建议。

三是跟踪了解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起草拟定《山西省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细则>办法》,从纳税范围、税额标准、纳税时间、源头监管等方面实施耕地占用税配套改革,认真做好资源税从价征收改革前期准备工作,参与研究物业税、统一内外资城市维护建设税制度和教育费附加等改革政策,推进地方税收体系的改革完善。

四是做好国家关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环境税、燃油税等改革的调研、建议、研讨等工作,体现地方财政在税制改革的话语权。

四、研究运用财政的综合性质,当好税政服务的提供者

财政是经济的综合反映,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方方面面都需要丰富的财政信息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各级财政税政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税政管理主渠道作用,及时为有关方面提供税政服务。

一要加强包括关税政策在内的税收政策宣传,继续采用政策汇编、媒体合作、寄公开信、免费咨询等形式送政策到市到县到基层到企业,为市场主体提高税收政策应用能力服务。

二要在继续执行关税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收政策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山西省典型行业、典型企业对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改革的要求,并积极开展争取工作。

第9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在市场经济中,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又是这一主体中最为活跃和最富活力的部分。鉴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所发挥的突出作用,目前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开发与设计,其中在技术创新环节给予中小企业科学、合理、系统的税收激励政策,成为最为通行和有效的做法,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能有效地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风险投融资的税收激励力度较弱

我国现行税制中与中小企业风险性创业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激励力度较小;同时由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因此其创新活动较难得到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而政府通过直接财政补助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效果又不明显。这就需要在全社会科学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一个以高新技术产业或技术创新活动为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融资体系,通过增强税收优惠力度,鼓励更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从而保证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能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

2.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缺乏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科技人才的技术奖励免税门槛较高,科技人员只有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以及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才免交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与企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现行税制对技术人员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降低。总之,由于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严重不足,使得中小企业在成长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难以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利于促进个人人力资本投资,进而也不利于我国科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企业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不足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侧重于产业链下游(成果转化期)、引进先进技术及应用技术研究等方面,而对研发环节(尤其是研发前期和中期)、基础理论研究以及新技术消化吸收等方面的税收激励力度较小。例如,现行税制给予生产设备投入和技术引进的优惠幅度、限制条件及获取优惠的成本等方面都优于创新性研发。这些政策虽然对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种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的重点自然侧重于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而对关键研发的投入则相对不足,同时也会导致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的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从税收政策上给予持续的扶持与激励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优化变迁的重要内容。

1.美国

美国新技术革命与产业特点的深化,使得某些行业更适合于中小企业而不是大型企业经营,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据统计,从20世纪初到70年代末,美国有一半以上的科技发展项目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更有大约75%的技术创新活动由中小企业完成;随着经济社会进入网络时代,在科技信息资源的挖掘与利用方面,中小企业已经赶上甚至超越大型企业,其反应灵活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为此,美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1)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实现的资本收益,实行税率减半的优惠政策,按14%征税。

(2)新购进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使用年限如超过5年,其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

(3)允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制度。

(4)地方政府普遍对新兴的中小科技企业减免一定比例的地方税税额。

(5)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研力度的政策:如果本纳税年度通常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前3年的平均发生额,那么其超过部分的25%免予征税;如果中小企业从事的是基础研究,纳税年度研发费用的65%作为非征税对象免予计税,同时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长额可以冲减当年税额。

2.日本

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该部法律是政府给予中小企业各方面政策支持的基本法律。该法同样对于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了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例如减免法人税、固定资产税及所得税,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在消费税缴纳、节约能源等方面提供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对于试验研究费用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的中小企业以及创业时间未满5年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

(2)为鼓励中小企业新技术投资,规定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规定。

(3)对于从事新技术与设备投资从而节约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

(4)中小企业为提升自身研发能力而购买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旧,或是免缴7%的所得税金。

3.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80%以上,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与快速发展,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税收激励政策,其中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1)建立了“研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如果中小企业当年的研发投资额比上一年度有所增加,那么研发投资增加额的50%可以抵免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额。

(2)中小企业以专利、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增值部分,可以延迟5年缴纳税款。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刺激中小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提高研发能力,专门制定了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的税收政策。

5.加拿大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但不包括建筑物支出)的20%可以抵免当期应纳税额,未抵免完的部分后7年内可继续抵免;对上年应税资产不足1 500万加元、应税收入不足40万加元的小企业,对其用于研发支出的第一个200万加元,全部返还,其他经常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则返还40%。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发达国家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1)非常重视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各国政府所采取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之中,基本上都含有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些措施,并且这些措施作为税收调控的主要手段,政府能够一以贯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调整,既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导向,又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2)税收激励针对性强。众所周知,资本和知识密集是技术创新的基本特征,虽然中小企业善于发现市场需求,经营灵活,创新意识强,但因为它在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有着自身难以逾越的障碍,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技术创新活动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税收激励政策,从而尽可能降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风险,为中小企业顺利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清除障碍。

(3)激励政策相互配合。各国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并且各税种能够相互配合与强化,发挥出合力,已经基本形成各自作用明显又互为补充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

(4)激励方式多样。各国政府普遍制定实施了多种多样的税收激励方式,例如减免税、加速折旧、费用扣除、投资减免等,并且各种方式优惠力度明显,规定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三、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1.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律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步制定和实施了若干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这对推进我国科技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我国现有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原有税收法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与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之中,缺乏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门法律法规。所以,从经济法制化的角度看,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关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法律体系。

2.改革增值税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目前我国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正在全面转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首先,应尽快对中小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促进技术型中小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从而带动我国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适当降低,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划分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所以,应进一步淡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即不管企业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经营场所固定,能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准确及时报送税务资料,都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3.增强所得税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

首先,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其次,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中小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再次,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比如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与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征。另外,允许中小科技型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而减轻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4.增强促进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力度

为持续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水平与能力,政府应切实了解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需求与环境,科学制定和完善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统一的,真正有利于中小企业成长和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严格监督落实有关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并科学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于将科技创新项目收益再投资于其他科技创新项目的,政府应给予免税或退税优惠;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

5.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实行办税流程公告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类减免税,应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批管理,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同时,要加强与科技、经贸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情况。对已向科技部门备案、未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及时跟进,帮助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对确有技术开发项目,但未向科技部门备案的,也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服务纳税人的原则创造条件妥善落实好相关政策。此外,要做好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管理:一是实行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登记制度,增强对科技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真正用于科技创新事业;二是建立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特别申报机制,防止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研发支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建立对科技创新成果的验收与鉴定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主要参考文献

[1]樊增强.日本欧盟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的比较分析与借鉴[j].现代日本经济,2005(1) .

[2]杨绍媛.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及其评价[j].涉外税务, 200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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